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 15)验字第 60100080_A01 号)。
证券代码:601988 证券简称:中国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15—02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境内发行优先股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4]562 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0000]000x)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6 亿股优先股(以下简称“本次优先股”)。本次优先股采用分次发行方式,第一期优先股已于 2014 年 11 月发行完毕,发行数量为 3.2 亿股。本行本次第二期优先
股发行(以下简称“本期发行”或“本期优先股”)数量为 2.8 亿股。截至 2015
年 3 月 13 日止,发行人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期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
币 27,972,000,000 元(已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8,000,000 元,尚未扣除其他发行
费用人民币 2,224,068 元),上述募集资金在扣除该等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969,775,932 元。
xxxx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xxxx(2015)验字第 60100080_A01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的规定,本行已于 2015 年 3 月 27 日在北京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保荐机构”)签署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第二期)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44163169740。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x行与联席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行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至 2015 年 3 月 13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27,972,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本行本期优先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在专户资金尚未全部支出完毕的期间内,本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联席保荐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4、本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本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联席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本行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机构查询专户情形时,联席保荐机构有权要求本行改正并配合联席保荐机构查询专户。
6、联席保荐机构发现本行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