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客户签约“稳盈灵通账户”业务的华夏卡,不可同时签约 “约定转存”、“ETC”业务。其中选择手工划转资金方式的还不可同时签约“自助贷款”业务,并建议客户同时签约“个人贷款还款”、“代缴费”、 “信用卡还款”等功能时,要充分考虑“签约活期账户”的留存金额,以避免余额不足扣款造成的损失。
“稳盈灵通账户”业务协议书
(适用于活期与七天通知存款账户联动业务)
第一条 特别提示
(一)客户签约“稳盈灵通账户”业务,将自动开通电话银行“协定七天账户”资金划转“签约活期账户”的转账功能;客户签约个人网银等电子渠道业务后, 将自动开通个人网银等电子渠道“协定七天账户”资金划转“签约活期账户”的转账功能。
(二)客户签约“稳盈灵通账户”业务的华夏卡,不可同时签约 “约定转存”、“ETC”业务。其中选择手工划转资金方式的还不可同时签约“自助贷款”业务,并建议客户同时签约“个人贷款还款”、“代缴费”、 “信用卡还款”等功能时,要充分考虑“签约活期账户”的留存金额,以避免余额不足扣款造成的损失。
(三)办理预授权业务时仅对“签约活期账户”下的相应款项进行冻结处理。
(四)签约华夏卡发生挂失补卡/换卡交易后,此协议继续有效,签约卡号变更为新卡卡号。
(五)本协议仅作为办理“稳盈灵通账户”业务的文件,挪作他用无效。客户可通过华夏银行官方网站查询本协议。
(六)本协议所指的日结时间以华夏银行系统清算时间为准。
(七)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华夏银行客户服务热线:95577。
(八)根据《存款保险条例》有关法律法规,本产品作为一般性存款,纳入存款保险保障范围。第二条 产品释义
“活期与七天通知存款账户联动”业务是指卡内活期主账户(以下简称“签约活期账户”)与卡内七天通知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协定七天账户”)相互关联,即客户与华夏银行通过协议方式,实现卡内“协定七天账户”资金的通知、支取、转存,以及与卡内“签约活期账户”之间资金的往来联动业务。
第三条 委托管理账户
客户自愿办理华夏卡“稳盈灵通账户”业务项下的活期与七天通知存款账户联动业务,并授权华夏银行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对签约华夏卡相关账户实施管理。本授权视为客户对华夏银行的循环通知,客户不再于每满七天时另行通知。签约当日不办理资金划转。
(一)签约活期账户的留存金额是指从“签约活期账户”向“协定七天账户”自动划转资金时,“签约活期账户”的最低保留金额。留存金额仅作为从“签约活期账户”向“协定七天账户”自动划转资金时的判断条件,“签约活期账户”日常余额不受留存金额限制。
(二)签约“活期与七天通知存款账户联动”业务,华夏银行每满七天对“协定七天账户”按一个存款周期办理一次结息和转存手续。
(三)当“协定七天账户”余额为零时,如“签约活期账户”可用余额扣除约定留存额后大于等于 5 万元人民币,华夏银行于当日日结前自动将多出约定留存金额部分的可用资金转入“协定七天账户”进行管理。
(四)当“协定七天账户”余额不为零时,华夏银行于“协定七天账户”每个存款周期到期日的当日日结前,自动将“签约活期账户”内可用余额多出约定留存金额部分转入“协定七天账户”,并与“协定七天账户”中原资金所结本息累加一并管理。
(五) “协定七天账户”内的资金部分转入“签约活期账户”后,如果“协定七天账户”余额大于等于 5 万元人民币,留存部分继续在“协定七天账户”进行管理;如果转出后“协定七天账户”余额小于 5 万元人
民币,则“协定七天账户”内余额将一并转入“签约活期账户”。
(六)客户可选择“协定七天账户”至 “签约活期账户”的资金划转方式。
手工划转:当“签约活期账户”余额不足日常支付时,客户可随时通过华夏银行同城网点、个人网银等电子渠道从“协定七天账户”划转资金至“签约活期账户”。
自动划转:当“签约活期账户”余额不足日常支付时,系统自动将“协定七天账户”资金划转至“签约活期账户”,无须客户办理“协定账户”支取手续。
第四条 计息和利息税
“签约活期账户”按照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协定七天账户”按照每个到期日挂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利率或与客户协议约定的利率计息。具体规则如下:
1、到期日
(1)华夏银行于当日日结前按当日七天通知存款利率或与客户协议约定的利率对“协定七天账户”中资金进行结息后,将本金以及扣税后利息转入下一个计息周期计息。
(2)华夏银行于当日日结前,将“签约活期账户”内符合本协议第三条划转条件的资金转入“协定七天账户”与“协定七天账户”内已有资金一起并入下一个计息周期。
2、非到期日
非到期日“协定七天账户”的资金转回“签约活期账户”时,转出部分自上一个转存日至支取日期间按照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划转本金以及扣税后利息全额划回“签约活期账户”。
3、对于“协定七天账户”执行浮动比例/浮动点数/固定利率的差异化定价方式时,如账户在存续期内遇基准利率调整,“协定七天账户” 利率执行方式为浮动比例或浮动点数的,按照新的基准利率及约定的浮动标准计算账户执行利率;利率执行方式为固定利率的,账户执行利率不变。
4.本业务所得利息按国家规定由华夏银行代扣利息税。第五条 变更条款
客户可凭签约华夏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华夏银行同城网点申请变更约定留存金额或资金划转方式。自变更之日起,华夏银行将按变更后的约定留存金额、划转方式进行资金划转处理。
华夏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业务发展需要进行业务变更及修改相关业务规定,申请人可通过华夏银行官方网站进行查询。若确需申请人确认的,华夏银行将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若申请人继续使用华夏卡及相关服务,即视为同意并接受。如变更不需申请人确认的,则自变更或修改之日起对申请人生效。
第六条 终止条款
1、客户可凭签约华夏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华夏银行同城任意网点或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请终止协议,协议终止后, “协定七天账户”所结本息转入“签约活期账户”。
2、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管理政策变化而导致本业务不能继续,华夏银行有权终止本协议。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原因造成无法资金划付的,华夏银行不承担责任:
1、客户华夏卡/账户状态为已销户、被冻结等无法进行资金划付操作的状态;
2、客户填写的协议信息有误或客户自行解除联动功能的;
3、因不可抗力或非华夏银行原因发生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
4、其他非因华夏银行原因造成无法资金划付的情况。第八条 特殊约定
华夏银行依法为客户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授权并同意华夏银行基于业务及管理的需要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客户提供的信息,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基本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资产信息等,目的在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或服务、保护资金安全和账户安全、履行法定义务或经客户许可的其他用途等。客户知悉并同意华夏银行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留存并在集团内部使用(超过上述期限的,华夏银行有权销毁);华夏银行有权将客户提供的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或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提供客户的信息,或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将客户提供的信息披露给华夏银行的代理人,并取得华夏银行代理人的保密承诺,代理人应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客户信息。
第九条 协议生效
通过柜面(无纸化系统)订立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客户阅读并确认《“稳盈灵通账户”业务协议书》,并在《个人银行业务电子凭证》上进行签字且华夏银行经办机构(具体以签章主体为准)在同一电子凭证上签章之日起生效。
通过非柜面订立本协议的,自客户勾选确认同意本协议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