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 1 號產品
工銀澳門銀行理財資產管理計劃發行章程
『私人銀行客戶專屬』產品系列 理財產品 - 產品說明書
風險揭示
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工銀澳門 ) 鄭重提示:在購買理財產品前,客戶應仔細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文件,確保自己完全理解該項投資的性質﹑所涉及的風險,詳細瞭解和審慎評估該理財產品的資金投資方向、風險類型等基本情況、在慎重考慮後自行決定購買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和資產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財產品。在購買理財產品後,客戶應隨時關注該理財產品的資訊披露情況,及時獲取相關資訊。
產品說明書連同相關各份產品資料摘要、認購/贖回指示書等構成一份整體的發售文件,並應包含與銷售相關的資料披露。
本說明書於 2016 年 11 月 27 日發行
及於 2017 年 3 月 24 日和 2017 年 4 月 26 日作出內容修訂
目錄 | 頁數 | |
第一部份 | 投資者須知 | 3 |
第二部份 | 風險因素 | 32 |
第三部份 | 產品資訊 | 40 |
產品概述 投資政策 投資管理人 產品購買、贖回方式 | ||
提早贖回 理財產品估值風險揭示 提前終止 | ||
資訊披露 特別提示 | ||
第四部份 | 簽署頁 | 66 |
附錄 1 產品資料摘要/ 發售資料概要
1A- 1 號產品
1B- 2 號產品
1C- 3 號產品
1D- 4 號產品
1E- 5 號產品
附錄 2 產品期次發行日期表
附錄 3 與銷售相關的資料披露
第一部份 投資者須知
概要
各位投資者客戶:
本產品系列各理財產品是由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設計、發行、管理及計價。
投資者須注意,本產品系列各理財產品並不存在任何二手市場亦不可轉讓,投資者必須透過本行進行預約認購、申購和贖回。
投資者應注意,購買理財產品與在銀行存款不同,而理財產品並非受澳門存款保障計劃所保護。發行人概無責任按發售價值贖回理財產品。
進行投資乃投資者的自行決定。投資者如對本產品說明書有任何疑問,應徵詢獨立專業財務意見。本產品說明書的內容並不擬載列亦不應視作載列與法律、稅務、投資或任何其他事項有關的意見。
有意申請認購本產品系列理財產品的人士,應自行瞭解根據其公司註冊、擁有公民權、居留權或戶籍地區的法律就有關認購、持有或出售理財產品的份額而(a)可能導致的稅務後果、(b)所涉及的法律規定及(c)任何外匯限制或外匯管制規定。(如適用)
本產品說明書連同相關各份產品資料摘要、認購/贖回指示書等構成一份整體的發售文件,並應包含與銷售相關的資料披露。
發行人對本產品說明書及產品資料摘要所載資料於刊發日期的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確認已作出一切合理的查詢,盡其所知及所信,本產品說明書及各產品資料摘概要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實,以致作出任何誤導的xx。然而,派發本產品說明書/產品資料摘要,或發售或發行份額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構成以下聲明:本產品說明書或產品資料摘要所載資料於該刊發日期後的任何時間均屬正確。本產品說明書及相關產品資料摘要可能不時更新。有意申請認購本產品系列理財產品份額的人士應向發行人或其代表人詢問是否已刊發產品說明書或產品資料摘要的任何補篇或更新版本。
本產品說明書必須連同發行人的最新年報和賬目及任何其後發佈的產品報告(如有)一併派發。相關理財產品的份額只會依據本產品說明書、產品資料摘要及(如適用)上述的產品報告所載資料發售。若任何交易商、分銷商或其他人士提供的資料或作出的xx(在任何情況下)為刊載於本產品說明書或相關產品報告以外者,均應被視為未經認可,不應加以依賴。
本產品系列各理財產品皆為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及管理的固定期限份額淨值型理財產品,各理財產品皆分別有其訂明的投資目標和投資政策,並可按照市場上主要的投資分類標準劃分不同的各產品期次及各份額類別,例如:按照產品發行方式與到期安排的不同,可分類為滾動再投資或到期自動贖回兩種產品期次形態;按照產品是否附有贖回時本金保證或收益保證,可分類為保本固定收益型、保本浮動收益型、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等三種產品期次形態;各產品期次亦可按照不同的投資貨幣(美元、歐元、人民幣、港幣、澳門幣,貨幣對沖/貨幣非對沖)或不同分紅現金流約定等要素區分各份額類別。
本產品系列各理財產品旨在售予符合澳門金融管理局定義的專業投資者的客戶。(在相關各份產品資料摘要另有標注者除外)
本產品系列各理財產品並無辦理任何手續,以便獲准在澳門以外須辦理手續的司法管轄區發售份額或派發本產品說明書(或相關產品資料摘要)。因此,在不准發售或邀請認購理財產品份額的任何司法管轄區或在任何情況下,本產品說明書及任何產品資料摘要不得用於發售或邀請認購本產品系列理財產品份額。
特別而言:
(a) 本產品系列理財產品份額並無根據美國《一九三三年證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 (經修訂)登記。除不違反此法例的交易外,理財產品份額不得在美國或其任何領土、屬土或其司法權管轄之地區或為美國人士 (定義見該法例下的 S 規例) 的利益而直接或間接發售或銷售;及
(b) 本產品系列理財產品並無及將不會根據美國《一九四零年投資公司法》(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經修訂)登記。有意申請認購理財產品份額的人士,應自行查詢根據其註冊成立、公民身
份、居住地或居籍所屬國家的法律可能面對及與認購、持有或出售份額可能相關的(i)潛在稅務後果、
(ii)法律規定及(iii)任何外匯限制或匯兌管制規定。
投資涉及風險。投資者客戶應注意其投資可能產生虧損。概不保證各理財產品將可實現其投資目標。投資者客戶在作出投資決定前,應考慮「風險因素」一節,及有關「產品資訊」中「風險揭示」一節之內容。
重要提示 - 若投資者客戶對本產品說明書及相關產品資料摘要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徵詢獨立的專業財務意見。
若投資者客戶擬就各理財產品作出任何查詢,則可透過致電 24 小時 投資者服務熱線 (853)
889-95588 與客戶服務主任聯絡。
擬就各理財產品作出任何投訴或提出意見,請來郵致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澳門新口岸友誼大馬路555 號置地廣場18 樓),客戶投訴及意見處理專員將處理閣下之意見或投訴,並作出回應。
其他資料
歡迎投資者客戶瀏覽本行網頁 xxx.xxxx.xxx.xx,以獲取有關本產品的最新資料,包括產品說明書的更新版本和附件(如有)、各理財產品份額的最新資產淨值及發行人的最新年報及帳目。 謹請注意,該網頁內容並不構成本產品說明書的一部份,亦未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審查。
於 2016 年 11 月 27 日刊發及
於 2017 年 3 月 24 日和 2017 年 4 月 26 日作出內容修訂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總裁 xxx致
須知事項 頁數
行政 8
本產品 8
投資目標 8
本產品的管理及行政 9
交易日及交易截止時間 11
購買份額 11
贖回份額 15
估值 19
投資及借貸限制 23
開支及費用 23
稅務 26
報告及帳目 27
刊登價格 27
分派政策 27
收益xx安排 28
投票權 28
強制贖回或轉移份額 29
終止本產品或任何理財產品 29
反洗黑錢規例 30
利益衝突 30
備查文件 31
行政
發行人 |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行政管理人 |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託管人及估值計算人 |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投資管理人 | 工銀(澳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及 經行政管理人委聘的其他投資管理人 (按產品期次適用) |
認可分銷商 | 工銀澳門網上銀行及其合資格銷售人員 |
x產品
『私人銀行客戶專屬』理財產品為一系列固定期限份額淨值型理財產品,受澳門法例規管。所有份額持有人均享有本產品條文所賦予的權利,受有關條文所約束,並被視為已知悉有關條文。
發行人可於日後增設其他理財產品系列,就各理財產品系列可發行一個或多個期次,發行人可於日後在其全權酌情決定下為任何各產品系列增設其他份額類別。各理財產品系列的相關資產將與其他已發行理財產品系列的資產和發行人自有資產分開進行投資管理及獨立託管。
投資者客戶如欲獲取理財產品的最新發售文件,應聯絡發行人或認可分銷商。
投資目標
x產品系列理財產品的主要投資目標為尋求於不同市場狀況下提供具競爭力的總回報。本產品系列旨在主要透過一項由投資管理人(或其關連人士)管理的和與G20及新興國家經濟相關之積極管理投資組合,以期盡量提高收益回報。
本產品系列理財產品對相關投資之分配,將會受到持續監察及檢討,並於適當時候予以更改;投資管理人按照本產品系列各理財產品的投資政策,以機構投資者身份方式積極從歐盟國家、新加坡及中國(包括中國香港)等地域中選取投資機會,並參與投資各類上市基金和/或集體投資計劃(「相
關投資計劃」)和其他相關資產組成的多元化投資組合,同時根據市場時機和現金管理需要靈活配置存款證、短期債券等高流動性資產和/或貨幣市場工具。
投資管理人可投資於一系列相關資產涵蓋所有不同程度之風險與回報取捨範圍和資產類別之相關投資計劃;該等資產類別包括但不限於投資級別債券、低於投資級別債券、高收益債券、新興市場債券、次級債券、永續債、可換股債券、優先股、股票、指數表現掛鉤投資工具、黃金表現掛鉤投資工具及房地產投資信託,並採取多方面的風險控制程序(包括投資及營運方面),以減低出現不理想後果的可能性;本產品系列亦可為投資目的而投資含衍生工具的相關投資計劃,例如相關投資計劃當中可能含有期權、認股權證及期貨等投資工具。
換言之,當投資管理人相信市場狀況及機會有利於股票投資,可將高達其所有資產投資於股票相關投資計劃;當投資管理人相信市場狀況及機會不利於股票投資,可將高達其所有資產投資於固定收益及貨幣市場相關投資計劃,以及其他與股票市場相關程度較低之相關投資計劃,並在行政管理人及投資管理人認為合適之情況下(例如以現金管理為目的),於其投資組合內持有大量存款及以存款為本的投資工具;投資管理人可透過金融期貨直接進行對沖活動,以致力實現投資目標。
本產品的管理及行政
行政管理人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部是本產品系列理財產品的行政管理人及發行人代表。行政管理人為本產品系列理財產品提供若干產品設計、發行管理、財務、會計和其他行政管理服 務。
行政管理人根據工銀澳門訂定的《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管理辦法》及
《資產管理業務各項指標監測管理細則》等的各項內部管理規定,負責(其中包括)以下事務:
■ 提供涵蓋理財產品生命週期全過程,包括產品研發、定價、銷售(申購、贖回)、發行管理以及到期兌付等各環節的管理服務;及
■ 委任及撤換投資管理人、託管人、認可分銷商;及
■ 協助提供擬備和存置產品的財務和會計紀錄和報表所需的資料;及
■ 計算產品的應付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銷售管理費、投資管理費、行政管理費、託管費、融資及保證費用等,並確定資產淨值;及
■ 安排提供會計、文書和行政服務;及
■ 就產品發行各相關的一切事務上,擔任發行人之代表。
託管人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資產托管部是本產品資產的託管人。根據由行政管理人與託管人簽訂的銀行理財產品託管服務備忘錄及其後不時更新和修訂的附件(「託管服務備忘錄」),託管人將擔任本產品系列各理財產品的財產組合的託管人,有關財產組合將根據託管服務備忘錄,由託管人直接或透過其代理、副託管人或代表(唯需得到行政管理人之事先同意)持有及進行獨立託管。
投資管理人
行政管理人已遴選工銀(澳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工銀澳投 )-為一家受澳門金融管理局監管的金融公司,同時遴選工銀亞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工銀亞投 )-為一家受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證監會 )監管提供資產管理(CE No.AAY077)的持牌法團、工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工銀國際資管 )-為一家受香港證監會監管提供資產管理(CE No.ATQ679)的持牌法團、工銀瑞信資產管理(國際)有限公司( 工銀瑞信國際 )-為一家受香港證監會監管提供資產管理(CE No.AXY613)的持牌法團等多家合作機構,將在本產品說明書各相關產品系列中獨自或共同擔任投資管理人,與此同時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工銀澳門 )亦可以在各相關產品系列獨自或聯合其他合作機構擔任投資管理人。行政管理人根據與工銀澳投、工銀亞投、工銀國際資管、工銀瑞信國際各自議訂的全權委託投資管理協議及其後不時更新和修訂的附件(「投資管理協議」)訂定權利責,投資管理人負責按本產品說明書各相關產品系列的投資政策與行政管理人訂立投資策略和投資指引下為理財產品提供財產組合管理服務,上述投資管理安排及投資政策的詳情均列載於本說明書第三部份的產品資訊及附錄的產品資料摘要/發售資料概要部份,並以各產品期次及份額類別的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投資管理人可酌情在投資管理上聘任其他投資顧問(唯需得到行政管理人之事先同意)就個別理財產品的全部/個別財產子組合向相關產品系列的投資管理人提供投資意見,不論其有否發出任何通知。有關投資顧問的酬金將由相關產品系列的投資管理人全數承擔。
認可分銷渠道及其他分銷商
行政管理人擬透過工銀澳門零售業務(私人銀行部)及工銀澳門網上銀行(包括電話銀行、手機銀行 App、智能銀行設備)或其他行政管理人認為合適的分銷商作為本產品系列理財產品的主要分銷渠道,在適用法例及規例許可下推銷本產品。分銷渠道將負責分銷理財產品,以及接收本理財產品的份額認購申請。分銷渠道就所接獲的認購指示提供本理財產品的報價予相關投資者客戶。
交易日及交易截止時間
行政管理人可不時在發行人批准下,一般地或就任何特定的司法管轄區釐定在交易日或份額可不時出售的其他營業日的時間,在此之前收到的認購指示,將可在某一交易日處理。產品的交易日及有關交易截止時間列載於本系列理財產品說明書第三部份的產品資訊及附錄的產品資料摘要/發售資料概要部份,並以各期次的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購買份額
首次發售
首次發售份額的詳情列載於本說明書第三部份的產品資訊及附錄的產品資料摘要/發售資料概要部份,並以各期次的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其後認購
各理財產品在首次發售後,之後各理財產品期次的份額將按申購當時的每份額淨價發行。任何計價日產品的資產價值將會是產品的相關類別份額於該計價日的資產淨值,除以該類別的當時已發行份額數目,資產淨值數值調整至整數後兩位。在計算份額淨值時,行政管理人可徵收附加費,
以補償有關產品的資產估值價格與購買有關資產的總成本(包括其他相關開支,例如稅款、政府收費和經紀費等)之間的差額。
除非另行披露,否則分銷渠道的合資格銷售人員於交易截止時間前接獲認購理財產品的任何份額類別的申請(連同已過戶款項繳付的申請款項)並接受有關申請,則會於該交易日處理有關申請。在交易日的交易截止時間後接獲的申請,將於下一個交易日處理。行政管理人可酌情接納於交易截止時間後接獲的申請及/或申請款項。
在暫停釐定產品的發售份額的資產淨值期間,不得發行有關產品份額(詳情請參閱下文「暫停計算資產淨值」一節)。
申請程序
認購申請手續
◼
投資者客戶需為符合澳門金融管理局定義的專業投資者的客戶,除非在相關各份產品資料摘要另有標注者除外,並需在工銀澳門網上銀行理財產品交易賬戶進行交易;或者需先通過本行合資格銷售人員開立理財產品交易賬戶後,再通過網上銀行/櫃檯進行購買/認購申請手續。投資者客戶認購申請獲接納及完成交易後,行政管理人將發出成交單據,成交單據將通過網上銀行銷售系統回傳予投資者客戶的理財產品交易賬戶內或郵寄予投資者客戶所登記的通訊地址(視乎適用情況)。
投資者客戶如欲購買份額,可向行政管理人或認可分銷商索取申請表格(「認購/贖回指示書」),並將填妥之認購指示書正本連同任何其他(可能不時要求的)證明文件和申請款項交回行政管理人或認可分銷商(詳情列載於認購指示書)。
只有在已過戶款項在份額將予發行的相關交易日或之前已收妥的情況下,認購申請才可於交易日獲接納。然而,行政管理人可酌情決定在接獲已填妥的申請表格後,但於收妥以已過戶款項繳付的申請款項前發行產品份額。
行政管理人在收妥已過戶款項前並無責任進行任何投資,亦不會對因向其付款或轉移資金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或延遲負責。
若認可分銷商在接納申請人的指示後(或行政管理人於接獲申請時所釐定及通知相關申請人的其他期間)並未接獲已過戶款項(不論付款方法),則有權取消任何購買產品份額的交易,而申請人同意就分銷商因申請人的投資而引致的任何法律責任(因分銷商的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失責而直接引致的法律責任除外),向發行人作出彌償。
認購指示書亦可以傳真或以分銷商同意的任何其他電子方式傳送予分銷商,但必須在其後盡快遞交認購指示書正本。投資者客戶應注意,如選擇以傳真或分銷商同意的其他電子方式傳送認購指示書,則投資者客戶須自行承擔分銷商未能接獲該等認購指示書的風險。
投資者客戶應注意,本產品系列各理財產品、分銷商、及彼等各自的代理和代表概不就因未能接獲以傳真或其他電子方式發送的任何申請,或有關認購指示書模糊不清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或就任何對真誠地相信因有適當的獲授權人士發出的指示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所引致的任何損失負責,即使發送人所產生的發送報告披露已發送有關申請亦不屬例外。
為保障本身的利益,投資者客戶應向分銷商確認其已成功接獲有關申請。
每位獲受理申請的申請人將獲發確認所認購份額詳情的成交單據,但不會獲發任何證書。
◼ 最低投資額
適用於本產品系列理財產品的每個份額類別的最低首次認購額、最低持有份額、最低其後認購額的詳情列載於本產品說明書第三部份的產品資訊及附錄的產品資料摘要/發售資料概要部份,贖回限制的詳情列載於本產品說明書第三部份的產品資訊。行政管理人可在一般或個別情況下酌情豁免、調整上述金額或接受低於上述金額的金額。
◼ 付款程序
認購交易的款項支付應以認購指示書所載方式辦理。投資者客戶若以投資貨幣以外的貨幣作認購申請,認購交易將從投資者客戶選取的支賬戶口中扣除認購時約定的外幣金額總數。認購申請若遭全額拒絕或部份拒絕,未成功認購的餘額款項將不計利息並以原幣退還支賬戶口。
除本產品說明書所列載的所披露的個別份額類別的基本貨幣外,投資者客戶向行政管理人及其他認可分銷商作出的份額認購指示亦可以任何可自由兌換的主要貨幣計算。投資者客戶可聯絡任何認可分銷商,索取有關貨幣的資料。投資者客戶的交易指示的計值貨幣的匯率將在行政管理人酌情決定的日期和時間釐定,然後在其後向投資者客戶提供的成交單據內註明。處理客戶購買或贖回份額所涉及的外匯交易可綜合處理,並由行政管理人按照公平的交易條件進行。
結算將以轉帳方式進行。有關付款須以適用的結算貨幣計算,並存入投資者客戶的結算賬戶。其他付款方式須經行政管理人事先同意。如接受以支票付款(或若電匯未能即時收到過戶付款),有關申請一般將延至付款過戶後才處理。已過戶的付款在扣除銀行託收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及稅項(如有)後才用作投資。
所有申請款項必須來自以申請人名義持有的賬戶。概不接受第三方付款。
◼ 代名人服務
託管人已同意為本產品系列理財產品投資者客戶提供代名人服務。
◼ 一般情況
所有份額持倉將以記名形式為份額持有人持有,及不會發出任何證書。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將作為所有權證據。因此,份額持有人應知悉確保行政管理人獲悉登記資料的任何變動的重要性。本產品系列理財產品可發行向上或向下調整至最接近百分之一個份額的零碎份額。有關本產品系列理財產品不保留代表不足一個份額的申請款項。行政管理人保留拒絕任何申請的全部或任何部份的權利。若申請被拒,申請款項將不計利息,以轉帳方式退回原來的扣款銀行賬戶 (一切風險及開支概由申請人承擔)或以行政管理人釐定的其他方式退回。
贖回份額
◼ 贖回程序
除非有關產品資料摘要中另行訂明,本產品系列理財產品不設客戶提早贖回。份額持有人需持有產品直至到期日。份額持有人可於本說明書第三部份產品資訊內所界定的有關本產品的到期計價日,經行政管理人在當日計算產品贖回價值。除非另行約定,否則贖回款項將於到期款項支付日結轉至投資者客戶的投資賬戶結算戶。
對於滾動再投資型產品,份額持有人可在每一投資期屆滿前的退出再投資截止日作出指示,不作滾動再投資,並要求贖回全部或部分贖回該等所持份額,唯須受本產品說明書及附錄的產品資料摘要所載條款規定,行政管理人在一般或個別情況下,不時釐定的本產品的每一份額類別的最低贖回份額所規限。
對於定制式產品,份額持有人可在投資封閉期後的每一贖回開放日作出指示,不作滾動再投資,並要求贖回全部或部分贖回該等所持份額,唯須受本產品說明書及附錄的產品資料摘要所載條款規定,行政管理人在一般或個別情況下,不時釐定的本產品的每一份額類別的最低贖回份額所規限。
份額持有人提早贖回,行政管理人可收取按其贖回金額計算不超過百分之三(3%)作為手續費。
贖回指示須以書面方式向行政管理人或透過其他認可分銷商提交,或行政管理人同意的任何其他電子方式發送,但必須在其後盡快以郵遞方式提交正本。有關贖回要求必須註明 :
(i) 產品名稱及將予贖回的份額價值或數目
(ii) 將予贖回的相關類別份額
(iii) 登記持有人的名稱及地址
(iv) 投資賬戶號碼及
(v) 贖回所得款項的付款指示。
投資者客戶應注意,若彼等選擇以傳真或行政管理人同意的其他電子方式發出贖回要求,則須自行承擔未能接獲有關要求或該等要求模糊不清的風險。投資者客戶應注意,本產品及各理財產品系列、發行人、行政管理人、分銷商及彼等各自的代理和代表概不就因未能接獲以傳真或其他電子方式發送的任何贖回要求,或有關贖回要求模糊不清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或就任何對真誠地相信因有適當的獲授權人士發出的指示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所引致的任何損失負責,即使發送人所產生的發送報告披露已發送有關贖回要求亦不屬例外。
為保障本身的利益,投資者客戶應向行政管理人或認可分銷商確認其已成功接獲有關贖回要求。一旦發出贖回要求,在未經行政管理人同意下不可撤回。
為保障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政管理人有權限制在任何交易日,任何理財產品系列/期次份額的贖回數目(不論以出售份額予發行人或以註銷份額的方式贖回)為有關理財產品系列/期次的已發行份額總數的 10%。
在這個情況下,有關限制將按比例實施。任何未予贖回的份額(但原應已在當日贖回的份額) 將在相同限制下,結轉以進行贖回,並在下一個交易日及所有其後交易日獲優先處理(發行人就此享有相同權力),直至已全面履行原本的要求為止。若因上述情況而押後處理贖回要求,行政管理人須在該交易日起計兩個營業日內通知有關的份額持有人。
份額持有人可於本產品說明書第三部份產品資訊及附錄的產品資料摘要/發售資料概要部份內知悉所界定的有關理財產品的到期日、計價日及贖回款項支付日。
除非另行約定,否則贖回款項將於贖回款項支付日結轉至投資者客戶的理財產品結算賬戶。
◼ 支付贖回所得款項
任何交易日的贖回價應為每份額價格,其計算方法為﹕將產品的相關類別於該交易計價日的資產淨值,除以該類別的當時已發行份額數目,資產淨值數字調整至整數後兩位。該等價格須以有關產品的基本貨幣計算,並由行政管理人以基本貨幣及以行政管理人酌情決定的一種或多種其他貨幣報價。為此,行政管理人須按其在計算的資產淨值時所採用的相同匯率,將有關價格換算為以一種或多種其他貨幣計值的等額。
對於提早贖回份額而須支付予份額持有人的款項,應為按該期次每份額以最近的下一個計價日的資產淨值計算及扣除任何其他費用後所得的贖回款項,有關贖回任何份額的數字調整額將撥歸本產品所有。
贖回所得款項將不會支付予任何提出贖回要求的份額持有人,
(a) 直至接獲經份額持有人妥為簽立的贖回要求的書面正本(按規定格式擬備)為止 (除非行政管理人另行特別同意,則屬例外),及
(b) 若贖回所得款項須以電匯形式支付,則直至份額持有人(或每名聯名份額持有人)的簽署獲核實並令行政管理人滿意為止。
如發生以下情況,行政管理人(視情況而定)可絕對酌情決定拒絕向份額持有人支付贖回款項,該等情況包括︰
(i) 行政管理人(視情況而定)懷疑或知悉向該份額持有人支付任何贖回所得款項可能導致任何人士在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觸犯或違反任何反洗黑錢法例,或導致任何人士在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觸犯或違反其他法例或規例,或有關拒絕乃被視為必要或適當行動,以確保本理財產品、行政管理人或其他服務供應商遵守任何有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該等法例或規則;或
(ii) 份額持有人在準備任何行政管理人或彼等各自的正式授權代理就身份核證目的而要求的資料或文檔時,出現延誤或失誤。
若行政管理人在收取有關理財產品的投資售出所得款項以應付贖回方面有所延誤,則行政管理人可延遲支付就份額贖回而應付的相關部份款項。若任何有關司法管轄區的法例規定行政管理
人或託管人應從應付予份額持有人的任何贖回所得款項中作出預扣,則預扣金額須從本應向該名人士支付的贖回所得款項中扣除。
除根據上文所述的規定外,贖回所得款項一般在有關交易日後三十(30)個營業日(或有關產品說明書的附錄另行訂明的期間)內,以基本貨幣或有關份額類別的類別貨幣支付,除非作出重大部份投資所在的市場乃受法律或監管規定(例如外匯管制)所限,以致在上述期限內支付贖回所得款項並不切實可行,則作別論。在該情況下,延長的付款時間須反映因有關市場的個別情況所需的額外時間。份額持有人可作出指示,要求以任何一種主要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結算。
付款金額可能須扣除份額持有人所選銀行(或往來銀行)徵收的銀行費用。
若投資者客戶已提供特別付款指示(待行政管理人同意後),或投資者客戶持有的產品份額出現強制贖回(包括提早贖回和即時贖回)時未有登記收款銀行賬戶資料,贖回所得款項通常以基本貨幣或有關份額類別的類別貨幣,以支票/匯票方式寄發至份額持有人名冊紀錄所示之份額持有人的最後已知地址(如屬聯名份額持有人,則為排名首位的聯名份額持有人的最後已知地址),以支付予份額持有人(或如屬聯名份額持有人,則為所有份額持有人或有關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表格註明的排名首位的份額持有人),一切風險由份額持有人承擔。除非行政管理人另行特別同意,否則贖回所得款項將僅支付予份額持有人名義。
◼ 限制購買、認購及轉入其他理財產品
理財產品設有認購交易金額/每天累計認購交易金額等一般性條件限制,詳情請參閱此產品說明書的第三部份及附錄的產品資料摘要/發售資料概要部份,並以各期次的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行政管理人可在發行人同意下,決定局部停止接受某一理財產品或某一份額類別的認購,即只限於拒絕接受新投資者客戶作出的所有購買、認購份額;或決定完全停止接受某一理財產品系列或份額類別的所有購買、認購份額。
如發生上述事件,工銀澳門的網頁 xxx.xxxx.xxx.xx 將作出修訂,以顯示有關本產品系列或份額類別的變動狀況。謹請注意,上述網頁並未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審查。投資者客戶及準投資者客戶應向行政管理人或認可分銷商確認各理財產品系列或份額類別的最新狀況,或透過網頁查詢。本理財產品系列或份額類別一旦停止接受認購,將不會重開,除非行政管理人認為引起停止接受認購的事情已不再適用。
估值
理財產品的資產淨值將會根據行政管理人的內部相關業務管理辦法於各估值點釐定。有關辦法規定(其中包括)﹕
(a) 除於(b)段適用的集體投資計劃的任何權益或商品,以及下文(f)段所述規定外,所有在任何證券交易所、場外交易(「場外交易」)市場或證券市場(「證券市場」)掛牌、上市或買賣的投資,其價值應參考該等投資在估值點時或緊接估值點前於主要證券市場的最後交易價計算,惟倘投資管理人酌情認為主要證券市場以外的證券市場所適用的價格,在所有情況下均能為任何該等投資提供較公平的價值標準,則投資管理人(在諮詢託管人後)可採用有關價格;而在釐定有關價格時,投資管理人及託管人有權使用及倚賴其可能不時決定的一個或多個資料來源所提供的電子價格資料(可毋須作出核證),即使所採用的價格並非最後交易價價格;
(b) 除下文(c)及(f)段另有規定,於任何集體投資計劃的每項權益的價值應為每份額或每股於同日的資產淨值,或如該集體投資計劃並未在同日估值,則有關價值應為估值點時或緊接估值點前,該集體投資計劃的每份額或每股的最後公佈資產淨值(如可提供)或(如未能提供)該份額或股份的最後公佈贖回或買入價;
(c) 如未能提供上文(b)段規定的資產淨值、買入價及賣出價或報價,則有關投資的價值應按投資管理人(在諮詢託管人後)不時決定的方式釐定;
(d) 任何並無在市場上掛牌、上市或正常買賣的投資的價值,應相等於理財產品就購入有關投資所動用的款項的初始價值(在各情況下包括印花稅、傭金及其他收購開支),惟投資管理人可安排由託管人所批准的具備對有關投資進行估值的資格的專業人員進行重新估值;
(e) 現金、存款及類似投資應按其面值(加應計利息)估值,除非投資管理人(在諮詢託管人後)認為應予調整以反映其價值;
(f) 不論上文有何規定,若投資管理人在考慮相關情況後,認為有需要調整任何投資的價值,或使用其他估值方法以反映有關投資的公平價值,則經投資管理人(在諮詢託管人後)可作出有關調整或容許使用有關估值方法;及
(g) 以理財產品的基本貨幣以外的貨幣為份額計算的價值(不論是借款、其他負債、投資或現金的價值),須按投資管理人或託管人經考慮任何可能相關的溢價或折讓及匯兌費用的情況後認為合適的匯率(不論是否官方匯率),兌換為基本貨幣。就上文(f)段而言,在理財產品進行估值時,若理財產品所投資的市場休市,所取得的最新市場價格或未能準確反映理財產品持倉的公平價值,尤其是當其他與休市市場高度相關的市場在理財產品進行估值期間仍然開市,並(在理財產品所投資的市場收市後)出現價格變動,有關情況將更為顯著。在計算休市市場持倉的公平價值時,亦須考慮其他因素。若未能調整收市價至公平價值,將為部份投資者客戶締造機會,進行市場選時活動,損害長線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因此,投資管理人(在諮詢託管人後)可就所取得的最新市場價格進行調整,以計入在有關市場收市後與理財產品進行估值期間所發生的市場及其他事件。有關調整以協定的政策及程式為基礎,本產品的託管人亦可清楚獲悉有關政策及程式。有關理財產品及份額類別應採取持續一致的調整。
各理財產品估值日的每份額資產淨值將於每個交易日透過工銀澳門網頁 xxx.xxxx.xxx.xx 刊登。謹請注意,上述網頁並未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審查。
價格調整政策 (波幅定價及攤薄費 )
大量買賣交易可對理財產品的資產造成「攤薄」,因為投資者客戶買入理財產品份額的價格,或未能全面反映投資管理人為應付大量現金流入而進行證券交易所引致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為制止有關情況,同時提高對現有份額持有人的保障,一項容許價格調整的政策已被採取,作為日常正規估值程式的一部份,以減低偶爾出現上述大額交易時引發重大交易和其他成本所造成的影響。
若在任何交易日,理財產品的份額交投總量超過行政管理人不時就本產品設定的限額,則行政管理人可向上或向下調整(如適用)發行價及贖回價,以反映本產品為抵銷日常淨交易而清算或購入投資所造成的成本。行政管理人在設定限額時將考慮多項因素,包括現行市況、估計攤薄成本及理財產品規模,並根據觸發機制持續應用有關限額規定。若整體淨交易導致份額數目增加,價格將予調高。
相反,若整體淨交易導致份額數目減少,則價格將予調低。經調整的發行價或贖回價將適用於當日進行的所有交易。
行政管理人將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相對理財產品整體價值的交易規模、有關市場的交易成本、理財產品內相關投資的流動性、買賣投資的款額和所需時間、加快出售投資對有關投資價值的負面影響,以及持有相關份額的年期,從而決定是否徵收攤薄費。
根據對未來的預測及行政管理人管理其他理財產品的經驗,除非行政管理人認為有關份額持有人交易的費用龐大及將對有關理財產品價值造成重大的影響,否則行政管理人徵收攤薄費的機會不大。而重大影響則指對資產淨值產生 10個基點 (0.1%) 或以上的影響。
暫停計算資產淨值
在下列期間內,行政管理人可在發出通知後,宣佈在整段或部份下述期間內暫停確定理財產品的資產淨值﹕
(a) 任何商品市場或證券市場關閉、限制或暫停交易,而有關理財產品所持投資的重大部份通常在該市場上交易,或行政管理人(視情況而定)通常用以確定投資價格,或有關理財產品的資產淨值,或每份額發行價或贖回價的途徑中斷;或
(b) 通常用以確定該理財產品的重大部份投資或其他資產的價值,或該理財產品系列的資產淨值,或每份額的發行價或贖回價的系統及/或通訊方式出現故障,或基於任何其他理由,行政管理人認為未能合理或公平地確定,或無法以迅速及準確的方式確定該理財產品的重大部份投資或其他資產的價值,或該理財產品的資產淨值,或每份額的發行價或贖回價;
或
(c) 存在若干情況,導致行政管理人認為無法合理可行地變現為該理財產品持有或訂立的任何投資,或無法在不嚴重損害有關類別的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的情況下進行上述變現;或
(d) 變現該理財產品的投資,或為該等投資付款,或發行或贖回理財產品的有關類別的份額將會或可能涉及的匯款或資金調返有所延誤,或行政管理人認為無法及時按一般匯率進行;或
(e) 行政管理人認為須按法例或適用的法律程式的規定作出有關暫停,或該理財產品的發行或贖回會導致違反任何適用法律;或
(f) 該理財產品投資於一項或多項集體投資計劃,且任何相關集體投資計劃(佔理財產品的資產的重大部份)的權益變現被暫停或受到限制;或
(g) 因瘟疫、戰爭、恐怖活動、暴動、革命、內亂、騷亂、罷工或天災,以致投資管理人、託管人或其任何與該理財產品的營運有關的代表的業務運作受到嚴重中斷或結束;或
(h) 行政管理人已決定終止該理財產品或發出終止該理財產品的通知。上述暫停決定將於宣佈後即時生效,而其後將不會確定有關理財產品的資產淨值,直至行政管理人在通知後宣佈暫停結束為止,但有關暫停將無論如何於出現下述情況的首個營業日翌日終止︰
(i) 構成暫停的情況不再存在,及
(ii) 並無其他情況授權行政管理人繼續暫停釐定資產淨值。
每當行政管理人宣佈暫停釐定理財產品的資產淨值,行政管理人須於作出該等宣佈後盡早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及於暫停期間在網頁 xxx.xxxx.xxx.xx 刊登通告。
在暫停期間,不得發行或贖回有關理財產品的任何份額。若認購及贖回的相關交易日乃於暫停期間內,則上述規定適用於在暫停期間及之前接獲的該等交易。
投資及借貸限制
產品說明書列載投資管理人購入若干投資的限制和禁制。詳情列載於產品說明書第三部份的產品資訊。
◼ 借貸限制
除非下文或有關產品說明書附錄另行披露,否則投資管理人不可借貸。就此而言,對銷貸款不被視為借貸,理財產品的資產可予抵押或質押,以作為有關借款的抵押品。
如違反上述投資及借貸限制,行政管理人的首要目標為在適當顧及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的情況下,於一段合理時間內採取所有必要步驟作出補救。
◼ 證券借貸及證券回購交易
投資管理人現時無意就任何理財產品訂立任何證券借貸或證券回購或類似交易。若投資管理人改變其投資管理意向,將x尋求行政管理人的批准及向份額持有人發出最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開支及費用
投資者客戶應付的費用
x產品系列理財產品不徵收傭金、認購費或贖回費。投資者客戶或須根據上文『購買份額』『贖回份額』數節所述,就特殊情況而被徵收其他費用。
理財產品應付的開支及費用
以下開支、費用及收費須由各理財產品期次支付,詳情均列載於本說明書第三部份的產品資訊及附錄的產品資料摘要/發售資料概要部份,並以各產品期次及份額類別的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行政管理費
行政管理人有權自每一理財產品收取行政管理費,有關費用將從各理財產品的投資款項扣取,該行政管理費為認購產品的款項支付最高為不超過年率百分之一(1%)。另外,行政管理人亦將有權就全面及專門履行與產品相關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招致的任何實付費用獲理財產品作出償付,上
述費用在計值前扣付。現行有關費率列載於產品說明書第三部份產品資訊,若行政管理費從現行水平上調至最高水平,份額持有人應獲發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銷售管理費
行政管理人有權自每一理財產品收取銷售管理費,用以支付各分銷商,有關費用將從各理財產品系列的投資款項扣取,該銷售管理費為認購產品的款項支付最高為不超過年率百分之二(2%),上述費用在計值前扣付。現行有關費率列載於本產品說明書第三部份產品資訊,若銷售管理費從現行水平上調至最高水平,份額持有人應獲發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投資管理費
投資管理人有權自每一理財產品收取投資管理費,有關費用將從各理財產品的投資款項扣取,該投資管理費為認購產品的款項支付最高為不超過年率百分之二(2%),上述費用在計值前扣付。現行有關費率列載於產品說明書第三部份產品資訊,若投資管理費從現行水平上調至最高水平,份額持有人應獲發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先通知。唯投資管理人按照本產品系列各理財產品的投資政策,以機構投資者身份方式參與投資各類上市基金和/或集體投資計劃(「相關投資計劃」)時,若該等相關投資計劃設有徵收投資管理費的費用,行政管理人將於產品說明書第三部份的產品資訊及產品資料摘要上進行相關及適當資料披露。
業績表現費
投資管理人現時無意就其所管理的理財產品收取業績表現費。 唯投資管理人按照本產品系列各理財產品的投資政策,以機構投資者身份方式參與投資各類上市基金和/或集體投資計劃(「相關投資計劃」)時,若該等相關投資計劃設有徵收業績表現費的費用,行政管理人將於產品說明書第三部份的產品資訊及產品資料摘要上進行相關及適當資料披露。
託管費
託管人有權自每一理財產品收取託管費,有關費用將從各理財產品的投資款項扣取,該託管費為認購產品的款項支付最高為不超過年率萬分之二十(0.20%)。 以及,按慣常市場費率計算的交易費
及指示處理費用,按不同慣常費率計算的費用主要取決於託管人應要求持有理財產品資產的市場;另外,託管人亦將有權就履行其託管職責過程中招致的任何實付費用獲理財產品作出償付,上述費用在計值前扣付。現行有關託管費率列載於本產品說明書第三部份產品資訊。若託管費從現行水平上調至最高水平,份額持有人應獲發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融資費用
x產品系列若干理財產品在產品設計上帶有槓桿效應,行政管理人有權自每一理財產品收取融資費用,用以支付融資安排費及資金成本,有關融資費用將按實際融資款項金額和融資時段計算,於每計價日從理財產品的投資款項扣取,該融資費用為認購產品的款項支付最高為不超過年率百分之十(10%)。現行有關費率列載於本產品說明書第三部份產品資訊,若融資費用從現行水平上調至最高水平,份額持有人應獲發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與關連人士的交易、現金回扣及非金錢利益
投資管理人及其任何關連人士將不會保留來自經紀或交易商的現金或其他回扣,作為將理財產品的交易交由該等經紀或交易商進行的代價,但若物品及服務(非金錢利益)為份額持有人帶來明顯利益,且交易的執行與最佳執行標準一致,以及傭金費率並不超過慣常的機構服務傭金費率,則可保留有關物品及服務。從任何該等經紀或交易商收取的任何現金傭金或回扣必須為有關理財產品而收取。任何該等現金傭金或回扣的詳情將於有關理財產品的產品報告與帳目中披露。
投資管理人及╱或其任何關連人士保留經由或透過任何人士代理進行交易的權利,而投資管理人及╱或其任何關連人士已與該人士達致一項安排,根據該項安排,該人士將隨時向投資管理人及
╱或其任何關連人士提供或為其獲取物品、服務或其他權益(例如研究及顧問服務、上述物品及服務附帶的電腦硬體和軟件),而基於其性質,提供該等物品、服務或其他權益可透過協助投資管理人管理有關理財產品或其他項目,為有關份額持有人帶來明顯利益,投資管理人及╱或其任何關連人士毋須為該等物品、服務或其他權益直接支付任何款項,但承諾向該人士提供業務。為避免產生疑問,該等物品及服務並不包括旅遊、住宿、娛樂、一般行政用品或服務、一般辦公設備或場所、會籍費用、僱員薪金或直接支付的款項。
其他收費及開支
各理財產品將承擔其直接產生的有關費用。倘有關費用並非因應某理財產品直接產生,各理財產品將根據各自資產淨值按比例由所有理財產品攤分。 就各理財產品適用的各項費用皆列載於產品說明書附錄的產品資料摘要/發售資料摘要部份,各期次的具體費率則以該期次的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稅務
各準份額持有人應就根據其公民權、居留權、戶籍或註冊成立的所屬地區的法律規定對其購買、持有及贖回份額的適用潛在稅務後果諮詢其本身的專業顧問。本理財產品及其各自的聯營者均不會就提供稅務意見予任何準份額持有人而承擔任何責任。
投資者客戶應徵詢專業顧問的詳細意見,根據其所屬司法管轄地區的有關法律規定,因購買、持有或出售本理財產品所可能引致的後果,包括稅務後果以及任何外匯管制規定。此等後果(包括投資者客戶是否獲得稅務減免以及減免的價值)將因投資者客戶擁有公民權、居留權、戶籍或註冊成立的所在地區的法律及慣例以及投資者客戶的個人情況而有所不同。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
《獎勵聘僱恢復就業法案》(Hiring Incentives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聘僱法案」)已於二零
一零年三月簽訂納入美國法律,當中包括一般稱為《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 FATCA」)的條文。
FATCA 條文的目的是訂明非美國金融機構有義務識別並就美國納稅人在美國境外所持資產作出適當的報告,以防範逃避美國稅項的情況。
在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澳門與美國已就訂立《跨政府協議》「模式二」完成磋商(「跨政府協議」),並將於短期內簽署該協議。以便於所有澳門金融機構對 FATCA 的遵守。在《跨政府協議》下,澳門金融機構向美國稅務局作出登記,並個別另訂協議。澳門金融機構須向美國的稅務機關(「美國國稅局」)匯報美國納稅人在該等金融機構所持資產的詳情。投資者客戶應諮詢本身的稅務顧問,以瞭解該跨政府協議或較廣泛的 FATCA 規例可能對其造成的任何潛在義務。
根據跨政府協議的條款及發行人向美國國稅局作出之登記,工銀澳門作為FATCA合規的澳門金融機構,毋須對合作賬戶預扣任何額外的美國稅務,此外,由於本理財產品並無向份額持有人派發
來自美國的收益,故本理財產品亦毋須從分派或贖回付款中預扣任何美國稅款,惟澳門在爾後與美國達成其他協議同意徵收有關預扣稅則作別論。
報告及帳目
工銀澳門的財政年度於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完結。工銀澳門將不會向份額持有人派發年報及經審核帳目的印刷本, 但免費向份額持有人提供有關年報及經審核帳目的電子檔, 可於網頁 xxx.xxxx.xxx.xx取得。
行政管理人將每月為理財產品編制產品報告,行政管理人將不會另行寄發給份額持有人,份額持有人可免費於網頁 xxx.xxxx.xxx.xx取得有關產品報告的電子版本。
如行政管理人決定改變向份額持有人提供上述產品報告的方式,則須向份額持有人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刊登價格
x產品系列各理財產品的每份額資產淨值將於每個淨值公佈日透過工銀澳門網頁
xxx.xxxx.xxx.xx 刊登。謹請注意,上述網頁並未經澳門金融管理局審查。
分派政策
除非有關產品說明書/產品資料摘要中另行訂明,行政管理人擬從本產品系列各理財產品的淨收入及/或資本作出分派。
分派(如有)應根據相關份額類別的份額持有人,於有關紀錄日期所持的份額數目,按比例在該等份額持有人之間作出分派。為免生疑問,只有在該紀錄日期之截止登錄時名列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份額持有人,方有權收取就有關的分派。
分紅份額將按分派宣派當日所釐定的資產淨值發行。為免生疑問,投資者客戶毋須就上述分紅份額支付認購費。分紅份額將計算至小數點後四個位,餘下的零碎份額將不保留於有關理財產品計算用途,相應價值撥歸理財產品整體所有。
除非與行政管理人另有事先約定,分紅份額將記入投資者客戶的理財產品交易賬戶;如分派為現金則分派付款一般以基本貨幣或有關類別的類別貨幣計算,投資者客戶可要求按現行匯率,以任何其他可自由兌換的主要貨幣付款。
收益xx安排
收益xx安排將在行政管理人酌情決定下適用於若干類別份額或理財產品系列。有關安排旨在確保在分派期間所分派的每份額收益不受該期間內已發行份額數目的變動所影響。份額持有人於購入本產品系列各理財產品的投資份額後收到的首次分派,部份為該理財產品所收取的收益,而部份則為資本收益(每份額資產淨值所包含的份額類別平均收益款額)。
投票權
x產品系列各理財產品為工銀澳門銀行理財資產管理計劃下獨立建帳保管及專業化投資管理之財產組合的約定收益權合約,客戶購買及持有理財產品對整個財產組合或當中個別財產並沒有任何產權或控制權。
本產品系列各理財產品不設份額持有人會議機制、不設投票權、無論任何人士持有已發行份額總價值多少亦沒有權利要求召開份額持有人會議,份額持有人不參與本產品系列各理財產品的投資管理及行政管理。
強制贖回或轉移份額
如工銀澳門發現持有該等份額的份額持有人︰(a)違反任何國家、任何政府機構或該等份額上市所在的任何證券交易所的法律或規定;或(b)在行政管理人認為可能導致本理財產品及/或任何理財產品系列就該份額類別產生其原應不會產生的任何稅務責任或蒙受其原應不會蒙受的任何其他金錢損失的情況(不論有關情況會否直接或間接影響該等份額持有人,及不論是單獨或連同與任何其他人士(無論該其他人士是否關連人士)之情況或行政管理人認為相關的任何其他情況),則行政管理人可要求份額持有人轉讓份額持有人的份額,或根據本產品說明書發起及進行強制贖回(包括提早贖回和即時贖回)該等已發行份額。如出現上述情況,份額持有人同意向工銀澳門支付相應的手續費。
終止本產品系列或任何理財產品
發行人擬自本產品說明書生效日期起計持續經營,或直至經由下列其中一種方式終止。
倘若出現以下任何情況,則行政管理人可透過發出書面通知即時終止產品:
(a) 發行人進行清盤、破產或已委任財產接收人接管發行人的任何資產,且在六十日內並未解除有關職責;或
(b) 行政管理人認為投資管理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令其滿意的方式履行其職責,或行政管理人認為投資管理人將作出破壞本理財產品聲譽或損害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任何其他行動;或
(c) 任何法律法令獲通過,致使繼續經營本理財產品屬違法,或致使行政管理人在諮詢相關監管機構後認為繼續經營本理財產品屬不可行或不明智;或
(d) 在投資管理人離職後三十日內尚未委任新的投資管理人;或
(e) 在託管人發出有意退任的通知後三個月內並未委任新託管人。
倘若出現以下任何情況,則行政管理人可透過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提早終止理財產品及/或任何理財產品系列/期次及/或理財產品系列的份額類別:
(a) 已發行的所有份額的總資產淨值少於100萬等值美元;或
(b) 行政管理人認為繼續經營本系列理財產品/或任何份額類別(視情況而定)並不可行或不明智(包括但不限於經營本產品在經濟上不再可行的情況);或
(c) 任何法例獲通過,致使繼續經營本系列理財產品屬違法,或致使經理人在諮詢相關監管機構後認為繼續經營本系列理財產品或任何理財產品系列/期次屬不可行或不明智。除非有關產品說明書/產品資料摘要中另行訂明,若透過發出通知終止/提早終止產品,將會向份額持有人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
反洗黑錢條例
為履行防止洗黑錢及反恐佈份子融資的責任,行政管理人可能要求對投資者客戶的身份及款項來源進行詳細查證。
行政管理人有權要求投資者客戶提供身份及所支付的申請款項的來源的詳細核實書。並保留最終權利在任何時候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供核實身份及款項來源所需的額外資料,直至行政管理人能完滿履行防止洗黑錢的責任為止。
若認購申請人延遲或無法提供核實過程所需的任何資料,則行政管理人可拒絕接納申請及退回其相關的認購款項。若贖回份額申請人延遲或無法提供核實身份所需的資料,則行政管理人可拒絕支付任何贖回所得款項。
利益衝突
工銀澳門作為發行人(包括其代表、其控股股東或其代表、其控股股東控制的子公司和聯屬公司及其代表)、行政管理人(包括其代表)),工銀(澳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和/或其他工商銀行集團控權制的子公司和聯屬公司作為投資管理人(包括其代表、其聘任的投資顧問或其代表),託管人(包括其代表、其聘任的副託管人或其代表)可不時擔任基於或涉及具有與任何理財產品類似的投資目標的其他產品服務及客戶/準客戶的相關受託人、行政管理人、過戶代理、經理、託管人、投資經理或投資顧問、代表或其他職位,或以其他方式參與或涉及該等其他產品服務及客戶/準客戶之業務經營。因此,上述任何一方可能在經營業務過程中與各理財產品份額持有人產生潛在的利益衝突。
在該情況下,上述各方均須時刻考慮其對各系列理財產品份額持有人所負的責任,並致力確保以公平方式解決有關衝突。在任何情況下,行政管理人須確保公平分配所有投資機會。
備查文件
下列文檔的副本可於一般辦公時間內,在發行人及行政管理人的註冊辦事處免費查閱,而有關副本可在支付合理費用後向行政管理人索取﹕
(a) 本產品說明書及任何補充附件;及
(b) 發行人的年報及經審核帳目的印刷本;及
(c) 本產品系列各理財產品的產品報告。
第二部份 風險因素
投資者客戶在投資於任何理財產品系列前,應考慮以下風險以及本產品說明書第三部份所載的與任何特定理財產品系列相關的任何額外風險。投資者客戶應注意,其有權作出投資與否的決定。投資者客戶應就其作為投資者整體的財務狀況、知識及經驗,仔細評估投資任何理財產品系列的優點和風險。若投資者客戶對任何理財產品系列是否適合他們有任何疑問,應諮詢獨立的專業意見。
以下為投資本產品系列理財產品投資者所面對的風險:
(1) 發行人的信用風險:
理財產品並非銀行存款,不受澳門存款保障計畫所保護,也不應視為其代替品。各理財產品並無以任何抵押品作抵押。當投資者客戶投資理財產品時,閣下將承擔發行人的信用風險。如發行人無力償債或未能履行其於理財產品下的贖回時保證和其他責任時,投資者客戶只能夠以發行人的無抵押債權人身份提出申索。在最壞情況下,投資者客戶可能損失全部投資金額和未償付的投資收益。
(2) 投資風險:
不論投資管理人如何努力,基於政治、金融、經濟、社會及/或法律狀況變動皆並非投資管理人所能控制,故不保證理財產品將可實現投資者客戶其投資目標。各理財產品系列均須面對市場波動,以及所有投資的固有風險。任何理財產品系列的份額價格,及其產生的收入可跌亦可升。投資於理財產品涉及投資風險,包括可能損失所投資的金額。理財產品系列的過往表現並非有關理財產品的未來表現的指引。
(3) 市場風險:
投資價值及來自有關投資的收入可跌亦可升,投資者客戶可能無法收回投資於理財產品的原本金額。具體而言,投資價值可能會受各項不明朗因素影響,例如國際、政治及經濟發展或政府政策的變動。在股市下跌期間,波動性可能上升。與投資於股本證券相關
的風險亦可能較高,因為股本證券的投資表現取決於難以預測的因素。有關因素包括市場可能突然或長期下跌以及與個別公司相關的風險。在該等情況下,市場價格可能長時期與理性分析或期望不符,並或會因短期因素、反投機措施或其他理由而受大額資金的流向影響。與任何股票組合相關的基本風險為其所持投資的價值可能有下跌的風險。
(4) 保管風險及經紀風險:
理財產品可能為保管當地市場的資產而在有關市場委任託管代理人或副託管人。若理財產品系列投資於保管及/或結算系統並未發展完善的市場,理財產品的資產可能承擔保管風險。在若干情況下,該理財產品系列可能需要較長時間收回(或甚至無法收回)該部份資產。有關情況可能包括託管代理人或副託管人清盤、破產或無力償債、具追溯效力的法例應用、所有權的欺詐或不當登記所有權等。該理財產品系列在該等市場進行及持有投資所承擔的成本一般將較有組織證券市場所承擔者為高。
(5) 貨幣風險:
若干理財產品系列的部份資金投資可能涉及匯率風險,例如(i)直接或間接提供投資新興市場或已發展國家若干不同貨幣的機會;(ii)以其基本貨幣以外的貨幣報價的資產;(iii)以投資者本身所屬司法管轄區的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及/或(iv)以投資者的收款貨幣以外的貨幣計值。貨幣之間的匯率是由國際貨幣市場的供求因素所決定,而國際貨幣市場又受宏觀經濟因素(例如不同貨幣地區的經濟發展、利率及國際資金流動情況)、投機活動及中央銀行及政府干預(包括實施貨幣管制及限制等)所影響。匯率波動可能影響理財產品的價值。由於行政管理人旨在為該理財產品系列取得以基本貨幣計算的最高回報,因此有關理財產品系列的投資者客戶可能須承受額外的貨幣風險。
(6) 遠期貨幣合約:
理財產品可為對沖目的而訂立遠期貨幣合約。遠期合約並不在交易所買賣,亦非標準化,銀行及交易商取而代之在有關市場擔任主事人,並就每項交易進行個別磋商。遠期貨幣合約的交易大致不受監管,每日價格波幅不受限制,而投機性持倉限制亦不適用。在遠期市場進行交易的主事人毋須繼續以其交易的貨幣或商品做市,而該等遠期合約市場可
能在某些期間或偶爾在一段長時間缺乏流動性。市場缺乏流動性或中斷或會導致有關理財產品系列蒙受巨額損失。此外,遠期貨幣合約不會消除理財產品的證券價格或外幣匯率的波動性,或在上述證券價格下跌時避免損失。鑑於理財產品所持的貨幣倉盤不一定與其所持的證券倉盤對應,因此理財產品的表現或會因外幣匯率變動而受到重大影響。在該等情況下,理財產品的資產可能因相關金融工具的虧損和成本而受到影響。
(7) 貨幣對沖份額類別風險:
各貨幣對沖類別可將理財產品之計價貨幣對沖回其計價貨幣,旨在提供與以理財產品之基本貨幣計價的份額類別相關的投資回報。對沖交易的成本及所得盈虧將會反映於有關貨幣對沖類別單位之每份額資產淨值內。有關該等對沖交易的任何成本視乎當前市況而定屬重大,將只由該貨幣對沖類別承擔。應用於某特定貨幣對沖類別之確切對沖策略或會不同。此外,概不保證能夠獲得預期的對沖工具或對沖策略將會達到預期效果。在該等情況下,貨幣對沖類別之投資者可能仍需承受未對沖之貨幣風險。舉例而言,如人民幣對沖類別之對沖策略無效,視乎人民幣相對於理財產品的基本貨幣,及/或該理財產品的非人民幣計價相關資產的其他貨幣的匯率走勢而定:
(i)即使非人民幣計價的相關資產的價值上有收益或並無虧損,投資者仍可能蒙受損失;
(ii)如理財產品的非人民幣計價相關資產的價值下跌,投資者可能蒙受額外損失。倘若用作對沖目的之工具之交易對象違約,貨幣對沖類別的投資者可能承受未對沖的貨幣兌換風險及可能因此承受進一步損失。
儘管對沖策略可能保護貨幣對沖類別的投資者免受理財產品的基本貨幣相對於貨幣對沖類別之計價貨幣之價值下跌所影響,惟倘若貨幣對沖類別之計價貨幣對理財產品之基本貨幣下跌,則該對沖策略可能大幅限制以非對沖類別貨幣列值的貨幣對沖類別之任何潛在升值的利益。
(8) 對沖風險:
理財產品可為對沖目的而使用衍生工具,而行政管理人/投資管理人獲准但並無責任使用對沖技巧,以試圖抵銷市場和貨幣風險。概不保證對沖技巧能夠達到預期效果。使用衍
生工具或會導致資產淨值相對在其他情況下較為波動,並可能會偶爾引發流動性、交易對手及估值風險。在不利的市況下,理財產品為對沖目的而使用衍生工具可能會造成失效,因而令理財產品蒙受重大損失。
(9) 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的風險:
理財產品可投資於衍生工具(例如期權、期貨和可轉換證券),及投資於預託證券、參與權,並可能透過其他與證券或指數的表現掛鈎的投資工具,例如參股票據、股票掉期和股票掛鈎票據等,這類投資工具被稱為「結構性產品」。當中若干工具涉及多種工具及現金流量狀況,故不可能確切預測所有市場狀況可能出現的後果。再者,此類投資的價格可能取決於該結構性產品相關組成部分的變動或對有關變動非常敏感。若上述工具並無交投活躍的市場,於有關工具的投資可能欠缺流動性。這類工具的性質複雜,因此存在定價錯誤或估值不當的風險,而有關工具有可能並非經常準確追蹤其旨在追蹤的證券、利率或指數的價值。估值不當可能導致須向交易對手支付的款項增加,或有關理財產品的價值下跌。有關工具亦將須承受發行機構或交易對手無力償債或違約的風險。此外,與理財產品直接投資於類似資產相比,透過結構性產品進行投資或會攤薄該等理財產品的投資表現。此外,許多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可能涉及嵌入式槓桿效應,因為有關工具的市場風險遠高於進行交易時所支付或存放的款項,因此,市場相對輕微的不利變動可能導致有關理財產品蒙受高於原本投資的金額的虧損。
(10) 受限制市場風險:
理財產品可能投資於對外資所有權或持有權設立限額或限制的司法管轄區(包括中國)的證券。在該等情況下,理財產品或須直接或間接在有關市場進行投資。在任何一個情況下,法律及監管的限制或限額可能因若干因素而對有關投資的流動性和表現構成不利影響,這些因素包括資金調返限制、交易限制、不利的稅務待遇、較高的傭金成本、監管報告規定及對當地保管人及服務供應商的服務的依賴等。
(11) 集中風險:
若干理財產品可能只投資於一個特定的國家/地區/行業/資產類別。儘管各理財產品
系列的投資組合以持倉數目及理財產品可能投資的證券之發行機構數目計,將會高度分散,但投資者客戶亦應注意,該等理財產品系列可能較投資層面廣泛的其他投資產品,例如環球或地區股票基金波動,因為該等理財產品較易受因其持倉數目有限或其各自的國家的不利狀況所致的價值波動影響。
(12) 場外交易市場的風險:
場外交易(「場外交易」)市場(一般會有多種不同類型的金融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在當中買賣)所受的政府規管及交易監管較有組織的交易所為少。此外,不少提供予部份有組織交易所參與者的保障,例如交易結算所的表現保證未必能夠就場外交易市場的交易而提供。因此,若有關理財產品在場外交易市場進行交易,將須承受其直接交易對手不履行其在該等交易項下的責任,及因而令其蒙受虧損的風險。此外,在場外交易市場買賣的若干投資工具(例如特設的金融衍生工具及結構性產品)可能欠缺流動性。與流動性較高的投資市場相比,相對欠缺流動性的投資市場傾向較為波動。
(13) 流動性風險:
與全球領先股市相比,理財產品投資的部份市場的流動性可能較低及較為反覆,因而可能導致在該等市場買賣的證券價格波動。若干證券或許難以或無法出售,這或會影響理財產品按其固有價值購入或出售該等證券的能力。流通性風險亦包括理財產品因異常市況、贖回要求異常高、或其他不可控因素,而未能於容許的時限內支付贖回款項的風險。在極端的市場狀況下,投資可能沒有自願買家,而不能於理想時間或以理想價格隨時出售,而相關理財產品可能須以較低價格出售投資,或甚至未能出售其投資。為履行贖回要求,理財產品可能被迫於不利的時間及/或以不利的條件出售其投資。
此外,除非有關產品資料摘要中另行訂明,本產品系列理財產品不設提早贖回,各理財產品投資期內客戶不能通過提早贖回理財產品進行變現。
(14) 交易對手風險:
交易對手風險涉及交易對手或第三方未能履行其對理財產品所負的責任的風險。理財產
品系列在對債券、期貨及期權等作出投資時,或須承受交易對手風險。若交易對手無法履行其責任及理財產品系列被禁止行使其於投資組合投資的權利,則理財產品的價值可能下跌,並招致與證券所附帶的權利有關的費用。有關理財產品可能因而蒙受巨額損失。特別是:
現金及存款:理財產品可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持有現金及存款,其所受的政府及法規監管可能不盡相同。若該等銀行或金融機構無力償債,有關理財產品或會蒙受重大虧損或甚至損失全部資產。
債務證券:概不保證不會就債務證券投資產生損失。交易對手拖欠利息或本金可能會對有關理財產品的表現構成不利影響。
(15) 槓桿風險:
如所投資的共同基金或集體投資計劃可借入資金,並採用帶有槓桿效應之金融工具及技術,則資金借貸及使用槓桿會放大理財產品資產淨值之升幅及跌幅。
(16) 終止風險:
理財產品可能在「終止本理財產品或任何理財產品系列」一節概述的若干情況下被終止。若理財產品被終止,該理財產品將須向份額持有人按比例分派其於該理財產品的資產的權益;此外,任何與有關理財產品份額相關的未全面攤銷組織開支(例如成立費用)將於當時從有關理財產品份額的資產中馬上扣除;在有關出售或分派期間,有關理財產品份額持有的若干投資的價值可能遠低於購入該等投資的初始成本,因而導致份額持有人蒙受損失。
(17)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風險:
自然災害、金融市場危機、戰爭或國家政策變化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或銀行系統故障、通訊故障、投資市場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發生,可能對理財產品的成立、投資運作、資金返還、信息披露、公告通知造成影響,甚至可能導致理財產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損失。對於由於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風險導致的任何損失,
客戶須自行承擔,工銀澳門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18) 估值及會計的風險:
為理財產品購買的證券其後可能因與證券發行機構相關的事件、市場與經濟情況及監管制裁而導致流通量不足。可能存在理財產品的證券並沒有明確的估值指標的情況(例如,當某一證券交易的二級市場出現流通量不足)。在此情況下,相關理財產品的資產淨值可能無法準確反映理財產品所持資產的價值;倘投資者於該期間購買或贖回該理財產品,則該等投資者的權益可能受到不利的影響,進而不利影響相關理財產品的價值。市場波動亦可能導致投資項目的市價與其公平價值不同。在此情況下,為保障投資者的權益並經託管人同意,倘行政管理人認為有必要作出相應調整以更準確地反映理財產品資產的公平價值,則可能調整有關證券的價值,或批准根據本產品說明書「估值」一節使用若干其他估值方法,以確定理財產品的投資公平價值。
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設立費用應於產生時列為開支。然而,就為認購及贖回目的而計算的資產淨值而言,設立費用將在五年期間攤銷,可能導致與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者的估值有不同。行政管理人已考慮不遵從有關規定的影響,並預期不會對各理財產品的業績與資產淨值造成重大影響。行政管理人或會對產品報告數據作必需的調整,以使其符合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規定,有關調整將以理財產品採納的估值或會計基準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差異者為限。任何有關調整將於產品報告中披露。否則,不遵從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會導致核數師依據不合規行為的性質及重大程度作出保留或負面的意見。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 (「FATCA」) :
本產品系列及各理財產品擬全面遵守 FATCA訂明的規例及義務,並將履行跨政府協議 (與美國簽訂)所述的義務。然而,恕不保證理財產品將可全面達致有關目標及免被徵收美國預扣稅。從司法管轄區層面來看,若澳門被視作未能履行其義務,或從澳門金融機構的層面來看,若澳門及/或美國政府認為理財產品在日後未能履行其義務,則理財產品可能須繳納額外的美國預扣稅,因而對若干美國來源證券的收益回報造成重大的影響。此外,如對美國來源證券的資本價值徵收美國預扣稅,份額持有人在若干理財產品的投
資可能會蒙受重大的損失。在作出投資於任何理財產品的任何決定之前,投資者客戶應諮詢其法律、稅務及財務顧問的意見,以釐定其在 FATCA機制下的狀況。
有關 FATCA的詳情,請參閱本產品說明書投資者須知部份的「稅務」一節下標題為「《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的分節。鑑於上文所述,投資於理財產品應被視為長線投資。
(19) 法律、稅務及監管風險:
本地及/或國際法律、稅務及監管變動可能在日後發生。例如,衍生工具的監管或稅務環境不斷演變,而有關法規或稅項的變動可能對該等衍生工具的價值構成不利影響。現有法例及法規的變動將導致規管理財產品的法律規定變動,並可能會對理財產品和投資者客戶構成不利影響。
(20) 資訊傳遞風險:
工銀澳門將按照產品說明書的約定進行產品資訊披露,投資者客戶應充分關注並及時主動查詢工銀澳門披露的理財產品相關資訊。投資者客戶預留的有效聯繫方式發生變更的,亦應及時通知工銀澳門。如投資者客戶未及時查詢相關資訊,或預留聯繫方式變更未及時通知工銀澳門導致工銀澳門在其認為需要時無法及時聯繫到投資者客戶的,可能會影響投資者客戶的投資決策,因此而產生的責任和風險由投資者客戶自行承擔。
因此, 本產品僅適合能夠承受所涉及風險的投資者。
投資者客戶應仔細參閱本說明書第三部份的產品資訊,以獲取有關本產品系列各理財產品的任何額外風險的詳情。
第三部份 產品資訊
「私人銀行客戶專屬」產品系列理財產品為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在建立銀行理財資產管理計劃下設計、發行及管理的非保本浮動收益型代客理財產品,本產品系列各理財產品皆為份額淨值型及具固定期限,工銀澳門對產品份額不提供任何本金和投資收益之保證,除非有關產品資料摘要中另行訂明,不設客戶提早贖回,投資者客戶購入本產品系列各理財產品須持有至期滿自動贖回^或至到期滾動再投資^。
投資者應注意,購買本理財產品與銀行存款不同,本理財產品並非受澳門存款保障計劃所保護。發行人概無責任按發售價值贖回理財產品。
本產品系列各理財產品一覽
產品名稱 | 市場推廣名稱 / 產品通用序號 | 產品期次可否帶有 槓桿效應 | 相關投資可否含有 衍生工具 | 產品風險評級 | 備註 |
私銀專屬 1 號理財產品 | 巨龍穩收益理財產品(I)期 / PB01-ND.yyyymmdd(T) (L) | 可以^ | 可以^ | (待確認) | -- |
私銀專屬 1 號理財產品 | 巨龍穩收益理財產品(I)期 / PB01-ND.yyyymmdd(T) (UL) | 不可以^ | 可以^ | PR3 | -- |
私銀專屬 2 號理財產品 | 環球動力理財產品(I)期 / PB02-ND.yyyymmdd(T) (L) | 可以^ | 可以^ | (待確認) | -- |
私銀專屬 2 號理財產品 | 環球動力理財產品(I)期 / PB02-ND.yyyymmdd(T) (UL) | 不可以^ | 可以^ | PR5 | -- |
私銀專屬 3 號理財產品 | 惠理大中華優先股收益理財產品/ PB03-ND.yyyymmdd(T) (UL) | 不可以^ | 可以^ | PR3 | -- |
私銀專屬 4 號理財產品 | 睿智絕對收益理財產品(I)期/ PB04-ND.yyyymmdd(T) (UL) | 不可以^ | 可以^ | PR5 | P3 |
私銀專屬 4 號理財產品 | 睿智絕對收益理財產品(II)期/ PB04-ND.yyyymmdd(T) (UL) | 不可以^ | 可以^ | PR5 | -- |
私銀專屬 5 號理財產品 | 工銀澳門聯贏理財產品(I)期/ PB05-ND.yyyymmdd(T)(F)(UL) | 不可以^ | 可以^ | 固定收益份額(PR3) | -- |
私銀專屬 5 號理財產品 | 工銀澳門聯贏理財產品(I)期/ PB05-ND.yyyymmdd(T)(N)(UL) | 不可以^ | 可以^ | 浮動收益份額(PR5) | P3 |
註釋(^):具體根據各產品期次之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一、產品概述
產品系列 | 「私人銀行客戶專屬」產品系列 理財產品 |
產品名稱 | [ 私銀專屬 1 號理財產品] / [ 私銀專屬 2 號理財產品] / [ 私銀專屬 3 號理財產品] / [ 私銀專屬 4 號理財產品] / [ 私銀專屬 5 號理財產品] |
產品序號 | PB01-ND.yyyymmdd(T)(L) / PB01-ND.yyyymmdd(T)(UL) / PB02-ND.yyyymmdd(T)(L) / PB02-ND.yyyymmdd(T)(UL) / PB03-ND.yyyymmdd(T)(UL) / PB04-ND.yyyymmdd(T)(UL) / PB05-ND.yyyymmdd(T)(F)(UL)、PB05-ND.yyyymmdd(T)(N)(UL) |
產品類型 | 非保本浮動收益型、[滾動再投資型、]固定期限理財產品 |
投資期限 | x以投資年數為投資期限,一般為 1 年、2 年、3 年等標準化產品期次形態;若以投資月數為投資期限,一般為 9 個月、12 個月、18 個月、24 個月、36 個月、48 個月等標準化產品期次形態;或 x以投資天數為投資期限,一般為 188天、288 天、388 天等產品期次形態;或 x以巨額認購訂制式產品期次,投資 期限最長為 5 年(或較短期限);具體根據各產品期次之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
投資封閉期 | x適用,即指此產品期次發行后至約定日期的該段期間,在投資封閉期 內贖回產品屬於提早贖回。 |
期滿贖回安排 | 一般可分為期滿自動贖回(現金結算)、到期滾動再投資(本金)、到期滾動再投 資(本金連收益)等期次形態;具體根據各產品期次之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
分派政策 | [投資期間不作分派]/ [投資期間按月作出分派]/ [投資期間按季作出分派]/ [投 資期間按半年作出分派]/ [投資期間按年作出分派] |
重要提示 | 發行人並不對本理財產品的本金和收益提供任何保證承諾。 在發生最不利情況下(尤其是當發行人出現償付困難或進行清盤情況,可能但並不一定發生),客戶可能無法取得收益,並可能面臨損失本金的風險。 |
產品發行規模 | 20 億美元(可調整) |
產品運作規模 | x產品系列最大規模為 2000 萬份(可不時公佈調整), 超過該規模, 工銀 澳門可停止募集。 |
產品募集期 | 根據市場情況,工銀澳門有權提前結束各產品期次募集期(YYYY 年 MM月 DD 日至 YYYY 年 MM 月 DD 日)並相應調整相關日期。如果該產品募集期結束前達到預定產品發行規模,工銀澳門有權結束募集並提前成立, 產品提前成立時工銀澳門將在提前成立前 3 個工作日, 在網站 ( xxx.xxxx.xxx.xx)、網銀或相關營業網點發佈資訊披露, 產品最終 規模以工銀澳門實際募集規模為准。 |
最低募集金額目標 | 標準化:最低募集金額目標為 1,000,000 等值美元 / 定制化:最低募集金額目 標為 500,000 等值美元;具體根據各產品期次之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
產品風險評級 | PR2/ PR3/ PR4/ PR5;具體根據各產品期次之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
本金及收益保證 | 並不保證;具體根據各產品期次之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
銷售對象 | [符合澳門金融管理局定義的專業投資者的客戶] / [工銀澳門私人銀行 個人客戶/企業投資者客戶] / [定向配售予特定的機構投資者客戶,不面向個人 /企業投資者客戶];具體根據各產品期次之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
銷售渠道 | 工銀澳門網上銀行及工銀澳門私人銀行部 |
份額類別投資幣種 | 美元/ 歐元/ 人民幣;具體根據各產品期次之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
最低投資金額 | 200,000 美元 / 200,000 歐元 / 1,000,000 人民幣,增額應為 10,000 美元 /10,000 歐元/ 100,000 人民幣的整倍數;具體根據各產品期次之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
每份額面值 | 100 美元 / 100 歐元/ 100 人民幣 |
認購截止日 | [XXXX]年[XX]月[XX]日;具體根據各產品期次之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
認購截止時間 | 客戶可於各產品期次之認購截止日期前進行認購,截止時間一般為下午 4 點; 具體根據各產品期次之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
募集期客戶是否允許撤單 | 不允許 |
終止產品期次發行 | 當任一產品期次已認購的總份額在認購截止日低於 1 萬份時,發行人有權按照實際投資情況終止該產品期次繼續發行,並於終止後進行資訊披露。另終止日後 2 個工作日內將資金以原幣退還投資者客戶的理財結算 專戶。終止日至資金實際到賬日之間, 客戶資金不計息。 |
產品成立日 | [XXXX]年[XX]月[XX]日 |
產品起始日 | [XXXX]年[XX]月[XX]日;具體根據各產品期次之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
計價週期 | [每月]/[每季];具體根據各產品期次之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
計價日 | [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X]月[XX] 日;具體根據各產品期次之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
到期計價日 | [XXXX]年[XX]月[XX]日,如當日為非澳門銀行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澳門銀 行工作日;具體根據各產品期次之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
到期款項支付日 | [XXXX]年[XX]月[XX]日,如當日為非澳門銀行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澳門銀 行工作日;具體根據各產品期次之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
份額淨值 | 各產品期次皆採用 100.00 元起始份額淨值交易方式, 於每計價日將淨 收益( 或淨損失) 反映份額的單位淨值上。 |
淨值公佈日期 | 有關指定淨值公佈日請參閱本產品期次的「交易日期表」,於指定淨值公佈日 之澳門時間下午[XX]時公佈資產淨值(NAV),如當日為非澳門銀行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澳門銀行工作日;具體根據各產品期次之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
產品計價規則 及當期收益計算 | 計價規則:不同幣種起始價值每份為 100 元;其後, 每一計價日按以下方式計算(^):每份額產品的資產淨值(NAV) = 產品期次持有投資組合總價值 / 產品期次總發行份額;當期收益計算 = { 期末資產淨值 (NAVt)-[期初資產淨值(NAVt-1)+當期分派(Divt)] }/ [期初資產淨值(NAVt-1)+ |
當期分派(Divt)] (^):根據有關產品系列的設計及運作模式,具體計價規則及收益計算應以各產品期次之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 |
最大潛在收益 | 需視乎相關資產之表現和投資管理效益;具體根據各產品期次之產品資料摘要 為準。 |
最大潛在虧損 | 損失全部投資本金及沒有任何投資收益 |
銀行提早贖回 | [否]/[當期資產淨值(NAVt)下跌至 XX%水平,將觸發止損提早贖回]; 為保護投資者利益,銀行可根據市場情況,決定是否提前終止本期次產品;具體根據各產品期次之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
客戶提早贖回 | [不接受客戶在投資期內提早贖回] / [不接受客戶在投資期內提早贖回;客戶需參照「交易日期表」的退出再投資截止日前向本行作出指示,不作滾動再投資] / [不接受客戶在投資封閉期內提出贖回;客戶需參照「交易日期表」於贖回申 請日向本行作出贖回指示];具體根據各產品期次之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
相關投資含有衍生工具 | [不含]/[含有] |
產品設計帶有槓桿效應 | [沒有槓桿效應] / 含有 X 倍槓桿效應,每 100 元投資本金融入 XXX 元(即合共 XXX 元)交予投資管理人進行全權委託投資管理 |
認購費 | x產品不設認購費 |
贖回費 | x產品不設贖回費 |
認購份額 | 認購份額 = 淨投資金額 / 每份額淨值 |
行政管理費( 年率) | 0.2%p.a.(基準為按理財產品的投資款項金額計算),有關費用將從理財產品的投資款項扣取。另外,行政管理人亦將有權就全面及專門履行與理財產品相關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招致的任何實付費用獲理財產品作出償付,上述費用在計 值前扣付;具體根據各產品期次之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
銷售管理費( 年率) | 0.4%p.a.(基準為按理財產品的投資款項金額計算),有關費用在將從理財產品的投資款項扣取,上述費用在計值前扣付;具體根據各產品期次之產品資料摘 要為準。 |
投資管理費( 年率) | 0.3% p.a. (基準為按理財產品的投資款項金額計算),每投資期開始時一次過全額扣付;投資管理人按照本產品系列各理財產品的投資政策,以機構投資者身份方式參與之相關投資計劃,該等相關投資計劃將徵收管理費[X.XX%] p.a.# 已於本理財產品持有相關投資的表現中反映。;具體根據各產品期次之 , 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註釋(#):蓋以相關投資計劃不時訂明之最新數值為準 |
業績表現費 | 投資管理人現時無意就其所管理的理財產品中收取業績表現費。唯投資管理人按照本理財產品的投資政策,擬以機構投資者身份方式參與之相關投資計劃,該等相關投資計劃將徵收超過其訂明之業績基準部分,按照 XX%標準收取業 # 績表現費 ,具體計算方法:相關投資計劃之業績表現費=(相關投資計劃估值 |
# 日的每單位資產淨值 業績比較基准利率(X.X%)#) x XX% ,並於本理財產品 持有相關投資的表現。具體根據各產品期次之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註釋(#):蓋以相關投資計劃不時訂明之最新數值為準 | |
託管費( 年率) | 0.1%p.a.,基準為按理財產品的投資款項金額計算,有關費用將從理財產品的投資款項扣取,上述費用在計值前扣付。以及,按慣常市場費率計算的交易費及指示處理費用,按不同慣常費率計算的費用主要取決於託管人應要求持有理財產品資產的市場;另外,託管人亦將有權就履行其託管職責過程中招致的任何實付費用獲理財產品作出償付,上述費用在計值前扣付。投資管理人按照本產品系列各理財產品的投資政策,以機構投資者身份方式參與之相關投資計劃,該等相關投資計劃將徵收託管費,已於本理財產品持有相關投資的表現中 反映;具體根據各產品期次之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
融資費用( 年率) | [不適用]/ [X.X%p.a. (基準為按理財產品的實際融資款項金額和投資期限計 算),每投資期開始時一次過全額扣付;有關費用在將從理財產品的投資款項扣取,上述費用在計值前扣付];具體根據各產品期次之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
工作日 | 澳門銀行工作日 |
稅款 | 理財收益的應納稅款由客戶自行申報及繳納 |
發行人 |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託管人及估值人 |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投資管理人 | 工銀(澳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及之後經行政管理人委聘的其他投資管理人(按產品期次適用) ;具體根據各產品期次之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
其他規定 | 募集期至產品起始日之間, 認購資金不計利息。 |
二、投資政策
x產品系列理財產品的主要投資目標為尋求於不同市場狀況下提供具競爭力的總回報。本產品系列旨在主要透過一項由投資管理人(或其關連人士)管理的和與G20及新興國家經濟相關之積極管理投資組合,以期盡量提高收益回報。
本產品系列理財產品對相關投資之分配,將會受到持續監察及檢討,並於適當時候予以更改;通過行政管理人與投資管理人已簽訂的全權委託投資管理協議,投資管理人按照本產品系列各理財產品的投資政策,以機構投資者身份方式積極從歐盟國家、新加坡及中國(包括中國香港)等地域中選取投資機會,並參與投資各類上市基金和/或集體投資計劃(「相關投資計劃」)和其他相關資產組成的多元化投資組合,同時根據市場時機和現金管理需要靈活配置存款證、短期債券等高流動性資產和/或貨幣市場工具。
投資管理人可投資於一系列相關資產涵蓋所有不同程度之風險與回報取捨範圍和資產類別之相關投資計劃;該等資產類別包括但不限於投資級別債券、低於投資級別債券、高收益債券、新興市場債券、次級債券、永續債、可換股債券、優先股、股票、指數表現掛鉤投資工具、黃金表現掛鉤投資工具及房地產投資信託,並採取多方面的風險控制程序(包括投資及營運方面),以減低出現不理想後果的可能性;本產品系列亦可為投資目的而投資含衍生工具的相關投資計劃,例如相關投資計劃當中可能含有期權、認股權證及期貨等投資工具。
換言之,當投資管理人相信市場狀況及機會有利於股票投資,可將高達其所有資產投資於股票相關投資計劃;當投資管理人相信市場狀況及機會不利於股票投資,可將高達其所有資產投資於固定收益及貨幣市場相關投資計劃,以及其他與股票市場相關程度較低之相關投資計劃,並在行政管理人及投資管理人認為合適之情況下(例如以現金管理為目的),於其投資組合內持有大量存款及以存款為本的投資工具;投資管理人可透過金融期貨直接進行對沖活動,以致力實現投資目標。
二、投資政策(續)
私銀專屬 1 號理財產品 - 將集中投資於一項由投資管理人積極管理的投資組合,對相關投資之分配,將會受到持續監察及檢討,並根據市場時機和現金管理需要靈活配置於以下兩種資產類別:一是高流動性資產及二是相關投資計劃;相關投資計劃將間接投資於各種債務工具、優先股和具有穩定分紅的權益類工具,同時可投資於可轉債、結構化產品、衍生工具及貨幣期貨合約等投資工具,並可以通過 RQFII 或 QFII 等跨境投資政策投資於中國境內資本市場;致力實現平穩收益投資目標。
1 號理財產品當中各資產種類佔總投資資產的投資比例如下:
資產類別 | 投資範圍 | 投資比例 |
高流動性資產 | 定期存款、同業存款、存款證 | 0%-100% |
「T+0 理財通」1 號理財產品 | ||
相關投資計劃 | 「中國工商銀行全球理財基金系列」^ - 巨龍穩收益基金 (ISIN: LU1178665482) | 0%-100% |
註釋(^):「中國工商銀行全球理財基金系列」是依據盧森堡法律成立的 SICAV-SIF,由 FundRock Management Company
S.A. (為一家盧森堡持牌金融機構)作為法定管理人(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工銀亞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為一家香港證監會註冊機構)作為實質投資經理,Brown Brothers Harriman (Luxembourg) S.C.A.(為一家盧森堡持牌銀行)作為該 SICAV-SIF 的托管人。其中, 相關投資計劃的有關銷售材料( 包括招股書、要素表), 詳見網站: xxx.xxxx.xxx.xx。
二、投資政策(續)
私銀專屬 2 號理財產品 - 將集中投資於一項由投資管理人積極管理的投資組合,對相關投資之分配,將會受到持續監察及檢討,並根據市場時機和現金管理需要靈活配置於以下兩種資產類別:一是高流動性資產及二是相關投資計劃;相關投資計劃主要通過全球資產組合及中國資產組合,加強組合中至長期資本增長和收入的整體回報。投資管理人根據市場狀況包括股票價格及利率水平對每個投資組合作出評估。全球資產組合的目的是通過直接或間接地投資於股票,外匯和大宗商品固定收益全球市場,提供在中期至長期的絕對回報。
中國的資產組合旨在通過投資於發行人在(1)xxxxxxxxx,(0)xxxxxxxxxxxxx,xxxx內地(以下簡稱“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控制”)。中國的資產組合將提供針對中國內地債券和股票市場等二級市場。本產品可以通過 RQFII / QFII 額度投資於中國內地市場,使用衍生品進行套期保值或投資的目的;以增強資產組合回報,致力實現其投資目標。
2 號理財產品當中各資產種類佔總投資資產的投資比例如下:
資產類別 | 投資範圍 | 投資比例 |
高流動性資產 | 定期存款、同業存款、存款證 | 0%-100% |
「T+0 理財通」1 號理財產品 | ||
相關投資計劃 | 「中國工商銀行全球理財基金系列」^ - 環球動力基金(ISIN:LU1390229554) | 0%-100% |
註釋(^):「中國工商銀行全球理財基金系列」是依據盧森堡法律成立的 SICAV-SIF,由 FundRock Management Company
S.A. (為一家盧森堡持牌金融機構)作為法定管理人(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工銀亞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為一家香港證監會註冊機構)作為實質投資經理,Brown Brothers Harriman (Luxembourg) S.C.A.(為一家盧森堡持牌銀行)作為該 SICAV-SIF 的托管人。其中, 相關投資計劃的有關銷售材料( 包括招股書、要素表), 詳見網站: xxx.xxxx.xxx.xx。
二、投資政策(續)
私銀專屬 3 號理財產品 - 集中投資於一項由投資管理人積極管理的投資組合,對相關投資之分配,將會受到持續監察及檢討,並根據市場時機和現金管理需要靈活配置於以下兩種資產類別:一是高流動性資產及二是相關投資計劃;相關投資計劃將主要透過投資於在大中華地區的銀行、保險公司和其他公司發行的優先股和公司債券,旨在達到組合的股息收入和資本增益, 致力實現投資目標。
3 號理財產品當中各資產種類佔總投資資產的投資比例如下:
資產類別 | 投資範圍 | 投資比例 |
高流動性資產 | 定期存款、同業存款、存款證 | 0%-100% |
「T+0 理財通」1 號理財產品 | ||
相關投資計劃 | 惠理大中華優先股收益基金^ (A 單位 美元分派非對沖#) (ISIN: KYG9320G1929) | 0%-100% |
註釋:(^)惠理大中華優先股收益基金是依據開曼群島法律成立的獲豁免開放式投資有限公司。實質管理人為惠理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管理人為 HSBC Trustee (Cayman Limited);托管人為匯豐機構信托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外部核數師為PricewaterhouseCoopers。其中,相關投資計劃的有關銷售材料(包括招股書、要素表),詳見網站: xxx.xxxx.xxx.xx。
(#)基金經理就每個分派類別宣派和派付每年股息。然而概不保證將會派付有關股息,或將設定派息率目標水平。分派類別的已宣派股息(如有)將根據相關分派類別股東名冊於基金經理就有關分派釐定的記錄日期所持有的參與股份數目按比例分派給該等股東。
二、投資政策(續)
私銀專屬 4 號理財產品 - 集中投資於一項由投資管理人積極管理的投資組合, 對相關投資之分配,將會受到持續監察及檢討,並根據市場時機和現金管理需要靈活配置於以下兩種資產類別:一是高流動性資產及二是相關投資計劃;相關投資計劃主要投資於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和可轉債,包括基石以及錨定投資,并主要集中於香港、中國內地、美國及新加坡上市之新股及新債, 也會考慮參與已上市公司的公開配售以及定增,同時可投資於衍生工具及貨幣期貨合約等投資工具, 並可以通過 RQFII 或 QFII 等跨境投資政策投資於中國境內資本市場;該等相關投資計劃在投資管理上可以借入資金實施 150%槓桿效應,藉以放大資產淨值之升幅;致力捕捉有關公司新股及新債發行或配售後的價格增長潛力。
4 號理財產品當中各資產種類佔總投資資產的投資比例如下:
資產類別 | 投資範圍 | 投資比例 |
高流動性資產 | 定期存款、同業存款、存款證 | 0%-100% |
「T+0 理財通」1 號理財產品 | ||
相關投資計劃 | 「中國工商銀行全球理財基金系列」 – 工銀國際絕對收益基金 (ISIN: LU1585063867 )^ | 0%-100% |
註釋(^):「中國工商銀行全球理財基金系列」是依據盧森堡法律成立的 SICAV-SIF,由 FundRock Management Company
S.A. (為一家盧森堡持牌金融機構)作為法定管理人(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並由工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一家香港證監會註冊機構)作為實質投資經理,Brown Brothers Harriman (Luxembourg) S.C.A.(為一家盧森堡持牌
銀行)作為該 SICAV-SIF 的托管人。其中,相關投資計劃的有關銷售材料(包括招股書、要素表),詳見網站:
xxx.xxxx.xxx.xx。
二、投資政策(續)
私銀專屬 5 號理財產品 - 集中投資於一項由投資管理人積極管理的投資組合,對相關投資之分配,將會受到持續監察及檢討,並根據市場時機和現金管理需要靈活配置於以下兩種資產類別:一是高流動性資產及二是相關投資組合;相關投資計劃主要投資於工銀澳門私人銀行「美元債券組合投資策略(I)」, 該投資策略將主要投資一籃子美元債券組合,投資範圍主要是投資級債券(含永續債券)、高收益債券(含次級債券、未評級債券)、優先股
/可轉換債券,並在總收益分配管理上提供固定收益份額(亦稱為 A-CLASS 份額類別)和浮動收益份額(亦稱為 B-CLASS 份額類別)之投資方式,藉以提高固定收益份額的權益保護和提高浮動收益份額的增值潛力;致力為固定收益份額提供較穩定收益和提高浮動收益份額的風險回報。
私銀專屬 5 號理財產品當中各資產種類佔總投資資產的投資比例如下:
資產類別 | 投資範圍 | 投資比例 |
高流動性資產 | 定期存款、同業存款、存款證 | 0%-100% |
「T+0 理財通」1 號理財產品 | ||
相關投資計劃 | 工銀澳門私人銀行「美元債券組合投資策略(I)」^ | 0%-100% |
註釋(^) :工銀澳門私人銀行「美元債券組合投資策略(I)」是由工銀澳門資產管理部交易部作為實質投資管理人,並由工銀國際證券有限公司(為一家香港證監會註冊機構)作為主經紀商,由工銀澳門資產托管部作托管人為該債券組合進行獨立分帳托管。
三、投資管理人
投資管理人各自接受本產品的委託和授權,按照本產品說明書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代表本理財產品簽訂投資和資產管理過程中涉及到的交易協議、交易合同等文本。具體投資管理安排及投資政策的詳情均列載於本說明書第三部份的產品資訊及附錄的產品資料摘要/發售資料概要部份,並以各產品期次及份額類別的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工銀(澳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工銀澳投 )-為一家受澳門金融管理局監管的金融公司、工銀亞洲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工銀亞投 )-為一家受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證監會 )監管提供資產管理(CE No.AAY077)的持牌法團、工銀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工銀國際資管 )-為一家受香港證監會監管提供資產管理(CE No.ATQ679)的持牌法團、工銀瑞信資產管理(國際)有限公司( 工銀瑞信國際 )-為一家受香港證監會監管提供資產管理(CE No.AXY613)的持牌法團,此等多家合作機構已被行政管理人遴選為本產品系列可委託的投資管理人,在本產品說明書各相關產品系列期次中獨自或共同擔任投資管理人,與此同時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工銀澳門 )亦可以在各相關產品系列期獨自或聯合其他合作機構擔任投資管理人。
本產品系列的各投資管理人都擁有專業化的投資管理團隊和豐富的投資經驗,擁有在金融市場提供資產管理(亦包括為證劵提供意見及為資產管理進行證劵期貨交易)的資格。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時,本理財產品可直接或間接投資於發行人的控股公司或其相關連公司所發行之存款証、債權或其他投資產品( 投資標的物 ),不論該等投資標的物是從一級或二級市場上購入,唯投資管理人必須誠實、公平、並以客戶的最佳利益和市場的正義行事。
四、產品購買、贖回方式
有關各產品系列各期次購買詳情以本產品說明書附錄部份所載之產品資料摘要為準。
(一)認購
1、本產品系列理財產品初次募集期為 2016 年XX 月XX 日,發行人有權隨時提前結束募集期,或相應調整相關日期。
2、認購費率為 0%。
購買份額=投資金額 /每份額面值(100 美元/100 歐元/100 人民幣)
(二)申購
1、募集期結束後,投資者客戶可通過工銀澳門私人銀行部及網上銀行等銷售渠道在各產品期次之認購截止日前進行主動申購,相關申購金額需在認購截止時間前扣取;每一產品期次發行後不再接受投資者對該已發行期次提出認購申請,投資者客戶只可對後隨的產品期次提出認購申請。
2、申購費率為 0%。
購買份額=投資金額 /每份額面值(100 美元/100 歐元/100 人民幣)
( 三) 期滿贖回
投資者需持有本產品至投資期完結(詳情請閱產品交易日期表)。
客戶可於本產品的資產淨值公佈日通過工銀澳門網站查閱相關產品期次的資產淨值。本產品的到期計價日,經行政管理人在當日計算產品贖回價值。除非另行約定,否則贖回款項將於到期款項支付日結轉至投資者客戶的理財產品結算專戶。
如果到期贖回支付日為非澳門銀行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個澳門銀行工作日支付予投資者客戶的理財產品結算專戶。
五、提早贖回
除非有關產品資料摘要中另行訂明,本理財產品不設客戶提早贖回。
六、理財產品估值
( 一)估值日
各理財產品在計價日(V 日)對每個計價周期末內持有資產進行估值,並於計價日後兩個澳門銀行工作日公佈當期產品每份額資產淨值(NAV),詳情請查閱各產品期次之產品資料摘要的交易日期表。
(二)估值對象
理財產品所擁有的相關集體投資計劃和其他相關資產及存款證、短期債券等高流動性資產和
/或貨幣市場工具等資產。
(三)估值方法
1、 於任何集體投資計劃的每項權益的價值應為每份額或每股於同日的資產淨值,或如該集體投資計劃並未在同日估值,則有關價值應為估值點時或緊接估值點前,該集體投資計劃的每份額或每股的最後公佈資產淨值(如可提供)或(如未能提供)該份額或股份的最後公佈贖回或買入價;
2、 所有在任何證券交易所、場外交易(「場外交易」)市場或證券市場(「證券市場」)掛牌、上市或買賣的投資,其價值應參考該等投資在估值點時或緊接估值點前於主要證券市場的最後交易價計算,惟倘投資管理人酌情認為主要證券市場以外的證券市場所適用的價格,在所有情況下均能為任何該等投資提供較公平的價值標準,則投資管理人(在諮詢託管人後)可採用有關價格;而在釐定有關價格時,投資管理人及託管人有權使用及倚賴其可能不時決定的一個或多個資料來源所提供的電子價格資料(可毋須作出核證),即使所採用的價格並非最後交易價價格;
3、 本產品持有的債券採用攤餘成本法進行估值,即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並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餘期限內平均攤銷。本產品持有的回購協議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實際持有期間內逐日計提利息;本產品持有的銀行存款和融資負擔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4、 由於按攤餘成本法估值可能會出現被估值對象的市價和成本價偏離,為消除或減少因產品份額淨值的背離導致產品持有人權益的稀釋或其他不公平的結果,在實際操作中,投資管理人與託管人需對產品資產淨值按市價法定期進行重新評估,即進行"影子定價"。當影子定價確定的產品資產淨值與攤餘成本法計算的產品資產淨值的偏離度的絕對值達到或超過 0.5 %時,投資管理人應根據風險控制的需要調整組合。
5、 如未能提供上文(1)(2)(3)段規定的資產淨值、買入價及賣出價或報價,則有關投資的價值應按投資管理人(在諮詢託管人後)不時決定的方式釐定;IFRS 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6、 在任何情況下,行政管理人與託管人所共同認可的估值方式均視為客觀、公允的估值方法。本產品估值均以公佈的估值結果為準。
七、風險揭示
根據法規監管要求的有關規定,特向您提示如下:
與銀行存款比較,理財產品存在投資風險,您的本金和/或收益可能會因不同風險原因而蒙受損失,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以下為本理財產品的特定風險因素。投資者亦應注意風險因素,詳見本產品說明書第二部份正文「風險因素」一節。
本理財產品的投資可能面臨的額外風險主要包括:
1. 投資目標風險 x產品的投資目標為對投資者表達一種預期的投資結果,但並不能保證將得以實現。根據市場狀況和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實現投資目標可能會變得更加困難,甚至不可能實現。本產品說明書沒有任何明示或暗示該投資目標得以保證實現的可能性。
2. 市場風險 x產品之投資承受所有證券之固有風險,即投資價值可升亦可跌。此外,本產品可能受所投資的若干市場對投資者施加的投資持有限額所規限。
3. 利率風險 x產品之資產所投資的一些國家之利率可能會有所波動。任何該等波動可能會對產品所收到之收益及其資本價值有直接影響。債券特別容易受到利率變動所影響,並且可能承受顯著的價格波動。債券的價格一般會隨利率下降而上升;隨利率上升而下跌。較長期債券通常對利率變動較為敏感 。鑑於歷史性低利率的環境,利率上升之風險加劇。
4. 監管風險 x產品所屬的投資若在盧森堡國家註冊,則投資者應注意由當地監管局提供的所有監管保護措施可能不適用。此外,若本產品的投資可能在非歐盟管轄區註冊,投資者將可能面對更嚴格的監管制度。在這種情況下,於本產品各發行期次的期限內可能發生的法律、稅務及監管轉變,可能對本產品造成不利影響。倘現時生效的任何法律及規例將發生轉變,或將頒佈任何新法律或規例,對本產品投資者有所規限的法律規定,與現時的規定可能大為不同,並可能對本產品的投資者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5. 新興市場風險 x產品部分之資產所投資之某些新興市場之會計、審計及財務申報標準可能不如國際標準嚴格,因此,部分若干重要資料可能不予披露。投資於新興市場涉及
特別的考慮因素及風險。很多新興市場國家仍處於現代化發展的初步階段,並會受突然及不能預計的改變影響。在許多情況下,新興市場的政府會維持高度而又直接的經濟操控權,可能會採取一些突然及影響深遠的行動。國有化、徵用私產或充公性稅項、外匯管制、政治變動、政府規例、社會不穩定或外交發展均有可能對新興市場經濟或本產品之投資價值構成不利影響,而投資於擁有較小資本市場之國家所涉及之風險,例如,有限度流通性、價格波動、對外國投資及資金匯出管制,以及包括高通脹及利率、政治及社會不穩定等涉及新興市場經濟的風險亦有可能出現。於新興市場有關產品的投資亦可能變得流通性不足,這或會限制行政管理人、投資經理及投資顧問將部分或全部投資組合變現的能力。
額外的結算風險:
新興國家的結算程序通常未完全發展及可靠性較低,及可能使本產品需在收到出售證券的款項前先進行證券交付。此外,在若干市場進行證券轉讓的登記可能會出現重大延誤。在結算上或登記上的問題可增加本產品在為其投資組合證券估值時的難度及可能引致本產品錯失具吸引力的投資機會,或使其部分資產未予投資,或因交易對象無法就本產品已交付的證券付款而招致損失,或由於失竊或其他原因以致本產品不能履行其合約性責任。因此,本產品在新興國家內所使用的當地證券商的信用可靠性有可能並不如較發達國家內的證券商般良好。如證券商未能履行其責任,本產品可能須承受損失的風險。
6. 貨幣風險 x產品投資之資產及其收益將或可能以與本產品之基本貨幣不同之貨幣計價。因此,本產品之表現將受所持資產之貨幣兌本產品之結算貨幣之匯率變動所影響。因行政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及投資顧問旨在盡量提高以本產品之結算貨幣計算之回報,故基本貨幣有所不同(或並非與本產品之結算貨幣掛鈎之貨幣)之投資者可能會承受額外之貨幣風險。此等基金之表現亦可能因匯率控制規例之改變而蒙受影響。
各貨幣對沖類別可將本產品之計價貨幣對沖回其計價貨幣,旨在提供與以有關產品之基本貨幣計價的類別相關的投資回報。對沖交易的成本及所得盈虧將會反映於有關貨幣對沖類別單位之每份額資產淨值內。有關該等對沖交易的任何成本視乎當前市況而定可屬重大,將只由該貨幣對沖類別承擔。應用於某特定貨幣對沖類別之確切對沖策略或會不同。此外,概不保證能夠獲得預期的對沖工具或對沖策略將會達到預期效果。在該等情況下,貨幣對沖類別之投資者可能仍需承受未對沖之貨幣兌換風險(舉例而言,如人民幣對沖類別之對沖策略無效,視乎人民幣相對於基金的基本貨幣,及/或本產品的非人民幣計價相關資產的其他貨幣的匯率走勢而定:(i)即使非人民幣計價的相關資產的價值
上有收益或並無虧損,投資者仍可能蒙受損失;或(ii)如產品的非人民幣計價相關資產的價值下跌,投資者可能蒙受額外損失)。倘若用作對沖目的之工具之交易對象違約,貨幣對沖類別的投資者可能承受未對沖的貨幣兌換風險及可能因此承受進一步損失。儘管對沖策略可能保護貨幣對沖類別的投資者免受基本貨幣相對於貨幣對沖類別之計價貨幣之價值下跌所影響,惟倘若貨幣對沖類別之計價貨幣對產品之基本貨幣下跌,則該對沖策略可能大幅限制以類別貨幣列值的貨幣對沖類別之任何潛在升值的利益。
7. 流通性風險-本產品部分可投資於其交易量或會因市場情緒而顯著波動之工具。本產品作出之投資或會面對因應市場發展及投資者之相反看法而變得流通性不足之風險。於極端市況下,該等投資可能並無有意的買家及不能以理想時間或價格出售,以及本產品可能需要接受以較低價格出售該等投資,甚或不能出售該等投資。本產品在未能出售其投資組合持倉的情況下,可能會對本產品的價值產生不利影響或因此未能從其他投資機會中獲益。流通性風險亦包括本產品由於不尋常之市況其他不能控制之因素,而不能於可允許的期限內支付到期贖回款項。投資於定息證券、中及小型市值股票及新興國家發行人將特別受制於在若干期間、特定發行人或行業,或某特定投資類別內所有證券之流通性,將由於不利的經濟、市場或政治事件,或投資者之相反看法(不論是否準確)而突然地及在沒有預警下萎縮或消失之風險。定息證券評級之下調可能影響於定息證券投資之流通性。
8. 股本認股權證-本產品部分可運用股本認股權證。股本認股權證一般容許投資者有權在一個未來的日期或在一段固定期間內,以預先釐訂之價格認購固定數目之普通股。由於認股權證之價格一般較股份本身之價格明顯為低,股份價格之升幅一般會導致認股權證之價值出現較大幅度之升幅。另一方面,股價之下跌可導致認股權證變為毫無價值。因此,本產品使用認股權證將通常意味著,本產品資產淨值之升跌幅度,會較在已實際投資於有關認股權證所相關股份時之幅度為高。
9. 金融衍生工具的保管人風險-本產品可能為保管當地市場的資產而在有關市場委任託管代理人或副託管人。若本產品投資於保管及/或結算系統並未發展完善的市場,本產品的資產可能承擔保管風險。在若干情況下,該理財產品可能需要較長時間收回(或甚至無法收回)該部份資產。有關情況可能包括託管代理人或副託管人清盤、破產或無力償債、具追溯效力的法例應用、所有權的欺詐或不當登記所有權等。理財產品在該等市場進行及持有投資所承擔的成本一般將較有組織證券市場所承擔者為高。
10. 信貸風險-倘若本產品之資產所投資之任何證券之發行人違約,本產品之表現將會受到
不利影響,而本產品可能蒙受重大損失。定息證券不履行支付利息或本金之責任或會對本產品之表現造成不利影響。
11. 金融衍生工具的波動風險-本產品之相關投資之價值可能受經濟、政治、市場及發行人特定變動所影響。該等變動可能對本產品之相關投資產生不利影響。此外,不同行業、金融市場及證券可能對該等變動產生不同反應。本產品之價值變動可能波動並通常於短期內加劇。
12. 期貨及期權-由於指數及股票期貨合約一般需要較低的保證金存款,期貨買賣賬戶一般涉及較高程度的槓桿效應。因此,指數及股票期貨合約的輕微價格波動,可能導致本產品出現相對較大的虧損或溢利。本產品就該等交易而設定的倉盤,在若干情況下未必能平倉。本產品部分可運用認購及認沽期權進行投資。買賣認購及認沽期權均涉及風險。本產品可能為期權的買方或賣方,並因此須承擔下文所載的潛在收益或虧損。認購或認沽期權的買方須承擔損失其於該等期權之全數投資的風險。倘若認購╱(認沽)期權的買方沽空╱(持有)相關證券,該認購╱(認沽)期權的損失將被相關證券的收益全部或部分抵銷。備兌認購/(認沽)期權的賣方(如賣方擁有相關證券的長╱(短)倉)須承擔的風險是相關證券的市價下跌╱(上升)低於╱(高於)相關證券(在設立長╱
(短)倉時)的買入╱(出售)價格之差額少於所收取的期權金,而同時亦放棄了從相關證券價格高於╱(低於)期權行使價時獲利的機會。無備兌認購╱(認沽)期權的賣方須承擔的風險是相關證券的市價上升╱(下跌)高於╱(低於)期權行使價之差額少於所收取的期權金。
13. 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風險-在一般情況下,場外交易市場比一般交易所在訂立金融工具的交易限制時(貨幣,遠期/即期和期權合約,信用違約掉期,貨幣掉期等),較少受政府管制和監督交易的。此外,許多提供給市場參與者一些有組織的交易所,如香港交易及結算所的保證及保護,可能並不符合或不能與該等場外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連接。因此,在進入場外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時,將受到其直接因對手方遭受損失而不能履行其義務的風險。不論投資管理人盡可能尋求實施相應措施以減少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但也不能保證個別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對手不會違約令本產品需承受損失的結果。
14. 債務證券相關之風險-本產品可投資於(但並不限於)債務證券。概不保證投資於債務證券不會產生虧損。可能影響本產品所持有債務證券的價值的因素包括:(i)利率的變動及(ii) 本產品所持有的債務證券的發行人之信用可靠性。
15. 可轉換證券的風險-可換股證券,可能會在特定的時間期限內以特定價格或公式轉換為或交換為指定的相同或不同的發行人的普通股數量的債券,票據,優先股或其他證券。可轉換證券賦予其持有人收到一般支付或應計債務,或支付或應計優先股,直至換股債券到期或贖回,轉換或交換分紅權益。可換股證券一般(i)其提供比普通股較高的固定收益,但比不可轉換的債券為低,(ii)比普通股的資本增值較少受到波動的壓力,假如普通股的數量增加影響市場價格,(iii)可轉換證券的 投資價值 是(其收益率與在到期時比較相同類別的其他證券沒有可換股的價值)和它的 轉換值 相關(如市場價值,即到期時可換成該公司的普通股)。可轉換證券通常將在大多程度上出售超過它的轉換價值的溢價,投資者持有將獲取該公司的普通股,等同持有固定收益證券的權值。通常,溢價會隨著可轉換證券接近到期時而下降。可轉換證券可能會受到發行人在可轉換證券到期前設立的贖回權利的規限所影響。如本產品投資的「相關資產」通過持有可轉換證券而被要求贖回,則「相關資產」將被發行人要求可允許其贖回該可轉換證券,或將其轉換成普通股,或出售予給第三方。這些將可能對「相關資產」產生不利影響。
16. 遠期合約-本產品可訂立並非在交易所買賣且一般不受規管之遠期合約。遠期合約之每日價格波幅並不受限制。本產品開立賬戶之銀行及其他交易商可能要求就有關買賣存放保證金,儘管所規定之保證金金額通常甚低或甚至並不存在有關規定。本產品之交易對象毋須繼續成為該等合約之莊家。若干交易對象曾經在某些期間拒絕繼續就遠期合約報價或其報價之差價(即交易對象願意買入之價格與願意出售之價格之差額)異常寬闊。買賣遠期合約可僅與一名或數名交易對象作出安排,但所面對之流通性問題將較與多名交易對象作出的安排為大。政府當局實施之信貸管制可能會限制該等遠期買賣至低於行政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或投資顧問可能另行建議之水平,因而可能對該等基金造成不利影響。
17. 交易對手風險-本產品可根據其投資目標及於投資限制容許下投資於不同工具。倘若此等相關投資之交易對象違約,本產品可能會蒙受重大損失。該等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現金及存款-由於本產品可持有現金及存款於可能不受監管或不受政府全面或部分存款保障的銀行或其他接受存款公司,故當該等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破產時,本產品可須蒙受重大或甚至全部損失。預託證券-於某指定國家的投資可能透過直接投資於該市場或在其他國際證券交易所買賣預託證券的方式進行,以便受惠於特定證券已提高的流通性及其他優點。投資於預託證券涉及交易對象風險,故此當存管銀行或托管銀行遭清盤時,本產品須蒙受重大或甚至全部損失。
18. 利益衝突-行政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及/或投資顧問可能在履行其提供服務予該等理財產品或處理該等產品之交易的責任時,涉及實際性或潛在性的利益衝突。然而,當發生該等利益衝突時,行政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及/或投資顧問將在該情況下考慮到須為份額持有人之最佳利益而行事之責任,並將尋求以公平方式處理該等衝突。行政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及/或投資顧問及彼等之任何關連人士可向該理財產品提供服務(包括為該特定產品或與該特定產品(以代理人身份或在信託管理人同意下以主事人身份)達成投資組合交易)。有關人士可收取及保留彼等之一般佣金、收費、費用或其他利益,惟該等費用須為就相類金額及性質之交易或服務按正常商業條款釐定的費率。行政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及/或投資顧問及彼等之任何關連人士均可與經紀訂立非金錢利益安排以獲得若干物品及服務,惟該等物品及服務須明顯地對份額持有人有利。此等服務不會以現金支付,惟該等人士反之可代表有關理財產品與經紀進行協定數額之業務。有關理財產品可就此等交易支付佣金,惟交易之執行須符合最佳執行標準及有關經紀佣金比率不得超逾一般提供機構全面服務的經紀佣金比率。行政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及/或投資顧問或彼等之任何關連人士不得保留經紀、交易商或莊家之現金或其他回佣,以作為代表本理財產品向該等經紀、交易商或莊家轉介交易的代價。
19. 對沖風險-行政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及投資顧問獲准有絕對酌情權(但並非必須)採用對沖方法以嘗試減低市場及貨幣之風險。概無保證該等對沖方法(如採用)將會達到預期之效果或該等對沖方法將獲得採用。對匯率風險所作出的對沖(如有)可能或未必高達本產品資產之 100%。
與中國內地有關一般的投資風險
20. 法律、稅務及監管風險-本地及/或國際法律、稅務及監管變動可能在日後發生。例如,衍生工具的監管或稅務環境不斷演變,而有關法規或稅項的變動可能對該等衍生工具的價值構成不利影響。現有法例及法規的變動將導致規管本產品的法律規定變動,並可能會對本產品和投資者客戶構成不利影響。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風險 投資中國證券市場須承受投資新興市場的一般風險和中國市場特有的風險。於過去超過 50 年,中央政府一直採納計劃經濟體系。自 1978 年起,中國政府已實施經濟改革措施,強調於發展中國經濟方面下放權力和動用市場力量。該等改革已推動顯著經濟增長及社會進步。許多中國經濟改革均無先例可循或屬試驗性質,並可能須作調整和修訂,而該等調整和修訂未必一定對中國合股公司或上市證券(如
「A」、「B」及「H」股)之外商投資帶來正面影響。現時可供行政管理人選擇之「A」、
「B」及「H」股之發行,與其他市場可提供之選擇比較可能相對有限。中國「A」股及
「B」股市場之流通性及交易量亦可能較低,與其他市場相比,該兩個市場就綜合總市值及可供投資「A」股及「B」股數目而言均相對較少。此情況可能導致股價大幅波動。
22. 中國主權風險-產品可投資於由中國政府或其代理機構(「政府實體」)發行或擔保的債務證券(「主權債務」)。政府實體可拖欠其主權債務。主權債務的持有人,包括本產品可被要求參與重組該項債務,以及向政府實體進一步貸款。概無任何破產法律程序可全部或部分收回政府實體所拖欠的主權債務。
23. 中國證券交易所可能對中國 A 股施行交易波幅限額,據此,倘若某一中國A 股證券的買賣價已上升或下跌至超逾交易波幅限額,該證券在有關中國證券交易所的買賣可能會被暫停。暫停買賣將使基金無法對該證券之持倉(如有)進行平倉。此外,即使暫停買賣其後解除,基金未必可按理想的價格平倉。該交易波幅限額可能因而對基金於中國 A 股之投資造成不利影響。中國公司須遵循中國會計準則及常規,而該等準則及常規某程度上乃跟隨國際會計準則。然而,遵循中國會計準則及常規編製之財務報表與根據國際會計準則所編製之財務報表,可能會出現重大差異。
24. 法律和監管體系 與若干已發展國家相比,中國資本市場及合股公司之國家監管及法律架構仍處於發展階段。大部分擁有上市中國 A 股之合股公司已進行股權分置改革,藉以將國有股份或法人股轉換為可轉讓股份,從而增加中國 A 股之流通性。然而,該改革對整體中國 A 股市場及 RQFII 投資允許之中國證券(「RQFII 允許之證券」)之影響仍有待觀察。
中國證券市場均正處於發展和轉變階段。此情況可能導致買賣波動、難於結算及記錄交易,以及難於詮釋和應用相關規例。在中國進行之投資將容易受到中國政治、社會或經濟政策任何重大變動之影響,包括可能之政府干預。基於上述特定理由,此種敏感度可能對資本增長,以至此等投資的表現帶來不利影響。
25. 人民幣外匯管制的相關風險 中國政府對貨幣轉換之控制及匯率未來之變動,可能對發行產品所投資的 RQFII 允許之證券之公司之營運及財務業績帶來不利影響。鑑於上述因素,RQFII 允許之證券之價格可能會在若干情況下大幅下跌,可能對產品之表現造成不利影響。
26. 人民幣貨幣風險-自 2005 年開始,人民幣匯率已不再與美元掛鈎。現時人民幣匯率 已
轉為一個受管理的浮動匯率,匯率基於市場供求及參考一籃子外國貨幣而釐定。人民幣匯率亦受制於外匯管制政策。於銀行間外匯市場中人民幣兌其他主要貨幣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有關主管機構發佈的中央平價窄幅上落。由於匯率受政府政策及市場力量影響,人民幣兌包括美元及港元在內的其他貨幣的匯率將容易因外圍因素而變動。因此,投資於以人民幣計價的類別可能會因人民幣與其他外幣之間的匯率波動而受到不利的影響。人民幣現時不可自由兌換。將境外人民幣(CNH)兌換為境內人民幣(CNY)是一項貨幣管理程序,須遵守由中國政府實施的外匯管制政策及限制。境外人民幣(CNH)價值與境內人民幣(CNY)價值可因某些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外匯管制政策和匯款限制而或許出現十分顯著的差額。自 2005 年開始,中國政府實施的外匯管制政策已造成人民幣(CNH 和 CNY兩者)普遍升值。此項升值可能會或可能不會持續,亦無法保證人民幣不會在某個時間貶值。人民幣類別一般參考境外人民幣(CNH)而非境內人民幣(CNY)計價。境外人民幣 (CNH)及境內人民幣(CNY)雖屬相同貨幣,但有關貨幣在獨立運作的不同和個別市場上買賣。因此,境外人民幣(CNH)與境內人民幣(CNY)的匯率未必相同,匯率走勢亦可能不一樣。以人民幣計價的類別參與境外人民幣(CNH)市場,可在中國大陸境外自由交易境外人民幣(CNH)。以人民幣計價的類別毋須將境外人民幣(CNH)匯成境內人民幣(CNY)。並非以人民幣為基本貨幣的投資者,因應人民幣兌換外幣的每日限額,在投資以人民幣計價的類別時可能須將提前將港元或其他貨幣兌換為人民幣,其後亦須將人民幣贖回所得款項及/或人民幣分派(如有)兌換為港元或該等其他貨幣。
27. 非人民幣計價貨幣轉換風險 當投資者認購非人民幣計價單位時,行政管理人可能於投資前以適用的匯率將部分或全部之認購兌換為人民幣。由於人民幣不可自由兌換,貨幣兌換亦受人民幣於相應時間可兌換量的影響(即是於大額認購中可能出現人民幣不足以應付貨幣兌換的情況)。故此,行政管理人可於人民幣不足以應付貨幣兌換時絕對酌情決定拒絕任何非人民幣計價單位的申請。另外,假設產品購入的投資主要以人民幣計價,同時份額類別可能以其他貨幣計價的情況下,於計算非人民幣計價或已結算資產的價值或非人民幣計價類別的認購價格時,行政管理人將應用境外人民幣(「CNH」)的匯率,而 CNH 或會是境內人民幣匯率的一個溢價或折讓。投資者須承受其投資的類別份額貨幣與產品所持有資產的貨幣之間的匯率變動。投資者可能蒙受視乎人民幣相對於美元或其他貨幣之匯率變動而定的損失。
投資者將招致匯兌成本,並可能蒙受損失,視乎人民幣相對於港元或該等其他貨幣的匯率走勢而定。即使本產品打算以美元支付贖回款項,惟在極端市況下市場未能提供足夠人民幣作貨幣兌換時及獲託管人批准後,行政管理人可以美元支付贖回款項及/或分
派。如因人民幣適用的外匯管制政策及限制而未能及時具備足夠的人民幣供結算贖回款項及/或分派,亦存在以人民幣支付的贖回款項及/或分派或會被延誤的風險。無論如何,贖回所得款項將於份額被贖回及行政管理人已接獲以指定格式正式填妥之贖回要求及託管人或行政管理人可能合理要求之其他資料之有關交易日後一個曆月內支付。
28. 關於向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風險-在中國債券市場由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上市的債券市場。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是一個場外交易市場成立於1997年。目前,超過90%的人民幣債券交易活動發生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而在這個市場交易的主要產品包括國債,央行票據,政策性銀行債券和公司債券。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正處於發展的市值和交易量的階段,可能比那些更發達市場的低。市場波動性和潛在的流動性不足,由於成交量較低,可能會導致在這樣的市場顯著波動交易的債券價格。本產品通過相關資產投資於這樣的市場,因此受到流動性和波動性的風險,並可能蒙受的交易中國債券損失。買入價和賣出中國債券價格的價差可能會很大,所以相關資產或相關投資計劃可能產生顯著的交易和實現成本和銷售此類投資時,甚至可能遭受損失。此外,該相關資產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在xxxxxxxxxxxx,相關投資計劃還可能面臨與解決程序和默認的交易對手風險。這已與相關投資計劃交易的對手方可能會默認其通過交付相關的安全,或者通過支付價值進行交收義務。
29. 本產品將透過相關投資計劃之 RQFII 資格投資中國「A」股。行政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或投資顧問、託管人將獨立營運承擔其各自與產品有關之職務及責任,並各自受到其相關行業監管機構之監督。該等實體之間有關產品之所有交易及買賣將考慮到產品之組成文件及適用於該等實體之有關監管守則按公平基準進行。倘若出現罕見之利益衝突,行政管理人聯同託管人將尋求確保產品在管理上符合份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並確保份額持有人受到公平對待。
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也受到監管風險。由於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活動的違規行為,被中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中央結算實體)暫停新開戶的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的特定類型的產品。雖然相關投資計劃是向公眾提供的基金並沒有受到影響,也不能保證未來的監管行動將不會影響此類基金。如果賬戶被暫停,或者無法打開,該公司投資於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能力將是有限的,它可能會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
30. A 股市場停牌風險 A 股只能從購買,或出售給本公司不時如有關 A 股可以出售或購買的交易所市場在中國大陸。鑑於 A 股市場被認為是動盪和不穩定的(與懸掛某一股票或政府干預的風險),股份的申購,贖回也可能受到影響。
31. 披露重大持股 在中國的披露權益規定,本產品投資於通過相關投資計劃的 QFII 額度或 RQFII 配額 A 股可視為一致行動人士,相關投資計劃的集團內部管理的其他基金或投資經理的主要股東,因此可能受到的風險,即本產品持有的可能有聚集與持有上述其他資金要報告觸發下,中國內地的報告門檻,為目前已發行總股本的 5%有關中國內地的上市公司。這可能會使該公司 增持公眾和可能有關公司的業績產生不利影響。
32. (a) RQFII 風險-
本產品並非 RQFII,但可直接運用相關投資計劃的 RQFII 額度對中國 A 股或其他 RQFII允許之證券作出投資。投資者應注意,由於本產品可能因 RQFII 資格可被暫停或撤銷而需出售其所持的 RQFII 允許之證券,或會對本產品的表現造成不利影響。此外,中國政府可能會在 RQFII 上施加某些限制,這可能會對本產品的流動性及表現帶來不利影響。
外管局根據 2013 年 3 月發出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RQFII 辦法」)規管和監察 RQFII 資金轉付及匯出中國。RQFII 託管人將會進行真確性及合規性審查,並將向外管局提交資金匯入及匯出的每月報告。然而,概不保證中國規則及規例不會改變或將來不施加資金匯出限制。
(b) RQFII 額度
RQFII 規例下的規則及限制,一般應用於 RQFII 整體,而不單適用於由本產品作出相關投資計劃的投資。RQFII 辦法規定,x RQFII 自獲批額度起一年內未能有效地使用其 RQFII 額度,外管局可調減額度規模或撤銷額度。如外管局調減 RQFII 的額度,這可能影響分配予產品的額度及從而影響相關投資計劃有效地貫徹執行產品的投資策略。此外,x RQFII 或 RQFII 託管人違反 RQFII 辦法的任何規定,外管局有權依法施行監管性制裁。任何違反行為可能會導致對 RQFII 的額度被撤銷或其他監管性制裁,且可能對可供本產品投資的有關部分 RQFII 額度帶來不利影響。
投資者應注意,基於相關法律或法規的不利變更,概不保證 RQFII 將可繼續維持其 RQFII資格或其 RQFII 額度可予提供,或本產品將可從 RQFII 處獲分配充足份額的RQFII 額度,以應付本產品所有申購,亦不保證贖回要求可適時獲得處理。該等限制可能會分別導致本產品的申請被拒及暫停交易。再者,由於相關投資計劃可按其酌情決定將本應可供本產品使用的 RQFII 額度分配至其他產品或其客戶,故不可獨有使用由外管局授予相關投資計劃的全部 RQFII 額度。概不保證相關投資計劃可得的投資額度將時刻足夠供本產品的投資使用。在極端情況下,本產品或會因投資能力有限而招致重大損失,或因 RQFII
額度不足或 RQFII 投資限制、xxxxxxxx缺乏流通性及/或交易的執行或交易的結算有所延遲或中斷而未能完全實施或貫徹執行其投資目標或策略。
現行的 RQFII 法律、規則及規例可能會有所變改,並可能具追溯效力。此外,並不保證 RQFII 法律、規則及規例將不會被廢除。本產品透過 RQFII 投資於中國市場或會因該等變更而受到不利影響。
(c)贖回限制
投資者亦應注意,透過相關投資計劃直接投資於 RQFII 允許之證券,須遵守以下目前在中國根據 RQFII 規例實行之投資限制(經不時修訂),而該等限制適用於每名透過 QFII
/RQFII 進行投資的外國投資者,並將影響本產品投資 RQFII 允許之證券之能力。然而,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在中國證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公司的戰略投資則不受下文(a)及(b)所載的限制規限。
(a) 每名相關外國投資者(例如基金)在一家上市公司持有之股份數目,不應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及
(b) 所有相關外國投資者(例如基金)在一家上市公司持有之中國A股總數,不應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30%。
由於所有相關外國投資者在一家中國上市公司持有的股份總數被限制,因此,本產品投資中國A股之能力將不只受相關投資計劃或經由相關投資計劃作出投資的其他投資者所影響,亦受所有相關外國投資者的活動所影響。
(d) 託管和代理風險
由於RQFII託管人將會對每一筆資金匯出進行真確性及合規性審查,如未有遵守RQFII規則及規例,資金匯出會因此被RQFII託管人延遲或甚至被拒絕。在該情況下,到期贖回款項將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及在相關資金匯出完成後支付予進行贖回的份額持有人。務須注意,完成相關資金匯出所需的實際時間將在相關投資計劃的控制範圍之外。存放於 RQFII託管人的現金,投資者應注意,存放於產品在RQFII託管人處開立的現金賬戶的現金將不會分開獨立處理,但將為一項RQFII託管人欠負產品(作為存款人)的債項。若RQFII託管人破產或清盤,產品對其存放在該現金賬戶的現金,不會享有任何專有權利,且將成為無抵押債權人,與XXXXX託管人所有其他無抵押債權人享有同等權利。產品收回這些債務時可能面臨困難及/或延誤,或可能無法收回全部或所有債務,而在這種情況下,
本產品將會蒙受損失。
(e)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稅務考慮-
行政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及╱或投資顧問保留權利就因下述原因投資中國證券的基金的收益所引起的稅項提撥準備。本產品可能因投資中國證券而須繳納在中國徵收之預扣稅及其他稅項。不同團體已尋求釐清有關中國證券之稅務待遇。儘管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現時已確定中國公司所分派股息須繳付預扣稅(現時為10%),但有關從出售中國證券獲取之收益的稅務待遇則仍有待公佈。中國之稅務法律、法規及常規不斷改變,而其改變可能會追溯生效。
由於未能確定中國證券的收益是否或如何須依據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被徵稅、規則可能有所更改及稅項可能被追溯應用,行政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及╱或投資顧問為應付出售中國證券所獲取之收益的最終中國稅項負擔而提撥的任何稅務準備可能會過多或不足。
因此,對投資者可能構成有利或不利乃取決於如何就該等收益徵稅之最終結果、撥備額及投資者認購及╱或贖回份額的時間。由於中國證券收益之中國稅項有許多不同的不明朗因素,行政管理人認為國家稅務總局可能會自本產品推出起開始追溯徵收此稅項。
在此等情況下,為達致以盡可能公平的方式在有關本產品內各投資者之間分配此或然稅項,有關本產品目前所作之稅項撥備為自本產品推出起於中國證券已實現及未實現收益之 10%可能稅項之 100%。源自中國之股息及利息須繳納之 10%稅項已作全額撥備。任何因撥備少於實際稅務負擔而造成之短缺將於本產品的資產中扣帳,將對本產品之資產價值造成不利影響。
基於上述因素,本產品之投資本質上應視為長遠投資。因此,只適合可承擔所牽涉風險之投資者。
八、提前終止
如各理財產品提前終止發行或產品期次提前終止發行,行政管理人將在提前終止日前 3 個工
作日,於工銀澳門網站(xxx.xxxx.xxx.xx)和相關營業網點發佈相關資訊。並於終止日後 2 個工作日內將客戶的認購金額劃入客戶指定資金賬戶。終止日至資金實際到賬日之間,客戶資金不計息。
九、資訊披露
各理財產品正常成立後 15 個工作日內,行政管理人將在網站(xxx.xxxx.xxx.xx)和相關營業網點發佈產品成立報告。
各理財產品通過網銀公告截至上一計價日各產品期次的資產淨值。
行政管理人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編制完成產品季度報告,向投資者客戶披露投資狀況、投資表現等資訊,並將季度報告通過網站(xxx.xxxx.xxx.xx)和相關營業網點發佈。
如各理財產品提前成立或提前終止,行政管理人將在提前成立或終止日前3 個工作日,在網站(xxx.xxxx.xxx.xx)和相關營業網點發佈相關公告。
各理財產品終止後 10 個工作日內,行政管理人將在網站(xxx.xxxx.xxx.xx)和相關營業網點發佈產品到期報告。
各理財產品存續期間,行政管理人可以提前 15 個工作日,通過工銀澳門網站及相關營業網點發佈相關資訊,對投資範圍、投資品種或產品說明書其他條款進行補充、說明和修改。
投資者客戶如不同意補充或修改後的產品說明書,可根據行政管理人的通知或公告在補充或
修改生效前提出终止理財產品,客戶理財資金和收益(如有)將根據本產品說明書約定進行劃轉。
各理財產品存續期間如發生行政管理人認為可能影響產品正常運作的重大不利事項時,包括但不限於市場發生重大變化、投資的資產品質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其他可能對客戶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時,工銀澳門可視情況選擇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告知客戶:工銀澳門網站
(xxx.xxxx.xxx.xx)、網銀、相關營業網點發佈、電子郵件、電話、以信函形式郵寄、手機短信等。
十、特別提示
x產品系列理財產品為工銀澳門銀行理財資產管理計劃下獨立建帳保管及專業化投資管理之財產組合的約定收益權合約,客戶購買及持有理財產品對整個財產組合或當中財產並沒有任何產權或控制權,理財產品不設轉讓,客戶所能獲得的最終收益以工銀澳門實際支付的為准。工銀澳門將恪守勤勉盡責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組合,為客戶提供專業化的理財服務。客戶應密切關注我行與本產品有關的資訊公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本產品系列理財產品是由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於xxxxxxxxxxxxxx,xx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金融管理局依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 (第 32/93/M 號法令)監管的全牌照銀行信用機構,工銀(澳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金融管理局依據第 15/83/M 號法令監管的金融公司。
諮詢(及投訴)電話:(000)000 00000。
第四部份 簽署頁
x產品說明書由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於 2016 年 11 月 27 日刊發,於 2017 年 3 月
24 日及 2017 年 4 月 26 日作出內容修訂,並由下述代表人士簽署發行:
發行人代表簽署
(已簽署)
武龍 行政總裁
2017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