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 无 注:上述表格中的优先级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举例。 份额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最低金额 委托人在推广期和各参与开放期参与的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_100 万_元,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客户人数在 200 人以下。 相关费率 1、参与费: 0;2、退出费:0 ;3、托管费: 0.2 ;4、管理费: 1.6;5、其他 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依法发行的各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
华泰紫金中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 |||||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华泰紫金中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xx和重大遗漏。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集合计划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推广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委托人,其认购或申购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委托人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
集合计划基 本信息 | 名称 | 华泰紫金中融宝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目标规模 | x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5 亿份,存续期规模上限 50 亿元人民币 | ||||
管理期限 | 不设固定管理期限 | ||||
计划分级 | 1、 分级规则 x集合计划按照风险承受不同划分为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优先级份额首个计息周期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每计息周期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随产品要素清单一起公告。次级份额以其份额资产为限承担风险,享有产品全部剩余收益。 本集合计划的次级份额主要由管理人自有资金、机构投资者和其他合格投资者参与。管理人有权拒绝其认为不适当的主体参与次级份额。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次级比例不低于次级总份额的 50。 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取得预期收益,在集合计划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优先级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率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 杠杆比例 指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与次级份额的比例,本集合计划在成立时和存续期间的杠杆比例不超过 4:1。 3、集合计划的止损线 在存续期内,为了保护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集合计划设置止损线 0.92。 | ||||
推广期 | x集合计划的推广期自本集合计划份额推广之日起不超过 60 个工作日,具体推广期以集合计划的 推广公告为准。 | ||||
封闭期 | 特指成立日后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委托人不得参与、退出本集合计划。 | ||||
开放期 | 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或退出等业务的工作日。 参与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参与业务的工作日。本集合计划在每个参与开放期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确定并公告每期的参与开放期、退出开放期、计息周期、业绩基准、规模上限等其它信息(简称要素清单)。 退出开放期指委托人可以办理集合计划退出业务的工作日。本集合计划采取到期强制退出的形式。每期参与资金在持有本产品到达对应的退出开放期时,实现自动退出比如: 第 1 个计息周期 | ||||
计息周期 | 一年 | ||||
参与开放期 | 推广期 | ||||
退出开放期 | |||||
优先级预期年化收益率 | |||||
优先级规模上限 | 8000 万 |
其它 | 无 | ||||
注:上述表格中的优先级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举例。 | |||||
份额面值 | 人民币 1.00 元。 | ||||
最低金额 | 委托人在推广期和各参与开放期参与的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_100 万_元,超过最低参与金额的部分 不设金额级差。客户人数在 200 人以下。 | ||||
相关费率 | 1、参与费: 0;2、退出费:0 ;3、托管费: | 0.2 | ;4、管理费: 1.6;5、其他 | ||
投资范围 | x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依法发行的各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可分离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银行存款、现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仅作为资金融出方),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但上市交易未满 1 个月、ST 或*ST 股票不得作为本集合计划质押式回购业务质押标的。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代 表同意以上约定,本集合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无需再行征询委托人同意。 | ||||
风险收益特征 | x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为较低风险收益品种,次级份额为高风险收益品种。 | ||||
适合推广对象 | x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适合风险偏好较低的投资者,次级份额适合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 者。 | ||||
当事人 | 管理人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代理推广机构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 求的推广机构 | ||||
集合计划的参与 | 办理时间 | 投资者在集合计划参与开放期内的工作日可以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本集合计划的次级份额主要由管理人自有资金、机构投资者和其他合格投资者参与。管理人有权拒绝其认为不适当的主体参与次级份额。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次级比例不低于次级总份额的 50。 管理人有权拒绝其认为不适当的主体参与次级份额。 参与开放期间,管理人有权为了维持固定的杠杆比例,根据“规模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优 先级和次级参与份额。 | |||
办理场所 |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及推广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 ||||
办理方式、程 序 | 1、委托人在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后,需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同意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之后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规定的手续,在指定参与时间内提出参与申请。委托人既可以到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的柜台申请参与集合计划,也可以登录推广机构指定网络系统以自主下单的方式申请参与集合计划。当日参与申请可以且只能在当日交易时间内申请撤销; 2、以金额申请,推广期参与价格为份额面值,存续期参与价格为开放期内参与当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3、投资者需要事先开设推广机构认可的交易账户,并在账户内备足参与的货币资金;若账户内参与资金不足的,推广机构不受理该笔参与申请。投资者参与申请经确认成功后,其参与申请和参与资金不得撤销;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作为办理参与款项、红利款项、退出款项以及清算款项的收款账户。委托人应承诺在本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撤销该账户,并妥善保管账户资料; 4、对于推广期参与的委托人,注册登记机构在集合计划成立之后的 3 个工作日内为该集合计划委 托人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委托人可在集合计划正式成立第 4 个工作日后到原推广场所或管理人网站查询最终的成交确认情况;参与开放期参与的,委托人于T 日提交参与申请后,可于T+2 日后在原推广场所或管理人网站查询参与确认情况。 | ||||
参与费 | 无 |
认购资金利息 |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参与资金的利息以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 | |
集合计划的退出 | 办理时间 | 退出在退出开放期内办理。本集合计划采取到期强制退出的形式。每期参与资金在持有本产品到达 对应的退出开放期时,实现自动退出。 |
办理场所 | 推广机构指定的推广营业网点及推广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 |
办理方式、程序 | (1)退出申请的提出 退出开放期,系统对该开放期应退出的资金提交自动退出申请。 (2)退出申请的确认 推广机构指定营业网点受理申请后,检查委托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交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委托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当日(T 日)在交易时间内提交的申请,委托人通常可在T+2 日到网点查询退出的确认情况。 (3)退出款项划付 退出款项将在T+3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经推广机构划往委托人资金账户。 | |
退出费 | 无 | |
拒绝或暂停退出 | 当因非管理人原因,集合计划所投资标的发行人或原权利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导致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发生损失和收益发生变化,集合计划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对退出申请延期办理。当发生顺延退出的情形时,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通过管理人网站公 告的方式向客户披露。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管理人认为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委托人利益时; 4、因非管理人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本合同及说明书中载明的特殊情形。 | |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情况 | 1、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 管理人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均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2、自有资金参与的金额和比例 存续期管理人参与集合计划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20%。3、自有资金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收益分配 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份额的种类和比例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收益。 | |
自有资金的参与和退出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
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 | x集合计划推广期终止时,计划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若本集合计划满足下列条件: 1、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募集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3、委托人不少于 2 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集合计划即可宣告成立,成立的时间以计划成立公告为准。 |
集合计划设立失败(本金及利息返还方式) | 在本集合计划推广期终止时,若计划达不到成立条件,则管理人可以宣布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并且承担本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参与资金加计银行存款利息在推广 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 | |
集合计划份额转让 |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在监管机构及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客户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届时计划份额转让的具体转让规则、风险控制原则、费用收支、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具体转让规则以本集合计划公告为准。自公告之日 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 |
费用 、报酬 | 费用种类(计 提标准、方法、 支付方式) | 1、集合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 x集合计划每一计息周期内的管理费按该计息周期对应的参与开放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1.6年费率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T = E × 1.6×该计息周期天数/365 T 为该计息周期内的管理费 E 为该计息周期对应的参与开放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集合计划份额 集合计划管理费一次性支付。在每个计息周期开始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向托管人出具管 理费划款指令,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将该计息周期内的管理费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集合计划托管人的托管费 x集合计划每一计息周期内的托管费按该计息周期对应的参与开放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0.2年费率收取,计算方法如下: T = E × 0.2 ×该计息周期天数/365 T 为该计息周期内的托管费 E 为改计息周期对应的参与开放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集合计划份额 集合计划托管费一次性支付。在每个计息周期开始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向托管人出具托 管费划款指令,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将该计息周期内的托管费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2、 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开放式基金的认(申)购和赎回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在收取时从集合计划中扣除。交易佣金的费率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3、 年度专项审计费用、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集合计划成立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本着保护委托人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上述费用分别在发生时扣除。 计划推广期发生的会计师费、律师x和信息披露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计划费用。 4、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分别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影响集合计划估值日单位净值小数点后 4 位的),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实 际发生的费用影响集合计划估值日单位净值小数点后 4 位的),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该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集合计划费用中第 3 项、第 4 项和第 5 项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在协议规定的时间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划拨, |
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 ||
不由集合计划承担的费用 | 计划推广期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x等相关费用,不得列入计划费用。集合计划管 理人和集合计划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 | |
业绩报酬 | 1、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原则 (1)产品设立分级时,对优先级份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提取业绩报酬,次级份额根据如下规定收取业绩报酬; (2)同一委托人不同时间多次参与的,对委托人每笔参与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计提业绩报酬; (3)在次级份额委托人退出日和计划终止日计算该计息周期 T 内的该类份额的年化收益率r,若该年化收益率r 小于或等于 10,则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年化收益率r 大于 10,则管理人对上述集合计划份额提取年化收益率超过 10部分的 100 作为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提取完毕后,管理人安排退出。 T 表示该计息周期内份额存续天数。2、业绩报酬(R)的计提方法 如果r< ,则R=0; ≤r,则R= ×F×(r- )×T/365 CT =本次业绩报酬计提日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C0 =委托人本次退出份额的对应参与日集合计划单位净值 注:如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则C0 =集合计划成立日单位净值 F =提取业绩报酬的份额T=该计息周期的自然日天数 3、业绩报酬支付: 当集合计划收益分配、份额退出或集合计划终止时,管理人负责计算业绩报酬,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退出净值总额(含业绩报酬)或分红金额(含业绩报酬)划拨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将业绩报酬支付给管理人,并将扣除业绩报酬的退出款项转入推广机构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资金账户。 托管人对业绩报酬不承担复核责任。 | |
收益分配 | 收益构成 | 集合计划收益包括:集合计划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 法收入。 |
可供分配利润 | 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
分配原则 | 1、同一类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当期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收益采用现金分配的方式,每位委托人获得的分红收益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 |
入; 5、在符合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可在计划存续期进行收益分配,分配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6、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7、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分配方式 | x集合计划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时,管理人将现金红利款划往代理推广机构账户, 再由代理推广机构在扣除业绩报酬后划入委托人账户,自红利发放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到达委托人账户。 | |
分配方案 |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的范围、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经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并至少在R‐2 个工作日(R 为权益登记日)之 前将收益分配方案向委托人公告。 | |
集 合计 划展 期 | 是否可以展期 | 本集合计划无固定存续期限,不需展期。 |
终止和清算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2、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而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3、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许可,不能继续担任集合计划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4、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适当的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5、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6、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续; 7、集合计划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后止损变现; 8、管理人于下个参与开放期前公告本集合计划终止; 9、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 集合计划的清算1、集合计划的清算小组 (1) 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2)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成员由集合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负责本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集合计划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 集合计划清算程序 (1)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清算程序,并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终止事项向委托人披露; (2)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统一接管集合计划资产; (3)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估价; |
(5)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对集合计划资产进行变现; (6)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出具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7)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披露集合计划清算报告; (8) 清算报告披露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9) 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注销集合计划相关账户; (10) 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3、 集合计划剩余资产的分配 清算报告披露后七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及管理人业绩报酬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之后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针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 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 对该部分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将变现后的资产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在进行二次清算的变现过程中,变现的资金以现金保存,不得再进行投资。未返还委托人的计划资产照常计提管理费及托管费。 对于由计划交纳、注册登记机构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单元保证金,在注册登记机构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届时,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将及时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 集合计划清算的报告 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集合计划管理人公司网站上披露, 并在集合计划清算程序终止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披露。 | |
特 别 说 明 |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