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環道~外環道) 往西 271 縣道 199 線(車城~四重溪) 往東 627 2900 0.43 D 往西 624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府為辦理「新屏 154 線道路闢建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
xxxxxx 000-0 xxx等 4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52316 公頃,並擬一
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4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非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本案工程經本府 104 年
5 月 25 日簽呈認定非屬建築法第 7 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3 點第 2、3 項規定辦理。案內農業、水利用地業經本府 109 年 9 月 30 日屏府農企字第 10947843900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水利用途使用。
此請內政部
一、 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新屏 154 線道路闢建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二、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 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000-0xxx等4筆土地,合計面積0.052316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 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第3點規定,儘量減少使用耕地,優先選用既有道路,已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除部分耕地因路線興闢需求無法剔除本案工程範圍之外,對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及特定目的事業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等,均已避開。
三、 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及公路
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係屬交通事業,本府本於權責由本府工務單位簽奉核可後專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奉交通部核定納入「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8 年〈104-111 年〉計畫」補助,並已編列經費於 108、
109 年度道路橋樑工程-道路橋樑興建-設備及投資-公共建設及設施費項下,詳如后附證明文件。
四、 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 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工程計畫xxxxx 000 xxxxx,xxxxxx,xxx
xx,xx至舊鄉道屏 154 線平面路口止,為四重溪南側南勢湖及北側內埔聚落與溫泉村之主要聯絡道路。因目前本地區通行四重溪兩岸僅依賴屏 154 線懷恩橋一處道路通道,銜接至縣道 199
線,兩岸居民往來需繞道行走增加約 5 公里路程,加上四重溪溫
泉風景區吸引人潮,x 000 x之交通量成長,造成xx居民因繞道產生行車出入之危險性及提高旅程時間,為能提供更佳的道路服務品質並改善當地居民出入及生活安全,增加地區交通之可及性及便利性,並帶動當地及臨近地區觀光產業經濟成長,增加南勢湖地區聯外道路、導入溫泉地區觀光人口、強化運輸功能,有利地方整體經濟發展。本案在符合道路線形完整原則下,規劃 1
座跨河構造物,並將現有屏 154 線部分路段拓寬至 12 公尺,車道配置為雙向混合車道,以減少xxxxxxxxxxx,xxxxxxxx,xx當地及鄰近地區民眾通行皆有正面影響及助益,故本案徵收私有土地具合理關聯理由。
(二)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係經本府及委託專業顧問公司多次現場勘查後,考量當地地形條件、行車安全、排水施工工作性及未來發展等,擇損害最少之原則進行規劃設計,復經召開數次審查會議後始定線,採最小寬度 12 公尺設計(雙向混合車道),總長度約 548 公尺規劃道路範圍內各項設施配置,並於橋梁銜接道路處規劃側車道以便農民出
入,道路交叉出入口也會設置紅綠燈等道路管制設施,確保用路人行車安全,提高道路安全性、便利性及易行性,減少交通事故發生風險,並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採公有地優先利用原則盡量避免徵收私有土地,爰本府已以損失最少為原則作拓寬規劃設計,選擇最適當且對民眾損失最少之方案,用地勘選已達必要最小限度之範圍。
(三)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拓寬路段為四重溪北側溫泉村、南側內埔聚落及南勢湖聚落通行四重溪兩岸往來要道,目前因本地區通行四重溪兩岸僅依賴懷恩橋一處道路通道,兩岸居民往來需繞道行走懷恩橋,造成當地居民因繞道產生行車出入之危險性及提高旅程時間,加上四重溪溫泉風景區吸引人潮,xx 000 x之交通量成長,致交通流量於假日期間湧入大量人車,造成當地車輛壅塞、交通紊亂等問題,計畫透過新設跨河構造物、調整路寬及交通標(號)誌設立等,並與既有屏 154 線路段道路整體銜接,強化四重溪兩岸交通聯外道路、防災路線,強化xx村落路網,縮短南勢湖村至四重溪溫泉地區之路程。本案沿現有屏 154 線兩側拓寬為 12 公尺,已選擇對民眾侵害最少範圍為之,經評估此路線開闢後已儘可能減少拆遷,對公共利益最大,為達成計畫目標之最精簡設計下,目前尚無其他可替代之地區或道路。
(四)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為道路拓寬工程係屬永久性平面交通設施使用,為符合工程設計永續使用之目的,並保障公共利益,經評估應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所有權,倘未能以協議方式取得之土地,則仍需辦理徵收,以符所需。
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1)租賃、(2)設定地上權、(3)聯合開發、 (4)捐贈、(5)公私有地交換等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理由如下: (1)租賃:因興辦事業係作為永久性之平面道路供公眾使用,而租賃僅具一定時效之使用期限,租約屆滿勢必衍生相關爭議,故不
予採用。
(2)設定地上權:本案工程係屬永久使用性質,無法於一定時間歸還原土地所有權人,考量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及為符合長期使用需要,採租用或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均不符工程設施永續使用之目的。
(3)聯合開發:因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工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爰依本工程屬性,並不適合聯合開發。
(4)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
(5)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所取得之土地係作為交通相關設施使用,純屬道路拓寬工程,本府目前持有之財產,均有公共、公務或特定使用用途,依相關法令規定及現實狀況,以地易地尚無從辦理。
以上 5 種其他取得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業經本府於 109 年 7 月
27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議,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其無法達成協議部分,始依規定辦理徵收。
(五)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路段位置 | 方向 | 尖峰小時交通量 (pcu/hr) | 容量 (pcu/hr) | V/C | 服務水準 |
新屏 154 線道路闢建工程 | 往南 | 178 | 2800 | 0.13 | B |
xx | 000 | ||||
xx 000 xxx道 | 往東 | 280 | 2800 | 0.21 | C |
xx | 000 | ||||
xx 000 x | 往東 | 268 | 2800 | 0.19 | C |
縣道 199 線目前道路服務水準為D 級。舊鄉道屏 154 線(內埔路)目前道路服務水準為 B 級,本計畫新屏 154 線道路闢建後銜接縣道 199 外環道及舊鄉道屏 154 線,可使新屏 154 線在目標年服務水準維持於 B 級,且有效xxxx 000 xxx道之道路服務水準由 D 級改善為 C 級,抒解縣道 199 線外環道之車流,使大幅提升道路之運能及交通安全。
(外環道~外環道) | xx | 000 | |||
xx 000 x (車城~四重溪) | 往東 | 627 | 2900 | 0.43 | D |
往西 | 624 |
資料來源:屏東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新屏 154 線道路闢建工程提案計畫書,屏東縣政府,中
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五、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 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次徵收私有土地「新屏 154 線道路闢建工程」4 筆,面積約 0.052316 公頃,直接影響人口為土地所有權人約 8 人,影響地區人口數約 996 人,年齡結構:目前 20 歲以下佔 15%、21 歲至 40 歲佔 23%、41 歲至 65 歲佔 40%、65 歲以上佔 22%,另間接影響或工程受益對象為溫泉村、統埔、保力等車城地區及其他使用道路通行之不特定公眾。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計畫拓寬為 12 公尺,長度約 548 公尺,採沿既有道路兩側及農地、灌溉溝之邊緣,徵收部分農業土地及建築用地,徵收後相鄰農地仍可繼續維持原有用途使用。本計畫完成後,將改善道路服務品質,提高道路使用水準,並縮短四重溪兩岸村民及觀光人口通行距離及時間,可望導入溫泉地區觀光人口,增進南勢湖及內埔聚落對外交通連接方便性,有助於促進地方發展農業、觀光產業等,帶動地方就業人口的回流,健全就業結構提升人民安全及幸福感。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路線係利用既有道路拓寬,經本府及委託專業顧問公司多次現場勘查後,僅需拆除 1 間鐵皮倉庫,餘多屬簡易結構或為附屬構造設施,並無有居住事實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已盡可能將對原居民的影響降到最低,道路開闢完成後,可提升地區交通便利性,帶動工業區運輸效率,活絡地區之產業與增加相關經濟產值,藉以提高農、漁業、區域特產等之投資,
計畫周遭弱勢族群生活亦可一併獲得改善。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計畫新闢範圍為連結四重溪兩岸觀光人潮之要道,惟現況四重溪溫泉村與南勢湖村之聯絡xxxxxxx 000 x連接懷恩
橋增加約 5 公里路程,造成溫泉觀光據點發展僅侷限於溫泉村地區,鄰近南勢湖村地區因對外交通不便而缺乏觀光發展契機,不利地方整體經濟發展,新闢道路後將可減少居民因繞道造成之出入危險性,提高行車能見距離,縮短兩岸距離。未來規劃時也將考量道路交通安全,設置必要之交通設施,以維護民眾安全。而於施工期內也將落實灑水、路面清洗、交通管制等環境維護及交通維持等作業,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甚小,且完工後有助於該區域居民生命財產保護及環境改善。
(二) 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計畫道路興建後,因毗鄰農地有臨路優勢條件,有利其使用之便利性,對於附近居民土地價值亦將有所提升。本計畫完成後,亦可健全城鄉交通脈絡,改善民眾出入繞道遠行之苦,並期望帶動觀光發展,提高區域特產等之投資促進就業,增加部分稅收。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計畫為既有道路拓寬,沿線道路兩側大部分為農地或灌排水路,農地多種植稻米、洋蔥、火龍果…等經濟作物,且本工程已採損失最少方式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實際由農作改為道路面積不多,徵收後相鄰農地仍可繼續維持原有用途使用,故無影響糧食安全。本計畫改善後,將有助於農業生產區農路之對外連絡,促進農業產銷運輸,提升農業整體生產環境,確保糧食安全;案內農業用地並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為非農業用途使用。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1)本道路工程係屬地區性交通建設工程,為連結四重溪兩岸觀光人潮之要道,惟現況南勢湖村村民對外交通僅依賴村內道路經懷恩橋連接xxx 000 x,xx當地居民因繞道產生行車出入之危險性及提高旅程時間,一旦拓寬後,將為當地提供更好的道路服務品質,加強路網通行之順暢,有效提供區內就業人口至其他地區之工作旅次及農產品運輸之便捷,將促進該地區就業及繁榮,對於提升xx環境之就業條件有正面影響。
(2)本工程主要以既有道路拓寬改善,並儘量規劃使用既成道路及公有土地。既有道路拓寬,僅利用既有道路兩側部分帶狀農地,工程完工後可繼續維持農地原有耕作,並不影響本案土地所有權人耕作,故無因徵收計畫所致需輔導就業或轉業人口。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工程所需建設經費已列入屏東縣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8 年(104-111)計畫,用地費 12,521 仟元(由中央補助 10,643 仟元,地方自付 1,878 仟元);工程費 238,903 仟元(由
中央補助 203,068 仟元,地方自付 35,835 仟元),計畫總經費
251,424 仟元(其中央補助 213,710 仟元,地方負擔 37,714 仟元)。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計畫徵收用地範圍內僅減少些微等農業之產出,且無畜牧產業,故不影響林、牧產業鏈。本計畫完成後,有利當地農產品之運銷,減少運輸之時間及成本,對當地農產品產業鏈具正面之影響。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道路工程範圍已儘可能採沿既有道路兩側及農地、灌溉溝之邊緣徵收部分農業土地及建築用地,可達土地之完整利用,若不進行拓寬計畫,於假日時段對用路人及當地居民,無疑是長期暴露於行車、會車之不便中,本府藉由道路改善以維護聚落居民之交通安全,節省用路人旅行時間及行車成本,連結屏東
生活圈內道路系統,形成完整交通路網,拉近城鄉差距,活化郊區土地利用,達成區域整體規劃。
(三) 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工程勘選以既有道路拓寬並沿道路兩側改善,僅利用既有道路兩側部分帶狀農地,減少對當地環境之衝擊,工程規劃與設計將延續鄰近鄉村聚落之空間紋理,建立具特色的溫泉鄉景觀,並降低衝擊,維持景觀及城鄉之自然風貌。另本計畫道路拓寬路線位經非都市土地,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 109 年 11 月 2 日屏環綜字第 10934273800 號
函,本案申請開發長度為 0.548 公里開發位址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詳附件十四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公文。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計畫範圍內無公告之文化古蹟,徵收計畫對文化古蹟並無影響。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計畫係拓寬既有道路,施工期間也將依交通維持計畫盡量維持既有道路之通行,以減少對居民環境之直接影響,完工後將能提供更佳的道路服務品質並改善當地居民出入及生活安全,增加地區之可及性及便利性,並帶動當地及臨近地區觀光產業經濟成長,更可增加南勢湖地區聯外道路、導入溫泉地區觀光人口、強化運輸功能,並改善當地對外交通,對當地之生活條件或模式改變有正面之影響。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計畫係既有道路拓寬,現地多種植稻米、洋蔥、火龍果等經濟作物,目前尚未發現稀有物種,對於生態環境之改變影響不大,另本計畫經本縣環境保護局 109 年 11 月 2 日屏環綜字第
10934273800 號函,依環評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之拓寬規定,本案申請開發長度為 0.548 公里開發位址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長期而言對地方居民及往來人潮亦提供更佳的道路服務品質,改善居住環境品質,亦有助促進地區觀光產業,提升社會整體發展。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計畫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南勢湖聚落等地區往來之交通運輸,銜接至北側縣道 199 外環道,將路網服務範圍延伸至鄉村郊區,另現況溫泉村
與南勢湖村之聯絡路線須繞道縣道 199 線連接懷恩橋,造成溫泉觀光據點發展僅侷限於溫泉村地區,鄰近南勢湖村地區因對外交通不便而缺乏觀光發展契機,不利地方整體經濟發展,因此增加沿線聚落居民通行距離及時間。未來道路拓寬完成後,交通便利性及行車安全性將能大幅提昇,並可強化內埔聚落及南勢湖聚落防災救災道路的量能,降低產業運輸成本,帶動當地及臨近地區產業經濟成長,更可滿足假日往來各觀光遊憩景點之交通需求;又透過案內車道及附屬公共設施之適當配置及管理,亦有助於提升兩側景觀及居住品質,整合土地利用效能,提高兩側土地之市場價值,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皆有正面影響及助益。
(四) 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本計畫為鄉道道路拓寬計畫,符合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制定之永續發展政策綱領,「永續的經濟」層面中面向三:交通發展:議題一、架構台灣地區便捷交通網,並對偏鄉交通改善有所助益。為落實「永續的經濟」理念及因應「節能減碳」需求,本府乃依上開理念,研擬整體的交通運輸政策,以達區域整體規劃,促進土地完整利用,俾建構完整之交通路網,全面提升公共運輸效能,並提供優質永續之運輸服務,以永續屏東地區發展。
2. 永續指標:
公路運輸系統係民眾生活環境的一環,為確保用路人擁有安全、健康及舒適的運輸環境,本府計畫將道路進行拓寬至道路寬度 12 公尺,並依據以辦理用地取得及拓寬開闢,以降低交通旅行時間與成本,以達交通分流效果,強化道路運輸功能,並改善當地居民出入危險,以延長公共設施生命週期並提昇整體運輸網路運轉效率,建構地區便捷交通路網;在工程方面,將依國家「永續工程」目標,評估縮小營建規模,於施工階段時注意挖填土石方xx及減量,營建剩餘土石方與其他工程撮合交換或再利用,除了各種降低運輸工具所產生的空氣汙染及噪音防治措施外,並創造以人為本的運輸系統,重視行的安全,並能考量公路景觀與環境之調和,以減少對環境的衝擊,符合國家永續發展政策綱領及永續指標生活面之交通議題指標。
3. 國土計畫:
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有助於實踐國土空間策略計畫中「效率與效能」、「公平與均衡」、「多元與合作」等核心價值,並促進城鄉均衡發展及鄰近地區土地之有效使用。本道路拓寬工程係配合交通部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完工後將有助於區域交通運輸改善,疏解潮州至東港間之車流量,並xxxxxxxx,xxxx計畫之區域交通運輸整合規劃。工程用地屬農牧用地、水利用地、交通用地,徵收作交通事業使用後,將依規定一併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區域計畫。
(五) 其他因素:
本計畫道路新屏 154 線起xxx 000 x之外環道,沿四重溪往
南,跨越四重溪,終點至舊鄉道屏 154 線平面路口止,全長約 548
公尺,目前因本地區通行四重溪兩岸僅依賴懷恩橋一處道路通
道,兩岸居民及觀光客往來需繞道行走懷恩橋,增加約 5 公里路程,交通不便,故需進行道路闢建工程,本計畫主要興建一座跨河構造物銜接縣道 199 線之外環道與舊鄉道屏 154 線(銜接舊鄉道屏 154 線段屬道路拓寬範圍)並xxxxx 00x,xxxxxxxxxxxx,xxxx發展,並強化生活圈之交通運輸服務功能,促進整體生活圈的均衡發展,增加地區可及性及便利性,對當地及區域發展有實質效益。
(六) 綜合評估分析:
本事業計畫具備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 公益性:
(1)本計畫鄰近南勢湖及內埔聚落,為當地居民之主要進出道路,目前為單車道雙向通行,會車困難,道路狀況較差,造成當地居民與用路人交通安全問題,故本計畫目的係為強化鄉道運輸功能,以達交通動線順暢,透過雙向混合車道,提升本區域整體運輸效能及提供安全優良的行車空間有助於區域交通路網建構與交通節點聯繫。
(2) 本計畫有助於提升內埔及南勢湖聚落交通便利性,促進地方基礎建設,提供完善道路交通服務,改善生活機能,提高居住生活品質。
(3) 本次闢建道路路線,銜接至北側縣道 199 外環道,增加溫泉地區交通聯外道路、防災路線,強化城鄉間運輸機能,並縮短南勢湖村至四重溪溫泉地區之路程,透過運輸品質的提昇及健全交通路網服務,促進鄰近溫泉區地方整體發展繁榮。
2. 必要性:
本計畫闢建工程係為因應四重溪溫泉風景區吸引之交通量成長,目前因本地區通行四重溪兩岸僅依賴懷恩橋一處道路通道,兩岸居民及觀光客往來需繞道行走懷恩橋,增加約 5 公里
路程,交通不便,故需進行道路闢建工程,以xxxx 000 x
xxx 000 xxx道等四重溪地區路網,減少四重溪兩岸來往通行時間,改善道路服務品質,因此,考量到路交通路網完整,以提升整體交通運輸量能,確保道路服務品質,故本計畫確有其必要性。
3. 適當性:
本計畫徵收用地之劃定是以既有道路線型兩側拓寬道路所需用地為優先,並在符合道路線型設計下進行調整,減少私有地徵收及地上物拆遷,以促進周遭土地合理利用及產業運輸之餘將影響減至最小,且本計畫完成後,確可提升道路服務品質,建構完整交通路網,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xx居民生活條件,促進該地區對外聯絡,對整體區域之發展有益,故顯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故本案具有適當性。
4. 合法性:
本計畫業奉 交通部公路總局核定納入「屏東縣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補助辦理。另依本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之規定:「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必須者為限:...第 2 款、交通事業...」,綜前,故本案符合其興辦計畫之合法性。本案於申請徵收前,與案內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需用土地,因部分無法達成協議,考量實際需要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一) 用地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有建築改良物及農作物。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二) 本工程範圍內私有既成道路,均已列入徵收。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計畫道路新屏 154 線起xxx 000 x之外環道,沿四重溪往南,跨
越四重溪,終點至舊鄉道屏 154 線平面路口止,道路工程範圍外兩側大部分為河川、農地或灌排水路。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因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無須取得文化資產主管機關同意及辦理相關維護措施。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 本府業於 109 年 4 月 24 日、109 年 5 月 19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
方、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議會、屏東縣車城鄉公所、屏東縣車城鄉民代表會、屏東縣車城鄉溫泉社區發展協會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刊登新聞紙【109 年 4 月 28 日及 109 年 5 月 20 日等二天登於臺灣時報第 19、23 綜合資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 109 年 5 月 8 日及 109 年 5 月 29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臺灣時報】文件影本及張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二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 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本案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說明。
(三) 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9 年 5 月 19 日、 109 年 6 月 16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屏東縣政府、屏東縣議會、屏東縣車城鄉公所、屏東縣車城鄉民代表會、屏東縣車城鄉溫泉社區發展協會之公告處所,與村里住戶之適當
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 已於 109 年 5 月 29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9 年 5 月 8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9 年 6 月 16 日屏府地權字第 10921785100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本府以 109 年 7 月 15 日屏府地權字第 10926592000 號開會通知
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於 109 年 7 月 27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該協議價格委由不動估價師事務所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調查鄰近土地買賣實例等政府相關公開資訊,並斟酌土地使用管制、交通運輸、自然條件、土地改良、公共建設、特殊設施、工商活動、房屋建築現況、土地利用現況及其他影響因素等綜合考量後,推估出各宗地一般正常交易價格。而本府為期能提升民眾協議價購意願,減少補償價格爭議,併考量經費狀況後,爰簽奉核准以不動估價師事務所之評估市價(四重溪段 243-1 地號內等 4 筆之土地單價 1,400-1,500 元/平方公尺)做為本次協議價格(含本工程用地價購協調會說明資料、用地價購清冊、價格形成文件、協議價購同意書、協議價購契約書、所有權人應備之證明文件及其他徵收補償規定等),並附於上開開會通知單內一併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又為落實協議價購精神及保障各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俾利提早取得工程用地及進行施工,並提升用路人之安全性及便利性,增進所有權人與本府協議價購之意願,另於 109 年 8 月 25 日屏府地
權字第 10942649300 號函,再次函詢尚未同意價購之所有權人於旨揭簽約日蒞臨會場與本府洽商。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
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二) 申請徵收前,皆已併前開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並均已合法送達。其中王○○及尤○○ (已同意價購)等 2 人於協議價購會議中有意見之xx,除經本府及相關單位人員現場說明外,亦已載於會議紀錄中並個別函覆;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均無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復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
(三) 本府已依土地登記簿所載地址及本府 109 年 4 月 27 日屏府地權
字第 10915433100 號函向地政、戶政、稅捐機關查明最新地址及
其合法繼承人寄送通知。案內所有權人尤○○等 2 人經查業已死亡,就x得之繼承人寄發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xx意見機會;綜上,均已確實使土地所有權人有xx意見之機會並均已合法送達。
(四) 本案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與各土地所有權人以市價協議取得用地,經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所有權人鍾○○等 9 人同
意協議價購,價購總面積 0.073684 公頃,占用地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 58.48%;經調查協議價購不成的原因為: 原土地所有權人尤○○等 2 人因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經連絡後部分繼承人尚未表示意願或散居各地連絡不易,較難達成共識,占工程範圍內私有地面積 3.1%;土地所有權人王○○認為價格偏低,不願意出售,占工程範圍內私有地面積 35.52%;餘所有權人因個人因素無法辦理過戶或於提出xx意見期限未表示同意協議價購,占工程範圍內私有地面積 2.9%,致協議價購不成。故本府基於工程實際需要,始依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申請徵收。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附徵收土地清冊及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圖: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本案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十六、安置計畫:
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情形;因本案工程多屬農地,須拆
除之構造物僅有鐵皮屋 1 間,作為倉庫使用,其餘拆除均屬雜項物 (瓜棚…等),經查本案尚無因徵收致無屋可居住或情境相同者之情形,故無需辦理安置作業。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 計畫目的:透過新屏 154 線闢建工程可連接已完工之縣道 199 線外環道與南勢湖及內埔聚落村內道路,可縮短四重溪兩岸村民及觀光人口通行距離及時間,導入溫泉地區觀光人口,增進南勢湖及內埔聚落對外交通連接方便性及促進經濟發展。增加溫泉地區交通聯外道路、防災路線,強化城鄉間運輸機能,透過運輸品質的提昇及健全交通路網服務,促進鄰近溫泉區地方整體發展繁榮。
(二) 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 計畫進度:預定 110 年 3 月開工,110 年 12 月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約 900,041 元。
(二) 地價補償金額:730,041 元。
(三)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150,000 元。
(四) 遷移費金額:20,000 元。
(五) 其他補償金額: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 準備金額總數:新台幣 175,750,000 元。
(二) 經費來源及概算: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交通部公路總局「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公路系統) 8 年
(104-111)計畫」分項計畫書(第 11 次修正),核定總經費
251,424,000 元(計中央補助款 213,710,000 元、xxxxxxx
00,000,000 x),xxxxx 000 年 12,520,000 元、109 年
119,452,000 元及 110 年 119,452,000 元,經費預算尚足敷支應(詳如附本府 109 年度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108 年度總預算第 1 次追加(減)預算轉正、交通部公路總局核定文件影本)。
(三) 本案徵收土地宗地市價則依本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109
年第4 次評議委員會之評定市價補償其地價(四重溪段243-1 地號
內等 4 筆之土地單價 1,300-1,400 元/平方公尺) 。詳如後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市價之相關證明文件。
需用土地人: 屏東縣政府
代 表 人: 縣長 xxx
中 華 民 國 1 0 9 年 1 1 月
土地使用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
徵收土地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