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提供乙方以 WEB 或API 方式介接本系統,使用本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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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區塊鏈函證服務契約書
簽訂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金融區塊鏈函證服務」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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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契約書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提供乙方使用「金融區塊鏈函證服務」,雙方共同簽訂本「金融區塊鏈函證服務」契約書(下稱本契約),以茲恪遵:
第一條 名詞定義
x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 「金融區塊鏈資訊查詢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係指由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財金公司)所維運,運用區塊鏈技術之特性,介接有合作關係之函證回覆機構,提供金融區塊鏈函證服務之系統。
二、 「金融區塊鏈函證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係指透過本系統介接有合作關係之函證回覆機構,提供查核單位執行與受查企業間數位化之金融機構往來函證作業服務及企業授權服務。
三、 金融機構往來函證作業:係指查核單位之查核人員依據審計準則公報或內部控制制度有關規定,為驗證受查企業之金融機構往來紀錄所載事項是否確實,而向函證回覆機構發詢證函之查核程序。
四、 企業授權作業:係指查核單位之查核人員透過本系統向受査企業請求依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於本系統透過數位憑證;或透過紙本方式,授權金融機構進行函證作業事宜。
五、 查核單位:係指由受查企業委託辦理金融機構往來函證作業之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查核會計師、或經受查企業指定辦理該企業內部查核作業之單位。
六、 受查企業:係指授權查核單位與其往來之金融機構進行金融機
構往來函證作業之公司法人組織、非法人團體、獨資或合夥機構。
七、 函證回覆機構:係指介接本系統,且依受查企業之授權,填覆查核單位所提詢證函之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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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數位憑證:係指符合電子簽章法相關規定,並由憑證機構依法簽發之數位化憑證。
第二條 契約標的
x契約標的係指財金公司透過本系統與其介接有合作關係之函證回覆機構,提供乙方依本契約及本系統公告之相關作業規範,使用本服務。
第三條 應辦理事項
財金公司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 提供乙方以 WEB 或API 方式介接本系統,使用本服務。
二、 將乙方傳送之企業授權及詢證函訊息,透過本系統傳輸至函證回覆機構,並將函證回覆機構回覆訊息回傳乙方。
三、 本系統提供乙方使用本服務之相關諮詢服務。
甲方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 協助乙方就本服務申請專屬之數位憑證及於本系統辦理帳號註冊之作業。
二、 協助乙方聯繫財金公司有關使用本系統或本服務之相關諮詢服務。
乙方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 於使用本服務前須透過本系統完成帳號註冊及查核單位專屬數位憑證之申請作業,並應負責其註冊資料之正確性及真實性。
二、 於本系統提出詢證函前,須先完成受査企業之企業授權作業,並取得函證回覆機構就該企業授權內容查驗合格之結果。
三、 依本契約及本系統公告之相關作業規範所載內容,使用本服務。
四、 應妥善保管使用本服務所取得之詢證函回覆資料,且僅得於受査企業授權目的範圍內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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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應負責其查核人員帳號權限之控管及其於本系統輸入或上傳受査企業基本資料、詢證函之正確性及真實性。
第四條 協助義務
如因本契約之一方提供之訊息、資料發生錯誤或遲延,致與受査企業、函證回覆機構或財金公司等發生糾紛,應由可歸責之一方負責處理,惟他方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如受査企業就本服務之詢證函資料內容或於本系統執行之金融機構往來函證作業等事項有疑義或異議時,財金公司、甲方及乙方均應受理及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五條 契約期間
x契約存續期間,自簽訂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除任一方當事人於契約期間屆滿前三十天,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不續約外,本契約期間將自動延長一年,續約期滿後亦同。
第六條 特別聲明
甲方及財金公司均不擔保乙方指定之查核單位執行金融機構往來函證作業進行查核程序或內容之適法性及正確性。
甲方及財金公司均不擔保本契約函證回覆機構,回傳詢證函之時效性及該機構填覆內容之正確性。
本系統就乙方使用本服務之傳送軌跡,係以電子媒體形式保存 7 年。
因其他與本系統連線之電信事業其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方或財金公司之事由,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乙方之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甲方及財金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如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或延遲提供本服務所生之直接或間接損害或損失,甲方及財金公司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契約之任一方就本服務於資訊查詢作業及傳輸流程,應確保資訊加密、傳輸安全性及完整性。惟如有揭露自然人個人資料之必要者,並應依個 人資料保護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通知效力
雙方之通知,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得以信函、傳真、電報、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傳輸方式,送達於本契約所載地址或其聯絡人 EMAIL 及傳真號碼,始生效力,嗣後地址如有變更者,他方未為通知變更地址者,不影響一方通知送達效力,屬營業登記所在地,未依法變更登記者,亦同。
聯絡人姓名、電子郵件及電話如下:
一、甲 方 二、乙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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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姓名:
聯絡人姓名:
E-MAIL 郵址: E-MAIL 郵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
傳真號碼:
第八條 費用及付款方式
一、財金公司自本契約簽訂日起,按季依乙方經由本系統使用本服務取得函證回覆機構成功回覆之「詢證函件數」計收本服務費用(含營業稅),並由甲方代理收款。
二、計價方式
(一)本服務按新臺幣計價,以每家受查企業往來銀行之分行,按查核基準日之詢證函案件數為計收單位。
(二)每詢證函案件於「3 個營業日(含)內」回覆者,每件計收 24
元;「3 個營業日以上」回覆者,每件以 16 元計收。三、詢證函回覆日數之計算原則
(一)本契約回覆日數以「臺北市金融機構營業日」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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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契約回覆日數之核算係指自查核單位發送函查交易至本系統之次營業日起,至函證回覆機構回覆止之營業日數。
(三)查核單位若於查詢當月前 5 個營業日(含)內查詢前一個月資
料,則一律以該當月之第 5 個營業日作為起算日。
乙方□同意□不同意 授權自乙方於甲方開立之帳號: 內扣取乙方應付之本服務費用,如乙方之帳戶餘額不足抵扣時或不同意授權扣款者,應依甲方通知繳款方式另行繳付。
財金公司核定之收費標準與計費方案或嗣後修訂之內容,甲方將於新費率計費日前 30 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乙方。
乙方如不同意前項收費標準與計費方案得終止本契約,但應於預定終止契約日前 15 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前以原費率計算之。
第九條 資訊安全
任一方為履行本契約之必要,於存取或使用本系統或他方相關資訊資產或電腦軟硬體時,應依他方相關作業程序辦理,並應注意就其軟體安裝、資料存取與使用相關資訊資產或電腦軟硬體設備過程中,防免第三人可能利用本系統連結之相關渠道進行駭客攻擊、病毒植入、惡意程式等其他任何不法方式之行為致雙方或本系統受有侵害之虞。如有致生資訊系統異常或資訊安全事件、安全弱點或受攻擊情事等,或有違反財金公司主管機關對資訊安全政策之虞者,該受影響之一方應儘速通知他方,除應立即採取必要措施解決或減輕行為,並應提供詳細之報告於他方,由雙方進一步研討並同意所應執行之緊急應變作業、防止事件擴大、保全證據、災害復原等相關處理。
第十條 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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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一方揭露予他方有關本服務之文件、資料、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文字、說明、規格、圖畫、圖片、圖形、程式、檔案、頁面設計、網站規劃與作業安排等,其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專門技術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屬資訊揭露方或其他權利人所有,他方不得據為己有而以自己或他人名義申請相關之智慧財產權。且非經資訊揭露方或其他權利人事先書面授權同意,資訊接收方不得重製、改作、編輯、出租、出售、散布、公開傳播、公開播送、公開上映、進行還原工程、解編、反向組譯、拆解。
本契約相關設備、系統,其所有權及相關智慧財產權歸屬擁有系統之一方各自所有,擁有系統之一方於不影響他方本契約權益之前提下,得各自為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系統等行為,毋須經他方同意。
如發生第三人主張侵害其專利權或著作權等相關權利時,因可歸責於一 方之事由者,該可歸責之一方應協助他方從事有關之和解談判及提出抗 辯等,並償付和解費用或一切經法院判決確定由他方負責之費用及賠償。
本條約定,不因本契約期滿、終止、解除或其他原因之失效而免除。第十一條 保密義務
x契約存續期間,本契約資訊接收方(下稱接收方)於過去、現在或將來,因締結、履行本契約所知悉或持有資訊揭露方(下稱揭露方)業務或營運上載明為機密或雖未載明為機密但性質上屬於機密之資料或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說明、規格、程式、網站規劃與作業安排等紀錄、文件、物品、電子檔案及其傳輸資料,或與營業秘密之相關文書等,均屬本契約之機密資訊。
前項機密資訊不包括下列資訊:
一、 機密資訊於揭露時或其後已公開為眾所周知之文件或資料,且無可歸責於接收方之事由者。
二、 由接收方未接觸機密資訊之人獨立研發所得者。
三、 由揭露方將機密資訊,對外公開宣示解除其機密性者。四、 依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應揭露機密資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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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方就本契約之機密資訊,應嚴格限於本契約目的範圍內使用,接收方除為執行本案之需,而向其有必要知悉該機密資訊之合夥人、員工、代理人、受僱者、使用人、履行輔助人揭露者外,不得將機密資訊洩露、交付、重製、節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移轉予第三人,對外公開或私人發表,或為自己或第三人為本服務以外之使用。接收方如因可歸責之事由導致揭露方及第三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接收方應確實要求並監督其人員(包括但不限於合夥人、員工、代理人、受僱者、使用人、履行輔助人),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遵守本契約保密義務,並應對其人員因違反前開保密義務造成揭露方或第三人受有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雙方於履行本契約期間,如有涉及個人資料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等規定確實辦理,任一方如因違反法令規定或其當事人間約定,為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等情形者,並應自負民刑事及行政責任。
前各項等保密義務,不因本契約期滿、終止、解除或其他原因之失效而免除。
第十二條 契約之終止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除有下列事由,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契約外,任一方如欲終止本契約,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終止之一方應於終止日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他方,並經他方書面同意,始得終止,本服務費用計算至契約終止日止:
一、 因法令變更、不可抗力或有違反法令之虞,或非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本契約主要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者。
二、 聲請、被聲請或被命令為解散、歇業、重整、破產、清算、併購,或受假執行、假處分、假扣押、被合併者,或因營業讓
與,致本契約不能履行者。
三、 違反本契約之約定,並於他方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後,仍未於期限內補正或完成改善者。
四、 欠繳本服務費用達三個月之數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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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任一方或乙方查核人員有收受佣金、回扣、賄賂或其他不當利益,或涉及刑事犯罪之情事者。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因前項第三款事由,他方除得終止本契約外,並得向違約方請求損害賠償(包括但不限於他方因本契約而涉訟之合理律師費用)。
第十三條 誠信經營條款
雙方應基於公平、誠實、守信、透明原則從事商業活動,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同意下列事項:
一、任一方知悉有人員違反禁止收受佣金、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之情事時,應立即據實將此等人員之身分、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之方式、金額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告知他方,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他方調查。一方如因此而受有損害時,得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二、任一方於商業活動如涉有不誠信行為之情事,他方得隨時無條件終止本契約。
第十四條 損害賠償
任一方若有違反或未善盡履行本契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違反相關法規、保密義務或侵權行為等),致他方蒙受損害者,概由可歸責之一方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契約移轉
任一方非經財金公司或他方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未經財金公司或他方書面同意,而逕行移轉者,對
財金公司或他方不生效力,並得為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事由。第十六條 契約效力
x契約自簽訂日起,取代簽訂日前有關本服務之一切口頭及書面之同意或約定事項,雙方並依誠信原則為履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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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契約如有補充或修正,除法律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經雙方書面同意或以換文方式為之後,始生效力。
前項補充或修正部分若有與本契約條款之內容或其解釋牴觸或不一致者,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以外,應以最新之增補契約或換文內容為優先。
本契約各條款之標題不影響本契約各條款內文之實質意義及其解釋。
任一方在任何情形下,對本契約任何條款所載權利不予主張或遲延主張時,該項作為或不作為,不得解釋為對該條款或對本契約其他條款所載權利之拋棄。
本契約一部或任一條款無效或無法執行時,除該一部無效或無法執行之部分外,本契約之其餘部分應繼續有效。
第十七條 準據法/訴訟管轄
x契約之準據法,依中華民國法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律規定解釋。
雙方因本契約或違反本契約衍生之任何糾紛或爭議事件時,除法律規定具管轄權之法院外,同意以臺灣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八條 契約書本
本契約書正副本壹式肆份,由雙方簽署後生效,雙方各執正副本壹份為憑。協議文字之記載以正本為準。
(下接簽署頁)
立契約書人甲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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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理 人: 分公司經理 地 址: 統 一 編號: 公 司電 話:
乙 方
名 稱: 簽約代表人: 地 址: 統 一 編號: 公 司電 話:
簽 訂 日 期: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