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門牌(或基地之土地標示) 建物名稱 出租標的樓層 估計面積 備註 高雄市旗山區延平一路 507 號 旗山分隊 建物屋頂上方 約 290M2 如附圖,斜線 部分為不裝設。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旗山分隊辦公廳舍建物屋頂設置太陽能發電設施」租賃契約書
出租機關: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雙方同意訂立本租賃契約,約定條件如下:第一條 x租賃契約用詞定義如下:
一、太陽能發電設備:係指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九款所定義之發電設備。
二、KWp(瓩):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第二條 租賃範圍:
一、租賃標的物(以下簡稱租賃物):
房屋門牌 (或基地之土地標示) | 建物名稱 | 出租標的樓層 | 估計面積 | 備註 |
xxxxxxxxxx 000 x | 旗山分隊 | 建物屋頂上方 | 約 290M2 | 如附圖,斜線 部分為不裝設。 |
二、前款租賃物之租用,不得違反民法、建築管理法令、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之規定。
三、乙方於租賃物上設置太陽能發電設施,建置前須提供完工模擬示意圖供甲
方審閱,經甲方同意後始得建置。
四、乙方於租賃物上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須符合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
校營繕工程工地環境管理須知及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第三條 租賃期間:
一、自民國年月日(合約生效日,即公證日、簽約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共計
119 個月,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消滅,甲方不另通知。
二、乙方於租賃期間內未有重大違反契約事件,得於租期屆滿前 3 個月內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續租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始得優先續租 1 次,續租期以 119 個月為限;未於期限前提出申請者,視為乙方無意續租。
三、乙方未於期限前提出續租申請或租期屆滿未獲同意續租時,應拆除相關 設備,回復租賃物原狀後返還甲方,逾期未拆除相關設備並回復原狀者,乙方不得主張民法第 451 條之適用且應繳納月租金 3 倍之違約金,甲方 得代為履行,相關費用得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不足部份再向乙方求償。
第四條 建築物使用限制:
一、租賃物僅限作為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使用,不得供任何其他用途,若乙方違反約定,經甲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乙方改善,逾期未改善時,甲方得終止租賃契約,並沒收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及租金。
二、乙方於契約解除或終止時,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依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三、租賃期間有關租賃物安全維護、設備維護管理及公共安全意外之防護均由
乙方負責。其造成人員傷亡、財物毀損或甲方建物、設備受損,應由乙
方全權負責,若因此造成甲方被訴或被求償者,乙方應賠償甲方所受一
切損害,其損害金額得自履約保證金扣抵,不足部分再向乙方求償。四、乙方在租賃範圍內設置太陽能發電設備,應由乙方出資興建。興建期間所
發生之侵權、環保、人員傷亡、意外事件等,均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若因而致甲方損害者,甲方得就損害金額請求乙方賠償,其損害金額得自履約保證金扣抵,不足部分再向乙方求償。
五、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將租賃物轉讓第三人,亦不得轉租、轉借或以其他名義供第三人使用。
六、乙方對租賃物應盡善良管理人之保管責任,如因故意、過失或施工不良致房屋及其他設備損毀時,經甲方同意之期限內修復完畢,修復期間之租金照計,逾時未處理時,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並由乙方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絕無異議,其損害金額得自履約保證金扣抵,不足部分再向乙方求償。
七、租賃物有前款損毀情形需修繕時,其修繕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不得抵償租金或要求甲方任何補償。乙方不履行租賃物之修繕義務者,甲方得代
為履行,其相關費用甲方得自履約保證金扣抵,不足部分再向乙方求償。第五條 甲方於租賃期間因租賃物之出租致衍生加徵之地價稅、房屋稅與其它法
定稅捐應由乙方負擔。
第六條 租金繳納方式:
一、租金應於合約生效日起算,乙方需於得標翌日起 30 日內先繳納自合約生效日 ( 年 月 日) 起至 年 月 日之當年度剩餘月份租金計新臺幣 元;邇後自次年度起於各年度三月底前完成繳納該年度之租金新臺幣 元,另最後一年度三月底前繳納該年度剩餘月份之租金新臺幣 元,全案租金合計新臺幣元整。由乙方於每年三月底前主動向甲方繳納,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依民法第 122 條規定順延之。
二、匯款資料如下:(高雄銀行公庫部,帳號:102-103-06421-7,戶名:高雄市政府消防局保管金專戶),匯款費用由乙方支付,甲方應於收取款項後 15 日內開立收據予乙方。
三、乙方於承租期間內地址若有變更時,應即書信通知甲方更正,如未通知,
致甲方依租賃契約所載地址寄發被退回,不另行補寄。
四、如乙方逾期未繳租金,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繳納並加計違約金,乙方應於甲方指定期限內繳納完畢。若該期租金逾期達 3 個月並經催告後仍未繳納者,甲方得終止契約。
第七條 違約金計算方式:
一、乙方違反第六條租金繳納期限時,應依下列各款加收逾期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 1 個月者,依欠額百分之十。 (二)逾期繳納在 1 個月以上,依欠額百分之廿。
二、乙方違反第十條第四款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依應繳之保費百分之百,並限期於 2 個月內回復原保險契約內容,若有違反,甲方得終止租約。
第八條履約保證金:乙方應於簽約時繳納履約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整或以等值銀行定期存款單質押予甲方作為保證金。
第九條履約保證金退還方式:
一、契約關係終止或消滅時,乙方如無違約,並將租賃物回復原狀返還甲方且無其他待解決事項後,三十日內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
二、租約期滿、契約終止、契約解除或因其他原因使租賃關係消滅後,乙方如未依契約或甲方催告期限返還租賃物,由甲方沒收履約保證金,如因而致甲方受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條保險:
一、乙方應於簽約日起 30 個日曆天內辦理履約期間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
每一場所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不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不低於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 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二、乙方應於履約期間辦理產物保險(包含但不限於颱風、火災或地震險等),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其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備因颱風所造成人
員傷亡、財物毀損或甲方建物、設備受損,應由乙方全權負責。
三、保險期間自合約生效日起至租期屆滿之日止,如有申請換約續租者,保
險期間比照順延。
四、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視為乙方違約。
五、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六、乙方向保險人索賠所費時間,不得據以請求延長合約期限。
七、乙方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八、保險單正本 1 份及繳費收據副本 1 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甲方收執。第十一條終止租賃契約: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甲方得不經預告逕行終止契約,且乙方不得向甲方求償:
(一)乙方違反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經甲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乙方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二)乙方違反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經甲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乙方改善,而
逾期未改善者。
(三)乙方違反本契約規定或重大違反法令致嚴重影響其經營能力或甲方聲譽者,經甲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乙方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
(四)乙方使用租賃物違反法令規定者。
(五)乙方將租賃物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提供他人使用。
(六)乙方將租賃物作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七)乙方於使用租賃物上之設備不完善或作業不當,引起民眾抗爭或造成甲方或第三者損失。
(八)因租賃物全部或部分須拆除或改建者。
(九)乙方經法院裁定重整或宣告破產,進行破產法上之和解,或因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停業或歇業者。
(十)乙方使用租賃物之行為違反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十一)其他合於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予終止契約者。
(十二)其他違反本契約規定事項者。
二、政府因重大再生能源政策改變,致影響本契約之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終止本契約,租金應按實際使用期間計算,無息找補。
三、履約期間如遇法令變更、都市計畫、甲方配合政府實施國家政策必須收回全部或部分租賃物時或甲方因業務需要須收回全部或部分租賃物自用時,甲方得於通知乙方 3 個月後終止契約,惟租金按實際使用期間計算,無息多退少補。
四、甲方依第一款所列事由之一終止租賃契約,因可歸責於乙方者,乙方已
繳之租金、履約保證金由甲方沒收,乙方不得請求返還,其因而致甲方
受損害者,甲方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五、乙方於租期屆滿前終止本契約者,應得甲方同意後,始生終止效力。甲方同意終止契約後,乙方已繳交之租金、履約保證金由甲方按未履約期間比例沒收,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租賃物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申請核准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甲方得解除契約之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交易所生之損失。乙方已繳交之租金、履約保證金由甲方無息返還。
第十三條乙方租賃建築物不得主張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之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乙方不得以本契約之租賃權作為財務上或債務上設定質權擔保或其他
類似使用。
第十五條乙方於租賃物上建置太陽能發電系統,並需同時於設置之建築物明顯處設置液晶顯示屏,顯示每日發電度數及節碳量。
第十六條租賃期間如遇甲方發現有耐震或結構補強或防水或隔熱或其他工程之需,須遷移或拆除該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乙方應無償配合,俾利工程遂行,並俟工程完工後再予復原。
第十七條契約公證:
一、乙方應給付之租金及違約金未依期限給付者,乙方同意甲方得不經訴訟程序逕為強制執行。
二、乙方應於本契約簽約日偕同甲方就前款事項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含所屬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公證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八條租賃契約生效及修改,權利之行使:
本契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契約條款之變更、修改應經甲、乙雙方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契約任一方,如於任何時刻未行使其依 x契約應享有之權利,不應視為放棄該權利或其他有關之權利,亦不應 視為嗣後不得行使此等權利。
第十九條契約之解釋及管轄法院:
一、本契約任何條款或約定有無效原因,如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其他條款應不受影響而仍完全有效。契約附件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與契約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二者如有不同約定者,以本契約為準。
二、本契約及其附件構成甲、乙雙方當事人之完整契約。
三、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適用民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四、因本契約所生或與本契約有關之訴訟,甲、乙雙方當事人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條送達地址:
本契約所為任何意思表示之送達均悉以本契約書所載之地址為準,一方如有遷移或改變者,應以書面通知他方,否則如有拒收或無法送達之情形而致
退回者,悉按第 1 次附郵寄送通知之日期,視為已合法送達。
第二十一條契約份數:
本契約正本 3 份,由甲乙雙方及公證處(公證人)各執 1 份;副本 4 份,由甲乙雙方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經簽章生效後。副本與正本如有不符者,以正本為準。
施工及維護期間注意及配合事項
一、 吊裝注意事項:進行模組、支撐架等吊裝作業,應做好安全防護圍籬措施,慎防墜落
及誤觸高壓電線,並應指派工程人員 1 至 2 員進行現場監工及指揮。
二、 交流路徑及外線路徑施工方式確認:應依照規劃設計圖說與甲方進行施工前檢討光電設置區域及現場管線路徑位置確認,新設 KWH 臺電電錶箱及臺電外線開挖位置確認。
三、 施工時間確認:進行鑽孔及吊裝或灌漿作業需事先告知甲方,雙方進行施工時間確認。
四、 盥洗室及垃圾處理規定確認:於當日工程結束後,必須將施工區域環境及使用過之廁
所清理乾淨並且將垃圾帶出。
五、 其他補充事項:
(一) 工程人員於設置案場之辦公場所內,如有下列影響公務辦公之行為,如經發現,甲方有權要求該人員不得再進入該場合工作:
1. 禁止吸菸及須避免嚼檳榔,嚴禁亂丟菸蒂及亂吐檳榔汁。
2. 禁止飲用含酒精類飲料。
3. 於施工及維護期間中人員不得打赤膊,且只限定於施工及維護範圍內活動。
(二) 工程人員須聽從甲方人員之指示,非經同意車輛不得入內,如有任何需求應事先洽甲方聯絡窗口人員協助協調後依指示辦理,並嚴禁破壞或擅自移除該場所之門禁設施。
(三) 工程人員於施工時應做好一切必要之防範,以避免有任何物品飛落物砸傷第三人,
造成人員傷亡、財物毀損及xx髒亂。
(四) 太陽光電模組支撐架 (含水泥基(墩)座)安裝施工注意事項:
1. 太陽光電模組支撐架與基座安裝時,應避免損壞屋頂防水隔熱等建築或設施,如造 成損壞,乙方應負完全修復責任並確保不得產生屋面漏水情形,修復費用由乙方負 擔,並不得請求抵扣租金或要求甲方補償。水泥基(墩)座型式,請於規劃設計時,預留排水孔徑或排水邊溝或預埋排水管(*實際以案場現況洩水坡度及方位考量),以使水路暢通,避免造成積水,致有發生漏水之虞。
2. 屋頂樓地板之現有設施(如水塔等),為達前項設置之需求,必須遷移者,應經甲
方同意後遷移至適當地點,遷移設施費用由乙方負擔。
(五) 於進出設置案場應配合甲方入場防疫消毒之規定(如有)。
(六) 施工及維護作業不可違背相關法令之規定,諸如勞基法、工安法規、消防法規、配電規則、營建法規、建築技術規則或太陽光電相關法令。
雙方辦理續租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雙方須重新簽訂租賃契約書。
二、 續租年限:自原租賃期間屆滿次日起最長以 9 年 11 個月為限。
三、 如同意續租,則租金依原契約條件或依台灣電力公司最新公布之太陽能躉售電價與
109 年太陽能躉售電價增減比率,以作為租金調整基礎。
立契約書人
甲方
出租機關: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xxx
地址:xxxxxxxxxx 000 xxx:00-0000000
乙方
xxxx: xxxx: xxxxx:xxxxx:xx:
xx:
xxxx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