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 11N00247404X2022801
上海广播电台整点报时广告投放项目的合同
合同统一编号: 11N00247404X2022801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中共上海市金山区委宣传部 乙方:上海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金山大道 2000 号 0 xx 0 x xx:/
xxxx: xxxx:000000
电话:000-00000000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 传真:
联系人:xxx 联系人:xx
合同有效期: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上海广播电台整点报时广告投放项目》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期双方共同遵守:
一、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1、本项目宣传音频策划与制作,其中包含两个宣传内容:
(1)公益报时(单整点)
(2)文化短音频(25 个主题) 2、广告播出
上海新闻广播 FM93.4/AM990 | 公益报时(单整点) 约 06:59 08:59 10:59 12:59 14:59 16:59 18:59 20:59 | 20 秒 | 230 | 全年工作日 |
上海新闻广播 FM93.4/AM990 | 文化短音频(10 个主题) 9:57、13:57、17:57、20:57 | 150 秒 | 180 | 1 月 1 日起连续播出 180 天 |
x实际播出时间、次数、点位、投放天数有所调整,则以双方书面确认的安排为准。二、服务要求
1、根据金山区委宣传部提供的主题材料,撰写音频文稿。严格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播出时间、次数、点位、投放天数等内容安排播出。
2、如乙方就节目播出时间、内容作出调整通知,导致无法按时播出节目,应提前甲方,并按双方协商确认的调整时间安排播出。
3、如出现错播、漏播情况,按 “错一补一、漏一补一”的方式给予补偿服务。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合同总金额为: 1730000 元(大写:壹佰柒拾叁万元整整)
2、合同生效后,于 2023 年 5 月 31 号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价的 100%。
3、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上海莘松路支行开户名:上海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账 号:31050180470000000348
乙方应于甲方付款后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内容为:服务费。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当提供短音频制作的史料素材资料。
2、甲方保证对其提供的素材资料享有合法权利或已取得合法授权,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最终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3、甲方应当及时、全额支付约定的委托费用。
4、甲方应为乙方制作播出音频提供实质性便利条件。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完成音频的制作播出与交付并保证音频的质量。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本项目短音频制作的方案策划、素材采集、音响合成等全部制作流程,并保证按照双方确认的具体制作要求按时按质完成。
2、乙方负责本项目音频的完整播出流程。
3、乙方确保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 SMG)播出管理制度的情况下播出本协议约定内容。如 SMG 或上级主管部门就节目播出时间、内容作出调整通知,导致乙方无法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播出节目的,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尽最大努力根据通知进行修改,在双方约定的合理时间内另行安排播出。
4、乙方有权获得本合同约定的委托费用。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与制作播出音频相关的资料及便利条件。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音频延迟或延误,则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6、因甲方提供的素材/资料的权利瑕疵引起的侵权或纠纷,由甲方独立承担一切责任。六、共同承诺
1、甲、乙双方分别向对方承诺,除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外,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式利用对方的影响、品牌或商誉(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对方名称、商标、域名、网站名称、电视频道、音频名称等)推广自己或第三人的产品或服务;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乙方合作伙伴或类似名义对外进行宣传,并且不得使用乙方及其关联公司、频道、频率、音频、栏目的名称、LOGO、商标或其他标识。
2、非经一方书面许可,相对方不得将其所知悉的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息泄露给任何第
三方,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本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七、保密义务
1、除相关方作出明确书面之相反表述,甲、乙双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向另一方提供或允许另一方知悉的信息均属于该方的机密信息;
2、无论公开的原因为何,本合同一方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和资料,从公开之日起即不再属于机密信息;
3、非经一方书面许可,相对方不得将其所知悉的机密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本合同各方应负责约束其雇员同样应当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所约定的所有保密义务;
5、一方在下列情形下披露或/和使用另一方之机密信息的,不应被视为违反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
(1)为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所需;
(2)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需披露的;
(3)另一方书面允许向第三方披露的。
6、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本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八、违约责任
1、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费用的,乙方有权按逾期支付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追索逾期违约金,并有权暂停音频制作播出;甲方拖延支付每期款项超过 2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甲方应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 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交付音频经甲方确认,或未按时播出的,应按合同金额的的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 20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 30%向甲方另行赔偿损失。
3、除本合同所明确载明之违约行为外,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按照本合同项下所涉之总标的额承担违约金。
4、如任何一方违约,经守约方书面通知其纠正后 30 天内仍不能消除违约状态,则视为该方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如违约方向守约方按本条第 1 项或第 2 项约定所承担的违约金数额尚不足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则就前述不足部分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补足。
6、本合同项下所约定之实际损失系指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经济利益的减损、守约方为证实违约方之违约行为所支出的各项调查取证、公证费用,守约方为寻求救济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
九、xx条款
1. 双方同意,在签署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将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禁止与乙方所属行业相关的xx从业方面的法律,特别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xx行为若干规定》(下称“上述规定”)。上述规定第二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
必须xx从业、做到以下“六个严禁”:
(一)严禁从事各种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活动;
(二)严禁参与发行量、点击量、票房、收视收听率、广告投放量等业务数据造假;
(三)严禁违规使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资金滥发补贴、奖金、劳务费;
(四)严禁在未实际参与创作的非职务作品中以创作者身份署名;
(五)严禁借审批许可、评奖评估、出版发行、音频制播、广告经营、设备采购等职务便利收受管理服务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钱物及其他好处;
(六)严禁利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业资源牟利或向特定关系人输送不当利益。
任何对本条的违反将构成本合同项下的严重违约。此外,乙方人员不得使用任何手段诱使甲方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否则,即构成乙方严重违约。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十、不可抗力
1、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均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既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山爆发等,也包括某些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罢工、国家有关政策的改变等;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就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书面通知另一方,且应当在十五(15)日内向相对方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对该不可抗力事件之证明文件。待不可抗力消除后,如本合同有继续履行之可能,双方应当尽快书面确认是否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各项义务。
十一、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2、因本合同或/和本合同的履行引起的任何分歧和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本合同项下的有关事宜另行达成合意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该等书面文件应当作为本合同之附件,系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1:1、本项目宣传音频策划与制作,其中包含两个宣传内容:
(1)公益报时(单整点);
(2)文化短音频(10 个主题)
2:2、乙方应于甲方付款后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内容为:服务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2022-12-28 日期:2022-12-28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