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HBZLT-2019-WH-239
武汉市政府采购项目
规划处 2019 年规划扶贫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类)
项目编号:HBZLT-2019-WH-239
采 购 人: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采购代理机构:湖北中联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时间:二零一九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磋商邀请函 4
第二章 磋商须知 7
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
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 12
一、总则 12
二、磋商响应文件 14
三、磋商程序 18
四、评审 20
五、成交事项 20
六、合同授予 21
七、履约验收 22
八、政府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投诉 23
九、政府采购政策 25
十、代理费用收取标准 25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26
二、其他要求 28
第四章 评审方法、评审标准 29
一、评审原则 29
二、评审办法 29
三、磋商评审程序 29
四、评分细则 36
五、成交办法 38
第五章 合同书(参考格式) 39
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40
一、封面及目录 41
二、评分表对照索引 42
三、资格证明材料 43
1.资格证明文件 43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4
四、价格部分 45
3.磋商函 45
4.报价表 47
5.附件①中小企业声明函(非中小微企业请勿填写本声明函) 48
附件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请勿填写本声明函) 51
6.磋商分项报价表 52
7.相关人员费用明细表 53
五、商务部分 54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4
9.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5
10.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及证明文件 56
11.拟派项目经理履历表 57
12.拟投入项目组人员一览表 58
13.商务偏离表 59
14.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格式自拟) 60
六.技术部分 61
15.技术响应、偏离说明表 61
16.服务方案 62
17.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格式自拟) 63
18. 武汉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64
第一章 磋商邀请函
依据武汉市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单(编号:J19074923-5126)的要求,湖北中联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的委托,拟就其规划处2019年规划扶贫项 目以分散组织形式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磋商。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编号: HBZLT-2019-WH-239
(二)项目名称:规划处 2019 年规划扶贫项目
(三)采购预算:180 万元(含财政资金 180 万元,其他资金 0 万元)
(四)项目内容及需求:
1. 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共分 1 个项目包,具体需求如下。详细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见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内容。
第 1 包:
(1)项目包编号:1
(2)项目包名称:规划处 2019 年规划扶贫项目
(3)类别:服务
(4)用途:扶贫规划
(5)数量:1(项)
(6)简要技术要求:
(7)采购预算:180 万元
(8)期限( 服务期 ):合同签订后 90 个日历日内
(9)质保期:0( 年 )
(10)其他:/
2. 供应商参加磋商的报价超过该包采购预算金额的,其该包磋商报价无效。
3. 参加多包磋商的相关规定:/。 4.供应商如需查询技术要求可将您的联系方式发送至联系索取,也可直接到我处
查阅磋商文件。 5.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4)具体约定详见本项目磋商文件核减办法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各包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无不良记录及失信记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以投标截止当日查询结果为准);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 1 包:/;
(三)如国家法律法规对市场准入有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以上资格要求为本次招标供应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参加各包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满足资格要求中的对应各包的所有条款,并按照相关规定递交资格证明文件。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一)获取时间:2019-8-8 至 2019-8-14(北京时间每天上午 09:00~12:00、下午 14:00~17:00,法定节假日以及休息日(周六,周日)除外)。
(二)获取地点:xxxxxxxxx 00 x 0 x报名接待室。
(三)获取方式: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应当在获取时间内,携带资格证明材料领取磋商文件。 1.法定代表人自己领取的,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领 取。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领取。
3.其他报名相关资料和要求:领取磋商文件时,投标单位必须携带供应商资格条件中规定的资质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复印件不退),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整,售后不退。
四、磋商响应文件送达地点及截止时间
(一)送达地点:xxxxxxxxx 00 x 0 x
(二)截止时间:2019 年 8 月 20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五、磋商地点及时间
(一)地点:xxxxxxxxx 00 x 0 x
(二)时间:2019 年 8 月 20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届时敬请参加磋商的代表出席磋商仪式。
六、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为 3 个工作日(从发布公告次日开始计算)。七、联系事项
采购人联系方式:
名 称: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地 址:
联 系 人:xxx
电 话:027-82866377
传 真:/
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名 称:湖北中联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 00 x 0 x 联 系 人:xx、xxx
电 话:027-85492633/027-85492605
传 真:/
八、信息发布媒体
(一)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
(二)武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
(网址:http://27.17.40.162:8000)
(三)其他
(网址:湖北政府采购网)
湖北中联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19-8-6
第二章 磋商须知
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项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项目名称 | 规划处 2019 年规划扶贫项目 |
2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3 | 招标范围 | 按照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完成项目的实施和相关 服务等。 |
4 | 采购人 | 名称: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地址:xxxxxxx 000 x联系人:杨科长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5 | 采购代理机构 | 代理机构:湖北中联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 00 x 0 x 联系人:xx、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 |
6 | 监管部门 | 武汉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
7 | 投标货币 | 人民币 |
8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①.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③.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④.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⑥.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⑦.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须提供审计单位盖章的 |
完整版报告;磋商供应商如为事业单位,提供资产负债表即可。2.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3.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 担保函的)(上述资料三选一)。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①.投标截止时间 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缴纳凭据。
②.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缴纳凭据。
③.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
据。
④. “税收缴纳凭据”的形式: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5、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①.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
(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
②.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
③.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④.“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的形式:社会保险缴费发票、专用收据、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 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7、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
料。 8、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投标文件构成材料。 9、投标文件应按顺序编制页码且页码需与目录一一对应。
特定资格条件: 1、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无不良记录及失信记录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以投标截止 当日查询结果为准)。 | ||||
9 | 投标有效期 | 90 个日历天(从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文件截止之日算起) | ||
10 | 磋商文件份数 | 纸质版响应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电子文档 1 份 (提供的电子文档以 PDF 格式或正本逐页扫描 JPG 格式存储在 U 盘内) | ||
11 | 签字和(或)盖单位章要求 | “盖单位章”是指:盖标明供应商法定名称的公章,不得用如“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代替。 “签字”是指: 手写签字,也可以使用个人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 ||
12 | 交货期 | 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 | ||
13 |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xxxxxxxxx 00 x 0 x | ||
00 | 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19 年 8 月 20 日 9 时 30 分前(北京时间) | ||
15 | 磋商时间 | 同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时间 | ||
16 | 磋商地点 | 同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
17 | 竞争性磋商文件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采购需求中技术要求 ●服务要求 ●合同草案条款 | ||
18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1、磋商小组组成: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 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 2、评审专家产生方式:从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管理系统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产生。 |
19 | 磋商方法及标准 | 详见第二章 | ||
20 | 成交原则 | 采购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依排名顺序,依法依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 ||
21 | 代理服务费 | 成交的供应商应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发改办[2003]857 号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 | ||
22 | 知识产权 |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23 | 履约保证金 | 不提交 | ||
24 | 合同分包 | 不允许 | ||
25 | 政府采购政策 | 1、供应商如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需提供本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经评委会审核确认供应商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将参考财库〔2011〕181 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定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供应商如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供应商如符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附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本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政策 1、2、3 项。 | ||
26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本项目使用综合评分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 的方式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磋商文 |
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磋商文件中载明。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 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 ||||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解释,对于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允许其分支机构参与投标 | ||||
1)除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磋商文件中出现的类似于“近三年”或“前三年”、“近五年”或“前五 年”均指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以前3年或前5年,以此类推。如: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为2017年3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14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 2)关于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的年份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如在当年6月30日以前,则近三年指上上个年度往前推算的三年,如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为2017年3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13年度、2014年度、 2015年度。 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如在当年6月30日以后,则近三年是指上个年度往前推算的3年,如递交投标文件时间为2017年7月1日,则“近三年”是指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 3)本磋商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 4)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代表选中,“□”代 表未选中。 |
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 本文件仅适用于文件中所叙述的工程、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本次磋商的采购人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本次采购代理机构见《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 “供应商”是指响应本文件要求,参加磋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成交供应商”指经磋商小组评审推荐,采购人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2.4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货物、产品等。
2.6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2.7 “磋商响应文件”是指:供应商根据本文件要求,编制包含工程施工报价、技术和服务等所有内容的磋商响应文件。
3. 供应商的基本条件
3.1、详见第一章磋商邀请函二、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内容
3.2 、其它条款详见供应商资格和该项目的要求。
3.3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
(4)被暂停或取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的;
(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3.4 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磋商响应均无效:
(1)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再参加本项目“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采购活动的;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项目包磋商的,共同组成联合体的除外。
(3)供应商存在不良信息记录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
查询截止时点:投标截止日 ;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供应商信用信息记录,查询记录应当通过截屏的方式留存。查询人员应当在截屏纸质件上标注查询时间,并签字,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供应商在上述信息查询渠道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该供应商不通过资格性审查。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息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4.磋商费用
4.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湖北中联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类费用。
4.2 成交的供应商应按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和发改办[2003]857 号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成交服务费。
5.保密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6.通知
6.1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或本次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形式向供应商发出,联系方式以供应商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登记为准。
6.2 收到通知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立即予以回复确认。如供应商信息登记有误(登记的邮箱、联系电话)、传真线路故障或其他任何意外情形,导致所发出的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到达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政府采购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
二、磋商响应文件
7.磋商响应文件编制基本要求
7.1 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应按要求装订和封装。磋商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如实编制响应文件,并提供证明材料。采购人保留进一步要求磋商供应商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的权利,拒绝补充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将被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7.2 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湖北中联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和采购人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别的语言,但其相应内容必须附有中文翻译文本,在解释磋商响应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主。
7.3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通知、修改内容),承诺并履行本文件中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
7.4 磋商响应文件必须按本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所有的补充通知及附件) 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进行编制。
7.5 如因供应商只填写和提供了本文件要求的部分内容和附件,而给评审造成困难,其可能导致的结果和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 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8.1 供应商编制的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包括的内容详见本文件第六章。注:响应文件目录及其内容应当按照顺序编写页码。
9.计量单位
9.1 除技术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文件所要求使用的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2 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磋商小组拒绝,磋商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 资格条件不满足的。
2) 投标总报价超过项目(分包)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
3) 供应商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报价表》、《磋商分项报价表》。
4) 服务期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5) 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报价的。
6) 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方案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7) 投标报价存在缺项、漏项的。
8)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9) 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许可的。
10) 正本未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及签字(签章)原件的。
11) 供应商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电子版的。
12)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 26 条中规定情形,以分公司形式参与投标的,法定代表人许可书未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的。
13) 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4) 供应商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装订投标文件的。
15) 供应商出现联合体投标的。
16) 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使用不真实材料的。
17) 供应商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违法行为的。
18)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被视为无效投标其它条款的。供应商有下列任一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19) 供应商出现恶意低价的(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澄清有关问题:
i.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应当由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
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ii.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iii. 供应商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应提供不限于以下证明材料:
• 提供该供应商在近三年中已完成一个类似项目(采购内容和合同金额相似)的投标报价、分项报价,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后,与本次投标报价情况近似,同时应提供项目合同及验收证明材料,表明该供应商已按投标报价及合同约定圆满完成,并未发生供应商原因而增加的费用。
• 能提供该供应商由于使用经省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确认的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办法,从而降低项目成本的相关材料。
• 能提供服务项目中相关货物采购合同、发票等可信的证据,以证明其采购到的材料、设备单价低于规定的。
• 能提供其他有关降低该供应商项目成本的分析报告和证据材料。
10.磋商文件的澄清
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 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澄清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的内容可能影 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
商,不足 5 日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 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湖北中联太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将视其为同意。
11. 磋商报价要求
11.1 磋商报价包括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11.2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并按照规定的格式报出。供应商报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之外的内容,否则评审时不予核减,
同时,报价中磋商文件规定内容不得漏项,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3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市场价格水平及其走势、供应商管理水平、方案以及由这些因素决定的项目成本水平等提出自己的报价,包含满足采购需求的所所有费用、由磋商文件规定的或者其他原因应当由磋商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交纳的费用。但是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报价。
11.4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免费项目视为包含在报价之中。
11.5 每一种采购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1.6 成交供应商的报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2. 磋商响应文件的印制、签署、装订
12.1 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12.2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供应商签字和(或)盖单位章的地方,供应商应当签字和(或)盖单位章。签字和(或)盖单位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判定为无效。
12.3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包括正本、副本、完整的电子文档及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报价一览表等相关内容。本次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正、副本和电子文档的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4 每套响应文件应当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以采用正本的复印件(需盖骑缝章),若副本和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如单独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报价一览表与响应文件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不符,以纸质文件为准。
13..响应文件的密封
13.1 响应文件的正本、所有副本和电子文档必须装订后密封递交,并在封口处盖章。密封包装上应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包编号(如有)、供应商名称及“(开标时间)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13.2 供应商将以下文件原件各一份,加盖公章,单独密封提交:
*报价一览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3.3 未按照要求密封和盖章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未按要求标记导致误
投或者提前启封的,责任自负。
14.响应文件的递交
14.1 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密封后,送达指定地点,本项目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14.2 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3 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4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4.5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14.6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将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
15.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5.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不封。补充、修改的内容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5.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12 项的要求签字或者盖单位章,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磋商程序
16. 磋商时间、地点和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
16.1 竞争性磋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和规定的地点举行,并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启时间开启响应文件。
16.2 为方便核验供应商代表身份,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可单独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出席)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出席),同时出示供应商代表二代身份证原件接受核验。
17. 磋商顺序
经核验所有磋商代表响应文件密封情况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完毕后,抽签确定磋商顺序,并由采购代理机构当场宣布磋商顺序。
18. 初步审查
磋商小组应当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审查标准详见第四章“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未通过初步审查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
关供应商。
19.竞争性磋商程序
19.1 初步审查完毕后,磋商小组对通过初步审查的供应商按其抽签顺序依次进行磋商。
(1)磋商最初报价;
(2)供应商介绍企业情况;
(3)供应商阐述本项目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各项响应方案;
(4)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问,供应商答复及承诺;
(5)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0.磋商变动
20.1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0.2 磋商变动后响应文件的变更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1.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3)根据《财政部关于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财库〔 2015 〕124 号),采用竞争性磋商购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
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四、评审
22.磋商小组
22.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
22.2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2.3 在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3.评审原则
竞争性磋商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证、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24.评审
24.1 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五、成交事项
25. 确定成交供应商
4.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4.2 采购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依排名顺序,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4.3 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管机构、磋商小组及有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
26.评审结果公告
26.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26.2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6.3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竞争性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通知公告。
27.成交通知书
27.1 公告成交结果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27.2 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7.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合同授予
28.签订合同
28.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并在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8.2 合同分包
(1)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3)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在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计划等内容。分包承担主体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已分包项目不得再次分包。
(4)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8.3 合同转包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8.4 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8.5 合同公告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
【2015】135 号等文件中有关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备案等工作要求进行公告和备案。
七、履约验收
29.履行合同
29.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29.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0.验收
30.1 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八、政府采购活动的询问、质疑、投诉
31.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询问
3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提出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对于供应商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提出的询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说明不予回复的理由。
31.2 为充分保障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事项的知情权以及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权,并兼顾询问及答复的简便性、及时性,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本项目询问及询问答复采取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
32.对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
32.1质疑的范围及时限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但供应商的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针对本项目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2)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2.2质疑提出主体
(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在本须知正文 32 款规定的时限内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2)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2.3质疑函相关要求
(1)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事实依据;
*必要的法律依据;
*提出质疑的日期。
(2)无论是质疑函还是授权委托书均应按如下要求签署: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32.4 质疑受理
本项目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为书面形式。接受质疑联系部门、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详见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5 项约定。
32.5 质疑答复及处理
(1)质疑答复处理原则: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
(2)质疑答复处理内容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将按照供应商须知正文第 10 款磋商文件的澄清规定办理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
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3. 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
本次采购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已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进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九、政府采购政策
34. 政府采购应执行的政策: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
(2)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
(3)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具体政策执行及评审优惠详见第四章《评审方法、评审标准》
十、代理费用收取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 号)规定,代理费用收取标准已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具体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
一、项目介绍
本次旅游规划扶贫有 26 个规划,涉及 31 个村。
(一)新洲区(8 个规划 12 个村) 1、仓埠街叶岗村
2、凤凰镇xx村
3、辛冲街蔡咀村
4、旧街街曾畈村
5、旧街街熊畈村
6、旧街街大雾山村
7、三店街宋寨村
8、道观河管委会石寨村、桐子岗村、汉子山村、油麻岭村、王家河村
(二)黄陂区(7 个规划 8 个村) 1、长岭街桃园河村
2、长岭街赵畈村
3、长岭街竹园村
4、李集街驻xx村
5、李集街大简湾村
6、蔡店街姚老屋村
7、蔡店街xxxx(含团山村)
(三)江夏区( 6 个规划 6 个村) 1、山坡街光明村
2、山坡街红专村
3、山坡街光星村
4、郑店街联合村
5、安山街余咀村
6、湖泗街海洋村
(四)xx区(1 个规划 1 个村) 1、侏儒街三屋台村
(五)大悟县(4 个规划 4 个村) 1、芳畈镇滚河村
2、河口镇金墩村
3、三里城镇七岗村
4、城关镇中心村二、项目内容
1、依据:规划编制必须衔接好上位规划、城乡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国家相关规范规程及标准,必须符合《旅游规划通则》和《旅游扶贫试点村规划导则》的要求。
2、目标:规划成果必须经过实地调研考察,按照贫困村的地理位置、自然、人文条件、经济发展特点等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制定好每个贫困村的旅游扶贫发展方向和实现目标。以扶贫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以旅游为切入点和主要方式,以旅游发展带动扶贫村扶贫富民的根本目标。规划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强调扶贫的针对性、项目的落地实施和扶贫村旅游发展的实际指导。
3、任务:分三个部分
一是规划成果要严格依照《旅游扶贫试点村规划导则》,做好贫困村村情、发展潜力分析,确定发展思路。制定每个村的旅游扶贫实施项目,重点包括旅游项目布局与建设、旅游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旅游扶贫特色产品开发等,提出贫困村旅游扶贫发展、资金筹措以及管理运营模式。
二是对 2017-2019 共三批次共 80 个村的旅游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是对 2017-2019 年共三批次共 80 个村的旅游规划文本进行梳理和提炼汇编成
书,并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出版《武汉市贫困村旅游扶贫规划方案》著作一部。 4、后续服务:负责规划村旅游项目的落地实施和旅游发展的实际指导。
5、交付时间:在询价程序完成之后签订编制协议,协议签订后 60-90 日内交付
编制成果。
6.交付内容:每个旅游扶贫规划文本 10 本,评估报告及三批次规划汇编样本 3 本,电子版 PDF 和 WORD 版各一套。
三、其他要求
1. 行业标准:所提供的服务是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及规范。
2. 验收标准:采购人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3. 应列出技术、售后服务内容。
4. 应对服务期内容、时间作出承诺。
5. 服务期内提供免费 7*24 电话支持服务。
6. 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应包含全部服务的费用(含设计费、管理费、人员费、制作费、运输费、安装费、税费、招投标费、论证费、评审费等一切费用),如有缺失,视为中标方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为此项目支付任何费用。
7. 投标风险:供应商要保证设计稿的合法性,一切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失,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本次招标采购,投标人的设计方案应为无偿提供,不论成交与否,采购人都不会就此内容承担任何费用。采购人有权无偿采纳未中标人的部分理念及创意并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侵权责任。
8. 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进行转包。
9. 供应商人自行勘察现场,勘察费用自理。供应商在勘察现场的同时,应考虑一切可能存在的投标风险,如有疑义,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在投标截止期前没有对现场及其它问题提出疑义的视同认可招标文件中所提出的任何要求,中标后若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 付款方式: 分两次付款,签订合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总项目费用的 40%,项目结项提交成果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第四章 评审方法、评审标准
一、评审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审办法。
2.磋商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磋商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
3.磋商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并以相同的磋商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4.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履行下列职责:
4.1 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
4.2 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4.3 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4.4 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4.5 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4.6 发现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4.7 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4.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二、评审办法
1.本项目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三、磋商评审程序 1.对磋商文件的审查和停止评审
1.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磋商文
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采购项目技术、服务和商务要求、磋商评审办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等。
1.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
(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
(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优先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强制、优先 采购相关规定的;
(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
(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
(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
(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出现本条以上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人书面说明情况。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
2.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1 磋商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2.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报告,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2.3 磋商小组应对照评审办法附件 1《供应商资格审查表》、附件 2《供应商符合性审查表》,对符合资格的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
2.4 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通过审查的原因。
3.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充
3.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
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4.磋商
4.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4.2 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
4.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
4.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4.5 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4.6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4.7 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签署磋商情况记录,磋商情况记录需包含磋商内容、实质性变动等内容。
5.最后报价
5.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5.2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5.3 根据《财政部关于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财库〔 2015 〕124 号),采用竞争性磋商购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
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5.4 供应商最后报价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公章。最后报
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供应商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应提供不限于以下证明材料:
(1) 提供该供应商在近三年中已完成一个类似项目(采购内容和合同金额相似)的投标报价、分项报价,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后,与本次投标报价情况近似,同时应提供项目合同及验收证明材料,表明该供应商已按投标报价及合同约定圆满完成,并未发生供应商原因而增加的费用。
(2) 能提供该供应商由于使用经省级及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确认的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管理办法,从而降低项目成本的相关材料。
(3) 能提供服务项目中相关货物采购合同、发票等可信的证据,以证明其采购到的材料、设备单价低于规定的。
(4) 能提供其他有关降低该供应商项目成本的分析报告和证据材料。 6、评分标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 100 分,分为价格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具体评分标准详见(四、评分细则)。
7、评定办法
7.1 各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数的算术平均值。磋商小组将根据供应商最后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第一名的为成交供应商。
7.2 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8、政府采购政策
8.1 中小企业评审优惠
如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需提供本单位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四章附件①)及企业相关数据资料。
代理商参与谈判同时提供制造商及代理商双方的数据资料(制造商直接参与谈判
的仅需提供制作商数据资料),如果数据资料与声明函不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判定。经评委会审核确认供应商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
准的,将根据财库〔2011〕181 号文的相关规定在评定时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8.2 监狱企业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材料不全的不予折扣。
经评委会审核确认供应商参与谈判的产品在清单内,符合政策支持要求的,最终评分相同的情况下,将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8.3 促进残疾人就业
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四章附件②),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声明函的不予折扣。
经评委会审核确认供应商符合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的,在评定时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附件 1《供应商资格审查表》
供应商需提供的资格条件材料 | 页码 |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1.磋商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磋商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磋商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磋商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注:供应商资格审查证明文件须按下列表格顺序提供,不得出现顺序错乱情况,并与页码相对应。
5.磋商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6.磋商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7.其他磋商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1. 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须提供审计单位盖章的完整版报告(磋商供应商如为事业单位,提供资产负债表即可); 2.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3.专业担保机构对供应商进行资信审查后出具投标担保函的。 (上述资料三选一) |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磋商供应商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 |
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 1.磋商截止时间前(不含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磋商供应商,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缴纳凭据。 2.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税收的磋商供应商,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当月的税收缴纳凭据。 3.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税收的磋商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税收缴纳凭据。 4. “税收缴纳凭据”的形式: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依法免税的磋商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 |
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1.磋商截止时间前(不含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供应商,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 2.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且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供应商,提供磋商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 3.磋商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但因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机关原因导致其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供应商,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该承诺书视同社会保险凭据。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的形式:社会保险缴费发票、专用收据、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磋商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 |
磋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磋商截止当日查询结果为 准) | 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并打印存档。 |
附件 2《供应商符合性审查表》
序 号 | 审核内容 | 供应商名称 |
1. | 投标总报价超过项目(分包)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的; | |
2. | 供应商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磋商函》、《法定代表 人授权委托书》、《报价表》、《磋商分项报价表》; | |
3. | 服务期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 |
4. | 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报价的; | |
5. | 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方案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提 供备选方案的除外); | |
6. | 投标报价存在缺项、漏项的; | |
7. |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 |
8. | 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许可 的; | |
9. | 正本未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及签字(签章)原件的; | |
10. | 供应商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电子版的; | |
11. | 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 26 条中规定情形,以分公司形式参与投标的,法定代表人许可书未由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的; | |
12. | 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
13. | 供应商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装订投标文件的; | |
14. | 供应商出现联合体投标的; | |
15. | 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使用不真实材料的; | |
16. | 供应商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违法行为的; | |
17. | 供应商未出现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无效投标的其它条款; | |
18. | 供应商有下列任一情形: (1)不同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 |
19. | 供应商出现恶意低价的(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 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
审核结论 |
说明: 1)磋商小组分别对每一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依据上表进行检查。
2)磋商小组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对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出现上述情况的将导致其投标无效,不进入下一项评审。
四、评分细则
评标项目 | 评标分项 | 分值 | 子项目及分值 |
价格评审 (10分) | 投标报价 | 10 | 1、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D),其价格分为满分(10 分) 2、其他合格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得分按如下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 D/投标报价 V)×10 |
商务得分 (40分) | 信用承诺 | 3 分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签订盖章的《武汉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 用承诺书》的得 3 分。(具体信用承诺登记程序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十八条)提供承诺书及网页截图。 |
评标项目 | 评标分项 | 分值 | 子项目及分值 |
投标文件制作情况 | 3 分 | 投标文件有目录索引、页码无错乱、标题、编号、正文、 表格等排版规范得 3 分,每出现一个错误扣 0.5 分,扣完为止。 | |
技术力量 | 14 分 | 供应商投入人员具备旅游管理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资格,且不少于 8 名,项目组成人员配备齐全得 8 分,配备不全者不得分;每增加一名旅游管理专业高级职称或旅游管理博士学位得 1 分,每增加一名旅游管理硕士学位得 0.5 分,最高 6 分(项目投入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加盖公 章)。 | |
项目负责人 | 5 分 | 项目负责人具备旅游管理专业正高级职称得 5 分,旅游管 理专业副高级职称得 2 分;其他不得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 |
5 分 | 项目负责人自 2016 年以来完成过一项类似规划业绩,得 5分(提供合同或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 ||
类似业绩 | 10 分 | 供应商自 2016 年以来完成过类似规划业绩,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满分 10 分。(提供项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 |
技术评审 (50分) | 规划编制方案 | 7 分 | 根据供应商的三大任务基本需求思路,提出合理化方案进行打分: 1.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 6-7 分; 2.基本合理得 3-5 分; 3.有所欠缺得 1-2 分 4.未提供不得分。 |
规划设计周期 | 8 分 | 根据供应商的规划设计周期各阶段进度安排合理,措施有力进行打分: 1.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 6-8 分; 2.基本合理得 3-5 分; 3.有所欠缺得得 1-2 分; 4.未提供不得分。 | |
规划成果方案 | 10 分 | 根据供应商的规划编制成果(需求中提到的三大任务)承诺进行打分: 1.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 6-10 分; 2.基本合理得 2-5 分; 3.有所欠缺得 1 分; 4.未提供不得分。 | |
规划编制成果创新 | 5 分 | 根据供应商规划编制成果创新(结合武汉实际,满足三大任务响应,超出《旅游规划通则》和《旅游扶贫试点村规划导则》的要求)进行打分。 1.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 4-5 分; 2.基本合理得 2-3 分; 3.有所欠缺得 1 分; 4. 未提供不得分。 |
评标项目 | 评标分项 | 分值 | 子项目及分值 |
项目理解 | 5 分 | 根据供应商提出的三大任务理解程度进行打分: 1.深入可行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 4-5 分 2.基本可行得 2-3 分; 3.有所欠缺得 1 分; 4.未提供不得分。 | |
项目难点及处理方式 | 5 分 | 根据供应商提出的三大任务面临的难点、要点及处理方式进行打分: 1.阐述明确且恰当的得 4-5 分; 2.阐述基本恰当的得 2-3 分; 3.有所欠缺得 1 分; 4.未提供不得分。 | |
合理化建议 | 5 分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提出合理性建议及意见打分: 1.科学、合理、针对性强得 4-5 分; 2.基本合理得 2-3 分; 3.有所欠缺得 1 分; 4.未提供不得分。 | |
响应磋商文件综合 评定 | 5 分 | 完全响应磋商文件,具体方案完备,有新意的给予 3-5 分,所报方案欠合理,基本可行的给予 1-2 分,不合理的不得分。 | |
总分 | 100 分 |
1.评审委员会成员按照本办法上述有关规定,给各响应文件评分,并按下列公式确定各磋商供应商的评定分数:
评定分数 =价格部分得分+商务部分得分+技术部分得分。 2.各磋商供应商投标的最终得评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数中的算术平均值。
3.各项统计、评分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4.评审委员会根据各磋商供应商投标的最终评分,按高低次序确定磋商供应商最终的排列名次,并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成交候选人。如果磋商供应商的最终评分相同,则投标报价低的磋商供应商排名优先。
五、成交办法
采购人将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依排名顺序依次确定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磋商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排名第二的成交候选人因上述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第五章 合同书(参考格式)
服务合同书
甲方(客户方):乙方(服务方):
甲乙双方本着相互信任,真诚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 提供特定服务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
一、 服务内容
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 的服务。服务时限
2、如果乙方在工作中因自身过错而发生任何错误或遗漏,乙方应无条件更正,而不另外收费,并对因此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作的延误,将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二、 服务费的支付
1、服务费总金额为 人民币 (大写: 人民币元整)。
2、 有关发票方面的任何问题,甲方应在收到发票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作出解释或解决问题,以使甲方能按时付款。
三、 服务的变更 甲方可以提前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要求变更或增加所提供的服务。该等变更最终应由双方互相商定认可,其中包括与该等变更有关的任何费用调整。
四、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如对协议条款规定的理解有异议,或者对与协议有关的事项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五、 其他 1、本合同中所用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而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产生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具备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地点: 地点:
日期: 日期:
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武汉市政府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采购内容:
响应文件
正本/副本
供应商名称(盖章):日 期:
一、封面及目录
①评分表对照索引
②资格证明材料
1、资格证明文件(详见第四章附件 1《供应商资格审查表》)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③价格部分
1、磋商函
2、报价一览表
3、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才加入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详见第六章附件①和附件②)
4、磋商分项报价表
5、管理相关人员费用明细表
④商务部分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及证明文件
4、拟派项目经理履历表
5、拟投入项目组人员一览表
6、商务偏离表
7、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相关的资料(格式自拟)
⑤技术部分
1、技术偏离表
2、服务方案(供应商自拟)
3、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相关的资料(格式自拟)
注:磋商响应文件目录及内容每页须顺序编码页码。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内容供应商编制时可按具体情况调整增加,但不应删减(附件除外),以便于评审,如因删减格式导致响应内容不完整,后果自负。
二、评分表对照索引
评标项目 | 评标分项 | 分值 | 子项目及分值 | 对应页码 |
评分对照表索引与第四章评分细则要对应,以第四章评分细则为准。
三、资格证明材料
1.资格证明文件
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交具备参加磋商采购活动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磋商文件第四章附件 1《供应商资格审查表》,需提供该附件中所有资格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注: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本身,参股或控股单位及独立法人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单供应商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下重大违法记录:
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我方因违法经营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随本声明附上我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以及相关的法律证明文件供贵方核。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完整、客观、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材料谋骗取中标、成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声明!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公章):时间:
四、价格部分
3.磋商函
采购代理机构):
依据贵方(项目名称/文件编号)项目采购的磋商邀请,我方(姓名和职务)经正式授权并表磋商供应商(磋商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竞争性磋商响应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响应文件
2、资格证明文件
并进行如下承诺声明:
1.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 我公司在本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全部资格证明文件均真实有效,我方承诺对其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
3. 我公司在本响应文件中所响应的内容均将成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并承诺按响应内容提供相应服务;
其它承诺:如有的话,可自行填写;在此,授权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约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2.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补遗书)(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3.同意提供按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磋商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4.本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共 90 个日历日。
5.重要声明:1)与我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 。
2)与我方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的名称:
□无;□有,具体单位名称为: 。 3)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前,是否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否;□是,已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为:(备注:以上 3 项声明,必须如实选择,选中项用√表示,未选中项用□表示。①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②本条所规定的控股、管理关系仅限于直接控股、直接管理关
系,不包括间接的控股或管理关系。③供应商如未如实填报,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我方对招标文件所有内容无疑义,并承诺我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真实、可靠的材料。
6.与本磋商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电话/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电子函件:
磋商供应商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供应商名称(签章):
开户银行: 账号/行号:
4.报价表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序号 | 维护项目 | 数量 | 单位 |
1 | 服务人数 | 人 | |
2 | 服务期 | ||
3 | 投标总价 | 元人民币 |
说明:
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精确到个数位。
2、价格应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正文部分中 11(条)的要求报价。
3、此表除保留在响应文件中外,另复制一份与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磋商函一起另外密封装在一个小信封中,作为评审之用。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供应商(签章):
报价时间: 年 月 _日
5.附件①中小企业声明函(非中小微企业请勿填写本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的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
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注: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 (Y) | 万元 | Y 20000 | ≥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从业人员 (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 (Y) | 万元 | Y 40000 | ≥ | 2000 ≤ Y<40000 | 300 ≤ 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 (Y) | 万元 | Y 80000 | ≥ | 6000 ≤ Y<80000 | 300 ≤ 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 (Z) | 万元 | Z 80000 | ≥ | 5000 ≤ Z<80000 | 300 ≤ 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 (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
营业收入 (Y) | 万元 | Y 40000 | ≥ | 5000 ≤ Y<40000 | 1000 ≤ 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 (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
营业收入 (Y) | 万元 | Y 20000 | ≥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 (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 (Y) | 万元 | Y 30000 | ≥ | 3000 ≤ Y<30000 | 200 ≤ 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 (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
营业收入 (Y) | 万元 | Y 30000 | ≥ | 1000 ≤ Y<30000 | 100 ≤ Y<1000 | Y<100 |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 (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
营业收入 (Y) | 万元 | Y 30000 | ≥ | 2000 ≤ Y<30000 | 100 ≤ 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 (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 (Y) | 万元 | Y 10000 | ≥ | 2000 ≤ Y<10000 | 100 ≤ 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 (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 | 万元 | Y | ≥ | 2000 ≤ | 100 ≤ | Y<100 |
(Y) | 10000 | Y<10000 | Y<2000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 (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 (Y) | 万元 | Y ≥ 100000 | 1000 Y<100000 | ≤ | 100 Y<1000 | ≤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 (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营业收入 (Y) | 万元 | Y 10000 | ≥ | 1000 Y<10000 | ≤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 (Y) | 万元 | Y ≥ 200000 | 1000 Y<200000 | ≤ | 100 Y<1000 | ≤ | Y<100 | |
资产总额 (Z) | 万元 | Z 10000 | ≥ | 5000 Z<10000 | ≤ | 2000 Z<5000 | ≤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 (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
营业收入 (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 Y<1000 | ≤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 (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
资产总额 (Z) | 万元 | Z ≥ 120000 | 8000 Z<120000 | ≤ | 100 Z<8000 | ≤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 (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附件②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请勿填写本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参考《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
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日 期:
6.磋商分项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
序号 | 项目内容 | 费用 | 服务期限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社保费用 | |||
6、 | 法定税金 | |||
7、 | 伴随服务费用 | |||
8、 | 其它 | |||
9、 | 节假日加班费 | 元人民币/每人/ 每天 | ||
10、 | 投标总价 | 元人民币 |
说明: 1、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数位。
2、分项报价总计价格必须与报价表的报价一致。
3、如果不提供详细的投标分项报价表将被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
4、供应商必须按此表格式中的对应栏目内容填写,可按需增加栏目。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人(签章):
报价时间: 年 月 _日
7.相关人员费用明细表
序号 | 姓名 | 岗位 | 月工资标准 | 月工资 | 服务期总工资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 …… | …… | …… | …… | …… |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 应 商 名 称(签章):
时 间: 年 月 日
五、商务部分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磋商供应商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磋商供应商: (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9.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法定代表人姓名) ,系 (磋商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授权代理人姓名) 为我公司委托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项目名称) 的磋商活动,委托代理人在磋商、合同谈判、签约及办理相关公证等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承认。
该授权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授权。
磋商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职务: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10.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及证明文件
项目单位 | 项目名称及地点 | 合同价格(万元) | 实施日期 | 联系方式 |
说明: 1、本表后附项目合同关键内容复印件。
2、供应商只填写相关标的的情况,其它无关项目不需填写。
3、本表如不足填写,供应商可自行添加。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公章):日期:
11.拟派项目经理履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项目经理年限 | |||||
已完类似项目 | ||||||
业主单位 | 项目名称 | 规模 | 服务起止时间 | 正在实施或 已完 | 服务质量 | |
注:附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资料。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日期:
12.拟投入项目组人员一览表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拟派项目岗位 及职务 | 持何种资格证 书 | 发证时间 | 本公司工作年限 | 本公司工作岗位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 |
注:附人员的资格证书或毕业证书复印件。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名称(签章):
日期:
13.商务偏离表
磋商供应商: 项目编号:
序号 | 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商务条 款 | 原因说明及建议详 情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供应商名称(签章):
日期: .
注:
1. 磋商人应对商务基本要求(包括合同条款等),提出遵守声明。
2. 磋商人需在本格式内,列出不能符合的有关段落,格式并举出原因,同时,磋商人亦须提出解决偏离的详细方案。
3. 除本格式列出的偏差获得采购人许可外,在合同签订后,所有不符合采购要求的项目,供货商必须加以纠正。
14.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格式自拟)
六.技术部分
15.技术响应、偏离说明表
磋商人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磋商文件的技术条 款 | 响应文件的技术条款 | 原因说明及建议详情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公章):日期:
注:
供应商应对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项目内容、技术规格、参数”,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磋商文件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离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如果仅注明“符合”、“满足”或简单复制磋商文件要求,将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16.服务方案
1、 磋商人应根据服务需求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
2、 方案中应详细说明流程、进度;遇到重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案;风险点及控制措施服务等;
3、 其他;
4、 格式自定;
5、服务保证措施。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中的要求,提出详细的服务保证计划和措施。
17.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格式自拟)
18. 武汉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
(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信用承诺登记制度的通知武财采〔2019〕344 号)市场主体名称: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号码:
行政区划代码:主管部门:
承诺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全面做到履约守信,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二、承诺本单位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行业组织以及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交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份,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承诺本单位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承诺本单位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将按照《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272
号)要求,向社会公示信用信息;
六、承诺本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合同、守信用,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承诺本单位在信用中国(武汉)网站中无违法违规、较重或严重失信记录;
八、承诺本单位提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在全国范围 12 个月内没有三次以上查无实据的政府采购投诉;
九、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十、承诺本单位若违背承诺约定,经查实,愿意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按照《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违背承诺约定行为作为失信信息,记录到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予公开。
十一、承诺本单位同意将以上承诺事项上网公示。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日期:
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承诺。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