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計畫預計取得土地範圍,係經考量河川之流況特性、地理條件、環境發展及治理計畫…等條件後,經水文水理分析演算,檢討出最適合之治理方式,並依經濟部 99 年 12 月 9 日經授水字第 09920214681 號公告之用地範圍線(堤防預定線)作為本河段治理工程用地取得範圍依據,此段範圍流經住宅區及捷運 A21 環北站鄰近河川,屬於高保護對象之區段,故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以達成改善水利之計畫目的,範圍內已考慮儘量利用周邊公有土地。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府為辦理「老街溪環北橋下游至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邊界治理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xxxx 00-00 xx等 8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467408 公頃,
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7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老街溪環北橋下游至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邊界治理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xxxx 00-00 xx等
8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467408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該要點第 2 點規定於申請徵收前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
及水利法第 82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後附桃園市政府107年10月31日核
准簽影本。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市老街溪流域內部分土地高度利用,尚未經全面規劃整治,老街溪流域內部分河段土地因未築防洪工事及保護標準不足,導致低窪地區、每遇有豪大雨發生溪水暴漲,易造成河岸土地沖刷流失;為利解決此項問題,故本府將老街溪列為優先治理對象,以採分年分階段整治的方式徹底解決本水系沿岸防洪安全問題。
本計畫預計取得土地範圍,係經考量河川之流況特性、地理條件、環境發展及治理計畫…等條件後,經水文水理分析演算,檢討出最適合之治理方式,並依經濟部 99 年 12 月 9 日經授水字第 09920214681 號公告之用地範圍線(堤防預定線)作為本河段治理工程用地取得範圍依據,此段範圍流經住宅區及捷運 A21 環北站鄰近河川,屬於高保護對象之區段,故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以達成改善水利之計畫目的,範圍內已考慮儘量利用xx公有土地。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計畫以治理河寬50~100公尺作為保護標準,治理措施依防洪標準設置堤防、護岸、堤防加高、疏濬等方式,加強河道整理、以束洪方式辦理治理工程,用地範圍屬線形帶狀,經考量現場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並參酌河川特性及水理條件與歷年洪災成因,辦理治理計畫,以穩定河道,促進防洪機能與減少洪水災害,便利河川管理,並提高兩岸土地利用價值,且用地範圍並未通過人口住宅密集地區、及環境敏感地區等,勘選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河川改善效益必需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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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計畫勘選用地範圍均位於本河段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內,計畫長度約 300 公尺,本工程保護標準
係以 50 年重現期距洪水位加計 1.5 公尺出水高,計畫河
寬為 50~100 公尺作為保護標準(以公告之治理計畫用地範圍線為準),係配合天然河川河道位置興建堤防等防洪設施工程所必須之用地,並無其他可替代地區,且已盡量避免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使用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經評估其他取得方式情況:
1.設定地上權: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管理之考量,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租用:因本工程係河川使用,永久提供橋梁、堤防或護岸,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方能使水利事業改善計畫得以長遠落實,不宜以租用方式取得。
3.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但本案工程未來係作河川整治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4.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5.以地易地:本案用地範圍係屬都市計畫河川區,非屬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規定得交換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故無法採以地易地方式辦理。
6.容積移轉:依水利法第 82 條第 4 項「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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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第 83 條之 1 第 2 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容積移轉。」、第 5 項「前項容積移轉之換算公式,由內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惟經濟部水利署尚未統一全國實施計畫標準,故尚無法據以辦理。
7.協議價購:本府分別於 107 年 11 月 27 日及 108 年 1
月 30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繼承人協議,部分土地因有他項權利、限制登記及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繼承登記等因素,未於期限內同意價購,致無法達成協議。
以上各種方式皆無法取得土地,為利工程之遂行,故依規定申請徵收土地。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案主要針對現況未達治理計畫防護標準進行防洪工程,因全球氣候變遷及都市化效應,造成降雨強度上升趨勢,使得河道通洪能力無法負荷,加以本河段為束縮段,汛期期間瞬間豪大雨易造成溢堤淹沒鄰近地區土地與建物及兩岸土地沖刷流失,對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工程於完竣後,可增加河道通水斷面及減少溢堤之情事,並可保護河道xx土地、以利水流宣洩。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詳如附件二。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姓名住所
x次徵收範圍土地使用現況多為河岸兩旁閒置之雜林草地,部份土地現為河道及堤防使用,少部份種植農作改良物,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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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工程範圍,北接續老街溪,南至台一線環北路環xxxx,xxX00 xxxxx,xx住宅區。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
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本案工程用地經本府文化局 108 年 3 月 27 日桃市文資字
第 1080004645 號函復,徵收範圍內確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7 年 5 月 14 日、107 年 8 月 2 日及 107 年 8 月 22
日將舉辦第 1 次、第 2 次及第 3 次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桃園市政府、中壢區公所、興和里及永光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於新聞紙及本府政府資訊公開網站(第 2 次公聽會因作業不及,未即時於網路及登
報公告,未符合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程序,故再召開第 3 次公聽會),並於 107 年 5
月 24 日、107 年 8 月 14 日及 107 年 9 月 7 日,於中壢區
公所 3 樓簡報室舉行公聽會,詳如後附公告與刊登新聞
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文件,及 3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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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7 年 7
月 6 日、107 年 8 月 21 日及 107 年 10 月 26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桃園市政府、中壢區公所、興和里及永光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政府資訊公開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四)於 107 年 8 月 14 日第 2 場公聽會,以及 107 年 9 月 7 日
第 3 場公聽會,已於會議中分別針對前次公聽會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並將會議紀錄書面資料函送予會議中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 詳如後附 107 年 7 月 6 日府水養字第 10701676812 號函、107 年 8 月 21 日檢送府水養字第
10702115422 號函,以及 107 年 10 月 26 日檢送府水養字
第 10702711632 號函。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分別以 107 年 11 月 15 日府水養字第 1070290567 號,
以及 108 年 1 月 16 日府水養字第 1080013043 號等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並分別於 107 年 11 月 27 日及 108 年 1 月 30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繼承人協議價購。詳如後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二)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規定,併前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並請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協議內容及本府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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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辦理徵收案有意見者,分別於 107 年 12 月 4 日前
(延長至 108 年 1 月 31 日),以及 108 年 2 月 20 日前(延
長至 108 年 4 月 10 日),依行政程序法第 105 條規定,以書面向本府提出事實及法律上之xx意見,逾期視為放棄xx之機會;參加開會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所xx之意見,除經本府人員現場說明外,亦均已記載於會議紀錄中,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對於後續徵收之程序,相關徵收補償之規定及權利等事項應已知悉。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x○○、x○○、x
○○、x○○等 3 人、x○○、鐘○○、x○○、x○
○、x○○、不願具名民眾等 2 人(包括僅告知姓氏之x先生、余小姐),本府於協議價購會後函覆所有權人,詳如後附xx書影本及本府對其所xx意見處理情形一覽表及相關函文影本,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三)本案協議通知書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合併通知,已依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住址及地政、戶政、稅捐機關查明住址通知,其中張○○依戶政xx已死亡且查無設藉資料通知無法送達。本案業於 108 年 3 月 26 日府水養
字第 1080069696 號函及 108 年 6 月 10 日府水養字第
1080142655 號函以「張○○暨張○○之全體繼承人」辦理公示送達,原土地所有權人中xx○○及鍾○○兩人已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經向合法繼承人x○○、x
x○、xx○、x○○等 4 人通知協調後,全部繼承人已辦竣繼承登記並同意協議價購,協議價購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均已合法送達。
(四)本案工程用地取得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分
別於 107 年 11 月 27 日、108 年 1 月 30 日舉辦協議價
購會議,協議價購之價格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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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 項規定以市價協議價購。本案為查估土地合理市價,係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查訪或以政府公布之實價登錄資訊尋找本地區適當交易時間及適當位置之成交案例為估價參考。另市價查估報告業經本府開會審查,且經權責單位審核符合估價相關作業規定,而本次協議價購價格 17,400 元/
㎡〜211,000 元/㎡,尚符本區位土地正常交易價格,
需地機關希盼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本案市價查估報告業經估價師分別於 2 次協議價購會上向所有權人說明協議價購地價評估過程,並記錄於協議價購會議紀錄中通知所有權人知悉。經協議結果,土地所有權人沈○○等 71 人同意協議價購,其餘 10 人因部分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理繼承登記、他項權利、限制登記無法塗銷及未表示意見無法達成協議等原因,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本府基於工程需要,依法辦理徵收。詳如後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十三、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
詳徵收土地清冊及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無徵收原住民土地。
十六、安置計畫
無,案內無合法建築改良物,故無需訂定安置計畫。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本案目的在於解決本市老街溪流域內部分土地高度利用,尚未經全面規劃整治,老街溪流域內部分河段土地因未築防洪工事及保護標準不足,導致低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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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每遇有豪大雨發生溪水暴漲,易造成河岸土地沖刷流失;為利解決此項問題,故本府將老街溪列為優先治理對象,以採分年分階段整治的方式徹底解決本水系沿岸防洪安全問題。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定 109 年 3 月開工,110 年 5 月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新臺幣 8,207,659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新臺幣 8,204,361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3,298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新臺幣270,000,000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編列經費於108年度本府「水利管理工作-設備及投資-土地」預算科目項下支應,準備金額 270,000,000元整,徵收應需補償金額總數8,207,659元整,所編足敷支應,本案按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評定市價核計用地取得費未超過核定用地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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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土地人:桃 園 市 政 府
代 表 人:市長 xxx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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