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宠物责任保险条款 C00013331912022030918381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宠物责任保险条款 C00013331912022030918381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饲养宠物,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 x保险合同承保的宠物(以下简称“被保险宠物”)为合法饲养、可明确鉴别身份的犬类或猫类宠物。
宠物养殖、销售、运输、寄养、美容、训练、治疗、研究机构所有或管理的宠物不得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宠物。
流浪且未被收养的宠物不得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宠物。
从事敏捷比赛、特技表演、马戏表演、防暴、搜救、搜毒、护卫、搜爆、狩猎、追踪等高风险工作的宠物,以及宠物饲养所在地人民政府禁养的宠物,除另有约定外,不得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宠物。
藏獒、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及类似大型或烈性犬只,不得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宠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宠物造成第三者下列一类或多类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扣除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负责赔偿:
(一)身故伤残;
(二)医疗费用;
(三)财产损失。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上述一类或多类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本合同具体承保的类型由
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而采取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情形或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见释义)、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见释义)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挑逗、戏耍等过错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引发宠物袭击、撕咬所导致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宠物造成其他动物或植物的损失;
(五)被保险宠物本身的损失、治疗或相关处置费用
(六)出行时未配置或未合理使用安全装置(狗绳、宠物笼)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被保险宠物在被非被保险人照管期间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八)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或间接损失;
(九)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十)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情形所造成的损失;
(十一)被保险宠物在被遗弃或逃逸期间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二)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或第三者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约定的超出保险人应承担责任部分的赔偿金额;
(十三)宠物造成的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十四)笔、打火机、手表、音像制品以及数码产品等财产损失,数码产品包括不限于
智能手机、数码相机、平板电脑、摄像机、笔记本电脑、MP3、MP4、打印机、投影机等含有数码技术的电子产品;
(十五)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各类收藏品等珍贵财物;
(十六)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电子存储设备,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赔偿限额、保险费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x保险合同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
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所在地政府部门关于饲养宠物的相关管理规定,履行作为宠物饲养人的义务,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维护安全的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被保险宠物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被保险宠物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合同。保险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本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或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
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受害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事故情况说明;
(五)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受害第三者的医疗费用的原始发票及单证、诊断证明,如果发生死亡或伤残还需出具死亡证明或残疾程度鉴定书;
(六)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或经保险人事先认可与受害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
(七)宠物准养许可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及年检证明;
(八)受害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清单及原始票据或其他能够证明财产价值的单据原件;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受害方协商并经保险人书面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后,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
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
险金。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不超过 5%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本保险合同的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二条 x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暂时居住人:指与被保险人共同居住在同一套房屋内连续超过 3 天的人。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宠物责任保险 |
基准费率表(表 1) |
保险责任 | 基准费率 |
身故伤残责任 | 0.02% |
医疗费用责任 | 0.09% |
财产损失责任 | 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