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之約定、利率、撥/用款方式及其他約定等如下(請於適用之選項打『v 』):
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本利攤產品適用)
立約定書人(即借款人)以下簡稱立約人,茲自行或邀同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借款人、保證人/連帶保證人以下合稱立約人等)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新銀行)申請汽車貸款,在此聲明願遵守本「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以下簡稱「本約定書」)各項約定,本約定書於中華民國___年___月___日經立約人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攜回審閱(本約定書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一、貸款金額新臺幣 元整,貸款種類、期間、本息還款方
式之約定、利率、撥/用款方式及其他約定等如下(請於適用之選項打『v 』):
1.貸款期間:自民國(下同)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即自第一次實際撥款日起 年 個月為本貸款期間。前述期間起訖日立約人同意授權台新銀行依實際核准貸款期間條件填載,貸款生效日依台新銀行電腦系統所登錄之日期為依據)
2.貸款本息還款方式之約定:貸款期間內,以每月為一期,共分 期,按期於每月撥款相當日或 日
為應繳本息日:
□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期(月)攤還本息。
□自實際撥款日起,第 期至第 期,依 期計算月付金(第 期至第 期,固定月xx x;第 期至第 期,固定月xx x;自第 期起至第 期 ,剩餘本金依年金法,按期(月)平均攤還本息);第 期(即最後一期)清償本息餘額。
倘首期約定繳款日晚於次月撥款相當日者,則首期計息日數將因此增加,立約人仍應於首期約定繳款日一併繳
足因此所產生之利息,否則將無法全數清償該段期間應攤還之本金及/或利息;未清償之本金部份,將視同同意自動計入未還本金餘額中一併計息,倘立約人未於貸款期間內另為清償,將併入最後一期清償本息餘額。
3.貸款利率:本貸款計息方式,係按年利率計算,按日計息,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終貸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1)無限制清償期間:
□本貸款利率為固定年利率 ﹪。
□本貸款利息由 公司負擔,立約人固定年利率 %;非立約人負擔之部分須於□完成撥貸手續時□撥貸手續完成後次月月底前,一次全數給付台新銀行。 (2)限制清償期間:
□本貸款利率為固定年利率 ﹪。
□本貸款利息由 公司負擔,立約人固定年利率 %;非立約人負擔之部分須於□完成撥貸手續時□撥貸手續完成後次月月底前,一次全數給付台新銀行。
□依下列各段貸款期間分段計息,🟃如適用基準利率調整時,台新銀行除依本約定書辦理外,並自調整日起調整計息。
適用基準利率:□台新銀行三個月期定儲利率指數利率 □ 其他: (立約人同意未勾選適用基準利率時,以台新銀行三個月期定儲利率指數利率為適用基準利率。)
貸 | 款 期 | 間 | 適用之貸款利率及利率調整方式 | |||
1.第 | 期至第 | 期 | 固定年利率 % | 按上述適用基準利率加/減 | %,目前合計為年息 % | |
2.第 | 期至第 | 期 | 固定年利率 % | 按上述適用基準利率加/減 | %,目前合計為年息 % | |
3.第 | 期至第 | 期 | 固定年利率 % | 按上述適用基準利率加/減 | %,目前合計為年息 % |
□其他:
台新銀行應提供立約人貸款本息之計算方式及攤還表,立約人並得隨時電洽客戶服務專線:0000-000-000查詢。 4.撥/用款方式(台新銀行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撥款,作為貸款之交付,撥付(入)時即視同對立約人完成貸款金
額之交付,立約人對撥貸日期絕無異議):
□撥付(入)立約人指定立約人之 銀行 分行第 號帳戶內。
□撥付(入)立約人在台新銀行開設之帳戶(存款帳號: )
□立約人同意全數清償立約人於台新銀行貸款(放款帳號: )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各項費用後,如有剩餘貸款餘額,逕撥付(入)立約人指定立約人之: 銀行 分行第 號帳戶。
□其他:
5.還款方式:本貸款所約定之應繳納本息或遲延利息、各項違約金、費用(含代墊款項)等,立約人同意以下列方式繳納之。
□依約定之償還日期及金額,自行以郵政劃撥或超商代收、現金匯款、跨行通匯、轉帳、貸款代扣繳等其他自動化設備方式繳納本貸款之應繳納本息、各項違約金及相關費用等。
□存款帳號轉帳繳付期付金約定:(1)本貸款應繳還本金、應繳利息、或(及)違約金,立約人委託台新銀行就立約人開立於台新銀行之 號存款帳號轉帳繳付,並以立約人於本頁末簽名欄位之簽署為授權之證明,毋庸另憑該存款帳戶之原留印鑑為之,立約人並同意不得藉故抗辯;另以本貸款而言,本條款為立約人另行簽訂之存款總約定書之特別約定條款。又立約人應於授權扣款日前一個營業日存足款項至授權扣款帳戶內,由台新銀行依授權意旨逕行無摺提領/轉帳繳付。(2)上述指定帳戶辦理自動扣帳服務,如應繳本息日為非營業日者,將順延至次一個營業日(所稱之「營業日」為各金融機構對外正常營運之日)進行自動扣帳。
□交付由 所簽發之票據,經 背書後予台新銀行以為支付,台新銀行得於票據到期日屆至分別提示,以償還本貸款債務。如立約人所支付之票據張數無法與貸款期數相當者,經台新銀行同意後,得就餘額期數總金額另簽發乙紙票據,惟立約人承諾票據屆期前二個月,即應無條件另交付經台新銀行核可之分期票據,否則台新銀行得逕為主張相關權利。前述票據之保管及處分,台新銀行得全權自行處置。如台新銀行將貸款債權讓與第三人時,前揭票據權利將一併移轉,立約人等對於該第三人仍應履行本契約之各項規定。
二、提前清償違約金(請於適用之選項打『V』):立約人已完全知悉台新銀行已提供「無限制清償期間」與
「限制清償期間」二種方案供立約人選擇,🟃台新銀行已就「限制清償期間」條件提供免收或收取部份帳戶管理費之優惠,經個別商議後,立約人同意勾選下列之內容:
□「無限制清償期間」:立約人同意按第一條第三項第一款計付貸款利息,立約人並得隨時償還本貸款或結清帳戶,無需支付違約金。
□「限制清償期間」:立約人同意按第一條第三項第二款計付貸款利息,立約人瞭解因台新銀行免收或收
取部份帳戶管理費之故,於台新銀行風險及作業成本之考量,立約人同意如於本貸款撥(用)款日起
年內(不得超過三年)提前清償全部或部份本金時,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但立約人死亡或重大傷殘並取得證明文件等因素而須提前清償本貸款者,或因台新銀行主動要求還款、其他符合法令之因素而須提前清償貸款及依法不得收取違約金之態樣者,台新銀行不得向立約人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上開提前清償違約金之計收方式如下:
自本貸款撥貸日起算第六期(含)以內,就本利攤還貸款部分到期前清償全部或部份貸款本金者,立約人願按提前還款金額 %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自本貸款撥貸日起算第七期起至第 期內,就本利攤還貸款部分到期前清償全部或部份貸款本金者,立約人願按提前還款金額 %計付提前清償違約金。
□其他:
三、保證人/連帶保證人之保證債務範圍、金額、期間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權利與義務等約定如下:(※註:除符合法令得徵提之情形或借款主體為「公司」外,不得徵提連帶保證人)
1.保證債務範圍:立約人依本約定書及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對台新銀行所負債務種類,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同意與立約人負清償/連帶清償責任。
2.保證金額:新臺幣: 元整(即本金)暨其利息、違約金及台新銀行依法行使追索及為保全債權就擔保物所支出之費用或立約人應負擔之稅捐及罰金、罰鍰等合計之金額。
3.保證之債務發生期間:即本約定書第一條所載之借款期間(與主債務人即立約人同)。期間起訖日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同意授權台新銀行依實際核准貸款期間條件填載,貸款生效日依台新銀行電腦系統所登錄之日期為依據。
4.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權利與義務: (1)保證人及/或連帶保證人得主張民法債編第二章第二十四節所規定保證人得享有之權利。
(2)保證之債務屆期時,保證人及/或連帶保證人如不同意自動延長者,得以書面向台新銀行表示反對,屆期後發生之債務保證人/連帶保證人不負保證責任。
(3)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就立約人因本約定書所負之一切債務,在保證金額之範圍內,與立約人共負清償
/連帶清償責任。 (4)保證之債務發生期間內,保證人/連帶保證人不得通知終止保證契約。
(5)保證人及/或連帶保證人代立約人清償債務後依法請求台新銀行移轉擔保物權時,絕不因擔保物有瑕疵而持異議。
5.特別聲明:□保證人特此聲明完全知悉立約人係為強化自身授信條件而自願主動向台新銀行提出保證人
立約人/保證人/連帶保證人/立約人或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代理人特此確認同意:
(簽名/非自然人需加蓋大小章)
並由本人擔任。
五、授權撥款汽車公司:
立約人因本貸款之抵押擔保物係向 (下稱擔保物出售人)購得,茲授權台新銀行將上開借款金額或經台新銀行嗣後核貸之金額以下列方式撥付予擔保物出售人,以為購車價款之一部份,立約人對上開金額或應計利息與違約金等悉數承認並負責清償前述款項,絕不以立約人與擔保物出售人間之法律關係存在與否或發生無效、被撤銷或嗣後不向台新銀行辦理貸款等事由對抗台新銀行。
□匯入立約人指定擔保物出售人之 銀行 分行第 號帳戶(□指定以立約人名義為匯款人),並於匯款時即視同台新銀行撥付款項無誤。
□以擔保物出售人為受款人之平行線禁止背書轉讓之台支。
□以擔保物出售人為受款人之平行線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
□其他:
六、委託代償金融機構借款切結條款:
因擔保物業已設定動產抵押權予 銀行/公司 分行(下稱原貸行),截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尚有本金、利息等債務計新臺幣 元整尚未清償,立約人茲同意並授權台新銀行以立約人獲貸之款項,先代為清償前述貸款(匯入 銀行分行帳號 戶名 ),以塗銷抵押
權之登記,並於台新銀行依前開指示將款項匯入指定帳號時,即視同本貸款已交付立約人親收足訖無誤。台新銀行代償前述貸款後,如有剩餘款項,撥付(入)立約人在台新銀行開設第
帳號,立約人並同意由台新銀行以圈存方式限制立約人動用,俟確認台新銀行已取得前述貸款之清償證明及車籍資料且成為第一次序抵押權人後,立約人方得動用,惟經台新銀行同意立約人先行動用該部份金額者不在此限。但倘前開原貸行之本息債務超過台新銀行核貸之金額時,立約人於接獲台新銀行通知後應立即清償兩者差額,否則,台新銀行即無代償或撥貸之義務,且立約人並應賠償台新銀行因此所產生之任何損失及成本支出。就有關抵押權之設定及塗銷登記等手續,立約人茲全權授權台新銀行指定之人處理,其有關費用皆由 負擔,且立約人仍應依台新銀行要求隨時配合辦理各項抵押權有關設定、變更及塗銷登記之手續。此外,立約人並保證除前述貸款餘額外,立約人與前開原貸行間已無其他債務或為他人保證情事,如因前述積欠之金額有誤或其他保證情事,致台新銀行無法塗銷該抵押權之登記時,立
約人應立即負責解決,否則,立約人即應立即償還台新銀行代償之全部款項及因此所生之各項額外費用。七、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x約定書有關之一切債務以台新銀行所在地為履行地。因本約定書所生之一切爭議而涉訟時,立約人等及台新銀行均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三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八、個人資料之利用
台新銀行僅得於履行本契約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立約人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
□ 不同意(立約人或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如不同意,台新銀行將無法提供本項借款服務)□ 同意
(二者擇一勾選;未勾選者,視為不同意)
台新銀行得將立約人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與台新銀行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同意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得將上開資料提供予其他會員金融機構參考使用)及受台新銀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但台新銀行經立約人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同意而提供予前述機構之立約人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與台新銀行往來資料如有錯誤或變更時,台新銀行應主動適時更正或補充,並要求前述機構或單位更正或補充,及副知立約人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
立約人或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提供予台新銀行之相關資料,如遭台新銀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立約人或保證人/連帶保證人,🟃立約人或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向台新銀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台新銀行應即提供立約人或保證人/連帶保證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立約人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同意台新銀行得將立約人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提供予台新銀行委託辦理市調之機構,若不同意接受市調者,立約人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得隨時電洽客戶服務專線: 0000-000-000通知台新銀行逕行停止。
九、契約之交付
x貸款契約正本乙式 份,由借貸雙方、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各執乙份為憑。但經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及其他關係人要求或徵得其同意者,得交付影本由台新銀行註明『與正本完全相符』並加蓋本契約專用章。
十、個別商議條款及重要內容之確認:
1.確認並同意本約定書第二條【提前清償違約金】、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十至十四款【加速條款】、第二項【額度控管】及第四項【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事宜】,係經個別商議,立約人等同意遵守之。
2.本件屬「核准前對保」案件,立約人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均同意第十一條【核准前對保】之約定。
3.本件擔保物尚未完成設定動產抵押權予台新銀行,立約人承諾於本約定書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之,並已了解第二十五條之約定;如有違反,台新銀行有權將立約人之一部或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4.立約人確認及承諾目前無任何欠稅、欠繳罰鍰或其他可能影響擔保物權設定之虞等情事並應於期限內完成設定動產抵押權予台新銀行,若經台新銀行查證切結不實或無法完成擔保物權之設定等,立約人對台新銀行所負之債務均視為全部到期,立約人應一次償還所欠款項,並對台新銀行負民、刑事等相關法律責任(※註:切結不實將影響台新銀行授信評估,致台新銀行受有損害時,將有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之可能)。
5.立約人等因名稱、組織、章程內容、印章、代表人、代表人權限範圍及通知地址等之變更或其他留存於台新銀行之資料有所變動時,應立即以書面或立約人等與台新銀行約定之方式將變更事項通知台新銀行,如未為通知致生糾葛或因而造成台新銀行損害時,概由立約人等負責。立約人等違反前項變更之通知義務,或因可歸責於立約人等之事由,致使台新銀行之通知無法送達時,以台新銀行最後通知地址之寄交行為, 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同已到達。(個人購車貸款不適用)
立約人等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電話(含行動電話)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方式或以電話(撥至客戶服務專線:0800-023-123)告知台新銀行;另台新銀行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電話、簡訊、台新銀行網頁等任一方式告知立約人及保證人。(個人購車貸款適用條款)
6.利率調整之通知:
台新銀行應於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調整時十五日內將調整後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告知立約人。如未如期告知者,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台新銀行調整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調整時,立約人得請求台新銀行提供該筆貸款按調整後貸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前項告知方式, 台新銀行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 立約人與台新銀行另約定應以
之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簡訊通知或書面通知等為之),經上述約定方式發出後,即視為通知已到達。如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惟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日或收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另台新銀行亦得以存摺登錄或網路銀行登入等方式任擇一公告為輔助告知。
7.本貸款契約內容,立約人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業已詳閱相關條文並充分瞭解及確認,🟃願確實遵守,並承諾簽立本約定書,簽章於後。立約人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同意嗣後與台新銀行有關本貸款之一切往來,均憑後列簽名或印章任擇一式生效。
8.第一至四條、第六條、第八至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至二十二條、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及第二十九條等之內容,業經台新銀行於簽約日向立約人等及其等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代理人充 分說明並揭露相關風險,茲確實瞭解各條款內容無誤。
9.其他
x條款內容係經個別商議,保證人/連帶保證人特表同意: (簽名)
四、有關立約人申辦本約貸款時應付予台新銀行之下列各項費用共新臺幣 元整,立約人知悉無論所勾選之撥/用款方式為何,均授權台新銀行於撥款完成同時逕自撥款帳戶無摺自動扣抵,或於撥款時逕自所核貸款項中扣抵之。
四、有關立約人申辦本貸款時應付予台新銀行之下列各項費用共新臺幣 元整,並同意授權台新銀行於撥款完成同時逕自撥款帳戶無摺自動扣抵,或於撥款時逕自所核貸款項中扣抵;立約人亦得以匯款/轉帳/臨櫃繳付等方式為之。若有任何提前清償本貸款之情事,亦不予退還。
□風險管理費 (新臺幣 元整) □開辦費 (新臺幣 元整)
□設定費 (新臺幣 元整) □其他: (新臺幣 元整)立約人等經審閱全部條款(包含個別商議條款)後,已充分了解並同意全部條款構成契約之內容。
此 致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條至第三十條條文印於本約定書背面)
借款人: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 住址: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簽名/非自然人需加蓋大小章) | 對 保 人 |
|
□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 住址: | (簽名) | ||
□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 住址: | (簽名) | ||
□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 住址: | (簽名) |
第1頁,共2頁
LN-78-2 111年2月版(偉城)
經/襄理 | 覆核 | 經辦 |
立約人等存執聯
十二、立約人暸解並同意立約人應依約繳足當期應繳金額;若實際繳納之金額未足額惟達當期應繳金額百分之八十以上時,台新銀行仍同意將立約人實際繳納金額依序沖抵各項費用、違約金、遲延利息、利息及本金;惟繳納金額不足當期應繳金額百分之八十時,台新銀行將不予受領,🟃不就立約人繳納之款項進行沖抵債務。該期未依約繳足部分,將視同立約人同意自動計入未還本金餘額中一併計息,倘立約人未於貸款期間內另為清償,將併入最後一期清償本息餘額。
十三、立約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以本金自到期日起(分期攤還者自約定到期日起),利息自約定繳息日起,除屆期時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仍應照應還款額,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屆期時利率之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屆期時利率之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台新銀行按高於屆期時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者,不得另外收取違約金。上開遲延期間之利息,台新銀行按屆期時利率計收,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屆期時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十四、立約人如跨行通匯、轉帳、貸款代扣繳、郵政劃撥或超商代收方式繳款者,需自付匯款、轉帳、貸款代扣繳、郵政劃撥或超商代收手續費,且立約人同意每期郵政劃撥金額或超商代收金額為期付金加計手續費。
十五、立約人在台新銀行開設立之存款帳戶如為證券劃撥交割帳戶,立約人知悉並同意,倘該證券劃撥交割帳戶日後因扣繳上開款項,以致扣繳後之帳戶餘額不足繳付證券劃撥交割款項而發生違約交割情事或因此衍生任何損失或糾紛者,均由立約人自行負責,概與台新銀行無涉。另若立約人指定之存款帳戶同一日有二筆以上之授權扣帳指示者,則台新銀行有權任意選擇扣帳順序,且不就扣帳之順序結果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十六、加速條款及額度控管之特別約定事項: (一)立約人對於台新銀行任一貸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
立約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台新銀行得酌情對立約人之借款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但台新銀行依第四款至第十四款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立約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
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1.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民事更生或清算、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公告/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2.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3.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4.立約人向台灣地區金融機構所申辦之信用卡遭強制停卡。
5.立約人對台新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
6.立約人於台新銀行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費用或(本金除外之)其他應付款項時。
7.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嚴重毀損、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8.立約人對台新銀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台新銀行核定用途不符時。
9.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台新銀行有不能受償之虞時。
10.立約人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時。
11.抵押車輛經原投保之保險公司拒保而終止保險契約,或立約人於貸款期間拒絕投保或續保,或拒絕償付台新銀行代墊之保費時。
12.立約人等對台新銀行有不實或隱匿之行為(如不實記載或提供不實資料),致台新銀行為錯誤之授信評估者。
13.立約人等不履行或違背本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其他條款或有關契約條款之一時。
14.立約人於聯徵中心之信用資料有下列紀錄之一者:(1)於台灣地區金融機構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費用或其他應付款項;(2)於台灣地區金融機構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有公會協商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為協商之註記;(3)受宣告監護或輔助之註記;(4)於台灣地區金融機構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由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或親屬代為清償;(5)於台灣地區金融機構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台灣地區金融機構將該債權已為轉讓之註記;(6)於台灣地區金融機構所負之任何一宗債務經協議後而有違反協議之註記。
(二)立約人如有前項各款或下列情形之一時,台新銀行亦得對任一或全部借款減少借款之金額,或減少、停止可動用之借款額度(上述各種情形台新銀行有權視立約人之情況決定是否恢復正常使用)。如減少貸款金額或可動用之貸款額度或停止可動用之貸款額度時,則超過調整後之額度部分,改依『借款剩餘期間以一個月為一期,依台新銀行屆時另行核定之貸款利率按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於最後一期清償全部貸款本息餘額』之方式為清償,立約人並承諾配合後續增補約據事宜。惟如立約人屬前項各款事由致台新銀行為前揭主張者,則台新銀行保留要求立約人立即償還之權利。 除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由得毋庸通知逕為前揭主張外,應於合理期間通知立約人:
1.經台新銀行發現立約人之負債比高於立約人簽訂本契約時之負債比,或立約人於台灣地區金融機構之借款總金額高於立約人簽訂本契約時於台灣地區金融機構之借款總金額,致足以降低台新銀行對立約人之信用評估者。
2.因法令規章或政府政策變更致台新銀行所提供之服務或商品有違法之虞。
3.立約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前置協商或聲xxxxx。
(x)xxxxxxxxx,xxxx時之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故立約人倘於貸款期間死亡者,未屆清償期之全部借款將視為已到期,立約人等同意台新銀行毋庸事前通知,即得逕為前揭主張。如立約人於貸款期間死亡,其繼承人仍願依約履行者,台新銀行同意不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但立約人之繼承人未依約履行或依法聲請法院進行限定繼承清算程序者,台新銀行將主張視為全部到期。
(四)台新銀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事宜,立約人、保證人或關聯人同意台新銀行得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辦理下列事項,若立約人、保證人因此發生損害或承受不利益者,概由立約人、保證人自行承擔,台新銀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1.台新銀行於發現立約人、保證人或關聯人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時,得逕行暫時停止可動用之借款/循環借款額度與業務關係而無須另行通知;台新銀行並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及終止本約定書下各約定條款。
2.台新銀行於定期或不定期審查立約人、保證人或關聯人身分作業或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懷疑立約人、保證人或關聯人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台新銀行得要求立約人、保證人提供審查所需之必要個人(含立約人、保證人或關聯人)或公司資料、法人戶之實際受益人或對其行使控制權之人的資訊、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立約人或保證人未依要求履行者,台新銀行得逕暫時停止可動用之借款/循環借款額度與業務關係,或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及終止本約定書下各約定條款。
十七、立約人等所簽借據及對台新銀行所負之其他一切債務之債權證書,如因事變、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台新銀行之事由,致有毀損、喪失時,或遇借據等債權證書被變造而台新銀行並無重大過失時,除台新銀行帳簿、傳
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往來文件之影印、縮影本之記載、經立約人等證明確有錯誤,台新銀行應更正之外,立約人等對上述簿據文件之記載,均願如數承認,並於債務到期時,將該項債務之各項費用、違約金及本息立即清償,或依照台新銀行意旨於債務到期前,補正提供借據或其他債權證書。
十八、台新銀行三個月期之定儲利率指數說明
(一)台新銀行定儲利率指數係參考下列八家金融機構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平均固定利率訂定,包含:台灣銀行、合作金庫、土地銀行、第一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等八家金融機構。
(二)指數以小數點以下兩位為準,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三)每次取樣時,排除此八家銀行中之利率最高一家及利率最低一家,以剩餘六家銀行為取樣銀行。利率資訊以中央銀行取樣當日上午11點30分公告資訊為準。 (四)台新銀行依下述「更改或取消構成指數標的的取樣銀行條件」的狀況保留變更定儲利率指數構成標的與指數調整頻率的權利。
(五)指數調整頻率 1.每三個月定期調整一次。每年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及12月21日,共四次。
2.適用期間及取樣日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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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更改或取消構成指數標的的取樣銀行條件 1.取樣銀行有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遭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事之一者。
2.標的銀行的短期債信評等低於中華信評twB(或其他同等之評等機構等值評等)。
3.參考銀行停售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產品。
十九、立約人等同意台新銀行為債權讓與之特定目的,得將立約人等之債務相關資料提供予該債權受讓人及債權鑑價查核人員等建檔使用,惟台新銀行應督促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含其修正後之法規)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第三人。
二十、台新銀行有權不經立約人等同意隨時將台新銀行依本約定書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括台新銀行對立約人等之利息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等)連同保險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份讓與第三人,如因債權讓與致須辦理各項變更手續時, 立約人等應於接獲台新銀行通知後立即照辦, 絕無異議。立約人等亦同意台新銀行得逕自將前項債權設定質權或單獨將其擔保物權轉質予第三人。
二十一、抵銷權之行使
(一)立約人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負本息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第十六條約定視為到期,台新銀行得將立約人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寄存台新銀行之各種存款及對台新銀行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立約人對台新銀行所負本契約之債務。但立約人之存款及其對台新銀行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契約之債務者,則台新銀行對保證人/連帶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二)台新銀行依前項為抵銷, 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立約人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 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 並以下列順序辦理抵銷: (1 )立約人對台新銀行之債權先抵銷, 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對台新銀行之債權於台新銀行對立約人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2 )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 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3 )抵銷存款時, 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三)經台新銀行將主張抵銷之意思表示以書面方式通知立約人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後, 自台新銀行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同時台新銀行發給立約人及保證人/連帶保證人之存摺、存單、支票或其他債權憑證, 在抵銷範圍內失其效力,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 立約人等清償(償還)債務時, 應按各項費用、違約金、利息、遲延利息及本金順序抵償立約人所負債務。如有多筆債務而立約人等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抵償全部債務者, 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抵充之。
二十二、立約人等同意台新銀行對立約人等之債權, 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六條及其相關法令信託予受託機構, 🟃該等信託移轉通知事宜同意台新銀行得以公告方式代之, 並同意台新銀行為金融資產證券化目的而為債權讓與時, 亦得以公告方式取代通知。另如資產之信託移轉或讓與涉及債務承擔者, 立約人等於台新銀行公告期間內不為異議即視為承認。
二十三、台新銀行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 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約定書有關之附隨業務( 包括但不限於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出, 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維護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 委請律師、代書處理之事項及委託其他機構處理因債權承受之擔保品等作業, 應收債權之催收作業, 車輛貸放作業管理及服務及諮詢等作業, 內部稽核作業, 鑑價作業, 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相關作業, 車輛貸款逾期繳款之尋車及車輛拍賣作業, 不良債權之評價、分類、組合及銷售, 代收消費性貸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等), 於台新銀行認為必要時, 委託適當之第三人( 機構) 處理。台新銀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 應督促並確認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法令之保密規定, 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受台新銀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立約人等權利者, 立約人等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台新銀行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二十四、立約人如發生遲延返還本金或利息時,台新銀行得將債務催收作業委外處理,並應於債務委外催收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等。通知內容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載明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及其
他相關事項。台新銀行應將受託機構基本資料公佈於台新銀行營業場所及網站。台新銀行未依本條規定通知或受委託機構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催收,致立約人等受損者,台新銀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十五、立約人與台新銀行約定於一個月內完成擔保物權設定而未依期限完成者,立約人同意台新銀行得將本貸款轉為立約人之個人無擔保放款,並計入立約人於臺灣地區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歸戶後之總餘額。﹝註:如立約人於臺灣地區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立約人平均月收入,超過22倍(即DBR22倍規範),將影響立約人於臺灣地區金融機構之使用或申貸信用卡、現金卡或其他貸款之權益。﹞
二十六、立約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予台新銀行時,該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本貸款契約之債務。但立約人因未來需求,經擔保物提供人另以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註:本條約定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本貸款契約之債務,日後如有需求時,須另行設定抵押權,將增加設定費用及延後撥款時間)
二十七、台新銀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立約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廣告視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二十八、貸款撥款後倘立約人未按時依約繳款,台新銀行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聯徵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立約人等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徵中心網站(xxx.xxxx.xxx.xx)「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二十九、如對本約定書有疑義,可逕與台新銀行服務暨申訴專線聯絡。台新銀行之服務管道如下:
24小時客戶服務專線: 0000-000-000, 總行客戶意見處理專線:(00)0000-0000及0000-000-000, 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 09:00-12:00、13:30-17:30。傳真申訴專線:(00)0000-0000 電子信箱(E-mail): XXX@xxxxxxxxxxx.xxx.xx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其他: 。上開資料如有變更,台新銀行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
三 十、本約定書條款如較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所定標準更有利於立約人,從其契約條款。
※註:台新銀行客戶資料交互運用聲明:
1.本行及本行所屬之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金控)之其他子公司間【註1】,依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所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之客戶資料,不得含有客戶姓名、地址(含電子郵件地址)以外之其他資料。
2.您的個人資料有變更時,可以隨時通知台新金控各子公司之客戶服務中心,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3.您可以隨時通知台新金控各子公司之客戶服務中心,停止交互運用您的個人資料進行行銷或業務推廣行為。
【註1】:依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子公司,包括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若有新增或異動者,將於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網站揭露公告之。
第2頁,共2頁 LN-78-2 111年2月版(偉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