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的 PB 系统交易,受托人主要依据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数据计算本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等,在此过程中,PB 系统提供的数据可能存在延迟、偏差、错误或者其他情形,但受托人主要依据该 PB 数据开展风险监控、估值等工作,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操作方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合同号:【xxx 2017-1585()号】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信托文件规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云南信托-xx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云南信托-xx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xx书
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感谢您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信任并自愿加入云南信托-xx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维护您的权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前,详细阅读本认购风险xx书、《云南信托-xx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云南信托-xx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本认购风险xx书一经签署,即视为您已全面了解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和您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准确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愿意自行承担加入本信托计划而带来的财务损益和法律责任。本认购风险xx书中的相关词语与《云南信托-xx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第 1 条所列示的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受托人将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恪尽职守地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本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为证券及金融产品,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以及其它风险(详见《信托合同》第 14 条)。为此,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向您特别提示及xx如下:
一、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仅为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参考收益率。在最不利情形下,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人亦可能损失部分甚至全部信托资金。由此,本信托计划适合风险识别、评估和承受能力较强并且符合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二、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委托人基于对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质、
经验、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信托,一致指定受托人(作为全体委托人的代理人)聘请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代表全体委托人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向受托人提供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并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产生收益,亦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与其管理或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有相同或相似的业绩及收益表现。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独立承担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的全部法律后果和风险。
三、受托人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四、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无论是否收取报酬,委托人均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信托计划文件是规范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风险揭示与承担等,均应以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准。受托人没有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或代销信托计划。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投资顾问、推介机构或其他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受聘人员,在信托计划文件之外以书面、口头或其它形式披露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不应视为信托计划文件的补充或变更,亦不应视为受托人作出的xx、承诺和保证。委托人暨受益人应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独立谨慎地判断信托计划风险并作出投资决策。
六、委托人应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并提供身份资料以及预留有效联系方式。如受托人以《信息及签字页》预留的电话向委托人传递及确认信息,受托人仅需核实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委托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若预留的信息、资料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委托
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委托人未预留联系方式,或者预留的信息、资料和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及不完整,或者预留的信息、资料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而未及时通知受托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七、委托人在签署信托计划文件前,应充分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运用方式、投资策略、管理运用方向、管理运用原则、管理运用流程、风险监控措施、信托资金的追加和取回等。并出于对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的了解和信任,同意受托人代表本信托计划委托人聘请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对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根据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事项进行审查。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违约、操作出现错误、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和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失误、获取信息不充分,以及信托计划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披露不实信息等导致的风险和损失。投资建议由投资顾问依据证券市场情况择机作出,不应视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和收益取得的保证。
八、受托人、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的业绩、投资顾问管理或提供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亦不代表本信托计划预期业绩。本信托计划的业绩与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投资顾问管理及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可能存在差异。
九、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优先及次级受益人本金可能受到损失。当某一交易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或止损线且信用增级人未追加信托资金,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等方式变现信托计划财产中的证券和其它非现金资产。如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不能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变现操作,交易时间相应顺延。受到市场波动或者投资标的流动性等因素影响,信托计划财产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发生损失。信托计划财产变现后,信托单位净值可能低于止损线,信托收益可能为零且部分或全部信托资金可能损失。此外,受托人亦有权根据对经济形势、市场走势等因素判断决定是否执行降仓和
止损操作,如果受托人决定不执行的,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十、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不同投资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信托计划终止时,只有优先受益人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获得信托利益分配后,次级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并享有全部剩余信托利益。在信托计划财产出现损失时,次级受益人首先承担风险(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次级受益人可能损失其在信托计划成立时交付的全部信托资金。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次级受益人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次级受益人面临更大的风险及亏损。次级受益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自愿承担风险。
十一、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投资于xx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称:xx德,代码:300296),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投资范围,对于该投资范围的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自愿承担。
十二、委托人、受益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计划账目,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需要,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十三、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认购风险xx书》和《信托合同》的决定。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xx书》,即表明其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承诺其符合《信托合同》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了解并愿意依法承担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投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损失。
十四、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的 PB 系统交易,受托人主要依据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数据计算本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等,在此过程中,PB 系统提供的数据可能存在延迟、偏差、错误或者其他情形,但受托人主要依据该 PB 数据开展风险监控、估值等工作,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操作方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十五、信托计划通过 PB 系统进行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易、预警以及止损等操作,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建议下达时间或者合同预期设定的预警、止损操作时点滞后、延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时操作的情形,基于上述情
况,受托人不对信托单位净值触发预警、止损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委托人知悉上述情形并自愿承担。
十六、本信托计划为全体委托人指定用途的事务管理类(通道类,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指令设立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进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投资通道)信托项目。本信托计划的设立和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是全体委托人对本信托计划之投资品种自行完成调查分析后所自主决定的投资决策行为,受托人仅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和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管理,无义务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价值等进行尽职调查,委托人/受益人承担所有的责任和风险。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对于本信托计划仅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十七、如本信托计划因持有标的股票与其他主体或金融产品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次级委托人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和限制交易义务。若次级委托人未及时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存在其他问题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八、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即表明其已同意并确认受托人在开设证券账户时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详见信托合同附件)的全部内容,并自行承担文件中所列风险事项,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面临的监管政策、市场环境等原因而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计划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对此无异议。
xx人即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同意,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即表明本人/本机构对受托人上述提示及xx和如下内容予以确认和承诺,并自愿受其约束:
一、如果本人/本机构已经签署《认购风险xx书》和《信托合同》且认购资金已由本人/本机构实名账户转出(如金融机构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
购信托单位,可以使用特定账户转出),受托人有权认定本人/本机构已有效签署信托计划文件,本人/本机构无权主张不知悉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及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二、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信托计划文件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人/本机构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它信托计划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三、本人/本机构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是本人/本机构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如违反前述约定,本人/本机构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对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风险揭示条款(详见《信托合同》第 14 条)和受
托人免责条款(详见《信托合同》第 26.4 条),本人/本机构已获得了明确的提示与解释,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并完全理解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承担条款及受托人的免责范围。
五、委托人如为自然人,在《认购风险xx书》及《信托合同》签字的系委托人本人或本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如为机构,在
《认购风险xx书》及《信托合同》签字的系本机构有权签字人本人。
六、本人/本机构保证在《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填写的各项信息以及提供给受托人的各项资料均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并在前述信息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因资料提供或信息填写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填写、填写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接收受托人的各种通知而导致的无法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或无法参与受益人大会及表决(包括参加受益人大会或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等可能给本人/本机构造成的损失。
七、如受托人以《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预留的电话向本人传递及确认信息,受托人仅需核实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本人身份进行了核
实与确认。
[为充分提示风险,请优先委托人抄录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顾问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 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 、信托资金可能 等风险,本人/本机构 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 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顾问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 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请次级委托人抄录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部亏损等风险,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
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顾问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利益后,本人/本机构作为次级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机构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本人/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风险大于优先受益人,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 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受托人已经向本人/本机构充分揭示了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 、信托资金可能 等风险,本人/本机构 该等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承诺以 的资金(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认购信托单位,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知悉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投资顾问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业绩 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除满足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本人/本机构可以申请取回追加的信托资金外,只有优先受益人获得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利益后,本人/本机构作为次级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本人/本机构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本人/ 本机构面临更大的风险及损失。本人/ 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 ,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自然人由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机构应加盖公章并由其有权签字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云南信托-xx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委托人:具体信息见本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
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x x:云南昆明南屏街 4 号云南信托大厦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传 真:0871-63150395
委托人和受托人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
一、委托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受托人为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具备发起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格。
二、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加入云南信托-xx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如为金融机构,可以合法所有的资金或者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且有权处分的资金
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集合全体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为此,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 1 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1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受托人设立的云南信托-xx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 《认购风险xx书》:指《云南信托-xx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以及对该xx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 《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的《云南信托-xx德员工 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 《信托计划说明书》:《云南信托-xx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1.5 信托计划文件:指《认购风险xx书》《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与信托计划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受益权转让文件)的统称。
1.6 《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云信信 2017-1585-bg】的
《云南信托-xx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 《投资顾问合同》:指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编号为【云信信 2017-1585-TG】的《云南信托-xx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8 《信用增级协议》:指受托人与八位信用增级人分别签订的编号分别为【云信 信 2017-1585-XYZJ-1 】、【 云 信 信 2017-1585-XYZJ-2 】、【 云 信 信 2017-1585-XYZJ-3】、【云信信 2017-1585-XYZJ-4】、【云信信 2017-1585-XYZJ-5】、
【 x x x 2017-1585-XYZJ-6 】、【 云 信 信 2017-1585-XYZJ-7 】、【 云 信 信 2017-1585-XYZJ-8】的八份《云南信托-xx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增级协议》以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9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签订的编号为【云信信 2017-1585-zqjj】的《云南信托-xx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0 委托人:指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11 优先委托人:指认购了优先信托单位的委托人,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委托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2 次级委托人:指认购了次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本信托计划项下次级委托人为xx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1.13 受托人:指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14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享有优先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受益人,享有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次级受益人。
1.15 信托当事人: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合称。
1.16 信用增级人: 指xx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xx( 身份证号:
【 】)及其配偶【xxx】(身份证号:【 】)以及xx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xxx(身份证号:【 】)、xxx(身份证号:【 】)、xx(身份证号:【 】)、xxx(身份证号:【 】)、xxx(身份证号:【 】)、xx(身份证号:【 】)。
1.17 信用增级人代表:指xx(身份证号: )
1.18 投资顾问:指全体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作为全体委托人的代理人,而非信托计划受托人)聘请并委托的按照《投资顾问合同》的规定为信托计划投资运作提供投资建议的专业机构,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9 投资建议:指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出具的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投资建议函日期、投资建议函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文件或电子指令。
1.20 保管银行: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21 证券经纪商: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2 PB 系统: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主经纪商交易系统。
1.23 xx德/上市公司:指xx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称:xx德,股票代码:300296)。
1.24 标的股票:指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购买的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xx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股票名称:xx德,股票代码:300296)。
1.25 员工持股计划:指xx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的《xx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中拟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1.26 管理委员会:指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即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由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出的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1.27 建仓期: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xx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满
6 个月之日止的期间,可根据实际建仓情况提前结束。
1.28 锁定期:指信托计划以二级市场购买、大宗交易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最后一笔购买的标的股票登记过户并由利xx发布相关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
(由次级委托人在xx德发布相关公告当日通知受托人相关公告事项)
1.29 认购资金: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
1.30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各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
人,并进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1.31 信托计划专户:为本信托计划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台账等专用账户。
1.32 优先信托资金:指优先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经受托人确认优先委托人成功认购优先信托单位并进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
1.33 次级信托资金:指次级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经受托人确认次级委托人成功认购次级信托单位并进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认购资金。
1.34 信托计划资金:指全体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总和。全体优先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为优先信托计划资金,全体次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为次级信托计划资金。
1.35 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36 信托计划财产: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总和,包括因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额、银行存款利息等。
1.37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指按照《信托合同》确定的估值方法由受托人计算的全部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总和(即信托计划持有的所有资产的总和,含损失)。
1.38 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负债(包括按日计提的罚息,或有)以及每日计提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后的余额。
1.39 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及衡量委托人认购的信托份额、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以及信托财产价值的计量单位。在信托计划成立时,每 1 元信托资金对应 1 份信托单位。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1 元/份。信托单位分为优先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类型以本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为准。
1.40 信托单位净值:某估值基准日信托单位净值=当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第 5 位四舍五入。
1.41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根据本合同享有与其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类型和数量相对应的信托利益的权利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优先信托单位对应优先受益权,次级信托单位对应次级受益权。
1.42 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1.43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享有的信托计划利益中属于该受益人的利益。
1.44 信托计划收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计划资金的余额部分。
1.45 信托收益:指信托利益扣除信托资金的余额部分。
1.46 认购:指委托人申请购买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的行为。
1.47 推介期:指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前自行或委托推介机构向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并募集资金的期间。
1.48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1.49 信托计划成立日:指受托人确认信托计划成立的日期。
1.50 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终止、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之日。
1.51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的时间段。
1.52 估值基准日:指受托人计算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的工作日,即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
1.53 费用计提日:指受托人计算及提取信托计划费用的日期,本信托计划费用每个自然日计提。
1.54 费用核算日:指受托人计算当期应向相关服务机构支付的信托计划费用的日期,即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每自然年度 12 月 20 日、全部优先信托单位足额分配并注销的特别核算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包含提前终止
1.55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1.56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不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临时调整为休息日的周一至周五,但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周六和周日。
1.57 税费: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和将有的任何税收、规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增值税、契税、所得税和其他税。
1.58 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1.59 政府机构: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下属机构、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
(2)任何在前述机构领导下或以前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60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其下属分支机构。
1.6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1.62 法律:指中国任何有权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1.63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第 2 条 信托计划的目的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信托资金,基于对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的信任,将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委托人通过认购优先信托单位或次级信托单位而享有对应类型的信托受益权。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受托人聘请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并与之签订《投资顾问合同》,由投资顾问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审核及执行投资建议,将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品种,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按照信托受益权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次级安排,对享
有不同类型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使得信托计划项下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受益人获取不同的信托利益并承担相应风险。
第 3 条 信托计划的类型
x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 4 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
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亿元整),包括优
先信托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33,000 万元和次级信托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17,000 万元。受托人有权决定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实际规模以及优先信托资金和次级信托资金的具体金额,但是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优先信托资金与次级信托资金比例不得高于 1.95:1。
第 5 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
信托计划的期限为 3 年(即 36 个月),起算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预期终止日
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届满 3 年的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信托计划存续期满 12 个月后,经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受托人,次级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日届时以书面通知记载为准。
优先信托单位和次级信托单位均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到期终止日和延期终止日)终止。如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或提前终止的情形,受托人有权延期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第 6 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
6.1 推介期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2017 年【】月【】日至 2017 年【】月【】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单位的认购情况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6.2 信托计划认购账户
受托人可在银行开立信托计划认购账户,用于接收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
本信托计划认购账户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为同一账户。第 7 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7.1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 委托人的资格
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
1)认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
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信托计划项下个人投资者不超过 50 人,但单笔认购资金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认购次级信托单位的委托人须是符合上述委托人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信托计划在推介期内及存续期间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优先信托单位;信托计划仅向xx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发行次级信托单位。优先信托单位、次级信托单位份额比例不超过 1.95:1。
(2) 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且有权处分的资金。委托人如为金融机构,可以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作为认购资金。其中,优先级资金最终来源属于银行理财资金,则该资金应为银行高净值客户理财资金。
(3) 资金币种及最低金额
委托人仅可以人民币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首次交付的认购资金最低金额为 300
万元并应以 10 万元整数倍增加。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最低金额不受前述限制。
(4) 自然人委托人的人数限制
交付认购资金低于 300 万元的自然人委托人的数量不得超过 50 人。
7.2 认购资金的交付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应从委托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付至信托计划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受托人不接受委托人以现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如为其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的资金,可以从金融机构的特定银行账户划付。
7.3 认购申请文件
(1) 自然人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如下文件:
A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xx书》一式两份。
B 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C 其他必备证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人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持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经委托人签名的复印件一份、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D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2) 机构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交如下文件:
A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xx书》一式两份。
B 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C 其他必备证件: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证明书原件以及机构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需持前述文件,并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前述证件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委托人公章。
D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7.4 认购原则及例外
信托单位的认购应遵循“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即受托人有权优先接受金额较大的有效认购申请,同等认购金额情况下,受托人有权优先接受认购时间较早的有效认购申请。同时受托人有权根据委托人的资质\信誉\资金来源情况、信托计划已认购的资金规模、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次级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等因素以及其它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权利。即使委托人已经签署《认购风险xx书》、《信托合同》,或者已经交付认购资金,受托人仍有权拒绝其认购。
7.5 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如信托计划成立,认购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认购账户或者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当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扣除银行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7.6 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信托计划成立,委托人已经交付认购资金但因故未成功认购,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加计交付日至返还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划付途径原路向其返还认购资金和认购时的信托管理费(如有)。
7.7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办法
如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划付途径原路向委托人返还认购资金和认购时的信托管理费(如有),并加计资金交付日至返还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第 8 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8.1 信托计划的成立条件
(1) 委托人已与受托人分别有效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风险xx书》;
(2) 受托人已与投资顾问有效签署《投资顾问合同》;
(3) 受托人已与八位信用增级人分别有效签署《信用增级协议》;
(4) 受托人、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三方有效签署《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5) 次级信托计划资金已全额划入信托专用银行账户;
(6)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或者受托人决定的实际规模,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高于 5 亿份,认购资金已全额划入信托专用银行账户,且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与次级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不高于 1.95:1。
8.2 信托计划的不成立
(1) 受托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推介信托计划,但不对信托计划能否成立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2) 就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调整、信托计划成立等事项,受托人有权选择如下任何方式进行披露:
A 在受托人公司网站上披露;
B 采用传真、专人递送、挂号信、特快专递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
C 采用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
(3) 如果委托人已经成功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
推介期届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本金,并加计资金交付日至返还日期间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第 9 条 受益人和信托受益权
9.1 受益人
x信托为自益信托,全体委托人为受益人。信托计划受益人分为优先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优先受益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次级受益人为xx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9.2 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
(1) 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受益权,优先受益人有权优先于次级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以信托计划利益为限并且不超过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利益。优先受益权不应视为受托人对优先受益人可能获得信托利益做出的任何承诺、担保或保障。
(2) 次级受益人享有次级受益权,次级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顺序劣后于优先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优先受益人全额获得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利益之前,受托人不向次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获得信托利益之后,次级受益人享有从剩余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信托利益的权利。
第 10 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10.1 管理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财产由受托人按照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进行管理运用,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按照信托计划项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除本条第 10.4(6)款约定的受托人指令内容外,委托人保留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投资决策权限,委托人指令将由全体委托人指
定受托人聘请的投资顾问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投资建议的方式向受托人发出,受托人收到的该投资建议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具有委托人指令的法律效力。投资顾问根据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规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视为已获得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对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根据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事项进行审查;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发送资金划转指令和证券交易指令,保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分别按照《保管合同》及《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执行受托人的指令。
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全体委托人基于对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质、经验、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信任,一致指定受托人(作为全体委托人的代理人,而非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聘请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代表全体委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投资顾问是由全体委托人指定的,并非是受托人推荐或以任何形式指定的。受托人接到的投资顾问按照本合同发出的任何有效或无效投资建议,其后果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承担,但若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尽到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义务的应对委托人/受益人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并同意:全体委托人自主确定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运用条件(包括信托规模、信托期限、优先信托单位与次级信托单位之间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所有交易要素)以及信托文件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后指定受托人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投资于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投资标的,并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全体委托人自行负责对投资顾问、信用增级人及保管人的尽职调查。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全体委托人一致确认并同意:xx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xx及其配偶
[xxx]以及高级管理人xxx、xxx、xx、xxx、xxx、xx为本信托计划的信用增级人,受托人与其分别签署《信用增级协议》,并一致指定xx为通知接收人(受托人仅需向xx发出预警止损的通知,即视为向全体信用增级人发出通知),高级管理人xxx、xxx、xx、xxx、xxx、xxxx其配偶已阅知并同意《信用增级协议》。xx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xx在此承诺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每日保留市值不低于优先级本息 2 倍的流通股票不对外质押(市值按照股票 MA120 计算),保留市值每日动态调整。全体委托人在此承诺:已阅知并同意《信用增级协议》的全部内容,自愿承担签署该协议带来的全部风险。
10.2 管理运用方向
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投资上市公司xx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300296)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及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闲置的信托计划资金可用于投资现金类产品,包括银行存款、国债逆回购、货币基金。
10.3 管理运用原则
(1) 投资限制
A 证券投资仅限于投资xx德(股票代码 300296)股票。
B 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标的股票:①xx德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②xx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③自可能对标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C 建仓期和锁定期内,不得抛售信托计划已持有的xx德股票。
D 锁定期满后,投资顾问将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的意愿或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及市场情况择机出具卖出xx德股票的建议。
E 信托计划与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自营和其他信托项下证券账户在同一时间持有的单只股票总量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的 4.90%,如果监管机构的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本条款作相应修改。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经受托人通知全体委托人(无需另行征得委托人同意),本项投资限制可直接变更为: “受托人设立的由投资顾问(及其一致行动人)担任投资顾问/委托人指令权人的信托项下证券账户在同一时间持有的单只股票总量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的 4.9%,如果监管机构的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本条款作相应修改。”受托人和委托人无需就此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受托人亦无需就此另行征得委托人同意。
F 单个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含各期)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xx德股本总额的 1%,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持有人的持有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G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通知等的相关规定。
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应符合本款约定的投资限制,受托人根据本款约定的投资限制对投资建议进行审查,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投资顾问提供的不符合本款约定的投资建议,受托人将拒绝执行该等投资建议。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及受托人一致同意:上述第 B、F 项投资限制涉及的与上市公司各项公告、报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等有关的敏感期及员工持股计划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应由次级委托人负责提前足够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和投资顾问,投资顾问及受托人仅有义务基于次级委托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第 B、F 项投资限制进行监控,上述第 E 项由受托人自行负责监控。如因次级委托人未及时向受托人及投资顾问发送书面通知导致信托计划违反上述投资限制的,次级委托人应对信托计划/优先受益人/受托人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本款约定的投资限制数据以PB 系统及受托人使用的其他系统的监控结果为准。由于信托财产净值波动、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等原因而非证券资产买入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属于违反投资限制的情形,但投资顾问应及时发出投资建议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本款约定投资限制要求。
(2) 信托财产的投资禁止
A 承销证券;
B 将本信托财产用于对外担保或者投资银监会相关文件规定的融资类产品;
C 从事可能使信托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 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及信托文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致使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上述原则,受托人有权在 10 个交易日内变现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如信托计划财产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无法交易,则变现时限相应顺延。
(4)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受托人经与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调整管理运用原则并签署补充协议。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法律修订导致管理运用原则与法律产生抵触,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此外,如果法律对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的规定发生变化,受托人有权对管理运用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5) 投资顾问承诺:不会单独或通过合谋,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
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等方式进行股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操纵;不会通过证券账户下设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方式提供投资建议。否则,由此给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投资顾问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 保障基金认购特别条款
全体委托人知晓并接受,本信托计划将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机构要求,以“委托人成功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1 元”的 1%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该等认购行为系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投资组合的一部分,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归属信托财产。全体委托人知晓并同意,本信托计划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将对应的各笔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按照“当次成功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1 元×1%”计算)缴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在信托期限内如有权机关或机构对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比例或认购时间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并按届时有效规定执行。每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自该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成功认购之日
(含)起至该笔保障基金对应的结算日(不含)期间(以下简称“计息期间”)的收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计算,计息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算日适用的基准利率计算,且不分段计算,即每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收益=该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基准利率×计息期间天数÷360,若计息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托业保障基金收益计算方式的规定变更,不再适用基准利率的,则届时尚未分配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的收益计算方式依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将各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剩余本金及收益划入本信托开立的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并归属于信托财产,具体金额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向受托人返还的该笔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对应的本金和收益为准。截至信托计划终止日,若届时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受托人尚有未结算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本金及收益的,则受托人有权但无义务决定垫付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本金及收益,垫付后,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与受托人结算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本金及收益归属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不属于信托财产,委托人/受益人不应再对该部分资金享有或主张任何权利。自各笔保障基金对应的结算日(含)至受托人实际向信托专用银行账户划付保障基金认购款本金及收益之日(不含)期间,拟划付款项不计收益。关于本信托保障基金认购款缴付、赎回及收益分配的其他未尽事宜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之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障基金相关协议未规定的,参照本信托相关信托文件及交易文件执行,或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应划入受托人指定的如下保障基金专用账户:账 户 名: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955109960000006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
10.4 管理运用流程
全体委托人在此授权并一致同意:由投资顾问指定其员工作为授权代表,具体发送投资建议,授权代表设[ ]名。授权代表必须具有基金/证券从业资格以及一定的投资从业经验。授权代表根据信托合同及《投资顾问合同》发出的任何有效或无效投资建议都将直接视为是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其后果由全体委托人承担。若投资顾问(含其授权代表,下同)发出的无效投资建议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非因受托人过错造成的,委托人/受益人有权要求投资顾问承担责任。
(1) 投资顾问(包括其授权代表,下同)向受托人出具满足如下条件的投资建议:
A 投资建议是投资顾问对信托计划财产出具的包括交易标的的品种和名称、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区间、交易时间区间等全部或部分要素的具体投资运作建议。投资建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的要求、符合信托合同的规定,且是可执行的;投资建议应不存在内幕交易、反向操作、操纵市场的情形,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不存在明显不公正交易
条件的关联交易,不涉及任何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交易报价与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信托财产利益的情形;以书面方式发出的投资建议必须有投资顾问授权代表的签章并加盖投资顾问预留印鉴,且应保证授权代表签章或预留印鉴与受托人备案的印鉴一致。
B 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的方式。
a 投资顾问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场内交易出具投资建议,应通过证券经纪服务商提供的 PB 系统发出;当证券经纪服务商提供的 PB 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投资顾问应通过传真方式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选择 PB 系统方式发送投资建议的,投资顾问及其授权代表应当遵守 PB 系统的各项管理规则,授权代表下达的投资建议内容以 PB 系统内的记录资料为准。投资顾问及其授权代表应当妥善管理用户名、密码,凡使用投资顾问的用户名发出的交易指令,均视为投资顾问亲自下达的投资建议。对于通过大宗交易购买xx德股票的,投资顾问应通过录音电话加传真方式向受托人发送投资建议,受托人交易室对投资建议进行人工审核,经形式审查一致后受托人交易室向证券经纪商发送指令办理大宗交易事宜。除前述场内交易外的其他交易,投资顾问应通过录音电话加传真方式出具投资建议。
b 投资顾问应选择使用 PB 系统发送投资建议的方式为主,以录音电话加传真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方式为辅出具投资建议。如投资顾问以传真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应在发出传真后立即与受托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录音)确认。投资顾问及其授权代表同意对其全部以电话形式发出的投资建议进行录音并且该录音即成为投资建议的有效证据,同意与录音电话内容一致的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以录音电话加传真方式发送的投资建议应包括指令编号、证券名称、证券代码、
交易方向、数量、交易时间、价位区间等可操作性指标。投资顾问应于每一自然月份结束后五个工作内将上月内的全部投资建议原件寄送至受托人,若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的,则以与录音电话内容一致的传真件为准。如遇特殊情况,投资顾问可采用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其它方式出具投资建议,但应以传真形式将投资建议补发给受托人。如果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与传真内容不一致,则以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为准。
C 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使用 PB 系统人工审核投资建议以及向证券经纪商发出该投资建议留出必要时间,如投资顾问未留出足够时间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D 除投资顾问明确说明,所有投资建议仅于指定交易日当日有效。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投资建议无法执行,则投资建议自动失效。
E 《投资顾问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2) 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同意:投资顾问根据信托文件及《投资顾问合同》规定向受托人出具投资建议视为已获得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仅对投资建议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对于签名/盖章、印鉴或指令密码相符的投资建议,受托人即可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投资建议进行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交易。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盖章、印鉴、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建议,有权但无义务拒绝无效的投资建议。受托人按信托文件规定执行或拒绝执行投资建议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受托人仅对投资建议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
/盖章或印鉴、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建议,有权但无义务拒绝无效的投资建议(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信托文件的约定)、与投
资建议发生买卖双向交易或交易报价明显有悖于当时市场价格等情形的投资建议并告知投资顾问。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人指令权权限范围内的信托事务并自主决策;通过 PB 系统下达的交易指令均为受托人亲自向证券交易机构下达的交易指令,受托人不将受托人指令权权限范围内的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受托人按信托文件规定执行或拒绝执行投资建议的后果均由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投资顾问应确定授权代表并签署授权委托书。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签名/盖章和预留印鉴或密押样式、初始指令密码以及授权委托书必须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包括当日)于受托人处事先备案。以该授权代表的签名/盖章、印鉴或密押所发出的投资建议均视为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
(3) 投资顾问采用 PB 系统发送投资建议的,受托人信托执行经理通过 PB系统人工审核的方式对其投资建议进行审核筛选确认。由于系统和交易故障、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或由于投资建议违反信托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或 PB 系统的系统限制、或由于 PB 系统的故障导致投资建议被 PB 系统自动拒绝执行、未能完全执行或执行失败的,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信托执行经理由受托人就信托计划进行指定,信托执行经理负责监控和处理信托计划运作中的各类行为,信托执行经理接收投资顾问及其授权代表所发出的投资建议,并在此基础上代表受托人行使受托人指令权
(4) 如出现如下任何情形,受托人有权在投资顾问未出具投资建议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买入或变现信托计划财产:
A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导致信托计划的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法律或本合同的规定。
B 当信托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或止损线,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决定执行降仓或止损操作。
C 根据法律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信托计划必须买入或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并且投资顾问经受托人通知后未能及时出具投资建议。
D 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信托计划费用、税费或进行优先信托利益分配,且信用增级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受托人有权以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或应分配的优先信托利益的金额为限直接变现信托财产用以支付该等款项。
E 信托计划终止前 10 个交易日内投资顾问未逐步出具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或者因投资顾问未及时出具投资建议,导致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未全部变现。
F 受托人在执行前已经对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事后发现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无效(即投资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信托文件的约定)但已经被执行的交易,受托人应于发现后立即通知投资顾问,并要求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如投资顾问未于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受托人有权但无义务直接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正。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无效的投资建议被执行以及修正所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有权要求投资顾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G 投资顾问所发出的投资建议在执行时是有效的,但由于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上述投资在事后不再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则受托人应于发现后立即通知投资顾问,并要求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如投资顾问未于接到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出具投资建议进行修正,受托人有权但无义务直接发出交易指令对此行为进行修正。在此种情况下,受托人直接发出交易指令所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
何责任。
H 受托人有权于保障基金款项缴付之日将对应的保障基金认购款项划至指定的保障基金专用账户。保障基金认购事宜无需投资顾问出具投资建议,由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以及本合同规定直接行使受托人指令权。
I 信托计划触发终止条款。
J 受托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在本款约定的各项情形中,如受托人直接发出指令变现信托财产的,变现的价格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5) 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的行为并不代表受托人对投资建议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受托人也不对投资顾问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向委托人/受益人承担责任。对执行投资建议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若投资顾问未及时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视为对受托人义务的违反,由此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6) 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受托人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进行证券交易。证券经纪商提供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经纪商系统”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PB 系统风险揭示书》”)、《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经纪商系统”使用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的合同样本见本合同附件。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确认其已详细阅读《承诺函》、《PB 系统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和认识本信托采用 PB 系统进行交易所带来的相关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风险。
(7) 股权行使原则
A 信托计划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
B 信托计划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行使股东表决权时,受托人经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或管理委员会书面授权后行使。如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或管理委员会未出具书面授权,受托人有权不行使股东表决权。
(8)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
次级委托人在此承诺:投资本信托需按照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履行相应的内/外部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审批和公告等;信托成立后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规定(含持股期限、持股规模等)并根据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并自行承担未及时履行前述义务的相关法律责任。次级委托人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前述义务的,受托人有权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报告。次级委托人对前述约定无任何异议,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如因次级委托人未履行前述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或带来任何不利影响的,次级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赔偿损失或消除不利影响。因此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次级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 风险监控措施
(1) 逐日盯市
受托人负责日常盯市,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计算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及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为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估值基准日,简称为“T 日”。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 T 日信托预估单位净值对信托计划进行风险监控。
(2) 预警线和止损线
信托计划的预警线为信托单位净值为【】元,信托计划的止损线为信托单位净值为【】元。信托单位净值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信托计划项下次级委托人不承担追加增强资金的义务,xx德大股东xx及其配偶[xxx]以及高级管理人xxx、xxx、xx、xxx、x
xx、xx为本信托计划的信用增级人,与受托人分别签署了《信用增级协议》,信用增级人应当按照本合同及《信用增级协议》的约定履行交付信用增强资金的义务。
为及时向委托人提示投资风险,受托人有权以其自行估值且未经保管人进行复核的信托单位净值(以下简称“信托预估单位净值”)为准进行预警、止损的通知和操作,信托预估单位净值可能存在偏差,全体委托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和损失。
(3) 触发预警线的处理措施
x信托项下劣后委托人xx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不承担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义务,仅由八位信用增级人xx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xx及其配偶[xxx]以及高级管理人xxx、xxx、xx、xxx、xxx、xx按照本合同及《云南信托-xx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增级协议》的约定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连带履行相关补仓及差额补足义务。
各信用增级人一致同意由xx(身份证号: )作为本信托计划各信用增级人的代表。本信托计划相关情况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通知xx一人,即视同已通知全体信用增级人(包括xx及其配偶【 】、xxx、xxx、xx、xxx、xxx、xx)。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各信用增级人一致同意由信用增级人代表(xx)负责信用增强资金追加及取回事宜。追加信用增强金时,由各信用增级人统一划付至信用增级人代表处由信用增级人代表一次性划付至信托专户。取回信用增强金时,由信用增级人代表代为申请,受托人退回至信用增级人代表处,由各信用增级人根据追加情况自行分配。
由于证券经纪商无法于工作日(T 日)当日提供清算数据,故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净值日常实行 T+1 日清算制度。为给信用增级人追加资金的预警/止损操作提供参考依据,受托人有权以其自行估值且未经保管人进行复核的信托单位净值(以下简称“信托预估单位净值”)
为准进行预警、止损的通知和操作,信托预估单位净值可能存在偏差,全体委托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和损失。
A 建仓期内:
在信托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建仓期内,当受托人预估的信托单位净值于 T 日收盘后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时,受托人应于 T 日下午 6: 30 前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信用增级人提示投资风险,信用增级人应当在 T+2 个工作日下午 17:00 之前足额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使受托人在 T 日下午收盘时预估的信托单位净值应恢复至【】元以上(不含)(以截至 T+2 个工作日下午 17:00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实际到账情况为准,信托单位净值以 T 日下午收盘时的为准)。自 T+1 个工作日上午 9:30 起至受托人在 T 日下午收盘时预估的信托单位净值恢复到【】元之上时止期间,受托人将拒绝接受投资顾问发出的任何关于买入证券的投资建议。
若信用增级人未按照上述约定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则自 T+2 日起
(含,以下同),受托人将对次级委托人按照本信托计划优先信托资金的万分之五每日计提风险准备金,直至信用增级人按上述条件追加信用增强资金或信托单位净值下跌至止损线时,风险准备金停止计提(不含,以下同)。就每日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次级委托人无需另行缴纳,亦不体现为信托财产应收款项,在信托计划终止时由受托人从次级委托人的信托利益中扣除,并作为优先级信托利益在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优先受益人。
T 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小于等于预警线,T+1 及 T+2 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上涨至预警之上,如信用增级人不追加资金的,不改变 T+2 日下午 17:00 后的风控操作;当日 14:00(含)以前到账计入当个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当日 14:00 以后到账计入下一个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
B 锁定期内:
在信托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锁定期内,当受托人预估的信托单位净值于 T 日收盘后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时,受托人应于 T 日下午 6: 30 前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信用增级人提示投资风险,信用增级人应当在 T+2 个工作日下午 17:00 之前足额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使受托人在 T 日下午收盘时预估的信托单位净值应恢复至【】元以上(不含)(以截至 T+2 个工作日下午 17:00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实际到账情况为准,信托单位净值以 T 日下午收盘时的为准)。
若信用增级人未按照上述约定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则自 T+2 日起,受托人将对次级委托人按照本信托计划优先信托资金的万分之五每日计提风险准备金,直至信用增级人按上述条件追加信用增强资金或信托单位净值下跌至止损线时,风险准备金停止计提。就每日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次级委托人无需另行缴纳,亦不体现为信托财产应收款项,在信托计划终止时由受托人从次级委托人的信托利益中扣除,并作为优先级信托利益在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优先受益人。
T 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小于等于预警线,T+1 及 T+2 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上涨至预警之上,如信用增级人不追加资金的,不改变 T+2 日下午 17:00 后的风控操作;当日 14:00(含)以前到账计入当个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当日 14:00 以后到账计入下一个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
C 锁定期后:
本信托计划所持标的股票解除锁定后,当受托人预估信托单位净值于 T 日收盘后低于或等于预警线时,受托人应于 T 日下午 6: 30 前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向信用增级人提示投资风险,信用增级人应当在 T+2 个工作日下午 17:00 之前(以截至 T+2个工作日下午 17:00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实际到账情况为准,信
托单位净值以 T 日下午收盘时的为准)足额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使受托人在 T 日下午收盘时预估的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以上
(不含)(以截至到 T+2 个工作日 17:00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实际到账情况为准,信托单位净值以 T 日下午收盘时的为准)。
若信用增级人未按照上述约定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则 T+2 个工作日 17:00 之后受托人应当立即按市价委托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连续减仓操作,直至本信托计划持有股票市值不超过信托计划净值的 50%。
D 受托人不对触发预警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E T 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小于等于预警线,T+1 及 T+2 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上涨至预警之上,如信用增级人不追加资金的,不改变 T+2 日下午 17:00 后的减半仓操作;当日 14:00(含)以前到账计入当个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当日 14:00 以后到账计入下一个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
(4) 触发止损线的处理措施
A 建仓期内:
在建仓期内,当受托人预估信托单位净值于 T 日收盘后低于或等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应于 T 日下午 6:30 前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通知信用增级人,信托增级人应当在 T+1 个工作日下午 17:00 之前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使受托人在 T 日下午收盘时预估的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 0.90 元以上(含)(以截至 T+1 个工作日下午 17:00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实际到账情况为准,信托单位净值以 T 日下午收盘时的为准)。自 T+1 个工作日上午 9:30 起至受托人在 T 日下午收盘时预估的信托单位净值恢复到【】元之上时止期间,受托人将拒绝接受投资顾问发出的任何关于买入证
券的投资建议。
若信用增级人没有遵守上述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要求,无论之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预警线【】元以上(不含),以及无论之后信用增级人是否能够足额追加信用增强资金,自 T+1 个工作日下午 17:00 起,本信托计划项下次级委托人持有的次级信托单位全部无偿转让给优先委托人,次级信托单位全部注销(受托人办理注销无需取得次级委托人另行授权),并同时转换为同等份额的优先信托单位,归优先委托人所有(即视同次级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将其原持有的全部次级信托受益权赠予优先委托人),次级委托人不再享有任何信托利益,且信用增级人已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均归优先委托人所有。本信托计划转为单一资金信托,受托人按照优先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后续变现与信托计划终止事宜。转换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信托单位净值计算方法不变。次级受益人与优先受益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相关信托受益权赠与
/转让协议。因转换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受赠方应支付的税费)均由信托财产承担。发生上述情形时,待本信托计划持有标的股票解除锁定后,受托人有权且应当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操作并将变现的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委托人。若解除锁定后,由于各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停牌等)导致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未能完全变现的,则信用增级人应追加相当于未变现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信用增强资金。
F 在 T 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小于等于平仓线,T+1 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上涨至预警线之上,如委托人不追加资金的,不改变 T+1 日下午 17:00 后的风控操作。当日 14:00(含)以前到账计入当个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当日 14:00 以后到账计入下一个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
B 锁定期内:
在锁定期内,当受托人预估信托单位净值于 T 日收盘后低于或等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应于 T 日下午 6:30 前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通知信用增级人,信用增级人应当在 T+1 个工作日下午 17:00 之前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使受托人在 T 日下午收盘时预估的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元以上(不含)(以截至 T+1 个工作日下午 17:00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实际到账情况为准,信托单位净值以 T 日下午收盘时的为准)。
若信用增级人没有遵守上述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要求,无论之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预警线以上(不含),以及之后信用增级人是否能够足额追加信用增强资金,自 T+1 个工作日 17:00起,本信托计划项下次级委托人持有的次级信托单位全部无偿转让给优先委托人,次级信托单位全部注销,并同时转换为同等份额的优先信托单位,归优先委托人所有(即视同次级委托人不可撤销地将其原持有的全部次级信托受益权赠予优先委托人),次级委托人不再享有任何信托利益,且信用增级人已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均归优先委托人所有。受托人按照优先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后续变现与信托计划终止事宜。转换后,信托单位总份数不变,信托单位净值计算方法不变。次级受益人与优先受益人之间无需为此另行签署相关信托受益权赠予/转让协议。因转换发生的税费
(包括但不限于受赠方应支付的税费)均由信托财产承担。发生上述情形时,待本信托计划持有标的股票解除锁定后,受托人有权且应当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操作并将变现的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委托人。若解除锁定后,由于各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停牌等)导致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未能完全变现的,则信用增级人应追加相当于未变现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信用增强资金。
G 在 T 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小于等于平仓线,T+1 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上涨至预警线之上,如委托人不追加资金的,不改变 T+1 日下午 17:00 后的风控操作。当日 14:00(含)以前到账计入当个
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当日 14:00 以后到账计入下一个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
C 锁定期后:
本信托计划所持标的股票解除锁定后,当受托人预估信托单位净值于 T 日收盘后低于或等于止损线时,受托人应于 T 日下午 6: 30 前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通知信用增级人,信用增级人应当在 T+1 个工作日 17:00 之前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使受托人在 T 日下午收盘时预估的信托单位净值恢复至【】元以上(不含)(以截至 T+1 个工作日下午 17:00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实际到账情况为准,信托单位净值以 T 日下午收盘时的为准)。
若信用增级人没有遵守上述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要求,无论之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能够恢复到预警线(不含)以上,以及之后信用增级人是否能够足额追加信用增强资金,自 T+1 个工作日下午 17:00 起,受托人将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立即进行连续的变现操作,该变现操作是不可逆的,直至信托计划财产全部变现为止(x T+1 个交易日为标的股票停牌期内的任一日时,则受托人开始对信托财产进行平仓操作之日应为标的股票复牌交易后第一个交易日),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H 在 T 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小于等于平仓线,T+1 日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上涨至预警线之上,如委托人不追加资金的,不改变 T+1 日下午 17:00 后的风控操作。当日 14:00(含)以前到账计入当个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当日 14:00 以后到账计入下一个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
D 受托人不对信托单位净值触发止损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E 鉴于信托计划预警及止损所要求的时效性,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和
受托人在此共同确认,出现约定情形受托人须根据本合同、《信用增级协议》对信用增级人发出风险提示时,受托人仅有义务以录音电话、电子邮件形式或传真形式向信用增级人xx发送通知,且受托人通知信用增级人xx即视为已通知全体信用增级人。受托人根据本合同、《信用增级协议》对信用增级人xx发出通知以及受托人在信用增级人未按时足额履行追加义务时向委托人发出通知的方式为录音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如因信用增级人xx电话停机、无人接听、邮件未送达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通知到信用增级人xx(如需通知)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通知中,如使用电话通知方式的,各方同意对其全部录音电话进行电话录音并且该录音即成为有效证据;如使用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的,电子邮件或传真件亦成为有效证据。
10.6 信用增强资金的追加和取回
(1) 信用增强资金的追加
A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优先受益人不可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信用增级人可随时追加信用增强资金或按照本合同第 10.5 条的约定追加信用增强资金(本信托计划有多个信用增级人,则对于本条约定的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义务,各信用增级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B 信用增级人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不能按时足额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时,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C 本信托计划信用增级人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及产生的收益归属于 x信托计划财产,在本信托计划分配或清算时优先分配给优先受 益人(信用增级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取回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除外)。
D 信用增级人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于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当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以资金到账日确定资金追加日。
E 信用增级人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不因此增加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也不因此增加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F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当信托计划单位净值连续【5】个交易日高于
【】元(含)以上的,信用增级人可申请受托人退回其交付的追加资金,但提取信用增强资金之后,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不得低于
【】。提取资金额= min[存续期间已追加且尚未提取的资金总金额,
(申请提取日前一日(T-1 日)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1.00*信托计划单位总份数)],且不超过届时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余额。受托人应取得优先受益人书面确认后,方可向信用增级人退回其交付的追加资金,并于受理退回追加资金申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划付,具体退回金额以受托人与优先受益人、保管人核对一致的金额为准。两次申请间隔时间不低于【90】天。受托人已退回的追加资金,信用增级人不得重复申请退回。
10.7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受托人将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设置为保管账户,由保管银行按照《保管合同》的约定对保管账户内的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保管,信托计划财产项下的证券托管在法律规定和金融监管机构指定的托管机构,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由第三方进行保管以及具体的保管方式。保管银行与委托人不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并非对信托计划资金及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也不承担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10.8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
(1)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的开立
A 受托人应以信托计划名义开设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单独管理。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包括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等专用账户。
B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与信托计划保管账户为同一账户,信托计划资金的划转均应通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 】
C 受托人必须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受托人与证券经纪商、保管银行签署《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共同对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监督。
(2)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的独立性
信托计划财产专户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账户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产品账户。受托人不得假借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与信托计划无关的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信托计划财产专户从事与信托计划无关的任何活动。信托计划财产专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可撤销,但是受托人有权更换信托计划财产专户。
第 11 条 信托计划财产估值
11.1 信托计划财产的类别
信托计划财产包括现金资产、股票、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其它财产。
11.2 估值方法
(1) 现金资产
现金资产(信托业保障基金除外)以估值基准日实际本金和实收利息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银行存款和券商保证金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计入信托计划终止日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估值基准日实缴保障基金本金和实收收益计算(应收未收保障基金收益不计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计入信托计划终止日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2) 股票
A 已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基准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基准日无交易的,且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发生
停牌情况且停牌超过 5 个交易日的,受托人有权对所持有的停牌标的股票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受托人将具体参考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公布的数据,受托人将在该标的复牌后,对其恢复收盘价估值,届时受托人不再另行向委托人披露。
B 未上市流通的股票价值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按估值基准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基准日该同一股票无交易的,以其在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基准日的账面成本估值。
c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基准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估值基准日该同一股票无交易的,以其在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C 股票分红派息,股息红利于除权除息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3)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按购入成本估值,并根据固定收益类产品预计收益率计提收益。
(4) 其他财产
A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应收股利等应收款以估值基准日实际应收金额计算。
B 除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和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外,应付证券交易清算款等应付款、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计划费用、税费及其他负债等以估值基准日实际应付金额作为扣除项计算。
C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基准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基准日无市价,且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基准日无市价,且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D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进行计算;没有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且不需另行向委托人披露。
11.3 暂停估值的情形
如发生如下情形,受托人将暂停估值: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未营业;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法律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它情形。
11.4 估值效用
全体委托人认可及接受受托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在估值基准日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等估值结果。保管银行可以在其网站上公布信托单位净值。
第 12 条 信托计划费用和税费
12.1 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
(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因设立信托计划而产生的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或账册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托资金汇划费等费用;信托计划成立及管理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用、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证券交易佣金、邮寄费、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计划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投资顾问费、保管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3) 信托管理费(即信托报酬)
信托管理费包括认购时的信托管理费(如有)、某费用核算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及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管理费(如有)。
12.2 信托计划费用的承担
信托计划费用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某费用核算日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余额不足以承担信托计划费用的,受托人应于该费用核算日 11:00 前向信用增级人xx发出通知并要求其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信用增级人应在费用核算日之下一个工作日 17:00 前足额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使得费用核算日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足以满足支付需求。若信用增级人未按约定按时足额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受托人有权在锁定期后变现信托计划财产用于支付信托计划费用。对于本条约定的追加信用增强资金的义务,各信用增级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12.3 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因银行业务产生的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其余费用经次级委托人同意后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A 保管费
a 保管银行为信托计划提供保管服务并收取保管费。
b 受托人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为基础,按照【】%
的年费率,计算每个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保管费。
每个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保管费=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365
c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自然年度 12 月 20 日、全部优先信托单位足额分配并注销的特别核算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包括提前终止日、到期终止日、延期终止日,下同)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截至当个费用核算日
(不含)已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保管银行。
d 任何情况下,保管人已收取的保管费不予退还。
B 投资顾问费
a 投资顾问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并收取投资顾问费。
b 受托人以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为基础,按照【】%的年费率,计算每个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
每个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365
c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自然年度 12 月 20 日、全部优先信托单
位足额分配并注销的特别核算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截至当个费用核算日(不含)已计提未支付的投资顾问费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投资顾问。
d 任何情况下,投资顾问已收取的投资顾问费不予退还。
C 其他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在费用发生时经委托人同意后,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
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3) 信托报酬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提供信托管理服务,有权从信托财产中收取信托报酬,信托报酬年费率为【】%/年。
A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计提并收取按照 [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计算的信托计划预期存续满一年的信托报酬。后续信托报酬自信托计划存续满 1 年之日
(含)起的每个费用计提日计提,每个费用计提日应计提的信托报酬=信托计划成立日的信托计划资金×【】%÷365。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存续满 1 年之日后的每个自然年度 12 月 20 日、全部优先信托单位足额分配并注销的特别核算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截至当个费用核算日(不含)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报酬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受托人。
任何情况下,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不予退还。
12.4 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如信托计划不成立,与设立信托计划相关的费用由本合同双方自行承担。
12.5 信托计划税费
(1)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履行纳税义务。
(2)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发生的除印花税以外的各种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由信托财产承担。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中国有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果依据法律规定受托人须在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或其他款项或信托计划财产中预提或扣减任何税费,则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予以预提或扣减,且
(3) 非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如受益人应承担的所得税),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4) 如因相关法律变更导致需受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受托人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并向受益人披露。
(5)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及信托计划清算结束后的任一时点,若中国政府机构以受托人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等义务而向受托人追缴相关的代扣代缴税款或对受托人处以罚款的,受托人有权直接以信托计划财产支付(现金余额不足的有权变现信托计划财产)或就补缴的代扣代缴税款和缴纳的罚款向次级受益人追讨。信托清算后若受托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应由信托财产/受益人承担的税金的,则受托人有权向次级受益人就补交金额进行追偿。
第 13 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3.1 信托计划利益
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归属于全体受益人。信托计划利益分为优先信托利益和次级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享有优先信托利益,次级受益人享有次级信托利益。优先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信托计划全部优先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享有优先信托利益,次级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信托计划全部次级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享有次级信托利益。
13.2 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顺序
信托计划终止日,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由受托人按照如下先后顺序分配信托计划利益:
(1) 届时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的优先信托利益。
(2) 信用增级人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托资金(如有)。
(3) 次级受益人的次级信托利益。
13.3 优先信托利益的分配
(1) 优先受益人信用收益业绩比较基准
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业绩比较基准为【】%/年。该业绩比较基准为优先受益人可获得信托收益的预测值,不代表优先受益人可实际获得的信托收益,也不应视为受托人对优先受益人的信托资金本金和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受托人每日计提优先受益人的信托收益,每日应计提的优先信托收益=当日存续的优先信托计划资金×优先受益人信托收益业绩比较基准÷365。
(2) 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期间
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核算日为每自然年度 12 月 20 日、全部优先信托单位足额分配并注销的特殊核算日(如有)及信托计划终止日(包括提前终止日、正常终止日,本款以下同)。如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因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而延期的,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 13.5 条约定分配信托利益。
(3) 优先信托利益的计算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各信托利益核算日(特别核算日除外,本项以下 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以届时现金形式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 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后的余额为限,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当期信托利益。每份优先信托单位按照“1 元×【】%÷365×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当期 存续天数”分配当期信托利益。
“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当期存续天数”,指自上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至本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含)的期间天数;第一个“每份优先信托单 位当期存续天数”,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至其后第一个信托利 益核算日(不含)之间的天数;最后一个“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当期存 续天数”,指信托计划终止日前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含)起至信托 计划终止日(不含)的实际天数。以下同。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各信托利益核算日,若扣除了信托费用和其他负
债后的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以下简称“剩余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的,则剩余信托财产全部向优先委托人进行分配,且不足部分由信用增级人进行补足。
特别地,在信托计划锁定期满后,如经次级受益人申请且 D 日信托计划项下现金形式信托财产足以分配全部优先信托单位届时的信托利益(含信托本金)的,则 D 日为特殊核算日。受托人有权在特殊核算日后 5 个工作日内、以届时现金形式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后的余额为限,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全部优先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并将届时信托利益已足额分配的全部优先信托单位于特殊核算日注销,从信托单位总份数中扣除,不再享有信托利益。每份优先信托单位届时的信托利益=1 元×(1+【】%×截至特殊核算日该份优先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天数÷365)-该份优先信托单位已分配的信托利益。
在信托计划终止(包含提前终止、到期终止,本款以下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以届时现金形式信托财产扣除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后的余额为限,向优先受益人分配届时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
(如有)的期末信托利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届时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期末信托利益=1元×(1+【】%×该份优先信托单位的实际存续天数÷365)-该份优先信托单位已分配的信托利益。
a 但若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次级委托人向受托人申请提前终止的,或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的,或本信托计划按照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前终止的,本信托计划均按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并支付优先信托利益。
b 特别地,因全部次级信托单位转换为优先信托单位(次级受益
人将全部次级受益权赠与优先受益人的),则在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扣除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 信托税费后的余额全部归优先受益人所有。
(4) 优先信托利益的支付
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以货币资金形式向优先受益人分配优先信托利益。
(5)优先级信托利益的差额支付
信托计划终止日当日,如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金额低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利益金额,则信用增级人应按《信用增级协议》的约定履行信用增级义务,使得优先受益人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获得届时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优先信托利益的足额分配。对于本条约定的信用增级义务,各信用增级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如信用增级人未按照有关约定追加资金的,受托人仅有义务以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分配优先信托利益,优先信托单位于信托计划终止日自动注销。
13.4 次级信托利益的分配
(1) 信托计划终止(包括提前终止、正常终止、延期终止,本款以下同)时,分配完毕优先信托利益(如有)、返还完毕信用增级人的累计追加但未取回的信用增强资金后的剩余信托计划利益为次级信托利益。
(2)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次级信托利益=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信托计划利益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优先信托利益(如有)-返还给信用增级人的累计追加但未返还的信用增强资金。
(3) 信托计划终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次级受益人分配次级信托利益。
13.5 信托计划财产未变现的处理方式
(1)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 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 的其他原因等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 金资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后优先支付届时存续优先信托单位的优 先信托利益,同时信托计划期限将自动延长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如果现金资产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足以支付信托 计划期限届满时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优先 信托利益,受托人分配完毕优先信托利益、返还完信用增级人的累计 追加但未返还的信用增强资金后将剩余现金资产分配给次级受益人,再将剩余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后分配给次级受益人。优先信托利益足 额分配的优先信托单位于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注销、从信托单位总份 数中扣除。
(2) 如出现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届时存续优先信托单位的优先信托利益的情形,则信用增级人应按《信用增级协议》的约定履行信用增级义务,使得优先受益人存续的优先信托单位获得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优先信托利益的足额分配;如有信用增级人未履行信用增级义务的,受托人将于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按照先分配信托资金本金、后分配信托收益的方式分配届时存续优先信托单位的优先信托利益。已分配信托本金的优先信托单位注销、从信托单位总份数中扣除,其未分配的信托收益(如有)将于信托计划项下有足额可分配现金时补充分配。信托计划延期期间,未分配的优先信托单位本金将继续计提信托收益,计算公式为:尚未分配的优先信托单位本金*优先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自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日次日(含)起至该部分优先信托单位本金的实际分配日(不含)止期间的天数÷365。存在多次变现并多次分配的,同样按照上述先分配优先信托单位本金、后分配信托收益的方式分配,直至全部优先信托利益分配完毕或信托财产全部分配完毕之日为止(以先至者为准)。在优先受益人的全部优先信托利益足额分配完成后仍有剩余信托财产的,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
约定的清算顺序进行后续分配,直至全部信托计划财产清算完毕。第 14 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14.1 风险揭示
(1) 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
投资标的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信托计划财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A 股票投资风险
a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b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c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d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与现有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较,一般具有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但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等特点。股票价格易受资金供求影响而出现剧烈变动,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 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
A 政策风险
在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中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可能引起系统风险,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的变化也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B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C 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D 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
E 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技术变迁等,这些因素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信托计划持有经营不善的上市公司股票,将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F 投资顾问风险
x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投资顾问的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信托计划收益。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信托计划可能因为投资顾问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和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失误、投资顾问获取信息不充分、信托计划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披露不实信息等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流动性风险
a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同意,受益人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且受托人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信托财产在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委托人和受益人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b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投资标的停牌、交易所监管、登记结算规则限制)和其他不可抗因
素导致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或相关资金无法及时取得,从而存在导致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信托计划费用支付、信托利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可能无法及时收到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
c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信托计划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的情况。
G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风险
如信托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且未获受托人认可的,或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受托人认为目前并不具备发行信托计划的市场条件,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不成立。
H 信托计划延期的风险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出现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的情形,将导致信托计划延期,因此委托人(即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无法及时收到信托利益的风险。
I 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利益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顾问的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J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比如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信托合
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次级委托人向受托人申请提前终止的,或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时,将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委托人(即受益人)仅能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以及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的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状况获得信托利益。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并终止信托计划,如届时投资标的价格发生下降或流动性不足,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K 降仓和止损的风险
当 T 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或止损线时,如果信用增级人不追加信用增强资金令信托单位净值大于预警线或止损线,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约定降低信托计划持仓比例或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非现金财产。前述降仓和止损操作可能导致信托计划丧失弥补亏损的可能性并遭受损失。受到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受托人可能无法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降仓和止损操作,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此外,受托人亦有权根据对经济形势、市场走势等因素判断决定是否执行降仓和止损操作,如果受托人决定不执行的,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L 优先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当 T 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触发止损线且信用增级人未履行追加义务时,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约定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在止损操作完成后,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财产分配方式对优先受益人和次级受益人分别进行
信托利益分配,但尽管如此仍存在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变现操作,或者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变现操作但变现结果仍然使优先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亏损的风险。同时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因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变现,优先受益人可能承担迟延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此外,次级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为 33.6%,对优先受益人的风险缓冲作用有限。
M 次级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当 T 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触发预警线和止损线时,信用增级人应按照本合同、《信用增级协议》约定追加信用增强资金。当 T 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触发止损线且信用增级人未履行追加义务时,受托人有权通过市价卖出证券的方式变现信托计划持有的证券。次级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顺序位于优先受益人之后,而风险承担顺序则位于优先受益人之前,次级受益人面临的风险远高于优先受益人,存在信托资金本金和追加信托资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此外,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因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变现,次级次级受益人可能承担迟延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
N 信用增级人履约风险及取回信用增强资金的风险
x信托项下次级委托人本身不承担追加增强资金的义务,仅由八位信用增级人xx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xx及其配偶[ ]以及高级管理人xxx、xxx、沙丽、xxx、xxx、xx按照本合同及《信用增级协议》的约定履行信用增级义务。而信用增级人xx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xx及其配偶[ ]以及高级管理人xxx、xxx、xx、xxx、xxx、xx的补足能力存在不确定性,若因任何原因在发生需要追加/补足差额的情形时,信用增级人未按照本合同及《信用增级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追加资金/补足差额的,则可能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并进而
影响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在满足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信用增级人可以申请取回追加的信用增强资金。信用增级人取回信用增强资金将降低对优先受益人的保障程度。
(3) 管理和操作风险
A 管理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投资顾问的投资研究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其出具的投资建议的水平和质量,从而可能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受托人及投资顾问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所掌握的信息量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选择的投资标的业绩表现不一定优于市场表现。
受托人仅对投资顾问发送的投资建议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查,若投资顾问发送的投资建议违法违规或违反信托文件,信托计划可能因执行该投资建议而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不排除投资建议执行后,经过很长时间后受到的处罚),从而导致信托计划财产的损失。
投资顾问投资建议权人出具的投资建议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持有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 5%,在进行买卖标的股票等操作时将受到相关限制,因此可能造成信托财产损失,对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委托人可能以自有资金进行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投资,或同时管理其它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产品,或同时为其它产品提供其为本信托计划提供的类似的服务,委托从事前述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一致行动。在此情况下,若委托人通过上述方式合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 5%,其在进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等操作时将受到相关限制,因此可能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
失,对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B 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证券或其他投资产品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运作中,可能因为风控、交易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受托人、投资顾问、证券公司、保管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的 PB 系统交易,受托人主要依据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数据计算本信托计划所需数据,在此过程中, PB 系统提供的数据可能存在延迟、偏差、错误或者其他情形,但受托人主要依据该 PB 数据开展风险监控、估值等工作,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操作方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另外,在本信托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为数据传输的不及时或者计算过程中出现的误差而导致信托单位净值的误差。
信托计划通过 PB 系统进行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易、预警以及止损等操作,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建议下达时间或者合同预期设定的预警、止损操作时点滞后、延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时操作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受托人不对信托单位净值触发预警、止损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委托人知悉上述情形并自愿承担。
C 软件风险
x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通过第三方系统软件用于证券投资,因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通讯故障、电脑设备故障、软件系统崩溃、自然灾害等情形从而导致系统软件无法实施正常的证券交易,或因委托申报触发系统软件相关限制条件而被系统默认为无效委托,由此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的损失由该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D 交易风险
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会对交易相关系统软件设定特定限制功能, 可能会导致某些证券交易无法实施或延迟实施, 由此可能会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受托人在开设证券账户时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详见信托合同附件)的全部内容,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计划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4) 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投资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受托人因履行受托职责需要而聘请的机构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以开展业务。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服务商、投资顾问、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无法继续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应服务或不能遵守相关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会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且有可能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5) 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的风险
全体委托人一致指定受托人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 系统进行证券交易。
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 系统风险揭示书》、《承诺函》的合同样本见本合同附件。
使用证券经纪商提供的PB 系统进行证券交易具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全体委托人知悉该等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风险:
A 由于计算机故障以及互联网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因电脑的故障或互联网故障引起的行情中断和错误,都可能会造成无法下达委托、委托失败或下达错误的交易指令,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B 由于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软件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者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等情况,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C PB 系统的提供方(即本信托计划证券经纪商)依据其自身判断认为本信托计划可能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活动,或本信托计划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影响 PB 系统软件的提供方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或监管机构要求 PB 系统软件的提供方停止向本信托计划提供 PB 系统软件委托服务的,PB 系统软件的提供方有权立即停止 PB 系统软件接入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D 由于信托计划与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证券账户持有的单只股票总量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的 4.9%,而 PB 系统与受托人目前使用的恒生资产管理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为“恒生系统”)相互独立,各券商 PB 系统也相互独立,无法联动监控上述指标,因此受托人将通过分配PB 系统和恒生系统的单只股票持仓限额的方式满足监控要求。在此情形下,可能会产生以下情况: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证券账户持有的单只股票总量未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的 4.9%,但信托计划持有该单只股票的数量已到达受托人在 PB 系统中设置的限额,导致信托计划继续买入该只股票的指令被自动拒绝执行。当投资顾问发出的投资建议被 PB 系统拒绝执行时,投资顾问应及时通知受托人。此种情况下,受托人将在接到投资顾问关于指令被拒绝执行的通知后人工调整各交易系统单股持仓限额比例以满足投资需要,但如果投资顾问未及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将无法知晓上述情况并作出人工调整,即使受托人作出人工调整,但因调整需要一定时间,可能也会导致交易迟延,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全体委托人在此一致确认:已详细阅读《PB 系统风险揭示书》、《承
诺函》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和认识信托计划采用 PB 系统进行交易所带来的相关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风险。
(6) 其他风险
A 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7) 特别风险提示
详见《认购风险xx书》。
14.2 风险承担
(1) 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2)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但该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
(3) 受托人承诺遵守信托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第 15 条 信托当事人的xx和保证
15.1 委托人的xx与保证
(1) 如为自然人,委托人保证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为机构,委托人保证其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委托人用于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合法利益;次级委托人认购本信托的资金最终来源非银行理财资金、非受托人及受托
人员工或股东等利益相关人。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并具 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信托资金的规定。委托人知晓采用多人拼凑方式购买本信托产品的,其拼凑人的债权和 收益权不受法律保护,委托人确认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不违反任何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委 托人认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xx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 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资金 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适用 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3) 如为自然人,委托人保证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第三方同意,签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为机构,委托人保证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的有权签字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委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委托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5) 委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6) 委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文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7) 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所提交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8) 委托人设立本信托计划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关于设立本信托计划的一切重要
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谎报。
(9) 委托人已就设立本信托计划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10) 委托人保证,当受益人(即委托人)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后,委托人即放弃本合同约定的及法律规定的属于委托人的全部权利,但法律规定不可放弃的权利除外。
(11) 委托人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依赖于其自身的独立分析判断,其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愿意及有能力承担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和风险。委托人保证:a.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信托单位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c.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可能存在风险。
(12) 如果委托人为金融机构且以其发行产品合法募集的资金加入信托计划,委托人保证不以受托人名义进行产品推介,并向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披露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及所有风险,保证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本信托计划投资风险相适应。
(13) 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资金来源合法,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承诺参与本信托计划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自然人委托人承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为自有资金,不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机构委托人使用募集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的,承诺向受托人提供合法募集资金的证明文件;如委托人为银行的,委托人还应承诺委托人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将资金用于本信托计划,该等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14) 次级委托人,承诺不存在为他人代持次级受益权,或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等情况。
15.2 受托人的xx与保证
(1) 受托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受托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受托人的有权签字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受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受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受托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 受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公司社会责任要求。
(5) 受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文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第 16 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6.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的权利
A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B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计划账目以及处理信托计划事务的其他文件。
C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计划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D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E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F 优先级委托人有权知悉本计划投资标的的明细(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标的名称、数量、金额)并要求受托人或托管人提供相应数据。委托人、托管人、受托人对此无异议,如上述数据为托管人直接向委托人提供,则托管人在发送给优先级委托人前应将该项数据与受托人核对一致。托管人、受托人应确保其向优先级委托人提供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G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委托人的义务
A 委托人应当以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无论是否收取报酬,均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B 委托人应签署受托人要求的文件及提供受托人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提供、填写真实、准确、有效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若预留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C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达到非法目的。
D 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E 委托人自主决定本信托计划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存续期内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项。委托人自行承担
x信托计划投资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和责任。
F 委托人自行负责对与本信托计划投资项目相关的交易对手以及投资项目本身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商业、法律、财务等方面),并对尽职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自行承担因其尽职调查工作失误而产生的任何风险。
G 次级委托人同意,本信托计划投资的标的股票不得转托管、不得向第三方权利人质押,否则造成优先受益人或信托财产损失的,次级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及违约责任。
H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6.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的权利
A 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B 受托人有权依本合同约定获得信托管理费。
C 受托人有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本合同约定,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D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计划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计划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或者因向受益人支付对应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先行垫付资金的,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 受托人有权依据本合同决定提前终止或延长信托计划,以及提前终止或延长某类信托单位。
F 信托计划终止时,如信托计划财产没有实现全部变现,受托人有权决定终止信托计划并进行清算或者延长信托计划期限。
G 受托人有权调整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
H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变更专用网络系统。投资顾问对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场内交易出具投资建议,应通过受托人变更后的专用网络系统发出。
I 受托人有权决定全部/部分行使或放弃信托计划文件项下的任何权利。
J 在不增加信托计划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费率。
K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当期可分配的信托计划资金决定临时分配信托利益。
L 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账目,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受益人利益的需要,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M 尽管本合同另有约定,受托人仍有权决定优先委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后交付优先信托资金,同时信托计划成立不受本合同第 4 条的限制。
N 受托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委托人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O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受托人的义务
A 受托人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计划事务。
B 受托人除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取得信托管理费外,不得利用信托计划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C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亦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D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计划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E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计划事务的完整记录。
F 受托人必须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G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计划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或本合同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计划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H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计划事务的职责。
I 受托人有义务配合委托人定期或不定期发起的账务核对请求,并在委托人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完整和准确的回复。账务核对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合作的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项下的以下信息:特殊目的载体代码、信托单位份数、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单位净值等。委托人收到受托人发送的账务核对信息后进行核对,如双方信息核对不一致,受托人应当配合委托人共同找出差异原因,差错方应当尽快纠正差错数据。
J 本信托计划投资的标的股票不得转托管、不得向第三方权利人质押,受托人不得配合或协助次级委托人/投资顾问办理相关手续,否则造成优先受益人或信托财产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及违约责任。
K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6.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益人的权利
A 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B 优先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次级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但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C 受益人有权了解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
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D 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计划账目以及处理信托计划事务的其他文件。
E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F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G 受益人行使本合同第 16.3 条项下第 C 至第 F 项权利,与受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H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I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受益人的义务
A 受益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和税费。
B 在本合同允许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前提下,如果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
C 受益人有义务在信托利益分配前将有效、完整的联系方式和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资料以书面方式告知受托人,以确保受益人信息准确无误。
D 受益人应签署受托人要求的文件并提供受托人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提供、填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若预留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E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 17 条 信息披露
17.1 信息披露的前提条件
受托人在合理的时限和不损害全体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委托人(即受益人)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本信托计划的信息。委托人(即受益人)同意,委托人(即受益人)请求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计划账目以及处理信托计划事务的其他文件时,如果受托人认为该请求有可能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其请求。
17.2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 定期报告
A 信托计划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就受益人人数与信托单位总份数等事项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对于受托人关联人作为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的情况应当在披露中予以专项说明。
B 信托计划成立后, 受托人于每周第一个交易日在受托人网站 xxx.xxxxxxx.xxx 和营业场所公布上一交易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和信托单位净值,供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受托人于每月的前十个交易日内向委托人、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截至上月末的净值书面材料;受托人应随时应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
C 季度报告
受托人应按季编制信托事务报告书,将本季度的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和保管人提交的保管报告放在受托人的营业场所供委托人(受益人)查询。
D 清算报告
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终止且分配完毕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并以书
面信函方式向受益人送达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2) 临时报告。
如信托计划发生如下情形之一,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情况后 2 个工作日
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A 受益人大会的召开,受托人于每次受益人大会召开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以信函形式向全体受益人进行披露;
B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C 更换保管人、证券经纪商;
D 受托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 受托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发生变动;
F 涉及受托人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
G 受托人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
H 受托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I 关联交易事项;
J 收益分配事项;
K 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含)以上;
L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M 投资顾问发生可能影响信托财产投资运作的重大事件;
N 因法律法规修改、市场制度变革等严重影响信托计划运行的事项时;
O 中国银监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7.3 信息披露的方式
受托人有权通过在受托人网站公告、寄送书面文件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之一向委托人(即受益人)披露。同时,上述已披露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可由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受托人寄送。受托人通过上述任意一种信息披露方式进行披露即视为受托人向受益人履行完毕信息披露义务。
17.4 责任免除及例外
委托人(即受益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上述信息披露内容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上述信息披露内容解除责任,但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17.5 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对信托计划进行变更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召开受益人大会方式、根据本合同第 18.3 条约定进行变更等方式),变更事项自实施之日起自动适用于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包括变更实施后新认购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通过受让信托受益权成为信托计划受益人等各种情形)。受益人应通过受托人网站等方式自行查阅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变更事项,受托人无需另行向新加入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披露。
第 18 条 受益人大会
18.1 受益人大会的组成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有关法律和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行使职权。
18.2 受益人大会的决议事项
出现如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 出现本合同未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者延长信托计划期限的情形。
(2) 改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方式。
(3) 扩大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
(4) 更换受托人。
(5)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6) 受托人认为需要由受益人大会表决的事项。
(7)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18.3 不需受益人大会审议的事项
出现如下事项,不需召开受益人大会或取得委托人(即受益人)同意,受托人有权直接修改本合同及相关信托计划文件:
(1) 调低信托管理费、保管费及其他由信托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承担的费用。
(2)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调整信托计划的估值基准日、费用计提日、费用核算日、分配日。
(3) 变更证券经纪商、保管银行、代销机构(如有)等相关服务机构。
(4) 因新法律颁布或法律修订而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5) 以不会导致本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方式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6) 以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方式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7) 若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形式确定的事项,无需另行召开受益人大会。
(8) 按照法律法规或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不需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18.4 受益人大会的召集
(1) 召集人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要求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向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发
出书面通知。受托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受托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
(2) 召集的公告形式
受托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 10 个工作日采取网站公告、邮寄
等方式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 10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金融时报》等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并在公告前告知受托人。
(3) 召集的公告内容
公告内容应包括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公告事项进行表决。
18.5 受益人大会的召开
(1) 召开的条件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含本数)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本款约定的信托单位比例及受益人的信息以受益人大会召开前第 10 个工作日在受托人处记载的相关数据信息为准。
(2) 召开的形式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具体召开方式由召集人决定并在公告中披露。受益人召集受益人大会,应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3) 受益人大会的列席人
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自行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在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受托人列席会议;受托人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召集人应聘请律师列席会议。
18.6 受益人大会议事规则
(1) 表决权
受益人持有的每一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表决事项及规则
A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但出现本合同未约定的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受托人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B 受益人大会的各项议案或同一项议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C 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或其代表,应当对提交表决的审议事项发表如下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完整填写、未按要求填写、错误填写、同一审议事项填写超过一项意见、字迹无法辨认、涂改且未在涂改处签名或加盖公章以示确认、未按要求签署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受益权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采取现场方式召开的受益人大会,受益人或其代表出席但未填写或未反馈表决票的,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信托受益权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的受益人大会,受益人或其代表在规定期限内未填写或未反馈表决票的,视为投票人未出席。
D 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应制作受益人大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受益人代表、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及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会议议题和议程、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或其代表对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及结果。会议记录交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与
信托计划其他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相同。
(3) 特别规则
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受益人大会,应由受托人见证或者由列席会议的律师出具书面意见,以证明会议的召开及相关决议的形成符合法律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否则受托人有权不执行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受益人大会所做出的决议。
18.7 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受益人大会作出有效决议的事项,视同全体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但该受益人大会的召集、召开、议事规则等违反法律规定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除外。受益人大会决议自受益人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18.8 受益人大会决定事项的通告和报告
(1) 决定事项的通告
A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的,受托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受益人。
B 受益人大会由受益人负责召集的,受益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 10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金融时报》等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并视为通知全体受益人,同时将大会决议书面告知受托人。
(2) 决定事项的报告
召集人应当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向监管部门报告。
18.9 受益人大会的费用承担
对符合法律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第 19 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继承和其他非交易过户
19.1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条件
A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取得受托人同意。未经受托人同意,受益人不得转让信托受益权。
B 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应当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C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其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所享有或承担的信托计划项下其他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2)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程序
A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根据受托人制定的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和规则,与受让人持受托人认可的文件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所持文件不符合受托人要求的,受托人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B 转让人与受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视原受益人为本合同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C 成功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以受托人出具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回执》中确定的信托受益权正式转让生效日期为登记日。自登记日起,受托人仅需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计算信托利益并向受让人分配信托利益,并且一旦分配信托利益即视为受托人依约履行《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利益分配义务,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因信托利益归属问题产生的一切争议与受托人无关。
(3) 转让手续费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与受让人无需缴纳转让手续费。
19.2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x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继承。如发生信托受益权继承事项,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继承申请(一式二份),并持受托人要求并认可 的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登记手续。如继承人未按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受托人有权拒绝向继承人分配信托利益。
19.3 信托受益权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除上述第 19.1 条和第 19.2 条之外,受托人根据法律规定或政府机构的要求在符合受托人要求的前提下办理信托受益权的非交易过户。
第 20 条 账户的变更
20.1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变更
(1) 必备证件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信托利益分配完成之前不得取消。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持如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经受托人同意,受益人可以邮寄等方式提供如下必备证件的复印件。
A 《信托合同》原件。
B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若受托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变更确认手续,应当取得受托人同意;代理人除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外,还需持受益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以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C 受益人为机构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
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以及机构新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D 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2) 办理手续
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当按照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的要求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两份,并应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变更后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等文件。上述复印件均应由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以证明与原件相符。
20.2 信托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的变更
受托人变更信托计划财产专用银行账户,有权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和送达的方式告知委托人和受益人。
第 21 条 受托人的变更
21.1 受托职责终止的情形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如出现后述情形之一,其受托职责终止:受托人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受托人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受托人辞任或者被解任;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1.2 变更受托人的程序和条件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选任。以选任新受托人为审议事项的受益人大会由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召集。变更受托人应遵守如下全部程序和条件:
(1) 本合同所约定的信托报酬、信托计划费用及信托计划税费已经全部结清。
(2) 经受益人大会同意。
(3) 信托计划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的全部费用已结清。
(4) 新受托人的选任人向原受托人出具更换受托人的通知。
(5) 新受托人向原受托人出具同意履行本信托计划项下原受托人义务与责任的确认书。
21.3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受托人或其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计划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及信托计划财产。新受托人履行受托职责之前,原受托人仍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新受托人选出后,原受托人应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计划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21.4 自信托计划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因信托计划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之日前的事由而产生的应由原受托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原受托人继续承担,委托人可以向原受托人追究该等责任。
第 22 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延期
22.1 信托计划的终止
(1) 信托计划成立后,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任何委托人或受益人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或信托计划。
(2) 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时,信托计划终止:
A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且没有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的情形。
B 因信托单位净值触发止损线,受托人变现全部信托计划财产,且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C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D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本合同的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E 信托计划存续期满 12 个月后,经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书面通
知受托人,次级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日届时以书面通知记载为准;其他情形下,次级受益人申请提前终止信托计划,且经优先级委托人及受托人书面同意的。
F 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计划目的。
G 信托计划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H 信托计划被撤销。
I 信托计划被解除。
J 全体受益人书面放弃信托受益权。
K 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合同》终止。
L 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
M 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
N 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次级委托人向受托人申请提前终止,经过优先级委托人同意,且受托人决定提前终止的。
O 受托人认为有必要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P 法律规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 发生上述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的,受托人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寄送书面文件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委托人及受益人,并说明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原因。
(4) 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主体。受托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托计划清算工作,编制清算报告,并以本合同约定方式将清算报告披露给受益人。
(5) 信托计划财产在清算期间产生的利息由受托人享有。
22.2 信托计划的延期
(1) 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时,受托人有权决定本信托计划延期:
A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财产未全部变现。
B 信托计划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诉讼或仲裁的执行程序尚未终结。
C 受托人认为有必要延期的其他情形。
D 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因证券停牌等原因致使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停牌证券全部变现为止。
(3) 发生上述信托计划延期情形时,受托人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告知委托人及受益人,并说明信托计划延期的原因。
第 23 条 保密事项
23.1 双方对于本合同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交易的文件资料和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除非出现如下情形之一,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1) 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2) 因履行本合同之需要。
(3) 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4) 合同相对方或保密信息的权利人同意披露。
(5) 法律的要求。
23.2 未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委托人、受益人不得将信托计划文件内容或与信托计划相关信息披露给新闻媒体或者发表声明。双方同意,进一步采取所有
合理的努力和防范措施,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员以及雇用的中介机构和企业未经授权获得或/和使用或/和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23.3 双方一致同意,无论本合同是否变更、中止、解除、终止,本条约定对双方 一直具有约束力,除非有关保密信息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相对方解除保密义务;或该等保密信息非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原因已经进入公共领域而为公众 所知悉;或出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形。
第 24 条 通知与送达
24.1 通知事项
(1) 本合同记载的一方当事人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相对方在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所发出的往来文件视为有效。
(2) 受托人认为因履行受托管理职责而需通知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事项。
(3) 委托人和受益人发生其他变化,有可能影响受托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事项。
(4) 其他需通知的事项。
24.2 通知方式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通知应采用传真方式,或专人递送方式,或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方式或特快专递方式递送至本合同所列的本合同当事人的地址或传真号码。受托人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发出通知的,还可以采取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手机短信、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24.3 通知时间
上述通知事项应自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的其它期限内由通知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如果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发生变化,通知方应至迟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 1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
24.4 送达生效时间
(1) 受托人采取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手机短信、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发出通知的,受托人发出当日视为送达。
(2) 信托当事人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挂号信或传真的方式发出通知的,在如下条件下送达生效:
A 以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或拒绝签收的,以专人送达当日或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出日后的第 5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B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方收到其传真机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C 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送达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其中最快达到相对方者为准。
24.5 责任承担
x合同项下要求的任何通知的发送可由有权接收通知的一方予以豁免。信托当事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通知或送达义务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未履行义务的一方自行承担。因信托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未能或延迟向有权接收通知的一方递送任何通知、要求、请求、同意、批准、声明或其他通讯,并不影响相关通知、要求、请求、同意、批准、声明或其他通讯送达的效力。
第 25 条 不可抗力
25.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律颁布或对原法律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25.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相对方,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双方协商延期履行本合
同或终止本合同。
25.3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在损失扩大的范围内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 26 条 违约责任
26.1 一般原则
信托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使对方遭受的直接损失,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6.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除前述违约赔偿一般原则外,委托人的如下行为也构成违约。委托人应就如下事项向受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受托人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1) 委托人未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交付信托资金。
(2) 因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合法性存在问题或指定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存在问题而导致受托人受到起诉或任何调查。
(3) 委托人在信托计划文件中做出的任何xx和保证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4) 如委托人为金融机构且以其发行产品合法募集的资金加入本信托计划,委托人以受托人名义进行产品推介或者未向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披露本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息及揭示的所有风险,致使受托人遭受损失。
(5) 委托人违反其在信托计划文件项下其它义务或责任。
26.3 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受托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应尽义务包括xx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的,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含信托计划)因此蒙受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受托人因管理不当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致使信托资金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计划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计划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计划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信托管理费。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管理费无需返还。
26.4 受托人对于因如下原因而引起的信托计划财产损失免于承担责任:
(1) 不可抗力。
(2) 依据投资顾问出具的已经过形式审查的投资建议,受托人进行的投资操作。
(3) 依据当时有效的法律、中国银监会或其他政府机构的规定以及受益人大会决议,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4) 受托人决定行使或不行使本合同第10.5 条约定的处置并变现信托计划财产的权利。
(5) 信托计划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或相关主体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以及违反法律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6) 信托计划聘请的相关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律师事务所等)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该等机构及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该等机构违反与受托人签署的相关协议。
(7) 因委托人未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身份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或前述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传递信息至委托人、无法进行信息确认或信息确认有误的。
(8) 因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
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受托人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的。
第 27 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27.1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27.2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及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27.3 在协商或仲裁期间,对于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第 28 条 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期限
28.1 本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法人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仅限金融机构)/理财业务专用章(仅限金融机构)),并经受托人加盖公章后成立。
28.2 本合同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生效:
(1) 本合同成立。
(2) 委托人已足额交付信托资金。
(3) 信托计划成立。
28.3 本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或委托人不再持有任何信托单位之日止。
第 29 条 合同的完整
29.1 《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约定的,以《信托计划
说明书》或其它信托计划文件为准;如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它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不一致,优先适用本合同。
29.2 《认购风险xx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签署
《认购风险xx书》。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认购风险xx书》由信托受益权的受让人自动承受。
29.3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需变更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优先受益人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则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由受托人与新受益人协商确定。
29.4 本合同如有附件,则附件(包括基于附件产生的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5 本合同的受益人若转让信托受益权,则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 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亦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6 本合同项下的由双方共同达成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告知、说明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 30 条 条款的独立
30.1 本合同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遇中国法律、政府指令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但该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条款严重损害了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根本意图和含义的除外。
30.2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依届时有效的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本合同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原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目的和精神。
第 31 条 合同的解释
31.1 本合同由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而订立的。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
考虑任何对起草合同的一方做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假设或规则。
31.2 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31.3 《信托合同》是信托计划文件的组成部分。信托计划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法律为准,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
第 32 条 合同的解除
32.1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解除:
(1) 本合同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相对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
(2) 由于本合同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相对方的经济利益而使本合同履行丧失订立时的基础或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时,相对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
(3)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双方或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双方均可以书面方式通知相对方解除本合同。
(4) 本合同双方经过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
(5) 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出现。
32.2 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受托人无需返还已收取的信托管理费。
32.3 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日期为合同正式解除之日,但书面通知另行指定日期的除外。以协商方式解除本合同的,以本合同双方达成协议之日为本合同正式解除之日,但双方达成的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2.4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一方向相对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32.5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本合同的解除并不会导致本信托计划下其他《信托合同》的解除,也并不导致信托计划终止。
第 33 条 其他事项
33.1 xx。本合同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计划文件,对本合同、
《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等信托计划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一致的理解。
33.2 录音录像。委托人暨受益人授权受托人对与本信托计划相关的谈话进行电话或电子录音、录像,并同意可以在任何相关的法律程序中出示电话或电子录音、录像及相关电子记录作为证据。
33.3 期间的顺延。本合同项下的受托人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3.4 计量单位。本合同项下一切金额的核算以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的余额由受托人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计入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计划费用、信托计划税费或信托计划利益中的一项或数项。
33.5 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持有一份、受托人持有两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编号为[ ]《云南信托-xx德员工持股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
信息及签字页
特别提示:本信托计划不承诺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信托计划投资有风险,委托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并与受托人或次级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请委托人务必使用正楷填写本页,并确保填写的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或未填写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类型 (请在您的选项处划“√”) | □自然人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委托 人及受 益人基 本信息 | 自然人 | 姓名: |
证件号码: | ||
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 ||
国籍及职业: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
证件号码: | ||
证件类型及营业期限: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号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
委托代理人证件号码: |
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选填) | 其他联系人(选填) | |||||||||||||||||||||
传真(选填) | 电子邮箱(选填) | |||||||||||||||||||||
手机(必填) | ||||||||||||||||||||||
固定电话 | ||||||||||||||||||||||
信托 利益分 配账户 | 开户名称 | |||||||||||||||||||||
开户银行 | 银行 | 分行 | 支行 | |||||||||||||||||||
银行账(卡)号 | ||||||||||||||||||||||
认购 资金金额 | (大写) | 人民币 | 亿 仟 | 佰 拾 x元整 | ||||||||||||||||||
(小写) | ¥ | |||||||||||||||||||||
认购信托单位的类型 (请在您的选项处划“√”) | □优先信托单位 □次级信托单位 | |||||||||||||||||||||
注:委托人填写的认购资金金额与受托人确认成功认购的信托资金金额不一致的,以受托人确认金额为准。 | ||||||||||||||||||||||
委托人 自然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机构盖章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 | 受托人 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 |||||||||||||||||||||
本合同由以上双方于 | 年 | 月 | 日在云南省昆明市 |
附件一:
优先信托利益分配流程
受托人需在优先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含)将款项划付给优先受益人。受托人与优先受益人双方就资金划付流程约定如下:
(1)受托人应在资金划付前一个工作日向优先受益人发送《资金划付通知书》,优先受益人如对《资金划付通知书》内容有异议,需在收到《资金划付通知书》的当日向受托人出具《资金划付通知书》回执,如优先受益人未于收到《资金划付通知书》当日出具回执的视为无异议;
(2)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发送划款指令,并明确要求保管银行划付资金时在划款摘要中备注对应的 SPV 代码;
(3)资金划付至优先受益人账户后,优先受益人核对划款摘要信息,若发现保管银行未按照要求在划款摘要中备注对应的 SPV 代码,优先受益人将向受托人发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款项查询函》,受托人需在收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款项查询函》的当日对查询函进行回复。
优先受益人联系部门:优先受益人联系人 1:姓名:xx
电话:0000-00000000
邮箱:cheung_chui@cmbchina.com传真:0755-83076503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 楼资产管理部(518040)优先受益人联系人 2:
姓名:xx
电话:0000-00000000
邮箱:cuishuang@cmbchina.com传真:0755-83076503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 楼资产管理部(518040)受托人联系部门:
受托人联系人 1:姓名:
电话:邮箱:传真:地址:
受托人联系人 2:姓名:
电话:邮箱:传真:地址:
如上述联系人变更的,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对方通过电邮、传真或书面方式出具加盖联系人所在部门业务章的通知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