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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以阴影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000-000-0000。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专业人员职业责任保险– 民事责任版
本保险为索赔提出制保险,仅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遭受并报告给本公司的,由第三方提出的赔偿请求。本公司赔偿抗辩费用时应适用免赔额,而且将按赔偿金额相应扣减适用于法院判决或协商确定的赔偿金额的责任限额。
鉴于投保人向本公司缴纳约定保险费,本公司将依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第一条 承保范围
1. 民事责任 本公司补偿被保险人因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赔偿请求而依法支付的赔偿金。
2. 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本公司补偿被保险人由于任何雇员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请求而依法支付的赔偿金,但前提是该被保险人未实施该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3. 抗辩 本公司有权但无义务抗辩本承保范围或扩展承保范围项下承保的任何赔偿请求。本公司将支付为抗辩该赔偿请求而发生的抗辩费用。
除非:(1)不当行为首次发生在追溯日当日或之后;并且(2)完全是由于该不当行为而未能提
供专业服务,或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实施该不当行为,否则本公司对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条 扩展承保范围
1. 出庭费用 抗辩费用应包括本公司按日补偿下述人员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赔偿请求而以证人身份实际出庭所发生的费用:
(1) 被保险人的负责人、合伙人或董事:每日补偿人民币 3,000 元;
(2) 任何雇员:每日补偿人民币 1,500 元。
本公司于本条款项下承担赔偿责任时,不适用免赔额。
2. 文件丢失 本公司补偿被保险人因第三方文件在保险期间内其提供专业服务时被损坏、毁损、丢失、失真、删除或误置而引发赔偿请求所承担的赔偿金,如果该损坏、毁损、丢失、失真、删除或误置即使非因被保险人的不当行为所引起但被保险人依法仍须对其负责。
本条款项下的分项责任限额为人民币一百万元(RMB1,000,000)。对本条款项下的每一赔偿请求,将适用人民币五千元(RMB5,000)的特别免赔额,而非保险单所列的免赔额。
3. 新子公司自动承保
本保险自动扩展承保在本保险起始日后成为被保险人的子公司的任何实体,但该子公司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总营业收入低于该被保险人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20%)(该 被保险人的总营业收入须已通知本公司且被接受承保);
(2) 未从美国或加拿大获得任何营业收入;且
(3) 从事的专业服务与已通知本公司的、且被接受承保的专业服务 相同。
如果新收购或成立的子公司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承保该子公司,但本公司有权相应修改本保险合同的条款。
4. 预付抗辩费用 本公司将在承保赔偿请求最终结案之前,向被保险人预付本公司事先书面批准的抗辩费用。
5. 合营企业 若被保险人因其对某一合营企业享有经济权益而遭受主张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赔偿请求,本公司补偿该被保险人由此而依法承担的赔偿金。
但本公司仅按该被保险人在该合营企业中所享有的经济权益比例承担 保险责任。
6. 延长报告期 如果本公司非因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或其它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合同的行为而解除或拒绝续保本保险合同,则投保人有权获得自本保险合同解除或到期后起算六(6)个月的延长报告期。对于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且为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赔偿请求,被保险人可于该报告期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如果本保险合同或其项下的保障被其它保险合同或 保障替代,则投保人无权获得本延长报告期。
7. 关键人员损失 本公司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关键人员损失。
本条款项下的分项责任限额为人民币五十万元(RMB500,000)。本公司于本条款项下承担赔偿责任时,不适用免赔额。
8. 替代责任 本公司补偿投保人,由于其任何顾问、承包人、分包人和代理人在代表其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的任何行为、错误或疏忽,而遭受赔偿请求所依法承担的赔偿金。
9. 名誉危机 本公司补偿被保险人为了消除和控制名誉危机所发生的必要的沟通费用。
本条款项下的分项责任限额为人民币五十万元(RMB500,000)。本公司于本条款项下承担赔偿责任时,不适用免赔额。
第三条 定义
1. 人身伤害 指身体伤害、疾病或死亡,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打击、情绪压抑、精神痛苦或精神损害。
2. 赔偿请求 指由于任何不当行为而要求获得赔偿金的:
(1) 任何对被保险人的书面要求;或
(2) 任何对被保险人提起的民事或其它任何程序。
3. 沟通费用 指发生名誉危机后,被保险人为了减少对其潜在损害,而聘请危机管理公司,就内部和外部沟通,包括媒体管理,向其提供咨询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
4. 危机管理公司 指任何本公司事先核准的专业机构。
5. 赔偿金 指被保险人根据判决依法应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金额,或根据第五条 “赔偿请求”的规定经本公司同意达成的和解金额,但仅限于承保损 失。
仅对于“文件丢失”扩展保障,赔偿金还将包括被保险人为恢复或重置该文件所需的合理成本或费用,但须满足下列条件:
(1) 文件损失或损害发生在(i)传输或运送途中,或(ii)被保险 人保管期间,或由其委托他人保管期间;
(2) 被保险人对于遗失或误置的文件已尽合理和勤勉搜寻的义务;
(3) 主张上述成本或费用的赔偿请求应有支出证明,支出证明须获 由本公司提名、被保险人同意的适格人员的确认;且
(4) 本公司对任何由于自然损耗、磨损、虫蛀及/或虫害或其他超出 被保险人控制的事件导致的赔偿请求不负赔偿责任。
6. 违反资料保护 指被保险人实际违反,或被指称违反保护第三方信息和隐私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
7. 名誉侵权 指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任何实际的或被指称的由于书面或口头(包括广播)文字而非故意损害他人名誉。
8. 抗辩费用 指被保险人因赔偿请求所发生的必要的调查、抗辩、评估、和解或上诉费用。抗辩费用还包括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具有调查或评定权力的任何行政监管机构或专业机构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投诉进行调查、抗辩、和解或上诉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
抗辩费用不包括投保人或任何子公司应支付给其负责人、合伙人、董 事、高级职员或雇员的收入、工资、薪金或其它报酬或福利。
9. 文件 指由被保险人或由其委托的人保管的任何性质的文件,包括电脑记录及电子或数字化数据,但不包括任何货币、流通票据或相应的记录。
10. 雇员 指与投保人或其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任何自然人。
雇员不包括任何:
(1) 负责人、合伙人或董事;或
(2) 临时合同工、自雇人员或劳务分包人。
11. 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指雇员未获投保人或任何子公司明示或默示同意或纵容而从事的,且导致投保人或该子公司承担责任的欺诈或不诚实的行为。
12. 侵犯知识产权 指任何非故意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但不包括侵犯专利权和商业秘密。
13. 被保险人 指以下各方,但仅以其按各自身份提供专业服务为限:
(1) 投保人或任何子公司;
(2) 任何过去或现在担任投保人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合伙人或董事职务的自然人;
(3) 任何雇员;
(4) 与投保人或任何子公司签订合同,并完全受其支配和直接监督的任何顾问、独立承包人、临时合同工、自雇人员或劳务分包人;
(5) 本定义第(2)项和第(3)项所述的被保险人的任何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
14. 本公司 指保险单中“保险人”一栏所载明的实体。
15. 合营企业 指两方或以上的当事人为了合作共同控制某一商业交易或经济活动而按合同约定设立的企业。
16. 关键人员损失 指由于被保险人的负责人、合伙人、董事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永久伤残或死亡,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使用公关服务、高管继任者猎头服务,以加强媒体沟通,降低对被保险人业务的影响,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
17. 责任限额 指保险单中“责任限额”一栏所载明的金额。
18. 损失 指赔偿金和抗辩费用。损失不包括以下各项:
(1) 税金;
(2) 非补偿性赔偿金,包括惩罚性损害赔偿;
(3) 任何性质的罚金或罚款;
(4) 为执行命令、许可或协议所禁止的行为或其它非货币形式的救 济所发生的费用;
(5) 被保险人的津贴福利、管理费用和开支;
(6) 被保险人纠正或重新提供专业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7) 任何根据本保险合同适用的法律或提出赔偿请求的司法管辖地的法律不可承保的事项。
19. 管理控制 指:
(1) 对公司的董事会、合营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团队的构成拥有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选举权、委任权或指定权;或
(2) 根据书面合同或特定实体的章程、规章、经营协议或类似文件,拥有选举、委任或指定公司的董事会、合营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团队半数以上成员的权利。
20. 保险期间 指保险单中“保险期间”一栏所载明的期限。如果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解除,保险期间则于本保险合同解除生效之日起终止。
21. 投保人 指保险单中“投保人”一栏所载明的实体或自然人。
22. 污染物 指但不限于任何自然产生的或以其它方式产生的固态、液态、气态、生物、放射性或具有热量的刺激物或污染物,包括石棉、烟雾、蒸气、煤灰、纤维、霉、孢子、菌类、微生物、浓烟、酸、碱、核或各类放射性物质、化学制品或废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再循环、翻新或再回收的物质。
23. 保险费 指保险单中“保险费”一栏所载明的金额,以及任何通过批单形式所作的保险费调整。
24. 专业服务 指投保人及其子公司所从事的保险单中“专业服务”一栏载明的专业服务。
25. 财产损失 指任何有形财产的损坏、损失、毁坏或丧失功用。
26. 名誉危机 指有媒体报道或其他公开的第三方数据作为客观证明的名誉状况的损害,而且该损害依投保人的首席执行官(或同等职位人员)的合理推测,可能导致投保人或其子公司的当前财务年度各项收入总和立即减少百分之二十(20%)。
27. 免赔额 指保险单中“免赔额”一栏所载明的金额。
28. 追溯日 指保险单中“追溯日”一栏所载明的日期。
29. 短期费率 指:
(1) 如本保险合同起保后0-90日内终止的,为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费的40%;
(2) 如本保险合同起保后91-180日内终止的,为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费的70%;
(3) 如本保险合同起保后181-270日内终止的,为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费的90%;以及
(4) 如本保险合同起保后270日之后终止的,为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费的100%。
30. 子公司 指投保人的子公司,如果投保人直接地或通过其一间或多间子公司间接地:
(1) 控制该公司董事会的组成;或
(2) 控制该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或
(3) 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十(50%)以上已发行的股份或股本。
对于任何子公司或其任何被保险人,本保险仅承保在该实体属于投保人的子公司期间内发生的不当行为。
31. 第三方 指除下列之外的任何实体或自然人:
(1) 任何被保险人;或
(2) 任何对投保人或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管理控制的其他实体或自然人。
32. 商业秘密 指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不为公众所知悉,无法通过正当途径取得,且可因其使用或披露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
33. 不当行为 指任何与被保险人亲自提供的专业服务相关的违反应尽义务(包括保密义务)的行为、错误或疏漏、错误或误导性xx, 包括:
(1) 侵犯知识产权;
(2) 名誉侵权;
(3) 违反资料保护;
(4) 损坏、毁损、丢失、删除或误置文件;或
(5) 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不适用于第一条“承保范围”第一款“民事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本保险不承保与下列赔偿请求有关的损失:
1. 反垄断 基于或可归因于任何实际的或被指称的,违反反垄断法规、限制贸易或不正当竞争的赔偿请求。
2.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请求,除非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1) 因被保险人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实际的或被指称的未能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标准、注意义务及专业技能所引起;或
(2) 完全因实际的或被指称的由本保险承保的名誉侵权所引起。
如涉及财产损失,本责任免除的规定不适用于“文件丢失” 的扩展保障。
3. 合同约定责任和履约保证
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下述任一情形的赔偿请求:
(1) 所承担的合同责任或其它义务,而此责任或义务高于专业服务通常要求的技能或注意义务;
(2) 被保险人所作的保证或担保。但是,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所作的如下任何保证或明示担保:
(i) 被保险人履行专业服务过程中将合理注意和使用技能;
(ii) 被保险人的专业服务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
(iii) 被保险人的专业服务将实质上符合所有重要的书面规范。
4. 成本评估 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的其他人未能对提供专业服务的成本做出准确的预估而引发的赔偿请求。
5. 基础设施 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下述任一情形的赔偿请求:
(1) 机械故障;
(2) 电气故障,包括供电中断、电力或电压突然升高、短路;或
(3) 电信系统故障或卫星系统故障,
但被保险人因此须承担的与其提供的专业服务有关的民事责任不予除外。
6. 破产 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被保险人发生破产、丧失偿付能力、破产管理或被接管所引发的赔偿请求。
7. 故意行为 基于或可归因于合理预期会导致针对被保险人提起赔偿请求的任何蓄意、故意或重大过失。
本项责任免除的规定不适用于第一条“承保范围”第二款“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8. 违法行为 由法院、正式的裁判庭、或仲裁认定的,或被保险人自己承认的犯罪、不诚实或欺诈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请求。若认定为或承认犯罪、不诚实或欺诈行为的,须退还本公司已赔偿的与该赔偿请求相关的损失金额。本项责任免除的规定不适用于第一条“承保范围”第二款“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9. 专利和商业秘密
基于或可归因于违反许可、侵犯或盗用第三方的任何专利或商业秘密的而引发的赔偿请求。
10. 污染 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下列情形的赔偿请求:
(1) 实际的、被指称的或可能即将发生的污染物的排放、散布、释放、迁移、渗漏或逸散;或
(2) 下列命令、要求或努力:①对污染物进行测试、监控、清除、移动、存储、处理、中和;或②对污染物的影响进行处理或评估。
11. 先前索赔和情事
(1) 任何在本保险起始日之前已经提出的或未决的赔偿请求;或
(2) 因被保险人在本保险起始时已经合理预期可能导致赔偿请求的情事而引发的赔偿请求。
12. 商业债务 可归因于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商业债务或债务担保所引发的赔偿请求。
13. 美国和加拿大司法管辖区域
(1) 于美国、加拿大或任何美国或加拿大司法管辖的区域内提起的或未决的赔偿请求;或
(2) 为了执行在美国、加拿大或任何美国或加拿大司法管辖的区域内获得的法院判决而提出的赔偿请求。
14. 战争和恐怖主义 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战争(无论宣战与否)、恐怖主义、战争的、军事的、恐怖主义的或游击的行动、破坏活动、兵变、敌意行为(无论宣布与否)、叛乱、革命、骚乱、起义、权力篡夺、依中央、地方或当地政府机关或任何其他政治或恐怖主义组织的命令对财产进行没收、国有化、征用、毁坏或破坏所引发的赔偿请求。
第五条 赔偿请求
1. 索赔通知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可行时,立即将其首次遭受的赔偿请求以书面形式尽快通知本公司。所有通知须以书面或传真形式,按保险单中“索赔通知”一栏所列明的地址提出。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知道赔偿请求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允许并且协助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本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 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关联的赔偿请求 若被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将其遭受的赔偿请求通知本公司,则由该赔偿请求指称的事实所产生的任何后续赔偿请求,以及任何指称与该赔偿请求指称的不当行为相同或相关的不当行为的后续赔偿请求,应被视为已在首次书面通知时向该被保险人提出并通知本公司。
任何可归因于(1)相同原因;(2)单一不当行为;或(3)一系列连续的、重复的或相关联的不当行为的赔偿请求,在本保险合同下应被视为单一赔偿请求。
3. 情况通知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知悉根据合理预期可能引致赔偿请求的情况,应将该情况书面通知本公司。如果通知时,被保险人提供:(1)预期将发生赔偿请求的理由;以及(2)具体时间、被指控的行为及所涉人员的详细资料,则随后通知本公司的、任何针对该被保险人提出的、源于该情况,或所指称的不当行为与该情况所称的不当行为相同或相关的赔偿请求,应视为已于首次通知该情况之时向该被保险人提出并通知本公司,但须以本公司认可为准。
4. 抗辩/和解 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抗辩义务,被保险人应就其遭受的任何赔偿请求自行提出抗辩和辩驳,除非本公司根据自身判断,书面决定对赔偿请求进行抗辩和和解。
若本公司未做出上述决定,当抗辩和和解谈判涉及或经合理判断可能会涉及本公司时,本公司应有权但无义务全面参与抗辩和和解谈判。本公司可于收到赔偿请求通知后,按未用部分的责任限额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本公司赔付前述保险金后,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应负的各项义务(包括抗辩有关的义务)即行终止。
5. 本公司的同意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承认或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达成任何和解协议、同意任何判决或发生任何抗辩费用。否则,对于
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不受其约束,并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本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
就赔偿金和抗辩费用而言,只有经本公司同意的和解协议、判决及抗 辩费用,以及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赔偿请求进行抗辩后产生的判决金额,才能成为本保险合同项下可获赔偿的损失。在本公司有权行使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的前提下,本公司不得不合理地拒绝给予同意。
6. 被保险人的同意
若本公司认为有利于被保险人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则可就赔偿请求提出和解建议。除非本公司及被保险人双方共同选定的高级律师认为有合理的可能性能成功地抗辩或减低可预期的和解金额,若被保险人不同意此和解建议,则本公司对基于该赔偿请求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应以按以下公式计算所得余额为限:
原可达成的和解金额加上截至本公司提出此书面和解建议日所产生的抗辩费用,再减去共保金额(如有)和适用的免赔额。
7. 合作 被保险人应自负费用履行下列义务:
(1) 向本公司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并在对任何赔偿请求进行抗辩和主张分摊或补偿的过程中予以合作;
(2) 谨慎行事,采取或同意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和
(3) 在合理要求范围内,向本公司提供信息和协助,使本公司能够调查损失,确定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
8. 责任分担 若任何针对被保险人的书面请求、民事诉讼程序或行政监管程序同时涉及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承保事故和非承保事故,则本公司仅对能公平适当地反映由承保事故所引起的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计算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 比较由承保事故所致的索赔金额和非承保事故所致的索赔金额;
(2) 比较承保事故的法律依据和非承保事故的法律依据;
(3) 比较对承保事故进行抗辩的复杂程度和对非承保事故进行抗辩的复杂程度。
如被保险人不同意本公司根据以上规定计算的赔付额,则本项争议应按照下文“争议解决”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明知损失索赔通知、赔偿请求的金额或其它事项为虚假或欺诈性的而仍提出通知或索赔申请的,本保险合同对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终止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或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如属于夸大损失程度的,本公司仅对其虚报
9. 欺诈性的赔偿请求
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10. 持续保障 本公司将负责赔偿本应在保险期间开始之前通知本公司的,但在保险期间内才通知本公司的任何赔偿请求所产生的损失。
但仅当本公司自赔偿请求本应通知本公司之日至赔偿请求实际通知本公司之日期间持续向投保人提供职业责任保险时,才提供本项保险保障。
本项保险保障适用本公司在赔偿请求本应通知本公司之时提供的相关有效的职业责任保险的条款(包括责任限额)。
为避免疑义:
(1) 可用于赔偿属于本项承保范围的任何赔偿请求所产生的损失的责任限额,应以本应将该赔偿请求通知本公司时的有效的职业责任保险可适用的责任限额为限。本项保险保障可适用的责任限额应以保险单列明的,本保险合同项下可用的责任限额为限;
(2) 本公司赔偿本扩展承保的赔偿请求所导致的损失,将相应减少本保险合同可适用的责任限额。
“先前索赔和情事”的责任免除规定不适用于本项保险保障。
11. 索赔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 料提供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十(30) 日。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保险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60)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六条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管理
1. 保险合同的投保 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依据是投保申请书内的各项陈述、其附件以及所提供的其它信息,该等陈述、附件及信息为决定承保的基础,并构成本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对本公司询问的告知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30)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该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 保险合同的管理
投保人可以自行或获得被保险人同意后,代表各个被保险人处理本保险合同的下列事宜:(1)保险合同条款的协商、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变更;(2)被保险人权利的行使;(3)通知;(4)支付保险费;(5)接受批单;(6)争议处理;及(7)收取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第七条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1. 责任限额 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本公司的总赔偿金额以责任限额为限。分项责任限额、扩展承保责任及抗辩费用均包含在责任限额内,而非在责任限额外另行计算。延长报告期间内提供的责任限额应计入保险期间内的责任限额,绝非增加保险期间的责任限额。本保险合同承保多名被保险人并不增加本公司的总赔偿金额。第二条项下“出庭费用”、“文件丢失”及“名誉危机”的扩展保障的分项责任限额亦应计入责任限额,而非另外计算。
于指称同一不当行为的全部赔偿请求所产生的损失。
本公司仅就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避免误解,免赔额同样适用于抗辩费用。免赔额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单一免赔额适用
2. 免赔额
本公司可以根据判断,自行决定垫付全部或部分的免赔额,但被保险 人须及时向本公司偿还垫付的金额。
除非另有法律规定,本保险合同仅对超过免赔额或其它有效保险的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它有效保险为本保险合同的特定超赔责任保险时除外。如果其它有效保险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承保,则被保险人于上述所有保险合同项下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其中的最高责任限额。如其它保险合同规定其项下保险公司负有抗辩义务的,则由
3. 其他保险/补偿
此产生的抗辩费用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第八条 一般事项
1. 合同转让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及权利均不得转让。
2. 合同解除
由投保人解除:
由本公司解除:
投保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必须提前书面通知本公司或将本保险合同交还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权的代理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若在解除本保险合同前无赔偿请求和情况通知,本公司应按短期费率收取保险费。除依前述规定解除保险合同返还保险费外,本保险合同项下缴纳的保险费将全部视为于保险合同解除时的满期保险费而不予退还。
本保险合同于收到投保人或被其授权的保险代理人的书面通知当天立即终止。书面通知必须为挂号邮件且必须经本公司确认为准。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本公司可通过挂号邮件、保证邮件或其他高级邮件或其他合理的投递方式,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投保人的地址,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该书面通知应载明保险合同的解除生效日,解除应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至少三十(30)日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邮寄或投递该通知的证明构成已发出通知的充分证据,且对所有被保险人而言,本保险合同应视为于通知中列明的日期和时间解除。在此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按承保日数比例收取保险费。本公司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不构成保险合同解除生效的先决条件,但本公司仍应于实际可行时尽快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投保人应于本保险起始日起九十(90)日内缴纳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于九十(90)日内缴纳保险费或出现本公司可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情形或本保险合同其它约定情形,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受上述提前三十(30)日通知的时间限制。
3. 争议解决 本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 丧失偿付能力 即使被保险人丧失偿付能力、破产管理、被接管或破产,亦不免除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5. 标题和复数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不影响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项下的粗体词具有特别含义,具体参见本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项下没有特别定义的词语从其普通含义。
6. 陈述和可分割性
本公司依据投保申请书内的各项陈述、其附件以及所提供的其它信息进行承保。投保申请书应视为每一个被保险人单独作出的投保申请。任何一名被保险人所知悉的情况或所掌握的信息,不应对本公司决定其他被保险人是否可以获得本保险合同所提供的保障造成任何影响。
7. 承保区域和法律适用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除美国、加拿大司法管辖区域及其它约定不承保国家或地区外,本保险合同承保全球范围内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效力或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8. 代位求偿权 本公司依本合同赔偿后,应在该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请求权。被保险人须签署全部所需文件,并尽一切可能确保本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包括签署必要文件,以确保本公司能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本公司赔偿时,可以相应扣减被 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 赔偿权利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本公司同意不对雇员行使代位求偿权,但赔偿请求系因或可归因于该雇员 的不诚实、诈欺、故意、恶意的行为或不作为的,不在此限。
9. 第三方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方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方赔偿的,本公司不得 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10. 风险增加 若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承保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即时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将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该上述通知义务的,因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1.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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