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应如实填写上述信息并向乙方提供企业资质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ICP 经营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等与自身业务有关的特许经营资质)。甲方应在上述信息和资料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后 5 天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承担因信息和身份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引发的一切责任。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支付服务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双方指定的基本注册信息和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信息 | |||
甲方名称 | |||
办公地址 | |||
约定域名 | |||
约定业务 | |||
ICP 备案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税务登记号 | ||
法人代表 | 身份证号码 | ||
业务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财务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邮箱 | 营业执照有效日期 | ||
账户信息 | 结算银行开户名 | ||
结算银行开户行 | |||
结算银行账号 | |||
经营内容 (必填项) | |||
乙方信息 | |||
乙方名称 | 新生支付有限公司 | ||
办公地址 | xxxxxxxxxxx 0 xxxxxx 0 xx 0 x | ||
客服电话 | 0000000000 | 邮编 | 100013 |
联系方式 | 业务联系人 | ||
业务联系人电话 | |||
业务联系人邮箱 |
甲方应如实填写上述信息并向乙方提供企业资质文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ICP 经营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等与自身业务有关的特许经营资质)。甲方应在上述信息和资料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后 5 天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承担因信息和身份资料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引发的一切责任。
1.合作方式
甲方作为乙方特约商户,乙方为甲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并向甲方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乙方不参与甲方具体经营事项,甲方通过乙方电子支付服务系统进行充值、资金划转、存放、提现、查询等操作。
2.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2.1 甲方将把乙方作为电子支付服务提供方,且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
2.2 甲方应在乙方网站填写账户信息完成新生账户注册,并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及安全认证工具。甲方的新生账户、密码是乙方识别甲方身份及指令的唯一标识,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交的操作指令进行操作,所有以甲方新生账户、密码的操作即为甲方授权的操作行为。因甲方保管、使用、维护账户及密码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甲方变更账户信息、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结算账户、约定域名/网址、约定业务的,应提前 5 个
工作日以书面并加盖公章的形式报乙方审核。甲方擅自变更以上信息的,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2.4 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用于约定网站之外的其他网站或允许其他网站通过甲方备案网站跳转使用乙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也不得出租、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2.5 甲方使用乙方的支付服务时,应确保自身发出支付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乙方按甲方支付指令完成操作后,相关资金的任何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2.6 甲方按照乙方规定的接口规范、数据格式等技术标准,完成双方信息系统对接,并保证将其电子交易指令准确完整地向乙方发送。甲方应承担其接口开发的费用。
2.7 甲方(包括甲方的雇员,其合作机构及其雇员等)不得截取、保存、向第三方泄露客户的银行账户
/卡信息;不得伪造、假冒客户的相关银行卡信息向乙方发出支付请求;不得代其他用户或合作伙伴提交订单或发出任何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上述行为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8 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从事洗钱、赌博、色情、套现、诈骗以及非法销售管制品、违禁品、假冒产品等各种违规、违法及违反双方约定的各项活动。
2.9 甲方不得对乙方的支付服务系统和程序采取反向工程手段进行破解,不得对上述系统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源程序、目标程序、软件文档、运行在本地电脑内存中的数据、客户端至服务器端的数据、服务器数据等)进行复制、修改、编译、整合和篡改,不得修改或增加乙方支付服务系统的原有功能。
2.10 甲方应妥善保管交易信息、交易单据、交易聊天记录等交易证明材料五年以上,在银行、司法机关或政府监管机构等部门的调查时,甲方有义务提供所有信息。甲方同意乙方在必要时有权将其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乙方的合作银行、司法部门或政府监管部门进行核查。
2.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账户余额查询、交易信息查询服务。乙方应为甲方提供高效快捷的资金结算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资金划转。
2.12 甲方应努力维护乙方的声誉,避免乙方和用户受到不利影响。甲方故意诋毁或非法损害乙方声誉的,乙方可立即终止提供支付服务,并向甲方追偿损失。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负责支付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确保该系统的安全性,保障甲方资金的安全。
3.2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数据传输接口和相关文档,协助甲方安装电子支付服务接口,提供安全、稳定、便捷的电子支付服务,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培训,在出现问题时及时进行技术支持。
3.3 乙方将根据银行系统或乙方电子支付服务系统升级、维护、检修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在其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预告恢复日期。如遇银行的原因无法在指令期限内支付或扣划款项的,则支付或扣款的时间相应顺延,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4 若甲方或其客户不接受、违反乙方产品或服务规则,则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服务,且乙方无需向甲方及客户承担责任。
3.5 甲方承诺仅限在本合约约定的范围内发起业务。乙方有权审核甲方的业务类型,对不符合本协议
约定、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反洗钱管理条例及其它制度规定的业务,乙方有权拒绝执行操作。
3.6 乙方应保护甲乙双方合作期内获得的甲方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的安全,防止其被篡改、灭失、损毁或泄露。乙方对甲方的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上述信息从事超出法律许可及未经甲方授权的活动。
3.7 因以下情况乙方没有成功完成电子支付服务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及时向甲方发出反馈:
(1)非乙方原因造成未能成功接收甲方发出的电子支付指令;
(2)支付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情形;
(3)甲方客户的银行卡余额不足或信用额度不足;
(4)甲方客户银行卡状态不正常,致使无法完成支付;
(5)因银行系统、网络故障等原因致使无法完成支付;
(6)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3.8 乙方具有对可疑交易、非法交易等风险交易或交易纠纷的独立判断权。出现以下情况,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限制账户功能、调整支付限额、调整结算周期、暂停服务、止付、冻结相关交易款项等限制性措施,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1)乙方根据风险机制判断甲方存在可疑交易、非法交易等风险交易或交易纠纷的;
(2)银行卡持卡人向甲方、乙方或银行方面主张疑义交易,认为该交易非本人行为或非经本人授权的;
(3)乙方依有关单位合法指示要求中止甲方交易的;
(4)乙方接到公安协查、银行协查、监管部门调查及持卡人投诉的请求时,需要采取上述措施的;
(5)其他乙方认为存在交易风险的情况。
3.9 若甲方对乙方的账务处理有疑问,可向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质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询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10 乙方可根据服务运营需要,对本协议的内容进行修改,但修改内容生效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在乙方网站的显著位置公布最新的服务协议,双方对修改的内容无法达成一致的,经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4.费用及结算
4.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保持交易手续费费率不变。如受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费率政策调整或市场实际行情等情况影响,乙方有权调整交易手续费费率,但必须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相关事宜。若甲方不同意调整,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
4.2 服务费用由乙方在交易完成时自交易款项中直接扣取,但技术服务费用、账户开通费用、大额支付网关开通费用、风险保证金等其他费用应在开通服务时由甲方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4.3 乙方应按约定的结算周期与甲方进行结算(法定节假日顺延),但因银行原因致使结算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如对结算周期有其他结算要求,由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4.4 双方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双方结算的依据以银行系统记录为准。
4.5 乙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金额以乙方系统数据为准,开票信息经甲方核对无异议后,乙方每月 20 日为甲方开具上个自然月的手续费发票。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
5.退款处理
5.1 甲方对使用乙方电子支付服务付款的客户进行退款的,应当通过原收款路径进行退款,此部分资金在乙方存放期间不产生利息。乙方收取的原交易手续费应当退回,但进行退款操作时若因银行方面需要另行收取相关费用,则此费用由甲方承担。
5.2 为了防止客户利用虚假交易、撤销交易等方式套取银行卡资金,甲方不得进行线下退款(如向客户其他账户内汇入资金或支付现金等),若发生特殊情况不能按原收款路径退回的,经乙方充分核实客户身份后可退回至客户其他账户,但原交易手续费不予退回。
5.3 甲方向乙方提出退款申请的,应向乙方提供足额退款金额或由乙方从后续交易款项中扣划足额的退款金额。因甲方未向乙方提供足额退款金额或后续交易款项不足以支付退款金额致使乙方无法进行退款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5.4 银行卡支付退款时,乙方原则上不接受消费者、用户的直接指令,乙方有权将消费者或用户的指令转给甲方,并由甲方自行进行处理。但在甲方与消费者、用户发生纠纷时,如果甲方存在未发货、退货、欺诈等情况,或乙方在 5 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到甲方;或不立即退款将给乙方声誉造成影响或带来经济损失时,乙方有权直接向消费者、用户退款,如果甲方的账存资金不足时,甲方应向乙方及时补偿相应的金额。
5.5 乙方接到银行卡持卡人否认交易、拒付等投诉后,如发生以下几种情况,乙方有权采取强制退款措施将原交易款项退回:
(1)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的;
(2)甲方未按监管机构要求提供交易资料的;
(3)甲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按照乙方指示妥善解决纠纷的;
(4)交易存在明显风险问题的;
(5)其他乙方认为存在交易风险的情况。 6.差错处理
6.1 甲乙双方须指定具体部门和业务人员负责差错处理工作,明确权限和职责,并将对应人员的通讯方式:如电话,Email 地址等相互告知,如有变更也应及时通知。
6.2 如果出现账务处理差错,甲方应立即向乙方发送差错调整通知,调整通知应包括调整原因、调整金额、账号等要素,由乙方确认后进行账务调整。
6.3 甲乙双方至少保存最近 5 年内的账务记录以作异常数据的备查。
6.4 其他未能预见的差错,由双方协商解决。 7.风控说明
7.1 甲方承诺发起的支付交易均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交易。
7.2 甲方应在持卡人拒付方面积极防范,并配合乙方及时解决索赔和纠纷。当银行、银联、监管机关、司法机关等机构对某笔交易进行调查或要求进行资金拦截时,乙方有权对该笔交易的款项进行冻结并通知甲方,如该笔交易的款项已经划拨给甲方,则乙方有权从后续交易结算款中冻结相当数额的款项。当上述机构要求退款、赔付的,乙方有权从已冻结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数额进行赔付,冻结款项不足的,乙方有权从甲方结算款或风险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7.3 若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或发生疑似信用卡诈骗、被盗用、洗钱、套现、拒付、交易非本人操作等情形的,需要协助监管机构及有关单位(如银行、电信部门、公安等)查明原因或采取强制措施的,甲方有义务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部门指示提供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户名称、商城网址、商品名称、交易订单号、交易日期、商品金额、物流发货及签收凭证、签收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具体凭证由乙方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甲方没有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或甲方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交易是由真实的客户发起的,甲方应向客户、乙方及其他受损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上述情形在本协议终止后发现的,甲乙双方仍应当遵循本条的约定。
7.4 甲方应在盗卡、信用卡套现、网络钓鱼、洗钱等各类交易类风险方面加强风险管理,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其网站设置交易限额等措施控制风险事件的发生。若甲方网站发生风险事件,乙方可依据风险事件程度,要求甲方进行整改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若未能按期达到整改效果,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向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7.5 甲方利用乙方支付服务从事或帮助第三方从事洗钱、赌博、色情、套现、网络钓鱼、诈骗、非法销售管制品、违禁品、假冒产品等各种违规、违法及犯罪等活动的,乙方有权采取暂停服务、强制退款、止付相关交易款项、上报司法监管机关等措施并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同时乙方有权从结算款或风险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弥补乙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足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7.6 盗卡及网络欺诈处理
当持卡人的密码、账户等信息被他人盗用、或持卡人遭遇网络欺诈事件等导致持卡人发生经济损失的,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以下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1)甲方应立刻配合乙方开展对盗卡或网络欺诈事件的调查工作,提供持卡人、盗卡人及持卡消费的信息,共同追查盗卡人的线索、挽回持卡人的经济损失。
(2)甲方在得到乙方关于盗卡或网络欺诈事件的通知后,立刻采取措施以挽回或减少持卡人的经济损失。
(3)由于甲方交易导致发生持卡人或乙方损失或导致损失扩大的,甲方应向持卡人或乙方做出相应赔偿。如乙方已经向银行或受害人先行赔付的,甲方应及时补偿乙方损失。
(4)对于第 3 款发生的应由甲方承担的损失,乙方可从甲方的未结算款项和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5)对有盗卡或欺诈行为或有盗卡或欺诈嫌疑的有关客户或其他相关的 IP 地址、注册用户信息,甲乙双方应分别采取措施将其列入黑名单或采取其他技术措施禁止再次交易。
7.7 协议期限内,如果出现新型欺诈手段影响交易安全或其他严重交易安全风险事件,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控制支付限额、控制应用场景、暂停合作产品运营等多种方式来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调整以及乙方对甲方的交易特征、被投诉次数、被协查次数、风险状况等因素的判断,乙方有权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7.8 因甲方实际业务的需要,在甲方手动生成订单,并由甲方客户直接将订单对应的款项支付至甲方支付账户的情形下,因订单信息不完整、订单信息错误、付款错误等原因产生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自行与客户协商处理,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信息安全
8.1 一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应确保遵守国家或行业要求的信息安全标准以及业务方案中明确规定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知晓、接触、获取到的另一方信息资产(包括硬件、软件、数据、人员、环境设施、服务和无形资产)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8.2 未经乙方批准,甲方不得将乙方信息资产以及产品对应的客户信息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或通过任何途径向未授权人员透露乙方或乙方合作金融机构的相关资料信息。
8.3 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关于乙方数据以及产品对应的客户信息保密性的责任仍然具有全面效力。
8.4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或业务合作方案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乙方有权终止合作业务,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追索由此产生的相应经济损失。
9.知识产权
9.1 甲乙双方必须尊重合作方网站信息的版权及所有权,未经合作方同意,另一方不得采编其站点上的任何信息,且不得在其网站以外媒体发布来自合作对方站点的信息,否则构成侵权。被侵害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并视情节选择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方式。
9.2 双方同意使用对方的名称、商标、标识、图片等知识产权元素时,含有上述知识产权元素的宣传材料在公布使用前应经对方书面(含电子邮件方式)确认。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的知识产权元素用于本协议约定外的其他用途。授权对方使用本方知识产权元素时应确保所提供元素是合法、准确、有效的,一方因违规使用对方的知识产权元素造成的任何争议纠纷,使用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对方、第三方遭致的全部损失。
10.反商业贿赂条款
10.1 甲方声明、承诺并保证就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甲方应严格遵守且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反腐败和反贿赂的法律法规。甲方理解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10.2 甲方不得向乙方、乙方经办人(以及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协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如协议经办人的亲友等)及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可能涉及的人员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0.3 甲方违反以上承诺及保证的,甲方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且甲方还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遭致的全部损失。
11.xx责任
11.1 保密信息是指一方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附件而接触、知悉、获取的对方及其关联企业、他们各方的客户或合作伙伴以及一方许可方通过各种有形和无形载体体现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费率、接口文档、银行卡信息、商户信息等。
11.2 保密信息不包括:
(1)在一方传递给对方时已被公众掌握的信息或材料;
(2)在一方传递给对方时已被对方通过合法途径依法掌握的信息或材料,且当时对方并不负有任何保密义务。
11.3 保密条款适用除外:
(1)纯粹因一方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之目的而合理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的;
(2)应适用法律或具法律效力的指令的要求而使用或披露的。
11.4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责任具有独立性,不因本协议的无效、提前终止、解除或不具操作性而失效。违反保密义务,视为违约,将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2.违约责任
12.1 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前述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需对守约方承当违约责任。
12.2 若双方中任何一方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情况的,应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全部损失。
12.3 甲方私自截取、保留客户银行账户\卡信息或造成客户银行账号\卡造成客户信息泄露,或伪造、变造假冒客户卡片或代其他用户、合作伙伴提交订单或发出任何交易指令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根据要求进行整改,并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暂停服务。情节严重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协议,造成乙方损失的,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12.4 甲方将约定服务用于其它非约定服务或非约定主体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根据要求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协议,造成乙方损失的,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13.免责条款
13.1 受地震、台风、火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国家政策重大变更、银行、信息网络、电力、黑客攻击等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部分履行、延期履行或终止本协议,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发出书面通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
13.2 有下列情况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收到的甲方交易数据信息不完整或者信息内容有误,从而无法正确执行客户的电子指令;
(2)甲方未能按照乙方操作流程进行正确操作造成损失的;
(3)甲方与客户之间产生的纠纷;
(4)甲方保管不善致使特约商户证书和密码泄露造成损失和纠纷;
(5)其他属于不可抗力或者不属于乙方过错的情况。 14.风险提示及特别约定
14.1 支付账户所记录的资金余额不同于甲方本人的银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其实质为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虽然属于甲方,但不以甲方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而是以乙方名义存放在银行,并且由乙方向银行发起资金调拨指令。
14.2 甲方充分知悉,乙方仅提供支付相关服务,甲方应承担使用支付服务时其资金的货币贬值、汇率
波动等风险。
14.3 甲方充分知悉,网上交易有风险,甲方与他人因网上交易产生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数量、交易金额、交货时间等纠纷及损失,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14.4 甲方对乙方所提示的风险和列示措施、说明完全理解和同意,承诺采取相关风险防范措施以尽量避免或减小风险,甲方自愿承担交易风险及损失。
14.5 如甲方不按照支付提示操作、未及时进行支付操作、遗忘或泄露密码、密码被他人破解、甲方使用的手机或计算机等终端被他人侵入等原因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自行承担责任。
15.协议解除及终止
15.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可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15.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约定,乙方可以采取暂停提供支付服务、暂停结算等临时措施,经乙方书面通知后 10 日内仍未改正的,乙方可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5.3 一方无法继续经营、停业、公司解散、注销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
15.4 当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乙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若给乙方或其他损失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或其他损失方承担赔偿责任:
(1)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机构查处或被司法机关立案或介入调查;
(2)被监管机构、银行卡组织认定为不良商户,或甲方在监管机构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
(3)故意诋毁或损害乙方网上支付系统声誉;
(4)销售国家禁止流通、限制流通商品或提供赌博、色情、走私、诈骗等非法服务;
(5)商品质量低劣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信誉低下;
(6)无理拒绝受理客户使用乙方网上支付系统进行交易;
(7)丧失经营资格;
(8)连续 6 个月没有交易发生;
(9)其他损害乙方权益和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甲方对乙方解除本协议有异议的,异议期为七个工作日,自乙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甲方之日起计算。
16.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北京市东城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17.其他事项
17.1 双方合作期限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作期限届满前,若双方于合作期限届满三十日没有不续约的意思表示,则合作期限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
17.2 双方于本协议终止后并不因此停止对于已经发生的业务的合作,对于本协议终止日前发生的电子支付服务,仍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执行。
17.3 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本协议的注解、附件、补充规定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4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经双方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声明:
乙方已提请我方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本协议黑体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要求作了相应条款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含义认识一致,认同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
(如以上声明与事实或甲方真实意愿不符,甲方请勿签字/盖章;如相符,请在对应位置签字/盖章)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新生支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