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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星汇全信 1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金汇资管(2020)第 005 号
投资者: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目 录
为规范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单一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 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及《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投资者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由委托财产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本合同是规定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指导意见》 | 指 2018 年 4 月 27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 印发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管理办法》 | 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实施 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
《管理规定》 | 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实施 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
《单一资管计划合同指引》 | 指 2019 年 3 月 29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及 《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
元 | 指人民币元。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管理人 | 指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银河金汇”。 |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托管人、 资产托管人、托管人 | 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简称“兴业南京”。 |
单一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合同当事人 | 指受单一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者。 |
工作日、交易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资产委托起始日 | 指计划的受托资产入账后,由管理人通知投资者计划成立的 日期 |
资产委托到期日 | 指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之日;委托期限提前届满的,合 同终止日为资产委托到期日。 |
委托资产专用账户 | 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 服务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专户及其他专用账户。 |
托管专户 | 指以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用于保管委托资产的银 行存款账户。 |
专用证券账户 | 指仅供本合同项下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使用买卖证券交易所 交易品种的证券账户。 |
信义义务 | 信义义务是指依照《基金法》及本合同之约定,托管人在履行托管职责时,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义务。 |
(一)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1、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2、管理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并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3、管理人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4、管理人声明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5、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6、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7、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二)托管人声明与xx
1、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2、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4、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如该数据、报告是依据从管理人、投资者或第三方处获得的数据而编制的,则托管人保证编制过程的完整、真实、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5、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受托职责,维护投资者权益。
(三)投资者声明
1、投资者是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合格投资者,且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2、投资者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xx、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投资者承诺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3、投资者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且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投资者的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4、投资者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做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于本计划将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合同当事人
投资者姓名(或公司名称):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核心员工持股计划)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0 x 00 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00 x 00 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传真号码: 025-52777568
自然人投资者身份证号或其他有效证明类别及号码:\
管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 0 x X x 000 x(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 xxxxxxx X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邮箱: 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注册地址:xxxxxxxxx 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 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二)投资者的权利及义务投资者享有如下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其委托资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委托资产;
3、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投资收益等;
4、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材料;
5、监督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若此类单一业务出现被监管部门通知投资者停止的情况,投资者有权提前终止本合
同,但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及托管人;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投资者承担如下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支付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及税费,并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将委托财产交付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以委托财产为限依法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在上述相关信息及文件变更后,投资者应在一个月内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及时进行通知并提供更新后的信息、文件(如在持有本产品份额期间收到管理人发出的相关通知的,应按管理人通知的要求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文件);
8、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管理人、托管人;
9、协助管理人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承担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所需的费用,并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10、本计划封闭运作,产品运作期间,投资者不得提取委托资产;投资者不得对托管账户发生自行挂失、变更的行为;
11、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12、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
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管理人的权利及义务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投资者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
4、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6、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8、管理人有权拒绝投资者追加委托资产;
9、合同期限届满、提前终止时,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投资者返还;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管理人承担如下义务
1、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8、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按照本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2、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对非标准化资产(如有)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4、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5、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6、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18、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9、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20、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托管人承担如下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9、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2、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督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本合同附件投资监督事项表执行。
13、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如有),应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通过复核季报年报的方式);
14、向管理人提供关联方名单并及时更新;
15、按照对于金融机构反洗钱相关工作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尽职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采取符合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识别、核实资产管理计划的受益所有人,包括但不限于获得投资者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
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妥善保管并更新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并持续关注客户状况;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对识别为高风险的客户按客户风险状况采取加强型尽职调查、限制交易、禁止提供服务等风控措施;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并对可疑客户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根据反洗钱政策及法规,要求资产投资者积极配合完成(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银河星汇全信 1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封闭式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及产品风险等级 1、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根据本合同约定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为委托人谋取收益。
2、主要投资方向
管理人同意在本合同规定之各项条件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为其提供委托投资管理服务,本委托资产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全信股份(证券代码:300447)。
3、投资比例(下述占比均以市值计算)
本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与全信股份(证券代码:300447),投资银行存款和全信股份(证券代码:300447)其中全信股份(证券代码:300447)投资比例不低于本计划总资产的 80%。
4、投资限制
本合同委托资产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单一计划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 200%。
(2)非因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具备投资比例可调整条件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及时将委托资产调整至符合上述比例要求。
(3)委托资产不得违反本资产管理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4)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资金拆借、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5)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本计划不可投资于房地产项目,管理人有权依据市场变化动态地更新调整所涉及的行业;
(7)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它规定。
(9)本单一计划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5%。
(10)本定向计划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比例不得使管理人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股票的比例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5、产品风险等级
本计划属于 R4(中高等风险)证券投资产品,适合能承受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本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风险等级。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
本计划存续期为【10】年。存续期满后管理人可以决定到期清算终止,或各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展期。
委托资产运作起始日后,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需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所获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在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需在产品到期日前完成标的股票的卖出操作,如因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等原因导致标的股票在产品到期日期无法卖出,需对本资管计划进行展期操作,展期时间需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书面确认,若展期后仍因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等原因导致标的股票无法在本资管计划到期日前完成标的股票的卖出操作的,则需对本资管计划继续进行展期操作,直至管理人可在本资管计划到期日前完成标的股票的卖出操作为止(此时本合同及本计划最终终止)。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1、投资者初始委托财产合计为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其中现金资产不低于 1000 万
元,股票资产 0 元,其他资产 0 元。
2、委托资产的初始形态可以为现金资产或非现金类资产,具体种类、数量、金额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里的“初始委托资产明细”。
3、委托金额为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价格总和,其中证券类资产价格以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收盘价计算(当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服务机构名称 |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业务登 记编码 | |
估值与核算 |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管理人(无业务登记编码)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托管人 (编码:) | |
信息技术系统 |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无 |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 | A00026 |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列明服务机构的名称和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业务登记编码(如有)。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
1、投资者应当在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开立后将委托资产中的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托管专户,托管人负责查询,经核实无误后向管理人发送《托管资金到账通知书》。同时,投资者将委托资产中的非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如有),管理人负责查询到账情况。
2、管理人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投资者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通知计划成立,合同生效。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资产管理计划在受托资产入账后,管理人书面通知投资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管理人应
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资产管理计划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一)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2、计划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资产,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
3、管理人、托管人因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当归入计划资产。
4、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5、本合同项下的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6、为充分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提高管理人对委托资产管理的效率与力度,本委托资产采用“券商结算模式”进行管理。在该模式下,托管人负责保管投资者的现金类委托资产。保管期间,如中国证监会对非现金类委托资产的保管事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的保管并非对投资者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
1)托管专户
托管人按照规定为委托资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即托管账户,托管账户具体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投资者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管理人名章一枚、管理人的公章一枚、托
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托管账户专用章 1-1”一枚、托管银行托
管业务负责人名章
托管账户由资产托管人负责管理,托管期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分配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账户的银行存款利率按同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存续期间托管账户利息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所有。托管账户不得透支、提现。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不得假借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双方不得采取使得该托管账户、网银、预留印鉴等无效的任何行为。
2)专用证券账户(如有)
管理人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开立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专用证券账户,用于买卖证券交易所交易品种的专用证券账户。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各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投资者授权管理人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且提供必要协助。
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若有需要,管理人应代理投资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证券在专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证券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管理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3)定期存款账户(如有)
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或协议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开立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应预留托管人印鉴。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意思表示:“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
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存款行或管理人应当于存单开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存款证实书原件交管理人保管,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或管理人上门服务的方式托管人只负责保管复印件。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银行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
4)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如有)
管理人负责以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基金管理公司开设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实际开户名为准,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用于在场外进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应配合管理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开户所需的相关资料。
管理人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将托管专户作为该基金账户赎回款指定收款账户。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管理人、托管人双
方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投资者的基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投资者的基金账户进行本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以外的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基金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管理人需及时将基金账户信息(账号、查询密码等)以函件形式提交给托管人。托管人有权随时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查询该账户资料。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由管理人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
5)其他专用账户(如有)
委托资产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单一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开立相关账户,并负责管理账户,必要时投资者提供协助,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应及时将账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管理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此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
如投资者已经开立了相关账户,投资者应根据本合同项下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将该账户交由管理人用于本合同项下单一资产管理业务。
2、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管理
1)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内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管理人、托管人通过委托资产专用账户为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对委托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并保证委托资产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
2)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委托资产的移交时间及方式
1、投资者应当在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开立后将委托资产中的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托管专户,托管人负责查询,经核实无误后向管理人发送《托管资金到账通知书》。同时,投资者将委托资产中的非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如有),管理人负责查询到账情况。
2、管理人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投资者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通知计划成立,合同生效。
3、初始委托财产组成
1)投资者初始委托财产价值合计为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其中现金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股票资产 0 元,其他资产 0 元。
2)委托资产的初始形态可以为现金资产或非现金类资产(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具体种类、数量、金额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里的“初始委托资产明细”。
3)委托金额为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价格总和,其中证券类资产价格以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收盘价计算(当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4)本计划封闭运作,产品运作期间,投资者除按下述计划缴付委托资金外,不得追加及提取委托资产。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产缴付方式为以下第【贰】种:
(壹)一次性交付委托资金;
(贰)分期交付委托资金,首期缴付资金不得少于 1000 万元,全部资金缴付期限自资
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不得超过 3 年,委托资金交付计划如下:
序号 | 交付金额 | 交付期限 |
1 | 人民币 10,000,000 元 | 首期交付款一次性交付 |
2 | 不超过人民币 【 35,000,000 】元 | 本产品成立日后 24 个月内 |
投资者在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开立后,将委托资产中的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托管专户并通知管理人及托管人,管理人向投资者及托管人提交《委托资产起始运作/分期交付通知书》
(通知书中的相关内容需提前与管理人商定),由托管人查询资金到账情况。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根据本合同约定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为委托人谋取收益。
(二)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 1、投资范围
本委托资产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全信股份(证券代码:300447)。
2、投资比例(下述占比均以市值计算)
本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与全信股份(证券代码:300447),投资银行存款和全信股份(证券代码:300447)其中全信股份(证券代码:300447)投资比例不低于本计划总资产的 80%。
(三)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
在单一计划运作过程中,对于超过本合同约定投资范围和比例的投资,管理人、投资者及托管人应事先签订补充协议,并为托管人调整投资监督事项预留充分的准备时间。
因证券市场波动、发行证券的主体合并、委托资产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委托资产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管理人应当在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如因停牌等原因致使委托资产无法在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的,管理人应当在该原因消失
后 15 个交易日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投资者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在本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证券期货市场异常波动、证券期货市场或本计划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证券期货市场或本计划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等特定风险,本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的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的 80%。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属于 R4(中高等风险)证券投资产品,适合能承受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本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风险等级。
(五)投资策略以及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根据本合同约定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资
产,为委托人谋取收益。
(六)决策依据
本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本计划投资者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运作规定》、《指导意见》、本合同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计划投资决策的基础。
3、管理人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时机与方式买卖标的股票,为委托人谋求收益。
(七)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本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主持,讨论本计划的投资方案,评估重大投资风险,并在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下对投资主办人进行投资授权。
(2)投资主办人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在研究支持下,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投资主办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3)为实现产品保值增值,在符合本资产管理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的规定的前提下进行投资。
(4)风险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本计划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进行风险预警,确保本计划承担的风险在适当范围内。
(5)投资主办人根据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的情况及相关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确保遵守各项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
2、投资交易程序
本产品主要系由管理人自主决策进行投资,委托人在此授权管理人可以自主决策,授权管理人可以自主参与投资标的选择等投资决策活动,其中包括通过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全信股份(证券代码:300447)股票、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全信股份(证券代码:300447)股票以及与买卖股票相关的其他必要工作。委托人对此予以知晓和认可。特别的,委托人在上述上市公司敏感信息窗
口期期间需要以邮件形式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因上市公司敏感信息窗口期等原因延迟投资或交易的风险和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在符合本资产管理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的规定的前提下,管理人根据自身投资经验和市场判断进行投资决策,并以邮件、传真或与管理人书面约定的其他方式向委托人发送投资告知函(附件十四)。
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交易部门,投资主办人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门实施。交易部门接到投资主办人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风险的监控与绩效评估
由专人定期对本计划资产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绩效评估,并向管理人相关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部门提供报告,供相关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门和投资主办人随时了解投资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检验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投资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投资主办人可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主要评估内容如下:
(1) 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分类统计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情况,并检查是否符合资源配置策略和本计划本身的要求。
(2) 投资收益贡献分析:分类统计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收益构成及收益贡献并将实际投资品种与基准进行横向比较。
(3) 动态评估投资组合中各证券的风险和收益水平,并给出调整建议。
(八)投资限制
1、本单一计划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 200%。
2、非因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具备投资比例可调整条件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及时将委托资产调整至符合上述比例要求。
3、委托资产不得违反本资产管理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4、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资金拆借、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5、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本计划不可投资于房地产项目,管理人有权依据市场变化动态地更新调整所涉及的行业;
7、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它规定。
9、本单一计划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5%。
10、本定向计划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比例不得使管理人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股票的比例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就本条约定的投资限制的具体监督事项,以附件三《投资监督事项表》为准。
(九)本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为建仓期。本计划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资产管理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本计划建仓期结束后,本计划投资组合的比例应符合以上约定。
(十)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此外,投资者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在本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证券期货市场异常波动、证券期货市场或本计划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事件、证券期货市场或本计划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等特定风险,本计划投资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的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的 80%.
本计划封闭运作,产品运作期间,投资者除按本合同第七(三)3、4 中约定的分期缴付委托资金外,不得追加及提取委托资产。在锁定期届满后,管理人可选择合适方式集中出售标的股票,并将股票售出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剩余收益,管理人根据产品运作情况,不定期进行主动分配
(一)利益冲突的情形
1、管理人可以将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管理人、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
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
1、当管理人利益与投资者利益冲突时,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原则;
2、当投资者之间利益冲突时,以公平对待为原则; 对不同投资组合在购买同一投资品种时进行集中交易,公平分配,确保交易的公平性。
(三)投资者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管理人、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发生关联交易事后,管理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并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委托资产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投资经理信息见附件(十)投资经理授权委托书。投资者在此同意管理人可以变更投资经理,管理人变更投资经理的,应在变更后的合理
时间内通知投资者及托管人。
(一)交易清算授权
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电子报文传送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管理人客户端录入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网上托管银行托管人端根据预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纸质指令包括传真指令。
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名单,授权通知应注明相应的权限,授权生效时间、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章样本。授权通知书(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向托管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自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若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其中注明的生
效日期,授权通知自托管人收到并电话确认的日期起开始生效。授权通知应以原件形式送达托管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管理人、投资者和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1、划款指令(以下简称“指令”)是管理人在运用委托资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纸质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有指令发送人员签章。
2、本委托资产托管专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托管人可直接从托管专户中扣划,无须管理人出具指令。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管理人通过托管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录入或电子直连对接方式或传真邮件等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电子划款指令或投资指令。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的传真号码为 010-66237421,电子邮箱号码为gaoshasha@chinastock.com.cn、hexinyang_yhjh@chinastock.com.cn;
网上托管银行是指托管人基于 Internet 网络,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软件,实现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指令处理、数据传输、业务查询、资料传递和信息服务等直通式处理。
管理人通过托管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或电子直连对接向托管人发送电子指令的同时,通过已预留的传真号码或指定邮箱方式向托管人提供与电子指令相关的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指令或附件发出后,管理人应及时通知托管人。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本委托资产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审核、操作时间(不少于 2 个工作小时),管理人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
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根据授权通知,对指令的预留印鉴、签章样本等审核无误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 2 个工作小时的时间,托管人的工作时间为 08: 30-11:30,13:30-17:00。由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
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同时向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如有)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托管人对于管理人提供的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的投资方向,金额,入账账户等要素是否与划款指令记载相符进行审核。
管理人若修改或要求停止执行已经发送的指令,应先与托管人电话联系,若托管人还未执行,应在接到电话后暂停执行指令,待管理人重新发送修改指令或在原指令上注明“停止执行”字样并由指令发送人员签章,托管人收到修改或停止执行的指令后,将按新指令执行;若电话沟通前托管人已执行原指令,则应告知管理人,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不由托管人承担。
(四)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
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
(五)授权通知的变更
管理人若变更授权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指令发送人员、联系方式、预留印鉴、签章样本等),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托管人;变更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变更文件应载明生效日期。该生效日期不得早于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文件的时间。如早于,则以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文件的时间为变更文件的生效时间。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通知的变更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六)其他事项
1、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改正。
2、除因托管人过错致使委托资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托管人对执行管理人的合法指令造成的委托资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委托资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相关第三方原因,导致委托资产损失的,由投资者负责向第三方追偿,管理
人、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
4、管理人未将拟投资产品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资料提供托管人的,托管人有权对管理人相关委托资产管理运用指令拒绝执行。
5、托管人应对指令依据本单一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审核,对适当的指令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单一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应当要求管理人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6、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投资者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投资范围的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对越权交易的处理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投资范围的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1、托管人对于越权交易,发现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未能改正或者造成客户委托资产损失的,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投资者,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管理人应向投资者和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投资者和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投资者和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3、超买、超卖行为: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委托资产投资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委托资产或托管人托管的其
他财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如果因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管理人必须及时准备好资金 ,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4、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委托资产所有。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托管人应对涉及本计划资产的投资范围、本计划资产的核算、资产净值的计算、托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计提和支付、计划收益分配及计划清算等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资产托管人对管理人的具体监督事项,见附件三《投资监督事项表》。
(一)估值的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计划资产的价值,是管理人进行信息披露、计算投资回报的基础。
(二)估值计算、复核的依据、时间和程序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委托财产资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管理人每周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并由托管人复核。托管人于每周一对上周末最后一个交易日(如遇银行间交易日,含)的委托资产进行复核(以下简称“估值核对日”)。估值应符合本合同、《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对金融工具进行核算与估值的规定、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价及风险控制要求,确认和计量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委托财产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委托财产的会计责任方是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对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不由托管人承担。
(三)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委托资产项下所有的银行存款本息、全信股份(证券代码:300447)等资产。 2、估值方法
本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1)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照银行存款利率每日计提利息;
(2)其它新增投资品种估值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委托资产需要投资本条上述规定之外的投资品种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就新增投资品种提前商定该品种的核算估值规则。
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 2、投资股票的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2)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4)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股票估值业务指引(试行)》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差错处理
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委托资产的会计责任方由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的意见为准。
当委托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估值调整的情况与处理
对于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时,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本计划的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及本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资产账册的建立
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委托资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八)会计政策
1、本项委托资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3、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九)会计核算方法
1、管理人、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委托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管理人、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3、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确认
管理人每周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并由托管人复核。托管人于每周一对上周末最后一个交易日(如遇银行间交易日,含)的委托资产进行复核,托管人对产品净值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管理人。
(十一)特殊情况的处理(如有)。
如有特殊情况,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协商处理。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1、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委托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其签订证券交易单元使用协议。
2、管理人应及时将委托财产的证券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
(二)投资交易所证券清算交收安排
1、管理人选择的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所有场内交易(或代销的场外开放式基金)的清算交割;托管人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
2、委托资产交易所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管理人选择的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3、本合同生效后,管理人应根据委托资产投资政策,向托管人发送指令,划拨场内投资资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核对无误后,根据指令将资金划入证券资金台账。
4、本合同结束前,托管人应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证券资金台账余额划入托管专户。
(三)其他资金清算
资金清算为支付税费的,托管人审核付款用途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凭管理人指令和相关单据(若有)进行资金划拨。
(四)资金划拨指令的执行
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不合理延误。如发现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有违法、违规的或超头寸,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管理人在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托管人应不予执行,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资金划拨指令的下达程序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程序办理。
(五)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管理人每周对委托财产进行估值,并由托管人复核。托管人于每周一对上周末最后一个交易日(如遇银行间交易日,含)的委托资产进行复核。
(六)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管理人可以向托管人申请开通托管账户的网上托管银行查询功能,负责查询托管账户现金流情况。
(一)单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业绩报酬;
4、委托资产的交易佣金,本委托资产的交易佣金按优惠费率收取;
5、委托资产拨划支付的费用;
6、委托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费,委托办理证券在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与专用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的费用;
7、委托资产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过户费、经手费、证管费、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费及赎回费等);
8、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为保护和实现委托资产权利及解决因处理委托资产事务产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含律师差旅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保全费、执行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由管理人本着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并由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单一计划费用。
(二)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1、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委托资产的年管理费率为 0.2%/年。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36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财产的管理费;
E 为委托资产当日本金余额
管理费自委托资产全部缴付之日起,每日计提,每年的 12 月 21 日(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及合同终止后,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2、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委托资产的年托管费率为 0.01%/年。计算方法如下: H = E×0.01%÷36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财产的托管费; E 为委托资产当日本金余额
托管费自委托资产全部缴付之日起,每日计提,每年的 12 月 21 日(若遇法定节假日,
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及合同终止后,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
3、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无。
4、管理人和托管人与投资者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和托管费。
5、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产生的券商佣金费率由管理人与投资者协商一致后确定,管理人和券商单独签署《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从资金交易账户进行划付;
6、本产品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纠纷处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在计划财产中列支。
7、上述费用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不得列入委托资产费用的项目
本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委托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委托资产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委托资产费用。
(四)税收
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投资者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认定,就本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纳税义务的,除本
计划已列明的资产管理业务费用产生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税费由各收款方自行缴纳外,管理人有权以计划财产予以缴纳;管理人在向投资者交付相关收益或资产后税务机关要求管理人缴纳相关税费的,投资者应按照管理人通知要求进行缴纳,管理人亦有权以计划剩余财产直接缴纳;投资者不得要求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管理人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完成产品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等;缴纳增值税产生的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建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缴纳。按照相关规定,本单一计划涉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款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其附加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则以增值税应纳税款为基数,分别按 7%、3%和 2%的比例计提缴纳,纳税期限与本集合计划存续期一致。
为免歧义,本合同各方特别约定,依据相关规定,本单一计划投资及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等应税行为以管理人为纳税人的,该所涉税费由本单一计划财产承担,管理人有权以单一计划财产予以缴纳,且无需事先征得投资者的同意;管理人在向投资者交付利益或资产后税务机关要求管理人缴纳本单一计划所涉税费的,投资者应按照管理人通知要求缴纳相应税费(具体以管理人通知为准),管理人亦有权以单一计划剩余财产直接缴纳;投资者不得要求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如剩余财产不足以缴付而导致管理人因此垫付相应税费等款项的,管理人有权向投资者追索垫付的税费及孳息款项,投资者应按照管理人通知向管理人指定账户返还垫付款。投资者已知悉并同意,本单一计划资产承担上述税费可能导致资产变现损失或投资收益减损。
如在本计划成立前或者存续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变化,则将按照届时的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一)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如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由投资者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的,应当由投资者履行相应的义务,管理人和托管人给予配合;除此之外,
应由管理人代为履行持有的相关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投票权等)。
(二)投资者拒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义务的,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一) 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投资收益包括:委托管理期限内委托资产投资运作获得的利息收入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税费等相关费用后的收益。
(二) 委托资产本金和收益分配原则;
(1) 在锁定期届满后,管理人可选择合适方式集中出售标的股票,并将股票售出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剩余收益,管理人根据产品运作情况,不定期进行主动分配;
(2) 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委托资产以现金方式全部退出,但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不足以返还的除外(如有)。
(三) 委托资产本金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经管理人与投资者对相关收益、本金核对后,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费用支付指令,托管人根据划款指令完成收益、本金返还。由管理人查询资金到账情况后告知投资者。
(四)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管理人于本产品收到投资收益后主动向投资者进行收益返还。
(一)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的规定和投资者的要求,向投资者全面披露委托资产的运作情况。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需要向投资者提供准确、完整的对账单,对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期货投资等情况做出说明。对账单中采用的相关数据应以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对账结果为准。
(二)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情况,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管理人履职报告;
2、托管人履职报告;
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
6、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7、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8、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应当披露前款除第 6 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三)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披露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计划终止和清算;
3、计划投资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4、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5、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6、管理人认为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供的报告
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准则及自律准则向金融监管部门及行业自律组织履行报告义务。
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一)特殊风险揭示
1、资产管理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涉风险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若单一计划出现不予备案情形,可能导致本计划提前终止,请投资者注意此风险。 2、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特定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单一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本单一资管计划受委托人委托通过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的股票存在一定期限的锁定期。在锁定期内不能变现,且存在上市公司因违反监管要求受到查处、停牌以及因监管部门要求产生的减持受限等导致计划资产无法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2)投资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风险
本单一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本单一资管计划受委托人委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的标的股票为流通受限的证券,因此该计划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证券价格大幅下跌可能导致产品收益乃至委托资产本金损失)的市场风险。
本计划因投资标的股票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可能较高甚至达到 100%,因此本计划可能由于该持有单一个股而未进行投资组合的分散而面临更高的个股风险、集中度较高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可能导致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无法全部成交,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二)一般风险揭示 1、本金损失风险
资产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计划属于 R4(中高等风险)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相对积极型)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及汇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单一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变化引起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导致本计划净值波动的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本计划所投资的标的证券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产品收益水平下降。
5)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收益率将比此前下降。
3、管理风险
在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投资者请特别注意。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单一计划的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较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较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投资者提前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预期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或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信用证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
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从而对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6、税收风险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投资者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如在本计划成立前或者存续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认定,就本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纳税义务的,除本计划已列明的资产管理业务费用产生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税费由各收款方自行缴纳外,管理人有权以计划财产予以缴纳,且无需事先征得投资者的同意;管理人在向投资者交付相关收益或资产后税务机关要求管理人缴纳相关税费的,投资者应按照管理人通知要求进行缴纳,管理人亦有权以计划剩余财产直接缴纳;投资者不得要求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上述应税及纳税行为可能导致产品委托资产净值受到影响,进而导致投资者实际获取的收益减少,管理人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上述风险。
7、本计划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的价值。
8、其他风险
1)关联交易的风险
投资者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单一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管理人、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在进行该等关联交易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单一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因管理人运用单一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被监管部门认为存在重大风险,且管理人无法确保选择进行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就投资结束后的实际损益情况而言)比进行类似的非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更优,进而可能影响单一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此外,管理人运用单一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单一计划资产的投资收益。此外,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于单一计划的关联交易做出新的监管要求的,本单一计划将按照届时最新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该等调整可能会对单一计划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如果因托管人未及时向管理人提供关联方名单导致管理人无法审查相关投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的,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2)资金前端控制业务的风险(如有)
本计划如由管理人作为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在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的,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对交易参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本资产管理计划可能因上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易,由此造成的损益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3)操作风险
管理人、管理人委托的估值清算机构、会计核算机构和证券经纪机构、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4)技术风险
在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5)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一)合同的变更
经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变更投向和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
书面签署合同变更补充协议后,合同变更生效。管理人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发生下列事项时,合同当事人应于 6 个月内书面签署补充协议,完成合同变更,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本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承接;
2、托管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本计划由其他托管人承接;
(二)合同的展期
计划展期应符合以下条件:
1、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2、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应当符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
(三)合同终止的情形
1、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且不展期;
2、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3、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4、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如有);
5、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的提前终止
1、如发生可能引起委托资产提前终止的事项,管理人或投资者决定提前终止单一资产管理合同的,管理人应在委托资产提前终止日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以便托管
人做好清算准备。
2、托管人应按合同约定配合管理人进行委托资产清算返还。
(五)合同终止的处理方式
1、投资者支付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管理人、托管人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委托资产的清算。
2、托管人应当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后的属于本投资者的剩余现金资产返还投资者。
3、投资者保留的证券资产和委托资产中的停牌证券,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给投资者。
4、管理人应当办理注销专用证券账户的相关手续,或将专用证券账户转换为普通证券账户。投资者应配合管理人办理账户注销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合同的备案
管理人应当在本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者名单与认购金额、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本合同发生重要变更或者补充,管理人应当在本合同变更或补充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本条第(三)款第 5 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一)委托资产清算方案
本合同终止日为委托资产清算日。管理人应于合同终止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
报告,并提供给托管人,托管人于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发送管理人,由管理人向
投资者提交。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交清算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投资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表示
投资者接受此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将照此执行。管理人在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报告给投资者。
(二)委托资产变现与返还
在本合同到期时(含提前到期日),委托资产中的现金类资产,由管理人划付给投资者,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从托管账户划往指定收款账户后,将托管账户内的属于投资者的现金资产返还给投资者。任何情况下,管理人不承担必须将委托资产全部变现的义务,如在非现金类资产尚未变现时,投资者要求移交委托资产的,管理人有权以委托资产当时的现状向投资者移交委托资产。
如因非现金类资产未能变现原因导致托管账户中无足够的现金资产用以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投资者应当在收到管理人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托管人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若本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等委托资产流动性受限等情况,管理人、投资者、托管人书面达成一致的,可对此制定延期清算方案。管理人应根据延期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再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根据合同约定扣除相关费用及管理人业绩报酬(如有)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投资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三)专用证券账户的注销(如有)
管理人应当于合同到期后且资产完全按照清算方案分配给投资者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
专用证券账户注销后,管理人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四)托管账户的注销
托管人应当于合同到期日后且资产完全按照清算方案分配给投资者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注销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五)保留证券的处理方式(如有)
在托管专户中的资金足以支付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时,投资者可以要求在资产委托到期日保留委托资产中的部分或全部证券资产。投资者应当在资产委托到期日前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管理人,明确保留证券的具体名称及数量。
投资者向管理人提供待转入普通证券账户的证券,管理人可协助投资者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证券转入普通证券账户,并于资产委托到期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如有)。
(六)停牌证券的处理方式(如有)
投资者已经开立普通证券账户的,管理人可协助投资者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停牌证券转
入普通证券账户,并于资产委托到期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代理投资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注销专用证券账户(如有)。
(七)备付金、保证金账户剩余财产处理
对于在备付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中剩余财产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政策执行,最长于合同终止后 9 个月可以完成清理。账户利息以结算公司和开户银行实际支付为准。所有剩余资产收齐后,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投资者进行支付。剩余财产支付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费用,由投资者负担。若后续清算中出现账面剩余资产不足以支付相关负债的,投资者有义务于收到管理人、托管人联合发出的收款通知后当日内将款项补足。
(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管理人保存 20 年以上。
(一)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非因管理人、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4、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政策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5、在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一)因本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按照申请调解时该中心现行有效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经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二)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三)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一)合同的成立
本合同经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章之日起成立。
(二)合同的生效
管理人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投资者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通知计划成立,合同生效。自合同成立之日起 90 日内未生效的,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
可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协商延期生效,协商不成或未予协商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三)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四)合同的有效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计划终止日。
(五)投资者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六)本合同一式陆份,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为【10】年,自合同生效日起算。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系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可能及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不可抗力事件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各方应立即通过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如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或其影响终止后,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则各方须继续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若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本单一资产管理合同终止。
(一)合同终止,不影响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结算条款的效力。
(二)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三)投资者同意由管理人有权与托管人就合同中未尽托管事宜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相关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四)本合同所有附件都属于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银河星汇全信 1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字页)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投资者说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投资者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由委托财产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投资者(盖章):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银河星汇全信 1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字页)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投资者说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投资者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盖章):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银河星汇全信 1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字页)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投资者说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投资者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托管人(盖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托管资金到账通知书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银河星汇全信 1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合同编号:金汇资管(2020)第 005 号),投资者于 年 月 日将委托资产划入在我行开立的托管专户,实际到账资金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我行自委托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单一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托管人(签章):年 月 日
《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分期交付通知书》(样本)
尊敬的资产投资者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银河星汇全信 1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合同编号:金汇资管(2020)第 XXX 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担任本委托资产的资产托管人,我司担任本委托资产的管理人。 年 月 日,资产投资者已将委托资产(委托资产明细见附表)转入本委托资产开立的委托资产专用账户中,本委托资产已经具备正式投资运作的条件,本计划成立。
请贵投资者和托管人收到本通知后,向本管理人签章确认已收悉本通知。初始委托资产到账日为资产委托起始日。
注:本期委托资产为:
□初始委托资产(即第 1 期委托资产)明细表如下,其中现金资产: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交付的委托资产(即第 期委托资产)明细表如下,其中现金资产: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特此通知。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回 执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资产投资者/资产托管人向资产管理人确认已收悉《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分期交付通知书》,对通知中所列委托资产的金额、数量等事项无异议。同时,本资产投资者/资产托管人确认,初始委托资产到账日作为资产委托起始日。
(签章)
年 月 日
银河星汇全信 1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金汇资管(2020)第 005 号)投资监督事项表
序号 | 监督项目 | 监督内容 |
一 | 投资范围 | 本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与全信股份(证券代码:300447),投资银行存款和全信股份(证券代码:300447)其中全信股份(证券代码: 300447)投资比例不低于本计划总资产的 80%。 |
二 | 投资限制 | 1、本单一计划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 200%。 |
备注:
1、本投资监督事项表内的事项由托管人负责监督。
2、如果投资品种和监督比例需要调整,必须经过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确认。
银河星汇全信 1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年 月 日 | ||
特别提示: 本说明书依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河星汇全信 1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作,管理人保证本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投资者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单一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说明书和《管理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单一计划资产,但不保证单一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说明书对单一计划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投资业绩预测,不构成预期收益率;不构成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投资者签订《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管理合同》的投资者,其认购本产品的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管理合同》及本说明书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将按照《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管理合同》、本说明书及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
单一计划基 本信息 | 名称 | 银河星汇全信 1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类型 | 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
管理期限 | 【10】年 | |
建仓期 | 本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为建仓期。本计划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资产管理约定的投向和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本计划建仓期结束后,本计划投资组合的比例应符合 以上约定。 | |
最低金额 | 1000 万元 | |
相关费率 | 管理费率:0.2%/年 托管费率:0.01%/年 | |
投资范围 | 管理人同意在本合同规定之各项条件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为其提供委托投资管理服务,本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与全信股份(证券代码:300447),投资银行存款和全信股份(证券代码:300447)其中全信股份(证券代码:300447)投资比例不低于 本计划总资产的 80%。 | |
投资目标与 投资策略 |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根据本合同约定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资 产,为委托人谋取收益。 | |
投资限制 | 1、本单一计划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 200%。 2、非因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具备投资比例可调整条件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及时将委托资产调5整1 至符合上述比例要求。 |
3、委托资产不得违反本资产管理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4、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资金拆借、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5、不得将委托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本计划不可投资于房地产项目,管理人有权依据市场变化动态地更新调整所涉及的行业; 7、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商业贿赂;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其它规定。 9、本单一计划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5%。 10、本定向计划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比例不得使管理人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股票的比例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
风险收益特 征 | 中高等风险 | |
适合推广对 象 | 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相对积极型)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 | |
当事人 | 管理人 |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对客户受托资产实行统一管理,为客 户提供多样化、专业化和个性化的资产管理服务。 |
托管人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批准成立的大陆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2007 年 2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190.52 亿元。作为中国首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赤道银行”,兴业银行始终秉持“科学、可持续”的发展理念,依法、稳健、文明经营,兼顾维护股东、客户、银行、员工以及社会环境等各方利益,积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深受国际国 内各界广泛认可和好评。2019 年 7 月,发布 2019《财富》世界 500 强:位列 213 位。。 | |
投资顾问 | 无。 | |
单一计划的参与 | 办理方式、程序 |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本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主持,讨论本计划的投资方案,评估重大投资风险,并在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下对投资主办人进行投资授权。 (2)投资主办人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在研究支持下,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投资主办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3)为实现产品保值增值,在符合本资产管理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的规定的前提下进行投资。 (4)风险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本计划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进行风险预警,确保本计划承担的风险在适当范围内。 (5)投资主办人根据风险管理和业绩分析的情况及相关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 确保遵守各项合规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 |
参与费 | 无。 |
单一计划的退出 | 办理时间、 办理方式、程序 | 在本合同到期时(含提前到期日),委托资产中的现金类资产,由管理人划付给投资者,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从托管账户划往指定收款账户后,将托管账户内的属于投资者的现金资产返还给投资者。 |
退出费 | 本单一计划退出费用为 0。 | |
管理人自有资金 参与情况 | 管理人无自有资金参与本单一计划。 | |
单一计划成立的条件、时间 | 投资者应当在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开立后将委托资产中的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托管专户,托管人负责查询,经核实无误后向管理人发送《托管资金到账通知书》。同时,投资者将委托资产中的非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如有),管理人负责查询到账情况。 管理人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投资者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 书》通知计划成立,合同生效。 | |
费用 、报酬 | 费用种类 (计提标 准、方法、支付方式) | 1、管理人的管理费;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业绩报酬; 4、委托资产的交易佣金,本委托资产的交易佣金按优惠费率收取; 5、委托资产拨划支付的费用; 6、委托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费,委托办理证券在投资者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与专用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的费用; 7、委托资产的证券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过户费、经手费、证管费、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费及赎回费等); 8、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和为保护和实现委托资产权利及解决因处理委托资产事务产生的纠纷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含律师差旅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保全费、执行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由管理人本着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并由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单一计划费用。 9、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委托资产的年管理费率为 0.2%/年。计算方法如下: H = E×0.2%÷36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财产的托管费; E 为委托资产当日本金余额 管理费自委托资产全部缴付之日起,每日计提,每年的 12 月 21 日(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及合同终止后,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 10、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本合同委托资产的年托管费率为 0.01%/年。计算方法如下: |
H = E×0.01%÷36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委托财产的托管费; E 为委托资产当日本金余额 托管费自委托资产全部缴付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每季度结束(若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及合同终止后,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后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上述工作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11、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 无。 12、管理人和托管人与投资者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和托管费。 13、交易所市场进行交易产生的券商佣金费率由管理人与投资者协商一致后确定,管理人和券商单独签署《证券经纪服务协议》,从资金交易账户进行划付; 14、本产品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纠纷处置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在计划财产中列支。 15、上述费用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 ||
业绩报酬 | 无 | |
收益分配 | 收益构成 | 投资收益包括:委托管理期限内委托资产投资运作获得的收入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 税费等相关费用后的收益。 |
分配原则 | 1、在锁定期届满后,管理人可选择合适方式集中出售标的股票,并将股票售出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剩余收益,管理人根据产品运作情况,不定期进行主动分配; 2、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剩余委托资产以现金方式全部退出,但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不足以返还的除外(如有)。 | |
分配方式 | 管理人于本产品收到投资收益后主动向投资者进行收益返还 | |
风险承担 |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以任何方式 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 |
单一 计划 展 期 | 是否可以展 期 | 是 |
展期实现 | 本计划存续期为【10】年。存续期满后管理人可以决定到期清算终止,或各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展期 | |
终止和清算 | 本合同终止日为委托资产清算日。管理人应于合同终止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报 告,并提供给托管人,托管人于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发送管理人,由管理人 向投资者提交。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交清算报告后 3 个工作日内投资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 表示投资者接受此报告,管理人、托管人将照此执行。管理人在清算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报告给投资者投资者。 | |
信息披露 | 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的规定和投资者的要求,向投资者全 面披露委托资产的运作情况。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需要向投资者提供准确、完整的对账单, |
对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期货投资等情况做出说明。对账单中采用的相关数据应以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对账结果为准。 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计划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情况。 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在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报告。 | |
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 投资者享有如下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其委托资产投资运作产生的收益;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委托资产; 3、取得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投资收益等; 4、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材料; 5、监督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若此类单一业务出现被监管部门通知投资者停止的情况,投资者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但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及托管人;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投资者承担如下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支付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托管费及税费,并承担因委托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将委托财产交付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以委托财产为限依法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在上述相关信息及文件变更后,投资者应在一个月内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及时进行通知并提供更新后的信息、文件(如在持有本产品份额期间收到管理人发出的相关通知的,应按管理人通知的要求及时更新相关信息、文件) ; 8、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管理人、托管人; 9、协助管理人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转换和注销等手续,承担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所需的费用,并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10、本计划封闭运作,产品运作期间,投资者不得随意 提取委托资产;投资者不得对托管账户发生自行挂失、变更的行为; 11、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12、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 |
风险揭示 | 详情请见《银河星汇全信 1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合同》附件五风险揭示书 |
利益冲突情况 | 管理人可以将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管理人、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
特别说明 | 本说明书作为《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亏损的风险。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充分认识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人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管理人声明与承诺
(一)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前已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
(三)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一)特殊风险揭示
1、资产管理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情形所涉风险
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验资报告或者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若单一计划出现不予备案情形,可能导致本计划提前终止,请投资者注意此风险。 2、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特定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单一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本单一资管计划受委托人委托通过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的股票存在一定期限的锁定期。在锁定期内不能变现,且存在上市公司因违反监管要求受到查处、停牌以及因监管部门要求产生的减持受限等导致计划资产无法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2)投资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的风险
本单一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员工持股计划),本单一资管计划受委托人委托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的标的股票为流通受限的证券,因此该计划可能由于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证券价格大幅下跌可能导致产品收益乃至委托资产本金损失)的市场风险。
本计划因投资标的股票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可能较高甚至达到 100%,因此本计划可能由于该持有单一个股而未进行投资组合的分散而面临更高的个股风险、集中度较高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可能导致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无法全部成交,并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2)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由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尚未正式颁布,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条款有可能会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合同指引不一致;由此可能导致后续合同需要变更、产品运作受限、备案失败等相关风险。
(二)一般风险揭示 1、本金损失风险
资产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计划属于 R4(中高等风险)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相对积极型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及汇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单一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变化引起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导致本计划净值波动的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本计划所投资的标的证券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产品收益水平下降。
5)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收益率将比此前下降。
3、管理风险
在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投资者请特别注意。
4、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单一计划的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较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较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投资者提前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预期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或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5、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信用证券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从而对本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6、税收风险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投资者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如在本计划成立前或者存续期间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认定,就本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管理人需要承担相应纳税义务的,除本计划已列明的资产管理业务费用产生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税费由各收款方自行缴纳外,管理人有权以计划财产予以缴纳,且无需事先征得投资者的同意;管理人在向投资者交付相关收益或资产后税务机关要求管理人缴纳相关税费的,投资者应按照管理人通知要求进行缴纳,管理人亦有权以计划剩余财产直接缴纳;投资者不得要求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上述应税及纳税行为可能导致产品委托资产净值受到影响,进而导致投资者实际获取的收益减少,管理人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上述风险。
7、投资标的风险(适用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非标准化债权、未上市股权及收益权等)本计划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
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的价值。
8、本金损失风险:
资产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计划属于[中高等]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相对积极型]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
9、其他风险
1)关联交易的风险
投资者不可撤销地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单一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管理人、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在进行该等关联交易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虽然管理人积极遵循单一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操作、积极防范利益冲突,但仍可能因管理人运用单一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被监管部门认为存在重大风险,且管理人无法确保选择进行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就投资结束后的实
际损益情况而言)比进行类似的非关联交易的实际交易结果更优,进而可能影响单一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此外,管理人运用单一计划资产从事关联交易时可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被限制相关权利的行使,进而可能影响单一计划资产的投资收益。此外,若将来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于单一计划的关联交易做出新的监管要求的,本单一计划将按照届时最新的监管要求进行调整,该等调整可能会对单一计划的投资收益造成影响。
2)资金前端控制业务的风险(如有)
本计划如由管理人作为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在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的,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对交易参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本资产管理计划可能因上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易,由此造成的损益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3)操作风险
管理人、管理人委托的估值清算机构、会计核算机构和证券经纪机构、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4)技术风险
在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5)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三、投资者声明
作为本计划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计划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 】”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计划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
2、本人/机构知晓,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
3、本人/机构已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4、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四章“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八章“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
7、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十五章“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及税收”中的所有内容。【 】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三章 “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方式”中的所有内容。【 】
9、本人/机构已经配合资产管理人或其销售机构提供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以配合上述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以及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本人/机构承诺上述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 10、本人/机构知晓,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资产管理
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 】 11、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_】
12、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
13、本人/机构知悉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日期:
管理人(盖章):日期:
银河星汇全信 1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金汇资管(2020)第 005 号)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注意:账户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相关各方。
(1)托管专户
托管专户户名: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河星汇全信 1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账号:409410100100680828
开户行:行号:
(2)托管费收入账户
账户名称(接收托管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收入账 号:401010191675000106
开户行:兴业银行南京分行:
(3)管理费(含业绩报酬)收入账户
户 名: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账 号:招商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开户行: 755920913410908
(4)资产投资者指定的收益返还、剩余财产分配的划入银行账户信息;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全称:
以下为单一资产管理业务运作过程中用于资产往来确认所盖印章的预留印鉴。
投资者 预留印鉴样本 | (用章样本) |
管理人 预留印鉴样本 (划款指令除外) | (用章样本) |
授权通知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根据《银河星汇全信 1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合同编号:金汇资管
(2020)第 005 号),我公司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相关各类指令的签发工作。本授权
文件类型 | 审核签发人员 | 预留业务章 |
付款指令/收款通知/ 核算估值结果/会计处理事项 | 签字或样章 | 预留印鉴(1) |
预留印鉴(2) | ||
密押公式 (可选) |
书适用于我公司管理的由贵行托管的银河星汇全信 1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年 月 日
银河星汇全信 1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划款指令
账户: 年 月 日单位:元编号: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开户行: |
大写金额: | 小写金额:¥ |
到账时间: | |
用途及备注: | 银河金汇审核签发人: 银河金汇预留印鉴盖章处: |
托管人经办人: 托管人复核人: 托管人审批人: 托管人签章处: |
重要提示:接此通知后,应按照指令立即操作。
附件十、投资经理授权委托书
投资经理授权委托书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研究决定指定【李峰】为银河星汇全信 1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
理计划投资经理。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投资经理员简介
李峰,中央财经大学学士,5 年证券从业经验。2012 年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方总部,从事渠道营销工作。2015 年加入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从事投资管理工作。
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及基金从业资格,最近三年内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
附件十一、投资经理变更通知书(样本)
投资经理变更通知书(样本)
因工作需要,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决定,自即日起任命 先生/女士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原投资经理 不再担任银河星汇全信 1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的职务。
特此通知。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投资经理简介
附件十二:托管人关联方名单
名称 | 关联关系 |
附件十三: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名单
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岗位 | 姓名 | 联系方式 | 邮箱 |
划款指令人联系人 | 何欣阳 | 010-66237499 | Hexinyang_yhjh@chinasto ck.com.cn |
高莎莎 | 010-66237498 | gaoshasha@chinastoc k.com.cn | |
协调人 | 李峰 | 010-66237582 | lifeng_yhjh@chinastock .com.cn |
附件十四:投资告知函(样本)
投前告知书(样本)
尊敬的委托人:
根据编号为金汇资管(2020)第 005 号的《银河星汇全信 1 号员工持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我司作为管理人拟进行以下操作:
操作日期: 年 月 日股票名称:全信股份
股票代码:300447操作方向:
价格区间:操作数量:
备注:本《投前告知书》仅作为管理人投资意向,管理人将依据操作日当天的市场情况尽量按照 《投前告知书》的内容完成操作,但并不作为管理人一定按照《投前告知书》内容完成操作的承诺。
特此报告!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