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个人航空托运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过程中将行李物品委托给其乘坐的固定航班运输,托运行李从托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包括为了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而使用的陆路运输,若发生毁灭、遗失或损坏,保险人根据承运人的赔偿金额进行等额赔偿,但以托运行李物品的实际损失为限,且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情形或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遵守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和要求而引起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物品的毁灭、遗失或损坏;
(三)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
(四)自然灾害或其他无法控制的原因(战争或武装冲突)造成的损失;
(五)包装完整,封志无异,而内件缺少、破损,除非能证明是由于航空公司的过失造成外,对行李物品发生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六)被保险人收受托运行李时未提出异议,承运人也未填开“行李运输差错记录”和
“行李破损记录”的;
(七)由于行李损失而引起的间接损失;
(八)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的托运行李;
(九)对于逾重行李的逾重部分,如未付逾重行李费,保险人对该部分不承担责任;
(十)行李内装有按规定不能夹入行李的运输物品,如:易碎物品、易腐物品、贵重物品、文件、证件、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现金等,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十一)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十二)托运xxxx造成的损失。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六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索赔申请
第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航空公司出具的关于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书面证明文件以及相应的赔偿证明;
(五)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六)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
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航班】指持有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飞行营运执照的承运人,以收费方式合法对公众开放的,以公共交通工具为目的和用途的,固定往来于商用机场间的民航客机班次,不包括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班次。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
(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