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已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发行人委托对其财务报表补充审计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报告期末,将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合计简称为报告期),并出具了司农审字[2021]21000100146 号《广东
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2021 年 1-6 月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司农专字[2021]21000100193 号《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税情况鉴证报告》(以下简称《纳税鉴证报告》和司农专字[2021]21000100173 号《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等文件,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文件,以及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相关变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和有关用语的简称、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于 2021 年 3 月 16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仍在有效期内,该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次发行上市的议案继续有效。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为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所作决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即人民币普通股(A)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如《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所述,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聘请了高级管理人员,设置了若干职能部门。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三年一期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司农会计师的访谈,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4.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司农会计师的访谈,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及其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查询,以及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面谈,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补充核查期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
1. 主体资格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部分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2. 规范运行
(1)如《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部分所述,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记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导验收文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接受保荐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导,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声明与承诺以及调查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等网站查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内控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面谈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网站进行检索,通过互联网搜索与发行人有关的报道和评价等,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 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xx;
4)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5)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以及《公司章程》《上市章程(草案)》,并经本所律师通过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等方式进行核查,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章程》《上市章程(草案)》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发行人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 财务与会计
(1)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内控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是有效的,并由司农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控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内控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报告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司农为其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三年一期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抽查发行人的业务合同、销售订单、发货单、记账凭证等,并核查上述材料的一致性,访谈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函证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等,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发行人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进行变更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查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查验发行人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关联交易合同等,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 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 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 万元;
3)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本总额 7,500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
4)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5)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发行人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面谈,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进行查询,登录信用中国网站进行检索等,发行人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等文件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面谈,查验发行人企业信用报告,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开户银行进行函证,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等网站进行检索等,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验主要业务合同、借款合同等文件,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与发行人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有关人员面谈,对司农会计师进行访谈,登录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网站进行检索查询,通过互联网搜索与
发行人所处行业有关的行业信息和产业政策等,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 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股东和股本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工商档案等资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东和股本未发生变更。
本所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股东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合法存续的企业,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股东的资格。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导致其丧失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独立性及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能力和完整的业务体系的情形。
六、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公司章程》和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电子产品零售;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软件零售;软件开发;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要从事视听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为视音频信号的接入采集、传输交换、分析处理和调度呈现等提供软硬件相结合的专用视听产品,主要产品为分布式系统、矩阵拼接类产品和中控系统三大类。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存在将产品出口至中国境外的情形,除此以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发行人未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根据发行人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生产经营相关资质、认证、登记备案情况未发生变更;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档案,获取相关部门的证明、复函,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依法取得现阶段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资质证书。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和《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发行人主要从事视听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报告期历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 90%以上,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档案及企业征信报告,获取相关部门的证明、复函及访谈发行人主要经营负责人、财务总监,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依法存续,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指标良好,不存在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变化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验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关联方的变化情况如下: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的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魅视通信最新的营业执照及工商变更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魅视通信的注册资本由 100 万元增至 1,000 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基本情况变更如下:
公司名称 | 广州魅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9UU69C6H | ||
成立日期 | 2020 年 9 月 22 日 | ||
住所 | xxxxxxxxx 0000 xxxxxxxxxxx 0 x配套服务大楼 5 层 A505-214 房 | ||
法定代表人 | 方华 | ||
注册资本 | 1,000 万元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经营范围 | 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人工智能通用应用 系统;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电子产品销售;信息安全设备制造 | ||
营业期限 | 2020 年 9 月 22 日至长期 | ||
股权结构 | 股东 | 出资额(万元) | 持股比例(%) |
发行人 | 1,000.00 | 100.00 | |
合计 | 1,000.00 | 100.00 |
除上述变更外,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关联自然人还包括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魅视一期、魅视二期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关联关系 |
1 | 广州微亚生物科技有限公 司 | xx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并持有该公司 51%的股 权 |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报告期内曾存在的关联方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变化情况如下:
2.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共计 1,226,314.24 元。
3.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监事xxx之间发生其他应收款往来,该等往来
为备用金,截至报告期末,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300,000.00 元,计提坏账准备
金额为 3,000 元。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视听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魅视一期、魅视二期以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控制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变化情况
(一)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魅视通信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 2021 年 2 月 18 日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0111-2021-000006),约定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坐落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道望岗村,总面积为 9,701 平方米的土地(其中,
出让宗地面积为 6,267 平方米,道路用地面积为 2,589 平方米,绿地用地面积为 845平方米)(宗地编号:2017KJ01110050-1)出让给魅视通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土地已办理完毕不动产权证书,证书编号为粤(2021)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4024536 号,除上述土地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拥有其他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发行人拟以其自有的位于天河区黄埔大道中 662 号 912 房(不动产权证编号:粤
(2021)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10661 号)向银行融资提供抵押担保外,发行人的自有房屋情况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合同及其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租赁物业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 出租方 | 坐落位置 | 是否提供房产证/其他产权 证明 | 租赁用 途 | 租赁面积 (平 方米) | 租赁期限 | 是否办理租赁备案 |
1 | 陈克选 |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1号楚天都市花园 D 栋 26 层 C 室 | 是 | 办公 | 123.41 | 2021/06/01-2023/05/30 | 否 |
2 | 潘陵 | 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 380 号汇金范 9 栋 2521/2522 | 是 | 办公 | 106.02 | 2021/06/28-2023/04/27 | 否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上述新增租赁物业均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此外,上述表格中第 1 项租赁物业,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与发行人承租房屋用途不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 修正)》(法释〔2020〕17 号)及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等相关规定,发行人承租上述房屋但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但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不影响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此外,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实际合法占有上述租赁房屋,发行人继续使用该等租赁房屋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且该等租赁房屋主要用于办公,可替代性强。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出租,如有出租,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出租方处以罚款。因此,发行人承租上述表格中第 1 项租赁物业租赁用途与证载规划用途不一致,存在被要求改正而无法继续承租的风险。
发行人已确认,如因租赁物业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或承租房屋用途与证载规划用途不一致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需要发行人搬迁时,发行人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华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魅视科技及其子公司的物业发生相关产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整体规划拆除、出卖或抵押、诉讼/仲裁、行政命令等情形,并导致魅视科技无法继续正常使用该等房屋或遭受损失的,本人承诺承担因此造成魅视科技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进行诉讼或仲裁、赔偿和解、罚款、停产/停业、寻找替代性场所以及搬迁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且本人自愿放弃向魅视科技追偿的权利。”
综上,本所认为,上述租赁物业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及承租房屋用途与证载规划用途不一致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有 1 个在建工程项目,为本次募投项目之智能分布式产业升级及总部办公中心建设项目,该在建工程仍处于前期筹备状态。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有关专利证书及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结果,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无新增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有关商标注册证书及在国家商标局网站查询结果,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在中国境内无新增商标专用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著作权部查询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询结果,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 12 项,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著作权人 | 软件名称 | 登记日期 | 登记号 |
1 | 发行人 | USB 透传功能系统[ 简称: USB 透传功 能]V2.2.9 | 2021/06/18 | 2021SR0919211 |
2 | 发行人 | 运维管理平台WEBRTC 和WEB KVM 系统 [简称:运维平台 RTC 和KVM]V2.3.0 | 2021/06/18 | 2021SR0918976 |
3 | 发行人 | 运维管理平台备份管理系统[简称:运维平 台备份管理]V2.3.0 | 2021/06/18 | 2021SR0919210 |
4 | 发行人 | 运维管理平台告警和工单管理系统[简称: 运维平台告警和工单管理]V2.3.0 | 2021/06/18 | 2021SR0919219 |
5 | 发行人 | 运维管理平台可视化视频控制系统[简称: 运维平台视频控制]V2.3.0 | 2021/06/18 | 2021SR0919216 |
6 | 发行人 | 运维管理平台可视化音频控制和混合系统 [简称:运维平台音频控制]V2.3.0 | 2021/06/18 | 2021SR0919209 |
7 | 发行人 | 运维管理平台设备控制和管理系统[简称: 运维平台设备控制管理]V2.3.0 | 2021/06/18 | 2021SR0919220 |
8 | 发行人 | 运维管理平台网络拓扑图系统[简称:运维 平台网络拓扑图]V2.3.0 | 2021/06/18 | 2021SR0919217 |
9 | 发行人 | 运维管理平台系统配置管理系统[简称:运 维平台配置管理]V2.3.0 | 2021/06/18 | 2021SR0919208 |
10 | 发行人 | 运维管理平台用户和权限管理系统[简称: 运维平台用户和权限管理]V2.3.0 | 2021/06/18 | 2021SR0919218 |
11 | 发行人 | 运维管理平台运行信息大数据可视化呈现 软件[简称:运维平台大数据可视化]V2.3.0 | 2021/06/18 | 2021SR0919215 |
12 | 发行人 | 运维管理平台资产管理系统[简称:运维平 台资产管理]V2.3.0 | 2021/06/18 | 2021SR0919207 |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查询结果,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补充核查期间在中国境内无新增域名。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拥有特许经营
权。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生产设备的采购合同或发票,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有权拥有或使用主营业务经营所必须的主要生产设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共有 3 家子公司,该等子公司合法存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拥有分支机构。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中国境内主要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及说明,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合同变化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单个合同金额 250 万元以上,或虽未
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交易合同确定为重大销售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合同 名称 | 合同编号 | 合同标的 | 签署 日期 | 合同金额 (万元) | 履行 情况 |
1 | 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 司 | 采购合同 | / | 分布式调度和图像综合管理平台系统 V1.9.5 等 | 2019. 12.30 | 850.00 | 正在履行 |
分布式KVM 输入、 | |||||||
2 | 中建新越建设工程有限 公司 | 合同书 | AVCIT-GZ-2 021-BY001 | 输出节点、中控主机、高清视频会议 录播主机、彩色视 | 2021. 03.25 | 581.14 | 正在履行 |
频摄像机等 | |||||||
3 | 中山大 学·深圳 | 国内采购 合同 | 货 20-482 | 智能工程学院视频图像处理技术教学 设备 | 2021. 01.29 | 433.90 | 正在履行 |
4 |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 分公司 | 采购框架协议 | CU12-3101- 2019-005687 | 分布式坐席协作管理系统等 | 2019. 08.12 | 401.00 | 正在履行 |
5 | 云南东蒲科技有限公司 | 销售合同 | AVCIT-GZ-2 0200521GZ0 1 | 分布式 4K 输出、输入节点等 | 2020. 05.21 | 388.80 | 正在履行 |
分布 | |||||||
6 | 杭州稳石科技有限公司 | 式设备采购及 服务 | DF-WS2021 0531-HA005 | 分布式音视频控制软件 V1.2、分布式坐席输出单元等 | 2021. 06.03 | 297.80 | 正在履行 |
合同 | |||||||
7 | 北京奥特维科技有限公 司 | 采购合同 | / | 分布式调度和图像综合管理平台系统 V1.9.5 等 | 2021. 02.01 | 285.00 | 正在履行 |
8 | 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 有限公司 | 供货合同 | AVCIT-GZ-2 0190416WC L001 | 会议摄像机 SDI 输入节点等 | 2019. 04.16 | 276.65 | 正在履行 |
9 | 中通服公众 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 产品 采购合同 | / | 分布式KVM 节点、 分布式音视频控制软件等 | 2019. 10.29 | 270.00 | 正在履行 |
综上所述,上述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履行可能性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其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单个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或虽
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交易合同确定为重大采购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合同 名称 | 合同编号 | 合同标的 | 签署 日期 | 合同金额 (万元) | 履行 情况 |
高清视频会议录播 | |||||||
1 | 广州市悦程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 | 合同书 | AYCIT-GZ- 2021-BY001 -YC01 | 主机、彩色视频摄像机、话筒、双代 表接口器、小间距 | 2021. 03.29 | 515.13 | 正在履行 |
LED 屏幕等 | |||||||
2 | 广东讯星达科技有限公司 | 设备购销合同 | AYCIT GZ 2020-SYSU 482-2 | 网络高清红外枪 机、全景管理摄像机、模拟硬盘录像 机等 | 2021. 01.27 | 108.00 | 正在履行 |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履行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借款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借款银行 | 合同 名称 | 合同编号 | 借款期限 | 签署日期 | 借款金额 (万元) | 履行 情况 |
1 | 工商银行广州科技支行 | 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 | 0360208803- 2021 年(科 技)字 00014 号 | 12 个月,自首次提款日起算 | 2021.06.22 | 750.00 | 正在履行 |
2 | 工商银行广州科技支行 | 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 | 0360208803- 2021 年(科 技)字 00010 号 | 12 个月,自首次提款日起算 | 2021.05.25 | 204.00 | 正在履行 |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重大合同及其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重大合同均由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截至报告期末,不存在需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形;发行人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没有因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重大侵权之债
(1)发行人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就发行人出具《证明》,确认“2021
年 02 月 25 日至 2021 年 07 月 19 日,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55602112014)在本市辖区内未有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记录,未有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本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2)纬视电子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就纬视电子出具《证明》,确认“2021
年 02 月 25 日至 2021 年 07 月 19 日,广州纬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506110388XN)在本市辖区内未有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记录,未有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本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3)魅视通信
魅视通信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设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未开展生产活动。
(4)北京魅视
北京魅视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设立,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尚未开展生产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河海关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就发行人出具《企业资信证明》
(天河关资〔2021〕038 号),确认“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在上述期间我关未发现该企业有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于2021 年7 月19 日就纬视电子出具《企业资信证明》
(海珠关资〔2021〕22 号),确认“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我关未发现该企业有走私罪、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
(1)发行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就发行人出具《证明》,确
认“暂未发现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存在被我局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2)纬视电子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就纬视电子出具《证明》,
确认“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暂未发现存在被我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3)魅视通信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就魅视通信出具《证明》,
确认“暂未发现广州魅视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日期间,存在被我局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记录”。
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补充核查期间在劳动方面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十六部分“发行人的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
综上所述,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和发行人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所涉政府部门网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的重大侵权之债。
除《律师工作报告》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经营活动所产生,合法有效。
十、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合并分立、增资扩股或减资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资产收购/出售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没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计划或安排。
十一、发行人章程的修改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公司章程不存在修改的情况。
十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大会共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共召开二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的召开通知、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 | 计税基数 | 税率 |
增值税 | 应税收入 | 6%、13%、16%、17%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实缴流转税额 | 7% |
教育费附加 | 实缴流转税额 | 3% |
地方教育附加 | 实缴流转税额 | 2%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12.5%、15%、25% |
注: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的规定,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和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和 10%。
2、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0000 xx 00 x)xxx,x 0000 x 4 月 1 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和 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3%和 9%。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未发生变化。本所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有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财政补贴政策文件、凭证,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财政补贴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补贴项目 | 补贴单位 | 补贴依据 | 补贴金额(元) | 补贴年 度 |
1 | 增值税即 征即退返 还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海珠区/ 白云区税务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1〕100 号) | 3,265,198.38 | 2021 年 上半年度 |
2 | 2017 年度xx技术 企业认定 受理补贴 |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 《关于组织开展 2017 年度xx技术企业认定受理补贴和通过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及《2017 年度xx技术企业 认定受理拟补贴企业名单》 | 200,000.00 | 2021 年 上半年度 |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有的上述相关财政补贴均取得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该等补贴事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三年一期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税务方面的重大行政处罚。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于 2021 年 8 月 12 日出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守法情况的复函》,确认“我局对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守法情况进行核查,该公司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内暂未发现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确认,以及发行人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相关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局网站相关环保违法记录信息,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取得的质量技术、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守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及查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并经其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职员工合计 202 人,已全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经本所律师抽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该等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册员工中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未缴纳的人数为 3 人,其中:2 名员工因个人原因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未迁移至发行人;1 名员工为新入职,发行人未能为其办理当月的缴纳事宜。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缴存方面主要存在的问题为: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为 3 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该等欠缴主要原因为员工当月新入职、员工因其个人原因在其他单位缴纳自愿放弃等。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为便于及时、有效处理五险一金事务,简化人力资源操作流程,同时充分保障员工享有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权利,发行人报告期内委托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代为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为 43 名员工代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发行人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未完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可能存在被主管部门要求补缴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广州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就发行人出具《证
明》,确认“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我局未发现该公司有因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就发行人出具《医疗(生育)保险守法
情况核查证明》确认,“经本局核查,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 2021 年 1 月
至 2021 年 6 月期间,未发现存在违反医疗/生育保险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就发行人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
情况证明》(穗公积金中心证字〔2021〕1632 号),确认“自 2021 年 01 月至 2021
年 06 月(共 6 月)未曾受到我中心的行政处罚”。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就纬视电子出具《证
明》,确认“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我局暂未发现该公司存在因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就纬视电子出具《医疗(生育)保险守
法情况核查证明》,确认“经本局核查,广州纬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6 月期间,未发现存在违反医疗/生育保险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就纬视电子出具《住房公积金缴
存情况证明》(穗公积金中心证字〔2021〕1592 号),确认“自 2021 年 01 月至
2021 年 06 月(共 6 月)未曾受到我中心的行政处罚”。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就北京魅视出具《企业上市合法
合规缴存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结果》(编号:2021106510),确认北京魅视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存在被处罚信息以及未完结投诉案件。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日前未及时、足额为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导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任何追缴、处罚或损失的,本人将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全额承担该等追缴、处罚或损失,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从发行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补缴和赔偿责任。”
综上,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住所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五险一金缴纳/缴存的相关问题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上述资料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七、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查询以及对发行人主要负责人的面谈,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增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单笔涉诉标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天眼查等网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增的行政处罚。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确认、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股东所做的访谈及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信息公示栏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补充核查期间,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xx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信息公示栏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八、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条件,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完成后,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发行人股票可于深交所上市交易。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陆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xx
xxx
xx负责人:
xx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