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HS》编码 商品名称 原产地标准 1 01 活动物 在一方出生并饲养。 2 02.01 鲜、冷牛肉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3 02.02 冻牛肉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4 02.03 鲜、冷、冻猪肉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5 02.04 鲜、冷、冻绵羊肉或山羊肉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序号 《HS》编码 商品名称 原产地标准 6 02.05 鲜、冷、冻马、驴、骡肉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7 02.06...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於 2022 年 5 月 16 日更新)
一、废碎料,不论是否列明,应当适用完全获得标准。
二、“提纯”是货品经减少或去除杂质,适于下列一种或多种用途:
(一)用作制药、医疗、化妆品、兽医或食品级的物质;
(二)用作分析、诊断或实验室用的化学产品和试剂;
(三)用作微电子组件和组件;
(四)特定光学用途;
(五)生物技术用途(例如,细胞培养、遗传技术或作催化剂);
(七)核级用途。
三、“化学反应”是指通过分子键断裂并形成新的分子键,或通过改变分子内原子的空间排列而形成具有新结构的分子的过程(包括生化过程)。就本定义而言,下列过程不视为化学反应:
(一)溶解于水或其他溶剂;
(二)去除溶剂,包括作为溶剂的水;
(三)添加或去除结晶水。
《HS》编码 | |||
《HS》编码 | |||
羊、马、驴、骡的食用杂碎 | |||
税目 01.05 所列家禽的鲜、冷、 冻肉及食用杂碎 | |||
未炼制或用其他方法提取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及家禽脂肪,鲜、冷、冻、干、熏、 盐腌或盐渍的 |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 ||
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 | 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HS》编码 | |||
(五花肉) | |||
肉 | |||
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用的肉及杂碎的细粉、粗粉 |
《HS》编码 | |||
干、熏、盐腌或盐渍的鲸、海豚及鼠海豚(鲸目哺乳动物)、海牛及儒艮( 海牛目哺乳动物)、海豹、海狮及海象(鳍足亚目哺乳动物)的肉及食用杂碎,包括可供食用的肉及杂碎 的细粉、粗粉 | 从在一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获得。 | ||
干、熏、盐腌或盐渍的爬行动物(包括蛇及龟鳖)的肉及食用杂碎,包括可供食用的肉及 杂碎的细粉、粗粉 | |||
及食用杂碎,包括可供食用的肉及杂碎的细粉、粗粉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HS》编码 | |||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150 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 12 个月;如属其 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50 克,且在一方的 饲养期不得少于 10 个月。 | |||
鲜、冷鱼,但税目 03.04 的鱼片及其他鱼肉除外 |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150 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 12 个月;如属其 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50 克,且在一方的 饲养期不得少于 10 个月。 |
《HS》编码 | |||
冻鱼,但税目 03.04 的鱼片及其他鱼肉除外 |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150 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 12 个月;如属其 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50 克,且在一方的 饲养期不得少于 10 个月。 | ||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150 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 12 个月;如属其 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50 克,且在一方的 饲养期不得少于 10 个月。 | |||
鱼卵及鱼精 |
《HS》编码 | |||
((鱼芒)鲶属、鲶属、xx属、真鮰属)、鲤科鱼(鲤属、鲫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xx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 (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的干、盐腌或盐渍的鱼片,但 熏制的除外 |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150 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 12 个月;如属其 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50 克,且在一方的 饲养期不得少于 10 个月。 |
《HS》编码 | |||
犀鳕科、多丝真鳕科、鳕科、长尾鳕科、黑鳕科、无须鳕科、深海鳕科及南极鳕科鱼的干、盐腌或盐渍的鱼片,但熏制的 除外 |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150 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 12 个月;如属其 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50 克,且在一方的 饲养期不得少于 10 个月。 | ||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150 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 12 个月;如属其 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50 克,且在一方的 饲养期不得少于 10 个月。 |
《HS》编码 | |||
大麻哈鱼[红大麻哈鱼、细鳞大麻哈鱼、大麻哈鱼(种)、大鳞大麻哈鱼、银大麻哈鱼、xx大麻哈鱼、玫瑰大麻哈鱼]、大西洋鲑鱼及多瑙哲罗鱼的熏鱼,包括鱼片,但食用杂碎除 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150 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 12 个月;如属其 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50 克,且在一方的 饲养期不得少于 10 个月。 |
《HS》编码 | |||
鳟鱼(河鳟、虹鳟、xxx大麻哈鱼、阿瓜大麻哈鱼、吉雨大麻哈鱼、亚利桑那大麻哈鱼、金腹大麻哈鱼)的熏鱼,包括 鱼片,但食用杂碎除外 |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150 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 12 个月;如属其 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50 克,且在一方的 饲养期不得少于 10 个月。 |
《HS》编码 | |||
((鱼芒)鲶属、鲶属、xx属、真鮰属)、鲤科鱼(鲤属、鲫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xx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 (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的熏鱼,包括鱼片,但食用杂 碎除外 |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150 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 12 个月;如属其 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50 克,且在一方的 饲养期不得少于 10 个月。 |
《HS》编码 | |||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150 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 12 个月;如属其 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50 克,且在一方的 饲养期不得少于 10 个月。 | |||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150 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 12 个月;如属其 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50 克,且在一方的 饲养期不得少于 10 个月。 |
《HS》编码 | |||
((鱼芒)鲶属、鲶属、xx | x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150 | ||
属、真鮰属)、鲤科鱼(鲤属、 | 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 12 个月;如属其 | ||
鲫属、草鱼、鲢属、鲮属、青 | 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50 克,且在一方的 | ||
鱼、xx拉鲃、野鲮属、哈氏 | 饲养期不得少于 10 个月。 | ||
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 | |||
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 | |||
(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 | |||
的干鱼(不包括食用杂碎), | |||
不论是否盐腌,但熏制的除外 |
《HS》编码 | |||
长尾鳕科、黑鳕科、无须鳕科、 | 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150 | ||
深海鳕科及南极鳕科鱼,鳕鱼 | 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 12 个月;如属其 | ||
(大西洋鳕鱼、格陵兰鳕鱼、 | 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50 克,且在一方的 | ||
太平洋鳕鱼)除外的干鱼(不 | 饲养期不得少于 10 个月。 | ||
包括食用杂碎),不论是否盐 | |||
腌,但熏制的除外 |
《HS》编码 | |||
(沙丁鱼、沙瑙鱼属)、小沙丁鱼属、黍鲱或西鲱、鲭鱼[大西洋鲭、澳洲鲭(鲐)、日本鲭 (鲐)]、印度鲭(羽鳃鲐属)、马鲛鱼(马鲛属)、对称竹荚鱼、新西兰竹荚鱼及竹荚鱼(竹荚鱼属)、鲹鱼(鲹属)、军曹鱼、银鲳(鲳属)、秋刀鱼、圆鲹(圆鲹属)、多春鱼(毛鳞鱼)、剑鱼、鲔鱼、狐鲣(狐鲣属)、枪鱼、旗鱼、四鳍旗鱼 (旗鱼科)的干鱼(不包括食 用杂碎),不论是否盐腌,但熏制的除外 |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150 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 12 个月;如属其 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50 克,且在一方的 饲养期不得少于 10 个月。 |
《HS》编码 | |||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150 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 12 个月;如属其 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50 克,且在一方的 饲养期不得少于 10 个月。 | |||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150 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 12 个月;如属其 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50 克,且在一方的 饲养期不得少于 10 个月。 |
《HS》编码 | |||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150 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 12 个月;如属其 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50 克,且在一方的 饲养期不得少于 10 个月。 | |||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150 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 12 个月;如属其 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50 克,且在一方的 饲养期不得少于 10 个月。 |
《HS》编码 | |||
((鱼芒)鲶属、鲶属、xx属、真鮰属)、鲤科鱼(鲤属、鲫属、草鱼、鲢属、鲮属、青鱼、xx拉鲃、野鲮属、哈氏纹唇鱼、何氏细须鲃、鲂属)、鳗鱼(鳗鲡属)、尼罗河鲈鱼 (尼罗尖吻鲈)及黑鱼(鳢属),盐腌及盐渍,但干或熏制的除 外(不包括食用杂碎) |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150 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 12 个月;如属其 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50 克,且在一方的 饲养期不得少于 10 个月。 |
《HS》编码 | |||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150 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 12 个月;如属其 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50 克,且在一方的 饲养期不得少于 10 个月。 | |||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150 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 12 个月;如属其 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50 克,且在一方的 饲养期不得少于 10 个月。 |
《HS》编码 | |||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150 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 12 个月;如属其 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50 克,且在一方的 饲养期不得少于 10 个月。 | |||
在一方从鱼苗起饲养。如鱼类品种为珊瑚鱼(包括龙趸及各种活海斑),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150 克,且在一方的饲养期不得少于 12 个月;如属其 它品种,则鱼苗重量须不超过 50 克,且在一方的 饲养期不得少于 10 个月。 |
《HS》编码 | |||
带壳或去壳的甲壳动物,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熏制的带壳或去壳甲壳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不论是否冷、 冻、干、盐腌或盐渍的 | 完全获得。 | ||
带壳或去壳的软体动物,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熏制的带壳或去壳软体动物,不论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 中是否烹煮 |
《HS》编码 | |||
不属于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活、鲜、冷、冻、干、盐腌或盐渍的;熏制的不属于甲壳动物及软体动物的水生无脊椎动物,不论在熏 制前或熏制过程中是否烹煮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
粉及团粒 | |||
的细粉、粗粉及团粒 | |||
的乳及稀奶油,按重量计脂肪含量不超过 1% |
《HS》编码 | |||
含量超过 1%,但不超过 6% | |||
的乳及稀奶油,按重量计脂肪含量超过 6%,但不超过 10% | |||
含量超过 10% | |||
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稀奶油,粉状、粒状或其他固体形状,按重量计脂肪含量 不超过 1.5% |
《HS》编码 | |||
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浓缩乳及稀奶油,粉状、粒状或其他固体形状,按重量计脂肪含量 超过 1.5% | |||
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浓缩乳及稀奶油,粉状、粒状或其他固体形状,按重量计脂肪含量超 过 1.5% | |||
缩乳及稀奶油 | |||
乳及稀奶油 |
《HS》编码 | |||
酪乳、结块的乳及稀奶油、酸乳、酸乳酒及其他发酵或酸化的乳和稀奶油,不论是否浓缩、加糖、加其他甜物质、加香料、 加水果、加坚果或加可可 | 从鲜奶或奶粉加工。主要加工工序为混合、发酵或酸化、消毒及冷冻。 | ||
乳清,不论是否浓缩、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含天然乳的产品,不论是否 加糖或其他甜物质 | |||
油;乳酱 | |||
包括乳清奶酪;凝乳 | 或酸化、消毒及冷冻。 |
《HS》编码 | |||
从鲜奶或奶粉制成奶酪开始。主要工序包括混合、发酵(或酸化)、消毒、冷冻、陈化、切细、研磨 及(或)调味。 | |||
的除外 | |||
有纹理的其他奶酪 | |||
其他去壳禽蛋,鲜、冻、蒸过或水煮、制成型或用其他方法保藏的,不论是否加糖或其他 甜物质 |
《HS》编码 | |||
珊瑚及类似品,未经加工或仅简单整理但未经进一步加工;软体动物壳、甲壳动物壳、棘皮动物壳、墨鱼骨,未经加工或仅简单整理但未切割成形, 上述壳、骨的粉末及废料 | |||
蕾,干、染色、漂白、浸渍或用其他方法处理的 | 从植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清洗、干燥(或染色、漂白、浸渍)及保存。如保存后的制造工序 涉及涂层,则涂层亦须要在该方完成。 | ||
制花束或装饰用的不带花及花蕾的植物枝、叶或其他部分、草、苔藓及地衣,干、染色、漂 白、浸渍或用其他方法处理的 | |||
《HS》编码 | |||
(1)从咖啡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烘焙及碾磨。如制造工序中涉及混合,则混合亦须在该方进行;或(2)从咖啡豆制造,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主要制造工序为 烘焙。 | |||
配、研磨(如适用)。 | |||
的咖啡代用品 | 合、烘焙、调配及研磨。 | ||
净重不超过 3 千克 |
《HS》编码 | |||
内包装每件净重不超过 3 千克 | 调和。 | ||
茶 | 调和。 | ||
(1)从植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碾磨及 干燥;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物 |
《HS》编码 | |||
所述的混合物除外) | |||
x的细粉除外 | |||
经其他加工的谷物(例如,去壳、滚压、制片、制成粒状、切片或粗磨),但税目 10.06 的稻谷、大米除外;谷物胚芽,整 粒、滚压、制片或磨碎的 |
《HS》编码 | |||
粉片、颗粒及团粒 | |||
是否去壳或破碎 | |||
否破碎 | |||
粉,但芥子粉除外 |
《HS》编码 | |||
主要用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人参或人参的某部分(包括子仁及果实),鲜、冷、冻或干的,不论是否 切割、压碎或研磨成粉 | 主要制造工序为切割及碾磨。 | ||
未列名的果核、果仁及植物产品 | |||
猪脂肪(包括已炼制的猪油)及家禽脂肪,但税目 02.09 及 15.03 的货品除外 | |||
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HS》编码 | |||
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
改性 | |||
改性 | |||
其他税目 15.09 的油橄榄油及 其分离品 | |||
其他橄榄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包括掺有税目 15.09 的油或分 离品的混合物 |
《HS》编码 | |||
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
经化学改性 | |||
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
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HS》编码 | |||
(包括希蒙得木油)及其分离品,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化学改性 | |||
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离品,全部或部分氢化、相互酯化、再酯化或反油酸化,不论是否精制,但未经进一步 加工 |
《HS》编码 | |||
液态人造黄油;本章各种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离品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但税目 15.16 的食用油、脂及其分离品除外 | 从植物毛油、动物油脂或微生物油脂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脱胶、离心、除色、除臭、精炼、搅拌、灭菌及混合,其中棕榈油、豆油、菜籽油三种油脂中的一种或多种油脂总比例(按重量计)不超过 50%,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 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制成的香肠及类似产品;用香肠制成的食品 | (1)从活动物或鲜、冷、冻的动物制造。主要制 造工序为切割、防腐、调味及烹煮;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
用杂碎、动物血或昆虫 |
《HS》编码 | |||
汁 | |||
鱼卵制的鲟鱼子酱代用品 | |||
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 |||
蔗糖 | |||
其他固体糖,包括化学纯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未加香料或着色剂的糖浆;人造蜜, 不论是否掺有天然蜂蜜;焦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HS》编码 | |||
巧克力) | |||
其他重量超过 2 千克的块状或条状含可可食品,或液状、膏状、粉状、粒状或其他散装形状的含可可食品,容器包装或 x包装每件净重超过 2 千克的 | |||
如制造工序中涉及加入香味,则加入香味亦须在一方进行。 | |||
从糖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煮沸及塑形。如制造工序中涉及加入香味,则加入香味亦须在 一方进行。 |
《HS》编码 | |||
其他税目 18.06 的食品 | 从糖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煮沸及塑形。如制造工序中涉及加入香味,则加入香味亦须在 一方进行。 | ||
食品 | |||
供烘焙税目 19.05 所列面包糕 饼用的调制品及面团 | |||
其他税目 19.01 的食品 | |||
其他方法制作 | |||
或未经其他方法制作 |
《HS》编码 | |||
其他方法制作 | |||
(1)从谷类或面粉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烹煮及塑形。如制造工序中涉及烘培,则烘培亦须在一方进行;或(2)从干面条、肉类及蔬菜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烹煮、调味、混合及冷冻; 或(3)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
烘炒的谷物片与烘炒的谷物片或膨化的谷物混合制成的食品 | |||
其他税目 19.04 的谷物制品 | |||
《HS》编码 | |||
其他税目 19.05 的食品 | |||
的,但税目 20.06 的产品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者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未冷冻的脱荚豇豆及菜豆,用醋或醋酸以外的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但税目 20.06 的产 品除外 | |||
及植物的其他部分(沥干、糖渍或裹糖的) | |||
他甜物质 | 从未经加工的花生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调味及烹煮。如制造工序中涉及烘焙或涂层,则烘焙或 涂层亦须在一方进行。 |
《HS》编码 | |||
用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其他坚果及子仁,不论是否加酒、加糖或其他甜物质,包括什锦 坚果及其他子仁 | |||
他甜物质 | |||
(1)从未经加工或暂时防腐的水果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调味、烹煮及烘焙,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或(2)从 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HS》编码 | |||
(1)从未经加工或暂时防腐的水果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调味、烹煮及烘焙,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或(2)从 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
用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蔓越橘(大果蔓越橘、小果蔓越橘)、越橘,不论是否加酒、加糖或 其他甜物质 | |||
其他税目 20.08 的食品 | |||
未发酵及未加酒精的水果汁或坚果汁(包括酿酒葡萄汁及椰子水)、蔬菜汁,不论是否加 糖或其他甜物质 |
《HS》编码 | |||
咖啡、茶、马黛茶的浓缩精汁及以其为基本成分或以咖啡、茶、马黛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烘焙菊苣和其他烘焙咖啡代用 品及其浓缩精汁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
及干燥。 | |||
合。如制造工序中涉及碾磨或发酵,则碾磨或发酵亦须在一方进行。 | |||
合。如制造工序中涉及碾磨,则碾磨亦须在一方进行。 |
《HS》编码 | |||
(1)从调味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烹煮及混合。如制造工序中涉及碾磨或发酵,则碾磨或发酵亦 须在一方进行;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
是否含可可 | |||
其他税目 21.06 的食品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 分按照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加味、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水,包括矿泉水及汽水,其他无酒精饮料,但不包括税目20.09 的 水果汁、坚果汁或蔬菜汁 |
《HS》编码 | |||
装入 2 升及以下容器的其他酒及加酒精抑制发酵的酿酒葡萄汁 | 从葡萄开始加工,发酵及酿制在一方完成。如采用葡萄汁酿制,则可从一方或者与内地签署并实施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原产的葡萄汁开始 加工,其发酵及酿制在一方完成。 | ||
装入 2 升及以下容器的味美思酒及其他加植物或香料的用鲜 葡萄酿造的酒 | |||
其他发酵饮料(例如,苹果酒、梨酒、蜂蜜酒、清酒);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发酵饮料的混合物及发酵饮料与无酒精饮料的混 合物 | |||
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HS》编码 | |||
制造工序中涉及发酵,则发酵亦须在一方进行。 | |||
的渣粉及团粒;油渣 | 压榨及煮沸。 | ||
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渣粉及团粒 | 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碾磨、混合、烹煮及烘干。 | ||
残渣,不论是否制成团粒 | |||
膨化、烘干、油化、消毒及包装。 |
《HS》编码 | |||
其他税目 23.09 的饲料制品 | 制造工序为分类、碾磨、量重及调配。 | ||
含烟草、再造烟草、尼古丁、或烟草或尼古丁代用品,非经燃烧吸用的产品;其他供人体摄入尼古丁的含尼古丁的产品,但税目 2404.11 的货品除 外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照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质石 | |||
《HS》编码 | |||
料、研磨及选粉。 | |||
(但原油除外)以及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 于 70%)的其他税目未列名制品,不含有生物柴油,但轻油 及其制品、废油除外 | (1)以化学变化处理工业用油。主要制造工序为石油提炼,包括去除杂质、脱水及混合其它添加物;或者(2)从其它品目改变至此;或者(3)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其他形态的碳) | |||
《HS》编码 |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 (2)在一方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他氟络盐 | |||
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的硅铝酸盐 | |||
《HS》编码 | |||
齐 | |||
氢化物、氮化物、叠氮化物、硅化物及硼化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 但可归入税目 28.49 的碳化物除外 | |||
机化合物,汞齐除外 |
《HS》编码 | |||
磷化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但磷铁除外;其他无机化合物(包括蒸馏水、导电水及类似的纯净水,氯化氰除外);液态空气(不论是否除去稀有气体);压缩空气;汞齐,但贵 金属汞齐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 (2)在一方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 (2)在一方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HS》编码 |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 (2)在一方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三氟甲烷(HFC-23) | |||
二氟甲烷(HFC-32) | |||
一氟甲烷(HFC-41)、1,2-二氟 乙烷(HFC-152)及 1,1 -二氟乙烷(HFC-152a) | |||
五氟乙烷(HFC-125)、1,1,1-三氟乙烷(HFC-143a)及 1,1,2- 三氟乙烷(HFC-143) | |||
及 1,1,2,2-四氟乙烷(HFC-134)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HS》编码 | |||
1,1,1,2,3,3,3-七氟丙烷( HFC- 227ea)、1,1,1,2,2,3-六氟丙烷 (HFC-236cb)、1,1,1,2,3,3-六 氟 丙 烷 ( HFC-236ea ) 、 1,1,1,3,3,3- 六氟丙烷( HFC- 236fa) | |||
1,1,1,3,3- 五 氟 丙 烷 ( HFC- 245fa)及 1,1,2,2,3-五氟丙烷 (HFC-245ca) | |||
1,1,1,3,3- 五 氟 丁 烷 ( HFC- 365mfc)及 1,1,1,2,2,3,4,5,5,5- 十氟戊烷(HFC-43-10mee) | |||
《HS》编码 | |||
1234yf )、 1,3,3,3- 四氟丙烯 ( HFO-1234ze ) 及 (Z)- 1,1,1,4,4,4-六氟-2-丁烯(HFO- 1336mzz) | |||
物 | |||
物 | |||
和乙酯 |
《HS》编码 |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 (2)在一方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和酯 | |||
的盐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 (2)在一方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α-苯基乙酰基乙腈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 (2)在一方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HS》编码 |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 (2)在一方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2-(N,N-二甲基氨基)乙硫醇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 (2)在一方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2-(N,N-二乙基氨基)乙硫醇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 (2)在一方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二(2-羟乙基)硫醚[硫二甘醇 (INN)]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 (2)在一方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HS》编码 | |||
涕灭威(ISO)、敌菌丹(ISO)及甲胺磷(ISO)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 (2)在一方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 (2)在一方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 (2)在一方进行提纯,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括酵母)及类似产品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 分按扣减法计算 3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 分按扣减法计算 3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HS》编码 | |||
饰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 分按扣减法计算 3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动物血制品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 分按扣减法计算 3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由混合或非混合产品构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不包括税目 30.02、30.05 或 30.06 的货品),已配定剂量(包括制成皮肤摄入形式的)或制成零售包装 | (1)从化学或草药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 (a)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合,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它形式的药用制品﹔或(b)煎煮、混合及碾磨。如碾磨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溶解、干燥或过滤,则溶解、干燥或过滤亦须在一方进行﹔或(2)从品目 30.03 以外其他品目改 变至此。 | ||
其他税目 30.05 的药品 |
《HS》编码 | |||
本章注释四所规定的医药用品,但税目 3006.93 的货品除 外 | |||
床试验试剂盒,用于经许可的临床试验,已配定剂量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照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动物或植物肥料,不论是否相互混合或经化学处理;动植物产品经混合或化学处理制成的 肥料 | |||
制成片及类似形状或每包毛重不超过 10 千克的本章各项货 品 |
《HS》编码 | |||
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 |||
或化学肥料 | |||
肥料或化学肥料 | |||
其他税目 31.05 的肥料 | |||
料制剂,不论是否含有天然鞣料;预鞣用酶制剂 |
《HS》编码 | |||
酸性染料(不论是否与金属络合)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制品;媒染染料及以其为基本成分的 制品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
制品 | 合化学品或其它着色剂。 | ||
合化学品或其它着色剂。 | |||
品 | |||
化钛含量在 80%以下的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 (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HS》编码 | |||
合化学品或其它着色剂。 | |||
32.08 的油漆、清漆及溶液 | 从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适 用);及(c)合成。 | ||
其他税目 32.08 的油漆、清漆及溶液 | 从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适 用);及(c)合成。 | ||
其他税目 32.09 的油漆及清漆 | 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适用);及(c)合成。 | ||
用的水性颜料 | 从并非油漆、瓷漆或同类产品的原料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适 用);及(c)合成。 |
《HS》编码 | |||
墙、地板、天花板等用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 3824.50 改变除 外。 | ||
缩 | |||
的混合物(包括酒精溶液) | |||
配方进行混合、搅拌或乳化,使基本化学品产生实质变化。 | |||
油;指(趾)甲化妆品 | 从天然或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按特定配方进行混合、搅拌或乳化,使基本化学品产生 实质变化。 |
《HS》编码 | |||
(1)从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混合及溶 化;或(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
假牙稳固剂及粉 | |||
的制品 | |||
加香水或消毒剂 |
《HS》编码 | |||
盥洗用肥皂及有机表面活性产品,条状、块状或模制形状的,以及用肥皂或洗涤剂浸渍、涂面或包覆的纸、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包括含有药物的产 品)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 (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
有机表面活性剂(肥皂除外);表面活性剂制品、洗涤剂(包括助洗剂)及清洁剂,不论是否含有肥皂,但税目 34.01 的 产品除外 |
《HS》编码 | |||
处理纺织材料、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的税目34.03 的制剂,含有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 油类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
取油类的税目 34.03 的制剂 | |||
处理纺织材料、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的税目34.03 的制剂,不含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 油类 | 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 | ||
制品 |
《HS》编码 | |||
制品用的上光剂及类似制品 | |||
其他税目 34.05 的制品 | |||
其他税目 35.02 的蛋白类物质 | |||
(如适用)。 | |||
克 | |||
以橡胶或税目39.01 至 39.13 的 聚合物为基本成分的黏合剂 | 化学物料,产生物理或化学变化。 | ||
他调制黏合剂 | 化学物料,产生物理或化学变化。 |
《HS》编码 | |||
直接灌注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体燃料,其包装容器的容积不超 过 300 立方厘米 | |||
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硬片及平面软片,用纸、纸板及纺织物以外任何材料制成;未曝光的一次成像感光平片,不论是否分 装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 3707.10 改变至此除外。 | ||
成卷的未曝光摄影感光胶片,用纸、纸板及纺织物以外任何材料制成,未曝光的一次成像感光卷片,但税目 3702.53 及 3702.54 的货品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 3707.10 改变至此除外。 |
《HS》编码 | |||
幻灯片用其他未曝光彩色摄影胶片,宽度超过 16 毫米,但不 超过 35 毫米,长度不超过 30 米 | |||
非幻灯片用其他未曝光彩色摄影胶片,宽度超过 16 毫米,但 不超过 35 毫米,长度不超过 30 米 | |||
成卷,宽度超过 610 毫米的未曝光的摄影感光纸、纸板及纺 织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 3707.10 改变至此除外。 | ||
纸、纸板及纺织物 | 感光乳剂制造、涂布、干燥及整理分切。 |
《HS》编码 | |||
其他税目 37.03 的摄影感光纸、 纸板及纺织物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但从子目 3707.10 改变至 此除外。 | ||
论是否配有声道或仅有声道 | 经进口方主管部门批准进口。 | ||
其他税目 37.07 的摄影用产品 | 化学物料,产生化学变化。 | ||
产生化学变化。 | |||
杀虫剂、杀鼠剂、杀菌剂、除草剂、抗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消毒剂及类似产品,零售形状、零售包装或制成制剂及成品(例如,经硫磺处理的带 子、杀虫灯芯、蜡烛及捕蝇纸)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HS》编码 | |||
助剂及其他产品和制剂 | |||
整理剂、染料加速着色或固色助剂及其他产品和制剂 | |||
助剂及其他产品和制剂 | |||
材料制成的焊粉或焊膏 | |||
其他税目 38.11 的配制添加剂 |
《HS》编码 | |||
2,2,4- 三甲基-1,2- 二氢化喹啉 (TMQ)低聚体混合物 | |||
其他复合稳定剂 | |||
制造工序为(a)混合原料;及(b)乳化(如适用);及(c)合成。 | |||
的载体催化剂 | |||
制成的供微生物(包括病毒及类似品)或植物细胞、人体细胞、动物细胞生长或维持用的 培养基 |
《HS》编码 | |||
寨卡病毒及由伊蚊属蚊子传播的其他疾病用的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及不论是否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不论是否制成试剂盒形式,但税目 30.06 的货品除 外 | (1)从生物或化学成份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从化学变化的合成工序而产生;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血型鉴定用的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及不论是否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不论是否制成试剂盒形 式,但税目 30.06 的货品除外 |
《HS》编码 | |||
其他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试剂及不论是否附于衬背上的诊断或实验用配制试剂,不论是否制成试剂盒形式,但税 目 30.06 的货品除外 | (1)从生物或化学成份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从化学变化的合成工序而产生;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1)从生物或化学成份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从化学变化的合成工序而产生;或(2)区域价值成 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所得的酸性油 | |||
(1)从天然物质或化学原料经化学反应制得;或 (2)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HS》编码 | |||
释三所列货品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 分按照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 分按照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其他税目未列名的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化学产品及配制品(包括由天然产品混合组成 的)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照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含有按重量计低于 70%的石油或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 |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HS》编码 | |||
0.94 | (1)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它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搅拌或混合、熔化或聚变、压制及制粒;或(2)从塑料废料制造。主要制造 工序为制粒、拉压及切割。 | ||
0.94 及以上 | (1)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它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搅拌或混合、熔化或聚变、压制及制粒;或(2)从塑料废料制造。主要制造 工序为制粒、拉压及切割。 | ||
初级形状的乙烯-乙酸乙烯酯 共聚物 | |||
初级形状的乙烯-α-烯烃共聚物,比重小于 0.94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如使用塑料废料制造,则该塑料废料应为一方生产或消费过程中产生;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 法计算 30%。 |
《HS》编码 |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如使用塑料废料制造,则该塑料废料应为一方生产或消费过程中产生;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 法计算 30%。 |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 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1)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它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搅拌或混合、熔化或聚变、压制及制粒;或(2)从塑料废料制造。主要制造 工序为制粒、拉压及切割。 | |||
初级形状的丙烯腈-丁二烯-苯 乙烯(ABS)共聚物 |
《HS》编码 |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 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烯 | |||
(1)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它化学成分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搅拌或混合、熔化或聚变、压制及制粒;或(2)从塑料废料制造。主要制造 工序为制粒、拉压及切割。 | |||
基的聚合物(共聚物除外)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 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累加法计算 30%。 |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分经化学改性制 造。 |
《HS》编码 |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分经化学改性制造;或(3)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 累加法计算 30%。 |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分经化学改性制 造。 | |||
其他初级形状的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粘数在 78 毫升/克以下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如使用塑料废料制造,则该塑料废料应为一方生产或消费过程中产生;或(2)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 分经化学改性制造。 |
《HS》编码 |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分经化学改性制 造。 |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从聚合物、 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分经化学改性制造。 | |||
初级形状的聚酰胺-6、-11、-12、 -6,6、-6,9、-6,10 或-6,12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 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如使用塑料废料制造,则该塑料废料应为一方生产或消费过程中产生;或(2)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 分经化学改性制造。 |
《HS》编码 |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从聚合物、强化或催化物料及其他化学成分经化学改性制 造。 | |||
初级形状的其他税目 39.12 的 纤维素及其化学衍生物 | |||
塑料制的单丝(截面直径超过 1 毫米)、条、杆、型材及异型材,不论是否经表面加工,但 未经其他加工 | |||
接头、肘管、法兰) |
《HS》编码 | |||
规定的塑料糊墙品 | |||
带、扁条及其他扁平形状材料,不论是否成卷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
箔及扁条,未用其他材料强化、层压、支撑或用类似方法合制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
塑料浴缸、淋浴盘、洗涤槽、盥洗盆、坐浴盆、便盆、马桶座圈及盖、抽水箱及类似卫生 洁具 |
《HS》编码 | |||
似品 | |||
他家庭用具及卫生或盥洗用具 | |||
制品 | |||
其他塑料制品及税目 39.01 至 39.14 所列其他材料的制品 | |||
天然橡胶、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及类似的天然树胶,初级形状或板、 片、带 | 从其他章改变至此。 |
《HS》编码 | |||
丁苯橡胶(SBR)及羧基丁苯橡 胶(XSBR)胶乳 | |||
其他丁苯橡胶(SBR)及羧基丁 苯橡胶(XSBR)(胶乳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
其他税目 40.02 的橡胶 | |||
或板、片、带 | 天然橡胶不高于 40%。 | ||
从钢丝绳芯皮带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裁切及打孔,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 法计算 30%。 | |||
地制品及门垫 |
《HS》编码 | |||
片、垫圈及其他密封件 | |||
生牛皮(包括水牛皮)、生马皮(鲜的、盐渍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 论是否去毛或剖层 |
《HS》编码 | |||
绵羊或羔羊生皮(鲜的、盐渍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经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带毛或剖层,但本章注释一(三)所 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 | |||
其他生皮(鲜的、盐渍的、干的、石灰浸渍的、浸酸的或以其他方法保藏,但未鞣制、未经羊皮纸化处理或进一步加工的),不论是否去毛或剖层,但本章注释一(二)或(三)所 述不包括的生皮除外 |
《HS》编码 | |||
是否剖层,但未经进一步加工 | |||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牛皮革(包括水牛皮革)或马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不论是否剖 层,但税目 41.14 的皮革除外 | |||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绵羊或羔羊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不论是否剖层,但税目41.14 的 皮革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HS》编码 | |||
经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不带毛的其他动物皮革,包括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不论是否剖层,但税目 41.14 的 皮革除外 | |||
包 | |||
他税目 42.02 的容器 | |||
着附件 | |||
从皮革或再生皮革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裁剪皮革及车缝。如制造工序中涉及上扣,则上扣亦须 在一方进行。 |
《HS》编码 | |||
生毛皮(包括适合加工皮货用的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但税目 41.01、41.02 或 41.03 的 生皮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
未缝制或已缝制(不加其他材料)的已鞣毛皮(包括头、尾、爪及其他块、片),但税目 43.03 的货品除外 |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 ||
他物品 | |||
及车缝。 |
《HS》编码 | |||
书写、印刷或类似用途的未经涂布的纸及纸板、未打孔的穿孔卡片及穿孔纸带纸,成卷或成张矩形(包括正方形),任何尺寸,但税目 48.01 或 48.03 的纸除外;手工制纸及纸板 | |||
章注释三所列范围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HS》编码 | |||
成卷或成张矩形(包括正方形)的任何尺寸的单面或双面涂布高岭土或其他无机物质(不论是否加黏合剂)的纸及纸板,但未涂布其他涂料,不论是否 染面、饰面或印花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成卷或成张矩形(包括正方形)的任何尺寸的经涂布、浸渍、覆面、染面、饰面或印花的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但税目 48.03、48.09 或 48.10 的货品除外 |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 | ||
《HS》编码 | |||
箱、盒、匣 | |||
其他税目 48.23 的纸、纸板及 制品 | |||
用图案纸),釉转印贴花纸除外 | |||
及照片 |
《HS》编码 | |||
其他丝或绢丝机织物,按重量计丝或绢丝(紬丝除外)含量在 85%及以上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装饰进口或本地制造的织物,且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 40%或按累加法计算 30%;或 (3)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 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非供零售用精梳羊毛纱线,按重量计羊毛含量在 85%及以 上 |
《HS》编码 | |||
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 200 克的精梳羊毛或精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按重量计羊毛或动物细毛含量在 85%及以上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 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每平方米重量超过 200 克的精梳羊毛或精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按重量计精梳羊毛或动物细毛含量在 85%及以上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染色或印花(用已染色纱线所织的织物除外);及(c)绣绒;及(d)烘干;及(e)拉幅;及(f)刮布或起绒或刷毛;及 (g)蒸煮。 | ||
《HS》编码 | |||
维) | |||
量计含棉量在 85%及以上,非供零售用 | |||
棉纱线(缝纫线除外),按重量计含棉量在 85%以下,非供 零售用 |
《HS》编码 | |||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 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 200 克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 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 85%及以上,每平方米重量超过 200 克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 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HS》编码 | |||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 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 200 克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 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 ||
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 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 每平方米重量超过 200 克 | (1)从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2)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 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