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製造業 J 汔車/船舶/飛機經銷商及其零件製造商 S 宗教組織 B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K 自由業(含學生、家管、退休人士) T 提供類金融服務之非金融機構 (含融資性租賃事業、典當業、金融代辦中心、第三方支付機構) C 批發及零售業 L 主要收入來源以投資為主 U 遊戲場及其他特殊娛樂業 D 住宿及餐飲業 M 銀樓業(含珠寶、鐘錶及貴金屬之製造、批發、零售)、拍賣行 V 人力仲介業 E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N...
□ 委託買賣國內有價證券
□ 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複委
號: 96□□─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託)
騎縫章
帳
姓 名:
開戶日期: 年 月 日
111.08 合訂版
開戶應備文件
■自然人:
1、 本人持國民身分證及第二證件正本、印章辦理開戶
2、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持本人及未成年人持國民身分證、第二證件正本與印章辦理開戶。尚未取國民身分證者得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之。
■法人:
1、 法人代表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2、 被授權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3、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4、 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5、 公司大小章(同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之印鑑)
行業類別 (從事工作性質)
A 製造業 | J 汔車/船舶/飛機經銷商及其零件 製造商 | S 宗教組織 |
B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 K 自由業(含學生、家管、退休人士) | T 提供類金融服務之非金融機構 (含融資性租賃事業、典當業、金融代辦中心、第三方支付機 構) |
C 批發及零售業 | L 主要收入來源以投資為主 | U 遊戲場及其他特殊娛樂業 |
D 住宿及餐飲業 | M 銀樓業(含珠寶、鐘錶及貴金屬之 製造、批發、零售)、拍賣行 | V 人力仲介業 |
E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 | N 律師、會計師(含律師事務服務業、會計服務業)、地政士、公證 人、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 W 國際貿易業 |
F 金融服務業(含銀行、保險、證券、信託、投信投顧、期貨、電子支付機構、外籍移 工匯兌公司) | O 酒家、舞廳等特種行業 | X 交通運輸業 |
G 資訊業 | P 博弈業(含網路賭場) | Y 軍警、公務員、教職 |
H 營造建築業、不動產經紀業 (含仲介業、代銷業 ) | R 虛擬資產業 | Z 農林漁牧業 |
I 礦業(石油、天然氣及其相關貿易、運輸業) | Q 其他 | a 旅行業 |
b 資源回收業 | d 線上遊戲事業 | |
e 軍火商(國防武器或戰爭設備相關) |
壹、客戶基本資料表 帳號:
客戶基本資料 | 中文姓名: | |||||||||||
英文姓名: | ||||||||||||
身分證字號/居留證號: (法人統一編號) | 出生年月日: 民國 (法人設立日期) | 年 | 月 | 日 | ||||||||
(E-mail 不可為本公司員工之 E-mail) E-mail: | 性 | 別:□男 | □女 | |||||||||
國籍:□本國人 □其他(國別:______) | 居住地:□同國籍 □其他(國別:_____) | |||||||||||
戶籍地址 : 市 市區 (法人登記地) x xx | xx | x | x x x x | x | x | ( x) | ||||||
(通訊地址不可為本公司員工之地址) 通訊地址: 市 市區 縣 鄉鎮 □同戶籍地 | xx | x | x x x x | x | x | ( x) | ||||||
xx(X): | xx: | 電話(O): | ||||||||||
行 業: (請填代號) | 公司名稱: | 職務:□1.負責人 □2.高階管理職務人員(副總級以上) □3.一般主管(或基層主管) □4.業務人員 □5.一般職員 □6.臨時人員 | ||||||||||
公司地址: (縣)市 | (市)區 | |||||||||||
緊急連絡人: | 關係: | 電話: | 手機: | |||||||||
負責人資料 | 中文姓名: | 英文姓名: | ||||||||||
身分證字號/居留證號: | 出生年月日:民國 | 年 | 月 | 日 | ||||||||
國籍:□本國人 □其他(國別:____) | 電話: | |||||||||||
法人戶辦理電子憑證申請或展期,指定傳送一次性密碼(OTP):□手機: 或 □e-mail: | ||||||||||||
指定交割銀行 | 國內有價證券 | 款項劃撥帳號 | 銀行 | 分行,帳號: | ||||||||
交割銀行帳戶 | □同國內有價證券款項劃撥帳號 銀行 | 分行,帳號: | ||||||||||
外國有價證券 | 出金匯款 | □同國內有價證券款項劃撥帳號 銀行 | 分行,帳號: | |||||||||
銀行 | 分行,帳號: | |||||||||||
指示帳戶 | ||||||||||||
銀行 | 分行,帳號: | |||||||||||
其 | 他 | 記 | 載 | 事 項 | ||||||||
1.每月買賣對帳單,要以何種方式取得? (請擇一勾選) □郵寄通訊地址 □郵寄戶籍地址 □寄至電子郵件信箱(依據本公司電子對帳單寄送管理辦法) □自行領取 (每月 10 日前未領取一律寄送通訊地址) 2.委託人同意本公司對帳單得委外印發。 |
貳、客戶自填徵信資料表 (請客戶親填)
一、基本資料:
有無退票記錄 :□有 □無(評估單日買賣額度達xx萬元以上之委託人,應向票據交換所查詢票據退票資料)開 戶 原 因 :□長期投資 □資金運用 □其他
有無在其他證券商開戶:□有 □無二、資產狀況:
個人年收入(公司年營業收益):□50 萬以下 □50 萬至 100 萬 □100 萬以上個 人(公 司)財 產 總 值:□60 萬以下 □60 萬至 500 萬 □500 萬以上
三、投資經驗:
投資經歷:□新開戶 □1 年以下 □1 年至 2 年 □2 年至 5 年 □5 年以上投資期限:□短期 □中期 □長期 □不定
交易頻率:□每日 □每週 □每月 □每季 □半年 □1 年以上四、買賣國內有價證券希望單日買賣最高額度:(請擇一勾填)
□500 萬以下 □500 萬至 1000 萬 □1000 萬以上 □2000 萬以上
□其他: 萬元
□屬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國內機構投資人並經由保管機構保管款券者,得予免填。 [希望額度在xx萬元以上者,請提供下列資力影本資料。]
動 產:□銀行存款 □定存單 □有價證券持有證明 □其他
不動產:□土地 □建物 □其他 上開不動產 □已移轉所有權或辦理中
□未移轉所有權
□有設定他項權利,設定金額 元
□無設定他項權利
註:本表各項資料本公司將予妥善保密。
參、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
一、本人瞭解 貴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得基於共同行銷之目的,將本人之姓名及地址提供予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富邦金控)子公司作為行銷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
二、本人□同意/□不同意貴公司為共同行銷之目的,將本人姓名及地址以外之其他個人基本資料及往來交易資料(包括帳務、信用、投資及保險資料等相關資料),提供予富邦金控子公司(包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富昇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未來如因組織異動而有子公司增減時,請參閱官網: xxxx://xxx.xxxxx.xxx)在營業目的或法令許可範圍內,作為行銷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
三、本人與貴公司終止契約時,□同意/□不同意 貴公司繼續使用本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行銷。四、本人得隨時以書面、網路(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0-000)
等方式,要求 貴公司與上述公司停止本人個人資料之交互運用。
五、除本人以書面、網路或電話等方式通知停止使用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外,本同意書之效力及於日後本人與 貴公司簽訂所有契約衍生之上開個人資料。
六、茲經貴公司告知,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邦金控)及子公司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訂「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得為提升客戶便利性、強化公司風險控管、促進跨業合作、加強對子公司的監督管理、協助子公司提升認識客戶程度及服務品質以避免過度打擾客戶、提供更貼近本人需求的金融商品或服務以優化客戶體驗、以及強化交易風險控管之集團風險聯防等目的,經客戶同意而在資訊安全之原則下,於金融機構間合理利用及共享客戶基本資料、身分核驗資料、帳戶資料、金融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紀錄、負面資訊、認識客戶(KYC)資料及金融機構加值之資料、電子通訊歷程記錄(如IP)或其他經客戶及合作金融機構同意共享之資料,予以研究、分析與統計,以發揮經營綜效。
基於本人前開被告知的內容及充分理解,茲此
□同意富邦金控及子公司基於前述目的,得將本人前述基本資料、身分核驗資料、帳戶資料、金融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紀錄、負面資訊、認識客戶(KYC)資料及金融機構加值之資料、電子通訊歷程記錄(如IP)或其他經客戶及合作金融機構同意共享之資料,以各種態樣的研究分析統計結果,由富邦金控或其指定之所屬金融機構子公司統籌建置資料庫蒐集、處理及管理,並提供予所屬子公司或合作金融機構利用。(若未勾選,視為不同意,並瞭解因此項不同意,將可能影響到個人化金融服務的提供效率。)
此致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 託 人: (請客戶親簽蓋章)
肆、CRS 及FATCA 個人身分聲明暨個人資料同意書(僅有中華民國之稅務居民身分者適用)
CRS and FATCA Status Declaration and Letter of Consent for Providing Personal Information (For Use by Individual)
第一部分:個人帳戶持有人身分辨識資料 Part 1 Identification of Individual Account Holder (若屬聯名帳戶或多人聯名帳戶,各帳戶持有人應分別填寫本表。)
(For joint or multiple Account Holders, complete a separate form for each Account Holder.)
□ 同開戶文件內容 | 出生地 Place of Birth | |
◎帳戶持有人姓名 Name of Account Holder | 出生國家/地區 Country/Jurisdiction □中華民國 □其他: | 出生城市 Town or City of Birth □城市: (請參考身分證背面內容填寫) |
◎身分證號碼/統一證號/護照號碼 ID / Uniform ID Number/ Passport No. | ||
◎現行居住地址(戶籍地址)Current Residence Address | ||
◎通訊地址 | ||
◎出生日期(西元日/月/年)Date of Birth(dd/mm/yyyy) |
第二部分:稅務居住者之國家/地區及其稅務識別碼或具相當功能之辨識碼(”稅務識別碼”)
Part 2 Country/Jurisdiction of Residence for Tax Purposes and related 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or functional equivalent number (“TIN”)
□ 本人僅為中華民國之稅務居民。
I am only a Taiwan tax resident. (If the box is ticked,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in the Part II is not required to fill in)第三部分:聲明及簽署 Part 3 Declarations and Signature
本人知悉,本聲明書個人資料同意書所含資訊、相關帳戶持有人及任何應申報帳戶資訊,將可能提供中華民國稅捐稽徵機
關,經由政府間協定進行稅務目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提供帳戶持有人為稅務居住者之國家/地區稅捐稽徵機關。如本人具有美國稅籍,則所載的資料及任何應申報帳戶的資料會向美國國稅局申報。
I acknowledge that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this self-certification form and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Account Holder and any Reportable Account(s) may be provided to the tax authorities of the ROC and exchanged with tax authorities of another country(ies)/jurisdiction(s) in which the Account Holder may be a tax resident pursuant to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s to exchange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for tax purposes. In addition, if the tax residence is U.S., I acknowledge that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in this Self-certification and any reportable information will be provided to the IRS.
本人證明,與本聲明書相關之所有帳戶,本人為帳戶持有人(或本人業經帳戶持有人授權簽署本表)。
I certify that I am the Account Holder (or I am authorized to sign for the Account Holder) of all the account(s) to which this self-certification form relates.
本人聲明,就本人所知所信,於本自我證明所為之xx均為正確且完整,並確已收受並充分瞭解富邦證券所提供之「遵循 FATCA 法案個人資料告知事項」(下簡稱「告知事項」)之全部內容,並同意富邦證券依據告知事項所載內容,對本人相關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及利用。
I declare that all statements made in this declaration are,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and belief, correct and complete. I acknowledge that I have received and fully understand the content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Notification (the Notification) for Complying with FATCA furnished to me by Fubon Securities; and I agree that Fubon Securities may collect, process, and use my personal information pursuant to the Notification.
本人承諾,xxx有任何 FATCA 或 CRS 身分別變更之情事,以致影響本聲明書第一部分所述之個人稅務居住者身分,或所載資料不正確或不完整,本人會通知富邦證券,並在狀態變動後30日內提供富邦證券一份經適當更新之自我聲明書。
I undertake to advise Fubon Securities of any change in circumstances which affects the FATCA or CRS status of the individual identified in Part 1 of this self-certification form or causes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herein to become incorrect or incomplete, and to provide Fubon Securities with a suitably updated self-certification form within 30 days of such change in circumstances.
伍、複委託海外有價證券交割幣別申請書
本人申請變更以下海外有價證券之交割幣別:
股票:可依市場別申請,惟一個市場只能選取一種交割幣別
交易市場 | 交 | 割 幣 別 | 買進換匯日 | 買進扣款日 | 賣出換匯/收款日 | 備 註 |
美股(USA) | □新台幣 | □原幣(USD) | T+1 | T+1 | T+3 | T為交易日 |
港股(HK) | □新台幣 | □原幣(HKD/USD/CNY) | ||||
日股(JPN) | □新台幣 | □原幣(JPY) | ||||
新股(SGP) | □新台幣 | □原幣(SGD/USD/HKD) | ||||
英股(UK) | □新台幣 | □原幣(GBP/USD) | ||||
德股(GE) | □新台幣 | □原幣(EUR) |
商品別 | 交 割 幣 別 | 買進換匯日 | 買進扣款日 | 賣出換匯/收款日 | 備 註 |
債券(HK) | □新台幣 □原幣(外幣) | T+1 | T+1 | T+3 | T為交易日 |
備註:1.滬、深港通僅能用CNY交割。 2.港股人民幣計價商品僅能用CNY交割。債券:一個複委託帳號只能選取一種交割幣別
備註:目前本公司僅開放港幣計價及美金計價之公司債可採新台幣交割,其他標的僅能採原幣交割。
本人並聲明以下事項:
一、本人了解股票可依市場別選取交割幣別、債券僅能選取一種交割幣別,並同意:
(一)申請變更交割幣別為新台幣時,已將原外幣買進之庫存股票全數賣出並已完成交割。 (二)申請變更交割幣別為外幣時,已將原新台幣買進之庫存股票全數賣出並已完成交割。
二、本人了解並同意承擔結(換)匯匯率變化所生之風險及相關費用。
三、本人已知悉 貴證券商於各市場之買進、賣出股票換匯時間(如上表所示),並同意由 貴證券商向指定銀行辦理結(換)匯事宜。
四、本人了解得以新台幣交割之債券標的,以 貴公司實際開辦範圍為準。
委 託 人 領 用 簽 收 單 | |
□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 □委託人開立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帳戶應告知事項 □風險預告書及特別注意事項 1.認購(售)權證 2.附認股權有價證券 3.興櫃一般板股票 4.外國企業來台上市、上櫃有價證券 5.黃金現貨 6.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回 7.投資日本公司來臺上櫃(市)及興櫃股票 8.指數投資證券買賣及申購賣回 9.買賣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 10.外國有價證券 11.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以及 12.封閉型基金 本人(委託人)承諾投資之風險應自行負責,且經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專人解說,並於買賣上述有價證券前已收到相關風險預告書及特別注意事項,且對上述各類風險已充分明瞭,並明瞭在特定狀況下,會有淨值計算未能及時更新、交易價格出現折溢價,及所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在某些狀況下將毫無價值等情況,特此聲明。 □有價證券現股當沖交易申請書 本人(委託人)承諾投資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之風險應自行負責,且經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指派專人解說,並已收到相關風險預告書,且對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已充分明瞭,特此聲明。 □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交易申請書 □電子式交易密碼 □集保存摺(存摺編號 ) □集保網路帳戶資料查詢(B40 專用)密碼 | 請客戶親簽蓋章 |
列樣式共 式憑 式有效
上
富邦綜合證券印鑑卡
經辦:
主管:
委託人印鑑樣式
帳號: 姓名:
日
月
年
啟用日:
富邦綜合證券印鑑卡 富邦綜合證券印鑑卡
帳號: 姓名: | |||
委託人印鑑樣式 | |||
富邦綜合證券印鑑卡 | |||
上列樣式共 式憑 式有效 | |||
主管: | 經辦: | 啟用日: |
帳號: 姓名: | ||
委託人印鑑樣式 | ||
上列樣式共 式憑 式有效 | ||
主管: | 經辦: | 啟用日: |
帳號: 姓名: | ||||
委託人印鑑樣式 | ||||
上列樣式共 | 式憑 | 式有效 | ||
啟用日: | 年 | 月 | 日 | |
主管: | 經辦: |
第 7 頁後面空白
富邦證券投資注意事項
x注意事項係依據xxxxxxxxxxxx 0000000000 x函辦理。
為防範不實資訊在市場流傳並保障新手投資人交易權益,提醒投資人需詳閱以下所述事項並注意交易風險。一、交易制度
1. 現行上市上櫃整股交易時間為 9:00~13:30,盤中時段實施逐筆交易,開收盤時段維持集合競價。(盤前試撮為 8:30~9:00、於 9:00 集合競價成交第一盤決定開盤價格、9:00~13:25 採逐筆交易,並於盤中實施瞬間價格穩定措施、收盤前 13:25~13:30 進行試撮、於 13:30 集合競價成交最後一盤決定收盤價格。)盤後定價交易為 14:00~14:30;零股交易為 13:40~14:30。
2. 其他詳細交易制度可至台灣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頁查閱,興櫃交易可至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興櫃股票交易制度專區查閱。
二、交易風險
1. 於交易前應審慎評估自身財務能力以及風險承擔能力,並應充分了解投資相關風險且最大風險有可能導致本金損失至零。
2. 台灣證券交易所投資人知識網設有「投資風險專區」,提示商品風險、變更交易、公布處置有價證券、公布注意有價證券、投資理財節目異常推介個股、特殊異常有價證券等交易風險,投資人得參閱相關資訊。
三、當沖交易風險及控管措施
投資人欲從事當沖交易應具備一定程度之交易經驗,並簽具概括授權同意書及風險預告書;於從事當日沖銷交易前,應評估自身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及投資經驗,制定與執行停損機制,並考量下列風險:
1. 投資風險:若選擇價格波動性較高之有價證券從事當日沖銷交易,應衡量價格波動所帶來之投資風險。
2. 交易成本:應瞭解交易次數頻繁所產生之相關交易成本。
3. 無法反向沖銷風險:
(1)現款買進後未反向現券賣出:應評估買入有價證券,若無法反向賣出沖銷時,屆時須另行具備足額價款
辦理交割之風險。
(2)現券賣出後未反向現款買進:應評估現券賣出後未反向現款買進時,所發生之當日沖銷券差借券、標借
或議借、交割需求借券等各項費用、強制買回還券之價格差額及其他費用,均由委託人負擔。
四、投資人交割義務
委託買賣國內集中交易(含櫃檯交易)有價證券成交後,提醒投資人應善盡交割之義務,並應隨時留意自身交割帳戶款項是否足夠應付結算交割款,依規定於 T+2 日(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 10 時前完成款券交割,以確保自身權益。
五、投資人權益保障
1. 為提升投資人風險意識並防止有問題的上市公司影響股票交易及投資人權益,台灣證券交易所提供「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財務重點專區」,以利投資人瞭解特殊異常有價證券之訊息。
2. 申訴/客服專線:如對富邦證券提供各項之金融商品或契約內容有疑義,可撥打 0000-000-000,本公司將盡速為您釋疑。
□ 本人已詳閱與充分知悉上述注意事項,並明瞭相關交易風險注意事項及自身交割義務及權利保障。
此致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 託 人: (簽章)
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或法人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9 頁後面空白
客戶簽署聯
本人(即委託人)對下列開戶相關文件均已詳細審閱,同意遵守全部內容,並親自簽訂各項契約及相關文件。同時,對於委託人所提供之資料之正確真實性負全責,特此聲明。
壹、客戶基本資料表 貳、客戶自填徵信資料表 參、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 肆、CRS 及 FATCA 個人身分聲明暨個人資料同意書伍、複委託海外有價證券交割幣別申請書 陸、受託買賣國內及外國有價證券開戶契約一.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 二.名稱xx x.委託人開立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帳戶應告知事項 | *為遵循法令規定並確保台端(委託人)權益,請勿將個人之有價證券、款項、印鑑及存摺交予本公司員工保管使用,或將有價證券買賣事宜全權委託本公司員工,以降低台端(委託人)之交易風險;如因違反上開情事致生損失,應由台端(委託人)自行承擔。 |
四.電子式交易帳戶 (一)電子式交易帳戶委託買賣國內及外國有價證券同意書 (二)電子郵件寄送對帳單同意書國內有價證券 □網路 □語音 (三)CA 憑證下載申請同意書 外國有價證券 □網路 五.『集保 e 存摺』投資人同意書及告知聲明 □同意申請集保手機存摺,並同意『集保 e 存摺』投資人同意書及告知聲明條款 □不同意申請集保手機存摺 | |
六.國內有價證券 | |
(一)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書 1.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含國外標的+牛熊證+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 | |
(二)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 (三)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契約書 | +展延型牛熊證+期貨型權證】 2.附認股權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含認股權憑證】 |
(四)聲明書 | 3.興櫃一般板股票風險預告書【含國外】 |
(五)櫃檯買賣確認書 | 4.外國企業來台上市、上櫃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含第一、第二上市櫃】 |
(六)交割款券轉撥同意書(含櫃檯買賣) | 5.黃金現貨風險預告書 |
(七)有價證券現股當沖交易申請書 1.應付當日沖銷券差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 2.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 (八)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交易申請書(以經紀業務方式辦理) (九)證券商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贖基金(委託買賣基金契約) (十)風險預告書及特別注意事項 | 6.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回風險預告書 【含槓桿反向ETF+期貨信託 ETF(含槓桿反向型期貨 ETF)+外幣 ETF 及加掛 ETF+申購買回 ETF+非投資等級債券 ETF】 7.指數投資證券買賣及申購賣回風險預告書【含槓桿反向 ETN】 8.買賣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風險預告書 9.投資日本公司來臺上櫃(市)及興櫃股票之特別注意事項 |
七.外國有價證券 (一)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受託契約 (二)切結書 (三)免交付買賣報告同意書 (四)匯款指示授權同意書 (五)電話傳真交易同意書 | (六)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結(換)匯授權書 (七)聲明書 (八)委託買賣集保平台境外基金增訂事項同意書 (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十)指數股票型基金買賣風險預告書 (十一)封閉型基金買賣風險預告書 |
開戶相關文件如下:
此 致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 託 人: (請客戶親簽蓋章)
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 (請客戶親簽蓋章)
親屬(監護人)關係: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徵信與額度審核表 日期: 年 月 日
國內有價證券 | 交易帳號: | ||
徵 信 | 方法內容 | □面談: □ 親訪: □電話: □「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查詢:(如後) □其他: | |
證明文件 | □ 投資金額符合免附證明文件 □ 資力證明文件影本 □ 其他: | ||
評 估 意 見 | 1、□其他家證券商開戶數: 戶。(註:請依客戶徵授信額度總歸戶控管作業要點辦理) □單日買賣最高額度: 萬元。 □權證單日買賣最高額度: 萬元。 (註:權證單日買賣額度最高 5 萬元,但已親訪客戶或提供財力者,可彈性調整額度。) □電子單日買賣最高額度: 萬元。□電子單筆買賣最高額度: 萬元。 □依據自律規則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得不暫訂單日買賣最高額度。 2、各項資力證明資料之評估情形:(依不動產評估單日買賣額度者,請說明評估其價值之依據或方法)。 (1)不動產 □房屋共 坪,每坪 萬; □土地共 坪,每坪 萬。 *扣除設定他項權利金額 萬,餘為 萬。 (2)有價證券市值計 萬。 (3)銀 行 存 款 計 萬。 (4)其 他 項 目 計 萬。 評估(1)+(2)+(3)+(4)×3 倍= 萬,請准予單日最高買賣額度為 萬。 3、經由「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查詢,發現異常應具體說明評估客戶單日買賣最高額度之標準:(有此項情形者,本審核表應經由業務部門主管或其指派之人員複核)。 □該客戶開戶資料完整且符合規定,徵信資料確實,財力評估合理。 □該公司開戶資料完整且符合規定,徵信資料確實,公司營運獲利,股東權益為 。 □其他 4、其他: 業務部門主管簽章: |
外國有價證券 複委託 | 交易帳號: | 🟐本公司採款券預收制度,下單時若未收足款券,不得委託,因此買賣額度給予 0;款券預收後,始可下單。 | ||||
業務員評估 | 與客戶往來時間 | □新客戶 | □1 年以下 | □1 年以上 | ||
可承擔風險財力 | □很高 | □高 | □中 □低 | □無法承擔 | ||
穩定度(可信度) | □高 | □中 | □低 | |||
違約紀錄 | □有 | □無 | ||||
過去經驗 | □有 | □無 | ||||
資料獲取方式 | □親自開戶 |
(
)
負責人: 營業員: 徵信人員:
開戶作業檢核表(KYC 表)
開戶作業檢核項目 | 確認結果 |
1.其他家證券商開戶數: | 戶 |
2.①至本分公司開戶是否具地緣性 ②若不具地緣性其開戶原因是否無疑慮,開戶原因: | ① □是 □否 ② □是 □否 |
3.客戶是否有授權開戶之情事 | □是 □否 |
4.客戶是否留存行動電話以外的聯絡電話 | □是 □否 |
5.核對客戶身分證上相片及第二證件是否與本人相符 | □是 □否 |
6.依國民身分證辨識方法,辨識客戶身分證為真 依晶片居留證簡易辨識方法,辨識客戶晶片居留證為真 (註:以上身分證及居留證辨識方法,詳 001-01 開戶 SOP) | □是 □否 |
7.核對是否與客戶證明文件相符 自然人(身份證)、新式戶口名簿:內政部戶役政網站(xxxxx://xxx.xxx.xxx.xx)法人(設立(變更)登記表):經濟部網站(xxxx://xxxx.xxx.xxx.xx) 境內外國人(晶片居留證):內政部移民署(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是 □否 |
8.客戶開戶時,核對其提供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照片、簽名筆跡…等,若身分有疑慮者,應視情況抽問 測試客戶是否熟知身分證明文件上所載事項內容,以確認其身分。 | □是 □否 |
9.委託人是否有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所列不得開戶之情事。 | □是 □否 |
10.委託人是否已簽署 W-8BEN 或 W-9。 | □是 □否 |
檢核表注意事項:
(1)檢核項目 1 為現貨徵信之評估意見。
(2)檢核項目 2.3.4 為參考性質,若有可疑處仍宜婉拒。
(3)檢核項目 5.6.7.8 若有確認結果為「否」者,應拒絕開戶。
(4)檢核項目 9.10 為複委託確認事項。
CRS 及 FATCA 分公司檢核作業
分公司開戶經辦及營業人員請檢核是否有以下不合理或不一致之情形
(若有發現稅籍國家可能不一致之情形,請進一步向帳戶持有人詢問聲明書是否已填寫確實、合理且完整)
1.身分證明文件或相關資料顯示可能為其他國家的稅務居民。 | □無該情況 | □有該情況(請完成註 1) |
2.身分證明文件或相關資料顯示為其他國家的國籍或公民。 | □無該情況 | □有該情況(請完成註 1) |
3.現行居住地址(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顯示為其他國家。 | □無該情況 | □有該情況(請完成註 1) |
4.出生地為美國但已提供棄籍證明(身分別為 B02)。 | □無該情況 | □有該情況(請完成註 1) |
5.其他 | ||
□(註 1)本公司已再次向帳戶持有人確認其所聲明之稅籍國家已填寫確實、合理且完整。 |
分公司注意事項:
1.依據財政部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疑義解答第 50 題,如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金融機構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
2.如需進一步取得其他證明文件者,則請帳戶持有人一併提供。
3.帳戶持有人完成此份身分聲明暨個人資料同意書時,一併附上其他有效證明文件以佐證於聲明書中所述之稅籍屬實(例
如:身分證、居住身分證明書、護照副本或經當地政府核可之所得稅申報紀錄等)。
※以下由本公司填寫
介紹人 | 姓名 | 員工編號 | 身分證字號 | 連絡電話 |
營業員 | 營業員姓名 | 營業員代號 | 基金營業員姓名 | 基金營業員代號 |
法 定 代 理 人 | 負 責 人 | 經辦開戶及核對身分證件 | ||
委託人身份證、第二證件影本:(確實核對身分證正本) | |
正 面 黏 貼 處 | 反 面 黏 貼 處 |
正 面 黏 貼 處 | 反 面 黏 貼 處 |
被授權人、代理人身分證影本(確實核對身分證正本) | |
正 面 黏 貼 處 | 反 面 黏 貼 處 |
正 面 黏 貼 處 | 反 面 黏 貼 處 |
委託人交割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交割銀行帳戶存摺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出金匯款指示帳戶存摺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
其他事項之記載或黏貼
陸、受託買賣國內及外國有價證券開戶契約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
(一) 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委託人事項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委託人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向委託人告知下列事項,請委託人詳閱:
蒐集、處理及利用特定目的 | 一、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二、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三、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四、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五、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六、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七、會計與相關服務 十二、其他財政服務 十七、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八、徵信 十三、中小企業及其他產業之輔導 十八、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九、資通安全與管理 十四、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 十九、資(通)訊與資料管理十、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十五、投資管理 二十、調查、統計與分析 十一、人事管理 十六、信託業務 |
個人資料類別 | 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戶籍及通訊地址、聯絡方式(電話及電子信箱)、婚姻、家庭、教育程度、職業(受雇資訊)、財務狀況、帳務資料、金融機構加值資料、生物特徵、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例如行動裝置識別碼、行動裝置位置、社群網路資訊、IP 位址、站內外網際網路瀏覽軌跡、Cookie 等)、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之資料。 詳如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或其他合於營業項目之特定目的所須蒐集之個人各項資料及後續與本公 司往來之個人資料。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一、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 三、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四、本公司及富邦金控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 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 所在地。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一、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如:社群媒體、軟體服務供應商和廣告媒體商等)或顧問 (如律師、會計師) 、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二、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保結算所、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等)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一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 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1.書面或電子 2.國際傳輸等。 |
個人資料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委託人就本公司及富邦金控保有委託人之個人資料,得透過原開戶分公司行使下列權利: 一、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本公司及富邦金控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委託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及富邦金控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 依委託人請求為之。 |
共同行銷退出方式 | 請撥打免付費電話 0000-000-000、洽原開戶分公司辦理或網路申請,網址為: 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委託人拒提供個人資料 所致權益之影響 | 委託人拒提供本公司因業務所需之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 他相關服務,爰此,本公司得拒絕受理與委託人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
(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告知事項
委託人簽訂本契約,茲委託富邦證券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同意富邦證券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其個人資料或包括該資料之相關文件或證明,予國外交易市場之主管機關、複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人、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個人資料之合理使用,富邦證券茲請求委託人協力遵循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特告知下列事項:
1.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的及類別
富邦證券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為遵循證券相關法令、各交易巿場當地之法規、外國交易所及自律機構之規章、金融監理需要或洗錢防制與稅率認定需求,並於必要時提供委託人之個人資料及交易資料予國外交易市場之主管機關、複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發行機構、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委託人提供之相關個人資料及留存於富邦證券之一切交易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出生地及出生日期、國籍、戶籍地址、住址及工作地址、電話號碼、稅務識別碼、帳戶帳號及帳戶餘額、帳戶總收益金額與交易明細等,將因國際傳輸委託人個人資料之需要,由富邦證券蒐集、處理及利用。
2.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及方式
委託人就富邦證券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為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時,因應不同之傳輸方式,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如適當之加密機制,並確認資料收受者之正確性。
3.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委託人就富邦證券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為主管機關核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地區及交易市場。
4.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委託人就富邦證券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為已簽約之複受託金融機構、複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人、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當地交易市場主管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
5.個人資料之權利行使及其方式
委託人就富邦證券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得隨時向富邦證券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或刪除。
6.不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委託人就富邦證券國際傳輸所需之個人資料、或嗣後撤回、撤銷同意,富邦證券將無法繼續提供委託人於富邦證券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之任何服務,並將對於委託人於富邦證券所開立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帳戶進行停止交易及服務、結清、結算、提前終止契約或關閉帳戶。
二、名稱定義
x開戶契約所使用名稱定義如下:
『富邦證券』:指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交易所』: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櫃檯買賣中心』: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集保結算所』:指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券商公會』:指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三、委託人開立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帳戶應告知事項
誠摯的歡迎您成為富邦證券客戶,在您辦理開戶前,富邦證券特別揭露以下注意事項,這些內容與您的權益有關,如有不瞭解之處,請向您的營業員洽詢,富邦證券非常樂意為您解說:
(一) 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您親持身分證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開戶,富邦證券將依據您過往投資經驗、風險偏好、財
力證明辦理徵信並給予您一定買賣額度。
您完成開戶手續後,即可依契約約定方式委託富邦證券買賣國內集中交易(含櫃檯交易)有價證券及國外交易所有價證券。如申購境外基金,富邦證券另依您的風險承受度提供適配之基金商品。
(二) 如您需要委託代理人幫您處理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交割等相關事宜時,必需由您出具授權書,載明代理人資料以及授權代理範圍,並且需留存代理人之印鑑卡或簽名樣式。
(三) 為了確保您的權益,請您務必妥善保管個人存摺(包括銀行存摺及集保結算所存摺)、印鑑及各類密碼(含個人密碼及電子憑證)。如您的集保結算所存摺、印鑑及各類密碼不慎發生遺失、滅失或被竊等情事或您要辦理印鑑變更作業,或者是要註銷在富邦證券的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帳戶時,請於富邦證券營業時間內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富邦證券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四) 依法令規定富邦證券所屬員工(含營業員)不得保管您的印鑑、款項、存摺或有價證券,或與您有金錢或股票借貸
或代客操作之情事。
(五) 富邦證券收取之相關手續費
1.您委託買賣國內集中交易(含櫃檯交易)有價證券成交後,富邦證券得向您收取之手續費上限為成交金額千分之一點四二五。
2.您委託買賣國外有價證券相關手續費依富邦證券向主管機關申報牌告費率為準。
3.您委託買賣境內、外基金於申購前營業員會先與您說明各基金申購手續費之資訊。 (六) 交割事宜
1.您委託買賣國內集中交易(含櫃檯交易)有價證券成交後,應依規定於時間內完成款券交割,否則即為違約,富
邦證券將依法令規定申報違約及至他證券經紀商反向處理該有價證券,反向處理所得之款項抵充您應償付之債務及費用後,倘仍有不足,富邦證券得向您追償,另富邦證券並得向您收取按成交金額百分之七為上限之違約金。
2.您委託買賣國外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款劵均採事先圈存機制。
(七) 富邦證券提供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服務,並無收受存款,因而未納入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之保障範圍。 (八) 有價證券買賣屬於投資交易行為,您於交易前應充分了解其相關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匯率風險等)且最大風險有可能導
致本金損失至零。故建議您在從事交易之前,應審慎評估您的財務能力以及風險承擔能力。
(九) 申訴/客服專線:0000-000-000,您對富邦證券提供各項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或契約內容如有疑義可洽您專屬營業員或撥打申訴/客服專線,本公司將儘速為您釋疑。
※提醒您於簽約前務必詳閱富邦證券開戶契約條款暨各項風險預告書之內容,以保護您投資權益。
本人(即委託人)已詳實審閱本告知事項之內容且充份瞭解其意涵及交易模式,並同意富邦證券所提供之金融商品或服務有新資訊或相關法令有修正時,富邦證券得定期或不定期於對帳單、公司網頁及營業處所公告相關訊息。
四、電子式交易帳戶
(一)電子式交易帳戶委託買賣國內及外國有價證券同意書
委託人與富邦證券茲為以電話語音(僅限買賣國內有價證券)、網際網路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電子式交易型態之提供及使用,經雙方協議,同意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1.(同意書之適用範圍)
本同意書係富邦證券與採行電話語音、網際網路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人間之一般性共通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同意書之約定。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同意書。但個別契約對委託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2.(名詞定義)
本同意書名詞定義如下:
(1) 『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 『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3) 『電子訊息』:指富邦證券或委託人間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4) 『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5) 『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6) 『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 3.(電子簽章與發話顯示)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以網際網路委託時,應先在富邦證券完成開戶手續,所開立之帳戶需經取得使用密碼及下載安裝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憑證(CA 憑證)或加密工具後,始得進行電子式交易委託買賣且視為委託人本人親自下單,且委託買賣之電子訊息,富邦證券將依規定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
以電話語音委託時,委託人同意配合電信單位開放顯示發話端電話號碼,俾供富邦證券依規定記錄。 4.(電子訊息之辨識及確認)
富邦證券與委託人間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
5.(電子訊息之不執行)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富邦證券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1) 委託人傳送之電子訊息無法完整辨識其內容。
(2) 有相當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
(3) 依據電子訊息執行或處理業務,將違反相關法律或命令,或主管機關之函令、解釋等。
(4) 委託人有無法履行所委託事項交割義務之事實。 6.(電子訊息保存)
富邦證券對於委託人之買賣委託紀錄至少應保存五年,買賣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 7.(委託有效期限)
富邦證券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期限,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期限,若該委託實際交易日發生不可預期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股市休市,該筆委託即視為無效。
8.(資料安全)
富邦證券對於其資訊系統之維護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記錄及資料,並採加密機制傳送委託人之委託資料。
9.(保密義務)
富邦證券對於執行本同意書服務而取得之委託人資料,當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遵守處理個人資料有關法令暨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不得洩漏予無關之第三者。
委託人同意主管機關、富邦證券、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機構,及與委託人已有往來之金融機構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
10.(委託額度)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富邦證券得為符合風險管理之目的、資金額度、持股或其他有價證券投資法令限制等因素,適度降
低委託人得委託買賣之總金額或予以暫停委託。且富邦證券應提供委託人查詢委託額度。 11.(電子式交易的風險)
(1)委託人同意並了解因電子式交易在傳送資料上有著先天上的不可靠與不安全,透過電子式傳送資料隱含著中斷、延遲等危險,假如電子式交易服務在任何時候無法使用或有所延遲,委託人同意使用其它管道,例如電話或親臨富邦證券營業處所等方式確認,所有傳送資訊以富邦證券電腦系統接收到之資訊為準。
(2)委託人同意並了解採行電子式交易時,其用以登入之身分證字號及密碼適用其於富邦證券之各分公司所開立之所有帳號,並得以該組身分證字號及密碼,於其所開立於富邦證券之各分公司之任一帳號進行交易。
12.(電子傳輸系統運作困難時之通知與備援方式)
富邦證券平日即將無法執行電子式傳輸時所採之備援方式於網站上明顯公告周知,如遇電子傳輸系統運作困難或故障而無法立即修復時,應立即於所屬網站或其他相關媒體揭露該項訊息,並提醒委託人改採其他方式委託買賣。
13.(交易並非立即發生)
委託人同意並了解透過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因電子訊息的傳送過程必須花費一些時間,並非即時完成,故在市場價格快速變動時,不能保證下單撮合時間或更改、取消委託的結果與委託人預期相符。
14.(電子訊息之效力)
委託人確實了解電子交易方式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所列舉之委託方式具同等法律效力,委託人應依證券交易相關法令履行交割義務,如有違約交割情事,委託人願負擔相關之法律責任。
15.(責任限制)
富邦證券對於其處理委託人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在富邦證券合理的安全管理範圍外,因不可抗力事由(包括但不限天然災害、戰爭)致委託或更改委託遲延、造成無法接收或傳送,而不可歸責於富邦證券者,富邦證券不負賠償責任,委託人仍應依原委託買賣事項之實際成交結果履行交割義務。
委託人同意若委託人連續一段期間未於富邦證券交易達相當金額者,富邦證券得逕自停止提供委託人全部或部份之電子式交易服務,且前揭有關未達交易金額門檻之期間長短與交易金額條件,委託人同意富邦證券得隨時調整之。
16.(法規適用)
本同意書未特別規定之事項,富邦證券得援引現行相關法規、主管機關之函令解釋及證券經紀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辦理。
17.(法規適用)
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及相關公會公告事項及修訂章則等均為本同意書之一部分,本同意書簽定後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亦同。
18.(網站資訊責任)
委託人明瞭富邦證券網站及各交易管道所提供之資訊,係由第三資訊業者提供,僅供委託人參考,富邦證券不保證其即時性、正確性或完整性,委託人仍應依自己之判斷委託買賣,不得對富邦證券主張任何權利。
19.(保留事項)
委託人以電子式交易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前,應事先查閱富邦證券於網站上登載之最新通知、公告及系統狀況等資訊。委託人同意富邦證券網站之公告資訊僅供參考,無法逐一揭露所有與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有關之訊息,且富邦證券在相關資訊之取捨、編排、揭露方式或更新頻率,有隨時調整之權利。
(二)電子郵件寄送對帳單同意書
委託人於富邦證券開立之證券委託帳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委託人同意富邦證券得以資料加密、電子簽章簽署後之電子郵件方式寄送有價證券買賣對帳單,並取代現行依規定每月實體郵件寄送之對帳單。委託人並已詳閱且同意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 富邦證券得將委託人於富邦證券各分公司所開立之有價證券委託買賣帳戶(含國內證券交易、外國證券交易、或嗣後經主管機關開放之商品等)買賣有價證券之對帳單,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委託人所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
2. 委託人了解並同意富邦證券以電子郵件方式送出對帳單後,如有下列狀況者,視為已送達,與富邦證券無涉:
(1) 委託人指定寄送之電子郵件信箱空間不足,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
(2) 提供委託人電子郵件信箱服務之公司傳輸作業發生異常,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
(3) 其他非可歸責於富邦證券之事由,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
3. 委託人同意富邦證券以電子郵件方式送出對帳單失敗時,得改以實體郵件之方式寄送對帳單。 4.本同意書經富邦證券核對委託人簽章無誤後於次日起即生效力。
5.委託人如需終止本同意書須另以書面或以電子簽章方式線上申請,對帳單則改以實體郵件之方式寄送。
6.委託人同意富邦證券以憑證安控郵件機制處理電子式買賣對帳單之相關事宜。本同意書之效力,除富邦證券另有規定外,適用於委託人於富邦證券各分公司已開立或將來新開立申請之有價證券委託買賣帳戶買賣有價證券對帳單之寄送。 7.本同意書規定之事項,如因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變更或富邦證券認有修改之需要時,富邦證券得以書面通知委託人或以公告方式修改之,委託人絕無異議。
8.委託人以電子簽章方式線上簽署本同意書、終止本同意書,需使用富邦證券所簽發之電子憑證及密碼,為簽署本同意書、終止本同意書之認證,經核對電子憑證及密碼無誤時,即視為委託人親自所為;該電子憑證及密碼,委託人承諾應審慎保管,否則若因外洩至遭人冒用,無論委託人是否知情,其因此所生之ㄧ切責任,概由委託人自行負責。
(三)CA 憑證下載申請同意書
委託人於富邦證券開立電子式交易帳戶,茲為電子交易憑證(以下簡稱 CA 憑證)相關事宜,委託人同意遵守下列事項: 1.委託人同意配合富邦證券辦理 CA 憑證下載作業,並遵守主管機關及富邦證券之規定。
2.委託人同意使用富邦證券網路下單認證系統,及富邦證券所委任之臺灣網路認證公司所提供之認證機制。
3.委託人同意於簽署本同意書後完成 CA 憑證之下載,並保證委託人為此 CA 憑證之唯一使用者,且負有妥善保管 CA 憑證帳號及密碼之責。x CA 憑證遭委託人以外之人獲悉、占有或發生遺失盜用等情事,委託人應立即通知富邦證券處理,於富邦證券受理變更或進行相關處置前委託人帳戶之交易,委託人應履行交割義務並負完全責任。
4.委託人瞭解 CA 憑證係由富邦證券向臺灣網路認證公司註冊後所簽發之憑證,分為私鑰及公鑰,私鑰應由委託人妥善保管,嚴禁洩漏於他人,公鑰則作為富邦證券驗證私鑰之憑據。除委託人首次向臺灣網路認證公司申請核發憑證所需之費用由富邦證券負擔外,其後申請憑證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自行負擔。
5.委託人瞭解富邦證券不負私鑰管理之責,委託人於取得 CA 憑證後,應立即進行憑證備份,並妥善保存私鑰,避免遺失。
0.XX 憑證之使用期間自委託人向富邦證券申請之日起一年內有效。委託人應於 CA 憑證到期前主動至富邦證券電子交易平台辦理憑證線上展期。
7.委託人之 CA 憑證若因故損毀或遭委託人以外之人獲悉、占有或發生遺失盜用、密碼遺忘等情事,委託人應立即致電富邦證券客服專線辦理憑證註銷,辦理註銷後,始得向富邦證券重新申請 CA 憑證。
8.關於 CA 憑證各項用途,以富邦證券及臺灣網路認證公司網站之公告為準。
9.委託人同意若委託人連續一段期間未於富邦證券交易達相當金額者,富邦證券得逕自停止提供委託人全部或部份之電子式交易服務,且前揭有關未達交易金額門檻之期間長短與交易金額條件,委託人同意富邦證券得隨時調整之。
五、『集保 e 存摺』投資人同意書及告知聲明
歡迎您使用「集保 e 存摺」,為確保您的權益,請您注意下列事項:
您申請之「集保 e 存摺」請下載安裝在您本人使用之行動裝置內,如您下載於非本人使用之行動裝置,則任何透過「集保 e 存摺」行使權利之行為,均對您發生法律效力。
您透過富邦證券申請安裝「集保 e 存摺」所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Email)及手機號碼,富邦證券將提供予集保結算所作為「集保 e 存摺」開通碼、驗證碼及相關權益之通知。有關該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的與範圍,及您的權利事項與行使方式,請詳見「集保 e 存摺」安裝之使用同意書及告知事項,或集保結算所網站。
六、國內有價證券
(一)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書
委託人茲依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之規定,委託富邦證券在證券交易所市場內買賣證券,除於實際委託買賣時另行通知每次委託買賣證券名稱、數量及委託買賣證券之條件,由富邦證券依照規定填寫委託書外,特先簽訂本契約,並願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1.證券交易所之章程、營業細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有關公告事項、修訂章則等,主管機關、集保結算所、券商公會之規約及其他相關法令章則、公告函釋,均為本契約之一部份,本契約簽訂後,上開法令章則、公告函釋等,如有修正者亦同。
2.委託人就委託買賣、交割等相關事宜,委由代理人為之者,應出具授權書,且其代理權之限制或撤回,除載明於授權書
或撤回書並經送達富邦證券者外,不得對抗富邦證券。
3.富邦證券應依委託人或其代理人之書信、電報、電話、電子式交易型態或當面委託,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委託方式,據實填寫委託書或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依據委託書或委託買賣紀錄所載委託事項及其編號順序執行之。電子式交易型態係指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線路及其他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之電子式委託買賣方式。
富邦證券基於風險控管、及與委託人往來狀況之事由,得限制或拒絕委託人之委託(包括但不限於自違約結案公告日起三個月內僅得賣出了結庫存且須提供足額擔保等)。委託人並同意如違反契約未逾一年再次違反,將依前述規定或富邦證券之違約通知辦理。
4.被授權人須先取得委託人之授權書,方得代辦委託買賣及在業務憑證上簽章。
委託人或其代理人之委託買賣,因非可歸責於富邦證券之事由而致生錯誤者,富邦證券不負其責。
富邦證券不得以電腦設定群組方式受託買賣有價證券,並應依下列買賣委託方式製作委託書及買賣紀錄: (1)非電子式交易型態
①當面委託由委託人或其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當面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應填寫委託書並自行簽章。
②委託人或其代理人或被授權人以書信、電報、電話或其他經證券交易所同意之方式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由富邦證券受託買賣人員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採書面者應簽章;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者,如能執行受託買賣分層負責暨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人員,得免逐一列印委託書。
(2)電子式交易型態
①委託人以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富邦證券方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
②委託紀錄應含委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價格(限價或市價)、數量、買賣別、有效期別(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姓名或代碼、委託方式等內容。
③委託人以網際網路委託者,其委託紀錄之內容,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以語音委託者,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
富邦證券受理非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且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或受理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受託買賣人員簽章。但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及簽章: (1)使用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2)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3)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富邦證券與採非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人之成交回報方式得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
除語音委託外,富邦證券與採行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人間,其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採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者。
(2)符合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豁免條件者。
富邦證券受理委託人委託於當市開市前三十分鐘內或收市前一段時間內之委託買賣,申報證券交易所後,如有大量撤銷或變更申報之情形,證券交易所得通知富邦證券於受託買賣時向委託人預先收足款券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5.委託人或其代理人得以書面通知富邦證券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以原委託事項尚未由富邦證券執行成交且得撤銷或變更之情形者為限。
6.委託人如為法人、其他機構或特定自然人,於其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得授權富邦證券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並依規定保存客戶授權委託紀錄。富邦證券得接受特約有效期限之委託。
富邦證券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日期,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日期。
7.富邦證券對於委託人委託買賣證券事宜,應遵守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定。
8.委託人除法令章則另有規定者外,應開設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及經富邦證券指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富邦證券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後,始得委託買賣證券。
委託人委託買賣證券,應於託辦時或規定之交付期限前,將交割證券或交割代價存入委託人之前項帳戶。
9.委託人委託買賣證券成交後,應依照富邦證券依據有關法令章則所訂定之手續費率如數給付手續費。
10.富邦證券於受託買賣時,如有違反證券交易所章程或營業細則或公告有關規定者,視為違背本契約,委託人應立即書面報告證券交易所查明處理之。
11.委託人不按期履行交割代價或交割證券時,即為違約,富邦證券應依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申報違約,並代辦交割手續,富邦證券得以相當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七為上限收取違約金。委託人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因遲延交割產生之借券、代付款項及其他相關費用時,應於完成交割時一併返還富邦證券。
委託人違約時,富邦證券得暫緩終止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及註銷委託買賣帳戶,於違約申報後之次一營業日開始三個營業日期間,接受委託人將其持有之有價證券撥轉至富邦證券違約專戶賣出,返還違約債務及費用。
委託人於前揭暫緩期間返還債務及費用,並經富邦證券申報違約結案後,得繼續沿用原有帳戶交易;委託人逾期未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者,富邦證券應即終止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及註銷委託買賣帳戶。
富邦證券依第一項規定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應於確定委託人違約之日開始委託他證券經紀商在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予以處理;此項處理所得抵充委託人因違約所生債務及費用後有剩餘者,應返還委託人,如尚有不足,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委託人之財物扣抵取償,如仍有不足,得向委託人追償。
富邦證券依第一、四項規定處理後,應即依「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報,並通知委託人。
富邦證券依第一項規定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屬同一違約期間之合計張數達該標的證券已發行股數百分之五以上且達該標的證券申報違約前二十交易日之日平均量以上之情事者,富邦證券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1)於確定委託人違約之次一營業日開始連續三個營業日,如無法全部反向處理完畢,經與委託人雙方達成協議或通知委託人,富邦證券得視市場狀況,依協議或通知內容,於一百八十天內予以反向處理完畢,並將協議或通知之情事函報證券交易所備查。
(2)委託人與富邦證券協議訂定價格以為計算損益依據者,應將雙方達成協議之協議書函報證券交易所備查。
12.富邦證券因委託買賣關係所收受委託人之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予委託人之款項,得視為委託人對於富邦證券因交易所生之債務而留置,非至委託人償清其債務後不返還之。
13.委託人及富邦證券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委託人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委託人得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等之規定程序辦理。
14.如遇有法定終止契約之原因發生時,富邦證券及委託人均得終止本契約,又委託人如連續三年未曾委託買賣,富邦證券亦得終止本契約。
15.富邦證券如有任何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電子方式、電話、簡訊、郵寄、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一:請注意本金融服務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二:本契約粗標題部分為金融消費者需特別留意之重要內容請消費者詳閱。
(二)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
委託人茲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向富邦證券開戶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特此簽訂本契約,願與富邦證券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1.櫃檯買賣中心之「業務規則」、規約及隨時公告事項及修正章則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2.櫃檯買賣依經紀或自營方式,以議價或等價、等殖成交方法為之。其以經紀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後依規定收取手續費;其以自營方式為櫃檯買賣者,不得收取手續費。
富邦證券為櫃檯買賣時應收之手續費,不得以一部或全部給付買賣有關之介紹人作為報酬。但符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1)依契約給付國外經當地國主管機關註冊允許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者。
(2)依共同行銷業務簽訂契約給付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前項第一款所稱當地國,由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
3.富邦證券必須依據委託人或其代理人之書信、電報、電話、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其他經櫃檯中心同意之交易型態或當面委託,方得填、印製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七條所規定之委託書承辦之。委託人或其代理人買賣證券以電話、書信、電報或其他經櫃檯中心同意之交易型態委託者,由富邦證券受託買賣業務人員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印製買賣委託紀錄並簽章。富邦證券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者,如能執行受託買賣分層負責暨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人員,得免逐一列印委託書,但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受託買賣人員簽章。委託人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富邦證券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但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經辦人員及部門主管簽章,委託紀錄應含委託人姓名或帳號、委託時間、證券種類、價格(限價或巿價)、股數或面額、買賣別、有效期別(當日有效、立即成交否則取消、立即全部成交否則取消)、受託買賣業務人員姓名或代碼及委託方式等。
委託人以網際網路委託者,其委託紀錄之內容,富邦證券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委託人以語音委託者,富邦證券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能,記錄其來電號碼。
富邦證券與採非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人之成交回報方式得採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
除語音委託外,證券經紀商與採行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人間,其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採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者。
(2)符合櫃檯買賣中心「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T ACCESS)作業要點」豁免條件者。
富邦證券受理電話、書信、電報或其他經本中心同意之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且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或受理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其買賣委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買賣委託紀錄:
(1)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
(2)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3)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且未逐一列印者,應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儲存。
富邦證券受託買賣之電腦連線作業,富邦證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因戰爭、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發生,至阻礙電腦連線之正常作業,而不可歸責於富邦證券者,富邦證券不負賠償責任。
富邦證券受理委託人委託於當市開市前三十分鐘內或收市前一段時間內之委託買賣,申報櫃檯中心後,如有大量撤銷或變更申報之情形,櫃檯中心得通知富邦證券於受託買賣時應向委託人預先收足款券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4.委託人如係法人或特定自然人,於該客戶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得授權富邦證券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富邦證券並應依規定保存客戶授權委託紀錄。富邦證券得接受預定有效日期之委託;富邦證券接受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應與委託人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日期,其中網際網路委託者,富邦證券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日期。
5.富邦證券以經紀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時製發買賣報告書交由委託人簽章(委託人已簽立給付結算款券轉撥同意書或依法令規章得以匯撥(匯款)方式收受或交付價金者,得免簽章),富邦證券應收受或交付委託人之價金,除依法令規章得以匯撥(匯款)方式收受或交付價金者外,一律透過委託人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辦理;其應收或交付委託人之有價證券並依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業務操作辦法辦理。
富邦證券以經紀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託辦時或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向委託人收取買進證券之價金或賣出之證券或依「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收取買賣沖銷後之差價。但委託人如為境外華僑或外國人者,富邦證券向櫃檯買賣中心申報遲延給付結算,應依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富邦證券接受信用交易之買賣委託,應於託辦時或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向委託人依規定收取融資自備價款或融券保證金。
6.富邦證券以自營方式為櫃檯買賣者,應於成交時製發買賣成交單、給付結算憑單及交付清單(如為現券交付者)交由委託人簽章,並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結算價款,收付有價證券,或自行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業務操作辦法有關規定為有價證券之給付。
7.委託人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富邦證券即依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
作業要點」規定申報違約,代辦給付結算手續,並得向委託人收取相當成交金額百分之七為上限之違約金。
委託人如為境外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委託人因遲延給付結算產生之借券、代付款項及其他相關費用時,應於完成給付結算時一併返還富邦證券。
委託人違背給付結算義務時,富邦證券得暫緩終止開戶契約及註銷其帳戶,於違約申報次一營業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接受委託人將其持有之有價證券撥轉至富邦證券違約專戶,以雙方約定價格委託賣出,以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
委託人於前項期間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並經富邦證券申報違約結案後,得繼續沿用原有帳戶交易。委託人逾第三項期間未清償違約債務及費用者,富邦證券應即終止開戶契約及註銷其帳戶。
富邦證券依第一項規定承受之有價證券或款項,至遲應於委託人違約後第一營業日在富邦證券開立之違約專戶予以處理,處理所得抵充委託人因違約所生之債務及費用後有剩餘者,應返還委託人;如有不足,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委託人之財物予以抵扣取償,如仍有不足,再向委託人追償。
符合業務規則第四十五條之四規定之交易帳戶或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越權交易違約,若逾第三項期間未結案者,受託證券經紀商應併同該營業處所其他帳戶予以終止開戶契約及註銷其帳戶。但於第三項期間未結案前同營業處所未違約之帳戶則依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越權交易或信託業者開立之信託專戶發生違約,委任人名下其他帳戶或信託業者於受託證券經紀商其他營業處所及其他證券經紀商之信託專戶,均不受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但信託專戶其受託人為非信託業者發生違約,則該受託人名下其他信託專戶依業務規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富邦證券依第一項及第六項規定處理後,應即依櫃檯買賣中心「櫃檯買賣證券經紀商申報客戶遲延給付結算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報,並通知委託人。
富邦證券依第六項規定承受之有價證券,屬同一違約期間之合計張數達該標的有價證券已發行股數或面額百分之五以上且達該標的有價證券申報違約前二十交易日之日平均量以上之情事者,得採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1)於確定委託人違約後第一營業日開始連續三個營業日,如無法全部反向處理完畢,經與委託人達成協議或通知委託人,富邦證券得視市場狀況,依協議或通知內容,於一百八十日內予以反向處理完畢,並將協議或通知之情事函報櫃檯買賣中心備查。
(2)雙方協議訂定價格以為計算損益依據者,富邦證券應將達成協議之協議書函報櫃檯買賣中心備查。
富邦證券因委託買賣關係所收委託人之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與委託人之款項,得視為就委託人對於富邦證券交易所生債務之留置,於委託人清償其債務前得不返還之。
8.任一方如有違反櫃檯買賣中心有關櫃檯買賣之章則、公告之規定者,視為違背開戶契約;他方當事人應於給付結算日起五日內檢附憑證,以書面報告櫃檯買賣中心處理。
9.雙方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應依證券交易法關於仲裁之規定辦理。
10.委託人若連續三年未為櫃檯買賣者,富邦證券得通知委託人終止本契約。
11.富邦證券如有任何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電子方式、電話、簡訊、郵寄、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12.本公司基於風險控管得限制或拒絕委託人之委託(包括但不限於自違約結案公告日起三個月內僅得賣出了結庫存且須提供足額擔保等)。委託人並同意如違反契約未逾一年再次違反,將依前述規定或富邦證券之違約通知辦理。
※一:請注意本金融服務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二:本契約粗標題部分為金融消費者需特別留意之重要內容請消費者詳閱。
(三)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契約書
委託人茲向富邦證券申請開設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以下稱保管帳戶),並同意共同遵守下列契約條款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集保結算所業務操作辦法、相關作業配合事項或要點等業務章則及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與櫃檯買賣中心相關法令及章則,修正時亦同。
1.委託人向富邦證券申請開設保管帳戶時,應詳實填寫開戶申請書所列之有關資料,並留存印鑑或簽名式樣。委託人於辦理集中保管有價證券領回、帳簿劃撥交割及轉撥等事宜,均應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
2.委託人於富邦證券開設保管帳戶後,除集保結算所另有規定者外,由富邦證券發給證券存摺。前項證券存摺應由委託人收執並妥慎保管。
3.委託人得於檢附買賣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後,委託富邦證券將屬於委託人本人所有,且非屬緩課股票之有價證券以富邦證券名義送存集保結算所。
另委託人送存零股股票時應依規定之收費標準負擔零股送存合併及領回分割之手續費用。
4.委託人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餘額,以富邦證券委託人帳戶記載餘額為準,但能證明其記載餘額錯誤者,不在此限。委託人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富邦證券得以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返還之。
5.委託人以富邦證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依委託人帳簿記載餘額分別共有。
6.委託人於委託買賣成交後,辦理有價證券之交割,應先以帳載餘額辦理帳簿劃撥交割。
7.委託人以富邦證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就該有價證券所為之帳簿劃撥及領回,均應經由同一帳戶辦理。
8.委託人辦理有價證券送存時應填具『現券送存申請書』連同證券送經富邦證券核對無誤後,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9.委託人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應提示證券存摺並填具『存券領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經富邦證券核對無誤後,即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10.委託人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辦理賣出交割時,除已辦妥交割單據免簽章手續者外,應提示證券存摺並以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為劃撥交割之確認。
11.委託人申請將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轉撥至其他證券商該委託人之帳戶,應於集保結算所規定證券商作業時間內,提示證券存摺,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或簽名式樣至富邦證券辦理。
富邦證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即辦理證券存摺登錄。
12.委託人開設保管帳戶後,其有價證券之送存、領回、劃撥交割及轉撥等,除未發給證券存摺外,富邦證券一律於證券存摺登載。本契約書有關證券存摺提示及掛失補發之規定,於未發給證券存摺之客戶,不適用之。
13.委託人申請註銷保管帳戶時,應填具申請書向富邦證券申請。
委託人與富邦證券所訂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終止時,富邦證券得視客戶需要結清其帳戶有價證券餘額後註銷其帳戶。 14.委託人開設保管帳戶後,若其開戶申請書所列之資料內容有變更時,委託人應即時將記載變更事項及加蓋原留印鑑或
簽名式樣之通知書送交富邦證券,憑以辦理變更帳簿資料記載。
委託人怠於辦理前項之變更通知,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時,應由委託人自行負責。
15.委託人擬更換或遺失原留印鑑式樣之印章時,應即時向富邦證券申請辦理變更印鑑手續。委託人怠於辦理變更原留印鑑手續,致使其權益遭受損害時,應由委託人自行負責。
16.委託人之證券存摺遺失時,應即向富邦證券申請掛失補發證券存摺手續。
17.委託人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倘因天災地變或不可抗力之情事,未能即時返還時,富邦證券得延遲返還或暫緩受理委託人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
18.委託人送存之有價證券,有瑕疵或有法律上爭議時,應即以無瑕疵之有價證券更換,或由富邦證券逕行核減帳戶記載餘額。
委託人領回之有價證券,有瑕疵或有法律上爭議時,富邦證券應即以無瑕疵之有價證券更換。
委託人送存之債券如附有已剪下之未到期息票或未到期息票張數不足或附有已到期息票之情事者,富邦證券得拒絕接受,事後發現者亦得通知委託人本人更換或補正。
19.委託人以富邦證券名義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遇該有價證券還本付息或發行公司為召開股東會或受益人大會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應辦理過戶時,以申請書所列通訊地址為準,但委託人有申請變更者,以變更後之通訊地址為準。
委託人於不同證券商處分別開戶,填列之通訊地址有二種以上者,辦理過戶時以最新通訊地址為準。
20.委託人應於富邦證券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由富邦證券委託集保結算所準用前條規定將存款帳號提供相關機構,據以辦理有價證券股息或紅利之分派、受益憑證買回、轉換公司債贖回/賣回、存託憑證兌回、債券還本付息及其他與款項撥付有關之作業。
21.委託人於法令核准範圍內以電子方式申請辦理本契約書相關作業時,有關身分、意思表示之辨識與確認及申請文之簽署,應遵守電子簽章法規定,且不適用本契約書有關印鑑或簽名式樣及證券存摺之規定。
(四)聲明書
委託人同意,凡以委託人留存之同式印鑑樣式辦理之有價證券委託買賣、交割及契約有關事項之變更(如變更地址、電話等)均視同委託人之行為;該印鑑若遺失或變更等情事時,委託人願即向富邦證券辦理變更手續,於未完成變更前就上開事項所生之問題,委託人願自行負責。
另委託人聲明願遵守證券法令之規定,不將原留印鑑、款項、存摺(含一般銀行存摺與集保證券存摺)或有價證券交由富邦證券員工保管或與其有借貸金額或股票情事及媒介,否則因此所生之糾葛或損害,願自行負責,概與富邦證券無涉。特立此聲明為憑。
(五)櫃檯買賣確認書
委託人與富邦證券簽訂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時,已明瞭下列事項並願遵守富邦證券及櫃檯買賣中心公佈之章則、公告及其他相關規定,進行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相關事宜。
1.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係以委託人自己之判斷為之。
2.委託人已充份瞭解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程序、給付結算應盡之義務及責任等相關規定。
(六)交割款券轉撥同意書(含櫃檯買賣)
委託人同意將委託富邦證券買賣有價證券之款券交付或受領,由委託人於富邦證券委託代理收付股款金融機構之劃撥交割帳戶及有價證券集中保管之帳戶,逕行與富邦證券轉撥收付,並依規定辦理集保證券存摺補登。富邦證券應於交割前,將委託人委託買賣之有價證券種類、數量、價金及轉撥日期等通知委託人或委託人指定之特定人。(委託人並充分知悉證券商受託契約準則及委託人買賣證券注意事項等證券相關法規規定。委託人信用交易買賣之交割款券作業,除證券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亦比照前項辦理)。
(七)有價證券現股當沖交易申請書
1、應付當日沖銷券差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
委託人與富邦證券茲就有價證券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之券差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事宜,簽訂本契約如后: (1)法源
委託人與富邦證券基於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所生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交易法令、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集保結算所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及本契約之規定辦理;上開規定嗣經修訂變更者,亦同。
委託人同意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集保結算所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委託人個人借券相關資料,並由富邦證券將前開資料傳送至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集保結算所及證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
(2)借貸標的
委託人得出借予富邦證券或向富邦證券借入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為當日沖銷交易之上市(櫃)有價證券。富邦證券向委託人借入有價證券時,應以適當方式通知並經委託人同意。
(3)借貸期間
富邦證券依本契約向委託人借入有價證券時,其借貸期間為借券成交日起算一個營業日,富邦證券未能如期完成當日沖銷券差之強制買回作業時,則借貸期間延至富邦證券辦理該作業完成日止。
委託人向富邦證券申請借入有價證券者,其借貸期間計算方式同前項規定。出借方不得要求借入方於前述借貸期間提前還券。
(4)借券費用及手續費
任一方向他方借入有價證券,借入方應給付借券費予出借方;借券費以借貸標的於借券期間之每日收盤價格乘以借貸
數量乘以費率計算之。
前項借券費於還券次一營業日給付並得以新台幣或經富邦證券同意之貨幣為之。富邦證券辦理有價證券出借或借入,得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之借券費率及手續費,富邦證券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布。 (5)轉讓方式及限制
任一方出借或借入有價證券者,其交付及返還應採帳簿劃撥方式辦理。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之股票)不得借入及出借該發行公司之股票。該等人員將該發行公司之股票交付信託,亦不得出借。
(6)權益補償
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任一方就所借入之有價證券於借貸期間所生之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等,應償還出借方並配合辦理相關事宜,或由雙方另行約定以現金償還。
(7)違約
委託人向富邦證券借入有價證券,應於富邦證券辦理強制買回還券之次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清償因此所發生之強制買回價格差額及相關費用,如逾期未清償,富邦證券將申報委託人違約,並依雙方所簽訂之受託買賣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進行後續追償及相關處置。
(8)權利義務之移轉
雙方基於本契約所生債權債務,除委託人死亡或富邦證券因合併、營業讓與外,不得移轉由第三人承受負擔。 (9)契約之終止
委託人有(7)所定情事、委託人死亡者,或任一方因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等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者,本契約當然終止。
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但於雙方借貸交易未了結時不得為之。 (10)爭議處理
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進行訴訟。
2、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
x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係依據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之。委託人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前,應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1)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係指委託人與富邦證券約定就其同一受託買賣帳戶於同一營業日,對主管機關指定之上市(櫃)有價證券,委託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成交後,就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之普通交割買賣,按買賣沖銷後差價辦理款項交割。
(2)得為當日沖銷交易之上市(櫃)有價證券,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依相關章則公告變更交易方法、處置有價證券者,不得為當日沖銷交易標的。
(3)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以普通交易收盤前之買賣間及普通交易收盤前之買賣與盤後定價交易間之反向沖銷者為限。 (4)零股、鉅額買賣、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四條之交易及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採議價方式及依第三十九條規定之交易,不適用當日沖銷交易。
(5)委託人現券賣出有價證券,委託數量超過保管劃撥帳戶餘額與當日現款買進成交數量之總和,若無法反向現款買進沖銷時,除更改交易類別外,依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第三章「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作業」規定辦理,即富邦證券向其他客戶借入證券後轉出借予委託人,或由他家證券經紀商向其客戶借入,轉出借予富邦證券,再出借予委託人以辦理交割。
富邦證券若未能依前項規定出借有價證券予委託人,則須於現券賣出後次一營業日委請證券金融公司代理標借及議借。標借及議借程序取借之有價證券數量仍有不足時,就不足之數量依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或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由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為其辦理交割需求借券。
另委託人現券賣出後次一營業日,須由富邦證券強制買回以供還券。若次一營業日無法全數買回,須自次二營業日起持續全數買回為止。委託人依前述方式繼續借入未完成強制買回之有價證券數量。
(6)得為當日沖銷交易之有價證券,遇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時,自停止過戶日開始前五個營業日起停止先賣出後買進當日沖銷交易及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作業。但發行公司停止過戶之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不在此限。
前項營業日為交易日,但發行公司停止過戶開始日訂於農曆春節前最後交易日後之第二個交割日(含)至農曆春節後第二個交易日(含)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①當停止過戶開始日訂於農曆春節前最後交易日後之第二個交割日時,則最後交易日後之第一個交割日列入營業日計算。
②當停止過戶開始日訂於農曆春節假期或農曆春節後第一個交易日時,則最後交易日後之二個交割日皆列入營業日計算。
③當停止過戶開始日訂於農曆春節後第一個交易日後之例假日與第二個交易日時,則最後交易日後之第一個交割日列入營業日計算。
(7)委託人於從事當日沖銷交易前,應評估自身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及投資經驗,並考量下列風險:
①投資風險:委託人若選擇價格波動性較高之有價證券從事當日沖銷交易,應衡量價格波動所帶來之投資風險。
②交易成本:委託人應瞭解交易次數頻繁所產生之相關交易成本。
③無法反向沖銷風險:
●現款買進後未反向現券賣出:委託人應評估買入有價證券,若無法反向賣出沖銷時,屆期須另行具備足額價款辦理交割之風險。
●現券賣出後未反向現款買進:委託人應評估現券賣出後未反向現款買進時,所發生之當日沖銷券差借券、標借或議借、交割需求借券等各項費用、強制買回還券之價格差額及其他費用,均由委託人負擔。
(8)富邦證券得視情形向委託人預收足額或一定成數之款券。預收款券之作業方式準用富邦證券受託買賣預收款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9)富邦證券應於每日收盤後,就委託人當日沖銷交易後之損益,評估增減其單日買賣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
(10)富邦證券對其委託人前月份當日沖銷交易累計虧損達其單日買賣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二分之一時,應暫停其從事當日沖銷交易。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富邦證券於委託人提供適當財力證明後,重新評估其單日買賣額度或當日沖銷額度。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從事當日沖銷交易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
除需於交易前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需有所了解,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當日沖銷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
委託人同意富邦證券對委託人於當日同一帳戶委託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成交後,就相同數量部分,得逕行辦理相抵交割,委託人無須逐筆申請。委託人如不欲沖銷,應於成交日收盤前為不予相抵交割之聲明。
委託人現券賣出之委託數量超過保管劃撥帳戶餘額與當日現款買進成交數量總和,如未能反向現款買進沖銷,同意富邦證券於現券賣出後次一營業日起,透過富邦證券之總公司「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強制買回有價證券以供應付現股當日沖銷借券、標借及議借或交割需求借券之還券,對於強制買回有價證券之價格及時間,不得提出異議。
註.非專業機構投資人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始可現股當沖: 1.已開立信用帳戶。
2.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 3 個月且最近一年內成交紀錄 10 筆(含)以上。
(八)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交易申請書(以經紀業務方式辦理)
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以下稱甲方),茲為委託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特簽訂本契約書,雙方並承諾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定義、依據及補充規範)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辦理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業務,係指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按甲方依本契約指定之條件及買進日期,以定期定額經由綜合交易帳戶買進約定標的,於成交後分配至甲方保管劃撥帳戶,
成交價格為乙方以交易日當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全部成交數量及成交金額之加權平均價格。
乙方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業務,應依證券交易法令、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作業辦法(以下簡稱定期定額作業辦法)及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券商公會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規定辦理。
前項證券交易法令、作業辦法、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嗣有修正者,雙方權利義務概依修正後之規定定之。
本契約未約定且前項證券交易法令、作業辦法、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亦未規定之事項,由甲乙雙方依誠信原則協議定之。
第二條(投資標的種類及投資約定方式)
甲方委託乙方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應於乙方選定之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組合商品(組合商品是含 2檔以上的有價證券做為定期定額扣款標的)範圍內,自行指定投資標的、投資金額或數額等相關條件,詳如『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業務客戶投資標的約定書』(以下簡稱約定書)。
約定書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若有更改變動者,甲方應另行簽定約定書通知乙方,除雙方另有約定生效日外,經乙方受理後翌日始生效力。惟如因法令變更、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等因素而致無法投資約定標的時,不在此限。
乙方選定之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範圍若有更改變動者,乙方應揭示於乙方營業場所或登載於網站或以對帳單通知甲方;但其更改變動者如為甲方已指定之投資標的者,乙方應通知甲方,如甲方未於收受通知後三日內向乙方變更其自行指定之投資標的或為其他意思表示者,乙方得終止該標的之定期定額買進委託。
甲方指定之標的有停止買賣或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依相關章則公告變更交易方法或列為處置有價證券者,乙方應於定期定額交易日停止買進該等證券,如因此停止買進連續達三次,乙方得終止該標的之定期定額委託買進。
第三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及扣款金額之計算)
甲方委託乙方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甲方同意授權指定之金融機構,依甲方指定之買進日自甲方之證券款項劃撥帳戶進行預收扣款轉帳付款作業並將轉帳款項撥入乙方證券交割專戶(或圈存款項作業),作為甲方委託乙方買入投資標的之金額(包括投資金額及證券交易手續費)。
甲方證券款項劃撥帳戶於指定買進日之前一營業日應有足夠之金額(含投資金額及證券交易手續費),並同意轉帳機構進行預收扣款轉帳付款之日(或圈存款項之日),即為投資標的之委託交易日。
如因轉帳機構之電腦轉帳系統故障、電信中斷或有其他不可抗拒事故,未能於所定日期進行預收扣款轉帳付款作業 (或圈存款項作業)時,甲方同意順延至轉帳機構電腦修復正常運作、電信中斷或不可抗拒事故消失之營業日進行預收扣款轉帳付款作業(或圈存款項作業),並以該日為該投資標的委託交易日。
甲方指定之定期定額買進日如非市場交易日,以致該筆交易指示無法執行時,該筆交易順延至次一交易日辦理。
甲方同意所指定證券款項劃撥帳戶餘額不足支付投資金額及證券交易手續費時,甲方當期所指定之全部定期定額買進委託均視為取消,乙方將不予執行。
甲方證券款項劃撥帳戶經連續扣款三次不成功,乙方得停止執行甲方全部定期定額之買進委託。第四條(委託人應負擔之費用)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辦理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業務,甲方應負擔證券交易手續費用。
前項費用,乙方應揭示於乙方營業場所或登載於網站。第五條(證券商買進不足額之處理方式)
甲方委託乙方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時,乙方不擔保甲方委託投資標的一定成交,若於乙方依約定下單當日無法順
利成交時,甲方同意乙方無息返還甲方未成交之原始金額及手續費(或解除為交付而圈存保留之款項)。
若乙方接受不同委託人委託定期定額於同日買進之相同投資標的無法全數成交時,甲方之成交數量將視同一日不同委託人委託金額之比例,按乙方當日成交之數量中分配計算,乙方並將返還甲方未成交部分之金額及手續費(或解除為交付而圈存保留之款項)。
第六條(定期定額最低金額及股數)
甲方委託乙方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同意每筆投資最低扣款金額或最低股數依約定書辦理。第七條 (契約之生效日期及變更)
本契約於甲乙雙方共同簽署時生效。
本契約內容如有修正必要,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得以書面、電子媒體方式通知甲方或於乙方網站以公告方式調整之,甲方若未於前揭通知或公告日後五日內以書面向乙方表示異議時,則修訂之條款自前開通知或公告當日起生效。
第八條(契約之終止)
除依主管機關指示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契約即為終止:一、任一方以書面或電子媒體方式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者。
二、任一方如有違反本契約之規定,經他方通知 30 日之期間補正而未補正者,他方得以書面或電子媒體方式通知終止本契約。
三、任一方發生:
(一)受破產宣告;
(二)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停業或撤銷廢止營業許可、公司登記之處分,或乙方自行停止或遭主管機關處分停止辦理本項業務;
(三)自行解散、停業或歇業;
(四)經法院宣告重整前緊急處分或重整、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而尚未恢復往來;
(五)死亡或其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者。
四、甲乙雙方間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終止者。
本契約之終止,不影響甲乙雙方於本契約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義務。第九條(權益事項變更之通知)
甲方提供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地址或通訊處所、聯絡方式(電話或傳真號碼)、印鑑、組織或代表(理)人等基本資料有變更時,應由甲方本人或授權之代理人儘速將其變更情事依雙方約定之適當方式通知乙方。於甲方通知乙方並完成相關變更手續前,甲方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乙方。
第十條(通知方法及送達時點)
本契約相關之意思表示、觀念通知或交付,應以親自遞送、郵遞、電子媒體、傳真或其他經雙方當事人約定之適當方式為之。
甲、 乙雙方依本契約所定方式所為之通知或交付,其送達時點如次:
一、以「郵寄函件」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通訊地址發出,並經通常之郵遞時間時,視為送達。
如函件遭任何原因退回(包括但不限於拒收、招領逾期、遷移不明或查無地址等),則以該函件付郵之日視為送達日。
二、以「傳真」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傳真號碼發出,並收到傳真機通訊紀錄之確認時,視為送達。
以「電子媒體」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電子傳輸設施發出且未接獲退回或發送失敗之訊息時,於發出時視為送達。
以「親送面交」方式為之者,送交時視為送達。第十一條(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等之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若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者,任ㄧ方當事人就他方當事人於爭議過程所提出之申請及各種說明資料或協商讓步事項,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該他方當事人同意者外,不得公開。
===================================================================================================
※一:請注意本金融服務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二:本契約粗標題部分為金融消費者需特別留意之重要內容請消費者詳閱。
※三: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 甲方已於合理時間內,自行審慎詳閱乙方所提供之說明文件,充分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並基於獨立之判斷後,交由乙方依約執行。
(二) 甲方委託乙方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已清楚知悉並同意由乙方決定買進之價格及時間,惟所生之投資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分擔損失。
(三) 甲方同意乙方得將甲方委託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業務相關資料提供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集保結算所及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所需。
(九) 證券商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贖基金(委託買賣基金契約)
一、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同意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以乙方名義,使用集保結算所境內基金平台為甲方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辦理申購、買回或轉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以下合稱境內基金)。
二、 甲方委託乙方申購、轉換之境內基金,以依乙方之商品適合度政策,評估甲方足以承擔該境內基金風險者為限。 三、 甲方委託乙方辦理境內基金申購前,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或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辦理開戶手續、填留印鑑卡及其基本
資料並檢附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四、 交易指示及計價基準:
1. 甲方委託境內基金申購、買回、轉換之交易指示,應於乙方所規定之交易截止時間以前為之,如逾前開時間、遇 例假日或該境內基金暫停交易,則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指示。
2. 甲方委託乙方申購境內基金時,以乙方收足申購總金額及其他申購所需文件之當日視為申購日,並以申購日之境內基金淨值為計算基準,計算甲方申購之境內基金受益權單位數。
3. 甲方委託買回境內基金受益權單位數時,除境內基金公開說明書另有規定外,以甲方買回交易指示到達乙方之次ㄧ營業日之境內基金淨值計算買回價格。
4. 甲方以買回價金轉換基金單位數時,其價格之計算依前項之規定為之;並以上述買回價金扣除相關費用後之金額計算其轉換境內基金之受益權單位數。
五、 甲方委託辦理申購,應將含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匯入乙方指定之境內基金款項收付專戶,或於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款項帳戶辦理扣款事宜;其買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銷售不成立及客戶申購不足或溢繳款項之退款等款項,同意由乙方境內基金款項收付專戶匯至甲方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
六、 乙方透過集保結算所辦理境內基金款項收付者,前點乙方指定之境內基金款項收付專戶應為集保結算所指定之銀行專戶;金融機構應為集保結算所指定之金融機構。甲方與乙方之申購、買回及孳息分派等款項,均透過集保結算所專戶與甲方辦理款項收付;惟甲方申購貨幣型基金或未完成授權扣款轉帳時,得於乙方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之款項帳戶辦理扣款,或將申購款項採單筆匯款方式以集保結算所提供之虛擬帳號匯入集保結算所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七、 繳款方式:
1. 扣款:
(1)甲方同意辦理單筆扣款申購或定期定額扣款申購作業,應於授權扣款轉帳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扣款行)開設款項帳戶,並以線上扣款轉帳授權向扣款行申請或填具扣款轉帳授權書簽蓋於扣款行開戶之原留印鑑後交予乙方轉送扣款行完成核印作業,授權扣款行於甲方申購境內基金時,依乙方通知辦理扣款事宜;甲方填具之扣款轉帳授權書,倘扣款行核印不符時,甲方經乙方通知後,須重新填具扣款轉帳授權書。
(2)單筆扣款申購之扣款日為申購日;定期定額扣款作業之指定扣款日,倘遇例假日或台北市停止上班時,得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扣款作業。
(3)甲方以單筆扣款申購時,須於委託申購日下午 時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存入於扣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辦理定期定額扣款申購作業時,須於指定扣款日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存入於扣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
(4)甲方同意變更扣款帳戶時,未重新辦理完成線上扣款授權或新扣款帳戶之扣款轉帳授權書未經扣款行完成核印作業前,仍以原扣款帳戶辦理扣款作業。
(5)乙方如透過集保結算所辦理款項收付作業,且甲方已於集保結算所完成境外基金扣款核印時,甲方同意集保結算所以境外基金扣款帳戶辦理境內基金扣款作業,毋庸重新填具基金扣款轉帳授權書申請核印。
2. 匯款:
(1) 甲方同意以單筆匯款申購境內基金時,應於委託申購當日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於乙方規定時間前匯至乙方指定之境內基金款項收付專戶。
(2) 甲方同意應於每次單筆匯款申購境內基金時提供相關匯款收據予乙方核對,並瞭解本項申購須經乙方比對匯入款項及申購資料相符後,始能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辦理申購作業;對於單筆匯款申購款項未能於委託申購日依乙方規定時間前匯至者,將於次一營業日辦理相關申購作業。
3. 以買回款項支付:
(1) 甲方同意以其買回款項支付轉申購乙方銷售之其他境內基金申購款項時,該筆轉申購金額即為買回款項扣除申購手續費後之金額,乙方並將於完成買回款項比對後之次一營業日,辦理相關申購款項付款作業。
(2) 甲方同意前目轉申購之申請,如其金額低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規定最低申購金額或該轉申購境內基金係暫停交易者,該筆轉申購不成功,乙方得逕行將買回款項扣除匯費後,匯至甲方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
4. 甲方如有簽訂「證券商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且該契約約定留存款項之範圍包含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業務時,則甲方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相關款項帳戶收付由證券商交割專戶甲方分戶帳內款項支應,不適用本條 1、2、3 項。其詳細作業規定從其依雙方簽署契約約定內容辦理。
八、 甲方之申購匯款及支付買回款項,應以甲方本人名義為之,但申購款項之匯(扣)款人與甲方之關係為配偶、未成年子女者,不在此限。
九、 款項失敗之處理:
1. 單筆扣款申購:甲方同意如扣款行無法於甲方申購當日自甲方授權扣款帳戶完成扣款作業,即取消該筆申購資料。
2. 甲方申購款項倘因約定帳戶餘額不足或資訊系統服務中斷、電信中斷、其他不可抗力及不可歸責乙方或集保結算所之因素,致申購扣款或匯款款項未於交易截止時間前入帳,甲方同意取消該筆交易。因前揭事由所致之遲延或損失,甲方不得向乙方及集保結算所請求損害賠償。
十、約定留存帳戶及匯費負擔:甲方同意於辦理申購前,與乙方約定留存甲方金融機構款項帳戶,俾供乙方辦理買回、
孳息分派、清算、募集銷售不成立及甲方申購不足或溢繳款項之退款等款項收付作業,上述匯款相關費用,甲方同意負擔,乙方並得逕行於款項中扣除。如應付甲方款項不足支付匯款相關費用者,甲方同意乙方得暫不予匯款,待甲方日後有其他應付款項時併同處理。
十一、 甲方委託乙方申購取得境內基金受益權,除因繼承、公司合併、分割、營業讓與、或客戶轉換至證券商分支機構
及其他經集保結算所認可之情形外,不得申請辦理名義變更或資料調整。
十二、 甲方委託乙方申購境內基金所生之投資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分擔損失。 十三、 個人資料之處理與保護:甲方同意乙方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依其營業目的及為甲方提供服務
之目的範圍內,對甲方之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甲方瞭解並同意乙方得基於風險控管、稽核、客戶服務、管理、資訊提供、或為甲方之利益或依法令規定、主管機關及司法單位之要求,將甲方資料提供予第三人。
十四、 甲方同意遵守集保結算所相關作業規定,集保結算所作業如有修正變更,依修正變更後規定辦理。
十五、 本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集保結算所相關作業規定及其他證券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修正時亦同。
十六、 因本約定條款所生之爭議,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風險預告書及特別注意事項
1、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含國外標的+牛熊證+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展延型牛熊證+期貨型權證】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證券交易所與櫃檯買賣中心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認購(售)權證之交易特性與股票不同,由於其具備高投資效益之財務槓桿特性,雖有機會以有限成本獲致極大收益,也可能短期內即蒙受全額損失,委託人於開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宜此種高槓桿特性之交易。決定從事交易前,委託人尤應瞭解下列各項事宜:
1. 認購(售)權證基於其商品之特性,係以對連結標的之買賣權利作為交易標的,故在權證之存續期間,其價格皆與其該連結標的之價格互動,委託人應留意該標的價格波動對其認購(售)權證之影響。
2. 上市、櫃前之認購(售)權證,其發行價格、行使比率等發行條件係由發行人訂定,上市、櫃後在集中市場與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3. 議約型認購 (售) 權證,其交易價格、行使比例、履約價格與方式等交易條件係由證券商與委託人於交易前商議訂定,該權證將不在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市場上櫃交易,交易契約亦不得轉讓,委託人已瞭解此項商品特性。
4. 委託人於購買認購(售)權證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證券交易所與櫃檯買賣中心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5. 認購(售)權證因發行人違反上市、櫃契約,或因標的終止上市、櫃等因素而必須終止上市、櫃時,或議約型認購(售)權證未獲證券交易所與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交易者,應依原發行條件或交易契約規定,由發行人按約定之價格收回或返還委託人已繳交之價款,以了結發行人之契約責任。
6. 一般情況下,認購(售)權證屆期且無履約價值,該權證即無任何價值;即另尚有履約價值,若委託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該權證亦如同毫無價值可言。
7. 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追蹤國外商品期貨指數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外國證券或指數及登錄為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為連結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8. 買賣以期貨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應留意於存續期間可能面臨標的期貨依各該期貨交易契約規則所訂交易時段不同之價格風險。
9. 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暨可展延存續期間者,於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標的黃金現貨之收市均價、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或標的期貨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前一分鐘內成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價達到下(上)限價格或點數時,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標的證券成交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價、標的黃金現貨之收市均價、標的結算指數或標的期貨結算價格採自動現金結算;如標的證券無成交價格,則按該權證到期日標的證券開盤競價基準計算;如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及到期日標的證券、標的黃金現貨或標的期貨暫停交易或停止買賣,則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標的黃金現貨之收市均價或標的期貨之每日結算價計算。前揭標的結算指數、標的期貨結算價格及每日結算價,應依證券交易所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第七目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第七目之規定辦理。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認購(售)權證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2、附認股權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含認股權憑證】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證券交易所暨櫃檯買賣中心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從事上市、上櫃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前,委託人應充分了解下列事項:
(1) 附認股權有價證券係為有價證券附加認股權,認股權則係表彰認購標的股票之權利。基於認股權價值與其標的股票價格之互動,委託人應留意標的股票價格對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價格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影響。
分離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其認股權憑證與該有價證券係分別上市、上櫃交易,且可單獨行使其權利。
(2) 上市、上櫃前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價格、行使附認股權之條件暨其相關事宜,係由發行人訂定,上市、上櫃後在集中交易與櫃檯買賣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3) 委託人於購買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證券交易所與櫃檯買賣中心不負責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4) 一般情況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在可行使執行附認股權期間屆滿,而委託人未提出行使權利之要求者,則視同放棄行使權利,分離後認股權憑證即無任何價值。
(5) 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因發行人違反上市或上櫃契約、發生發行辦法訂定之下市或終止櫃檯買賣事由或標的股票下市或終止櫃檯買賣等因素,而必須終止上市或終止櫃檯買賣時,持有未到期之認股權憑證仍可依發行條件向發行公司請求履行認股權利。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附認股權有價證券及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需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需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交易需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3、興櫃一般板股票風險預告書【含國外】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修正後,櫃檯買賣股票區分為上櫃股票與興櫃股票二種,其中興櫃股票又區分為「一般板」及「戰略新板」。興櫃股票此一制度係為提供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交易管道,進而協助更多新興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登錄條件相對一般上櫃股票較為寬鬆,櫃檯買賣中心僅接受登錄,不進行實質審查。委託人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於投資此種股票。在決定是否交易前,委託人應特別考慮以下事宜:
(1)一般板股票之買賣係以委託人自己之判斷為之。 (2)買賣一般板股票前,已充分瞭解:
①一般板股票可能具有流通性較差及公司資本額較小、設立時間較短等特性且無獲利能力之限制等條件之限制。
②一般板股票交易應委託證券經紀商與各該一般板股票之推薦證券商議價買賣或委託證券經紀商在其營業處所與各該一般板股票之推薦證券商議價買賣,但後者每筆交易之數量應在十萬股(含)以上或成交金額新台幣 500 萬元(含)以上,且需符合本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項規定之條件。
③一般板股票之議價交易程序、給付結算應盡之義務、錯帳、違約之處理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規定。
(3)委託人如欲買賣外國發行人發行之一般板股票,應特別注意該種一般板股票之發行公司註冊地在外國,可能存在營運地所屬國家政經環境變動、註冊地的法律變更及資訊揭露差異等風險因素。
(4) 一般板股票簡稱前 10 位元組為公司名稱,末 6 位元組為屬性註記用,如位元組未用滿者一律左靠顯示。當本國一般板股票其簡稱於屬性部分出現「*」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 10 元;屬性部分無「*」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為新臺幣 10 元。另當外國發行人發行之一般板股票其簡稱於屬性部分出現「*-註冊地簡稱」者,表示該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 10 元;當屬性部分出現「-註冊地簡稱」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為新臺幣 10 元。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一般板股票交易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
==================================================================================================
自然人買進外國發行人發行之興櫃一般板股票時,須符合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 3 個月且有委託買賣成交 10 筆以上之紀錄。
==================================================================================================
4、外國企業來台上市、上櫃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含第一上市(上櫃)、第二上市(上櫃)】
外國企業來台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包含第一上市、第一上櫃有價證券暨第二上市、第二上櫃有價證券。
第一上市、第一上櫃有價證券,係指第一上市、第一上櫃公司分別在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上市、上櫃之股票及以該股票為標的之相關有價證券。第二上市、第二上櫃有價證券,係指第二上市、第二上櫃公司分別在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上市、上櫃之外國股票、存託憑證及以該外國股票或存託憑證為標的之相關有價證券。委託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於投資該有價證券、瞭解投資該有價證券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第一上市、第一上櫃及第二上市、第二上櫃公司係註冊地在外國的公司,受當地國之法令規範,其公司治理、會計準則、稅制等相關規定與我國規定,或有不同,且與我國企業之上市標準、上櫃標準、審查方式、資訊揭露、股東權益之保障及監理標準等,或存有差異,委託人應瞭解此特性及其可能之潛在風險。
(2)委託人於投資第一上市、第一上櫃及第二上市、第二上櫃有價證券前,應瞭解發行機構,以及其所投資標的及市場之特性與風險,包括:投資標的之商品特性及於我國市場交易時之流動性風險、發行機構之財務業務風險、發行機構所在地之政治、經濟、社會變動、產業景氣循環變動、法令遵循等風險。
(3)第一上市、第一上櫃及第二上市、第二上櫃有價證券係分別於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之集中、櫃檯交易市場進行買賣,委託買賣事項均遵照國內法令及集中、櫃檯交易市場規定辦理。
(4)第一上市、第一上櫃公司股票簡稱前 10 位元組為公司名稱,末 6 位元組為屬性註記用,如位元組未用滿者一律左靠顯
示。當屬性部分出現「*-註冊地簡稱」者,表示該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 10 元;當屬性部分出現「-註冊
地簡稱」者,表示該股票每股面額為新臺幣 10 元。
(5)第二上市、第二上櫃公司係同時於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及其原上市地交易所掛牌交易,遇有第二上市、第二上櫃公司向原上市地交易所申請暫停/恢復交易或經原上市地交易所公告暫停/恢復交易時,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得暫停
/恢復該第二上市、第二上櫃有價證券交易。惟兩地交易所交易制度、開休市日期、開收盤時間等各有不同,個案情況亦多所差異,委託人應瞭解兩地暫停/恢復交易存有時間落差無法同步之情形。
(6)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例示性質,對於投資第一上市、第一上櫃及第二上市、第二上櫃有價證券之所有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另尚應詳讀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等公告資訊,並對其他可能影響投資判斷之因素慎思明辨,確實做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交易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5、黃金現貨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第 20 條規定訂定之。
委託人以現有櫃檯買賣證券交易帳戶委託證券經紀商買賣黃金現貨,於交易前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了解買賣黃金現貨之潛在風險,並考慮及認知下列事項:
(1)黃金現貨之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 (2)買賣黃金現貨前,已充分瞭解:
①黃金現貨之報價單位為一台錢(3.75 公克),交易單位為一台兩(37.5 公克),買賣申報數量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
②黃金現貨每一營業日之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之限制。
③黃金現貨買賣應委託證券經紀商透過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與各該黃金現貨之造市商進行交易,且以成交當時造市商之報價為成交價,該報價為造市商依取得成本加計合理利潤並考量市場供需情形而定,其價格與銀行、銀樓或其他黃金商品業者之牌告價可能不同。
④黃金現貨價格與國際金價變化之連動性高,價格波動有時可能較大,委託人應審慎評估自身之風險承擔能力。
⑤黃金現貨之提領及轉換作業係依集保結算所相關規章及黃金現貨保管機構所訂之轉換及提領規定辦理,各黃金現貨保管機構之現貨提領程序、實體黃金規格及所需貼補之費用等可能不同。
⑥給付結算應盡之義務、錯帳、違約之處理及相關權利義務之規定。
(3)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一項規定,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與櫃檯買賣中心相關公告事項係為該契約之一部分。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黃金現貨交易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
6、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回風險預告書【含槓桿反向 ETF+期貨信託 ETF(含槓桿反向型期貨 ETF)+外幣 ETF 及加掛 ETF+申購買回 ETF+非投資等級債券 ETF】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證券交易所「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三條第四項及「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第伍點第三項暨櫃檯買賣中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三條第四項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申購暨買回作業要點」第拾點第三項之規定訂之。
交易指數股票型基金(下稱 ETF)受益憑證
委託人買賣 ETF 受益憑證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於開戶前應審慎考慮自身之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易前,委託人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1) 買賣 ETF 受益憑證係基於獨立審慎判斷後決定,並明瞭若 ETF 從事交易與投資標的主要為國內外之期貨、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而前述標的可能會因為(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現金股利、投資人預期心理、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造成交易價格與標的指數間產生正逆價差(例如:期貨交易價格大於或小於標的指數)之情況,亦將影響 ETF 之淨資產價值,證券商對買賣 ETF 受益憑證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2) ETF 從事之期貨交易與投資之衍生性商品或有價證券,如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3) ETF 投資標的如在國外交易所上市或從事國外交易所之期貨交易,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 ETF 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該等交易或投資之標的,在全球其他市場可能會有更為即時之價格產生,故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淨值作為買賣 ETF 受益憑證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即 ETF 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淨值)風險。
(4) 如依市場報價買賣 ETF 受益憑證,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 ETF 受益憑證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交易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下稱期貨 ETF) 受益憑證
期貨 ETF 除前述(1)至(4)項風險外,尚有下列風險:
(5) 期貨 ETF 係以國外期貨指數標的作為主要交易與投資標的,期貨指數標的範圍廣泛,可包括:商品、利率等,買賣期貨 ETF 受益憑證之投資風險依期貨 ETF 所交易與投資之期貨指數標的而有所差異,應就期貨 ETF 之國外期貨指數標的,分別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隨時注意該期貨指數之標的商品於現貨市場之價格變動情形。
交易槓桿反向 ETF 受益憑證及槓桿反向期貨 ETF 受益憑證
槓桿反向 ETF 除前述(1)至(4)項風險,槓桿反向期貨 ETF 除前述(1)至(5)項風險外,尚有下列風險:
(6) 槓桿反向 ETF 及槓桿反向期貨 ETF 係追踪、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應瞭解該等 ETF 淨值與其標的指數間之正反向及倍數關係,且僅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每日標的指數報酬率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為目標,而非一段期間內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累積報酬率,不宜以長期持有之方式獲取累積報酬率。
(7) 槓桿反向 ETF 標的指數如為國外指數,或標的指數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或期貨 ETF 從事之期貨交易如無漲跌幅限制,則該等 ETF 受益憑證無漲跌幅度限制;槓桿反向 ETF 標的指數如為國內指數者,其受益憑證漲跌幅度為國內證券市場有價證券漲跌幅度之倍數。基於前述特性,該等 ETF 受益憑證有可能因標的指數或價格大幅波動,而在極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8) 槓桿反向 ETF 及槓桿反向期貨 ETF 受益憑證具槓桿特性,倘從事具槓桿效果之融資融券交易,當價格走勢符合預期時,可獲取更高之報酬;反之,將產生更大之損失,同時可能因擔保維持率下跌而面臨授信機構追繳處分。
交易外幣買賣之 ETF 受益憑證及加掛 ETF 受益憑證
外幣買賣之 ETF 受益憑證及加掛 ETF 受益憑證除前述(1)至(4)項風險外,尚有下列風險:
(9) 交易外幣買賣之 ETF 受益憑證及加掛 ETF 受益憑證,除了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應瞭解外幣買賣之 ETF 受益憑證係以外幣買賣,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加掛 ETF 與被加掛 ETF 受益憑證,兩者間存在價差風險及匯率風險。
(10) 交易外幣買賣之 ETF 或加掛 ETF 受益憑證,若係以人民幣買賣,應完全瞭解自然人每日換匯人民幣限額為二萬元。
(11) 加掛 ETF 與被加掛 ETF 受益憑證得互相轉換,須確認其申請數額小於等於其保管劃撥帳戶可用餘額,始得申請。
(12) 被加掛 ETF 受益憑證不得以融資買進及借入部位申請轉換。
交易非投資等級債券 ETF 受益憑證
非投資等級債券 ETF 除前述(1)至(4)風險外,尚有下列風險:
(13) 非投資等級債券 ETF 以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其特有風險如下:
①非投資等級債券 ETF 投資標的主要為非投資等級債券,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
②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為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致影響 ETF 之淨資產價值。
③非投資等級債券 ETF 受益憑證之配息可能由基金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 ETF淨資產價值之減損。
④非投資等級債券 ETF 所投資之債券,有可能因為市場交易不活絡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之風險。
⑤非投資等級債券 ETF 投資標的可能有 Rule 144A 債券,該債券屬私募性質,可能有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可能影響 ETF 之淨資產價值。
⑥非投資等級債券 ETF 投資標的可能有因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較不穩定導致外匯管制、匯率大幅變動等特殊風險。
申購買回各類 ETF 受益憑證
委託人欲從事現金申購及買回各類 ETF 受益憑證,除上述買賣受益憑證各項風險預告事項外,仍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1) ETF 之標的指數如為國外證券指數或期貨指數,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揭露之申購買回清單 ETF 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申購及買回 ETF 受益憑證時,可能會有需要補繳申購價款或取得較低之買回價款。
(2) ETF 追踪之國外證券指數或國外期貨指數,其指數標的之交易時間與我國市場可能不同,或因為指數標的不活絡造成流動性下降,而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買賣,故 ETF 發行人收到申購價款或買回指示後,再買賣國外投資標的或交易國外期貨指數標的,成交價格與申請申購或買回時之價格,可能會有差距。
(3) ETF 所交易與投資之標的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可能使申購或買回價款有損失之虞。
(4) ETF 受益憑證申購買回之價款,可能會受利率、流動性、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標的市場風險等影響。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而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
委託人首次買賣台、外幣槓桿反向 ETF、槓桿反向型期貨 ETF,除專業投資人、證券投信之私募基金、期貨信託事業之期貨信託基金、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外,委託人需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始可買賣:
①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②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認購(售)權證成交達十筆(含)以上。
③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臺灣期貨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成交達十筆(含)以上。
➃他家證券商之槓桿反向股票型 ETF 或槓桿反向型期貨信託 ETF 買進成交紀錄。
===================================================================================================
7、指數投資證券買賣及申購賣回風險預告書【含槓桿反向 ETN】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辦理指數投資證券申購賣回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三項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指數投資證券買賣辦法」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訂之。
買賣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d Note,下稱 ETN)
委託人買賣 ETN,係為具有到期日之有價證券,追蹤標的指數表現,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交易 ETN 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於開戶前應審慎考慮自身之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開戶前,委託人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買賣 ETN 非為共同基金,並不實際持有指數成分資產,而係以 ETN 發行人之信用作為擔保,提供投資人等同於其追蹤指數之報酬收益,且 ETN 在存續期間可能不另支付息值。
二、買賣 ETN,其投資風險除該 ETN 追蹤標的指數特性及其漲跌之風險外,尚須承擔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
三、買賣 ETN,於到期日或申請賣回時,發行人支付投資人之金額,將完全視其追蹤標的指數之表現,可能高於、等於或低於其期初之投資金額。投資人應瞭解 ETN 並非有擔保之債務,不具備到期保本之功能。
四、買賣 ETN,投資人須於買賣前詳閱其公開說明書,瞭解其指標價值計算方式及相關費用事宜。
五、買賣 ETN,如發行人信用狀況、評等發生變化,或其他重大事件,將對 ETN 證券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產生影響,意即在 ETN 追蹤之標的指數並沒有變動之情況下,ETN 可能因為發行人之信用評等下降,而出現交易價格下跌之情形。
六、投資 ETN 係基於獨立審慎判斷後決定,並明瞭 ETN 可能會因為(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現金股利、投資人預期心理、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發行人對投資 ETN 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七、ETN 追蹤標的指數成分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者,則該 ETN 為無漲跌幅度限制,有可能因價格大幅波動而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八、ETN 所追蹤標的指數成分之交易時間與我國市場之交易時間可能不同,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之指標價值,可能因為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市場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指數計算,投資人應瞭解 ETN 所追蹤之標的指數在全球其他市場可能會有更為即時之價格產生,故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指標價值作為買賣 ETN 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ETN 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指標價值)風險。
九、如依市場報價買賣 ETN,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 ETN 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十、投資人買賣 ETN 前,應先行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
十一、投資人買賣 ETN 前,應瞭解有關申購及賣回於符合發行人公開說明書所定條件時,發行人可能會不接受申購及賣回申請。
買賣槓桿反向型指數投資證券(下稱槓桿反向型 ETN)
槓桿反向型 ETN 除前述第一項至第十一項風險外,尚有下列風險:
十二買賣槓桿反向型 ETN 的委託人,應瞭解槓桿反向型 ETN 係追蹤標的指數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槓桿反向型 ETN 僅以追蹤每日標的指數報酬率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為目標,而非一段期間內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累積報酬率。
十三、槓桿反向型 ETN 所追蹤標的指數其成分含一種以上國外有價證券者,則該 ETN 為無漲跌幅度限制;追蹤標的指數其成分為國內標的者,其 ETN 漲跌幅度為國內市場有價證券漲跌幅度之倍數。基於前述特性,委託人應完全瞭解交易槓桿反向型 ETN 有可能因為標的指數波動,而在極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買賣期權策略型指數投資證券(下稱期權策略型 ETN)
期權策略型 ETN 除前述第一項至第十一項風險外,尚有下列風險:
十四、買賣期權策略型 ETN 的委託人,應瞭解期權策略型 ETN 所追蹤標的指數係由現貨、期貨、選擇權或相關指數結合而成,複雜程度較高。當指數成分包含期貨或賣出選擇權時,此種期權策略型 ETN 可能僅能提供有限收益亦可能在極短時間內產生極大損失(最壞情形下可能使本金領回金額為零),即委託人交易此種期權策略型 ETN 之獲利可能有上限,但最大風險為本金歸零。委託人應完全瞭解指數成分(如期貨、選擇權等)之相關交易概念及風險,並於買賣前詳閱其公開說明書。
申購賣回指數投資證券
委託人欲從事現金申購及賣回 ETN,除上述買賣 ETN 各項風險預告事項外,仍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確保權益:
一、ETN 之標的指數如為國外指數,發行人依公開說明書規定所公告之申購賣回價金額,可能因時差關係,參考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指數計算,申購及賣回 ETN 時,可能會有需要補繳申購價款或取得較低之賣回價款。
二、ETN 申購賣回之價款,可能會受到利率、流動性、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風險等影響。
三、申購賣回 ETN,其投資風險除該 ETN 追蹤標的指數特性及其漲跌之風險外,尚須承擔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四、ETN 之申購及賣回,於符合發行人公開說明書所定條件時,發行人可能會不接受申購及賣回申請。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而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
委託人首次買賣槓桿反向型及期權策略型 ETN,除專業投資人、證券投信之私募基金、期貨信託事業之期貨信託基金、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外,委託人需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始可買賣:
①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
②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認購(售)權證成交達十筆(含)以上。
③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臺灣期貨交易所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成交達十筆(含)以上。
④他家證券商之槓桿反向型及期權策略型 ETN 買進成交紀錄。
===================================================================================================
8、買賣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買賣辦法第三條之一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轉換公司債暨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買賣辦法第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委託人從事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以下簡稱轉(交)換公司債)前,應充分了解下列事項:
(一) 轉(交)換公司債係為債權得依其發行及轉(交)換辦法轉(交)換為股權之有價證券,基於轉換股權之特性,其價值與其轉換標的證券之價格會有連動關係,投資人應留意轉換標的證券價格對轉(交)換公司債之影響。
(二) 轉(交)換公司債之發行價格、轉換期間、行使轉(交)換股權之條件暨其相關事宜,係由發行人明訂於發行及轉(交)換辦法中,但轉(交)換公司債上櫃、上市後在櫃檯買賣市場、集中市場交易並自由轉讓時,其價格則由市場之供需機制決定。
(三) 委託人於購買轉(交)換公司債前,應先行詳讀其發行及轉(交)換辦法,並瞭解與發行人履約能力有關之財務、信用狀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不擔保發行人之履約責任。
(四) 委託人於轉(交)換公司債之可行使轉(交)換期間屆滿,而未提出行使轉(交)換權利之要求者,視同放棄行使轉(交)換權利。
(五) 轉(交)換公司債其轉換標的證券停止過戶時,會先行停止轉(交)換公司債之轉(交)換申請(註),委託人應了解轉換標的證券停止過戶將使轉(交)換公司債無法行使轉(交)換,且當有多個停止轉(交)換原因發生,將導致轉(交)換公司債長期無法轉(交)換,甚至債券到期前均不能行使轉(交)換之情事。另公司法第 228 條之 1 已放寬公司得每季發放股利,將可能導致轉(交)換公司債停止轉(交)換期間大幅增長,而大幅縮減委託人可行使轉(交)換期間。
註:召開股東常會將自股東常會日(含)往前 60 日起停止轉(交)換;召開股東臨時會將自股東臨時會日(含)往前 30 日起
停止轉(交)換;無償配股、發放現金股息或現金增資均自停止過戶日前 15 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停止轉(交)
換,期間約 26 日。(以上停止轉(交)換期間會配合法規修正而變動,以下釋例亦同)例一:多個停止轉換原因發生,導致轉換公司債長期無法轉換,以至債券到期。
甲公司 1 年只配息 1 次,106 年度公司於 5 月 5 日召開股東常會、於 6 月 6 日辦理年度配息、於 7 月 7 日辦理現金增資。
該公司發行之轉換公司債於 106 年 7 月 3 日到期,該轉換公司債 106 年停止轉換期間如下:
停止轉換事由 | 停止轉換期間 | 停止轉換日數 |
召開股東常會 | 106/3/7(二)~106/5/5(五) | 60 |
辦理年度配息 | 106/5/10(三)~106/6/6(二) | 27 |
辦理現金增資 | 106/6/12(一)~106/7/7(五) | 26 |
債券到期 | 106/7/3(一) | 共計 109 天 |
故該轉換公司債自 106 年 3 月 7 日起長期無法行使轉換,至債券到期日前僅 5 月 8 日、9 日及 6 月 7 日、8 日、9 日共
計 5 日得提出行使轉換。
例二:公司法第 228 條之 1 已放寬公司得每季發放股利,導致轉換公司債停止轉期間大幅增長。
乙公司於新制實施後改採按季發放股利,每年可配息 4 次,該年度乙公司辦理 1 次股東常會、1 次現金增資及 4 次配
息作業,其發行之未到期轉換公司債該年度全年停止轉換期間共計約 190 日(=60+26+26*4),約佔全年 365 日之 52%。 (六) 另外可能因發行人違反櫃檯買賣、上市契約、發生發行及轉(交)換辦法訂定之終止上櫃、上市事由或轉換標的證券終
止櫃檯買賣、集中市場交易等情事,致使轉(交)換公司債必須終止櫃檯買賣、集中市場交易。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例示性質,對所有轉換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9、投資日本公司來臺上櫃(市)及興櫃股票之特別注意事項
以日本為註冊地國之第一上櫃(市)及興櫃公司(以下簡稱「日本公司」),為同時符合我國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制度及日本會社法股東名簿維持義務相關規定,提醒委託人應知悉並同意下列事項:
(1)委託人透過富邦證券於集保結算所之帳簿劃撥系統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持有以集保結算所作為名義上股東並登錄於日本公司股東名簿之股票(以下簡稱「投資股票」),為日本公司之實質股東(以下稱「實質股東」)。
(2)平時實質股東於其保管劃撥帳戶內持有之日本公司投資股票,係由集保結算所以名義上之股東身分登載於該日本公司之股東名簿。
(3)實質股東若有意對日本公司直接行使其股東權利(依日本公司法及日本公司規定,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提案權及資訊揭露請求等),須依集保結算所所定方法,申請將實質股東保管劃撥帳戶內之全部或部份日本公司投資股票轉帳至日本公司之登錄專戶,並將名義上股東地位由集保結算所移轉給該實質股東,相關名義變更作業由股務代理機構逕為辦理,集保結算所就前開移轉之意思表示無須為額外之通知。實質股東辦妥前述轉帳作業後,即無法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或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該等投資股票。
(4)實質股東暸解並同意,股務代理機構及富邦證券自基準日前三營業日起至基準日當日不受理第(3)項之申請。
(5)於日本公司登錄專戶擁有股票者(以下簡稱「登錄專戶股東」),得依集保結算所所定方法,申請將股票轉帳至其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並將名義上股東地位由實質股東移轉回集保結算所,相關名義變更作業由股務代理機構逕為辦理,集保結算所就前開移轉之意思表示無須為額外之通知。登錄專戶股東辦妥前述轉帳作業後,方能於證券商營業處所或集中交易市場買賣該日本公司投資股票。
(6)實質股東同意於日本公司所定股東權利之基準日(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會表決權行使及取得股息紅利之基準日,係以日本公司之章程記載者為準,其他基準日則由該日本公司依相關規定公告,以下簡稱「基準日」)前一日,自集保結算所受讓名義上股東地位,基準日當日該名義上股東地位移轉回集保結算所,相關名義變更作業由該日本公司指定之在台股務代理機構(以下簡稱「股務代理機構」)逕為辦理,集保結算所以及委託人就前開移轉之意思表示無須進行額外之通知。據此,各實質股東於基準日時為日本公司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得以股東身分直接於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受領股息紅利之分派或行使其他股東權利,是以未於基準日前一日將投資股票登載於集保結算所參加人帳簿之投資人,無法享有基準日之股東權利。
(7)實質股東未以其自身名義登載於日本公司之股東名簿前,就其保管劃撥帳戶內之日本公司投資股票,無法以股東身分向日本公司直接主張股東權利。
(8)委託人若因權益受損而擬提起訴訟時,應妥適選擇具管轄權之法院。委託人權益若因日本公司或其負責人違反我國證券交易法規定而受損時,委託人得於我國法院提起訴訟。委託人亦得依第(3)項規定申請自集保結算所受讓名義上股東地位後,自行依日本會社法規定提起追究董事責任或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等訴訟,或依日本民事侵權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由於具體個案情形各有差異,委託人宜審慎評估於我國或日本法院提起相關訴訟之可行性。我國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將於符合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所定公益目的範圍內,個案評估決定是否協助委託人主張權益。
(9)本特別注意事項所列之事項僅為例示性質,對於持有日本公司投資股票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須詳加研讀本特別注意事項外,尚應詳讀日本公司之公開說明書等公開資訊,並對其他可能影響投資判斷之因素慎思明辨,確實做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七、外國有價證券
(一)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受託契約
委託人茲委託富邦證券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券商公會制定之「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等規定,簽訂本契約,雙方同意共同遵守下列條款 :
1.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暨其相關之附屬或特別規定、證期局之函釋命令、券商公會之規約、外國有價證券交易所在地所屬之證券巿場、交易所、自律機構、交割結算所之有關規章、規定、習慣及慣例,均為本契約之一部份。富邦證券依「管理規則」之規定直接或間接複委託他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者,直接受託券商或最終執行委託內容之複受託券商其證券主管機關、公會及自律機構之法令、規則,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份。
2. 外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得以當面、書信、電話、電報、傳真、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或其他電傳視訊方法為之。當面委託者由委託人或其代表人、受任人當面填具委託書並簽章;以書信、電話、電報、傳真或其他電傳視訊方法為之者,由富邦證券業務人員依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之指示,據實填寫委託書,迅速執行之,富邦證券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者,如能執行受託買賣分層負責暨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人員,得免逐一列印委託書。
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亦得以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依該方式委託者,富邦證券得免製作委託書,惟應依時序別即時列印買賣交易紀錄,以憑核對。
委託人以電子式交易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與當面、書信、電話、電報、傳真或其他電傳視訊方式,具有同等效力,且同日以前述各種委託方式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金額合計,不得逾越富邦證券徵信評估後所核給之單日最高買賣額度。但委託人交割帳戶款券餘額足為擔保履行者不在此限。
因通信、電子設備、電傳視訊媒介故障,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富邦證券之因素所致生之錯誤與執行障礙,富邦證券無須負責。委託人從事電子式交易前,應詳閱「電子式交易帳戶委託買賣國內及外國有價證券同意書」,以明瞭電子式交易可能發生之其他風險。
買賣尚未成交前,委託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得以書面通知富邦證券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依外國證券巿場通常交易流程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富邦證券之事由,致不能撤銷或變更者,委託人仍應依約辦理交割。
3. 委託人於委託買賣時應按委託單之種類,就委託買賣之價格、數量等必要條件為意思表示。委託單之有效期間依委託單之種類及條件定之。在不影響委託單種類之合法限度內,不聲明限價委託者,視為巿價委託;未聲明委託有效期間者,視為當日有效之委託。
4. 富邦證券得將委託人有關委託事項之通話紀錄錄音留存,以便證實委託人各項指示。委託人同意接受以上錄音內容為最終確實證據。
5. 委託人同意委託人之每筆買賣均為自行決定,富邦證券無須為富邦證券之職員或僱員為委託人交易所主動或經委託人要求提供之任何資料或建議負責。
6. 富邦證券受託買賣國外有價證券之手續費率及其他費用之費率,按富邦證券送券商公會彙報金管會證期局備查之費率收取之。
若委託人在同一家基金公司申購基金而申請轉換申購為其他基金時,委託人同意負擔因前述轉換所生之費用。
7. 富邦證券對於委託人委託買賣證券事宜,應遵守下列準則規範:
(1)富邦證券接受委託時,應就其執行方式、內容及結果,留存相關紀錄憑證備查。
(2)富邦證券將不同委託人所為同種有價證券之委託予以合併執行或合併委由複受託證券商執行者,應就交易結果依誠信原則為公平分配,不得為所屬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偶作較其他客戶有利之分配。
(3)富邦證券受託買進並送存保管之有價證券,於知悉該有價證券將下市、經有權機關命令停止或禁止交易、或其他事由,暫停或不能於證券市場流通買賣者,富邦證券應即敘明理由函知原委託買進之委託人,並依其指示為適當處置。富邦證券知悉其因法令限制或其他事由,將暫停或不能續行受託賣出其已送存保管之有價證券者,應即依前項規定
辦理。
(4)富邦證券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如期與委託人履行交割,不得違背本契約。富邦證券受託買賣成交之交易相對人違約,或其委任之保管機構違約者,富邦證券仍應對委託人負責交割,並自行向違約之一方追訴違約責任。
富邦證券寄託保管之有價證券,遭富邦證券、保管機構或複受託證券商之債權人聲請法院查封、扣押或為其他限制、禁止命令者,富邦證券應負責予以排除解決並準用前項規定。
(5)富邦證券受託買進並送存保管之外國有價證券權益之行使,除各交易市場當地法令、交易所與自律機構之規章或本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①有辦理過戶或股權登記之必要者,富邦證券應負責使保管機構即時以富邦證券或複受託證券商之名義辦理之。
②現金股息、股利、債券本息、無償配股、合併或減資換發新股,發行人行使買回權之對價、發行公司解散、破產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終止可得分配之賸餘財產、或其他因證券權益可得收取之孳息或對價,富邦證券應負責使保管機構即時收取。
③各交易市場之股票發行公司若有因無償配股、合併或減資換發新股,富邦證券於取得股數後分配予委託人,委託人若有取得畸零股時將授權富邦證券逕行於市場賣出,取得現金後匯入委託人指定銀行開立之新臺幣交割帳戶或外匯存款交割帳戶。
④認股權證或其他應支付對價始得行使之權益,富邦證券應通知委託人,並於取得委託人交付之行使對價後,轉交保管機構認購並存入保管帳戶;或依委託人之指示,出售該權利,並將所得價款交付委託人。
⑤證券買回權、轉換權或其他應由委託人決定行使與否之權益,富邦證券應依其指示通知保管機構辦理之。
⑥證券表決權之行使,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富邦證券或其代理人,依委託人指示之內容行使之,委託人未為指示者,應本於誠信原則為委託人之利益行使之。
富邦證券就前項證券權益行使所生之費用,由委託人負擔;所得款項扣除稅捐、費用後之淨額應即交付委託人;所得證券存入保管帳戶;並將該外國有價證券保管機構之名稱及其保管收付情形,詳實登載於委託人帳戶及對帳單。
(6)委託事項經成交者,以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為確認成交日,富邦證券應於確認成交日作成買賣報告書交付委託人,以憑辦理交割。但經委託人簽具同意書且於確認成交日當天將委託買賣相關資料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委託人者,得免交付委託人買賣報告書。
富邦證券應按月編製買賣對帳單,並於次月十日前送達委託人供其核對。
委託人帳戶當月無成交紀錄,且委託人未書面請求交付者,富邦證券得每半年將委託人證券保管明細載明於對帳單分送委託人查對。
委託人於買賣報告書,或富邦證券業務人員之成交回報或交割通知,或買賣對帳單送達之該營業日(以日期在前者為準),未以書面表示異議者,視為確認該買賣報告書、富邦證券業務人員之成交回報或交割通知或買賣對帳單所載之交易內容係真正無誤。
8. 委託人於開立帳戶所載本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及連絡地址、電話變更時,倘未即時以書面通知富邦證券,致富邦證券應行通知事項無法即時送達者,以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富邦證券並得暫停或限制其委託買賣國外有價證券。
9. 富邦證券與委託人間應收應付之交割款項及費用,應於下單前,以新臺幣或富邦證券與委託人雙方合意指定之外幣為之,並以委託人在富邦證券所指定之指定銀行開立之新臺幣交割帳戶或外匯存款交割帳戶存撥之或由委託人直接將新臺幣或外幣匯至富邦證券所指定之金融機構專戶辦理。
由委託人指定以新臺幣或外幣交割者,其交割結匯事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委託人應依管理規則有關結匯交割之規定於委託買賣時指定交割幣別。
(2)委託人買進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應依照買進報告書所載應付金額,於交割日前將款項劃撥至富邦證券之交割專戶。 (3)委託人賣出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富邦證券應按賣出報告書所載委託人應收金額,於交割日將款項撥入委託人在富邦證券所指定金融機構開立之新臺幣交割帳戶或存入委託人在富邦證券所指定之指定銀行開立之外匯存款交割帳
戶。
(4)委託人同一帳戶同日買進賣出或先行賣出並於交割日前買進外國有價證券所產生之收付款項,富邦證券得依委託人之指定,將同一幣別之應收(付)金額合併沖抵後,以應收(付)淨額存撥之。
(5)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經委託人指定以外幣交割者,相關款項之收付,應以外幣為之,不得以新臺幣支付。如須辦理結匯,應由委託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向銀行業辦理結匯,並得由委託人以其在國外持有之外匯,直接匯至富邦證券於各證券交易市場所在地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
若委託人以其在國外持有之外匯,直接匯至證券商於各證券交易市場所在地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富邦證券對委託人因而產生應付款項(包括交割款項、應配股息、利息、強制買回款、改帳退回手續費等)時,富邦證券亦得將該款項匯入委託人指定之本人帳戶。
(6)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經委託人指定以新臺幣交割者,相關款項之收付,應以新臺幣為之,不得以外幣支付。其涉及結匯事項,應由富邦證券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7)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經委託人指定以新臺幣收付者,其匯率由富邦證券依市場價格辦理。
(8)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或處理與外國有價證券相關事宜,向委託人收取之金額包含下列款項:
①有價證券成交價金。
②證券商受託交易手續費:證券商接受委託人委託買賣所生之交易手續費。
③代收代付手續費及其它費用:可能包含但不限於以下費用項目:
⚫ 上手機構交易手續費:透過複受託機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所生之交易手續費,由證券商代為向委託人收取。
⚫ 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稅捐或規費:包含各類可能之交易稅、印花稅、資本利得稅、股利稅、交易所費用及集保
費等。
⚫ 保管費及各項雜費:包含保管機構保管費及各類可能之存撥券手續費、匯費等。
10.委託人未如期履行交割,即為違約,富邦證券得於委託人確定違約時,了結買賣,並將處理結果函知委託人。處理所得抵充委託人因違約所生債務、費用、最高按成交金額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及富邦證券為收取任何欠xxx證券款項或為結算帳戶所需付出之合理費用和必要之費用後,應將剩餘部份返還委託人,如尚有不足,得處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委託人之有價證券、財物或款項扣抵取償,如仍有不足,並得向委託人追償。富邦證券因受託買賣關係所收受之委託人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與委託人之款項,得視為委託人對於富邦證券委託買賣交易所生債務具有牽連關係而留置,非至委託人清償其債務後不返還之;其合於民法抵銷之規定者,並得逕予抵銷。
11.富邦證券就其受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除委託人為專業投資機構者外,應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開設保管專戶,以富邦證券之名義寄託存入該帳戶保管。該帳戶應標明係客戶證券專戶,並於保管契約載明係受託買進並為客戶之利益送存保管之意旨,但無須出示客戶姓名及其個別買賣紀錄。
富邦證券應將前項所定外國有價證券保管機構之名稱及其保管收付情形,詳實登載於委託人帳戶及對帳單,以供委託人查對。並應留存保管機構出具之證券保管進出及餘額明細資料備查。
12.委託人茲授權富邦證券(或富邦證券所指定之人員)以富邦證券之名義或富邦證券所指定人員之名義,為委託人登記依本約條款買賣而須登記之有價證券。委託人並於此指派富邦證券或富邦證券所指定之人(及所有合法授權之指定人員及職員)為委託人之代理人,以代委託人進行委託人帳戶下之有價證券之登記事宜,包括簽署所有文件及執行所有相關之必要行為。前開指派並不得予以撤回。
13.委託人應於富邦證券或富邦證券所指定人員請求時,簽署及履行前開登記所需之一切必要文件及行為,以使富邦證券得以富邦證券或所指派當事人之名義完成是項帳戶下交易股票之登記。
14.委託人茲授權富邦證券得就現金股息、股利、債券本息、無償配股或減資之換發新股、發行人行使買回權之對價、發行公司解散或破產或投資信託基金終止時可得分配之賸餘財產,或其他對價及利益,履行所有相關之必要行為。此外,委託人並授權富邦證券得依證券相關之揭露履行相關之義務。
15.除前述法律另有規定外,非經委託人事前書面之指示,且非依富邦證券及委託人雙方同意之條件、補償及費用,富邦證券無義務就受託取得之有價證券行使表決權或其他投票權。如無前開之指示及同意,富邦證券得但無義務行使有價證券之表決權或其他投票權。富邦證券就股權委託書或其他文件無任何責任或義務,亦毋庸就是項事宜通知委託人。
16.富邦證券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對於證券發行人或複受託證券商所交付有關證券發行人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委託人權益事項之資料,應於取得時儘速據實轉達委託人。
17.委託人委託買賣之數量、金額逾越富邦證券對委託人之徵信評估額度者,除補提適當擔保外,富邦證券得不受理其委託。
18.委託人授權富邦證券進行查詢或調查委託人信用資料以確定委託人財務狀況與投資目的,並授權富邦證券自行決定是否就委託人之信用評等及營業行為取得報告及提供資訊予他人。如經委託人請求,富邦證券應告知委託人是否已取得前開信用,如已取得富邦證券應告知委託人提供前開報告之機構名稱及地址。
19.本契約條款得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增修變更之,但不得牴觸管理辦法及外國法令與相關自律規章。第一條所定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之各項外國法令及自律規章嗣經修正者,該修正部分視同本契約條款變更,其有重大影響委託人權益者,富邦證券應即將修正變更後之內容以中文表達並採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相關委託人。上開通知方式得比照富邦證券與委託人約定之月對帳單提供方式為之。
20.富邦證券對於委託人之一切委託事項有嚴守秘密之義務,惟答覆國內外司法機構及主管機關或券商公會之查詢案件時,不在此限。
21.富邦證券無須為政府干預、天災、證券交易所或市場規定交易暫停、戰爭、罷工或其他不受富邦證券控制之原因以致未能執行受託事項而負責。
22.富邦證券或委託人因本契約交易所生之損害,受損害之一方得向可歸責之他方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但因不可歸責於他方當事人所生損害,他方免負賠償義務。
23.本契約任一條款為法院、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裁定為無效或不能執行,則此等無效或不能執行僅適用於以上受影響之規定,其餘規定之效力概不受影響。
24.委託人與富邦證券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雙方亦得另行書面協議,依證券交易法關於仲裁之規定交付仲裁,或向券商公會申請調處。
25.本契約於委託人簽署並經富邦證券接受委託人開設帳戶之日起生效。
26.委託人違約未如期履行交割義務或有其他法定或約定之契約解除或終止事由者,富邦證券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又委託人連續三年未曾委託買賣,富邦證券亦得逕行終止本契約。
27.富邦證券如有任何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電子方式、電話、簡訊、郵寄、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28.富邦證券若未依本約條款,或延遲或疏於行使本契約所賦予之各項權利時,應不視為對前揭各項權利之拋棄,其一部行使亦不妨礙將來全部之行使。富邦證券在本契約項下享有之所有權利及補償應互為獨立並可累加,且不排除富邦證券另外得享有之權利及補償。
29.委託人同意委託人在簽訂本契約之前,對本契約之各項內容均已閱讀且明瞭其規範事項,並願遵守之。
(二)切結書
茲聲明委託人絕無下列第 1 至 8 款情事之一者: 1.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
2.非經中華民國或外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
3.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4.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者。
5.受輔助宣告未經輔助人同意或法院許可。
6.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
7.曾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
8.曾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
委託人以上聲明若有不實情事,除自負法律責任外,對因此發生之紛爭或損害同意概與富邦證券無涉,悉由委託人負責解決及賠償。
委託人開戶後若發生違反上述聲明之情形,將善盡告知義務並同意富邦證券解除本契約。為昭信守,特立本切結書為憑。
(三)免交付買賣報告同意書
茲同意委託人委託富邦證券所為一切外國有價證券買賣,經富邦證券與委託人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確認成交者,富邦證券得免為交付買賣報告書。
(四)匯款指示授權同意書
委託人同意富邦證券得將委託人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相關款項或其他應給付委託人之款項,除約定交割銀行帳戶外,匯入於前列客戶基本資料表之出金匯款指示所指定之委託人任一帳戶,但指定委託人之其他帳戶者,以富邦證券收到書面匯款指示正本時生效。
(五)電話傳真交易同意書
1. 委託人申請以傳真方式辦理委託富邦證券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為避免委託書傳真不成功或內容不清楚,委託人應於委託書傳送後,立即以電話通知富邦證券,富邦證券得依傳真委託書,立即執行交易之委託手續,委託人不得以未經電話確認而否認傳真委託書之效力。
2. 若傳真委託書因電話線路、機器故障或其他任何因素,致所傳真之內容或委託人印鑑不清楚或無法辨認;或委託書應記載內容有缺漏者,委託人同意於另行傳真足以辨認其內容或印鑑或合於規定之委託書予富邦證券收受前,富邦證券得拒絕執行傳真委託。
3. 富邦證券得依蓋有委託人留存印鑑之委託書,逕為執行委託交易,委託人不得以印鑑遭盜用、偽造或非委託人授權之人所為,否認委託書之效力。
(六)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結(換)匯授權書
委託人即立授權書人為委託富邦證券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辦理款項交割事宜,特立本結(換)匯授權書,其內容如下:
1. 委託人同意並授權富邦證券於委託人在富邦證券指定交割帳戶之應付交割款項餘額不足時,富邦證券得將委託人交割帳戶之其他款項或委託人匯入富邦證券指定專戶之款項依市場價格議定之匯率結(換)匯所需之貨幣金額,以供支付交割價金、佣金及相關費用。
2.相關結(換)匯事項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由富邦證券向指定銀行辦理結(換)匯事宜。委託人了解並同意承擔結(換)匯之匯率變化所生之風險及相關費用。
(七)聲明書
茲聲明委託人於簽訂「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受託契約」前,富邦證券已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1. 告知委託人得委託買賣之外國有價證券種類、範圍、交易場所。
2. 出示受託契約,講解契約權利義務內容及開戶、交易、交割、結匯暨證券保管與權利行使之流程、期限、方法。
3. 說明有關外國有價證券資訊取得來源及其傳輸設備方法。
4. 告知各種外國有價證券可能風險,並將風險預告書交付委託人簽名存執。
委託人同意,凡以委託人留存之同式印鑑樣式辦理之有價證券委託買賣、交割及契約有關事項之變更(如變更地址、電話等)均視同委託人之行為;該印鑑若遺失或變更等情事時,委託人願即向富邦證券辦理變更手續,於未完成變更前就上開事項所生之問題,委託人願自行負責。
另委託人聲明願遵守證券法令之規定,不將原留印鑑、款項、存摺(含一般銀行存摺與集保結算所存摺)或有價證券交由富邦證券員工保管或與其有借貸金額或股票情事及媒介,否則因此所生之糾葛或損害,願自行負責,概與富邦證券無涉。特立此聲明為憑。
(八)委託買賣集保平台境外基金增訂事項同意書
1. 委託人同意透過集保平台交易方式委託買賣之境外基金,其相關款項收付作業除依本同意書約定方式辦理外,並應遵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及函釋、集保結算所訂定之業務操作辦法及相關規定,修正時亦同
2. 委託人同意以富邦證券名義為委託人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應將申購款項匯予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或於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機構(以下簡稱扣款行)開戶辦理扣款事宜;其買回、孳息分派及清算等款項,並同意由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匯至客戶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
3. 繳款方式: (1)匯款方式
①委託人同意應於單筆匯款申購當日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以委託人名義於集保結算所規定時間前匯達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
②委託人同意應於每次單筆匯款申購境外基金時提交有關匯款收據予富邦證券核對,並瞭解本項申購須經集保結算所比對匯入款項及申購資料相符後,始能提供予總代理人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申購作業;對於單筆匯款申購款項未能於申購日依集保結算所規定時間前匯達者,集保結算所將於次一營業日辦理相關申購作業。
(2)扣款方式
①委託人同意辦理單筆扣款申購或定期定額扣款申購作業,應於扣款行開設款項帳戶,填具基金扣款轉帳授權書(以下簡稱扣款授權書),並於扣款授權書簽蓋原留印鑑後交予富邦證券轉送扣款行或透過線上申請扣款轉帳授權事宜。授權扣款行於委託人申購境外基金時,依集保結算所通知辦理扣款事宜;委託人填具之扣款授權書,倘授權失敗,委託人經富邦證券通知後,須重新申請。
②單筆扣款申購之扣款日為申購日;定期定額扣款作業之指定扣款日,倘遇例假日或台北市停止上班時,得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扣款作業。
③委託人同意變更扣款帳戶時,新扣款帳戶之扣款授權未經扣款行完成授權作業前,仍以原扣款帳戶辦理扣款作業。
4. 款項失敗之處理:
(1)單筆扣款申購:委託人同意如扣款行無法於委託人申購當日完成扣款作業,即取消該筆申購資料。
(2)定期定額扣款申購:委託人同意如同一基金依本公司規定扣款失敗達一定次數者,即停止辦理該筆基金之扣款。 (3)委託人申購款項倘因約定帳戶餘額不足、資訊系統服務中斷、電信中斷、其他不可抗力及不可歸責富邦證券或集
保結算所之因素,致申購扣款或匯款款項未於交易截止時間前入帳,委託人同意取消該筆交易。因前揭事由所致之遲延或損失,委託人不得向富邦證券及集保結算所請求損害賠償。
5. 基金淨值之計算:有關委託人申購之境外基金淨值之計算,委託人同意依基金公司規定辦理。
6. 約定留存帳戶及匯費負擔:委託人同意於辦理申購前,約定留存委託人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俾供集保結算所辦理買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不成立及委託人申購不足或溢繳款項之退款等款項收付作業,上述匯款相關費用,委託人
同意負擔,集保結算所並得逕行於款項中扣除。如應付委託人款項不足支付匯款相關費用者,委託人同意暫不予匯款,併委託人未來其他應付款項處理。
7. 貨幣種類:
(1)委託人該次申購所支付款項之貨幣種類為新台幣者,爾後其買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不成立退款等款項,集保結算所均以新台幣支付;境外基金經轉換他種境外基金後,仍以新台幣支付。
(2)委託人該次申購所支付款項之貨幣種類為外幣者,爾後其買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不成立退款等款項,集保結算所均以基金計價之外幣支付;如委託人將基金轉換為他種外幣計價之境外基金時,集保結算所則以轉換後基金之計價外幣支付。
8. 結匯授權:委託人同意授權集保結算所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孳息分派、清算或募集不成立等款項之結匯事宜,並同意授權集保結算所得與銀行議定單一之買進或賣出匯率,辦理結匯作業。
9. 個資法同意及告知聲明:委託人同意富邦證券及集保結算所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於富邦證券及集保結算所之特定目的範圍內或為委託人之利益於特定目的範圍外,對委託人之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
10. 委託人同意如境外基金公司因洗錢防制要求時,願意配合提供相關確認文件予境外基金公司(包含但不限於公司組織章程及最新經審核財務報表的核證副本)。
(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委託人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外國店頭市場,買賣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存託憑證、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涉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各交易市場當地法令規章、交易所及自律機構規章。委託人應瞭解開立交易帳戶從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詳讀及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1. 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投資風險,依其投資標的及所投資交易市場而有所差異,委託人應就投資標的為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債券及存託憑證等,分別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注意所投資外國證券交易市場國家主權評等變動情形。
2.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不同(如:部分外國交易所無漲跌幅之限制等),保護之程度亦有異,委託人及證券商除有義務遵守我國政府及自律機構之法律、規則及規範外,亦有義務遵守當地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規章及慣例。
3. 委託人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標的可能產生之(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交割、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受連結標的影響等風險,證券商對外國有價證券不為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4.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以外國貨幣交易,因此,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時本金損失之虞。
5.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證券商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提供於委託人之資料或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或證券發行人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委託人權益事項之資料,均係依各該外國法令規定辦理,委託人應自行瞭解判斷。
6.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與委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委託人就其中對交割款項及費用之幣別、匯率及其計算等事項之約定,應明確瞭解其內容,並同意承擔結匯匯率變化之風險及相關費用。
7. 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此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十)指數股票型基金買賣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券商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之。
指數股票型基金(下稱 ETF)係以追蹤指數表現為目標的投資產品,而指數標的範圍廣泛包括:股票、債券、商品、原物料、能源、農產品利率…等。ETF 為追蹤標的指數的績效,或透過投資實體資產(包含股票、債券或實物商品等)、或透過投資金融衍生性商品(包含期貨、選擇權、交換合約(Swap)等)去達到接近於標的指數的風險與報酬,爰買賣 ETF 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委託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易前,委託人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1.買賣 ETF 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之 ETF 可能有(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 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證券商對委託人買賣之 ETF 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2.買賣 ETF,其投資風險會因應追蹤指數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委託人應就所買賣 ETF,係透過投資實體資產(包含股票、債券或實物商品等)、或透過投資金融衍生性商品(包含期貨、選擇權、交換合約(Swap)等)追蹤指數表現,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隨時注意現貨市場價格變動情形外,亦要留意 ETF 運用衍生性金融工具,如期貨、選擇權、交換合約(Swap)等工具複製或模擬追蹤標的指數報酬,可能產生較大追蹤誤差風險與交易對手風險。
3.ET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4.ET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如無漲跌幅限制,則 ETF 有可能因價格大幅波動而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5.ET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時間與 ETF 掛牌市場交易時間可能不同,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委託人應瞭解 ETF 所投資之追蹤標的包括:連結實物表現、或運用衍生性金融工具(如:期貨、選擇權、交換契約(Swap)等)在全球其他市場可能會有更為即時之價格產生,故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淨值作為買賣 ETF 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即 ETF 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淨值)風險。
6.如依市場報價買賣 ETF,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 ETF 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7.買賣槓桿反向型 ETF 的委託人,應完全瞭解槓桿反向型 ETF 之淨值與其標的指數間之正反向及倍數關係,且槓桿反向型 ETF 僅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每日標的指數報酬率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為目標,而非一段期間內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累積報酬率。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此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
委託人首次買賣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之 ETF,且以正向不超過二倍或反向不超過一倍者及欲交易香港創業版股票者,委託人需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始可買賣:
①已開立國內信用交易帳戶。
②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國內或外國認購(售)權證成交達十筆(含)以上。
③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國內或外國期貨交易契約成交達十筆(含)以上。
④委託買賣國內或外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之槓桿或放空效果 ETF 之成交紀錄。
==================================================================================================
(十一)封閉型基金買賣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
之。
封閉型基金(英文:Closed end Funds ,下稱 CEF)係以一籃子有價證券商品之投資組合為主,以公司股票及債券為主要投
資標的,投資種類包含股票型、債券型、特別股型、REITs 型、市政債型等。CEF 發行受益權單位數固定,當基金發行期
滿、基金規模達到預定規模後,便不會再接受申購或贖回的基金。買賣 CEF 有可能會有市價與淨值產生折價或溢價的風險。此外,CEF 也可能因流動性較差而導致價格波動大,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委託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易前,委託人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1. 買賣 CEF 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之 CEF 可能有(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證券商對委託人買賣之 CEF 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2. 買賣 CEF,即該基金所持有的投資組合證券的價值如下降,從而導致該基金的資產淨值和市場價格下降。基金投資組合中所持有之單一或全部股票的價值,可能會由於多種原因而增加或減少,其中包括股票發行人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影響發行人業務或整個股市的市場和經濟狀況。
3. CEF 可能須要承受一定程度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是利率上升,降低基金投資組合中的債券價值的風險。一般而言,基金投資組合所持有證券的剩餘到期時間或存續期間越長,其所面臨的利率風險越大,其資產淨值(NAV)的波動性就越大。信用風險是指基金所持有的債券發行人違約其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承諾的風險。
4. CE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也可能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之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5. CE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如無漲跌幅限制,則 CEF 有可能因價格波動幅度大而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6. CE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時間與 CEF 掛牌市場交易時間可能不同,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委託人應瞭解 CEF 所投資之追蹤標的,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淨值作為買賣 CEF 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即 CEF 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淨值)風險。
7. 委託人如依市場報價買賣 CEF,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 CEF 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8. 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此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
委託人首次買賣封閉型基金(CEF)者,委託人需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始可買賣:
①已開立國內信用交易帳戶。
②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國內或外國認購(售)權證成交達十筆(含)以上。
③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國內或外國期貨交易契約成交達十筆(含)以上。
④委託買賣國內或外國證券交易市場掛牌之槓桿或放空效果 ETF 之成交紀錄。
==================================================================================================
140 開戶基本資料建檔
客戶開設有價證券保管劃撥帳戶申請書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