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平安养老❹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
目 录
第十二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承担的费用第十三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管理人职责第十五条 托管人职责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审计
第十八条 保密条款 第十九条 x合同终止第二十条 x产品终止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附件一: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账户说明书附件二:委托人风险揭示书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采用如下含义,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有专门定义。
1.1 本产品:指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1.2 本合同:指委托人与管理人签署的包括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条款、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说明书、委托人风险揭示书及其相关补充约定的书面协议。
1.3 委托人:指年龄在 18 周岁至 65 周岁之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经过投资风险偏好测评,符合管理人测评要求的自然人。
1.4 管理人:指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受托管理服务的养老保险公司。
1.5 托管人:指管理人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资产托管的有关规定所选择的合格商业银行,由其承担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托管工作。
1.6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由加入本产品委托人的缴款及其投资运营收益组成的基金财产。
1.7 银行资金账户:指管理人开立的,用于归集委托人认购、申购资金;向资产账户划拨资金;向委托人支付赎回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1.8 资产账户:指管理人委托托管人开立的、用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基金管理专户。
1.9 个人账户:指管理人建立的用于记录委托人个人基本信
息,缴款、投资收益和余额等信息的账户。
1.10 T 日:即开放型投资组合定价日,为每周三,如遇月末,则月末最后一天为当周定价日。管理人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资本市场情况,以更全面客观反映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为原则,管理人经公告后可调整本产品的定价日。
1.11 开放型投资组合:指可在 T 日进行申购与赎回交易的投资组合。
1.12 封闭型投资组合:指在投资运作封闭期间内不提供申购与赎回的投资组合,封闭期限根据管理人每期产品的募集公告确定。
1.13 募集期:自产品发售之日起至募集成功所经过的期限,具体根据管理人每期产品的募集公告确定。
1.14 认购:指委托人在本产品募集期内签署本合同并进行缴款的行为。
1.15 申购:指委托人在开放型投资组合存续期限内签署本合同并进行缴款的行为。
1.16 发售:在本产品募集期内,管理人向委托人销售本产品份额的行为。
1.17 赎回:指开放型投资组合中,在 T 日委托人向管理人卖出所持有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份额的行为。
1.18 管理费:指管理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账户管理、
投资管理、支付等服务的运营成本。
1.19 托管费:指托管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基金托管服务的运营成本。
1.20 解约费:指委托人持有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份额未满一年全部赎回或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管理人支付的费用。
1.21 投资咨询顾问机构:指管理人为加强本产品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科学性,管理人委托的提供投资咨询意见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产品概况
2.1 产品名称
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2.2 产品管理
2.2.1 产品管理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永茂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0 x 0 xx 0 x
2.2.2 产品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2.3 产品报送
x产品已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
2.4 发售对象
委托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2.4.1 年龄 18 周岁—65 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4.2 经过投资风险偏好测评,符合管理人测评要求。
2.5 存续期限
2.5.1 开放型投资组合首次募集成功后,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当终止情形外,该组合持续运作。
2.5.2 封闭型投资组合的存续期限即封闭期限根据管理人每期产品的募集公告确定。
第三条 产品募集
3.1 委托人每次缴款不低于 1000 元。
3.2 管理人可根据产品募集时的市场情况设定封闭型投资组合募集规模上限、募集期限、封闭期限以及委托人缴款金额要求等,具体详见管理人每期产品的募集公告。
第四条 产品认购和申购
4.1 委托人认购或申购条件与方式
4.1.1 委托人认购或申购条件
4.1.1.1 委托人应当通过管理人的投资风险偏好测评。
4.1.1.2 委托人按照管理人的要求提供认购、申购的相应资料。
4.1.1.3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并缴款。
4.1.2 委托人认购或申购方式
4.1.2.1 募集期内委托人可以进行认购。
4.1.2.2 开放型投资组合中,委托人可在每日进行申购申请,管理人在 T 日集中办理。
4.1.2.3 委托人认购或申购途径、缴款方法等根据管理人公告确定。
4.2 销售费
甲方可以自己销售或委托专业机构销售本产品,销售费用从委托人每次成功认购或申购本产品的每笔缴款资金中支付。
具体支付标准和方式如下:
组合类型 | 组合名称 | 销售费费率 | 收取方式 |
养老金橙现金 | 从委托人认购或申购的每笔缴款资金中扣除,销售费=每笔缴款资金金额×销售费 x率 | ||
开放型投资组合 | 增利组合 | 0%-1.0% (具体根据产品加入申请书或其他加入 | |
养老金橙股票 配臵组合 | |||
养老金橙债券 | 材料确认) | ||
增强组合 | |||
养老金橙 | |||
1 号组合 | |||
封闭型投资组合 | 养老金橙 2 号组合 | 0%-1.0% (具体根据管理人每期产品的募集公告 | |
养老金橙 | |||
3 号组合 | 确定) | ||
养老金橙 | |||
4 号组合 |
养老金橙 5 号组合 | |||
养老金橙 6 号组合 | |||
养老金橙 7 号组合 |
4.3 委托人认购或申购缴款资金扣除销售费后,余额进入资金账户进行投资管理。
4.4 委托人认购或申购缴款一旦受理不得撤销,缴款参与投资运作后,则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第五条 产品赎回
5.1 选择开放型投资组合的委托人,首笔缴款后 180 天内(含缴款当日),所持有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均不得申请赎回;
存续期限(N) | 解约费费率 | 支付方式 |
6 个月≤N < 1 年 | 0.5% | 从赎回的基金中扣除 解约费=实际赎回基金金额×解约费费率 |
1 年≤ N | 0% |
首笔缴款存续超过 180 天但不满一年的,所持有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可申请赎回,但应按以下标准支付相应解约费,解约费由管理人从委托人赎回的基金中直接扣收:
首笔缴款存续满一年的,不收取解约费。
委托人每次赎回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
5.2 开放型投资组合赎回申请受理成功后,管理人将在最近的下一个 T 日进行处理,T+4 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相应解约费后的款
项划往委托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第六条处理。
5.3 选择封闭型投资组合的委托人,在封闭期间内管理人不受理委托人赎回申请。封闭期满后,管理人将在封闭期满后 4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个人账户权益全额划往委托人银行账户。
第六条 巨额赎回
6.1 在某一T 日选择开放型投资组合的所有委托人申请赎回基金投资组合总份额合计超过上一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组合总份额的 10%(含 10%)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或协商赎回期限,当管理人评估委托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或对其他委托人收益产生较大影响的,管理人在 T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高于上一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延期期限协商确定。
6.2 如发生连续三日赎回申请比例占该投资组合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总份额的 10%以上的(含 10%),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申请,已经接受的申请相应顺延支付,顺延期限协商确定。
第七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保管与处分
7.1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养老保
障管理提供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归入其固有财产;管理人、托管人因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服务的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规定处分外,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不得被处分。
7.2 管理人管理运作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八条 账户管理
8.1 本产品设臵银行资金账户和资产账户,分别用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归集和投资管理。
8.2 本产品管理人为每个委托人建立个人账户。第九条 投资管理
9.1 管理人承担本产品的投资管理职责,负责制定本产品投资策略,本产品投资范围参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
9.2 管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收益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设臵收益和风险特征不同的投资组合,委托人可依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
能力,选择投资组合。本产品投资组合政策具体内容详见《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账户说明书》。
9.3 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政策、资产规模和市场的变化,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增加或调整投资组合数,经报送中国保监会后,管理人将以书面或者公告等其他方式告知委托人。
第十条 会计
10.1 管理人为本产品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10.2 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10.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10.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10.5 本产品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10.6 本产品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
10.7 托管人每月与管理人就本产品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十一条 估值
11.1 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价值。
11.2 估值对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所持有的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或上市的股票、股票基金、股票型保险产品、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债券回购、债券基金、债券型保险产品、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11.3 估值方法
11.3.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1.3.1.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和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1.3.1.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1.3.1.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1.3.1.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1.3.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1.3.2.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11.3.2.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1.3.2.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1.3.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1.3.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1.3.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1.3.6 开放式基金( 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型基金
(LOF))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或每万份收益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计算。
11.3.7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和债权投资计划,以持有成本估值,在产品计息期间,根据产品的票面利率或预计收益率按日确认利息收入。如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会计准则进行修订或新增事项的,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11.3.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3.9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1.3.10 当管理人与托管人对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资产估值出现不一致,双方应当查明原因,并做相应调整。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管理人估值结果为准。
11.4估值程序
11.4.1 开放型投资组合估值
11.4.1.1开放型投资组合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T日闭市后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4.1.2管理人应每日对开放型投资组合资产估值。由管理人在每个T+1日将托管人复核无误的T日的份额净值对外公布。
11.4.2 封闭型投资组合估值
封闭型投资组合份额净值是按照每日资产净值除以当日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人每日对封闭型投资组合估值,每季度末与托管人核对估值数据。
管理人对同一封闭型投资组合进行多次募集的,托管人应对每期募集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估值,并且每季度末与管理人核对每期产品估值数据。
第十二条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承担的费用
12.1 管理费
12.1.1 开放型投资组合管理费
养老金橙现金增利组合和养老金橙股票配臵组合的管理费采用固定管理费方式收取,固定管理费年费率不超过 1.0%;
养老金橙债券增强组合的管理费采用基本管理费加业绩报酬
方式收取,基本管理费年费率不超过 1.0%,业绩报酬不超过 10%。
12.1.1.1 固定管理费收取方式
固定管理费自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入资产账户之日起(含当日)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固定管理费计算方式如下:
I1=E×U 1/当年实际天数
I1:每日应计提的基本管理费;
E:前一日投资管理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首日不计提); U1:固定管理费年费率(具体根据产品募集公告确定)。
12.1.1.2 基本管理费加业绩报酬收取方式
基本管理费自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入资产账户之日起(含当日)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基本管理费计算方式如下: I1=E×U1/当年实际天数
I1:每日应计提的基本管理费;
E:前一日投资管理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首日不计提); U1:基本管理费年费率(具体根据产品募集公告确定)。
业绩报酬:委托人赎回持有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时,若所赎回基金资产净值超过按投资业绩基准计算出的资产净值,对超过的部分按比例提取业绩报酬,管理人一次性从委托人赎回基金资产中扣收。投资业绩基准详见《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账户说明书》。
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如下:
业绩报酬 =
⎧( An − Bn ) × Y
⎨
⎩0
当An > Bn时 An ≤ Bn时
An 为委托人所赎回份额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
Bn 为按照同期业绩基准计算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其计算方法为:
n
Bn = ∑Ct
t =0
Dt
∑
× (1+
d =1
rdt )
当年天数
Y 为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具体根据产品募集公告确定);
C0——委托人首笔委托投资资产净值;
Ct——第 t 笔现金流量净额(仅包括追加或减少委托投资资产额度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包括基金运营的资金流动,追加委托投资资产时 Ct 为正值,减少委托投资资产时 Ct 为负值);
Dt——第 t 笔现金流发生日距离当季季末的自然天数(包括当季季末,但不包括第 t 笔现金流发生当日);
rd t ——第 t 笔现金流发生日后的第 d 日投资业绩基准。
12.1.2 封闭型投资组合管理费
封闭型投资组合管理费年费率不超过 1.0%,每期产品管理费自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入资产账户之日起(含当日)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每期产品封闭期满后支付。
管理费计算方式如下:
I2=E×U 2/当年实际天数
I2: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前一日投资管理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首日不计提); U2:管理费年费率(具体根据产品募集公告确定)。
12.2 托管费
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超过 0.05%,托管费自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入资产账户之日起(含当日)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其中开放型投资组合按季支付,封闭型投资组合则每期产品封闭期满后支付。
托管费计算方式如下: I3=E×U 3/当年实际天数 I3: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前一日投资管理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首日不计提); U3:托管费年费率(具体根据产品募集公告确定)。
12.3 投资咨询顾问费
为加强本产品投资收益和风险管理,甲方聘请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资咨询顾问费用按照不超过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的 3%年费率收取(具体根据产品募集公告确定)。
12.4 管理、运用、投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以及支付过程中发生的开户费用、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等,具体支付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12.5 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审计、清算所发生的费用。
12.6 法律法规规定由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承担的其他费用。第十三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 享有个人账户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收益。
13.2 了解、监督个人账户的管理及收支情况。
13.3 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有关的账户信息及文件。
13.4 应保证个人缴款的来源及用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合法的权利委托管理人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13.5 向管理人提供建立本产品及本产品运作过程中所需的信息资料,如有关信息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13.6 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从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中支付管理费用。
13.7 可在管理人认可的交易平台上将其持有的个人账户权益进行转让,有关个人账户权益转让的相关规则按照交易平台届时有效的规则执行。
13.8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 管理人职责
14.1 建立、维护委托人个人账户信息,并向委托人提供账户查询服务。
14.2 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并进行投资管理。
14.3 定期估值并与托管人核对。
14.4 监督基金管理情况。
14.5 受理委托人认购、申购和赎回申请,计算并办理支付。
14.6 定期编制并向委托人提供养老保障管理报告。
14.7 妥善保存养老保障管理有关记录。
14.8 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其他为本产品资金管理提供必要服务的中介机构。
14.9 监督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14.10 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与管理人的固有财产以及管理的其他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向委托人提供个人账户查询。
14.11 建立健全委托人身份识别制度、委托人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防范有关非法行为。
14.12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托管人职责
15.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15.2 妥善保存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及其有关记录。
15.3 未经管理人许可,托管人对托管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不得转由第三人进行托管。
15.4 接受管理人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托管业务的监督。
15.5 按规定开设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5.6 对托管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行会计核算、估值,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5.7 开立或配合管理人开立本产品投资运作所需要的各类账户。依据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8 办理与本产品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5.9 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
16.1 管理人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向委托人提供上一年度的委托人权益报告,并向同时提供年度对账单以及个人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16.2 管理人应当每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规模、基金数目、基金收益率等,但需要保密的客户信息除外。
16.3 其他
国家规定对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等另有规定的,则管理人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
17.1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应当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行外部审计,相应的审计费用可以列入管理费用。
17.1.1 本产品投资组合经历三个会计年度时。
17.1.2 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
17.1.3 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2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之日起的 30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审计报告。
17.3 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审计三次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保密条款
18.1 委托人与管理人在本产品管理中所获得的对方未公开的信息资料,未经对方许可,均不得向第三方(“第三方”包括与本合同任何一方有关联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透露。但管理人因管理需要必须提供给本产品托管人和其他服务机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
18.2 委托人和管理人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第十九条 x合同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9.1 委托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份额后。
19.2 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
19.3 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解除。
19.4 本产品终止。第二十条 x产品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产品终止:
20.1 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终止。
20.2 保监会决定撤销本产品。
20.3 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本产品不能运作。
20.4 管理人职责被依法终止。
20.5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本产品终止的,管理人根据国家规定组织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并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21.1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相应损失,给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造成损失的,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21.2 因为管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委托人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遭受损失的,管理人负责赔偿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因此受到的损失。
21.3 因为托管人的过错或违约行为,致使委托人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遭受损失的,管理人根据合同约定向托管人追偿,追偿所得归属养老保障管理基金。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
22.1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2.2 委托人和管理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争议发生或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平安养老❹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账户说明书
一、组合设臵
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根据投资政策不同,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组合分为开放型组合和封闭型组合两大类别。
二、投资范围及对象
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范围和对象依照保险资金适用的投资范围和对象,具体适用的政策文件包含《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等。当监管部门对保险资金投资对象和范围有调整时,按照新的政策要求执行。
本产品的资产配臵包括: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或上市的股票、股票基金、股票型保险产品、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债券回购、债券基金、债券型保险产品、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和范围。
三、投资组合
(一)养老金橙现金增利组合(开放型)
1.组合特征
该组合具有较强流动性,低风险的特征。
2.投资目标
x投资组合账户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于风险相对较低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为委托资产创造稳定收益。
3.投资范围
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类资产;剩余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国债;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短期融资券;债权计划、银行理财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及国家政策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其他资产。其中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比例是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0%-95%。货币类资产配臵比例是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5%-100%。
类别 | 权益类 | 固定收益类 | 货币市场工具 |
投资范围 | 0% | 0%-95% | 5%-100% |
本组合不可参与股票投资及新股申购,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
4.业绩基准
业绩基准=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如产品组合存续期内央行调整存款利率,则业绩基准也做相应的调整。
(二)养老金橙股票配臵组合(开放型)
1.组合特征
该组合具有较好的流动性,风险较大的特征,适合投资期限长,但日常有部分流动性需求、高风险承受能力的企业。该组合收益受股票市场行情影响较大。
2.投资目标
x投资组合账户的投资目标是追求超额收益,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3.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于股票、股票基金、股票型保险产品、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债券回购、债券基金及债券型保险产品、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及国家政策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其他资产。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账户资产净值的 0%-95%。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账户资产净值的 0%-135%,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40%。货币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组合资产净值的 5%-100%。
权益类 | 固定收益类 | 货币市场工具 | |
投资范围 | 0%-95% | 0%-135% | 5%-100% |
4.业绩基准
业绩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70%+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
*2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5%。
(三)养老金橙债券增强组合(开放型)
1.组合特征
该组合具有中低风险的特征。
2.投资目标
x投资组合账户的投资目标是通过灵活的资产配臵,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为委托资产创造稳定收益。
3.投资范围
货币基金等货币类资产;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国债、协议存款、短期融资券、债权计划、银行理财计划、特定资产管理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及国家政策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其他资产。其中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比例是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20%-135%,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40%。货币类资产配臵比例是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5%-80%。
本组合不可参与股票投资及新股申购,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
类别 | 权益类 | 固定收益类 | 货币市场工具 |
投资范围 | 0% | 20%-135% | 5%-80% |
4.业绩基准
业绩基准=三年定期存款利率,如产品组合存续期内央行调整存款利率,则业绩基准也做相应的调整。
(四)养老金橙 1 号组合(封闭型)
1.组合特征
该组合具有中低风险的特征,封闭运作,分期滚动,定期开放申购赎回权,每期发行会披露产品的募集公告。
2.投资目标
组合主要投资于不同风险等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为委托资产创造稳定收益。
3.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于货币基金等货币类资产;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国债、协议存款、债券、债券回购、债券基金及债券型保险产品、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及国家政策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其他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是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40%-140%,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40%。
本组合不可参与股票投资,不可参与新股申购,不得直接投
资于权证,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
权益类 | 固定收益类 | 货币市场工具 | |
投资范围 | 0% | 40%-140% | 0%-60% |
4.预期收益率
预计收益率区间,以产品发行募集公告约定为准。
5.封闭期限
具体封闭期限,以产品发行募集公告约定为准。
(五)养老金橙 2 号组合(封闭型)
1.组合特征
该组合具有中低风险的特征,封闭运作,分期滚动,定期开放申购赎回权,每期发行会披露产品的募集公告。
2.投资目标
组合主要投资于不同风险等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为委托资产创造稳定收益。
3.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于货币基金等货币类资产;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国债、协议存款、债券、债券回购、债券基金及债券型保险产品、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及国家政策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其他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是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40%-140%,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委托投资资
产净值的 40%。
权益类 | 固定收益类 | 货币市场工具 | |
投资范围 | 0% | 40%-140% | 0%-60% |
本组合不可参与股票投资,不可参与新股申购,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
4.预期收益率
预计收益率区间,以产品发行募集公告约定为准。
5.封闭期限
具体封闭期限,以产品发行募集公告约定为准。
(六)养老金橙 3 号组合(封闭型)
1.组合特征
该组合具有中低风险的特征,封闭运作,分期滚动,定期开放申购赎回权,每期发行会披露产品的募集公告。
2.投资目标
组合主要投资于不同风险等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为委托资产创造稳定收益。
3.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于货币基金等货币类资产;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国债、协议存款、债券、债券回购、债券基金及债券型保险产品、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
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及国家政策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其他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是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40%-140%,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40%。
权益类 | 固定收益类 | 货币市场工具 | |
投资范围 | 0% | 40%-140% | 0%-60% |
本组合不可参与股票投资,不可参与新股申购,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
4.预期收益率
预计收益率区间,以产品发行募集公告约定为准。
5.封闭期限
具体封闭期限,以产品发行募集公告约定为准。
(七)养老金橙 4 号组合(封闭型)
1.组合特征
该组合具有中低风险的特征,封闭运作,分期滚动,定期开放申购赎回权,每期发行会披露产品的募集公告。
2.投资目标
组合主要投资于不同风险等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为委托资产创造稳定收益。
3.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于货币基金等货币类资产;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国债、协议存款、债券、债券回购、债券基金及债券型
保险产品、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及国家政策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其他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是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40%-140%,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40%。
本组合不可参与股票投资,不可参与新股申购,不得直接投
资于权证,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
权益类 | 固定收益类 | 货币市场工具 | |
投资范围 | 0% | 40%-140% | 0%-60% |
4.预期收益率
预计收益率区间,以产品发行募集公告约定为准。
5.封闭期限
具体封闭期限,以产品发行募集公告约定为准。
(八)养老金橙 5 号组合(封闭型)
1.组合特征
该组合具有中低风险的特征,封闭运作,分期滚动,定期开放申购赎回权,每期发行会披露产品的募集公告。
2.投资目标
组合主要投资于不同风险等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为委托资产创造稳定收益。
3.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于货币基金等货币类资产;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国债、协议存款、债券、债券回购、债券基金及债券型保险产品、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及国家政策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其他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是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40%-140%,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40%。
本组合不可参与股票投资,不可参与新股申购,不得直接投
资于权证,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
权益类 | 固定收益类 | 货币市场工具 | |
投资范围 | 0% | 40%-140% | 0%-60% |
4.预期收益率
预计收益率区间,以产品发行募集公告约定为准。
5.封闭期限
具体封闭期限,以产品发行募集公告约定为准。
(九)养老金橙 6 号组合(封闭型)
1.组合特征
该组合具有中低风险的特征,封闭运作,分期滚动,定期开放申购赎回权,每期发行会披露产品的募集公告。
2.投资目标
组合主要投资于不同风险等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为委托资产创造稳定收益。
3.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于货币基金等货币类资产;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国债、协议存款、债券、债券回购、债券基金及债券型保险产品、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及国家政策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其他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是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40%-140%,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40%。
本组合不可参与股票投资,不可参与新股申购,不得直接投
资于权证,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
权益类 | 固定收益类 | 货币市场工具 | |
投资范围 | 0% | 40%-140% | 0%-60% |
4.预期收益率
预计收益率区间,以产品发行募集公告约定为准。
5.封闭期限
具体封闭期限,以产品发行募集公告约定为准。
(十)养老金橙 7 号组合(封闭型)
1.组合特征
该组合具有中低风险的特征,封闭运作,分期滚动,定期开放申购赎回权,每期发行会披露产品的募集公告。
2.投资目标
组合主要投资于不同风险等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为委托资产创造稳定收益。
3.投资范围
主要投资于货币基金等货币类资产;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国债、协议存款、债券、债券回购、债券基金及债券型保险产品、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及国家政策规定保险资金可投资的其他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是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40%-140%,投资债券正回购的比例不得高于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40%。
本组合不可参与股票投资,不可参与新股申购,不得直接投
资于权证,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
权益类 | 固定收益类 | 货币市场工具 | |
投资范围 | 0% | 40%-140% | 0%-60% |
4.预期收益率
预计收益率区间,以产品发行募集公告约定为准。
5.封闭期限
具体封闭期限,以产品发行募集公告约定为准。四、投资限制
(一)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适用于保险资金投资所限定的投资比例和要求,并遵循下列规定:
1.投资单一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份额的
10%。
2.投资同一期单品种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和有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 40%;投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 20%。对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投资,限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 级或者相当于 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中对于商业银行混合资本债券的投资,限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 级或者相当于 AA 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对证券公司债券的投资,限于公开发行的,且限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 级或者相当于 AA 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投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产品需满足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 级或者相当于 AA 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其中,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限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 级或者相当于 AA 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投资有担保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且产品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 级或者相当于 AA 级以上的,担保机制须符合保监
会的相关规定。投资短期融资券的,其产品需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及以上。
3.投资单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 20%。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该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且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至三级。
4.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该产品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该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 级或相当于 AA 级的信用级别。
5.投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产品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性责任。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应当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 级或者相当于 A 级的信用级别。
6.投资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产品应当符合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关规定,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 级或者相当于 AA 级的信用级别。
7.投资单一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
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 50%。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其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基础资产限于投向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省级政府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债权资产。偿债主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经营现金流与负债比率和利息保障倍数,达到同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新发行债券企业行业平均水平。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 级或者相当于A 级的信用级别。投资不动产投资计划的,其产品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动产投资计划属于固定收益类的,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 级或者相当于 AA 级的信用级别。
(二)本管理人应当自投资组合运作之日起 3 个月内使本账户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账户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市场波动、本账户规模变动等本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的,本管理人可以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使投资组合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产品相应修改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四)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产品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产品资产用于担保、贷款;
3.从事可能使产品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产品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五、风险揭示
x产品是具有不同风险层次的投资产品,委托人投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委托人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产品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下:
1.市场风险:本产品投资品种的市场价格因受多种因素影响而上下波动,可能导致本产品份额净值在存续期内波动或跌破面值。
2.信用风险:本产品投资标的固定收益证券,存在债券发行人不能按约定还本付息的风险,将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及收益蒙受部分或全部损失。
3.所申购的新债跌破发行价的风险:若申购的新债在上市首日或上市后持有期内跌破发行价格,将影响本产品投资收益及本金安全。
4.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本产品收益水平
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5.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产品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本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程序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本产品的资金安全。“不可抗力”是指交易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产品说明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水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委托人风险揭示书
委托人应当认真阅读《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和《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账户说明书》等文件,了解所参加组合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封闭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所选择的投资组合是否与委托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产品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损失。
主要风险说明如下:
一、市场风险:本产品投资品种的市场价格因受多种因素影响而上下波动,可能导致本产品份额净值在存续期内波动或跌破面值。
二、信用风险:本产品投资标的固定收益证券,存在债券发行人不能按约定还本付息的风险,将可能导致投资者本金及收益蒙受部分或全部损失。
三、所申购的新债跌破发行价的风险:若申购的新债在上市首日或上市后持有期内跌破发行价格,将影响本产品投资收益及本金安全。
四、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
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本产品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产品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本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程序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本产品的资金安全。“不可抗力”是指交易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产品说明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水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本产品经过中国保监会备案,但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产品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本产品没有风险。除非本产品管理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约定,本产品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由委托投资资产承担。
委托人声明:
委托投资资产为本人合法管理的资产,本人保证委托投资资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提供给管理人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xx、重大遗漏和误导。
在签署本合同前,本人已认真阅读《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合同》和《平安养老金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组合账户说明书》和《委托人风险揭示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同意遵守上述文件内容,充分了解并知晓本产品相关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并已就此(在需要时)获取过独立的法律咨询。
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