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广州市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采购人(委托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集中采购机构(受托人):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委托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保安服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委托代理协议。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1. 项目内容: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保安服务采购项目(详见采购人填写的《政府采购清单》及项目详细资料)
2. 采购预算:9,840,000 元人民币
3. 委托目的:确定项目中标人
4.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第二条 采购人权利和义务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人”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关的权利,承担相关的义务。
2. 执行回避制度。
3. 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各项相关手续。
4. 提供采购项目的详细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如有特殊采购要求,应在委托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集中采购机构。
5. 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对其进行资格预审,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6. 审定集中采购机构拟定的采购文件。
7. 配合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工作,组织现场考察活动,协助召开答疑会。
8. 派员参加开标、评标或评审会议。
9.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10. 若采购项目出现废标情形,授权集中采购机构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或供应商。
11. 依据采购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将合
同备案。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
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12. 组织对中标人履约的验收。
13. 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和质疑。
14.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妥善保存本项目的采购文件。
15. 采购人委托中标供应商向集中采购机构支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投标报价中须包含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按照采购文件所列收费标准计算。
第三条 集中采购机构权利和义务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法规,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组织实施采购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2. 执行回避制度。
3. 接收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项目资料。
4. 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交由采购人确认。
5. 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6. 按照采购项目的要求,接受供应商报名登记和派发项目文件。
7. 根据采购项目需要主持召集答疑会。
8. 组织开标、评标。
9. 向采购人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本项目的未中标投标人。
10. 若采购项目出现废标情形,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供应商。
11. 编写采购活动记录。
12.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保存项目的采购文件。
13. 未征得采购人同意不得向法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本次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14. 解答采购过程中的问题,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第四条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共同遵守下列约定
1. 采购文件表述的技术指标或供应商的资质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或三家以上符合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完全响应。同一品牌的产品可有多家代理商参与竞争,但只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2. 采购文件表述的采购需求不得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某一品牌特有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它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含特别授权条款)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第五条 其他条款
1. 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2. 本协议执行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时,提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协调。
3.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或加盖电子签章后上传至交易系统之日起生效,直至采购项目完成(签订采购合同)为止。
4. 本协议一式两份,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各执一份。
采购人(盖章或加盖电子签章): 集中采购机构(盖章或加盖电子签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电话:
地址: 地址:广州市天润路 333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