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14, KWANG FU ROAD, HUKOU, HSIN CHU 303, TAIWAN R. O.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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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商安全衛生契約
一、承攬商應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設置現場負責人,於施工前應接受本公司入廠作業前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職業安全衛生法、本廠環安衛相關規定和應採取之措施告知說明。
二、承攬商自備之機械器具及安全裝置等設備,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如本公司監工單位認為有不合規定者,得令其停用至改善為止。
三、承攬商應確實提供合格之有效個人安全護具,並令其所屬作業人員確實配戴使用。
四、承攬商於承攬期間如有借用本公司機具、設備之情形者,應依機具之正確設計方式使用,同時應自行負檢查之責,若使用本公司檢查表單,工程結束後交由監工人員留存,承攬商自備之檢查表單於工程結束後上傳本公司指定平台,並由監工人員檢查。
五、本公司安衛室人員、監工人員對於承攬商安全衛生之缺失,得隨時檢查、糾正,經告發二次者,由xx室發出連絡單知會供應部及警衛室,告知該員工永不得進入台惟公司施工。若發生意外,經事故調查後其責任歸屬為承攬商者,將請供應部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六、本公司提供有關安全衛生訓練教材於網路平台,承攬商對於所僱用之人員,應實施從事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預防災變訓練。另從事下列工作時,應依法指派經過特殊安全衛生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之人員擔任。同時應將設備合格證明文件與人員合格證照影本,於入廠施工前上載至本公司指定平台,上傳後有效期限依證明文件與證照的有效期限為基準,並由監工人員檢查。
1.操作荷重 1 公噸以上堆高機。
2.操作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及人字臂起重桿。
3.使用起重機設備從事吊掛作業。
4.高空作業車操作人員。
5.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
6.有機溶劑作業。
7.缺氧作業。
8.特定化學物質作業。
9.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10.屋頂作業主管。
11.其他經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需接受安全訓練之作業人員或作業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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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承攬商不得僱用下列人員從事以下工作:
1.雇用童工從事本公司承攬作業。
2.未滿 18 歲及妊娠中之女性從事危險性、有害性之工作。
3.技能不足之勞工或非經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准之外籍勞工。
八、本公司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承攬商依承攬商施工環保及安全承諾書承諾,所屬人員應有勞保等相關保險,工程再轉包時亦需要求其人員需有相關保險。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再承攬人亦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5 條)
九、本公司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份交付承攬時,作業前會以文件告知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本工程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
十、本公司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雇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28 條)
1.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工作。
2.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3.工作場所之巡視。
4.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指導及協助。
5.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十一、承攬商未依規定做好安全衛生工作或因工程不慎造成本公司地上或地下既設物之損壞,包商得依損壞情形賠償本廠損失,損失賠償將由該筆工程款中扣除或暫停該筆工程款之請款作業,至承攬商依本公司要求自行雇工修復為止。若拒不理賠、拖延修復或未合乎本廠要求者,本公司得令承攬商全面停工,直至修復為止。停工期間之一切損失概由承攬商負責,與本公司無關。
十二、承攬商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1.作業現場負責人職責:
(1)承攬商之現場負責人,需與本公司監工人員保持聯絡,且應善盡工程督導之責任,並不得擅自離廠;若需離廠時,應先指定代理負責人並向本公司監工人員核報後,始得離廠。
(2)於進廠作業前,應確實掌握所屬工作人員當日之精神與身體狀態良好,足以擔任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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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所負責之工程;進廠作業後亦應持續掌握所屬工作人員的動態,並在本公司xx、監工詢問工程事宜時,應充分告知不得欺騙或隱瞞。施工前、施工中應不定時進行查核並記錄於承攬商安全衛生檢查表(F40400029),確保作業安全;工程若有變動,應與本公司監工人員討論並記錄於承攬商安全衛生檢查表內,並與危害告知單一並交回警衛室。
(3)遇有異常或突發意外災變時,應儘速通知本公司監工人員及安全衛生室人員後會同配合處理,不得隱瞞或作不實之呈報。(例假日則通知本公司監工人員與警衛室)
2.入廠施工人員管理:
(1)進入廠區請依規劃行走人行道和斑馬線,未經許可,不得在廠區各處任意走動、逗留。
(2)未經許可,不得對本公司所有之製程、設備照像、攝影,違者將沒收其工具。
(3)需在本公司指定之吸煙區域及時間吸煙。吸完煙後應將火星弄熄,並將煙蒂放入煙灰桶內,嚴禁隨地拋棄。
(4)不得攜入含有酒精成份之飲料、檳榔;且不得在本公司廠區內食用或注射違禁藥品,違者,得依法究辦。
(5)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本公司之設備、車輛、材料、工具、零件。 3.一般規定
(1)於施工作業前與施工中,應接受本公司監工人員或安全衛生室之有關安全檢查。且
全員必須徹底了解有關的作業指示及安全規定。
(2)接電時應告知本公司監工人員,且會同本公司廠務組電氣操作人員。未依規定而導致本公司局(全)部電源跳脫或中斷時,所造成之一切損失,概由承攬商負責。
(3)作業員如有不安全行為,必須當場糾正,絕不可默認不理。
(4)未被允許實施火氣作業的場所,絕對禁止動火作業。高架作業、動火作業、缺氧危險作業、活線作業、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機台搬遷作業、營造作業等特殊作業,應於施工前提出「特殊作業申請表」,核准後始得為之。
(5)進廠施工一律穿安全鞋,並視工作環境需求配戴安全防護具。
(6)遵循廠內行車速限(廠內速限 20 公里),請繫安全帶,嚴禁行駛中撥接行動電話及吸煙等行為,另機動車輛應停放在指定區域。
(7)生產作業現場嚴禁跑步,行近十字路口及轉角處應停、看、聽,以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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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作業場所保持整潔,工具材料暫存現場,須經本公司監工人員同意置於指定位置,並圍起之;禁止妨礙消防栓、滅火器、電氣盤、安全梯及逃生動線使用。
(9)施工現場須有現場負責人在旁,注意施工安全,施工區域請以三角錐或其它裝置圍起,避免非作業人員進入。(禁止任何人員站立於施工物主體下方,以保安全)
(10)嚴禁使用本公司消防栓做一般沖洗、非消防用途之用。
(11)承攬商工作人員應對危險物品(固體、氣體、液體)加強管理,妥善安置;於工作場所中使用之揮發性溶劑應隨時加蓋鎖緊。容器上方應有危害標示外,另需於明顯處張貼物質安全資料表。使用中之各種鋼瓶需加固定,遠離熱源並避免傾倒或局部受熱。
(12)廢棄物清除作業規定-承攬商在本公司廠區所產出之工程廢棄物應每日清出且帶離本公司,並維持作業區域之清潔。施工人員產生之生活垃圾,請勿亂扔,每日工程結束帶離本公司。
(13)出入廠區須至本公司警衛檢查及換證。
十三、如違反上項規定發生災害時,由承攬商自行負責並放棄法律之追訴權。十四、本契約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公司章
承攬商 (公司名稱) :
負責人章
承 攬 商 負 責 人:
台惟公司供應部經理:
西元 年 月 日
備註:本安全衛生契約自簽核日起三年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