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汽 车 销 售 合 同
x汽车销售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 由下述双方在平等自愿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基础上于 年 月 日订立, 合同号为:
。
1.概述
1.1本合同由买方和卖方经协商后共同签订,并自愿依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执行。
1.2买卖双方信息:
买方 | |||
电话 | 联系人 | ||
地址 | 邮编 | ||
卖方 | 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电话 | 000-00000000 | 联系人 | xx |
地址 | xxxxxxxxxx0000x | 邮编 | 201206 |
2.车型、选装件配置价格、相关费用及本合同总金额:
车辆名称和规格 | 单价 (人民币:元) | 数量 (辆) | 总价 (人民币:元) | |
车辆总金额计(人民币:元): | ||||
运输或其它相关费用(人民币:元) | 无 | |||
合同总金额计(大写): |
3.交货地点、方式、时间
3.1交货地点: ;(城市)
3.2交货方式:买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自提自运。
3.3交货时间:自买方购车款到达通用汽车指定打款账户之日起四个月内。
4.付款
4.1支付方式:买方应在接卖方通知约定的支付时间将应付款项以银行划款方式支付至卖方下述帐户:
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001 2155 1930 0293 759
工商银行上海市天目东路支行
4.2 支付日期为卖方帐户显示收到应收货款的日期,卖方将在收到全部合同总金额后交付发票并在此前提下将按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
5.税费
买方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承担应由其支付的税款、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车辆购置附加费等。
6.提货和验收
6.1买方将持商业发票中的提货联到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交货地点提货并验收。
6.2车辆验收应于交货当日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交货地点进行。买方对所购汽车的外观、品种、花色、规格、质量有异议的应在验车当场提出,经卖方确认后负责调换或其他处理方式。
6.3验车完成后,买方将签署验车交接单。
7.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7.1卖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接受买方索订汽车(“CALL OFF”)时视作销售完成(“销售完成”)。该等汽车的所有权随之于销售完成之时转移给买方,而不论该些汽车是否已经实际交付给买方。
7.2汽车的损毁灭失风险在卖方接受买方索订汽车(“CALL OFF”)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7.3卖方将要求承运人为汽车自损毁灭失风险转移给买方之时起直至运抵交货地点期间的汽车购买足额的仓储、运输责任险(包括装卸载),以承担这些车辆在灭失风险转移后但未交至交货地点之前所可能发生的因承运人的合同过失责任而导致的车辆灭失或损害风
险。买方同意,卖方将作为其代理人帮助其购买以买方为受益人的保险,以避免汽车自损毁灭失风险转移给买方之时起直至汽车由承运人交付至交货地点期间的非因承运人合同过失责任而导致的车辆灭失或损害的风险。买方同意委托卖方代为进行相关索赔,且明确了解有关的保险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总金额中(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买方将负责(a)收到汽车后的检验工作;(b)记录汽车的残损情况;及(c)协助卖方或自行根据有关保单要求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提交汽车残损索赔。
7.4 买方应就车辆运抵交货地点后的车辆灭失或损毁风险承担全部责任。为免损失的发生,买方应为该些汽车购买适当的足额的财产一切险。
7.5 无论承运人或买方是否购买上述保险,都不影响买方对车辆灭失损毁风险的承担,并应当使卖方免受任何可能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8.随车交付的文件
卖方销售顾问在将车辆交付给买方时将同时交付如下文件各一份:
《产品合格证》
《用户手册》
《汽车操作指南》
《保养及保修手册》
9.双方保证
9.1卖方保证
(1) 卖方保证按合同的规定向买方交付车辆,并协助买方做好提货和验收工作 。
(2) 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均为新车,在交付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_50_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 和指标。
(3) 卖方保证将按照“保养及保修手册” 、“用户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 的约定提供整车质量保证和相关售后服务,上述售后服务将由卖方特约售后服务中心按手册的规定执行。
9.2 买方保证
(1) 买方是所购车辆的最终用户,买方不为任何商业目的转售所购车辆且不为任何商业目的在任何汽车销售公司或其它汽车市场展示所购车辆或将所购车辆用于有损卖方品牌形象的活动及行为。
(2) 买方在购车前,已事先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或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资格,并在购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有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一切登记手
续,否则因此造成对卖方的任何损失、索赔、纠纷等均由买方承担。
(3) 买方无权移卸、添加或以其他方式来掩盖、替代所购车辆上卖方的徽章、商标等标志。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任何一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且非属该方的过错或过失致使其迟延或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洪水、暴乱、爆炸、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运输工具或其它公用事业的中断或停顿或在卖方供应商的工厂内发生的罢工或停工。
10.2如有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声称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机构的证明材料,同时应采取各种合理手段减少不可抗力给双方造成的影响。
10.3任何一方均无须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延迟或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致使另一方招致的任何损失或费用承担责任。
11.双方的违约
任何一方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重要义务,则该方严重违约,除非该等违约是因为上文第 9 条项下的不可抗力造成。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未违约方应有权向违约方主张损害赔偿,并且寻求本合同或法律规定的其它补救,但在任何情况下一方都不对其他方的任何间接、附带、特殊或惩罚性的损害负责。
12.一般规定
12.1 转让:
非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转让或移交给任何其他第三方。
12.2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12.3 可分割性
x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得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友好协商,以尽可能用符合原来目的的有效条款取代无效的条款。
12.4争议解决
(1)任何源于、产生于或涉及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当对所购车辆的质量发生争议时,买方同意卖方对车辆进行检验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2)仲裁:
(a)在要求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的通知送达之日起三十(30)天内,争议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
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b)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上诉。
(3) 本合同继续实施
解决争议期间,除提交仲裁的条款外,双方应在其它各方面继续履行本合同。 12.5全部合同
x合同及双方明示的合同附件构成买卖双方达成有关本合同主题事项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先前与本合同主题事项有关的任何口头或书面xx或约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只有通过书面形式由双方或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签署才能作出。
12.6关于附件: 本合同附件为:
《授权委托书》 12.7其它特别约定:
(1)、买方必须是所购车辆的最终用户, 符合国家或当地规定的“回国服务人员”资格,在签署本合同前,向卖方提供当地海关监管处签核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及其它卖方认为必需的文件。
(2)、卖方将委托其授权经销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车辆交付义务。
(3)、买卖双方在此确认,若在上述第3.3条规定的交货时间前因车辆生产厂家调整或停止生产车型原因,造成卖方无法提供本合同项下车型,则:若卖方可以提供该车型的替代车型,买方可以选择购买该等替代车型并按照该等车型的厂家指导价支付车款差价,“多退少补”;若买方决定不购买该等替代车型或者卖方无法提供替代车型,则本合同自动解除,由卖方退还买方款项,且卖方无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12.8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于页首之日共同签署并盖章后生效。
签 署 (盖章):
买方: 卖方:
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上汽通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人特别在此授权受托人作为其真实合法授权代表,以委托人名义或代表委托人为委托人在其与受托人之间签署的《汽车销售合同》项下所购买的汽车购买自汽车灭失风险按照《汽车销售合同》规定转移给委托人之时起直至汽车由承运商交付至交货地点期间的非因承运商合同过失责任而导致的车辆灭失或损害风险的保险,并以委托人为受益人及根据该等保单进行相关索赔。
委托人进一步授权上述受托人在执行上述事宜过程中,可全权代表本人作出或采取任何必要或适当的行为,如同委托人亲自作出的一样;委托人在此确认和认可上述受托人合法做出的或凭本授权书做出的一切行为。
本授权委托书自《汽车销售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并在上述《汽车销售合同》有效期内(包括其不时更新及续期)持续有效。
委托人: 签署: 姓名:
职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