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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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XXXXXXXXXX
复旦大学
椭圆偏振光谱仪采购
国 际 采 购 文 件
项目编号:2102028119
项 目 名 称 : | 椭圆偏振光谱仪采购 |
采 购 人 : | 复旦大学 |
采购代理机构: |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2022 年 10 月
总目录
响应邀请书 1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4
第二章 采购需求一览表 20
第三章 采购需求 23
第四章 合同条款 28
第五章 各种格式 43
第六章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54
第七章 评审办法 59
SITC
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2102028119
响应邀请书
响应邀请书
根据《复旦大学快速交易采购实施细则》的规定,复旦大学(以下简称采购人)和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兹邀请合格供应商就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2102028119
2、项目名称:复旦大学椭圆偏振光谱仪采购
3、采购需求:
货物名称 | 椭圆偏振光谱仪 |
数量 | 1 套 |
项目简要描述 | x项目为实现 MBE 薄膜生长过程监控及研究,功能包括光学常数(折射率,消光系数)、薄膜厚度、基底温度监控等。拟采购的在线光谱椭偏仪必须测试速度快,测试数据重复性高,椭偏数据分析软件界面友好,算法高效,拟合结果可信 度高 |
采购预算金额 (人民币 x元) | 98 |
最高限价 (人民币 x元) | 96.04 |
二、本次采购的合格供应商应满足下列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供应商应为响应产品的制造商或其合法代理商,代理商应提供响应产品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
3、供应商应采用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单独关境地区)制造的产品参与响应;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响应、不接受转包或分包。三、采购文件的获取:
凡愿参加响应的潜在供应商应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起至 2022 年 11 月 1 日 16:00 止(北京时间),通过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网站(网址为:xxxxx://xxx.xxxxxxxxxx.xxx)在线获取采购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潜在供应商可从网站采购公告栏的相应公告页或者网站主页上方“SITC 电子采购平台”版块中进入在线获取采购文件流程并下载电子采购文件,电子采购文件售价零元。未按规定从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将不得参加响应。四、唱价和响应截止时间:
唱价和响应截止时间:2022 年 11 月 4 日 9:00 时,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
受。
五、唱价和响应平台:
1、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按电子采购平台的操作步骤对其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后递交(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
2、唱价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供应商应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参加唱价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响应文件解密。
六、其他须知:
1、本项目采取快速交易(进口货物)的采购方式进行,属于未列入中央预算单位现行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预算也未达到中央预算单位现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人可以自主采购的项目。
2、本项目采用电子采购方式,并在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电子采购平台(简称“SITC电子采购平台”)操作,平台进入方法:进入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网站点击主页上方“SITC电子采购平台”,进入平台后,供应商可在“常用文件”栏下载平台使用说明。
七、联系方式:
采购人:复旦大学
地址:xxxxxxx 000 xxx:000000
联系人:许老师
电话:00-00-00000000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 000 xxxxxx 00 xxx:000000
联系人:xx、xxx
xx:00-00-00000000、3217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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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TC
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2102028119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分目录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
供应商须知 8
一、总则 8
1 适用范围 8
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8
3 合格的供应商 8
4 响应费用 8
5 异议 8
二、采购文件 8
6 采购文件的构成 8
7 采购文件的澄清 9
8 采购文件的修改 9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9
9 响应语言 9
10 响应文件的构成 9
11 响应函 10
12 响应报价 10
13 响应货币 10
14 资格证明文件 11
15 证明提供的货物合格性的文件 11
16 响应保证金 11
17 响应有效期 12
18 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2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3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标记和发送 13
20 响应截止时间 13
21 迟交的响应文件 13
22 响应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13
五、唱价与评审 14
23 唱价和解密 14
24 评审过程的保密性 14
25 响应文件的澄清 14
26 转换为单一货币 14
27 评审办法 15
六、授予合同及其他 15
28 合同授予标准 15
29 资格复审 15
30 采购人接受和拒绝任一或所有响应的权利及采购失败的情况 15
31 成交通知书 15
32 签订合同 15
33 履约保证金(若合同条款有约定) 16
34 采购代理咨询服务费 16
35 响应保证金提交和退还操作 16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xx自律承诺 19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注: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序号 | 条款号 | 内容 |
项目名称:复旦大学椭圆偏振光谱仪采购 公告发布媒体:复旦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复旦大学信息公开网(xxxx.xxxxx.xxx.xx) | ||
采购人名称:复旦大学 |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
对采购文件提出澄清问题的截止时间: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日当日 17:00 时(北京时间) | ||
报价方式:DPU(项目现场)价 是否要报境内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是 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货物运抵项目现场前发生的仓储费、装卸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采购需求中规定的全部伴随服务的费用,该费用计入响应总价 | ||
最高限价的汇率换算方法:判定响应报价是否超过最高限价时,评审小组将以 首次采购公告发布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报价货币相对于人民币的现汇卖 出价进行换算 | ||
报价货币:人民币、美元和(或)其他在中国境内银行可自由兑换的国际流通 货币。供应商如果成交,其报价货币即为合同项下的支付货币 | ||
响应保证金:响应保证金的金额为预算的 1.5%;保证金的币种为人民币;其收退规定见供应商须知 | ||
响应有效期:唱价后 90 天 | ||
电子采购平台:SITC 电子采购平台。供应商应使用 SITC 电子采购平台及其响应工具编制数据电文形式的响应文件,最终生成并上传加密电子响应文件 | ||
递交响应文件的方法:通过电子采购平台递交数据电文形式的响应文件。唱价结束之前,本项目不接受纸质形式的响应文件 | ||
响应截止时间:2022 年 11 月 4 日 9:00 时(北京时间) | ||
唱价时间:2022 年 11 月 4 日 9:00 时 | ||
响应文件解密时限:唱价时间到达后 30 分钟 | ||
唱价电子签名时限:唱价记录表生成后 10 分钟 | ||
响应文件的纸质归档:唱价结束后,供应商应向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邮寄 1 份用于归档的纸质版响应文件 | ||
评审货币换算:本次采购的评审货币为美元 | ||
合同签约地点:复旦大学 | ||
19 | 其他 |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参加响应,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等串通,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判定为无效并依法各自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 |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 适用范围
x采购文件适用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所列项目的采购。
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x次采购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项和第3项。
3 合格的供应商
3.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件的响应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采购项目的响应。
3.2 供应商应未曾为采购人在本采购合同项下拟采购的对象提供设计、编制采购需求或者提供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3.3 供应商应满足响应邀请书中规定的合格供应商的各项资格要求。
4 响应费用
供应商应承担编制和递交响应文件的所有费用,不论响应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异议
如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供应商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响应邀请书中注明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全部异议,否则将不予受理。
二、采购文件
6 采购文件的构成
6.1 采购文件包括: 章节 名称
响应邀请书
一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二 采购需求一览表
三 采购需求
四 合同条款
五 各种格式
六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七 评审办法
6.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的章节、条款、格式、图样、附表和附件。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属于供应商的风险。根据评审办法的规定,没有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将被判为无效。
6.3 如果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给出了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或者参照的品牌及型号,则它们仅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可以选用替代的工艺、材料、标准、品牌和(或)型号等,但这种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采购需求中的相关要求,并能使采购人满意。
7 采购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本须知前附表第4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按响应邀请书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如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下同)发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在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送给每个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8 采购文件的修改
8.1 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
8.2 对采购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收到了修改通知。
8.3 为使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有充足的时间对采购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人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后响应截止时间。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9 响应语言
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响应活动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使用其他语言的资料,但有关的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10 响应文件的构成
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 按照本须知第11条要求填写的响应函;
(2) 按照本须知第12条和第13条要求填写的响应报价表;
(3) 按照本须知第0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以证明供应商是合格的,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
(4) 按照本须知第15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供应商提供的采购货物是合格的,且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
(5) 按照本须知第16条要求提交的响应保证金。
11 响应函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第五章中所附的“响应函格式”完整地填写响应函。
12 响应报价
12.1 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第五章中所附的格式完整地填写响应报价表,说明所提供的采购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原产地及制造商、数量、单价和总价。每项内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2.2 供应商的报价不应有缺漏项。如有缺漏项,在授标时将被认为已包含在其他已报明价格的项目中(即合同价格将不予增加),但在评审时将把其他有效标中的该项最高报价计入该供应商的评审价格之中。
12.3 供应商在其响应内容清单中如有超出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一览表及采购需求要求的附加、辅助或额外的服务、部件、配件等,不论其是否标明分项价格,在计算评审价格时一律不予扣除。除非供应商在其“响应函”和“响应报价汇总表”中对这一部分价格作出了明确xx,且在唱价时和唱价记录中已扣除了这部分价格。
12.4 除另有说明外,本采购文件中提及的“境内”均应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境外”均应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
12.5 响应报价表中的价格应根据本须知前附表第5条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 按照本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报 CIF(指定目的港)价,或 CIP(指定目的地)价等。
(2) 如果本须知前附表中有规定,报 FOB(指定装运港)价,或 FCA(指定承运地点)价,或其它方式的报价。
(3) 如果本须知前附表中有规定,报货物从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关境内运输、保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
(4) 报本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费用(如果有的话)。
12.6 EXW、CIF 和 CIP 等价格术语,应根据国际商会(ICC)现行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的规定来解释。
12.7 响应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递交的响应将视为非响应性的响应而被判为无效。
12.8 本次采购最高限价的汇率换算方法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条。
13 响应货币
除非另有规定或许可,供应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本须知前附表第7条中规定的货币报价。
14 资格证明文件
14.1 按照本须知第10条的规定,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响应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4.2 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响应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应能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满意,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如果供应商所投的货物不是供应商自己制造的,供应商应得到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采购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书;
(2) 证明供应商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文件;
(3) 供应商开户银行在唱价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4) 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明,并在合同执行中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
(5) 提供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14.3 供应商应填写并提交采购文件第六章中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15 证明提供的货物合格性的文件
15.1 按照本须知第10条的规定,供应商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证明其按合同要求提供的所有货物的合格性,并能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证明文件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5.2 证明提供的货物能够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样和数据,供应商应提供:
(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 货物从采购人验收后开始使用至采购文件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 供应商对加注星号(“★”)的重要技术条款或技术参数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
(4) 逐条对采购需求进行评议,说明自己提供的货物是否作出了实质性响应,并按采购文件第五章中所附的格式逐条填报“技术响应/偏离表”;
(5) 对采购人提出的商务条款进行评议,并按采购文件第五章中所附的格式填报
“商务响应/偏离表”。
15.3 凡是响应文件的商务或技术部分与采购文件的要求之间存在负偏离(即不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必须在响应文件的“商务响应/偏离表”或“技术响应/偏离表”中予以反映,否则在成交后一律不予考虑。但在评审时,如果在响应文件的“商务响应/偏离表”和“技术响应
/偏离表”之外发现上述负偏离的,则将作出对供应商不利的评估。
16 响应保证金
16.1 供应商应提交一笔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
分。
响应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
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时,可根据本须知第16.6条的规定不退还其响应保证金。
16.2 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应至少能覆盖响应有效期(即其有效期的起始时间应不晚于响应截止时间,其有效期的届满日应不早于响应有效期的届满之日)
16.3 对没有随附响应保证金的响应,在评审时将视为非响应性的响应而被判为无效。
16.4 未成交人的响应保证金,将在采购人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退还。
16.5 成交人的响应保证金,将在成交人按本须知第32条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按本须知第33条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若合同条款有约定)后退还。
16.6 当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其响应函中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内撤销响应;
(2) 成交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a) 根据本须知第32条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b) 根据本须知第33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若合同条款有约定);
(c) 根据本须知第34条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咨询服务费。
17 响应有效期
17.1 供应商的响应应从采购文件规定的唱价之日起,在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所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响应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响应将被视为非响应性的响应而被判为无效。
17.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响应有效期届满之前,采购人可征得供应商的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其响应保证金不会因此而不被退还,但如果该供应商通过了初步评审,其价格评议的评审价格将被直接判定为与最高限价一致。同意延长响应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要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
18 响应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8.1 供应商应按照本须知第10条的要求,使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电子采购平台编制数据电文形式的响应文件。
18.2 凡采购文件的响应格式中要求供应商代表签名和加盖公章之处,响应文件对应文件均应由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供应商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和加盖供应商的单位公章(加盖单位公章的要求仅适用于境内供应商,公章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9〕25 号)的单位正式印章,下同)。由授权代表签字时,须在响应文件中加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其格式应符合采购文件第六章的规定。
18.3 供应商应按电子采购平台的要求将响应文件转换成规定的格式。
18.4 当要求供应商在递交数据电文形式响应文件的基础上在电子采购平台指定页面(或响应工具)的价格填报栏中直接填报价格时,上述响应文件及报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供应商
应保证相关内容间的一致性。如果在初步评审、价格评议或签署合同时发现某一供应商所递交上述文件或报价的内容存在不一致时,除按评审办法规定的报价计算错误修正外,评审小组和采购人都将按不利于该供应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9 响应文件的密封、标记和发送
19.1 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方式递交响应文件。
19.2 供应商应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按电子采购平台的操作规程对其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后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
19.3 由于供应商的原因造成其响应文件未能加密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信息的意外泄露不承担责任。
19.4 对未按规定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逾期送达,未按规定加密或未按规定上传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20 响应截止时间
20.1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响应截止时间之后,电子采购平台将不再接受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
20.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8条的规定,通过修改采购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后响应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之间受响应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后至新的截止时间。
21 迟交的响应文件
按照本须知第19.4条和第20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之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22 响应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22.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通过电子采购平台修改其响应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撤回并重新上传修改后的响应文件。唱价时将以响应截止时间之前最后一次上传的响应文件为准。
22.2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后,可以通过电子采购平台撤回其响应文件,但必须在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之前进行撤回操作。
22.3 在响应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22.4 根据本须知第16.6条的规定,在响应截止时间至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有效期届满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得撤销其响应,否则其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唱价与评审
23 唱价和解密
23.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的时间组织公开唱价。
23.2 唱价程序在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所有供应商应准时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在线参加唱价。
23.3 唱价时间到达后,供应商应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所规定的时间内按电子采购平台的操作步骤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解密。解密倒计时结束后,不论唱价成功与否,供应商上传的数据电文形式响应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放弃响应,如已解密但因供应商原因无法正常打开的视为响应无效,相关责任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23.4 响应文件解密后,电子采购平台将根据响应文件的内容生成唱价记录表。只有在唱价时汇总生成的报价变更声明才能在评审时予以考虑。
23.5 唱价记录表生成后,供应商应及时检查唱价记录表的数据是否与其响应文件一致,并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规定的时间内按电子采购平台的操作步骤对唱价结果和过程进行确认和电子签名。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确认并签名的视为其认可唱价结果和过程。
23.6 唱价结束后,供应商应向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邮寄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份数的响应文件纸质版。响应文件纸质版仅用于采购人内部归档,供应商应确保其内容与数据电文形式的响应文件一致。响应文件纸质版应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出现纸质材料以外的装订材料(如:金属、塑料等),响应文件纸质版应注明页码,页码放置在页面右下角(若采用双面打印方式,奇数页页码放置在页面右下角,偶数页页码放置在页面左下角),且将目录设置为第 1 页,依次逐页增加页码,所有分隔页包括空白页以及样本或图片等技术资料也应连续编制页码。
24 评审过程的保密性
24.1 公开唱价后,直至向成交人授予合同为止,凡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4.2 在评审过程中,如果供应商试图在响应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或)评审小组的评委施加任何影响,其响应将被判为无效。
25 响应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审小组或经评审小组授权的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响应价格或响应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26 转换为单一货币
为了便于评审和比较,如果响应报价中有多种货币,以唱价当日中国银行总行首次发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进行响应货币对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中规定的评审货币的转换,以便计算评审价格。
27 评审办法
x次采购将按采购文件第七章评审办法所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
六、授予合同及其他
28 合同授予标准
除本须知第30条规定外,采购人应将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能够满意履行合同义务的最终评审价格最低的供应商。
29 资格复审
29.1 在最终授予合同之前,原评审小组有权对最终评审价格最低的成交候选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将针对该供应商在资格预审(若有时)或唱价之后可能发生的资格变化而进行。
29.2 如果复查通过,则将合同授予该供应商;如果复审没有通过,则其响应将作无效处理。在此情况下,原评审小组将对排序在后的成交候选人作类似的资格复审。
30 采购人接受和拒绝任一或所有响应的权利及采购失败的情况
30.1 当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的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一响应、宣布采购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响应的权利,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0.2 如参与唱价的供应商数量或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数量不足 3 家,本项目采购失败,采购人规定的允许二家或一家供应商唱价或评审的特殊情况除外。
31 成交通知书
31.1 在响应有效期届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成交人。
31.2 成交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
32 签订合同
32.1 成交人应当在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三十(30)天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人响应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注明的地点。
32.2 成交人应为能与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外贸代理公司签订外贸合同的主体。
32.3 除不可抗力外,成交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因不符合本须知第32.2条的规定无法签订合同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向其退还响应保证金;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
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人,也可以重新采购。成交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除采购人原因之外),或者拒绝按照采购文件和成交人响应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均视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3 履约保证金(若合同条款有约定)
33.1 若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供应商应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3.2 供应商可以采用网上支付、电汇、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的,其格式应为采购人可以接受的格式。
33.3 如果成交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2.1或33.1条的规定执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有充分理由取消原先发出成交通知书,并不退还其响应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将本标授予评审小组推荐的下一个成交候选人,或重新采购。
34 采购代理咨询服务费
x次采购的采购代理咨询服务费由成交人支付,支付标准以成交通知书中列明的成交金额为准,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发改办价格〔2003〕 857 号)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乘以 64.95%计算;支付时间为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十四(14)天内。如果成交人未按上述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采购代理咨询服务费,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退还其响应保证金。
35 响应保证金提交和退还操作
35.1 接收响应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35.1.1 通过境内账户用人民币形式提交响应保证金银行账户信息
(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曹家渡支行
(2) 户名: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3) 账号:215080920510001
35.1.2 通过境外账户用外币或人民币形式提交响应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信息
(1) 收款人开户银行:(ACCOUNT WITH INSTITUTION)
(a) Bank: CHINA GUANGFA BANK, H.O.
(b) Swift Code: XXXXXX00
(c) Address: Xx.000 XXXX XXXXXXXX XX. XXXXXX XXXXXXXX, XXXXXXXXX, XXXXXXXXX XXXXXXXX XXXXX CHN
(2) 收款人名称、地址和账号:(BENEFICIARY)
(a) Beneficiary: Shanghai International Tendering Co., Ltd.
(b) Address: 00/X.000 Xxx Xx Xxxx(X), Xxxxxxxx 200040, P.R.China
(c) A/C No.: 9550880025773600153(CNY) CNAPS:306290003671
(d) A/C No.: 9550880025773600333(USD)
(e) A/C No.: 9550880025773600513(EUR)
(f) A/C No.: 9550880025773600423(JPY)
35.2 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地点和时间
(1) 地点:xxxxxxxx 000 xxxxxx 00 x 0000 x
(0) xx:每个法定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北京时间 9:00 时~11:30 时和 13:00
时~16:30 时)
35.3 响应保证金的提交
35.3.1 供应商可以采用网上支付、贷记凭证、电汇、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支票、保函等形式提交响应保证金。为提高效率,鼓励供应商用网上支付、贷记凭证或电汇方式提交响应保证金。
35.3.2 中国关境外(含中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下同)的供应商也可以授权中国关境内的某单位采用第35.3.1条所列形式代替其提交响应保证金;或者通过一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信誉好的银行直接开具响应保证金银行保函(含备用信用证,下同)。当采用前一种方式提交时,供应商应在其响应文件中附有格式如本采购文件所示的授权书。
35.3.3 供应商不得以现钞方式提交响应保证金,也不得用经过背书转让的支票、银行本票或银行汇票提交响应保证金。
35.3.4 供应商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响应保证金的提交手续:
(1) 当采用网上支付、贷记凭证或电汇方式提交响应保证金时,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之前,将相应款项直接付至接收响应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宜适当提前办理);在汇款附言中请务必注明:“响应保证金:项目编号”(示例:“响应保证金:12300001”)。
(2) 当采用银行本票或银行汇票方式提交响应保证金时,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之前,委派代表携带银行本票或银行汇票,到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地点办理响应保证金提交手续;在办理过程中,供应商代表须向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明确xx项目编号等信息。
(3) 当采用支票方式提交响应保证金时,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的3 个工作日之前,委派代表携带支票,到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地点办理响应保证金提交手续;在办理过程中,供应商代表须向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明确xx项目编号等信息;供应商应保证提交的支票不是空头支票和不被银行退票,否则,在评审时将被视为未按规定提交响应保证金处理。
(4) 当供应商选投一个采购项目的多个包件或标段且合并提交响应保证金时,必须在响应文件中用表格或其他方式清晰注明每个包件或标段的响应保证金金额。如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中注明其所响应各包件或标段的响应保证金金额,且合计的保证金金额又不足时,评审小组将按其所投全部包件或标段的响应保证金均不符合要求来处理。
35.3.5 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将会“响应保证金收据”(原则上采用电子收据,如供应商有特殊需求,请与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联系,下同)发给已经提交响应保证金的各供应商,供应商应将“响应保证金收据”的复印件装订在响应文件中。如果供应商在封装响应文件时尚未收到“响应保证金收据”,也可直接将响应保证金支付单据的打印件或复印件
封装在响应文件中。
35.3.6 当采用网上支付、贷记凭证、电汇、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或支票方式提交响应保证金,且供应商收取了纸质版的“响应保证金收据”时,供应商应妥善保存该收据的原件,在办理响应保证金退还手续时,该收据的原件将作为退还凭证。
35.4 响应保证金的退还
35.4.1 在具备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的条件之后,采购人和(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除发生采购文件规定的采购人和(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情况之外,在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中标合同且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成交人提供的合同扫描件之日起的 5 日内,其提交的响应保证金将自动按原路退还,请注意查收退款邮件(邮箱为成交人在采购代理机构处登记的项目联系人邮箱)和退款。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退款,请及时与项目负责人联系。
35.4.2 在具备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的条件之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向未成交人发出未成交通知书,除发生采购文件规定的采购人和(或)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情况之外,在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中标合同之日起的 5 日内,未成交人提交的响应保证金将自动按原路退还,请注意查收退款邮件(邮箱为未成交人在我司登记的项目联系人邮箱)和退款。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退款,请及时与项目负责人联系。
35.4.3 对采用网上支付、贷记凭证、电汇、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或支票方式提交的响应保证金,在退还的同时还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向供应商支付响应保证金的利息。
35.4.4 对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响应保证金,将只根据供应商的要求退还保函正本,不支付响应保证金的利息。
35.5 其他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响应保证金未及时到账等情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附件:
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xx自律承诺
为了加强公司的廉政建设,规范从业人员的代理行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公司代理的各类项目均能依法、合规地进行操作,防止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特对制定本xx自律承诺。
本xx自律承诺将在公司代理的每个招标或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予以公布,以接受招投标或采购活动有关当事人(包括监管部门、采购人、评审专家、投标人、供应商等,下同)的监督。
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在招标及采购代理工作中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1) 不索取或接受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馈赠的现金、礼品、礼物、有价证券及其它财物等,无法拒绝的一律上缴。
(2) 不要求投标人、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报销应由个人或公司支付的各类费用。
(3) 不接受投标人、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或其他有悖于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的各种活动。
(4) 除采购人之外,在投标截止时间(包括提交谈判响应文件及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不对外泄露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的名称及数量;除依法公示评审结果或发出有关通知之外,不对外泄露评审情况,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5) 不与采购人或投标人或供应商串通,搞虚假招标,或者协助投标人、供应商作假、作弊、串标、陪标或围标等。
(6) 除支付合理评审费之外,不向评审专家提供其他财物或好处以影响或干扰其独立、客观和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
(7)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有关当事人及社会的监督。
(8) 积极配合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的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如公司人员有违反上述规定行为,有关当事人均可向公司反映,或直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公司监督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279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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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2102028119
第二章 采购需求一览表
采购需求一览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最高限价/分项最高限价 (人民币 x元) |
1 | 椭圆偏振光谱仪 | 1 套 | 96.04 |
注:供应商的响应报价不得超过对应的最高限价(含可能有的分项最高限价)。若供应商的任意一项响应报价超过对应的最高限价或分项最高限价,则其响应将被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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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采购需求
一、总则
1. 本采购需求所提出的要求是对本次采购欲采购货物的基本技术要求,并未涉及所有技术细节,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规范的全部条款。供应商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除了满足本采购需求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中国国家、地方等有关标准、规范(尤其是必须符合中国国家标准的有关强制性规定)。除本采购需求有例外说明外,当上述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之间存在差异时,应以要求高的为准;当上述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与本采购需求的规定之间存在差异时,应以本采购需求为准(但当中国国家标准的有关强制性规定严于本采购需求的规定时,供应商应在获取采购文件后,尽快向采购人提出,以取得采购人的确认,如果供应商没有提出,则在成交后采购人仍有权在合同价格不变的前提下要求成交人按中国国家标准的有关强制性规定执行)。如供应商所投产品或服务有优于或超出本采购需求,或者优于或超出中国国家、地方等有关标准、规范之处,可以在响应文件的《技术响应/偏离表》中列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评审小组在评审时能够作出对其有利的评估。
2. 除有特殊说明之外,本采购需求中所有指定的具体技术参数或参数范围,均应理解为是采购人可接受的最低要求。也即,当对应技术参数或参数范围是越小越好时,则指定的具体技术参数或参数范围应理解为是上限值或最大允许范围;当对应技术参数或参数范围是越大越好时,则指定的具体技术参数或参数范围应理解为是下限值或最小允许范围。
3. 供应商针对采购文件中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的响应不得弄虚作假。供应商成交之后,如果其实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指标或状态达不到其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参数值或水平时,采购人将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其弄虚作假行为;同时该供应商还应就其每一项达不到承诺值或承诺水平的技术指标或要求向采购人支付违约赔偿,且采购人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利。
4. 本采购需求中所有加注“★”号的要求均为主要要求,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应对这些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对于技术规格的主要要求,供应商应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如果供应商的响应未对任意一项主要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或者未按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其响应将被判为无效。
二、采购需求
1 设备名称/数量:椭圆偏振光谱仪/壹套
2 概况
x项目为实现 MBE 薄膜生长过程监控及研究,功能包括光学常数(折射率,消光系数)、薄膜厚度、基底温度监控等。拟采购的在线光谱椭偏仪必须测试速度快,测试数据重复性高,椭偏数据分析软件界面友好,算法高效,拟合结果可信度高。
3 技术规格要求
3.1 ★光谱范围不窄于:245-1690nm
3.2 光源:氙灯
3.3 光谱测试间隔达到或优于:1.6nm(245nm-1000nm 光谱范围),3.4nm(≥1000nm 光谱范围)
3.4 光斑尺寸:≤5mm 直径
3.5 椭偏技术:旋转补偿技术
3.6 入射角达到或优于:
(1) 65°(校准基座),
(2) 60°-75°典型 (腔体上)
(3) 60°-70°推荐 (腔体上)
3.7 测量参数达到或优于:
(1) 椭偏参量:Ψ:(0-90°) 和 Δ:(0-360°) ,N,C,和 S
(2) 退偏振:退偏振百分比
(3) xx矩阵:xx矩阵的所有 11 个归一化元(对 m11 归一化)
3.8 ★测量时间达到或优于:0.05 秒 (最快),1-5 秒(典型)
3.9 ★测量重复性:膜厚测量优于 0.005nm(30 次SiO2 厚度测量的标准偏差,样品为 25nm
热氧化层的硅片)
3.10 数据采集及分析软件,基于 Windows 系统,超作方便,材料库全、色散模型多、功能强。
3.11 包含用于安装在腔体上的附件安装包。
3.12 至少有 3 台集成到 MBE 腔体上的成功案例,提供客户名单。
4 配置要求
(1) 在线光谱椭偏仪 1 套
(2) 氙灯 1 个
5 技术服务
(1) ★提供的产品须为全新原装正品。
(2) 提供的相关的配套附件质量优良,数量齐全,并在标书中注明可选配件的价格(可选配件价格不计入总价)。
(3) 合同生效后,仪器制造商(或代理商)应协助用户对安装仪器的实验室工作条件进行配置和确认,并由工程师至现场免费指导,确保场地符合安装要求。
(4) 包装和运输要求:包装完好,设备空运。
(5) 仪器到达用户指定交货地点后,根据用户的时间安排,仪器制造商(或代理商)在接到用户通知后 2 周内进行安装调试,直至通过验收。
(6) 仪器安装调试合格后,仪器制造商(或代理商)负责对用户技术人员(至少 2人)进行免费现场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仪器的性能、原理、操作、保养和维护等,培训日程视实际情况另定。
(7) 自验收报告签署之日起提供质保,并提供终身维修。
(8) 质保期内,非人为因素导致的仪器故障,所需要的维修费用(包括零部件费用、维修费用)均由仪器制造商(或代理商)承担;如需返厂维修或现场维修期限较长的,则顺延质保期,所产生相关费用均由仪器制造商(或代理商)承担。
(9) 质保期满前 1 个月,仪器制造商(或代理商)应免费对仪器进行全面的检测、保养和维护,同时出具仪器各项性能测试报告,并提出相应的使用建议,确保仪器在质保期外能够更好地运行。
(10) 质保期过后,仪器制造商(或代理商)对仪器提供终身维修服务,能提供广泛、即时、优惠的技术服务,并提供质量上乘、价格合理的各种配件,且只收取优惠的零配件费用,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11) 仪器制造商(或代理商)设有维修中心,有专职维修工程师和备品备件库。保证供应仪器质保期后 5 年内所需的备品、备件;需给出详细清单(品名、货号、生产厂家、数量、价格等)。
(12) 响应时间:在用户提出维修要求后,仪器制造商(或代理商)应在 4 小时内作出响应,2 个工作日内到达用户现场维修,一般故障应在 24 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应在 72 小时内修复;履行所承诺的其他服务条款。
(13) 仪器制造商(或代理商)终身免费提供应用咨询及技术帮助。在硬件条件支持的条件下,软件终身免费升级。提供一次免费移机服务,包括拆装、调试及运输。
6 主要验收标准
(1) 仪器安装、运行正常、满足全部承诺响应的指标。
(2) 货物安装完成正常运行 15 天后,由供货商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单位同意后,按照学校验收的权限,相关部门及人员形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根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等项目文件约定内容对项目进行综合运行验收。
(3) 如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货物或拒绝付款,成交供应商
x违约,采购人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7 其他商务要求
(1) 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响应产品完整的验收清单、验收条件和标准,并承诺成交后配合采购人完成验收。
(2) 付款方式:100%即期 L/C(90%启运后,10%验收合格后)。
(3) ★质保期:验收合格后 1 年或以上。
(4) 交货期:签订合同后 8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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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
一 合同条款
1 定义
x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 “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其它材料。
4) “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 “合同通用条款”系指本合同通用条款。
6) “买方”系指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7) “卖方”系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8) “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本合同中指 。
9) “日”指日历日。
2 适用性
x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 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地区”)。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2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 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有效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采购需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 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5.1 没有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买方代表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卖方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 5.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 5.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另一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对方。
6 知识产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7 履约保证金
7.1 卖方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 30 日内,向买方提交 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买方可以接受的其它货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 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由买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或由信誉良好的境外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出具。其格式采用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买方可接受的格式。
2) 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
7.4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 30 日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卖方。
8 检验和测试
8.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采购需求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买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为此承担费用。
8.3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4 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国/地区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8.5 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给议付行的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8.6 货物抵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买方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为“检验检疫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如果检验检疫局发现质量、规格、数量等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买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 90 日内向卖方提出索赔。
8.7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 18 条规定的保证期内,根据检验检疫局或其他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8.8 合同条款第 8 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9 包装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当采用木质包装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规定,对木质包装材料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 IPPC 专用标识。
10 装运标记
10.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英语字样做出以下标
记:
1) 收货人;
2) 合同号;
3) 发货标记(唛头);
4) 收货人编号;
5) 目的港;
6) 货物名称、序号和箱号;
7) 毛重/净重(用 kg 表示);
8) 尺寸(长×宽×高用 cm 表示)。
10.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 吨(t)或 2 吨(t)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
11 装运条件
11.1如果是 CIF/CIP 合同:
1) 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2) 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3) 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4) 承运的运输工具应来自合格来源国/地区。
5) 目的港/项目现场规定为 。
11.2如果是 EXW 合同:
1) 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2) 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11.3如果是 FOB/FCA 合同:
1) 卖方可负责安排定舱位、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2) 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3) 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4) 承运的运输工具应来自合格来源国/地区。
5) 目的港/项目现场规定为 。
11.4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2 装运通知
12.1如果是 CIF/CIP 合同:
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 30 日或空运前 7 日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5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2) 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 24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 m3 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 20 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
12 米(m)、宽 2.7 米(m)和高 3 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2.2如果是 EXW 合同:
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铁路/公路/水运前 21 日或空运前 7 日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5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
×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
2)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 24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毛重、体积(用 m3 表示)、发票金额、运输方式(铁路/公路/水运/航空)、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 20 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 12 米(m)、宽 2.7 米(m)和高 3 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3) 在 EXW 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2.3如果是 FOB/FCA 合同:
1) 卖方应在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 30 日或空运前 7 日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和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5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2)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 24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 m’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 20 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 12 x
(m)、宽 2.7 米(m)和高 3 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3) 在 FOB/FCA 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3 交货和单据
13.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 9、10、11 和 12 条规定。
13.2EXW、FOB、FCA、CIF、CIP 及其他用于说明各方责任的贸易术语应按照巴黎国际商会现行最新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来解释。
13.3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提单编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预计到港日期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 20条的规定向买方寄交或通过卖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4 保险
14.1应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
14.2如果买方要求按 CIF 或 CIP 价格条件交货,其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支付,卖方应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以发票金额 110%投保的一切险和战争险,并以买方为受益人。如果按 FOB/FCA 价格条件交货,则保险由买方负责。
14.3如果是 EXW 合同,装货后的保险应由买方办理。
15 运输
15.1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 FOB 价格条件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直至包括将货物在指定的装船港装上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 FCA 价格条件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在买方指定地点或其他同意的地点交由承运方保管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2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 CIF/CIP 价格条件交货,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或合同中指定的其他目的地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5.3如果合同要求卖方以 CIF/CIP 价格条件交货,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买方同意。如果合同要求以 FOB/FCA 价格条件交货,卖方应使用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挂中国国旗的船只(如果合同要求的话),代表买方并由买方负担费用来安排国际运输,如果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挂中国国旗的船只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用于运输货物,卖方应安排别的承运人或船只运输货物。
16 伴随服务
16.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采购需求中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 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 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 在卖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2如果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6.3卖方应提供采购需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7 备件
17.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的资料,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 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7.2卖方应按照采购需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8 保证
18.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8.2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 期限内保持有效,以先发生的为准。
18.3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18.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 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
货物或部件。
18.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9 索赔
19.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在合同条款第 18 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 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 18 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9.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30 日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30 日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20 付款
x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规定为 。
21 价格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的价格和履行伴随服务收取的费用在合同协议书中给出。
22 变更指令
22.1根据合同条款第 35 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 交货地点;
4) 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
22.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 30 日内提出。
23 合同的修改
除了合同条款第 22 条的情况外,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4 转让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5 分包
25.1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或减轻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5.2分包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 3 条的规定。
26 卖方履约延误
26.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伴随服务。
26.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3除了合同条款第 29 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 26.2 条的规定取得同
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 27 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7 误期赔偿费
除合同条款第 29 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 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 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 28 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8 违约终止合同
28.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 26 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8.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 28.1 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9 不可抗力
29.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同意可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29.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 14 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航空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
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 120 日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30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自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31 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1.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
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31.2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 30 日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余的货物,买方可:
1) 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或
2) 取消对剩余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32 争端的解决
32.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 60 日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
32.2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仲裁应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中国的其他地点进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中文。
32.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2.4仲裁费除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外均应由败诉方负担。
32.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33 合同语言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如果本合同同时采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当中文和英文不一致时,以中文为准。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应用合同语言书写。
34 适用法律
x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5 通知
35.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送到的对方的地址规定为 。
35.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6 税和关税
36.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36.2如果本合同是授予中国境内的卖方,则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中国境内的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该境内卖方负担。如果合同是授予中国境外的卖方,则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和合同条款中所述的协议(如果有此协议的话)对境外卖方征收的与实施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境外卖方负担。
36.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7 合同生效及其他
37.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37.2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其所在国需要出口许可证,卖方应负责办理出口许可证费用自理。
37.3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附件 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 2──采购需求
附件 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附件 4──履约保证金保函
附件 5──预付款银行保函附件 6──信用证
第二章 合同格式
合同签订中,买方根据实际需要保留对此格式合同模板的最终修改权和解释权
合同号(Contract No.): XXXXXXXXXXXXXXXXXXXXX
签订日期(Signed on ): XXXXXXXXXXXXXXXXXX
买方 The Buyers: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Tel: XXXXXXXXXXX Fax: XXXXXXXXXXX
卖方 The Seller: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Tel: XXXXXXXXX Fax: XXXXXXXXXXXXXX
买方、卖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合同予以购买:
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s ,the Sellers whereby the Buyers (on behalf of the End-user) agree to buy and 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the under mentioned commodity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1.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价: (Commodity, Specifications, Quantity and Price:)
ITEM | NAME | UNIT | QTY | UNIT PRICE | TOTAL |
1. | 设备中文品名 | SET | * | XXXXXXXX | XXXXXXXXXX |
英文品名 | |||||
-DETAILS AS PER ATTACHMENT.- | |||||
-详细配置见附件- | |||||
REMARKS: THE DETAILS AND SPECIFICATIONS AS PER BIDDING DOCUMENT NO.:XXXXXXXX AND QUOTATION, WHICH ARE INCORPORATED INTO AND MADE PART OF THIS CONTRACT. | |||||
TOTAL | CIP FUDAN CAMPUS | XXXXXXXX | |||
SAY: CIP FUDAN CAMPUS (SAY XXXXXXXXXXXXXXXXXXX ONLY.) |
2.生产国别和制造厂(Country of Origin and Manufacturers):XXXXXXXXX / XXXXXXXXXXX 3.包装(Package):
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坏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包装箱内应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To be packed in strong wooden case(s) or carton(s), suitable for long distance ocean \ parcel \ post \ air
freight transportation as well as changing climate and with good resistance to moisture and shocks. The Sellers shall be liable for any damage of the commodity due to improper packing and for any rust attributable to inadequate protective measures in regard to the packing. One full set of service and operation manuals shall be enclosed in the case(s).
4.装运标记(Shipping mark):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
"、"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唛头: XXXXXXXXXXXX /SHANGHAI P.R.China
每个木质包装箱外必须标有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 15 号,
即 ISPM 15 专用标识.
The Seller shall mark on each package with fadeless paint the package number、gross weight、net weight、 measurement and warnings such as,“KEEP AWAY FROM MOISTURE”、“HANDLE WITH CARE”、 “THIS SIDE UP”as well as the shipping mark:
XXXXXXXXXXXXX
SHANGHAI P.R.China
Each wooden crates should be marked with ISPM 15 (International Phytosanitary Measures No.15) which is issued by IPPC (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5.交货日期(Date of delivery):XXXXXXXXXXXX。
6.装运港口(Port of shipment):XXXXXXXXXX。XXXXXXXXXXXX 7.卸货港口(Port of destination):XXXXXXXXXX XXXXXXXXXXX
8.保险(Insurance): 由卖方负责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 at all risk and war risk.
9.付款条件(Payment): XXXXXXXXXXXXXXXXXXX BANK INFORMATION:
XXXXXXXXXXXX
10.运输单据(Documents):
卖方向买方提交下列装运单据:
1). 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标明合同号和唛头的发票正本五份
2). 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装箱单五份,标明包装的数量及每件包装的毛重、净重、尺寸
3). 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品质和数量证明书
4). 以买方为收货人的海运或空运运单副本一份
5). 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副本二份
6).非木包装证明副本一份或卖方的xx阐述此单货物的木质包装已做熏蒸处理,有符合商检局的 IPPC 标识,且该标识完整清晰地位于木质包装材料的四周
The Seller shall attach one set of following documents to the Buyer:
1). Invoice in 5 copies indicating Contract number and shipping mark by the Manufacturer or the Seller.
2). Packing list in 5 copies issued by the Manufacturer, indicating quantity, gross weight, net weight measurement of each package by the Manufacturer or the Seller.
3).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 (as described in Section 11 below) issued by the Manufacturer or the Seller.
4). Bill of Lading or Airway Bill in 1 copy consigned to the Buyer.
5).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2 copies issued by the manufacturer or the Seller.
6). Non-wood packing materials Declaration or Seller’s certificate certifying that the wood packing materials have been treated and officially marked IPPC full and apparently on the sides of the packing materials.
11.装货通知(Shipping and Insurance):
卖方应在装货后 48 小时内,以传真形式通知买方海运单或空运单、发票、装箱单。
卖方应将货物运至本合同第 7 款规定的港口,允许转运但不允许分批装运。与本合同有关的货物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承担。
The Sellers shall, within 48 hour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stipulated in the Clause 5 of this Contract,
advise by fax or e-mail the Buyers of the Bill of Lading or Airway bill, invoice, packing list.The Sellers shall deliver the goods to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specified in Clause 7 of this Contract.Transshipment is allowed but Partial shipment is prohibited.The seafreight, insurance premium in respect of the exportation of goods contracted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s.
12.质量保证(Guarantee of quality)
卖方保证货物是用最好材料上等工艺制作的、全新的, 其质量、规格和性能与本合同规定相符。质保期为自双方代表签订验收单之日起 XX 个月。
The Sellers guarantee that the commodity hereof is made of the best materials with first class workmanship, brand new and unused, and complies in all respects with the quality and specification stipulated in this Contract and conforms to the date sheets or technical manuals of the commodities contracted.The guarantee period shall be XXX months counting from the date on which the Acceptance Certificate has been signed by the representatives of both parties.
13.检验和索赔(Inspection and claim):
发货前,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数量/重量作精密全面的检验,出具检验证明书,并说明检验的技术数据和结论。
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将申请中国检验认证集团 (以下简称 CCIC)对货物的规格和数量/重量进行复检,如发现货物残损,规格或/和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除保险公司或运输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得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 90 日内凭 CCIC 出具的检验证明书向卖方索赔或拒收该货物。
在保证期限内,如货物由于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而发生损坏或/和品质、性能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将委托CCIC 进行检验,并凭其检验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包括换货),由此产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若卖方收到上述索赔后 30 天内未予答复,则认为卖方已接受上述索赔。
The manufacturers shall, before delivery make a precise and comprehensive inspection of the goods in regard to the quality、specifications、performance and quantity/weight and issue inspection certificates certifying the technical data and conclusion of the inspection.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the Buyers shall apply to the Chinese Certification and Inspection Group(here in after referred to as CCIC)for a further inspection in respect of the specifications and quantity/weight of the goods. If damages of the goods are found, or the specifications and/or quantity are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his Contract, except when the responsibilities lie with Insurance company or Shipping Company, the Buyers shall, within 90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 claim against the Sellers, or reject the goods according to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s issued by XXXX.Xx case of damages of the goods incurred due to the design or manufacture defects and \ or the quality and performance are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contract, the Buyers shall, during the guarantee period, request CCIC to make a survey and shall make a claim against the Sellers(including replacement of the goods) and all the related expenses incurred, regarding the elimination of such damages there from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s.The claims mentioned above shall be regarded as being accepted if the Sellers fail to reply within 30 days after Sellers receive the Buyers’ claims.
14.人力不能抗拒(Force majeure):
凡在制造或装船运输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卖方推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可不负责任。但发生上述事故时,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 14 天内,给买方航空快寄一份由主管政府当
局颁发的事故证明书。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加快交货。如事故延续 10 周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The Sellers shall not be responsible for the delay in shipment or non-delivery of the goods due to Force
Majeure,which might occur during the process of manufacturing or in the course of loading transit. The Sellers
shall advise the Buyers immediately of the occurrence above mentioned and within fourteen days thereafter the Sellers shall send by airmail to the Buyers for Their acceptance a certificate of the accident issued by the competent Government Authorities where the accident occurs as evidence thereof. 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the Sellers, however, are still under the obligation to take all necessary measures to hasten the delivery of the goods. In case the accident lasts for more than ten weeks the Buyer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15.迟交货罚款(Late delivery and penalty):
除本合同第 14 条规定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买方应同意在卖方付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罚款可由支付银行在议付货款时扣除。罚款率按每 7 天收 0.5%,不足 7 天时以 7 天计算,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价的 5%。如卖方延期交货超过合同规定 10 周时,买
方有权撤销合同。此时,卖方仍不迟延地按上述规定向买方付罚款。如果买方延迟开出信用证,卖方不承担迟交货罚款责任。
Should the Sellers fail to make delivery on time as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with exception of Force Majeure
causes specified in Clause 14 of this Contract, the Buyers shall agree to postpone the delivery on the condition that the Sellers agree to pay a penalty which shall be deducted by the paying dank from the payment under negotiation. The rate of penalty is charged at 0.5% for every seven days, odd days less than seven days should be counted as seven days . But the penalty, however, shall not exceed 5% of the total value of the goods involved in the late delivery. In case the Sellers fail to make delivery ten weeks later than the time of shipment stipulated in the Contract, the Buyer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Contract and the Sellers, in spite of the cancellation, shall still pay the aforesaid penalty to the Buyers without delay. If the L/C is opened late, the Sellers will not pay late delivery penalty.
16.仲裁:(Arbitration):
卖方、买方和最终用户之间所有与合同有关或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经过协商仍不能解决,则应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地点在北京,并且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卖方、买方和最终用户均有拘束力;任何一方均不能诉诸于法院或其他机构来改变裁决。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在仲裁过程中,除仲裁部分外,各方当事人仍有义务继续执行本合同。
实体法律
全部纠纷将以该合同和其他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达成的协议为依据,其余按照联合国大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进行解释。
All disputes among the Seller, the Buyer and the End-use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or the execution thereof shall be settled friendly through negotiations. 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e case may then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in accordance with its Rules of Arbitration promulgated by the said Arbitration Commission. The arbitration shall take place in Beijing and the decision of th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upon the Seller, the Buyer as well as the End-user; neither party shall seek recourse to a law court or other authorities to appeal for revision of the decision. Arbitra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y. In the course of arbitration, all the parties shall continue to execute the present Contract except those under arbitration.
SUBSTANTIVE LAW
All disputes shall be settl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tract and all other agreements regarding its performance, otherwis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as at present in force.
17. 税费(TAXES AND DUTIES):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由中国政府征收的所有税费由买方承担。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在中国以外发生的所有税费由卖方承担。
All tax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execution of this Contract levied by the Chinese Government on the Buye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ax laws in effect shall be borne by the Buyers.
All taxes arising outside of China in connection with the execution of this Contract shall be borne by the Sellers.
本合同中英文版本一式四份,各方保留一份,以中文为准。
In witness thereof, This contract is made in four copies in English and Chinese version, which are held by the Seller and Buyer the end-user with the same binding. The Chinese version is governing.
买方 卖方
THE BUYERS: THE SELLERS: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
附件:成交通知书
成 交 通 知 书 (格式)
: 复旦大学 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经评审确定贵司为成交单位,成交金额:人民币 元(RMB )。 请你单位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
采购人:复旦大学 采购代理: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日 期: 年 月 日 |
注:本项目已在财政部备案 是( ) 否( ) |
SITC
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2102028119
第五章 各种格式
分目录
响应函 45
响应报价汇总表 46
响应内容说明一览表 47
技术响应/偏离表 48
商务响应/偏离表 49
响应保证金银行保函 50
关于响应保证金的授权函 51
业绩一览表 52
供应商声明 53
响应函
致: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根据贵方 项目的响应邀请书(项目编号为: ),现正式授权的下列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的名称),递交响应文件。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 我方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的响应报价。
(2) 我方将按采购文件的规定,承担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3) 我方已详细审核了全部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文件的修改通知(如果有的话)、我方知道必须放弃对上述文件中所有条款提出存有含糊不清或不理解之问题的权利。
(4) 我方同意在采购文件所述的唱价日期起遵循本响应文件的承诺,并在“供应商须知”第17条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届满之前对我方均具有约束力,而且有可能成交。
(5) 我方承诺满足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第3.1条和3.2条中对合格供应商的要求。
(6) 如果在唱价后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我方的响应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7) 如果贵方有要求,我方愿意进一步提供与本响应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8) 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响应或收到的任何响应。
与本响应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子信箱: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响应报价汇总表
供应商名称:
国别/地区:
项目编号:
序号 | 货物名称 | 型号和规格 | 数量 | 制造商名称和国籍/地区 | 价格条件 | 报价货币 | 响应报价 | 响应保证金 | 交货期 | 备注 |
注:分项报价格式由供应商自拟。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公章:
响应内容说明一览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型号和规格 | 制造商 | 交货期 | 数量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公章:
技术响应/偏离表
序号 | 货物名称 | 采购文件条目号 | 采购规格 | 响应规格 | 响应/偏离 | 说明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公章:
注:供应商应对照采购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的货物已对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xx与技术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指标的服务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所提供服务能够达到的具体指标。
商务响应/偏离表
序号 | 采购文件条目号 | 采购文件的商务条款 | 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 | 说明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公章:
注:若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商务条款无偏离,则可在本表中注明“所有条款无偏离”。
响应保证金银行保函
(若报价保证金采用电汇、支票等其他形式提供,则无需填写本格式)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本保函作为 (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供应商)对 (买方名称)第 号响应邀请书,关于提供 (采购对象)的响应保证金。
(银行名称)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并约束本行及其后继者,一旦收到贵方提出的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书面通知后不管供应商如何反对,立即不可追索地向贵方支付总额为 元的人民币:
(1) 供应商在唱价后至响应有效期届满前撤销其响应;或
(2) 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
(3) 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未向采购人提交可接受的履约保证金(若合同条款有约定)。
(4) 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十四(14)天内,未向贵方支付采购代理咨询服务费。
除贵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外,本保函从唱价之日至响应有效期届满之日始终有效,且在贵方和供应商同意延长并通知本行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银行授权代表(打印):
银行授权代表(签字):
银行名称:
银行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地址:
关于响应保证金的授权函
(适用于中国关境外的供应商授权中国关境内的某单位提交响应保证金的情况)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填入供应商名称) (以下简称“授权人”)授权 (填入被授权单位名 称) (以下简称“被授权人”)代表本方提交 (填入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以下简称“本项目”)的响应保证金。本授权书下被授权人提交的响应保证金等同于授权人提交的响应保证金,所有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有关响应保证金提交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均照样适用,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不会就此提出任何异议。
本授权书在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有效期内(包括授权人同意延长的响应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授权人: (填入供应商名称)
授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签署响应文件的代表签名:
被授权人: (被授权人加盖公章)
业绩一览表
序号 | 业主 | 项目名称 | 时间 | 项目负责人 |
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供应商公章:
注:供应商应根据采购需求的规定提供证明文件。
供应商声明
1 名称及其他情况
(1) 供应商名称:
(2) 地址:
(3) 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 企业性质:
(5) 上年末资产负债表
(a) 固定资产:
(b) 流动资产:
(c) 长期负债:
(d) 短期负债:
2 近三年的年营业额
年份 总额
3 近三年响应标的主要客户的名称及地址
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
4 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银行的名称 地址
5 供应商认为需要声明的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方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SITC
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2102028119
第六章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分目录
保证金递交凭证 56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6
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 57
银行资信证明 58
保证金递交凭证
(提供递交凭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如:汇款凭证、银行汇票等)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若供应商为非法人企业,应参照此格式,由营业执照上的单位负责人签署此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的 (单位)的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 (单位)的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项目作为供应商授权代表递交响应文件、澄清答复、谈判、签约、执行、完成和保修,并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有效期为 天。特此声明。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
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公章:
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
致:(代理机构)
我们(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地区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指派按(国家/地区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贸 易公司地址)的(贸易公司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和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 代表我方在xxxxxxxxxxxx (xxxx) x响应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 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响应共同和分别承担采购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 我方兹授予(贸易公司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消的全权。兹确认(贸易公司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本文件,(贸易公司名称)于 年 月 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贸易公司名称: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制造商名称: 签字人职务: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银行资信证明
(此格式仅供参考)
编号: 日期:
致(To):
(供应商名称)委托我行对其资信状况出具证明,经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结算纪律执行情况
兹证明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供应商名称)在我行的结算纪律执行情况列示如下:
内容 | 空头支票 | 印鉴不符 |
次数 | 次 | 次 |
金额 | 元 | 元 |
存款情况
兹证明 年 月 日, (供应商名称)在我行的存款帐户余额情况如下:
银行帐号 | 帐户性质 | 货币种类 | 贷方余额 | 备注 |
仅此证明。
银行名称:
授权签字人:
SITC
采购文件
项目编号:2102028119
第七章 评审办法
第七章 评审办法
1 基本要求
1.1 整个评审工作应符合下列总要求:
(1) 严格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3) 保证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4) 评审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1.2 评审小组成员及其他参与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保守有关秘密。应当予以保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评审小组的人员组成;
(2) 对响应文件的初步评审及价格评议情况;
(3) 对各供应商的澄清问题及供应商的答复;
(4) 评委发表的评审意见;
(5) 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1.3 参与本项目评审工作的其他人员应按诚实、信用和勤勉的原则完成评审小组交办的事务性工作,并主动接受评审小组的监督。
2 评审细则
2.1 评审步骤
x次采购的评审工作将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初步评审;
(2) 价格评议;
(3) 排序并推荐成交候选人。
2.2 本项目的评审采用最低评审价法。
3 初步评审
3.1 评审小组首先对各响应文件的响应报价进行核价,在核价过程中如果发现响应报价存在计算错误,则将按下列原则进行纠正:
(1) 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符时,将以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为准修改合价(除单价金额存在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外);
(2) 当分项合价之和与总价不符时,将以分项合价之和为准修改总价。
3.2 评审小组将按上述纠正错误的方法调整响应文件中的响应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调整后的价格,则其响应将判为无效。
3.3 评审小组将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审查的内容包括:
(1) 供应商的资格是否符合本项目响应邀请书中列明的对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供应商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银行资信证明、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制造商直接响应时无需填写和提交该授权函);
(2) 响应文件的签署和盖章情况是否符合本须知第18.2条的规定(包括当响应文件由授权代表签字时,是否提交了格式符合采购文件第六章要求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 供应商是否按本须知第16.1条的要求提交了响应保证金(包括响应保证金的金额、形式和有效期等);
(4) 供应商承诺的响应有效期是否符合本须知第17.1条的规定;
(5) 响应报价是否超过了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可能列明的最高限价(含可能有的分项最高限价),或者在未规定最高限价的情况下是否超过了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列明的采购预算(含可能有的分项预算);
(6) 是否提供了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对任一报价项提出了可选择的报价(除采购文件允许投备选方案外);
(7) 响应报价的币种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或者所采用的报价方式将导致评审小组无法按既定规则计算出其评审价格;
(8) 不同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是否为同一人或者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9) 供应商是否有串通响应、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0) 响应文件对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中任意一项加注星号(“★”)的要求是否作出具体、明确的响应性说明,是否按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提供的技术支持资料是否能证明其响应货物或服务能够满足相关要求;
(11) 是否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和采购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将导致响应文件被判定响应无效的情况。
3.4 当评审小组认为某一可能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步评审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该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将判定其响应无效。
3.5 初步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将被判定为无效供应商,不再进入后续的价格评议。
4 价格评议
4.1 评审小组将按照本评审办法规定,对初步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响应情况的评审。
4.2 采购文件技术规格中所有未加注星号(“★”)的要求均为一般技术要求,如果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不满足此类要求,则每有一项不符合,评审价格将在对应设备经核准的响应价格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一(1%)(本采购文件特别标明调价比例的,从其规定)。采购文件其他内容中除采购文件第七章第3.3条所列要求之外的商务要求均为一般商务要求,如果供应商承诺的相关条件不满足此类要求,则每有一项不符合,评审价格将在对应
经核准的响应价格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一(1%)(本采购文件特别标明调价比例的,从其规定)。计算评审价格时,以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到货地点为依据,将包含偏离加价、在中国关境内所发生的内陆运输费和保险费、将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伴随服务费用、响应设备在使用周期内预计的运营费和维护费、以及其它额外的评审因素。
4.3 除有特别说明外,采购需求中有编号或标志的任一最低层条款均算作一项。
4.4 评审小组将按照本评审办法中规定的方法对进入价格评议的响应文件计算评审价格。计算出的评审价格为最终评审价格。
4.5 当根据采购人的规定允许二家或一家供应商唱价或评审时,若进入价格评议的供应商数量为一家,则评审小组可以在对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响应情况的评审后不进行评审价格计算或将该供应商经核准的响应报价视为最终评审价格,并直接填写评审意见。
5 推荐成交候选人
5.1 评审小组应根据进入价格评议的各有效供应商的最终评审价格由低到高进行排序,向采购人推荐前三名供应商作为本次采购的成交候选人。当因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的最终评审价格刚好相等而影响成交候选人的按序推荐时,由评审小组按有利于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投票决定。
5.2 当根据采购人的规定允许二家或一家供应商唱价或评审时,评审小组向采购人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同进入价格评议的供应商数量。
6 确定成交人
采购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本次采购的成交人。如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若合同条款有约定),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而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有权按序确定后续排名的成交候选人为本次采购的成交人,或组织重新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