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計畫範圍內土地當期公告現值X 零點四五X 申請第六條至第九條之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擬訂高雄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重建計畫案」申請建築物採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容積獎勵協議書
甲方立協議書人: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乙方立協議書人: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1
「擬訂高雄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重建計畫案」申請建築物採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容積獎勵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 (▇▇▇▇▇▇)
(▇▇▇▇▇▇)
茲就乙方擔任起造人擬具之「擬訂高雄市○○區○段○小段○地號 (等)○筆土地重建計畫案」(以下簡稱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六條(下稱本容積獎勵項目)規定,申請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獎勵容積,乙方保證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經雙方同意訂立協議書(以下簡稱本協議書)條款如后,以茲遵守:
第一條 本案重建計畫範圍為高雄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面積共○○平方公尺(詳附件)。
第二條 甲方因乙方承諾取得本容積獎勵項目規定之標章,爰核准本案之獎勵容積額度合計為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佔基準容積之○○%)。
第三條 乙方應於本案申報開工前,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及乙方應於本案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耐震標章。
乙方如未能依前項規定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時,同意其原經甲方核准之本項獎勵容積,失其效力,且其所繳納保證金,同意由甲方沒入,不得請求歸還及異議。
前項情形,乙方應另申請變更重建計畫。
第四條 乙方應自願繳納保證金之數額、繳納時間及方式、退
還時間及方式,說明如下:
一、保證金數額:以本案申請耐震設計標章及耐震標章之獎勵容積乘以○○○○(如公告現值🗙0.45)計算,應繳納保證金合計新臺幣 元整。
二、保證金繳納時間及方式:乙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保證金,其繳納方式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或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但以該金融機構營業執照有保存登記保證業務者為限)繳交。
三、保證金退還時間及方式:乙方應於取得耐震標章後,檢附使用執照、耐震設計標章與耐震標章、核准重建計畫函及保證金繳交證明等相關文件,向甲方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第五條 乙方取得耐震標章後,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第六條 保證金處理
乙方如未能履行第四條第三點約定,其所繳納保證金,由甲方沒入。
第七條 不可歸責任何一方時之處理方式
▇協議書簽訂後,因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之事由,致影響本協議書協議事項之執行者,應由雙方另以書面協議之。
第八條 爭議管轄法院
▇協議書為行政契約,其內容如有未盡事宜,適用行政程序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並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契約內容如生疑義,由甲方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如因本協議書之履行產生爭議或糾紛時,雙方同意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 其他約定
一、協議書修正:本協議書簽訂後之任何修正及補充,應由雙方協議同意並以書面為之。
二、權利、義務轉讓之禁止: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均不得將其權利、義務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三、乙方未依第三條規定於本案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耐震標章,甲方得將乙方未依本協議書承諾事項之情形公布周知,乙方不得異議。
四、乙方於重建計畫核准後,擬變更起造人者,應檢附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委託暨同意書向甲方申請重建計畫之變更。
第十條 協議書份數
▇協議書正本貳份、副本陸份,由甲方及▇▇▇執正本壹份、副本參份。
機關印鑑
立合約書人:
甲 方: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 表 人:局長 ▇▇▇
地 址:▇▇▇▇▇▇▇▇▇▇▇▇▇▇
立協議書人簽章
乙 方:
統 一 編 號:負 責 人:
地 址:
附件
一、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十一第二項所定公式計算:
「重建計畫範圍內土地當期公告現值X 零點四五X 申請第六條至第九條之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二、 依「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受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作業要 點」第四點第二項「起造人依容積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繳納保證金者,其金額之計算、繳交方式等事項,以前項協議書所載內容為依據。」及第四點第三項「前項保證金之金額須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計算。」計算如下:
⚫ 本案重建計畫應繳納之保證金金額
=(計算公式)
=○○元
地段 | 地號 | 年期 | 公告土地現值 (元/平方公尺) | 面積 (平方公尺) | 小計 (元) |
註:公告土地現值依土地登記謄本,及 OOO(年度)高雄市地政局-高雄市公告土地現值(含公告地價)查詢
「擬訂高雄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重建計畫案」申請建築物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級容積獎勵協議書
甲方立協議書人: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乙方立協議書人: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擬訂高雄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重建計畫案」申請建築物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級容積獎勵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 (▇▇▇▇▇▇)
(▇▇▇▇▇▇)
茲就乙方擔任起造人擬具之「擬訂高雄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重建計畫案」(以下簡稱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六條(下稱本容積獎勵項目)規定,申請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級獎勵容積,乙方保證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級,經雙方同意訂立協議書(以下簡稱本協議書)條款如后,以茲遵守:第一條 本案重建計畫範圍為高雄市○○區○段○小段○地號(等)○
筆土地,面積共○○平方公尺(詳附件)。
第二條 甲方因乙方承諾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級,爰核准本案之獎勵容積額度合計為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佔基準容積之
○%)。
第三條 乙方應於本案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級。
乙方如未能落實前項規定,同意其原經甲方核准之本項獎勵容積,失其效力,且其所繳納保證金,同意由甲方沒入,不得請求歸還及異議。
前項情形,乙方應另申請變更重建計畫。
第四條 乙方應自願繳納保證金之數額、繳納時間及方式、退還時間及方式,說明如下:
一、保證金數額:以本案申請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級之獎勵容積乘以○○○○(如公告現值🗙0.45)計算,應繳納保證金合計新臺幣 萬元整。
二、保證金繳納時間及方式:乙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保證金,其繳納方式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或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但以該金融機構營業執照有保存登記保證業務者為限)繳交。
三、保證金退還時間及方式:乙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二年內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級,併檢附使用執照、核准重建計畫函及保證金繳交證明等相關文件,向甲方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第五條 乙方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級後,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第六條 保證金處理
乙方如未能履行第四條第三點約定,其所繳納保證金,由甲方沒入。
第七條 不可歸責任何一方時之處理方式
▇協議書簽訂後,因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之事由,致影響本協議書協議事項之執行者,應由雙方另以書面
協議之。
第八條 爭議管轄法院
▇協議書為行政契約,其內容如有未盡事宜,適用行政程序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並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契約內容如生疑義,由甲方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如因本協議書之履行產生爭議或糾紛時,雙方同意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 其他約定
一、協議書修正:本協議書簽訂後之任何修正及補充,應由雙方協議同意並以書面為之。
二、權利、義務轉讓之禁止: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均不得將其權利、義務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三、乙方未依第三條規定於本案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級,甲方得將乙方未依本協議書承諾事項之情形公布周知,乙方不得異議。
四、乙方於重建計畫核准後,擬變更起造人者,應檢附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委託暨同意書向甲方申請重建計畫之變更。
第十條 協議書份數
▇協議書正本貳份、副本陸份,由甲方及▇▇▇執正本壹份、副本參份。
機關印鑑
立合約書人:
甲 方: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 表 人:局長 ▇▇▇
地 址:▇▇▇▇▇▇▇▇▇▇▇▇▇▇
立協議書人簽章
乙 方:
統 一 編 號:負 責 人:
地 址:
附件
一、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十一第二項所定公式計算:
「重建計畫範圍內土地當期公告現值X 零點四五X 申請第六條至第九條之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二、 依「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受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二項「起造人依容積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繳納保證金者,其金額之計算、繳交方式等事項,以前項協議書所載內容為依據。」及第四點第三項「前項保證金之金額須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計算。」計算如下:
⚫ 本案重建計畫應繳納之保證金金額
=(計算公式)
=○○元
地段 | 地號 | 年期 | 公告土地現值 (元/平方公尺) | 面積 (平方公尺) | 小計 (元) |
註:公告土地現值依土地登記謄本,及 OOO(年度)高雄市地政局-高雄市公告土地現值(含公告地價)查詢
「擬訂高雄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重建計畫案」申請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級綠建築容積獎勵協議書
甲方立協議書人: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乙方立協議書人: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擬訂高雄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重建計畫案」申請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級綠建築容積獎勵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 (▇▇▇▇▇▇)
(▇▇▇▇▇▇)
茲就乙方擔任起造人擬具之「擬訂高雄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重建計畫案」(以下簡稱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七條(下稱本容積獎勵項目)規定,申請○○級綠建築獎勵容積,乙方保證取得候選○
○級綠建築證書及○○級綠建築標章,經雙方同意訂立協議書(以下簡稱本協議書)條款如后,以茲遵守:
第一條 本案重建計畫範圍為高雄市○○區○段○小段○地號 (等)○筆土地,面積共○○平方公尺(詳附件)。
第二條 甲方因乙方承諾保證取得候選○○級綠建築證書及
○○級綠建築標章,爰核准本案之獎勵容積額度合計為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佔基準容積之○%)。
第三條 乙方應於本案申報開工前,取得候選○○級綠建築證書及乙方應於本案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
○○級綠建築標章。
乙方如未能落實前項規定,同意其原經甲方核准之本項獎勵容積,失其效力,且其所繳納保證金,同意由甲方沒入,不得請求歸還及異議。
前項情形,乙方應另申請變更重建計畫。
第四條 乙方應自願繳納保證金之數額、繳納時間及方式、退還時間及方式,說明如下:
一、保證金數額:以本案申請○○級綠建築之獎勵容積乘以○○○○(如公告現值🗙0.45)計算,應繳納保證金合計新臺幣 萬元整。
二、保證金繳納時間及方式:乙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保證金,其繳納方式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或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但以該金融機構營業執照有保存登記保證業務者為限)繳交。
三、保證金退還時間及方式:乙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二年內取得○○級綠建築標章,併檢附使用執照、候選○○級綠建築證書與○○級綠建築標章、核准重建計畫函及保證金繳交證明等相關文件,向甲方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第五條 乙方取得○○級綠建築標章後,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第六條 保證金處理
乙方如未能履行第四條第三點約定,其所繳納保證金,由甲方沒入。
第七條 不可歸責任何一方時之處理方式
▇協議書簽訂後,因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之事由,致影響本協議書協議事項之執行者,應由雙方另以書面協議之。
第八條 爭議管轄法院
▇協議書為行政契約,其內容如有未盡事宜,適用
行政程序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並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契約內容如生疑義,由甲方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
如因本協議書之履行產生爭議或糾紛時,雙方同意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 其他約定
一、協議書修正:本協議書簽訂後之任何修正及補充,應由雙方協議同意並以書面為之。
二、權利、義務轉讓之禁止: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均不得將其權利、義務轉讓任何第三人。
三、乙方未依第三條規定於本案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級綠建築標章,甲方得將乙方未依本協議書承諾事項之情形公布周知,乙方不得異議。
四、乙方於重建計畫核准後,擬變更起造人者,應檢附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委託暨同意書向甲方申請重建計畫之變更。
第十條 協議書份數
▇協議書正本貳份、副本陸份,由甲方及▇▇▇執正本壹份、副本參份。
機關印鑑
立合約書人:
甲 方: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 表 人:局長 ▇▇▇
地 址:▇▇▇▇▇▇▇▇▇▇▇▇▇▇
立協議書人簽章
乙 方:
統 一 編 號:負 責 人:
地 址:
附件
一、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十一第二項所定公式計算:「重建計畫範圍內土地當期公告現值 X 零點四五 X 申請第六條至第九條之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二、 依「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受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二項「起造人依容積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繳納保證金者,其金額之計算、繳交方式等事項,以前項協議書所載內容為依據。」及第四點第三項「前項保證金之金額須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計算。」計算如下:
⚫ 本案重建計畫應繳納之保證金金額
=(計算公式)
=○○元
地段 | 地號 | 年期 | 公告土地現值 (元/平方公尺) | 面積 (平方公尺) | 小計 (元) |
註:公告土地現值依土地登記謄本,及 OOO(年度)高雄市地政局-高雄市公告土地現值(含公告地價)查詢
「擬訂高雄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重建計畫案」申請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級智慧建築容積獎勵協議書
甲方立協議書人: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乙方立協議書人: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擬訂高雄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重建計畫案」申請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級智慧建築容積獎勵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 (▇▇▇▇▇▇)
(▇▇▇▇▇▇)
茲就乙方擔任起造人擬具之「擬訂高雄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重建計畫案」(以下簡稱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八條(下稱本容積獎勵項目)規定,申請○○級智慧建築獎勵容積,乙方保證取得候選
○○級智慧建築證書及○○級智慧建築標章,經雙方同意訂立協議書(以下簡稱本協議書)條款如后,以茲遵守:
第一條 本案重建計畫範圍為高雄市○○區○段○小段○地號 (等)○筆土地,面積共○○平方公尺(詳附件)。
第二條 甲方因乙方承諾保證取得候選○○級智慧建築證書及○○級智慧建築標章,爰核准本案之獎勵容積額度合計為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佔基準容積之
○%)。
第三條 乙方應於本案申報開工前,取得候選○○級智慧建築證書及乙方應於本案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級智慧建築標章。
乙方如未能落實前項規定,同意其原經甲方核准之本項獎勵容積,失其效力,且其所繳納保證金,同意由甲方沒入,不得請求歸還及異議。
前項情形,乙方應另申請變更重建計畫。
第四條 乙方應自願繳納保證金之數額、繳納時間及方式、
退還時間及方式,說明如下:
一、保證金數額:以本案申請○○級智慧建築之獎勵容積乘以○○○○(如公告現值🗙0.45)計算,應繳納保證金合計新臺幣 萬元整。
二、保證金繳納時間及方式:乙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保證金,其繳納方式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或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但以該金融機構營業執照有保存登記保證業務者為限)繳交。
三、保證金退還時間及方式:乙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二年內取得○○級智慧建築標章,併檢附使用執照、候選○○級智慧建築證書與建築標章、核准重建計畫函及保證金繳交證明等相關文件,向甲方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第五條 乙方取得○○級智慧建築標章後,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第六條 保證金處理
乙方如未能履行第四條第三點約定,其所繳納保證金,由甲方沒入。
第七條 不可歸責任何一方時之處理方式
▇協議書簽訂後,因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之事由,致影響本協議書協議事項之執行者,應由雙方另以書面協議之。
第八條 爭議管轄法院
▇協議書為行政契約,其內容如有未盡事宜,適用行政程序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並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契約內容如生疑義,由甲方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
如因本協議書之履行產生爭議或糾紛時,雙方同意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 其他約定
一、協議書修正:本協議書簽訂後之任何修正及補充均經雙方協議同意並以書面為之。
二、權利、義務轉讓之禁止:非經雙方之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將其權利、義務轉讓任何第三人。經雙方之事先書面同意乙方將其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時,第三人須與甲方重新簽訂本協議書。
三、乙方未依第三條規定於本案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級智慧建築標章,甲方得將乙方未依本協議書承諾事項之情形公布周知,乙方不得異議。
四、乙方於重建計畫核准後,擬變更起造人者,應檢附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委託暨同意書向甲方申請重建計畫之變更。
第十條 協議書份數
▇協議書正本貳份、副本陸份,由甲方及▇▇▇執正本壹份、副本參份。
機關印鑑
立合約書人:
甲 方: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 表 人:局長 ▇▇▇
地 址:▇▇▇▇▇▇▇▇▇▇▇▇▇▇
立協議書人簽章
乙 方:
統 一 編 號:負 責 人:
地 址:
附件
一、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十一第二項所定公式計算:「重建計畫範圍內土地當期公告現值 X 零點四五 X 申請第六條至第九條之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二、 依「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受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二項「起造人依容積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繳納保證金者,其金額之計算、繳交方式等事項,以前項協議書所載內容為依據。」及第四點第三項「前項保證金之金額須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計算。」計算如下:
⚫ 本案重建計畫應繳納之保證金金額
=(計算公式)
=○○元
地段 | 地號 | 年期 | 公告土地現值 (元/平方公尺) | 面積 (平方公尺) | 小計 (元) |
註:公告土地現值依土地登記謄本,及 OOO(年度)高雄市地政局-高雄市公告土地現值(含公告地價)查詢
「擬訂高雄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重建計畫案」申請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容積獎勵協議書
甲方立協議書人: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乙方立協議書人: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擬訂高雄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重建計畫案」申請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容積獎勵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 (▇▇▇▇▇▇)
(▇▇▇▇▇▇)
茲就乙方擔任起造人擬具之「擬訂高雄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重建計畫案」(以下簡稱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九條(下稱本容積獎勵項目)規定,申請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獎勵容積,乙方保證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經雙方同意訂立協議書(以下簡稱本協議書)條款如后,以茲遵守:
第一條 本案重建計畫範圍為高雄市○○區○段○小段○地號 (等)○筆土地,面積共○○平方公尺(詳附件)。
第二條 甲方因乙方承諾保證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爰核准本案之獎勵容積額度合計為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佔基準容積之○%)。
第三條 乙方應於本案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
乙方如未能落實前項規定,同意其原經甲方核准之本項獎勵容積,失其效力,且其所繳納保證金,同意由甲方沒入,不得請求歸還及異議。
前項情形,乙方應另申請變更重建計畫。
第四條 乙方應自願繳納保證金之數額、繳納時間及方式、退還時間及方式,說明如下:
一、保證金數額:以本案申請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之獎勵容積乘以○○○○(如公告現值🗙0.45)計算,應繳納保證金合計新臺幣 萬元整。
二、保證金繳納時間及方式:乙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保證金,其繳納方式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或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但以該金融機構營業執照有保存登記保證業務者為限)繳交。
三、保證金退還時間及方式:乙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二年內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併檢附使用執照、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核准重建計畫函及保證金繳交證明等相關文件,向甲方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第五條 乙方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後,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第六條 保證金處理
乙方如未能履行第四條第三點約定,其所繳納保證金,由甲方沒入。
第七條 不可歸責任何一方時之處理方式
▇協議書簽訂後,因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之事由,致影響本協議書協議事項之執行者,應由雙方另以書面協議之。
第八條 爭議管轄法院
▇協議書為行政契約,其內容如有未盡事宜,適用行政程序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並準用民法相關規定。
契約內容如生疑義,由甲方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如因本協議書之履行產生爭議或糾紛時,雙方同意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 其他約定
一、協議書修正:本協議書簽訂後之任何修正及補充,應由雙方協議同意並以書面為之。
二、權利、義務轉讓之禁止: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均不得將其權利、義務轉讓任何第三人。
三、乙方未依第三條規定於本案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甲方得將乙方未依本協議書承諾事項之情形公布周知,乙方不得異議。
四、乙方於重建計畫核准後,擬變更起造人者,應檢附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委託暨同意書向甲方申請重建計畫之變更。
第十條 協議書份數
▇協議書正本貳份、副本陸份,由甲方及▇▇▇執正本壹份、副本參份。
機關印鑑
立合約書人:
甲 方: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 表 人:局長 ▇▇▇
地 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
立協議書人簽章
乙 方:
統 一 編 號:負 責 人:
地 址:
附件
一、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十一第二項所定公式計算:「重建計畫範圍內土地當期公告現值 X 零點四五 X 申請第六條至第九條之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二、 依「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受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二項「起造人依容積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繳納保證金者,其金額之計算、繳交方式等事項,以前項協議書所載內容為依據。」及第四點第三項「前項保證金之金額須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計算。」計算如下:
⚫ 本案重建計畫應繳納之保證金金額
=(計算公式)
=○○元
地段 | 地號 | 年期 | 公告土地現值 (元/平方公尺) | 面積 (平方公尺) | 小計 (元) |
註:公告土地現值依土地登記謄本,及 OOO(年度)高雄市地政局-高雄市公告土地現值(含公告地價)查詢
「擬訂高雄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重建計畫案」申請建築基地及建築物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級容積獎勵協議書
甲方立協議書人: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乙方立協議書人: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擬訂高雄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重建計畫案」申請建築基地及建築物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級容積獎勵協議書
立協議書人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乙方擔任起造人擬具之「擬訂高雄市區○段○小段○地號 (等)○筆土地重建計畫案」(以下簡稱本案),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九條(下稱本獎勵項目)規定,申請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級獎勵容積,乙方保證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級,經雙方同意訂立協議書(以下簡稱本協議書)條款如后,以茲遵守:
第一條 本案重建計畫範圍為高雄市區○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面積共○○平方公尺(詳附件)。
第二條 甲方因乙方承諾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級,爰核准本案之獎勵容積額度合計為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佔基準容積之○%)。
第三條 乙方應於本案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
○級。
乙方如未能落實前項規定,同意其原經甲方核准之本項獎勵容積,失其效力,且其所繳納保證金,同意由甲方沒入,不得請求歸還及異議。
前項情形,乙方應另申請變更重建計畫。
第四條 乙方應自願繳納保證金之數額、繳納時間及方式、
退還時間及方式,說明如下:
一、保證金數額:以本案申請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級之獎勵容積乘以○○○○(如公告現值🗙0.45)計算,應繳納保證金合計新臺幣 萬元整。
二、保證金繳納時間及方式:乙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繳納保證金,其繳納方式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或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但以該金融機構營業執照有保存登記保證業務者為限)繳交。
三、保證金退還時間及方式:乙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二年內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級、併檢附使用執照、通過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級相關證明文件、核准重建計畫函及保證金繳交證明等相關文件,向甲方申請無息退還保證金。
第五條 乙方通過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級後,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之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第六條 保證金處理
乙方如未能履行第四條第三點約定,其所繳納保證金,由甲方沒入。
第七條 不可歸責任何一方時之處理方式
▇協議書簽訂後,因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之事由,
致影響本協議書協議事項之執行者,應由雙方另行協議之。
第八條 爭議管轄法院
▇協議書為行政契約,其內容如有未盡事宜,適用行政程序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並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契約內容如生疑義,由甲方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
如因本協議書之履行產生爭議或糾紛時,雙方同意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 其他約定
一、協議書修正:本協議書簽訂後之任何修正及補充,應由雙方協議同意並以書面為之。
二、權利、義務轉讓之禁止: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均不得將其權利、義務轉讓任何第三人。
三、乙方未依第三條規定於本案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通過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第○級,甲方得將乙方未依本協議書承諾事項之情形公布周知,乙方不得異議。
四、乙方於重建計畫核准後,擬變更起造人者,應檢附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委託暨同意書向甲方申請重建計畫之變更。
第十條 協議書份數
▇協議書正本貳份、副本陸份,由甲方及▇▇▇執正本壹份、副本參份。
機關印鑑
立合約書人:
甲 方: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 表 人:局長 ▇▇▇
地 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6樓
立協議書人簽章
乙 方:
統 一 編 號:負 責 人:
地 址:
附件
一、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十一第二項所定公式計算:「重建計畫範圍內土地當期公告現值 X 零點四五 X 申請第六條至第九條之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二、 依「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受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二項「起造人依容積獎勵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繳納保證金者,其金額之計算、繳交方式等事項,以前項協議書所載內容為依據。」及第四點第三項「前項保證金之金額須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計算。」計算如下:
⚫ 本案重建計畫應繳納之保證金金額
=(計算公式)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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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公告土地現值依土地登記謄本,及 OOO(年度)高雄市地政局-高雄市公告土地現值(含公告地價)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