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招标编号:SHXM-00-20221027-1001(代理机构内部编号:20220814)
世界外国语学校新建工程xxx安装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 购 人: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总承包单位: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臻诚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世界外国语学校新建工程xxx安装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106
I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臻诚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对世界外国语学校新建工程xxx安装工程进行国内竞争性磋商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投标人须具有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项目负责人资质: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及其以上;
(4)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6)本项目仅面向中、小企业
(7)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磋商。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世界外国语学校新建工程xxx安装工程
2、 招标编号:SHXM-00-20221027-1001(代理机构内部编号:20220814)
3、预算编号: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主要内容:安装循环系统、过滤设备、消毒系统、投药系统、监测系统、泳池专用热泵型恒温除湿机系统等内容,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需求及清单。
5、交付地址:奉贤区金汇镇(采购人指定地点)
6、交付日期:45日历天 (具体开工日期以业主通知为准)
7、采购项目适用原因: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8、采购预算金额:2856631.00元元,最高投标限价:270.7943万元
9、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节能
政策、福利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采购文件获取时间:2022-10-28 至 2022-11-04,每天上午 00:00:00~12:00:00,下午 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方式: 网上获取
售价(元):0。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供应商如需纸质招标文件可自行打印,也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购买纸质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套)。招标文件请至公告附件处下载。
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四、磋商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见上海政府采购网公示系统时间,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五、磋商地点和开标地点
1、投标地点:上海政府采购网
2、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地点:xxxxxxxxxxxxxxx0xx000x。
3、磋商地点:xxxxxxxxxxxxxxx0xx000x。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
4、磋商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提供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纸质文件)并密封,须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
☆届时请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进场签到,同时准备一份与投标文件一致的法人代表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以及相应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供招标人确认唱标资格。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须持网上投标回执、投标时所使用的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3G或4G上网卡一并出席开标仪式。如因投标人所携带设备等自身原因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其他事项:
本项目为政府采购电子招标,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政府采购网上招投标流程供应商操作手册并按相关规定操作,如因技术操作原因造成无法正常开标、评标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xxxxxxxxxx x:xxxxxx000xxx:000000
联系人:苗工联系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臻诚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0000xxxxxxx0xx000xxx:000000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采购人 | 采购人: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 地 址:xxxxxxxxxxxx 0000 xxx:000000 联系人:苗工联系电话:/ |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上海臻诚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 0 xx 000 x项目负责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 |
1.1.4 | 项目名称 | 世界外国语学校新建工程xxx安装工程 | |
1.1.5 | 建设地点 | 位于庄行镇,南至南亭公路、西至庄行路、北至规划四路(具体地点以采购人指定地点为准)。 | |
1.1.6 | 详见磋商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1.7 | 项目相关单位 | 项目管理单 位 | 上海华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设计单位 |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勘察单位 | 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
监理单位 |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
总承包单位 | 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 ||
1.2.1 | 建设资金来源 | 政府资金 | |
1.2.2 | 项目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竞争性磋商范围 | 关于竞争性磋商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 45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23 年 3 月 01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书面开工令为准) |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 100%且满足技防要求。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 |
1.4.1 (1) | 供应商应具备本标段施工的条件 | 资质条件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1.4.1 (2) | 项目负责人资格 | 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 |
1.4.1 (3) | 业绩要求 | 无 | |
1.4.1 (4) | 其他要求 | 无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 | □接受 ■不接受 | |
1.9.1 | 是否组织踏勘现场 | □组织 踏勘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踏勘集中地点: ■不组织,供应商根据自身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踏勘。 注:疫情防控期间不组织现场踏勘。 | |
1.10.1 | 磋商答疑会 | 不召开。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疑问,可要求澄清。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 (盖单位公章)以邮件形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邮箱:000000000@xx.xxx),并电话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原件可采用快递方式送达。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研究后,对认为有必要回答的问题,将在 xxxx://xxx.xxxx.xx.xxx.xx 上 发布澄清公告,供应商自行网上下载。 | |
2.1.1 (9) |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无 | |
3.1.1 (9) | 响应文件电子版 | 一份,包含全部响应文件的内容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组价文件。 | |
3.2.1 | 最高磋商限价 | 270.7943 万元。 | |
3.2.2 | 报 价 | x项目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进入符合性检查及计算报价得分。 最后报价时不允许总价下浮,须现场进行重新组价后重新报价 并同时提交电子版组价文件,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 将最后 报价的商务文件(一正二副)(盖章、签字)重新提交代理机构。 | |
3.3.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3.4.1 | 磋商保证金 | 磋商保证金金额: / 万元; 磋商保证金提交方式: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贷记凭证、电汇、网上支付。 |
3.5.1 | 类似项目定义 | 类似项目是指与本工程相似或相近的工程。 具体判别由磋商小组决定。 |
3.5.2 | 供应商的类似项目的要求 | 年份要求:近 3 年,本次磋商截止之日起计,倒推算日期。 |
3.5.3 | 纸质响应文件 | 正本一份,副本贰本(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地方签字盖章), 纸质文件仅作 备查使用。 |
4.1.1 |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 止时间(即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22-11-08 13:30:00 |
4.1.2 | 磋商地点(即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现场磋商:xxxxxxxxxxxx 0 xx 000 x |
4.2.1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是,退还安排: ■否 |
4.2.2 | 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即磋商地点) | 奉贤区卓越商务中心 3 号楼 709 室 |
4.2.3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是,退还安排: ■否 |
4.4 | 供应商代表 | 磋商代表应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响应文件解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核对响应文件中的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若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不一致或未携带上述材料原件,由磋商小组作无效处理。 |
5.1.1 | 磋商小组组成 | 依法组建,成员为 3 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 |
5.1.2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 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数量:2 |
5.1.3 | 履约保证金 | ■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 10% □不提供 |
5.1.4 | 合同形式 | ■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其他: |
6.1.1 | 清单链接 | 链接:xxxxx://xxx.xxxxx.xxx/x/0x0XXXxXXXxxXXxXX0X0xXx?xxxx0xxx 提取码:0wrm |
供应商须知正文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竞争性磋商项目已具备磋商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竞争性磋商。
1.1.2.本竞争性磋商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竞争性磋商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本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6 本标段建设规模: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的出资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 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竞争性磋商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竞争性磋商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条件:
(1)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资格: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如接受联合体磋商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提供的格式签订共同磋商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与职责分工;联合体各方应依据联合体协议所规定的分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 能力。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磋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 协调工作,并使用牵头人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磋商。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的磋商,否则,相 关响应均无效;
(4)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 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本项目无需)
(5)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牵头人与采购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签订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采 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 125 号)的规定,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4.3 采用供应商筛选时,供应商符合磋商筛选条件的采购人将发售竞争性磋商文件,不符合筛选条件的采购人则不发售竞争性磋商文件。
1.4.4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竞争性磋商公正性;
(3)与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竞争性磋商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6)为本标段的竞争性磋商代理机构;
(7)为承担建设工程的前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8)与本标段的设计人或造价咨询机构或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竞争性磋商代理机构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标段的设计人或造价咨询机构或监理人或代建人或竞争性磋商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取消磋商资格的;
(1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式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的;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6)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7)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的;
(18)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磋商、中标资格,采购人重新竞争性磋商时,该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磋商。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知识产权和保密
1.6.1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 复印和用于非本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供应商响应 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6.2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 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但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1.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答疑会
1.10.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答疑会的,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召开时间 和召开地点参加答疑会。
1.11 分包
1.11.1 专业工程暂估价具体内容及暂估价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 “专业 工程暂估价表”。供应商成交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和采购人共同依法确定专业分包人。
1.11.2 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对本章第 1.11.1 项所指的工作以外的其他成交供应商自 行施工 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八章“响应文件格式”中“拟 分包计划表”的格式及要求,明确载明拟分包内容和拟选分包人名称、资质、业绩等内容。
1.12 偏离
响应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供应商在响应竞 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中作出其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1.13 同义词语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标准和要求” 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成交供应商”,在磋商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 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
2.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
2.1.1 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1)竞争性磋商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响应文件格式;
(9)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和第 2.3 款发出的所有补充竞争性磋商补充文件,均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2.2.1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有特别规定外,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阶段的规定,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评审办法、供应商须知、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2.2.2 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2.2.3 按本章第 2.2.1 项、第 2.2.2 项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2.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 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 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5 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 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3.2 磋商文件的修改将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澄清公告,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 商应主动上网查询。
2.3.3 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补充文件与原磋商文件或此前发出的补充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 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响应文件的组成
(1)报价承诺书、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
(5)供应商基本资料。
(6)其他。
3.1.2 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
3.1.3 响应文件电子版: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1.4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的,或供应商没有组成联合体的,响应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
3.2 磋商报价
3.2.1 供应商的报价应不得超出最高磋商限价。
3.2.2 供应商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应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要求进行磋商报价。
3.2.3 供应商在磋商截止时间前修改报价函中的磋商总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相关要求。
3.3 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或网上磋商系统中提供的格式,在网上完整地填写响应报价表以及相 关响应内容。
3.4 响应文件有效期
3.4.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 应文件。
3.4.2 在原有效期期满前,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 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其磋商保证金有效期相应延长,但不
得要修改或 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自原有效期届满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 磋商保证金。
3.5 磋商保证金
3.5.1 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
3.5.2 供应商未按本章第 3.5.1 项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3.5.3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或转为履约保证金,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5.4 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磋商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 时退还的除外。
3.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其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4)成交供应商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3.6 响应文件的编制
见第八章 响应文件组成中“供应商基本资料”要求。
3.7 响应文件的制作及签署
3.7.1 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3.7.2 响应文件书写应清楚工整,除供应商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中不得有加行、涂 抹或改写,若有修改须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印章。
4.1 响应文件的录入和上传
4.1.1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须登录“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投标工具”
客 户端,将响应文件逐项录入。
4.1.2 响应文件上传完毕后须逐项完成响应项目内容的填写、资料上传等要求。
4.1.3 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录入、响应项制作后,可对响应文件进行加密,加密成功后即可对响应文件进行上传,上传成功后点击“回执确认”输入 CA 密码,供应商须自行对上传情况进行确认。
4.1.4 响应文件加密上传后,供应商须及时联系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采购代理机构业务员将无法签收)。供应商应及时查看签收情况,并打印签收回执。未签收的响应文件视为响应未完成,响应失败。
具体操作详见“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中云采易学。(xxxx://xxx.xxxx.xx.xxx.xx
/)。
4.2 响应文件的提交
4.2.1 所有电子响应文件必须按磋商文件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上传、解密。 4.2.2 磋商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具体操作详见“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中云采易学。(xxxx://xxx.xxxx.xx.xxx.xx
/)。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按照《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4.3.2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必须在首次响应文件提 交截止时间前对已完成上传的项目进行撤销或重新修改。
4.3.3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再修改响应文件。
4.3.4 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磋商响应文件。
具体操作详见“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中云采易学。(xxxx://xxx.xxxx.xx.xxx.xx
/)。
4.4 供应商员要求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磋商人代表要求。
5.1 磋商准备
5.1.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磋商供应商代表须携带纸质响应文件及设备(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纸质响应文件)出席。磋商供应商代表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1.2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网上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 3 个的,不得进行磋商;采购人将重新采购。
5.2 磋商程序
5.2.1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在结束解密后,组建磋商小组对响应供应商进行企业性质认定,并对其进行资格检查。
5.2.2 响应文件解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核对响应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若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不一致或未携带上述材料原件,由磋商小组作无效处理。
5.2.3 磋商小组完成资格检查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点击结束资格审查。磋商小组进 入邀请供应商阶段。磋商小组专家完成邀请供应商操作后,该项目进入到磋商阶段。
5.2.4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给通过检查的供应商发送邀请函,邀请其参与后续的磋商流程。
5.2.5 磋商小组全体成员与其供应商逐一进行磋商。
5.2.5 最后邀请各供应商自行登录采购平台进行最后报价。
5.2.6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如有)。
5.2.7 供应商需要登陆电子采购系统平台填写相关最后报价的信息,主要包含金额,商务条款及技术条款。供应商完成最后报价后将不得修改。最后报价时不允许总价下浮,须现场进行重新组价后重新报价并同时提交最后报价的组价文件,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将最后报价的商务文件(一正二副)(盖章、签字)重新提交代理机构。
5.2.8 磋商打分时以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作为报价评分依据。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 注意: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保持一致不作调整,也须登陆电子采购系统平台按首次报价金额在填写最后报价。若放弃最后报价,则视作放弃响应本次项目。
5.3 磋商工作
5.3.1 整个磋商工作将由磋商小组负责。
5.3.2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 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磋商 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内容违法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 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5.3.2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 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由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相应文件的实质 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澄清、 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 定代表人授权书。
5.3.3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与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 商以平等的磋商机会。
5.3.4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 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 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所有实质性变动均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 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 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 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3.5 供应商不得干扰磋商小组的评审及磋商活动,否则将取消其磋商资格。
5.4 最后报价
5.4.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下列第 a 种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最后报价:
a.列明本采购项下所需技术、服务要求,并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 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符合财库〔2014〕214 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情形的,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 2 家)。
b.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注:适用于经过磋商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由供应商提供方案的情形)。
5.4.2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5.4.3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所有优惠应体现在单价中,不得总价优惠。
6.1 磋商小组
6.1.1 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对磋商公正评审产生影响的;
(4)曾因在竞争性磋商、评审以及其他与招磋商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审原则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审
6.3.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 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 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 为评审依据。
6.3.2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 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6.3.3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 的,磋 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7.成交和公告
7.1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2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符合财库〔2014〕214 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情形的除外),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7.2. 确定成交供应商
7.2.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7.2.2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 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7.2.3 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 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7.2.4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 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 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7.2.5 采购人在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
7.2.6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 的采购活动。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采购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7.3.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磋商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
7.4.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网上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
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除向成交供应商退还磋商 保证金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和罚款;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采购人 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本项目合同形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5. 质疑与投诉
7.5.1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 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7.5.2 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否则,采购人或 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不予处理。
7.5.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的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94 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要求;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由代理人提出 质疑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质 疑 函 应 当 按 照 财 政 部 制 定 的 范 本 填 写 , 范 本 格 式 可 通 过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 前附表。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或授权委托书的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采购代
理机构将当场一次 性告知供应商需要补正的事项,供应商未按要求及时补正并重新提交的,供应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7.5.4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 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7.5.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 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 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成交候 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
新开展采购活动
7.5.6 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 级财政部门。
7.5.7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 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 令第 94 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7.6. 终止采购
7.6.1 磋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 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并将择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符合财库〔2014〕214 号文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 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7.6.2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 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有报送本级财政部 门
8.xxx监督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磋商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磋商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 审工作。
8.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 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 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8.4 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依据《建筑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 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结合本工程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工程评审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原则为百分制评审,即总得分=商务文件得分(3 0 分)+技术文 件得分(70 分),按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 2 名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评审总得分相同 的,按照扣除价格优惠后(如有)的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本项目竞争性磋商为一轮磋商,二轮报价的形式,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是其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根据最后报价进入报价得分。
(一)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字盖章扫描上传的。 本项指响应文件下列内容未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表式要求签字和盖章扫描上传的:1.报价承诺书; 2.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二)供应商信用信息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当日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各供应商在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当天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并打印查询结果留存。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将对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三)供应商不符合国家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1.本项指供应商的资质条件不满足以下要求的:
(1)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且有效;
(2)资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2 款);
(4)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
(5)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本项还指供应商存在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正文”第 1.4.4 项情形之一的
(四)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1.改变暂估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的;
2.工期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
3.质量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
4.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5、安全xx施工措施费低于分部分项工程费乘以最低费率 0.9%(即 1%*90%)的。
6.前来磋商的供应商代表与响应文件中的授权代表不一致或未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7.供应商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的;
8.其他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标☆条款,如有)。
(五)供应商有串通磋商、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六) 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四、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
1. 技术文件评审(0 分—70 分),评审内容如下:
(1)确保工程在规定的工期内安全、优质完成的施工技术方案、措施(0 分至 20 分);方案完整、详细、符合实际要求的;(15-20 分);
方案一般、满足要求的;(10-14 分);方案较差、内容不完整的;(0-9 分)
(2)施工现场平面图布置(0 分至 6 分);
施工现场平面图完整、详细、符合实际要求的;(4-6 分);施工现场平面图一般、满足要求的;(2-3 分);
施工现场平面图较差、内容不完整的;(0-1 分)
(3)确保安全生产、xx施工的技术措施(0 分至 13 分);方案完整、详细、符合实际要求的;(8-13 分);
方案一般、满足要求的;(4-7 分);方案较差、内容不完整的;(0-3 分)
(4)有称职的项目经理、强有力的项目管理班子及充足的技术力量配备(0 分至 6 分);人员配备齐全、能力符合实际要求的;(4-6 分);
人员配备一般、人员能力基本满足要求的;(2-3 分);人员配备较差的;(0-1 分)
(5)施工机械配备(0 分至 6 分);
施工机械配备齐全、符合实际要求的;(3-6 分);施工机械配备一般、基本满足要求的;(1-2 分);施工机械配备较差;(0-1 分)
(6) 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的完整性等进行综合打分(0 分至 9 分);
措施方案完整、详细、符合实际要求的;(5-9 分);措施方案一般、满足要求的;(2-4 分);
措施方案较差、内容不完整的;(0-1 分)
(7)近三年类似业绩情况,每提供 1 份有效业绩证明材料得 2 分,满分 6 分(提供自身签订类似项目合同,有效证明材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提供显示项目名称或项目内容的合同页和签字盖章页扫描件)(0 分至 6 分);
(8)磋商现场答辩情况(0 分至 4 分)。
2. 商务文件评审(权重为 30 分),评审内容如下:
(1)报价得分
1)供应商报价得分=(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最终最低磋商报价÷最终磋商报价)×30;
注:若本项目面向大、中、小、微型企业,事业法人等各类供应商采购,小微企业享受价格分优惠政策如下:
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3%的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作为评审价格;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时,则不再给予价格的扣除。
2) 若投标人为联合体,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 与联 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 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 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包 1 合同模板:
[合同中心-合同名称]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其来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服务的内容、要求、服务质量等详见合同附件。
2. 合同价格、服务地点和服务期限
2.1 合同价格
x合同价格为[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2.2 服务地点:奉贤区
2.3 服务期限
x服务的服务期限:[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本工程总工期要求 45 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釆购人的开工令为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若达不到工期要求,工期延误时间超过要求按工程结算造价的万分之二/天扣罚,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0%。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 1 质量标准: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配合总包单位确保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及创建上海市建设工程市xx工地。如因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原因导致本工 程未获得“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以本分包工程的结算造价为处罚上限。
2. 2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1. 3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1. 4 质量保修期
(1) 质量保修期从整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2)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自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4.权利瑕疵担保
4.1 乙方保证对其交付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乙方保证在服务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乙方保证其所交付的服务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验收
5.1 服务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后,甲方应及时进行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服务验收。乙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递交验收通知书,甲方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日期,由双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完成服务验收。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对此乙方应当配合。
5.2 如果属于乙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当排除故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同时进行试运行,直至服务完全符合验收标准。
5.3 如果属于甲方原因致使系统未能通过验收,甲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排除故障,再次进行验收。如果属于故障之外的原因,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愿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验收,则由乙方单方面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提交甲方,即视为验收通过。
5.4 甲方根据合同的规定对服务验收合格后,甲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
6.保密
6.1 如果甲方或乙方提供的内容属于保密的,应签订保密协议,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单位:元)。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内容:(分期付款)
7.2.2 付款条件:
[合同中心-支付方式名称]
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合同价款(即中标价)扣除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社会保险费后的 30%款项(已包括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及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的 30%)。
扣回时间和比例:预付款抵作工程款,扣回方式在进度款支付方式中明确。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
(1)按每月工程进度的70%支付,其中30%抵作预付款相应扣除,另外70%
作为工程进度款实际支付;工程变更签证不支付进度款;工程项目完成备案验收
同时取得城建档案合格证后,累计支付不超过合同价的80%(含预付款)。
(2)工程审价完成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0%,工程审计完成后,根据审计结果支付至工程审定结算价的97%。剩余3%留作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且工程审计结束后28天内无息返还。
(3)特殊情况下,如项目建安审价完成时质保期已满,则累计支付至审定结算价格的93%。如项目财务审计完成时质保期已满,则累计支付至财务决算审定价格的100%(扣除实际产生的保修金)。
(4)工程所有资金款项申请须按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及审批流程或如遇11月、 12月及次年1月进度款在次年财政开帐后支付的,承包人应做好资金使用计划,不得因此耽误工程进度及因此进行索赔。由于财政审批支付延期不属于发包人延期支付责任。
(5)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用: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发包人预付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安全xx措施费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发生的情况,由现场监理、财务监理和发包人共同确认后纳入进度款支付。除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项目费用外,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内
明细表中的内容,按其不同的性质分成以下三大部分:
①开工阶段发生的费用(如现场清理费等);
②与工期相关的部分(如水、电费用等);
③与特定项目相关的费用(如分包配合费等)。
属于第①类的,在完成该项内容后一次性按比例支付;属于第②类的,按计划工期每月按比例支付;
属于第③类的,在项目整体完成后结算时按比例支付。
(6)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住建规范〔2019〕1号】文件规定,项目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设立人工费专用账户。人工费按月拨付,如专用账户资金不足则从进度款中相应补足,不得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8.甲方(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对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
准的服务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加急提供服务,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8.2 如果乙方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或者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质量或标准的,造成的无法正常运行,甲方有权邀请第三方提供服务,其支付的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支付,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8.3 由于乙方服务质量或延误服务的原因,使甲方有关或设备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
8.4 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有义务为乙方创造服务工作便利,并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协助乙方完成服务工作。
8.5 当或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有关发生故障的相关信息,以便乙方及时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
8. 6 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对原有进行调整,应有义务并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乙方涉及合同服务范围调整的,应与乙方协商解决。
9.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9.1 乙方根据合同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甲方在合同服务范围外增加或扩大服务内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其相应的费用。
9.2 乙方为了更好地进行服务,满足甲方对服务质量的要求,有权利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便利。在进行故障处理紧急服务时,可以要求甲方进行合作配合。
9.3 如果由于甲方的责任而造成服务延误或不能达到服务质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9.4 由于因甲方工作人员人为操作失误、或供电等环境不符合合同设备正常工作要求、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设备损毁,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5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使用含有可以自动终止或妨碍系统运作的软件和硬件,否则,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 6 乙方在履行服务时,发现存在潜在缺陷或故障时,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共同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正常运行。
9.7 如果乙方确实需要第三方合作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的,
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第三方提供服务的费用。
9.8 乙方保证在服务中提供更换的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如果或证实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0.2 在服务期限内,如果乙方对提供服务的缺陷负有责任而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2)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天内,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采用符合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在服务中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1.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服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以应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
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措施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自出具之日起至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有效。在全部服务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甲方应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请调解。
15.2 调解不成则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15.3 如仲裁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16.2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20. 合同附件
20. 1 本合同附件包括: 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
20. 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 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22.补充
其他条款:
a) 农民工工资支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沪住建规范(2019)1 号文件《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文件规定。
b) 由发包人负责办理主体结构验收(含人防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并配合承包人移交给使用单位。分包人应额外准备一套符合城建档案要求的竣工图和相关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
c) 关于检测机构的选定:由发包人委托检测机构并签署检测合同。承担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且不得与施工单位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
d) 结算资料提交时间要求的违约处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 个月内需提交 4 套完整的结算资料,未提交,每逾期一天按 0.5 万元/天处罚。
e) 分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因此对工程进度、质量和/或对发包人的经营、声誉等造成任何不利影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向承包人收取 10000 元-100000 元/次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影响其应承担的结清相关款项、确保工期、质量和从速消弭影响等责任。
f) 分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自行办理税收落地工作,确保本工程施工所涉及的工程施工税收落地。(本条款要求是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必要条件)。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_1]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采购人: 或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人: 复 核 人:
(造价人员签字) (造价工程师签字或盖章并盖专用章)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复核时间: 年 月 日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应用规则(两者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1.4 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 1.4 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咨询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是磋商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 本条与下述第2 条和第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1 磋商报价应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 (3)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企业定额,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标准(定额); (5)补充竞争性磋商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磋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合价,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 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中明示的或者暗示的风险。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按照关于批准发布的 工 程 预 算 定 额 及《 上 海 市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费 用 计 算 规 则(SHT0-33-2016)》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1162 号 )《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2016》等,以及《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19〕19 号)相关要求执行,采用“价 税分离”原则计价,计入清单综合单价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 利润等费用和规费均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2.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适用总价合同)。
2.5“报价汇总表”中的磋商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磋商报价汇总表”中的磋商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6.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规费及税金以外的费用计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2.6.3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则该类 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本身(除税价)计入磋商报价。
2.6.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供应商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主要分部分项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勾选的项目),磋商报价中必须给出详细的综合单价组价分析,且组价内容必须包含完整的项目工作内容。
2.6.5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递交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
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磋商报价中考虑。
2.7 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7.1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供应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
2.7.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xx施工费应进行费用明细报价,其合计金额不得低于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乘以最低费率 1 %的 90%(即 0.9 %)。(最低费率应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沪建交〔2006〕445 号)明确。
2.7.3 采购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仅指一般的通用项目,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竞争性磋商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采购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重要措施项目报价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符,并开列措施项目费用的明细清单;
2.7.4“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的供应商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5 对于“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按照“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分析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2.8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采购人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统一给定的。
2.8.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 3.3.2 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 3 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8.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
(1) 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2)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 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2.8.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2.9 规费
2.9.1 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以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为基数,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 20%计算。社会保险费包括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费率固定统一。该费用由供应商在磋商时填报。两项合计后列入评审总价参与评审。各类工程社会保险费费率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费率计算(沪建市管〔2019〕24 号文),该费用由供应商在磋商时填报。
2.9.2 住房公积金:以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 应费率,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 20%计算。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市政工 程(土建部分)按该基数乘以 1.96%计算;安装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按该基数乘以 1.59%计算 (沪建市管〔2019〕24 号)。
2.10 增值税: 9 %。(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参照《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即沪建市管[2019]19 号执行。)
2.11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磋商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供应商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2 企业管理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河道管理费等
附加税费。企业管理费应由供应商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3 供应商在磋商报价中应考虑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磋商总价除暂列金额、暂估价外均应按规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2.14 磋商总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竞争性磋商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1 词语和定义
3.1.1 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本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3.1.2 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 1 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除外)。
3.1.3 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
3.1.4 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
义。
3.1.5 子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3.1.6 规费
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
费用。
3.1.7 增值税
增值税即为当期销项税额。
3.1.8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3.1.9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采购人”和“供应商”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竞争性磋商)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 供应商应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供应商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供应商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供应商须知规定递交的要求采购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递交给采购人,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本条适用总价合同)
3.2.3 如果采购人在检查供应商根据上文第 3.2.2 项递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采购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供应商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递交采购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采购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磋商报价(适用总价合同)。供应商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采购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内容进行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工作内容、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采购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竞争性磋商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采购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供应商
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磋商总价的计算。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规费和增值税。供应商应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磋商价格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增值税,不需要考虑除规费和增值税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3.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增值税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增值税。除应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供应商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增值税。
3.3.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规费和增值税。供应商应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磋商价格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增值税。除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磋商价格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增值税以外,供应商还需要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规费和增值税。
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封面——磋商总价及磋商报价总说明
4.2 建设工程磋商报价汇总表
4.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
4.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4.5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4.5.1 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清单与费用明细表
4.5.2 其他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4.5.3 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4.6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4.6.1 暂列金额明细表
4.6.2 材料暂估单价表
4.6.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4.6.4 计日工表
4.6.5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4.7 规费、增值税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4.8 主要综合单价分析项目汇总表
4.9 主要材料(设备)数量与计价表
4.10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招 标 人:
工 程 名 称:
磋商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人:
(造价人员签字)
编制时间: 年 月 日
表 1-建设工程磋商报价汇总表
建设工程磋商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汇 总 内 容 | 金额(元) | 其中:材料暂估价 (元) |
1 | 单体工程磋商价格汇总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2 | 措施项目费 | ||
2.1 | 总价措施费 | ||
2.1.1 | 安全防护、xx施工费 | ||
2.1.2 | 其他措施项目费 | ||
2.2 | 单价措施费 | ||
3 | 其他项目费 | ||
3.1 | 暂列金额 | ||
3.2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
3.3 | 计日工 | ||
3.4 | 总承包服务费 | ||
4 | 规费 | ||
5 | 增值税 |
合计=1+2+3+4+5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页码:
单体工程名称:
序号 | 分部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其中:材料暂估价(元) |
合计 |
注:群体工程应以单体工程为单位,分开汇总,并填写单体工程名称。
表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描述 | 工程内容 | 计量 单位 | 工程量 | 金 额(元) | |||
综合单价 | 合价 | 其中 | ||||||||
人工费 | 材料 暂估价 | |||||||||
x页小计 |
合 计 |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 额(元) |
1 | 整体措施项目(总价措施费) | |
1.1 | 安全防护、xx施工费 | |
1.2 | 其他措施项目费 | |
2 | 单项措施费(单价措施费) | |
合计 |
表 5-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清单与费用明细表
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清单与费用明细表(以房建工程为例)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金额 |
1 | 环境保护 | |||
1.1 | 011707001001 | 粉尘控制 | ||
1.2 | 011707001002 | 噪音控制 | ||
1.3 | 011707001003 | 有毒有害气味控制 | ||
小计 | ||||
2 | xx施工 | |||
2.1 | 011707001004 | 安全警示标志牌 | ||
2.2 | 011707001005 | 现场围挡 | 包括大门 | |
2.3 | 011707001006 | 各类图表 | ||
2.4 | 011707001007 | 企业标志 | ||
2.5 | 011707001008 | 场容场貌 | ||
2.6 | 011707001009 | 材料堆放 | ||
2.7 | 011707001010 | 现场防火 | ||
2.8 | 011707001011 | 垃圾清运 | ||
小计 | ||||
3 | 安全施工 | |||
3.1.1 | 011707001027 | 楼板、屋面、阳台等临时防护 | ||
3.1.2 | 011707001028 | 通道口防护 | ||
3.1.3 | 011707001029 | 预留洞口防护 | ||
3.1.4 | 011707001030 | 电梯井口防护 | ||
3.1.5 | 011707001031 | 楼梯边防护 | ||
3.1.6 | 011707001032 | 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 | ||
3.1.7 | 011707001033 | 高空作业防护 | ||
3.1.8 | 011707001034 | 操作平台交叉作业 | ||
3.1.9 | 011707001035 | 作业人员必备安全防护用品 | ||
小计 |
续上表
序号 |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金额 |
4 | 临时设施 | |||
4.1 | 011707001012 | 办公用房 | 办公室、会议室、文体活动室、值班室等 | |
4.2 | 生活用房 | |||
4.2.1 | 011707001013 | 宿舍 | ||
4.2.2 | 011707001014 | 食堂 | ||
4.2.3 | 011707001015 | 厕所、浴室、开水房等 | 密闭式垃圾站、盥洗设施、化粪池等 | |
…… | ||||
4.3 | 生产用房 | |||
4.3.1 | 011707001016 | 水泥仓库 | ||
4.3.2 | 011707001017 | 木工棚、钢筋棚 | ||
4.3.3 | 011707001018 | 其他库房 | 包括分包使用库房 | |
…… | ||||
4.4 | 临时用电 | |||
4.4.1 | 011707001019 | 配电线路 | ||
4.4.2 | 011707001020 | 配电开关箱 | ||
4.4.3 | 011707001021 | 接地保护装置 | ||
…… |
4.5 | 临时给排水 | |||
4.5.1 | 011707001022 | 供水管线 | 管具、表具、阀门 | |
4.5.2 | 011707001023 | 排水管、沟 | ||
4.5.3 | 011707001024 | 沉淀池 | ||
…… | ||||
4.6 | 临时道路 | |||
4.6.1 | 011707001025 | 临时道路 | ||
4.6.2 | 011707001026 | 硬地坪 | ||
小计 | ||||
合计 |
其他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工作内容、说明及包含范围 | 金 额(元) |
1 | 夜间施工费 | |||
2 | 非夜间施工照明费 | |||
3 | 二次搬运费 | |||
4 | 冬雨季施工 | |||
5 |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 临时保护设施 | |||
6 |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 |||
… | … |
计
合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 特征描述 | 工程内容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 额(元) | ||
综合单 价 | 合价 | 其中 | |||||||
人工费 | |||||||||
x页小计 | |||||||||
合 计 |
注:按照规费计算要求,须在表中填写人工费;采购人需以书面形式打印综合单价分析表的,请在备注栏内打√。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金 额(元) | 备注 |
1 |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 | 明细详见表 | ||
2 | 暂估价 | |||
2.1 | 材料暂估价 | — | 明细详见表 | |
2.2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明细详见表 | ||
3 | 计日工 | 明细详见表 | ||
4 | 总承包服务费 | 明细详见表 | ||
合 计 |
注:材料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暂列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计量单位 | 暂列金额(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合 计 | — |
注:此表由采购人填写,也可只列暂列金额总额,供应商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磋商总价中。
材料暂估单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清单编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拟发包 (采购)方式 | 发包(采购)人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注:1. 此表由采购人填写,并在备注栏说明暂估价的材料拟用在哪些清单项目上,供应商应将上述材料暂估单价计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中。
2. 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以及按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设备。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发包(采购)方式 | 发包(采购)人 | 金额(元) |
合计
注: 此表由采购人填写,供应商应将上述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磋商总价中。
计 日 工 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编号 | 人工工种 | 单位 | 暂定数量 | 综合单价 | 合 价 |
一 | 人 工 | ||||
1 | |||||
2 | |||||
3 | |||||
4 | |||||
二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三 | |||||
1 | |||||
2 | |||||
3 | |||||
4 | |||||
合 计 |
注: 此表项目名称、数量由采购人填写,磋商时,单价由供应商自主报价,计入磋商总价中。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工 程 名 称 | 项目价值(元) | 服务内容 | 费率(%) | 金额(元) |
1 | 专业工程 | ||||
2 | 发包人供应材料 | ||||
合 计 |
注: 此表由采购人填写,供应商应将上述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磋商总价中。
表 14-规费、增值税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规费、增值税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费 率(%) | 金 额(元) |
1 | 规费 | |||
1.1 | 社会保险费 | 按文件规定 | ||
1.2 | 住房公积金 | 按文件规定 | ||
2 | 增值税 | 按文件规定 | ||
合 计 |
主要综合单价分析项目清单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综合单价 |
主要材料(设备)数量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材料(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金额(元) | |
单价 | 合价 | ||||||
表 17-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项目编 码 | 项目名称 | 工程数量 | 计量单 位 | |||||||||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
定额编号 | 定额名称 | 定额单位 | 数量 | 单 价 | 合 价 | |||||||
人 工费 | 材 料费 | 机械费 | 企业管 理费和利润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费 | 企业管 理费和利润 | |||||
人工单价 | 小 计 | |||||||||||
元/工日 | 未 计 价 材 料 x | |||||||||||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 ||||||||||||
材料费明细 | 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暂估单价 (元) | 暂估合价 (元) | |||||
其它材料费 | — | — | ||||||||||
材料费小计 | — | — |
注:1.如不使用本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可不填定额项目、编号等。
2.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填入表内“暂估单价”栏及“暂
估合价”栏。
链接:xxxxx://xxx.xxxxx.xxx/x/0x0XXXxXXXxxXXxXX0X0xXx?xxxx0xxx
提取码:0wrm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采购需求)
1. 项目名称::世界外国语学校新建工程xxx安装工程
2. 项目内容:安装循环系统、过滤设备、消毒系统、投药系统、监测系统、泳池专用热泵型恒温除湿机系统等内容的工程施工(含施工图深化),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
3. 项目地点:上海奉贤区。
4. ★最高投标限价:270.7943 万元。
5. 质量标准及要求:★一次验收合格率 100%,配合总包单位确保上海市建设工程白玉兰奖及创建上海市建设工程市xx工地。
6. 工期要求:★本工程总工期要求 45 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的开 工令为准。
7. 质量保修期
(1)质量保修期从整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2)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本工程 的质量保修期为自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
8.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 纸所示的所有施工内容范围。
9. 技术规格要求详见附件《技术规格书》。
1. 应根据磋商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采购人提供的磋商文件、补充文件、工程量清单和图纸等相关资料;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价应用规则》;
(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6)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7)其他相关资料。
2. 供应商应认真核阅招标文件, 了解工地现场的全部情况, 根据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及其相应的计算规则、配套文件,取费办法及标准,结合供应商自身实力编制投标总价。
3. 投标报价说明及结算原则
(1)投标总价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的报价之和。
(2)本工程计价模式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法进行报价。综合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费用,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及投标人的期望利润等为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规费和税金除外),并考虑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或供应商为完成该规定计量单位项目可能承担的责任、义务及约定的风险因素。供应商的优惠应充分考虑企业自身技术、 装备、管理水平、承受能力及市场变化等情况在综合单价中体现,不允许总价优惠。
(3)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与合价, 除本磋商文件、补充文件和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之数量不得修改。 供应商未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综合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4)措施项目清单主要是指发生于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安全、xx、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的项目。供应商应在对磋商文件、补充文件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来确定报价。供应商可根据企业自身实力、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本工程特点、现场情况、磋商文件提出的各项要求并结合采购人发出的措施项目清单(可增加措施项目),自行投报所需计取的费用。一经中标,该费用视作已包含成交供应商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措施费用不作调整。
(5)规费、税金须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6)合同签订后,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发生变化 或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计算规则按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规范》计算,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按《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6)》、 《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6)》等及其他相关定额计取,单价合同中有相同或类似的参照合同单价,无类似单价则由投标人参照施工期间的市场信息价格报价,并报财务监理、发包人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管理费、利润等按投 标报价时的费率标准计取。
(7)本项目釆用固定单价合同,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力和釆购渠道,充分考虑影响工程造价各因素的风险自主报价,一旦中标,综合单价闭口包干,竣工结算时不予调整;工程量清单数量暂定,按实结算(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由承包单位计量,建设单位或审价单位核准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如:“设计变更”“清单缺项”“现场签证”等按实结算)。本工程报价时子目人、材、机消耗量应当参考上海市工程预算定额(2016)中的定额消耗量,并结合自身企业定额等因素自主报价。
(8)投标人根据自身经验结合实际情况,施工可能或必须发生的其他费用, 投标人自行测算填报,在其他措施项目(其他)中自报,费用包干。
(9)★不能改变材料(设备)暂估单价、暂列金额或者工程量(招标文件允许工程量改变的除外)。
4.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本工程施工现场已满足施工需要,施工期间的用水用电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 本工程施工期间临时设施搭设和施工用料堆放场地,由投标人根据本 工程具体情况结合施工方案自行确定,并在投标文件中注明,相应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后,招标人有权根据现场情况统一安排调整,未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不得随意搭建临时设施。
(3) 生活临时设施必须要事先获得招标人的批准,便于统一管理,因为管理不善,引起政府职能部门罚款和停工整改,其相应发生的费用与损失应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4)中标人施工人员的食宿及办公用房均由中标人自行安排解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5)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到在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各种不利因素,如与土建、市政、总体、等交叉施工可能发生的窝工、设计修改、建设单位的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等原因而发生的返工等等。中标单位在施工时,均须无条件服从建设单位的指挥与调派且列出相应的措施方案,所需费用在措施费中单列,并计入总报价闭口包干。无论是否开列此费用,建设单位将一律视为已考虑。
(6) 施工现场附近目前有其他单位正在施工,有些地方暂时不具备施工条件,中标后可能有一段时间施工用水、用电不能到位,投标人在编制施工方案时要充分考虑此因素,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在措施费中单列,并计入总报价闭口包干。 无论是否开列此费用,建设单位将一律视为已考虑。
(7) 施工单位充分考虑现场实际进度情况,措施费中充分考虑总包垂直运输、脚手架可能拆除而需要搭设的费用。投标单位经投标报价后视为已经充分考虑,结算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5. 成交单位须在合同签订前将最终报价的商务文件(一正二副)(x 章、签字)及后缀名为*.GBQ6 的电子文档重新提交代理机构。
五、工程管理要求
1. 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相关图纸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采购人位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造价、安全和xx施工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对采购人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中标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成交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选定的工程项目经理及相关的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等人员应按约进场组织施工,不得以挂名形式出现,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任意调换和撤离,否则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应无条件的退场,并承担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项目班子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工作人员,采购人有权要求限期改正,直至撤换相关人员。
2. 供应商中标后,不得将工程转包,如发现转包,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有任何未经认
可的分包行为,都将被视为是供应商的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
3.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3 个月内需提交 4 套完整的结算资料,每逾期一天按 0.5万元/天处罚。
4. 工程保修
1) 本工程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 保修期限的计算是指从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文件之日(以有关主管部 门签认的竣工验收报告为准)起至规定的期限为止;
3) 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应向采购人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内容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5. *项目负责人需具备机电安装工程专业二级及其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且无在建项目记录(需提供无在建项目承诺书,格式自拟)。
六、安全、xx施工要求
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 应在工地主要出入口设置“五牌一图”,在整个施工期间保持完好、醒 目;
(2) 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
(3) 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4) 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5) 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6) 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 24 小时 36 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7) 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8) 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9 )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3. 安全xx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xx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4. 承包人应建立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关键岗位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 承包人应在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7.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本市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8.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9.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xx施工义务,确保xx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10.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 承包人的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 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 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 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 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在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xx施工责任牌等xx施工警示牌;
(6) 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或堵塞施工、 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 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镖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8) 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11.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 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七、付款要求:
承包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合同价款(即中标价)扣除暂列 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社会保险费后的 30%款项(已包括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费及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的 30%)。
扣回时间和比例:预付款抵作工程款,扣回方式在进度款支付方式中明确。
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
(1)按每月工程进度的70%支付,其中30%抵作预付款相应扣除,另外70% 作为工程进度款实际支付;工程变更签证不支付进度款;工程项目完成备案验收同时取得城建档案合格证后,累计支付不超过合同价的80%(含预付款)。
(2)工程审价完成后支付至审定价的90%,工程审计完成后,根据审计结果 支付至工程审定结算价的97%。剩余3%留作质量保修金,待保修期满且工程审计结束后28天内无息返还。
(3)特殊情况下,如项目建安审价完成时质保期已满,则累计支付至审定 结算价格的93%。如项目财务审计完成时质保期已满,则累计支付至财务决算审定价格的100%(扣除实际产生的保修金)。
(4)工程所有资金款项申请须按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及审批流程或如遇11月、 12月及次年1月进度款在次年财政开帐后支付的,承包人应做好资金使用计划,不得因此耽误工程进度及因此进行索赔。由于财政审批支付延期不属于发包人延 期支付责任。
(5)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用:安全防护、xx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 发包人预付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安全xx措施费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发生的情况,由现场监理、财务监理和发包人共同确认后纳入进度款支付。除安全防护、
xx施工措施项目费用外,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清单、其他 项目清单内
明细表中的内容,按其不同的性质分成以下三大部分:
①开工阶段发生的费用(如现场清理费等);
②与工期相关的部分(如水、电费用等);
③与特定项目相关的费用(如分包配合费等)。
属于第①类的,在完成该项内容后一次性按比例支付; 属于第②类的,按计划工期每月按比例支付;
属于第③类的,在项目整体完成后结算时按比例支付。
(6)根据《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 住建规范〔2019〕1号】文件规定,项目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设立人工费专用账户。人工费按月拨付,如专用账户资金不足则从进度款中
相应补足,不得拖欠建筑工人工资。
附件
上海奉贤世界外国语学校新建工程xxx工程
技术规格书
一、技术要求
1、 基本要求
1.1. 工程概况
该工程为上海奉贤世外学校项目xxx配套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包括xxx循环水处理系统、恒温恒湿热泵系统,游泳馆位于地下一层,馆内设有 440m3 xxx一座。
1.2. 水质标准
要求经处理后的池水,其净化质量需达到“人工xxx水质卫生标准”和《xxx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各项要求,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pH 值 : 7.0 – 7.8
浑浊度 : ≤1NTU
大肠埃希氏杆菌 : 池水中不可检出 菌落总数(36±1℃,48h):≤100CFU/mL游离余氯 : 0.3—1.0 毫克/升三卤甲烷(THM) : ≤200μg/L
清晰度 : 可以看清楚池底
1.3. 设计依据
A.《xxx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2-2017) B.《给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
D.《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16 E.《给水排水管道工程验收规范》GB50268-2008
F.《工业管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J50235-2010
G.《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H.《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I.《xxx和水上游乐池给水排水设计规程》CECS14-2002 J.《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19
K.《xxx场所卫生标准》GB9667-96
L.《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1
M.《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15 N.《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15
O.《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15
P.《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_890-2015
1.4. 项目内容
x项目包含:①xxx循环水处理设备系统②池厅三集一体除湿热泵设备系统③池体辅助功能件系统。中标单位提供上述系统的深化设计、设备供应、安装调试、售后等技术服务。各系统设计参数见下文,要求循环水处理、除湿热泵系统安全可靠、高效经济、操作简便,运行稳定,运行费用低。
①循环水处理系统:系统设计及设备选型按《xxx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2-2017要求执行。
全自动板框式硅藻土过滤方案
xxx采用逆流循环方式,即池水从溢流槽中的溢流回水口回流至均衡水箱,再经过预净化毛发过滤器进行预过滤,随后由循环水泵抽取,经过全自动板框式硅藻土过滤机组,投药系统和加热系统进行过滤、消毒(紫外线设备+氯辅助)、加热和加药,然后由池底部设置的给水口送回池内继续循环使用。使漂流物能够较快溢出水面,使池水表面不积尘。满足池水质要求。
采用水质净化处理为全自动硅藻土过滤机组的工艺如下:消毒工艺为紫外线设备,并辅以氯消毒;
②泳池除湿热泵设备系统:
泳池除湿热泵系统要求采用专业三集一体除湿热泵系统,集空气调节(制冷/热)、除湿、余热回收、新排风和预防凝结水六大功能为一体,保证池内区域恒温(冷暖),空气湿度控制在 65-70%,空气温度 28-30℃。设备配置可视化智慧物联系统,能通过手机或 PC 终端等安装 APP 实现运行状态及故障诊断的远程显示和报警。
③池体功能件系统:
包含进出水口、不锈钢扶梯、泳道线、清洁工具等,满足场馆日常使用需要。
2、 xxx循环过滤系统
2.1. 设计参数
xxx | 有效容积 | 循环周期 | 循环流量 | 日补水量 | 初次补水时间 | 放空 |
室内恒温 xxx | 440m3 | 4h | 115.5m3/h | 22m3 | 24h | 6h |
2.2. xxx水源
xxx水源为市政自来水。
2.3. xxx水质处理药剂
池水的循环处理是物理处理(即过滤)跟化学处理相结合的工艺,化学处理就是在循环系统中投加水处理药剂,即:
絮凝剂 有助于池水中的有机物形成絮状物以便给过滤器滤料层截留;
PH 调整剂 主要是用于调节水质酸碱度,提高xxx水的 PH 值。由于含氯消毒剂的
水溶液是呈酸性的,所以长期使用水的 PH 值会下降;有机物生产;人体的汗液、口水;铝盐(沉淀剂)的带入;酸雨等使泳池 PH 下降,此时需要用到 PH 调节剂调整泳池 PH 值。
氯消毒剂——主要成分为氯。主要用作池水消毒,防止水中细菌超标及水体发绿,维护水质。
(1) 絮凝剂采用精密计量泵压力式投加,投加点在毛发过滤前,设计投加量为 3-5mg/L。
(2) PH 调整剂(酸剂及碱剂精密计量泵压力式投加,投加点在过滤加热后,设计投加量为 1-5mg/L,PH 值调整至 7.0-7.8。
(3) 采用投加次氯酸钠消毒液的消毒工艺投加量以水中余氯保持在 0.3-1mg/L。注:泳池采用硅藻土过滤系统可不投加絮凝剂。
2.4. 板式硅藻土过滤器
A. 过滤系统采用低速全自动板框式硅藻土过滤器。
B. 每台全自动板框式硅藻土过滤器对应配置一台循环水泵。
C. 板框式硅藻土过滤器的板框应采用高强度耐压、耐腐、不污染水质的聚乙烯塑料材质;滤布材质为无纺布材质,滤速10m/ h,涂膜厚度0.5-1Kg/m2,出水浊度< 0.1NTU。
D. 硅藻土过滤器的过滤介质硅藻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硅藻土》
GB14936和食品工业用助滤剂硅藻土》QB/T2088的规定。
2.5. 全自动板框式硅藻土过滤机组(xxx用)
整机由板框型硅藻土过滤器、毛发收集器、助剂罐、过滤循环水泵等组成一体化机组,详细配置如下:板框式硅藻土过滤器,过滤水泵、SS316材质毛发收集器、SS316材质助剂罐、封头、双向压力传感器、全自动控制阀组、PLC显示屏、反冲洗透视观察窗、机内配管及管件、阀件、辅材、电控箱等。
备注:不同制造商(生产厂家),机组外观有差异
2.6 过滤水泵
A. 水泵泵体及xx连轴等材料须不被氯及氯化物腐蚀。
B. 水泵应设计成自灌式,且与水处理设备和加药装置设在同一泵房内。
C. 水泵运转时产生的噪音和震动应尽量小(不大于70分贝)。
D. 水泵控制柜上应设有“自动/手动控制转换装置”。在“自动”工作方式下,当“工作泵”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时,“备用泵”应能自动启动并投入运行。在水泵控制柜上应能对电压/电流/水泵的“运行”、“停止”及“故障”状态,电源的“正常”或“故障”状态参数或信息进行显示;并应设有短路保护/电动机过载保护/电源电压过压或欠压保护/低水位保护装置。
E. 其他要求详见《水泵技术要求》。
2.7. 毛发过滤器
A. 水流阻力尽量小;
B. 构造简单,易于拆卸、清洗;顶部应有顶盖,开启、关闭方便灵活,并设有透明观察窗;
C. 应设有排气装置,并设真空压力表;
D. 滤网孔眼总面积不小于进水管道截面积的 2 倍;孔眼直径不大于 3.0 毫米,网眼不应大于 15 目。
E. 外壳耐正压不小于 0.4MPa,耐负压不漏水;
F. SS316 不锈钢材质。
2.8. 不锈钢水箱(均衡水箱)
A. 不锈钢水箱材质应为SUS316,水箱厚度应满足水箱承压要求。
B. 水箱尺寸和有效容积应满足过滤系统以及施工安装和检修的要求,本承包单位应提供有效的计算文件,计算方法应符合《xxx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2-2017》的相关要求。
C. 池水采用逆流式或混流式循环系统时应设置均衡水箱。
D. 水箱内应设水位控制仪分别控制循环水泵的启停、低液位报警和补水。
E. 均衡水箱应设置程序电磁阀补水装置。补水口与池内最高水面的间隙应大于2.5倍补水管管径。
F. 均衡水箱应设置检修人孔、进水管、水位计、水泵吸水管、溢水管和泄水管。
G. 均衡水箱宜采用组合式安装方式。
3、 水处理系统水质监测及投药系统技术要求
3.1. 一般要求
除特别注明外,泳池的池水水质监测系统及池水过滤设备应该采用全自动控制。
3.2. 水质监测
应监测、显示下列项目:
A. 连续监测、显示和记录池水的ORP值、PH值、水温、余氯及浊度。
B. 余氯消毒时的氧化还原电位。
C. 投药设备运行状况和其他设备的控制和监测。
3.3. 控制要求
A. 可根据PH监测装置的监测数据,应能准确的按比例调整向循环水管道自动投加PH调节剂的投加量。
B. 水质xx的方法和使用的药剂品种应符合下列规定:
a) PH值低于7.0时,应向池水内投加碳酸钠溶液;PH值高于7.8时应向池水中投加盐酸。
b) 余氯值小于0.5时或者氧化还原电位低于650mA时,应向池水中投加次氯酸钠溶液。
c) 絮凝剂采用泳池专用絮凝剂,投加量为1-5mg/l,运行中根据水质变化适当增减,并且为不间断连续自动投加,并与循环水泵连锁。
C. 可根据氧化还原电位传感信号,应能准确调整消毒剂的投加量。
D. 各种药剂和消毒剂投加系统的运行和停止,应与循环水泵的运行和停止设置连锁装置或就地手动控制。
3.4. 水质监测仪
A. 泳池内须供应及安装五参数水质监测仪(含ORP值、PH值、水温、余氯及浊度),以便控制池内的余氯及pH值。
B. 余氯/PH感应器一般均安装在池内的回水管位置。
C. pH值调节一般采用纯碱,当池水pH值低于7.0时,进行投加,以提高混凝和消毒效果,投加量为1-5mg/l,采用湿式自动投加。
D. 余氯值调节一般用以控制余氯的投加,当余氯值低于0.5时,控制进行投加。
3.5. 计量投药装置
A. 通过监控传输信号控制计量泵分别用于投加次氯酸钠,絮凝剂,PH调整剂。
B. 加药装置罐体为PE材质,耐腐蚀性能好,并配置药剂计量泵,可根据水质情况随时调节加药量。
C. 絮凝剂一般采用湿投法加药,以自动定时的方式投放在循环水管道中。
D. 所提供投药泵流量扬程,应能满足系统需求。
4、 泳池板换加热系统设备技术要求
A. 泳池水温设计27±1度。
B. 耗热量。
池水耗热量因为下列项的总和,承包单位需提供有效的计算文件:
(1)池水表面蒸发的热量。
(2)池壁和池底传导损失的热量。
(3)管道和净化水设备损失的热量。
(4)补充水加热所需要的热量。
(5)具体计算要求宜按照《xxx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122-2017》。
C. 泳池初升温宜按24-48h计算,每小时温升不宜大于0.5度。
D. 板换选型宜按初升温负荷决定。
E. 除特别注明外,泳池的池水温度监测系统及板换加热系统应该采用全自动控制。
应监测下列项目:
A. 连续监测泳池回水管上的池水温度。
B. 使用板换时,应监测板换二次侧出水管道上温度。
A. 可根据水温监测装置的监测数据,应能自动调控板换加热循环泵或板换一次侧电磁阀的启闭,从而有效的调控泳池温度保持在设定值。
B. 水温调节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监测回水温度低于26度时,应自动启动板换加热系统。
b) 当监测回水温度高于28度时,应自动关闭板换加热系统。
C. 宜控制板换二次侧温升为5度。
A. 每台热交换器应由同一厂家整体装配生产,其中包括固定压紧板、活动压紧板、板片、垫片及导杆等。
B. 热交换器总换热量应满足初次加热的热负荷(24-48小时)的100%。
C. 一次热源和二次供回水的接驳口应位于热交换器的同一边,并配备适当口径的出入口法兰接驳口。
D. 热交换器应进行厂内及工地的压力试验。
E. 热水板换承压值:≥1.0MPa;
F. 蒸气板换承压值:≥0.4MPa。
G. 板片材质为ALLOY316,厚度0.5mm。
H. 传热系数不少于3000W/m℃。
I. 一次水侧可满足工作温度大于70℃的工况。
4.1.4 板式换热器一次侧电动阀
A. 板式换热器一次侧电动阀控制板换加热系统启闭。
B. 热水板换一次侧宜采用电动球阀(≤DN50)。
C. 蒸气板换一次侧宜采用西门子比例温控调节阀(≤DN50)。
D. 若一次侧管道大于DN50宜使用电动蝶阀控制。
E. 电动阀应由泳池温控系统控制。
5、 水泵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A. 在运送、存仓及安装时都应正确地保护水泵。
B. 承包单位按照设备技术图纸提供水泵。包括全套水泵控制装置(包括水泵、电动机、控制屏、电缆等)。
5.2. 质量保证
A. 水泵应在生产厂内经静态及动态平稳并进行标准测试。
B. 每个水泵应有制造商标注牌列出与产品目录相符的系列、型号、各数据资料及生产日期等。
5.3. 资料呈审
A. 提供有关的施工图,施工图应按照现有土建条件配合。
B. 提供完整的原厂产品说明文件及材料的规格。
C. 提供原厂产品运作及维修说明书及后备配件表。
5.4. 水泵
A. 水泵的容量、扬程、工作压力、最低效率及电动机xx应满足使用要求。
B. 水泵的特性曲线应较为平坦,适合独立或并联运转操作,关闭扬程不可过高。
C. 除另有规定外,转速最高不大于2900转/分钟,功率不小于70%。
D. 每个水泵应安装直径100毫米压力表以显示出水及吸水压力。
E. 水泵应为卧式离心泵。泵体及xx连轴等材料须不被氯及氯化物腐蚀。
F. 水泵和电动机间的联轴器应为半弹性的钢锁钉/橡胶轴衬,精确对准型。
G. 泵体应与电动机直接相连,并安装于一个共用的底座上。
H. 水泵应与水处理设备和加药装置设在同一泵房内。
I. 每组水泵应有“工作泵”和“备用泵”,“工作泵”和“备用泵”应能人为设定。
J. 水泵运转时产生的噪音和震动应尽量小。必须做好防震措施。(不大于70分贝)。
5.5. 施工要求
5.5.1 总则
A. 按本规格说明书有关章节要求,并就需要提供基座,台座等施使正确地进行设备安装。
5.5.2 安装
A. 提供排水管道予底座和压盖密封,并排放至地漏或明渠。
B. 连接水泵入/出口前,需安装长半径渐缩弯头或渐缩管。
5.5.3 制造厂内进行测试
A. 水泵应测试其全程容量,即由阀门关闭情况至尽头点,其出水量应为超过最大指定出水量百分之十五,以测定输出功率和机械效率。
B. 应绘制扬程/流量曲线、水泵效率/流量曲线、总效率/流量和功率/流量曲线。该等曲线应可证实水泵能满足全程运作情况。
6、 消毒系统
6.1 消毒系统:采用中压紫外线辅助长效氯消毒;消毒剂采用强氯精或成品次氯酸纳溶液。
(1)消毒器的设计应符合 GB 8988《电网电源供电的家用和类似一般用途的电子及有关设备的安全要求》要求。
(2)消毒器应按技术管理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及技术文件配置。
(3)同一型号消毒器的零部件应保证其互换性。
(4)消毒器受紫外线照射面应做抛光处理。
(5)承压筒体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 0.60MPa,试验压力不应小于 0.90MPa。
(6)直管形xx紫外线中压汞灯及灯管的安装要求应符合 YY/T0160《直管形xx紫外线低压汞消毒灯》。
(7)灯管的布置应使受紫外线照射面上的紫外线强度分布均匀。
(8)消毒器应设有故障报警、点燃累计时间、紫外线强度等系统状态指示。
(9)灯管应用xx玻璃套管与水隔开 。
(10)消毒器选用的低压电器应符合相应产品的技术要求。
(11)消毒器上应设有进出水管、泄水管、取样管。
(12)设备需采用进口品牌,供货时提供一支灯管备用。
(13)设备消毒能力 Q=120m3/h,外壳材质 SS316,设备本体外需包含备用原装灯管一支。8000 小时有效寿命,三相五线制配电,单灯管,照射强度监测,灯管腔体温度监测,控制电箱温度监测。触摸按键一体,带自动清洗功能。
7、 风管技术要求
x项目采用单面彩钢酚醛铝箔复合风管材质。
复合风管制作可以预制或在施工现场制作。风管制作规格按设计资料及GB50243-2002确定,风管尺寸以其内边尺寸为准,以保证风管的有效断面积。施工中必须先按照设计图纸上的风管规格进行合理的切割下料。
8、 阀门与附件技术要求
本章说明阀门与配件在管道工程布置的规格,安装及调试的要求,满足国标,具体要求详见设备材料清单。
9、 管道技术要求、管道工程的规格及其它附件的安装要求
9.1 一般要求
A. 所有送达工地的管道均应为全新的,并有颜色标志以利辨认不同的等级。
B. 管道应以正确的坡度安装,以保证充分的排气和排水。
C. 泵送管道的水流速度不宜大于2.5m/s,排水管道的水流速度不宜大于1m/s。
D. 管道接头不得藏在墙壁或楼板之内。
E. 管道须采用套管穿过墙壁和楼板。若所穿过的结构需要防水密封时,须用热浸镀锌厚壁防水套管以法兰型式直接接驳。
F. 所有穿过楼宇伸缩缝的管道必须采用活动接头连接。
G. 所有管道装置应按批准施工图纸安装。
9.2 质量保证
A. 所有管道装配和设备安装技工均应具有此行业中的工作经验。
B. 所有烧焊技工必须具备由有关政府部门签发的有效施工证书。
9.3 资料呈审
A. 提交施工图和制造厂家的技术数据。
B. 提交管道试验和清洁程序。
9.4 管道
9.4.1 管道工程材料
热水管道采用给水塑管 PPR,PN10 管件连接;其余管道采用 UPVC,PN10 及其附件,详见设计图纸。
9.4.2 管道接头
各类的管道连接方法,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除安装必要,接头的间距应不少于3米。
9.4.3 管道支架
A. 供应所有安装用的吊架、支架、导杆和固定支架。其设计应允许在规定范围之内扩展和收缩。
B. 管道支架均须为热浸镀锌钢制,可调节高度,设置在水面下的管道支架需做不锈钢制。铁类管件应用铁类托架;聚氯乙烯类管件应用外层包有聚氯乙烯的铁类托架。邻近阀门及其它管道系统安装件的管道均应提供附加支架,以防毗连管道上的过度变形。对泵类连接器等亦应提供附加支架,以防止设备上的过度变形。
C. 除另有规定,各支架之间的间距不应超过表3所规定的中心距。
D. 所有固定支架和螺栓必须配有密封垫片和螺帽。
E. 在固定位置前,铸套环必须涂上含沥青的化合物。
表 3 给水用硬聚氯乙烯管管道支架的最大间距
公称外径(mm) | 20 | 25 | 32 | 40 | 50 | 63 | 75 | 90 | |
支承点的最 大间距(m) | 立管 | 1.0 | 1.1 | 1.2 | 1.4 | 1.6 | 1.8 | 2.1 | 2.4 |
横管 | 0.6 | 0.65 | 0.7 | 0.9 | 1.0 | 1.2 | 1.3 | 1.45 |
9.4.4 管道固定支架
A. 管道固定支架应设于管道系统改变方向处、伸缩接头以及管弯处,以便吸收因管道伸缩和内部压力所致的应力,并把这些应力传递到适当的结构件上。
B. 管道固定支架均应能承受水力压力试验时的较高推力。
10、 其它
10.1 一般要求
A. 所有送抵工地的阀门均应是新的,并有标示以利辨别其等级。
B. 在运送、储存、及安装阀门与配件时须予适当的保护。
C. 在需要系统xx处如分支管道,旁通管道等安装球形调节阀。
D. 阀门要有足够的维修间距,于测试压力下防漏。制造厂名或牌子、图号或编号,保证能达到工作压力等,须铸于阀体或阀盖上。除特别用途之外,所有同类同型号阀门要由单一供货商提供。
E. 阀门应配合各系统的工作压力。蝶阀及球阀应适合于受压时作维修。不论安装于任何系统,阀门之额定工作压力不能少于1000kPa。
F. 阀门接驳:
按管道接头的要求提供阀门,与管道相同。
G. 除另外规定,所有阀门应与所装接管道的管径相同。
10.2 质量保证
本章所述的工程应符合相关国家规范。
10.3 资料呈审
提交下列连同个别附加要求规格:
1. 制造厂提供的产品资料等。
2. 符合规格要求的证书。
11、 泳池专用热泵恒温除湿机技术机组技术要求
1.1 用于室内泳池场所,具有除湿、空调、能量回收三大功能,能有效控制室内泳池空气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室内泳池的暖湿空气被回风风机经过过滤器抽到蒸发器(冷却)盘管,降低空气的温度和含湿量的同时,冷媒回路得到能量,该能量和压缩机的耗能被一个或几个冷媒回路输送到空气再热冷凝器或池水水冷冷凝器放出能量,合适温度和相对温度的风又被送风风机送回到室内泳池馆内。
1.2 设备将通过安装在不同位置的不同传感器监测泳池室内空间温度、相对湿度、二氧化碳浓度,监测室外空气温度和相对湿度。
1.3 设备带远程通讯功能及手机 APP 远程控制功能,能够通过电脑及手机 APP 进行设备开关机,参数进行设置,实施工况数据进行监控。
1.4 发生下列情况时制冷系统即被起动: a.相对湿度已经高于设定值
b.空间温度已经高于设定值。
1.5 设备带智能全新风功能,发生下列情况时智能全新风系统即被起动: a.泳池室内空间二氧化碳浓度高于设定值
b.泳池室外空气湿度和相对湿度在设定值范围内
1.6 泳池专用热泵型除湿空调主机内具备紫外线杀菌消毒功能
1.7 设备自带二氧化碳浓度检测装置,可检测场馆内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当检测浓度高于设定值时,智能全新风系统开启,提升场馆内空气品质。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除湿量:≥105kg/h | 具备紫外线杀菌消毒功能,自带二氧化碳浓度检测装置 | ||||
制冷量:≥175kw | |||||
制热量:220kw | |||||
1 | 泳池专用热泵恒 温除湿机机组 | 额定风量:22000 m3/h 风机余压:500Pa | 台 | 1 | |
表冷器最大加热量:200kw | |||||
压缩机输入功率:≥18KW*2 台 | |||||
设备总输入功率:52.1KW |
3.1 设备壳体
1) 整个设备所有与泳池空间回风有接触的设备箱体面板须为标准双层金属板结构,内外层分别采用厚度不小于 0.8mm 厚的镀锌钢板或者同等防护等级的其他类型金属板。,中间须采用厚度不少于 25mm 厚的聚氨酯发泡保温材料为机组外壳间壁及结构支撑构件的保温。设备表面应不会产生结露。
2) 设备箱体的组合设计应为可拆卸的并附设检修门及手柄以方便风机、盘管、压缩机、管道等的检修。
3) 压缩机、池水热量回收设备、控制器、电气控制等零部件,均应设置在舱内与设备气流相分离,以便于维护及免于受腐蚀性气体的腐蚀。
4) 整个设备的外形尺寸和结构形式应满足现场机房尺寸和风管接管要求。
3.2 压缩机
1) 压缩机须选用(合资或进口)著名品牌的全封闭柔性涡旋式压缩机。
2) 压缩机须使用 R407C 冷媒或其它环保型冷媒。
3.3 池水冷凝器
1) 内置池水加热器应能够排出由压缩机和蒸发器回收的全部热量(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