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2
(示范文本)
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
2022年9月
提示与说明
一、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住宅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供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使用。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
三、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得修改相关内容。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物业服务合同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的,物业服务人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时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又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相抵触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四、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通用条款是指不能或者不必协商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或者可以协商的选择性、填充性条款。
选择性条款中的可选项前用“¨”符号标示,选择时在该符号内划“√”表示肯定或者划“×”表示否定。填充性条款中标示有下划线,双方将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填入,无意见的划“×”、或者“-”表示删除该填充性条款。
五、一方当事人预先选择或者填充,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视为格式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对相对人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监督。
六、与合同订立、履行有关的通知、说明或者合同中的另附页等书面文件,是合同的组成文件,双方确认后应当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下划线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或者缩短。
编号:
甲方(业主大会):
执行机构(第 届业主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物业服务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为明确物业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湖南省住宅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以¨招投标¨协议方式选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并就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x合同对业主的效力
甲方与乙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将《管理规约》作为物业合同的附件。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业主(包括物业使用人,下同),业主享有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物业使用人包括物业承租人、借用人、居住权人等。
第二条 委托物业项目基本情况
委托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居住物业(¨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别墅¨ )¨公共物业(¨办公、写字楼¨商业¨工业园区¨ )
坐落位置: 市 县(市、区) (路、街)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建筑面积: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二。
第三条 物业服务事项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务有关制度、物业服务方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相关的物业资料、物业服务资料、工程技术资料、承接查验资料并告知全体业主;
(二)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建筑物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本物业共用部位细目见附件三;
(三)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和管理。本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细目见附件四;
(四)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垃圾清运等;
(五)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公共绿化、园艺景观及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六)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
(七)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八)装饰装修管理;
(九)协助、配合街道和部门开展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应急管理;
(十)协助、配合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
(十一)协助、配合政府和部门开展文化活动、创优活动、安全事务宣传和管理活动等;
(十二) ;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乙方可以就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服务与相关业主另行约定和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乙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进行评估,并公示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合同履行状况的依据。
第四条 物业服务质量
按照 物业服务标准的 级等级标准执行,附物业服务质量清单,详见附件五;
甲方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公示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服务质量履行状况的依据。
第五条 物业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
(一)计费方式
x物业项目物业费为以下第 种计费方式:
1.包干制。由业主向乙方支付物业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
2.酬金制。在预收的物业费中按以第 种方式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
(1)每¨ 月¨ 年在应收的物业费中按 %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 月¨ 年在应收的物业费中提取 元的酬金;
(3) 。
实施酬金制计费方式,乙方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至少每半年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并接受 审计监督。
审计费用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
(二)物业费标准
物业费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房屋测绘机构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收取。未办理房屋实测面积的,按照物业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收取。
1.居住物业类:
¨多层住宅(不带电梯): 元/平方米·月
¨多层住宅(带电梯): 元/平方米·月
¨高层住宅: 元/平方米·月
¨别墅: 元/平方米·月
¨ : 元/平方米·月
2.其它物业类:
¨办公、写字楼: 元/平方米·月
¨商业: 元/平方米·月
¨工业园区: 元/平方米·月
¨ : 元/平方米·月
(三)物业费支付人
业主(物业使用人)承担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四)物业费构成
实行物业费包干制的,物业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人的利润。
实行物业费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人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服务人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险费用;
9.小区党建引领、清廉物业、疫情防控、安全生产、xx创建、投诉协调、便民服务等社区文化建设及基层协同治理的工作经费;
10.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保修期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
本合同约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是指 ; 中修是指 。
(五)物业费支付
业主的物业费从 年 月 日起按¨月¨季¨半年支付。
甲方、业主于每个支付费用周期起始日起 日内支付物业费。逾期未支付的,乙方以通知书、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书面形式催告甲方、业主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仍未支付的,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收物业费。
乙方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预收物业费的,不得超过本合同有效期的剩余期限。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不得约定预收物业费。
(六)其它
1.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2.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原业主结清物业费。物业费结算至产权转移之日止。
3.乙方对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收取物业费。
4.在本合同期内,业主依法将住宅用房改为非住宅用房的,该物业的物业费为 元/平方米·月。
5.本物业费构成¨包括 ¨不包括 合同约定的装修管理服务事项及服务成本。
6. 。
(七)车位使用及车辆停放服务费
1.有产权车位、车库的机动车辆停放物业费:车位使用人按地面车位(含架空层车位) 元/个·月、地下车位 元/个·月、封闭式车库 元/个·月、 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支付。
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使用人按照 元/个·月(其中包括物业费 元/个·月)的标准支付车辆停放服务费,所支付费用扣除管理成本的所得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3.其他车辆停放服务费:
元/辆·月。
以上1至3项车辆停放服务费¨包括¨不包括车辆保管费用。
公安、消防、救护、环卫、邮政、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需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临时停放的,乙方不得收费。
(八)物业费的测算清单作为本物业服务合同的附件,详见附件六。
第六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使用
(一)归集、管理与使用
1.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存入银行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
3.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与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4.甲方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二)紧急维修
发生下列严重影响物业使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物业共有部分进行紧急维修、更新、改造的,甲方应当按照紧急程序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1.屋面、墙体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2.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3.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4.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严重损坏不具备灭火功能的;
5.共用排水设施塌陷、堵塞、破裂等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财产安全的;
6.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水水泵(水箱)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的;
7.尚未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运营管理和维护的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停电或者漏电,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8.甲方核实有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三)申请紧急维修程序
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紧急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未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的要求代为提出申请;
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3.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同意后,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中直接列支;
4.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维修的单位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
相关主体未及时提出申请,且已出现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代为维修,代为维修费用按照按第3项、第4项规定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中列支并公示。
第七条 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的管理和使用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无偿提供分别配置具备水、电、通风、采光、卫生间等基本使用功能的物业服务用房(包括门卫室、办公室、操作间、库房、值班或轮班用房与休息用房等),满足乙方工作的需要。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 xxx,xx xxxxxxx xx x x;xx建筑面积为 xxx,xx xxxxxxx xx x x;xx委员会用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 ¨号楼¨幢¨座 单元 层 号。
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乙方无偿使用并负责维修、养护,不得进行买卖和抵押,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第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
x合同物业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和履行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及承诺有监督、建议的权利;
(二)审定乙方提交的物业服务方案及公共管理制度,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三)监督并协助乙方物业服务工作的实施,管理规约及公共管理制度的执行;
(四)制订《管理规约》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乙方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和进行相关工作移交;
(六)可以委托乙方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的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监督乙方建立共有部分经营的独立账目和资金管理;
(七)根据业主共同决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决定解聘乙方的,可以解除本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赔偿损失。
(八)有权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业主在新物业服务人进驻前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承担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九)有权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乙方服务、物业费调整、公共收益等进行评估和审计,评估和审计结果作为处理相关事务的依据。
(十)有权制定对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的考评机制和考评标准并按照制度和标准进行督促和处罚。物业服务考评标准详见附件七。
(十一)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依照本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和特约服务费,甲方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和协助;
(二)将房屋装饰装修禁止行为以及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等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三)负责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并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对业主违反国家、本省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依照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并承担物业服务责任,接受甲方、业主的监督;
(六)依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制订物业服务方案和公共管理制度。负责编制本物业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可以将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但不得将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并承担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的责任;
(八)在本物业的显著位置,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和业主公示,接受甲方委托的专业第三方机构作出的评估和审计结果。
(九)妥善保管和使用本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
(十)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甲方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乙方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本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和支付缴纳物业费,甲方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十一)履行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二)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和委托对公共部位进行经营管理,建立独立的账目和资金管理,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公共经营收益除成本外均为业主所有,依约进行收益的审计和交接;
(十三)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阶段工作未完成、对甲方或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其他纠纷未解决等为由拒绝退出及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履行退出义务并协助新物业服务人进场服务。
(十四) ;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的交接
(一)甲方在乙方进驻提供物业服务15日前,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并进行承接查验,明确责权利。
(二)物业承接查验方式:
1.甲方组织,乙方和业主代表参加,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参加。
业主代表的产生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
2.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进行,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共有部分及相应的物业档案查验,现场查验20日前,甲方向乙方移交以下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共用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四)承接查验发现问题的,甲方应当及时处理, 甲方未能及时整改的遗留问题,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解决:
。
(五)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乙方不得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如乙方未进行承接查验而导致责任不清的,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八)乙方应当自物业承接后三十日内,将查验文件向物业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九)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乙方与新物业服务人依法进行交接。
第十二条 履约保障
(一)甲方按规定提供物业服务用房。
(二)甲方与乙方进行交付前的各项工作交接和技术交底,书面明确责任。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部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乙方予以返还,并向业主支付超出金额 %的违约金。
(二)业主未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经乙方书面催告限期支付仍未支付的,甲方有协助乙方收取物业费的义务。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乙方的服务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五)甲方、乙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承担赔偿责任。
(六) 。
第十四条 共有部分经营与管理
甲方可以授权乙方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其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报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对共有部分收益等共有资金进行审计。
属于业主所有的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按以下 方式处理,定期向所有权益人公布并提供查阅:
1.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服务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2.补充物业费的不足;
3.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4.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5.作为聘请第三方评估或审计机构等的相关费用;
6.作为甲方的违约赔偿费用;
7.作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紧急维修的费用;
8. 。
第十五条 免责条款
以下情形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及时通知甲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但乙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责任,乙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乙方不免除责任;
(二)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三)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采用合理方式告知业主,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四)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五)因非乙方责任而出现需要维修的项目,但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配合而造成的损失的;
(六)甲方使用共用部分、业主改善自用部分和使用公共部位时,乙方已提出合理的建议或已尽可能阻止可能的危险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违规停放和运送电动车辆、违章装修、未及时维修或提供维修便利,而甲方、业主未采纳建议或未接受阻止,导致损害后果的;
(七) 。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合同履行期限内,经甲方组织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可订立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甲方组织业主共同决定:
1.公共服务产品能耗价格、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等物业服务成本变动的;
2.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物业服务标准变动的;
3.与物业服务有关的政策性费用调整的。
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服务价格及价格调整方案进行评估,并公示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
(三)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乙方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可解除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同履行期限内,乙方的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给甲方和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可解除合同。甲方、业主或者政府组织开展的业主满意度测评、物业服务质量评估连续三次考核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甲方可解除合同。
(五)乙方在本物业项目提供服务,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纳入失信名单的,甲方可解除合同。
(六)本合同期限届满时甲方仍未聘请新物业服务人的,甲方和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但为不定期合同。经本物业服务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人。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岳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
第十九条 合同的生效
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乙方将本合同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一份,物业服务中心(业主委员会用房)办公处各公示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规划平面图
附件二:
物业构成明细单
类 型 |
楼(幢)号 |
套(单元)数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高层住宅 |
|
|
|
多层住宅 |
|
|
|
多层住宅(电梯) |
|
|
|
别 墅 |
|
|
|
商业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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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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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 公 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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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车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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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车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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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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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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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 儿 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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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活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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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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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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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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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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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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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物业共用部位细目
1.房屋承重结构;
2.房屋主体结构;
3.公共门厅;
4.公共走廊;
5.公共楼梯间;
6.内天井;
7.户外墙面;
8.屋面;
9.门卫室;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附件四:
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细目
1.电梯:
垂直梯 部;
扶 梯 部;
。
2.绿化率: %,计 平方米;
楼间、集中绿地 平方米;
砖石铺装 平方米。
3.区域内市政:
道路、楼间道路 平方米;
室外上下水管道 x;
沟渠 ;
蓄水池 个;
化粪池 个;
污水井 个;
雨水井 个;
变配电系统包括 ;
高压双路供电电源 ;
公共照明设施:路灯 个;草坪灯 个; 个;
物业服务区域的外围护拦及围墙 ;
高压水泵、高压水箱 个;
污水泵 个;
中水及设备系统 ;
。
4.燃气调节站 ;
5.消防设施包括 ;
6.监控设施包括 ;
7.避雷设施包括 ;
8.空调设备:中央空调系统使用范围 ;
9.电视共用天线 ;
10.电脑网络线 ;
11.电讯电话 ;
12.地上机动车停车场 个车位, 平方米;
13.地下机动车停车场 个车位, 平方米;
14.非机动车库 平方米;
15.垃圾中转站 个;
16.信报箱 个;
17.共用设施设备用房 平方米;
18.物业服务用房 平方米;
19. 。
附件五:
物业服务质量清单
附件六:
物业费测算清单
附件七:
物业服务质量考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