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稱「PO」)、購銷合同或雙方間約定為進行交易所簽訂其他相關的交易合約(以下合稱「交易合約」)並構成本合約之一部。除賣方明示書面同意外,交易合約或其附屬文件中 有任何變更、廢棄、增加或限制、或與本合約條款有衝突之情形,本合約條款有優先之效力。
銷售交易合約
就艾笛森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子公司(下合稱賣方) 出賣商品、提供服務,若無另行協議,買賣雙方同意以下交易相關事項:
一,適用範圍
(一) 本合約適用於台灣、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等地區,艾笛森銷售的產品。
(二) 關於雙方所為之所有交易事項,買方同意此合約適用於賣方出具的報
價單(Quotation)、Proforma Invoice(PI)、 購單(Purchase Order,
下稱「PO」)、購銷合同或雙方間約定為進行交易所簽訂其他相關的交易合約(以下合稱「交易合約」)並構成本合約之一部。除賣方明示書面同意外,交易合約或其附屬文件中有任何變更、廢棄、增加或限制、或與本合約條款有衝突之情形,本合約條款有優先之效力。
二,付款條件
(一) 買方應就交易合約所載的付款條件如期給付貨款。
(二) 若買方對賣方開具請款之發票上所載事項有所爭執,應於收受該發票時起算 30 日內以書面通知賣方關於其所爭執之事項及原因,並就非爭執部分如期繳付。未通知或逾期通知視為承認發票所載全部事項。
(三) 買方若遲延付款,每日應負擔遲延利息 0.5%,以複利計算之。並應賠償賣方因遲延所生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用等。
三,商品的給付跟履行
(一) 商品的交期應符合交易合約上之約定。賣方應盡力防止或減少延誤發生,惟若發生造成延誤交貨的情形,應即通知買方。
(二) 若賣方未如期交貨,買方應以書面通知賣方並催告相當期間令其補正。上開相當期間應不短於從通知到達時起算 30 日。
(三) 非經賣方書面同意買方不得擅自變更、取消訂單,如因此造成賣方損害者買方應全額賠償或賣方得選擇請求所取消訂單金額 75%的金額當作損害賠償。
(四) 買方要求更改送貨地點,應至少於交期屆至前三個工作天通知賣方,因此衍生的額外成本、費用應由買方負擔。
(五) 賣方產品出貨包裝方式,如各產品規格書所示。若因買方指示而更換產品包裝,其更換費用、風險應由買方自行承擔。
(六) 賣方不對買方所受影響的營業損失、對第三人違約責任等間接損害負責。
四,智慧財產權
(一) 賣方保有一切智慧財產權利及其從屬權利,包括商標、商業名稱、著作權跟專利。這些智慧財產權保護包括但不限於:賣方產品的包裝、附加的標示、廣告及銷售所使用的素材跟手冊。
(二) 除賣方所有的商標外,買方若要求商品、其包裝或商品的其他附屬物與特定之商標結合者,買方應擔保其經合法授權或為該商標的商標權人,並提供真實的商標註冊、授權資料用以配合賣方執行進出口申報事項。因不符合前述規定而造成商品損害者,包括商品遭扣押而交貨遲延、毀損滅失等,買方應自行承擔,不能作為拒絕付款的理由。進而造成賣方損害或有額外支出者,買方應全額賠償。
(三) 買方同意就買方現有或將來取得全部之專利,不得於專利請求權的時效內向賣方提出任何關於本產品之專利侵權之訴訟,亦不得協助第三人為之。
(四) 就專利、商標、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及其衍生之權利之授權、保證事項不在本協議約定之範圍內,雙方須另行協議。
五,商品檢查跟承認
(一) 買方應於商品送達後七日內做最後驗收,七日內未表示異議,視為完成驗收。若七日內,買方因商品瑕疵或因商品不符雙方約定之規格而
拒絕受領,應即時通知賣方並附具詳細理由 賣方得於收受通知後 60
日內,選擇修補瑕疵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商品。若選擇後者,應負擔買方退貨時支出的費用及商品滅失之風險。
(二) 若買方未於七日內通知賣方,不得就所受領之商品有數量短少、不符規格之情事或可其他依通常檢驗之方法可立即發現之瑕疵,主張任何權利。
六,商品保固
(一) 賣方保證其所出售於買方之商品,於製造及材料上均無瑕疵且符合規格書所載的規格、品質。在保固期間內,照明元件、模組或成品,若針對光衰進行客訴,光衰xx要達到 30%以上始受理客訴。
(二) 賣方的擔保責任僅及於買方即契約相對人,不及於其他關係人、商品的使用人或受讓人。
(三) 買方回報商品瑕疵或有不符規格之情事(下稱商品客訴),應填具「8D
CORRECTIVE
協助。
CTION REPORT」並依賣方要求提供瑕疵品樣品及必要之
1, 於收到上述報告及瑕疵樣品後,若經賣方初步判定瑕疵等級為 FA 級,應於三個工作天內;判定為 CS 級,則於五個工作天內,提出分析報告回覆買方。
2, 買方在收到上述分析報告後,7 日內未表示任何異議,賣方得依分析報告為適當之處理後,註明結案。商品客訴結案後,買方不得就相同商品瑕疵事實,再主張任何權利。
(四) 若商品瑕疵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賣方得拒絕修補。於此情形,買方得將瑕疵商品退貨。退貨之商品,除包裝外,應保持與受領時相同之良好狀態。
(五) 買方應立即將商品退貨之情事通知賣方,賣方得選擇另行更換無瑕疵之商品或以金錢賠償、債權折讓或其他方式退款。
(六) 賣方完成上述瑕疵修補、退換、賠償或退款程序後,買方不得再就相同瑕疵商品提起任何請求。
(七) 若商品瑕疵情形不可歸責於賣方,上述商品退貨所生之費用應由買方自行付擔。反之,賣方應負擔退、換貨相關所有費用。
(八) 上述買方瑕疵擔保相關之權利。於發現瑕疵後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九) 賣方商品品質之擔保責任,不包括因以下情事所生之品質瑕疵:
1, 未為適當保養、維護。
2, 不適當使用或用於規格書所指定用途以外。
3, 因運送造成之商品損壞。
4, 將商品用於不適當的場地或環境。
5, 未經授權進行修補或改良商品。
(十) 若雙方無另行協議,各類產品的保固年限均從驗收後起算,期間長短應按承認書或艾笛森網站保固年限表所載為準。
(十一) 若買方不依本合約之商品保固流程回報客訴、提供相關資料、樣品及必要之協助,賣方有權不予保固。
(十二) 此約定的商品瑕疵擔保責任,限於保固期間內更換、修補商品,並排 除法定擔保責任規定的適用。
七,責任範圍之限制
就雙方間交易因契約、侵權、或其他法律關係所生之損害賠償範圍之總額,包括但不限於直接、間接、衍生性、懲罰性、積極、消極損害賠償、違約金等,應限於雙方當年度交易的銷售淨額之金額以內。
八,不可抗力責任
雙方當事人對於因不可抗力或通常事變事由而發生債務不履行之情事,不負
違約責任。例如:戰 、地震、洪水、傳染病、政府措施、罷工、禁運、電力
短缺等非由雙方當事人可得控制之情事。
九,設計或製造變更
(一) 除非雙方當事人另行書面協議,對於任何商品,賣方有權變更其製造方法或設計,包括:原料、設計、規格、製造程序、商品包裝、運送方法之變更,賣方承諾的保固條件跟期間不因上述變更而改變。買方知悉上述變更可能使商品規格不同於簽訂 PO 時交付之樣品或雙方曾經交易之商品,並同意此種商品變更不構成商品瑕疵或規格不符之情事,
(二) 上述變更若影響出售予買方商品之規格,賣方應主動提出「產品變更通知單」通知買方。買方於收到通知單後三個工作日內,未以書面向賣方提出異議,視為同意變更。
十,契約之終止
(一) 若買方發生以下情事,賣方得於通知買方後,停止、暫停出貨或終止雙方間之所有合約:
1, 於屆期貨款價金逾期後,經賣方書面催款通知,仍不清償全部積欠之貨款、費用及利息。
2, 有其他違反本契約約款之情事,經賣方催告 30 日後,不為補正。
3, 陷於無資力、申請破產或開始進行任何關於或破產、重整之程序或行動。
(二) 若賣方按前條方式終止契約,買方應賠償賣方一切損害、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賣方因催收帳款所支出額外的訴訟、執行、律師費用及因準備生產、製造、出貨所投入之成本及費用。
(三) 若經賣方事前書面同意,買方得終止、取消PO 或其所下訂的商品。上述情形,買方應以書面通知賣方關於其所欲終止、取消之日期跟範圍並應賠償賣方因準備生產、製造、出貨所投入之成本及費用。
十一,保密義務
除非另得他方書面同意,雙方須對交易中所涉及的資訊、聯絡內容等相關資訊予以保密。不論是否標記為機密,除了履行交易中必要或得授權之人外,雙方不得已口頭或書面或其他方式揭露於任何非必要之人。經當事人一方要求,他方應消除、抹消任何自他方接收的機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文件、筆記、報告、檔案或以任何形式記錄機密資訊之物件。
十二,通知
實體信件及電子郵件均構成本契約所約定書面通知。當事人之一方,不論實體或電子有郵件地址的變更,均應盡速通知他方。
十三,違約求償
(一) 當事人之一方,未即時提出違約求償,不代表放棄本契約所約定之任何權利。關於本契約所生之任何訴訟或其他法律行動,敗訴之一方需除違約損害賠償外負擔所生的相關費用,包括律師費用、執行費用、訴訟費用等。
(二) 於買方違約情形,賣方得自行決定是否終止履行雙方間任何契約並請求買方賠償因違約所造成之一切損害、費用及所失利益。
十四,權利義務之讓與
除非得他方當事人書面同意,一方不得將交易合約所約定的權利或義務讓與給第三人。
十五,契約內容之效力
(一) 非經雙方書面約定,不能變更或廢止本契約。
(二) 本契約各條款之標題只能作為契約解釋的參考,沒有拘束雙方之效力。
(三) 若本契約一部因違反法令而有無效之情事,他部仍有效力。
十六,準據法跟管轄約定
雙方間契約之解釋與履行,同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因其所生之訴訟,雙方同意由新北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