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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人寿[2018]年金保险 093 号
xxx添利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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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理解《中宏宏添利年金保险(万能型)》的合同条款,本合同的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签收本合同后的15日)内您可以按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 1.2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1
⮚ 您有按本合同的约定申请保险合同贷款的权利 5.1
⮚ 犹豫期满后您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5.2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请您注意 详见条款正文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 犹豫期满后解除本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2
⮚ 您有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 6.2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会影响您的合同权益 7.1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详见条款正文下方的注释内容
⮚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约定做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详见条款及注释中加粗显示的内容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犹豫期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2.3 其他免责条款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2.5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2.6 保险期间
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
第四部分 保单账户
4.1 保单账户和保单账户价值
4.2 保险费的分配及相关费用
4.3 保单账户利息的结算
4.4 最低保证利率
4.5 保单账户价值的领取
第五部分 投保人还享有哪些权益
5.1 保险合同贷款
5.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第六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6.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6.2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6.3 保险金的给付
第七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年龄性别错误
7.3 联系地址变更
7.4 未还款项
7.5 货币及适用法律
7.6 争议处理
xx宏添利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1.2 | 保险合同的构成 犹豫期 | 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若有) 构成,其组成文件如下: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二、条款; 三、投保单客户联或复印件和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客户联或复印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当日(含当日)起的十五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投保人身份证明及保险费发票,本公司将退还已收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2.1.1 2.1.2 2.2 |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生存年金 责任免除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1,本合同随之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日至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期间发生保单账户价值领取或生存年金给付的,本公司将在扣除已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或已给付的生存年金后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若本合同生效满五年且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不低于 10,000 元,本合同的生存年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给付生存年金。 自生存年金受益人提交申请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2 起及以后的每个保 险合同周年日,若被保险人生存,本公司将按照本合同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 10%给付生存年金,但每个保单年度 3 内给付的生存年金不得超过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xxx,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 |
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1 利息:是指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该利息将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届时有效的身故保险金利率按年复利方式计算。身故保险金的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2 保险合同周年日:指自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 2 月 29 日,则非闰年的时候其保险合同周年日为 2 月 28 日。
3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 24 时或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起至下一保险合同周年日 24 时止。
2.3 2.4 2.5 2.6 | 其他免责条款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期间 |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4;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 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2.2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中其他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成立当日的 24 时生效。 保险合同周年日、保单年度均以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
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
3.1 | 保险费 | 本合同的保险费来自于: 一、投保人投保时一次性缴纳的保险费;二、投保人追加的保险费; 三、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转入的保险费。 投保时一次性缴纳的保险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在保单账户建立后随时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追加保险费,每次追加的保险费应符合本公司届时有效的规定。 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转入的保险费来自于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保险 合同所给付的保险金或红利。 |
第四部分 保单账户
4.1 | 保单账户和保单账户 价值 | 本公司为本合同设立专门的保单账户,以记录其账户价值。保单账户自本 合同生效日起建立。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随着保险费的分配和保单账户利息的结算而增加,随着保单账户价值的领取和生存年金的给付而减少。本合同终止,保单账户同时终止。 |
4 现金价值:指保单账户价值扣除对应保单年度退保费用的余额。
保单账户建立后,本公司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账户状态报告。
4.2
4.3
4.4
4.5
保险费的分配及相关费用
保单账户利息的结算
最低保证利率
保单账户价值的领取
投保人缴纳的每笔保险费在进入保单账户前,本公司将按照所缴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扣除初始费用。
投保人一次性缴纳的保险费和投保人每一次追加的保险费将在扣除 3%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转入的保险费将在扣除 0.5%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本公司不收取本合同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
保单账户的利息在结算日 24 时、本合同终止以及保单账户价值变动时结算,并计入保单账户。
每月最后一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 24 时结算的,本公司将使用当时的结算利率(年利率)按日复利方式计算本合同保单账户在当月累积的利息。该适用的利率将于下月公布。
不在结算日 24 时结算的,公司将使用上一次的结算利率(年利率)按日复利方式计算本合同保单账户在当月累积的利息。
本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年利率)为 2%。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保单账户建立后,投保人可以申请部分或全部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每次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金额应当符合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和本公司届时有效的规定。
本公司将从部分或全部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领取费用后的余额给付投保人。领取费用按下表所列比例计算:
保单年度 | 领取费用占该次领取的 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 |
本合同生效后的第 1 个保单年度 | 5% |
本合同生效后的第 2 个保单年度 | 4% |
本合同生效后的第 3 个保单年度 | 3% |
本合同生效后的第 4 个保单年度 | 2% |
本合同生效后的第 5 个保单年度 | 1% |
本合同生效后的第 6 个保单年度 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 0% |
第五部分 投保人还享有哪些权益
5.1 | 保险合同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 办理保险合同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为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未偿还的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 5 后的余额,同时每次贷款的金额不应少于人民 |
5 贷款利息:指保险合同内任何贷款的利息,该利息将按贷款期间本公司届时有效的贷款利率按年复利方式计算。
币 1000 元。
投保人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若累计的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达到保险合同当时的账户价值时,本公司将以全部账户价值用来偿还保险合同贷款及贷款利息,保单账户价值归零。
5.2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
理
犹豫期满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犹豫期满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当时保单账户价值的如下比例收取退保费用:
保单年度 | 退保费用占本合同当时 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 |
本合同生效后的第 1 个保单年度 | 5% |
本合同生效后的第 2 个保单年度 | 4% |
本合同生效后的第 3 个保单年度 | 3% |
本合同生效后的第 4 个保单年度 | 2% |
本合同生效后的第 5 个保单年度 | 1% |
本合同生效后的第 6 个保单年度 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 0% |
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第六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6.1 |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 险金的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生存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 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6.2 6.3 |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 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的给付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保险金的申请应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本公司递交本合同要求的以下证明和资料: 一、生存年金的申请文件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文件 1、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身份证明;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 5、保险合同;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如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资料完整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非保险合同签发地当地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 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第七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7.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 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 |
7.2 7.3 7.4 7.5 7.6 | 年龄性别错误 联系地址变更 未还款项 货币及适用法律 争议处理 | 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与真实年龄,该年龄以周岁 6 计算。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但是自合同成立日起逾二年或者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除外。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保单账户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及其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保险费及各款项的货币、收取及给付,按保险单上注明的货币为准。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所管辖及诠释;若本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相抵触,本合同的诠释以该法律的条文为依据。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6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