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3-2
货币经纪公司提供数据服务协议框架
(金融信息服务商版)
一、货币经纪公司向金融信息服务商提供数据服务,双方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数据提供和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二、货币经纪公司与金融信息服务商签订协议,不得附带排他性、限制竞争性条款。双方在协议中应明确提供数据类型、数据内容、数据展示、数据用途、授权范围、载体方式等内容。
三、货币经纪公司应对拟合作的金融信息服务商开展尽职调查,确认其在国家网信办备案或许可、依法合规展业的前提下方可准入。货币经纪公司应持续对金融信息服务商运营情况和数据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四、货币经纪公司根据提供数据的类型数量、是否对数据进行加工衍生处理、数据推送频率、数据传输和维护成本等,向金融信息服务商收取合理费用。五、货币经纪公司应按市场化原则与各类境内外
金融信息服务商开展合作;对相同类型标准的数据,
收费标准应一致。
六、未经货币经纪公司授权同意,金融信息服务商不得自行使用及扩散相关数据,或向本公司用户以及其他主体销售、转发相关数据或提供数据下载等。七、金融信息服务商发布最优报价应遵循公平原
则,确保各货币经纪公司提供的最优报价能够完整、及时向市场展示。
八、对于向境外提供数据的,货币经纪公司和金融信息服务商应严格落实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数据出境安全管理要求,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杜绝数据跨境传输安全隐患。
九、货币经纪公司向估值类机构提供数据服务,参照本协议框架。
十、法律法规和监管另有规定的,协议双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开展本协议项下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