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1 提供的电子通信业务、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CHIPS)、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
苏黎世中国金融机构欺诈防护与专业责任保险 2014 版
在支付保单明细表中记载的保费的前提下,保险人同意根据本保单规定的条款承保。
1. 保障范围
鉴于被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或同意支付保险费,并基于构成本保险合同一部分的投保书中所做的xx,现保险人同意根据本保险单的各项条款、条件、限制及除外条款(包括保单附加的任何批单)约定如下:
1.1 内部欺诈
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因任何雇员包括与该等雇员共谋之任何人员的不当欺诈行为直接导致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现并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财务损失。
1.2 外部欺诈
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因任何除雇员(包括与该等雇员共谋之任何人员)之外的第三方的不当欺诈行为直接导致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现并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财务损失。
1.3 专业责任
保险人将代被保险人赔偿,因被保险人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金融服务所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不当专业行为,第三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并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专业赔偿请求所产生的专业损害赔偿。
2. 定义
2.1 福利计划是指投保人或子公司为了其过去、现在和/或未来雇员或其各自受益人的福利在本保单起始日或之后持有的任何雇员xx、养老金基金、福利、股票期权或股票储蓄计划或慈善基金或基金会。
2.2 汇兑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一定期限内,向收款人或收款人指定的人员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指令。
2.3 存款证是指银行签发的、承诺在特定日期向存款人或其指示的收款人或其他人或其他人指示的收款人支付存款证所述存款及利息的书面存款凭证。
2.4 凭证式证券是指发行人企业财产中的股票、参与证明或其他权益或发行人的债券,该等凭证式证券:
2.4.1 以票据呈现,以无记名或记名形式发行;
2.4.2 通常在证券交易所或市场交易或在其发行或交易区域被普遍认可为一种投资媒介
2.4.3 是一个类别或系列或者按其条款规定可分割为一类或系列股票、参与证明、权益或债券。
2.5 控制权变更是指如果在保险期限内:
2.5.1 任何个人、机构或团体:
2.5.1.1 取得投保人 50% 以上的股本;或
2.5.1.2 取得投保人的大多数表决权;或
2.5.1.3 掌握了投保人董事会大多数成员(或类似职位)的任免权;或
2.5.1.4 根据与其他股东的书面协议,控制了投保人的大多数表决权;或
2.5.1.5 与投保人合并,以至投保人失去了其法人主体地位;
2.5.2 破产信托人、接管人、清算人、管理人、企业重组人(或类似官员或个人)被任命成为投保人的代表。
2.6 支票是指一种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银行在见票时支付确定金额的汇兑票据。
2.7 计算机或电子欺诈是指:
2.7.1 任何计算机程序、电子通信、电子数据或非凭证式证券的损害,而被保险人或代其行事的任何金融机构已依据前述项行事或依赖于前述项;或
2.7.2 恶意代码的引入,而被保险人或代其行事的任何金融机构已依据前述项行事或依赖于前述项;或
2.7.3 任何声称由下列主体发送但实际并非由其发送的任何欺诈性电子通信或欺诈性电话通信,而被保险人或代其行事的任何金融机构已依据前述项行事或依赖于前述项:
2.7.3.1 被保险人;或
2.7.3.2 金融机构;或
2.7.3.3 被保险人的顾客或客户或
2.7.3.4 计算机服务商;
2.7.4 任何声称由被保险人或代其行事的任何金融机构发送但实际并非由其发送的任何欺诈性电子通信或欺诈性电话通信,而金融机构或被保险人的任何顾客或客户或计算机服务商已依据前述项行事或依赖于前述项。
2.8 计算机程序是指被转为计算机系统可用格式的、对电子数据进行操作的事实或xx型计算机程序。
2.9 计算机服务商是指经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书面或电子协议授权的使用计算机系统执行数据处理服务的自然人、合伙企业或公司。
2.10 计算机系统是指计算机及直接或间接连接到计算机的所有输入、输出、处理、存储设施(包括脱机媒体库)、内联网和通信设施(包括相关的通信或开放系统网络和外联网)。
2.11 连续承保日是指保险单上所列名的日期
2.12 公司卡申请书是指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董事或高级职员向被保险人申请签发或使用公司签帐卡、信用卡或加油卡时所需的任何文件。
2.13 伪造是指故意仿造票据、货币或硬币的行为,被保险人或代其行事的任何金融机构根据仿造的质量而认为伪造品是真正的原始票据、货币或硬币。仅含有欺诈性不实xx且具有真正签名和背书的假票据、货币或硬币不是伪造。
2.14 伪造货币欺诈是指被保险人或代其行事的任何金融机构秉着真诚态度收到任何伪造的或变造的货币或硬币。
2.15 财产损坏或损害是指财产在下述情况下的有形损失、损坏或毁坏:
2.15.1 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顾客在被保险人营业场所拥有时;
2.15.2 在途中;
2.15.3 由于任何自然人在被保险人营业场所的身份存在诈骗或欺骗而导致,包括但不限于由实际或企图的抢劫、入室盗窃、持枪抢劫、盗窃、偷窃、故意破坏、刑事毁坏或恶意损害引起的损坏或损害。
2.16 办公室和财物损坏是指下列项的损坏或毁坏:
2.16.1 任何办公室或任何营业场所的内部;或
2.16.2 任何办公室或营业场所内的任何家具、固定装置、设备、计算机相关的有形设备、警报器、文具、记录薄、日常用品、保险箱和保险库,被保险人拥有或占用上述项,在其中
经营业务或对其负有责任,该等损坏由实际或企图的抢劫、入室盗窃、持枪抢劫、盗窃、偷窃、故意破坏、刑事毁坏或恶意损害引起。
办公室和财物损坏不包括火灾导致的损坏或毁坏,不论火灾如何造成。
2.17 数据是指被转为计算机系统或电子通信系统可用格式的、储存于存储介质中的事实或信息(包括文本、数字、声音和图像)。
2.18 免赔额是指保单明细表中规定的每笔财务损失金额或每笔专业责任索赔金额。
2.19 被发现或发现是指负责人首次获知到任何行为、疏忽、事件、事实或事项可能使其有合理理由预见可能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本保单承保的财务损失,即使当时还未知该等财务损失、行为、疏忽、事件、事实或事项的确切金额或细节。
任何负责人的发现应构成每个被保险人的发现。
2.20 文件是指:
2.20.1 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书面协议正本(包括正本的影印件),该等文件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价值,可通 过交付该等协议以及任何必要的批单或出让文件或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担保正本进行转让;
2.20.2 用于提取资金或财产的任何汇兑票据、存款证、支票、汇票、信用证、本票、提款单或提款收据、邮政汇票、国库金汇票、或用于相同目的的其他类似有价值文件;
2.20.3 凭证式证券;
2.20.4 发送给非凭证式证券发行人的书面指令,该指令由登记持有人、登记质权人或登记持有人受托方签名,要求对指令所述非凭证式证券的转让、质押或质押解除进行登记;
2.20.5 与非凭证式证券的实际或声称转让、质押或质押解除相关的任何出让、转让、授权委托书、股票转让委托书或担保;
2.20.6 任何股份、股票、合伙权益、票据、无担保债券、债券或其他债务或股权证券,且应包
括任何前述项的凭证或参与证明、收据、担保或者其他认购或购买权利、表决信托证明、存款证或者其他相关权益;
2.20.7 公司卡申请书;
2.20.8 指令。特殊条件
根据本保单提出任何索赔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或代其行事的金融机构在依据文件行事之前已实际持有该等正本文件或声称的正本文件。
2.21 文件欺诈是指被保险人或代其行事的任何金融机构已依据下列文件行事或依赖于下列文件:
2.21.1 假冒、欺诈性变造、伪造、丢失或被盗的文件;
2.21.2 假冒或欺诈性变造的:
2.21.2.1 被保险人签发的任何保单(包括储蓄保单)的受益人变更请求;
2.21.2.2 被保险人订立的保单贷款协议;或
2.21.2.3 出让给被保险人的任何保单(包括储蓄保单)的出让文件;
2.21.3 通过骗术、诡计或诈骗获得的任何抵押文件上的签名;
2.21.4 假冒或欺诈性变造的指令。
2.22 汇票是指由金融机构或代表金融机构对其自身签发的、经要求时进行支付的汇兑票据,支付地可在被保险人的总部或其他办公室。
2.23 电子通信是指通过下列方式传输或传达的信息、指令、消息或支付:
2.23.1 通过电子通信系统或互联网的数字方式;或
2.23.2 通过存储介质的传送。
2.24 电子通信系统是指允许指令、消息、信息或支付的数字传输的系统,包括:
2.24.1 提供的电子通信业务、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CHIPS)、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
(SWIFT)、清算所自动支付系统(CHAPS)、全国自动化清算所协会成员自动清算所协会的预授权经常性借贷转账的资金转账系统以及类似自动通信系统;及
2.24.2 运营自动柜员机或销售点终端机的系统并包括被保险人参与的上述系统的任何共享网络或设施;及
2.24.3 通过按键式电话服务向被保险人的客户或顾客提供被保险人计算机系统访问服务的电话银行通信系统,且该等系统需要使用验证码(包括但不限于PIN 识别号)才可使任何银行交易生效。
2.24.4 验证电传和验证电话传真。
2.25 电子数据是指转为计算机系统可用格式的、储存于磁性或光学磁带、光盘、只读光盘或其他大容量媒体以供计算机程序使用的事实或信息。
2.26 雇员是指:
2.26.1 根据与被保险人签订的雇佣合同(不论是全职、兼职还是临时工),在被保险人直接控制和监督下工作、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任何自然人,但不包括下文第 2.26.3 条所述人员;
2.26.2 根据书面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在被保险人直接控制和监督下工作的任何自然人,在其提供该等服务时;
2.26.3 仅属于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的董事或高级职员:
2.26.3.1 根据雇佣合同(如上文第 2.26.1 所述)在被保险人之雇员的正常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的;或
2.26.3.2 由被保险人的董事会决议正式选择或任命担任委员会成员以代表被保险人执行有别于一般管理行为之特定行为的;及
2.26.3.3 在被保险人直接控制和监督下工作的;
2.26.4 经被保险人书面合同授权外包,代表被保险人开展会计、支票数据处理、工资单或计算机服务的自然人或公司。
2.26.5 在被保险人直接控制和监督下工作的求学或谋职的访客学生、参与工作经验培训或培训计划的任何人员。
2.26.6 借调给被保险人的且在其直接控制和监督下工作的自然人;
2.26.7 任何福利计划的自然人受托人、受信人、管理人或高级职员,但该等人员正在履行受托人、受信人、管理人或高级职员职责的情况除外;
2.26.8 作为被保险人前雇员的自然人,但应在其与被保险人雇佣关系结束后不超过 60 天之内,
但雇佣关系因不当欺诈行为而结束的除外;
2.26.9 属于第 2.26.1、2.26.3、2.26.5、2.26.6 和 2.26.7 条所述自然人,且虽然被保险人无法以姓名识别该等人员但该等人员的不当欺诈行为已导致保险条款第 1.1 条承保的财务损失,前提是被保险人能合理证明该等财务损失由该等人员的不当欺诈行为引起。
雇员不包括任何独立经纪人、独立财务顾问或基于销售或佣金获取报酬的任何类似的代理人或独立代表,除非保险人以书面形式作出特别同意并在本保单上批注。
2.27 错误转移欺诈是任何第三方接收人对被保险人或代其行事的金融机构误用或错误转移的资金或财产的占用,但前提是被保险人或该等金融机构应尽一切合理做法追回该等资金或财产。
2.28 延长报告期是指保单明细表中规定的相关保险责任期限。
2.29 敲诈勒索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收到下列威胁而被迫从被保险人的营业场所交纳或转移被保险人的资金或财产:
2.29.1 对已经或据称被作为人质或受到威胁的任何董事、受托人、高级职员、合伙人、雇员
(或该等董事、受托人、高级职员、合伙人、雇员的亲戚、客人或任何家庭成员)进行人身伤害;
2.29.2 对被保险人的营业场所、财产或计算机系统进行损害,但前提是:
(i) 在交纳或转移该等资金或财产前,收到威胁的人应当采取合理的努力向被保险人的其他雇员、董事或者高级职员以及警方或当地执法部门报告所受到的威胁;
(ii) 被保险人在该财产运送开始时并不知道在运送过程中会遭遇该等威胁,以及
(iii) 保险人的分项赔偿责任不得超过针对保险条款第 1.2 条或保险条款第 1.1和 1.2 条总和或保险条款第 1.1、1.2 和 1.3 条总和(以适用者为准)的保单明细表中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2.30 金融机构是指:
2.30.1 任何银行、信贷机构、金融机构、证券集体投资企业、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2.30.2 受到认可的投资交易所、受到认可的清算所、指定的投资交易所、指定的清算所;
2.30.3 在任何国家运营的与上文第 2.30.2 条所述属于相同类型和性质的任何受管投资交易所或清算所;
2.30.4 与被保险人与之签订了书面或电子协议,提供证券相关的购买、保管、登记与权属登记服务的任何保管机构。
2.30.5 任何受管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或国际中央证券存管机构。
2.31 财务损失是指被保险人因任何单一不当欺诈行为(或一系列相关的不当欺诈行为)而遭受的直接财务损失。由一系列相关的不当欺诈行为导致的财务损失应视为单一不当欺诈行为。
财务损失:
2.31.1 不包括薪水、酬金、佣金、奖金、晋升、分红或在雇佣正常过程中获取的类似雇员xx;
2.31.2 包括就雇员参与某一特定交易而向其支付的奖金、佣金或分红,且该雇员在此交易中实施了本保单承保之不当欺诈行为;
2.31.3 包括完全且直接因本保单承保之不当欺诈行为导致的被保险人负有法律责任的补偿性损害赔偿,但不包括本保单保险条款第 1.3 条承保的任何金额。
2.32 伪造签名是指手写签署或背书另一个自然人的签名或未经授权且有欺骗意图地复制该人签名,但不包括出于任何目的、 以任何名义、无论授权与否以其本人名义全部或部分的签署或背书。机械方式或者电子方式制作或复制的签名应当视为手写签名。
2.33 欺诈性变造是指无权签署文件的任何人处于欺诈目的对文件进行重大变造。
2.34 基金是指任何信托公司、投资信托公司、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开放或封闭)、基金、管理投资计划、合伙企业、集体投资企业、私募股权或风险资本基金、房地产基金、成分基金、多成分基金、委托或由投保人或子公司赞助、创建或创立且在投保文件中明确包括的任何类似实体,但不包括任何福利计划。
2.35 身份费用是指以下合理且必需的费用:
2.35.1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发生的以下律师费、费用和开支:
2.35.1.1 更正或者恢复官方的公共记录;
2.35.1.2 以被诉责任归因于窃取身份的犯罪实施人,而不是被保险人或其董事或者高级职员为由,申请驳回或者撤销民事诉讼时;
2.35.1.3 以被诉的违法行为由窃取身份的犯罪实施人,而不是被保险人所实施为由,申请驳回或者撤销刑事诉讼时;
2.35.2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专业私人调查专家费、费用和开支,以便调查犯罪实施人的身份以及所用于窃取身份的方法;
2.35.3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重写或者修改被保险人的软件程序或者系统所必需的费用,以便在发生窃取身份后更正程序或者修改安全代码;
2.35.4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采购公共关系服务所发生并支付的收费、费用和开支,以修复窃取身份所造成的负面公众形象或者对他们声誉的损害。
但是保险人对于这些身份费用的分项赔偿责任不得超过针对保险条款第 1.2 条或保险条款第 1.1和 1.2 条总和或保险条款第 1.1、1.2 和 1.3 条总和(以适用者为准)的保单明细表中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且身份费用赔偿限额是赔偿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增加。
2.36 窃取身份是指雇员或者第三方盗窃或者欺诈性修改、更改或者毁坏以下信息:
2.36.1 与被正式任命为被保险人的董事或者高级职员的自然人身份相关的信息或者数据,以便公开记录、验证或者证明该自然人的真实身份、官方地位或者良好状态;或者
2.36.2 被保险人、官方登记部门或者任何与被保险人真实身份有关的其他方的文件或者计算机系统中的公开信息或者数据,以便公开记录、验证或者证明该实体的存续和良好状态,或者可能被投资者、金融机构、供应商、信用报告机构或者其他评估确认被保险人信用评级及/或良好状态的其他方所依赖的信息或者数据。
2.37 损害是指实际或企图的欺诈性、不实、恶意或犯罪性制备、输入、修改、毁坏、损坏、删除、复制或提取。
2.38 指令是指下列书面或印刷指令或建议:
2.38.1 由被保险人或金融机构的客户或顾客发送或声称已发送,且指向被保险人或代被保险人行事的金融机构:
2.38.2 由被保险人签发,授权的资金或财产的转移、支付或交付。特殊条件
当指令由声称已经发送该等指令的人或实体之外的人或实体发送时,应被视为带有本节所述的伪造签名。
2.39 被保险人是指:
2.39.1 投保人或子公司;
2.39.2 福利计划,但仅就保险条款第 1.1 条和 1.2 条而言;
2.39.3 雇员,但仅就保险条款第 1.3 条而言;
2.39.4 基金。
被保险人不包括任何投资实体。
2.40 互联网是指世界范围内、可公开访问的一系列互相连通的计算机网络。
2.41 投资实体是指:
2.41.1 非营利实体;
2.41.2 权益证券未登记进行交易且未在公开市场中交易过的实体,且一支或多支基金在该实体中持有或曾持有债务或股本权益或就其于该投资实体的资本投资预期曾进行尽职调查或正在进行尽职调查。
2.41.3 经保险人以批单书面同意并列名为投资实体的其他实体。
投资实体不包括任何被保险人。
2.42 信用证是指银行应客户或顾客要求作出的书面约定,承诺在符合该约定所列条件时开证人将承兑汇票或其他付款要求。
2.43 赔偿责任限额是指保单明细表中所列的及一般规定第 6.8 条“赔偿责任限额”中所规定的限额。
2.44 贷款是指:
2.44.1 被保险人授予或获得的任何贷款、或本质上是或等同于贷款或授信,包括租赁的交易;
2.44.2 由被保险人出让/出售、或受让/购买、或以贴现或其他方式获取的任何票据、账单、发票、协议或任何其他债务凭证,包括真/伪账单或发票的购买、贴现或其他收购。
2.44.3 通过客户的账户支付或提取,但未获得偿付的款项。
2.45 恶意代码是指任何未经授权的毁损性或有害的软件代码,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病毒、xxx木马、击键记录器、信息记录程序、间谍软件、广告软件、蠕虫和逻辑炸弹。
2.46 洗钱是指实际或图谋实施、协助、教唆、提供咨询意见、诱使或煽动他人实施任何触犯及/或构成违反或者违反任何反洗钱法规(或者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的行为,及/或任何违反《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行为。
2.47 抵押文件是指与被保险人进行个人抵押贷款相关的任何以下文件的正本:
2.47.1 关于房地产的信托契约或类似票据;
2.47.2 债务票据,借款人(抵押人)通过该票据给予出借人(承押人)房地产留置权作为偿还抵押贷款的抵押品。
2.47.3 上文 2.47.2 所述债务票据的出让文件。特殊条件
根据本保单提出任何索赔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或代其行事的金融机构在依据抵押文件行事之前已实际持有该等抵押文件。
2.48 官方机构是指有权进行专业调查的任何监管机构、专业机构、主管当局、专门调查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任何其他人。
2.49 保险期限是指保单明细表所载时间期限,包括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对本保单的任何延期,或至本保单解除生效日期的时间期限。
2.50 投保人是指保单明细表中所载的实体。
2.51 营业场所是指被保险人拥有或占用并在其中经营业务的任何建筑的内部。
2.52 先前已知事实是指下列事实或者事项:
2.52.1 被保险人在先前未决日期以后但在保险期限开始前任何时间首次获知的;并且
2.52.2 被保险人在先前未决日期以后但在保险期限开始前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合理地考虑到的可能导致被保险人仅因为提供专业金融服务而被指控存在不当专业行为的事实或事项。
2.53 先前未决日期是指保单明细表所载的日期。
2.54 专业责任索赔是指:
2.54.1 由任何第三方对被保险人提出的可能合理导致被保险人需为不当专业行为支付专业损害赔偿的任何书面要求、诉讼或法律程序,包括任何民事诉讼、反诉、仲裁或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
2.54.2 因不当专业行为引起的刑事诉讼;或
2.54.3 未提及不当专业行为的专业调查。
如果单一不当专业行为(或有因果关联的一系列不当专业行为)引起一系列专业责任索赔,那么不管索赔总数量几何,所有该等索赔应视为单一专业责任索赔。
2.55 专业损害赔偿 是指因专业责任索赔引起的:
2.55.1 专业抗辩费用;
2.55.2 专业调查费用;
2.55.3 经裁定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判决、法律成本和费用;
2.55.4 官方机构裁定的赔偿;
2.55.5 依法施加的且根据专业责任索赔提出之司法辖区法律可保的民事罚金或处罚,但保险人对该等专业责任索赔的分项赔偿责任始终不得超过针对保险条款第 1.2 条或保险条款第
1.1 和 1.2 条总和或保险条款第 1.1、1.2 和 1.3 条总和(以适用者为准)的保单明细表中所 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且该等专业责任赔偿限额是赔偿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不是补充。
2.55.6 依法施加的且根据专业责任索赔提出之司法辖区法律可保险的惩罚性、加重或惩戒性损害赔偿,但保险人对该等专业责任索赔的分项赔偿责任始终不得超过针对保险条款第 1.2条或保险条款第 1.1 和 1.2 条总和或保险条款第 1.1、1.2 和 1.3 条总和(以适用者为准) 的保单明细表中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且该等专业责任赔偿限额是赔偿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不是补充。
2.55.7 任何文件的丢失、损坏、毁坏、删除或误放;
2.55.8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协商一致的和解。
专业损害赔偿不包括:
(i) 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或支付给任何被保险人的工资、薪水或其他报酬或任何与雇佣相关的福利;
(ii) 遵守任何非金钱救济和解或裁决的成本;
(iii)倍增赔偿金;
(iv) 上文第 2.55.5 条规定之外的民事罚金或处罚;
(v) 上文第 2.55.6 条规定之外的惩罚性、加重或惩戒性损害赔偿;
(vi) 非金钱赔偿;
(vii) 税款;
(viii) 根据一般规定第 6.6 条“准据法和保单解释”所述之本保单准据法可能被视为不能承保的事项。
2.56 专业抗辩费用是指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该等同意不得无故拖延或扣留)发生的合理及必要的费用、成本、手续费和开支,且该等费用:
2.56.1 在承保的专业责任索赔被提出后,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就该等专业责任索赔进行调查、抗辩、清偿、驳回、理算、和解或上诉产生的;
2.56.2 由经保险人批准的被保险人辩护律师为准备估价、评估、报告、诊断或驳斥与承保的专业责任索赔抗辩相关的证据而雇佣认证专家产生的。
专业抗辩费用不包括:
(i) 事项成为专业责任索赔之前产生的任何费用、成本、手续费和开支;
(ii) 任何雇员的薪水或任何其他报酬、任何被保险人的时间成本或内部成本或日常费用;
(iii) 专业调查费用。
2.57 专业金融服务是指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提供的任何金融或专业服务,包括直接支持被保险人提供专业金融服务的行政管理、后台支持或其他运作。前提是该等专业金融服务:
2.57.1 由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按照与第三方的协议提供;以及
2.57.2 对被保险人有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政府、政府机构、监管机构、主管当局或任何主管监管或财政组织颁布的任何适用法律、法令、条例、规程的规定;
2.57.3 提供该等专业金融服务的被保险人已得到提供该等专业金融服务的正式授权、许可和或/批准。
2.58 专业调查是指当被保险人的雇员接到官方机构发出的正式书面通知、要求该雇员参加或出示文件于官方机构就被保险人提供或未提供专业金融服务的事项进行的任何调查、听证、审查或问询,前提是:
2.58.1 该等官方机构书面通知首次在保险期限内发出;以及
2.58.2 被保险人按照本保单一般规定第 6.9 条“索赔或情况通知”的要求通知保险人接收到该等官方机构的书面通知。
专业调查不包括任何例行管理监督、检查或合规审查,或任何针对于行业而非被保险人的调查、听证、审查或问询。
2.59 专业调查费用是指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该等同意不得无故拖延或扣留)发生的合理及必要的费用、成本、手续费和开支,且该等费用由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产生:
2.59.1 为专业调查做准备、参加专业调查或为之出示文件;或
2.59.2 响应官方机构对任何被保险人的突击搜查或现场检查,其中包含出示、审查、复制或没收档案或对任何雇员进行谈话。
前提是保险人对该等专业调查费用的分项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单明细表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且该等专业调查费用赔偿限额是赔偿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不是补充。
2.60 专业责任是指对第三方的在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义务。
为免存疑,这应包括任何由被保险人实施或被指称由其实施的任何诽谤、中伤或有害欺诈。 就产生专业责任索赔之被保险人和第三方的有效协议包含明确将被保险人责任限制到重大过失的责任限制条款,保险人特此确认如果被保险人寻求保险人的同意以就并无针对重大过失提出索赔或不存在索赔支持证据的专业责任索赔进行和解,保险人应以被保险人是否对过失或其他承保的诉因负法律责任作为同意的依据。本扩展责任不应以任何方式修正、更改、限制或免除保险人根据本保单享有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2.61 本票是由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指定人或指定人指示的人员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承诺,由被保险人清偿但不包括此类本票的购买、贴现、销售、贷款或预付款。
2.62 财产 是指:
2.62.1 货币、硬币、银行票据、邮政汇票、国库金汇票和邮票;
2.62.2 金银块、任何形式的各种金属以及采用该等金属制备的制品、宝石(包括未切割宝石)、贵重宝石和半宝石;
2.62.3 油画、素描和其他艺术作品;
2.62.4 文件(除公司卡申请书或指令外)、股票、债券、息票和所有其他类型证券;
2.62.5 提单,这是承运人凭托运人指示签发的、且可通过背书转让给另一人或实体的物权凭证;
2.62.6 可转让票据、仓库收据、旅行支票;
2.62.7 抵押文件;
2.62.8 保单和保单批单;
2.62.9 房地契、信托契约和产权证书;
2.62.10 其他有价文件(包括账簿)和其他记录(包括存储介质以及其中所存储的数据)。
2.63 公共关系费用是指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者限制与任何专业责任索赔、专业调查或财务损失有关的不良影响或者负面宣传,而可能合理酌情委托公关企业、咨询企业、危机管理企业或者律师事务所所发生的合理服务费和相关开支。
2.64 监管机构是指任何政府、政府机关、政府或行政机构、行业自律机构或任何其他官方监管机构。
2.65 负责人是指被保险人的任何合作伙伴、董事、高级职员、部门总监、高级经理、总顾问、风险经理、保险经理、内部审计员、受托人或同等人员,但其不能是保险条款第 1.1 条可能承保之财务损失的相关雇员的共谋者。
2.66 保单明细表是指作为本保单附件且构成本保单一部分的保单明细表,包括任何替代原保单明细表的保单明细表。
2.67 证券仅指根据文件定义第 2.20.1 至 2.20.6 条所定义的任何文件。
2.68 存储介质是指可以记录数据或计算机程序的任何实体元件或材料。
2.69 投保文件是指应保险人要求由被保险人或者代表被保险人提供,与本保单有关的:
2.69.1 任何信息及/或xx或者材料;
2.69.2 被保险人填写并签名的任何申请表(包括任何附件及其所附信息或者所含信息);
2.69.3 被保险人的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
2.70 子公司是指投保人在本保单起始日或之前在其中拥有下列任何公司:
2.70.1 控制其董事会构成(或在任何其他国家的同等部门);
2.70.2 直接或间接控制超过半数的股东或股票表决权;或
2.70.3 持有其超过半数的已发行股本或股票。
2.71 电话通信是指客户或顾客使用以下手段通过电话作出的指令:
2.71.1 与该等客户或顾客事前安排好的唯一代码以及要求回拨转移请求发起人之外的授权人员;或
2.71.2 唯一密码或安全代码或唯一个人安全信息,如果该等客户或顾客是私人自然人。
2.72 验证是为了保护通信安全性、验证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或金融机构的顾客或客户之间、被保险人不同办公室之间的通信内容真实性的方法。
2.73 第三方是指:
2.73.1 仅就保险条款第 1.2 条,独立行事或与其他人共谋的任何人员(除雇员或与该等雇员共谋之任何人员外);
2.73.2 仅就保险条款第 1.3 条:
2.73.2.1 被保险人的任何过去、现在或未来潜在的顾客或客户;
2.73.2.2 任何监管机构;
2.73.2.3 任何监管机构、消费者协会或顾客协会,仅当其代表被保险人的任何过去、现在或未来潜在的顾客或客户行事时且在法律授权其代表上述顾客或客户行事的范围内,或当该等监管机构、消费者协会或顾客协会仅出于作为被保险人过去、现在或未来潜在的顾客或客户的自身利益考虑行事时。
2.73.2.4 上文第 2.73.2.1 至 2.73.2.3 条未包括的任何其他人或实体。
特殊条件
第三方不包括任何被保险人。
2.74 商业秘密是指可以产生独立的经济价值(无论是实际的还是潜在的)、他人通过正常手段一般 无法知晓及轻易探知并能从其披露或使用中取得经济优势的信息,包括配方、编纂资料、图案、程序、装置、方法、流程或技术。
2.75 交易是指证券、商品、期货、期权、国外或联邦基金、货币、外汇及类似物的交易或处置。
2.76 未经授权签名欺诈是指被保险人已经承兑、支付或兑现由客户或顾客账户开具或由该等账户支付的且所载签名或背书不同于被保险人存档作为该等账户签名人之经授权签名的任何支票或提款单。被保险人根据本条规定获得追偿权的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应已存档该等账户所有签名人的经授权签名。
2.77 非凭证式证券是指发行人所发行的,代表发行人企业财产或企业的股份、分红或其他财产权益 或发行人债券的,在证券相关登记簿上以电子方式登记,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该等非凭证式证券:
2.77.1 属于证券交易所或市场通常交易的类型;
2.77.2 属于一个类别或一系列的,或者按其条款规定可分割为一类或一系列股份、分红、权益或债券;及
2.77.3 无任何文契凭证;或
2.77.4 是总括或全球凭证的一部分;或
2.77.5 金融机构交付的,合并入总括存托凭证的非流通纸质凭证
2.78 提款单是指存款人要求提取或确认收到被保险人所持有储蓄账户中资金或财产的书面票据。
2.79 不当欺诈行为是指:
2.79.1 仅就保险条款第 1.1 条,任何雇员单独或与其他人共谋而实施的为该雇员或该等其他人带来不当经济利益的任何欺诈、不诚实或恶意行为,或是雇员(或该等其他人)以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为意图实施的行为。
2.79.2 仅就保险条款第 1.2 条:
2.79.2.1 计算机或电子欺诈;
2.79.2.2 伪造货币欺诈;
2.79.2.3 财产损坏或损害;
2.79.2.4 办公室和财物损坏;
2.79.2.5 文件欺诈;
2.79.2.6 错误转移欺诈;
2.79.2.7 敲诈勒索,仅本保单扩展保险责任第 3.6 条“敲诈勒索”承保情况下;
2.79.2.8 未经授权签名欺诈。
2.80 不当专业行为是指任何实际或被指称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对其负法律责任、或负代理责任之任何其他人在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金融服务的行为、错误或疏忽。
为免存疑,这应包括任何由被保险人实施或被指称由其实施的任何诽谤、中伤或有害欺诈。
2.81 短期费率
指解除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依下列百分比计算应收取的保险费:
2.81.1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零至九十日内终止,为保险费的百分之四十;
2.81.2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九十一日至一百八十日内终止,为保险费的百分之七十;
2.81.3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一百八十一日至二百七十日内终止,为保险费的百分之九十;
2.81.4 如本保险合同于起保后二百七十一日以后终止,为保险费的百分之百。
3. 扩展责任
在受本保单所有条款、条件和限制的约束条件下,扩展保险责任如下:
3.1 预付专业抗辩费用和其他损失(包括紧急情况)
除非保险人拒绝赔偿专业责任索赔或专业调查,在最终处理专业索赔之前,保险人将预付被保险人下列费用:
3.1.1 专业抗辩费用;和/或
3.1.2 专业调查费用;和/或
3.1.3 公共关系费用。
保险人将不依据除外责任第 5.30 条“自己的不当行为”而拒绝预付本扩展保险责任承保的专业抗辩费用,直至该行为得到最终书面承认、法院判决或其他最终裁定(包括可行的上诉)。
在紧急情况下,若被保险人在第 3.1.1、3.1.2 或 3.1.3 条所述费用发生之前不能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在相关损失首次发生后的 30 天内,被保险人有权在未经上述同意的情况下产生相关费用。
在上述紧急情况下全部被保险人的专业责任索赔或专业调查之赔偿责任限额为保单明细表中赔偿责任限额总额的分项赔偿责任限额。
如果根据本保单规定,该个人或实体不应享有该等专业责任索赔或专业调查的预付费用,该个人或实体应归还相关已预付的费用。
3.2 照看、监管和控制
如果财产由被保险人控制和保管且对其负有法律责任,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该等财产的财务损失。
3.3 连续承保
尽管有除外责任第 5.31 条“先前已知行为”的规定,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仍将支付针对被保险人的、出于先前已知事实的首次专业责任索赔,前提是:
3.3.1 从起始日期到连续承保日,被保险人无间断持有欺诈和专业责任保单或类似保险保单;以及
3.3.2 若被保险人在首次得知先前已知事实时通知相关保险人,则被保险人本可以从首次知悉上述事实之时的有效欺诈和专业责任保单或类似保险保单获得赔偿;以及
3.3.3 专业责任索赔和先前已知事实都未事先通知保险人,或任何保险保单的保险人;以及
3.3.4 对于先前已知事实不存在欺诈性隐瞒或不实xx;以及
3.3.5 本扩展保险责任应以被保险人首次知悉先前已知事实时的有效保单所规定的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和限制为准,但仅限于该保单关于专业责任索赔未提供比本保单更广泛的保障。
3.4 遗产、继承人和法定代表
x保单第 1.3 条将承保对于就任何雇员在其死亡、无民事行为能力、无力偿债、破产之前实施的不当专业行为或不当疏忽行为而向该等雇员的遗产、继承人和法定代表提出的任何专业责任索赔。
3.5 延长报告期
如果本保单终止或不续保(除不支付保费外)或发生控制权变更,投保人应有权获得下列延长报告期:
3.5.1 30 天,零附加保费;或
3.5.2 12 个月,在支付保单明细表所规定的附加保费后;或
3.5.3 24 个月,在支付保单明细表所规定的附加保费后;或
3.5.4 36 个月,在支付保单明细表所规定的附加保费后; 从该终止或不续保或控制权变更的当日起计算,但仅限于:
3.5.5 该等延长报告期内发现的、由保险条款第 1.1 条或第 1.2 条承保且在保险期限到期日或终止、不续保或控制权变更日期之前实施的任何不当欺诈行为直接造成的财务损失;
3.5.6 任何第三方在该等延长报告期内对被保险人提出且被保险人在该等延长报告期内尽快报知保险人,由保险条款第 1.3 条承保且在保险期限到期日或终止、不续保或控制权变更日期之前实施的不当专业行为或疏忽专业行为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被保险人的专业责任导致的专业损害赔偿。
凡属下列情况,投保人应无权获得延长报告期:
3.5.7 本保单被另一份承保全部或几乎同一风险的保单所替代或取代;或
3.5.8 保险人已发出续保邀约,即使续保条款与即将到期的保单存在显著不同;或
3.5.9 投保人没有在本保单终止或不续保的生效日期或控制权变更日期之日起的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请求购买保险;或
3.5.10 保险人未在本保单终止或不续保的生效日期或控制权变更日期之日起的 45 天内收到全额附加保费。
3.6 敲诈勒索
x保单第 1.2 条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由于敲诈勒索导致的财务损失且该等因欺诈勒索所致之财务损失根据法律可承保。
3.7 身份费用
保险人将赔偿在保险期限内发现,且首次发生在被保险人身上的窃取身份而发生的身份费用。
3.8 利息
x保单第 1.1 条和第 1.2 条扩展被保险人由本保单承保之财务损失直接造成的任何应收或应付利息金额,但保险人对于该等应收或应付利息的赔偿责任期间从遭受该等财务损失之日至发现该等财务损失之日,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平均基本利率计算。
本扩展保险责任的分项赔偿责任为保单明细表所规定的适用赔偿责任限额,且该分项赔偿责任限额是赔偿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不是其补充。
3.9 共同财产责任
x保单第 1.3 条将承保因雇员实施的不当专业行为或不当欺诈行为向该等雇员的法定配偶或家庭伴侣提出的,但仅针对该等人员作为雇员配偶或家庭伴侣身份提出的任何专业损害索赔。
本扩展保险责任仅限于因执行针对雇员的判决诉讼或程序而提出的专业损害赔偿,该等损害赔偿与雇员和其法定配偶或家庭伴侣共同拥有的财产所有权相关。
本扩展保险责任不承保该等法定配偶或家庭伴侣的任何行为或疏忽产生的任何损失、索赔或专业责任索赔。
3.10 保单生效后的新增保险责任
x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投保人所在国家(如保单明细表所示)开发了新的标准批单以提高欺诈和专业责任主保单的承保范围,且该批单在该国家无需支付附加保费,则投保人将有权获得该等批单的新承保范围,前提是从上述批单生效日起被保险人按要求提供所有的核保信息及细节。
3.11 内部或外部欺诈的损失减轻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限内发现了承保的不当欺诈行为,并在通知保险人之前采取了可防止、限制或减轻被保险人任何实际或潜在的承保的财务损失风险的行动,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因采取该等行动直接产生的合理的、必要的成本和开支。
双方同意:
3.11.1 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证明该不当欺诈行为应依据本保单来承保;
3.11.2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责任:
3.11.2.1 被保险人的内部或一般管理费用,除非这些费用用于防止、限制或减少其财务损失风险;或
3.11.2.2 任何雇员的薪水或其他报酬;或
3.11.2.3 适用于保险条款第 1.1 和 1.2 条的任何免赔额;或
3.11.2.4 财务损失的增加或因被保险人因采取该等行动遭受的财务损失。
3.11.3 本扩展保险责任的分项赔偿责任为保单明细表所规定的适用赔偿责任限额,且该分项赔偿责任限额是赔偿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增加。
3.12 专业责任的损失减轻费用
如果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限内发现了不当专业行为并向保险人报告将该等行为,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就该等不当专业行为赔偿其顾客或客户所产生的任何成本、开支或其他损失,前提是被保险人的该等赔偿将防止、限制或缓解被保险人关于任何实际或潜在索赔的风险。
双方同意:
3.12.1 仅当保险人确信下列情况时,保险人将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3.12.1.1 被保险人负有就不当专业行为向顾客或客户赔偿的法律责任,以及
3.12.1.2 赔偿金额相对于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是合理的,以及
3.12.1.3 如果顾客或客户没有得到赔偿,他们可能会就因被保险人的不当专业行为所产生的损失提出索赔。
3.12.2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责任:
3.12.2.1 保险人不曾同意的成本或开支;或
3.12.2.2 被保险人的内部或一般管理费用,除非这些费用用于防止、限制或缓解其财务损失风险;或
3.12.2.3 任何雇员的薪水或其他报酬;或
3.12.2.4 适用于保险条款第 1.3 条的任何免赔额;或
3.12.2.5 因采取该等行动产生的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索赔之责任的任何增加;
3.12.3 本扩展保险责任的分项赔偿责任限额为保单明细表所规定的适用赔偿责任限额,且该分项赔偿责任限额是赔偿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非增加。
3.13 新收购或创建的实体
x保单扩展承保投保人在本保单起始日之后首次收购或创建的任何子公司、福利计划或基金,
但下列情况除外:
3.13.1 子公司总资产大于投保人总综合资产的 20%(最近经审计年度报告);或
3.13.2 福利计划总资产大于本保单起始时本保单项下承保的福利计划综合总资产的
20%;或
3.13.3 基金管理下总资产或总资金大于本保单起始时本保单项下承保之基金管理下总综合资产或资金的 20%;或
3.13.4 子公司、福利计划或基金在美国或美国的任何州、属地或领地成立、组建或设立其总部;
3.13.5 子公司、福利计划或基金在过去 5 年内曾有过可能由本保单承保的、金额超过本保单项下适用免赔额 50%的任何损失或索赔;或
3.13.6 子公司或基金提供的专业金融服务与投保文件所述显著不同。
本保单将承保属于上文 3.13.1 至 3.13.6 所述项中新收购或创建的子公司、福利计划或基金,,但期限仅为投保人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子公司首次收购或创建该子公司、福利计划或基金之日起的 90 天内或直至本保单保险期限结束之前(以两者中较早时间者为准),前提是投保人按要求支付与该等新的子公司、福利计划或基金相关的任何附加保费。
保险人可全权酌情决定在 90 天期限后是否扩展承保该等新的子公司、福利计划或基金,条件
是在这 90 天的期限中:
3.13.7 投保人书面要求保险人扩展承保该等新的子公司、福利计划或基金,及
3.13.8 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供足够的资料,使保险人能够评定和评估潜在的风险的增加,及
3.13.9 投保人同意由保险人全权酌情决定与该等新的子公司、福利计划或基金相关的任何附加保费及保单修订。
除非另有书面同意并附加为本保单的批单,否则被保险人对于该等子公司、福利计划或基金的保险责任仅适用于在该实体被投保人首次收购或创建后且作为投保人的子公司、福利计划或基金时所实施的不当欺诈行为或不当专业行为。
3.14 专业调查费用
x保单保险范围扩展至因专业调查产生的专业调查费用。
3.15 公共关系费用
x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为减轻本保单承保之专业责任索赔、专业调查或财务损失索赔对声誉造成的负面影响而发生的公共关系费用。但是:
3.15.1 被保险人必须在首次获知其声誉遭遇问题的 30 天内通知保险人并提供该事件相关情况概述的完整书面细节;且
3.15.2 保险人必须已经给予获取该等公共关系顾问服务的事先书面同意;且
3.15.3 本扩展保险责任的赔偿责任限额不得超过保单明细表所规定的适用赔偿责任限额,且该分项赔偿责任限额是赔偿责任限额的一部分,而不是补充。
3.16 子公司、福利计划或基金的出售本保单将继续承保:
3.16.1 在保险期限内被出售的任何子公司、福利计划或基金所遭受或引致的财务损失,或
3.16.2 针对由在保险期限内被出售的任何子公司、福利计划或基金所实施的不当专业行为向被保险人提起的专业责任索赔。
但前提是:
(i) 这些财务损失或专业责任索赔是起因于在出售日期之前所实施的行为或发生的事件,及
(ii) 该等财务损失是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发现或该等专业责任索赔是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及
(iii) 投保人(或任何未被出售的子公司、福利计划或基金)仍然在法律上或合同上对这些财务损失或专业责任索赔负责。
3.17 停止支付令
x保单第 1.1 和 1.2 条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或代其行事之金融机构实施下列行为而使被保险人遭受的直接财务损失:
3.17.1 遵守或未能遵守被保险人的任何顾客或客户或该顾客或客户的经授权代理所要求的停止付款;或
3.17.2 拒绝支付该顾客或客户或该顾客或客户的经授权代理对被保险人所出具的任何支票或汇票。
但是若被保险人按照所接受、所代表、或所受命的政府、政府机构、监管机构或政府代理的命令而行事,则不进行赔偿。
4. 可选扩展保险责任
受本保单所有条款、条件和限制的约束,如果投保时保单明细表包括此可选扩展,保险责任将扩展如下:
4.1 国际保险项目扩展
4.1.1 协议条款
x保单是国际保险项目的一部分,本投保人已代表国际保险项目保单的所有被保险人同意本保单和所有国际保险项目保单的具体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和责任限制,包括但不限于添加一项无限额合计约定。
双方同意,所有国际保险项目保单的内容依此协议条款进行理解。
4.1.2 特定外国司法管辖区的财务利益保障
针对位于受限制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任何被保险人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财务损失或专业损害赔偿,
保险人将赔偿投保人相关的财务利益损失:
4.1.2.1 仅针对本保单条款第 1.1 条承保的,由任何雇员(包括与该等雇员串通行事的任何人)的不当欺诈行为造成的直接财务损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现并在保险期限(或是在承保的延长报告期)内尽快向保险人报告;
4.1.2.2 仅针对本保单条款第 1.2 条承保的,直接由雇员或与该等雇员串通行事的任何人以外的第三方的不当欺诈行为造成的财务损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发现并在保险期限(或是在承保的延长报告期)内尽快向保险人报告;
4.1.2.3 仅针对本保单条款第 1.3 条承保的,由于在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金融服务中的不当专业行为,此等受限制外国司法管辖区内的第三方在保险期限或延长报告
期(若有承保)内首次对该被保险人提出专业责任索赔而造成的专业责任,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i) 此等财务损失或专业损害赔偿在本保单保险条款或扩展保险责任项下得以承保,除非是该受限制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不允许本保单为此等财务损失或专业损害赔偿提供保险;及
(ii) 该等受限制外国司法管辖区未购买国际保险项目保单;或者
(iii) 受限制外国司法管辖区已购买国际保险项目保单,但此国际保险项目保单
的责任限额不足以赔偿该索赔或专业索赔的全部财务损失或专业损害赔偿。各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依据本条款向投保人作出的赔付将免除保险人对相关被保险
人可能负有的任何责任。
4.1.3 具体定义(适用于本可选扩展保险责任)
4.1.3.1 赔债责任总限额是指本保单和所有国际保险项目保单(合并)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保险人和苏黎世保险根据本保单和所有国际保险项目保单(或上述保单的任意组合)对所有财务损失和/或所有专业损害赔偿的赔付总和限于保单明细表中所示的本保单赔偿责任限额。
4.1.3.2 投保人的财务利益(如 4.1.2 ‘特定外国司法管辖区的财务利益保障’中所规定)是指(视为)被保险人(不是投保人)的财务损失或专业损害赔偿的等价物:
(i) 针对位于受限制外国司法管辖区的被保险人(不是投保人)提出专业责任索赔而造成财务损失或专业损害赔偿;及/或
(ii) 针对位于受限制外国司法管辖区的被保险人(不是投保人)提出专业责任索赔而造成财务损失或专业损害赔偿,前提是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是投保人)已经向该位于受限制外国司法管辖区的被保险人(不是投保人)赔付或在合同上有义务向其赔付该财务损失或专业损害赔偿,
但须受本保单所有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和限制的约束。投保人的财务利益是由于下列原因产生:
(iii) 赔偿或有合同上的义务赔偿受限制外国司法辖区内的被保险人发生的本保单承保的财务损失或专业损害赔偿损失;或
(iv) 已为位于受限制外国司法辖区的被保险人购买的国际保险项目保单超出其当地保单的赔偿责任限额的部分,受当地法律限制或制约而无法承保,
但须受本保单所有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和限制的约束。
4.1.3.3 外国司法管辖区是指签发本保单所在国家以外的任何司法辖区。
4.1.3.4 国际保险项目是指在当地签发的各份国际保险项目保单的汇编,这些国际保险项目保单都有一个共同目标,即本保单的投保人代表这些国际保险项目保单的所有被保险人同意国际保险项目保单的条款、条件和限制,而为被保险人在全球范围内提供保险保障。
4.1.3.5 国际保险项目保单是指保单明细表上列出的保单,这些保单都有一个共同目标,即基于本保单的投保人代表这些国际保险项目保单的所有被保险人同意国际保
险项目保单的条款、条件和限制,对这些被保险人在全球范围内提供保险保障。
4.1.3.6 无限额合计约定是指:
(i) 本保单下的责任限额会因为根据任何其他国际保险项目保单赔付或同意赔付的任何财务损失或专业损害赔偿而减少,任何国际保险项目保单下的责任限额会因为根据本保单和任何其他国际保险项目保单赔付或同意赔付的任何财务损失或专业损害赔偿而减少;及
(ii) 因此每一份国际保险项目保单的责任限额是合在一起的,是本保单和各份其他国际保险项目保单的责任限额的一部分,并非附加。
4.1.3.7 受限制外国司法管辖区是指在该司法管辖区没有执照的外国保险人不能对当地风险承保的任何外国司法管辖区;
4.1.3.8 就本可选扩展保险责任而言,苏黎世保险是指保险人和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的任何其他成员及/或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委托签发国际保险项目保单的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合作伙伴。
4.1.4 具体规定(适用于本可选扩展保险责任)
4.1.4.1 免责约定-关于总限额的特别条件
如果根据本保单及/或任何国际保险项目保单作出的任何赔付超出了赔偿责任总限额,那么,本保单的投保人应偿还保险人或苏黎世保险及/或签发国际保险项目保单的苏黎世保险合作伙伴任何财务损失及/或专业损害赔偿中超出赔偿责任总限额的部分。
一方应在收到另一方通知后 30 天内支付由于本条规定而产生的任何金额。
4.1.4.2 责任限额无合计条款
双方理解并同意,基于投保人和任何子公司缴纳了本保单和所有国际保险项目保单的总保费,本保单以及所有国际保险项目保单的所有合同当事方同意,就计算本保单以及所有国际保险项目保单(合并)的责任限额而言,根据本保单和所有国际保险项目保单(或上述保单的任意组合)对财务损失和/或专业损害赔偿的所有赔付相加不超过保单明细表中所示的本保单赔偿责任限额(以下称为赔偿责任总限额)。
双方进一步理解和同意,本条款、本扩展或本保单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增加:
(i) 任何国际保险项目保单的保单明细表中规定的的责任限额,是保险人在该保单下的最高责任限额;或
(ii) 本保单明细表中规定下的责任限额,是保险人在本保单下的最高责任限额。
4.1.4.3 国际保险项目通知和权限
双方同意,投保人将代表所有子公司和各被保险人行事于所有国际保险项目保单的签发和制定,包括所有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和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第
4.1.4.2 款)。
双方进一步理解和同意,投保人将通知其子公司将为其签发国际保险项目保单。
5. 除外责任
适用于所有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
下列除外责任适用于所有保险条款,保险人不负责就下列专业责任索赔或财物损失作出任何赔付:
5.1 被保险人无偿付能力
指称、起因于或基于被保险人无偿付能力、破产管理或清算所致。
5.2 核能
指称、起因于、基于或可归因于或者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涉及核材料的危险属性,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的、指称的、威胁的或潜在的:
5.2.1 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产生的核废料放射造成的电离辐射或污染;或
5.2.2 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属性。
5.3 洗钱
指称、起因于、基于或可归因于或以任何形式与之相关的任何实际或指称的洗钱行为。
5.4 污染
指称、起因于、基于或者归因于实际、指称或有可能发生的污染物的排放、扩散、释放或溢漏或记录;或对污染物进行测试、监控、清理、移除、围堵、处理、消除毒性或中和等工作的指示或要求。
5.5 战争和恐怖主义
直接或间接起因于、基于或可归因于或以任何形式与下列事项相关所致:战争、恐怖主义、武装入侵、外敌侵略、敌对或类似战争行为(不论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起义、相当大规模或数量的民众集结骚乱引起的内乱、军事行动或武装篡权、军事管制、暴动和任何合法设立机关之行为。
适用于保险条款第 1.1 条和第 1.2 条的附加除外责任
下列除外责任适用于保险条款第 1.1 条和第 1.2 条(除非另有说明),保险人不负责对下列任何财务损失作出赔付:
5.6 提单与仓库或信托收据
由于伪造或欺诈性变造下列单据所致:
5.6.1 提单,是承运人按托运人指示签发的物权凭证,经背书可转让给另一个人或实体;
5.6.2 仓库或信托收据;
5.6.3 与上述第 5.6.1 款和第 5.6.2 款中所述单据性质或效力类似或用途类似的其它
物权凭证或收据。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保险条款第 1.1 条中承保的财务损失。
5.7 信用卡欺诈
起因于直接或间接使用信用卡、借记卡、签账卡、赊购卡、便利卡、身份证或其他卡:
5.7.1 获取信用额度;或者
5.7.2 获得使用自动机械设备,代表被保险人支付款项、接受存款、现金支票、汇票或类似书面票据或发放信用卡贷款;或
5.7.3 获得使用收银机、顾客银行通信终端机或类似的电子资金移转系统电子终端
无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之外的任何人是否已签发或据称已签发该卡,但根据保险条款第 1.1 条承保的财务损失,则不在此限。
5.8 保密信息
指控、起因于利用任何保密信息所致的财产损失,但如保密信息是用于支持或协助本保单承保之不当欺诈行为,则不在此限。
5.9 公司交易
起因于被保险人由于下列原因或与之有关而交易任何证券或书面票据所致:
5.9.1 与被保险人兼并、合并或被被保险人收购;或者
5.9.2 引起被保险人的另一企业所有权或控制权发生任何变动(无论是财务上的还是其他方面的)的资产或股份购买或出售。
5.10信用违约
直接或间接因为或者指称未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或借款违约所导致的财务损失,无论借款是善意获得的还是通过欺骗、诡计、欺诈或诈骗获得,但根据保险条款第
1.1 条承保的,与计算机或电子欺诈或文件欺诈的定义有关的财务损失,则不在此限。
5.11 间接或衍生性损失
涉及任何性质的间接或衍生性损失,包含但不限于营业中断、计算机时间或使用功能的损失或收入、潜在收入、利息、分红或利润丧失的任何金额,或任何类型的损害,但根据保险条款第 3.8 条承保的则不在此限。
5.12 数据输入
已获授权访问认证机制的其他人输入数据所引致的财务损失。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下列财务损失:
(i) 根据保险条款第 1.1 条承保的财务损失;或
(ii) 根据计算机或电子欺诈的定义承保的财务损失,但仅限于上述人员超出其授权级别获得了欺诈性权限。
5.13 贷款或交易
直接或间接因贷款或交易所致。除非被保险人能从民事标准上证明实施不当欺诈行为的雇员或与该雇员串通的任何人意图获取不当财务收入。不当财务收入不包括工资、费用、佣金、奖金、加薪、升职、利润分享或其他报酬或类似的雇员福利。
5.14 机械故障或其他故障
因机械故障、建造缺陷、设计错误、潜在缺陷、磨损、自然老化、电气紊乱、存储媒介故障或损坏、程序故障或疏忽造成的错误或者加工中疏忽造成的错误或遗漏所致。
5.15 蛀虫或害虫
因蛀虫或害虫、寄生虫等动物啮咬造成的任何财产(包括财产)损失或损坏所致。
5.16 自然灾害
因台风、飓风、气旋、火山喷发、地震、地下火焰或其他自然灾变以及火灾或战争或暴乱时的抢夺或抢劫直接或间接造成任何财产(财产除外)损失或损坏。
5.17 现用软件
因在从供应商或顾问处购买之时即遭到破坏或带有欺诈或恶意特性的计算机程序所致,并且这些计算机程序是为了向客户销售而开发的或已销售给多个客户的。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i) 在发现前 60 天期间内,所述计算机程序无其他购买者通知同一个供应商或顾问有同样的欺诈特性;
(ii) 在发现之时,该欺诈特性只存在于销售给被保险人的计算机程序中。
(iii) 该欺诈特性在被保险人获得之日被载入。
(iv) 保险条款第 1.1 条承保的财务损失。
5.18 错误付款
指控或起因于被保险人错误地将资金贷记到任何客户或存款人的账户而从该等账户中付款或取款,根据保险条款第 1.1 条或错误转移欺诈定义有承保的财务损失,则不在此限。
5.19 邮寄中的财产
任何处于邮递保管期间所发生的财产损失、损坏或破坏,除非是通过挂号邮件、保价邮件递送的财产或根据保险条款第1.1条承保的财产。
5.20 雇员的后期不当欺诈行为
起因于负责人(不与雇员串通)知晓雇员有先前或相关不当欺诈行为之后雇员实施的不当欺诈行为所致,除非:
5.20.1 经被保险人负责公司安全、保险、风险管理和人力资源的部门的高级执行人员和代表认可,被保险人已决定不终止该雇员的雇佣关系或决定继续雇佣该雇员,但前提是被保险人要保留已签字和署明日期、证明相关决定和认可的记录,并向保险人提供这些记录;及
5.20.2 保险人已书面同意放弃适用本除外责任。
5.21 未支付项目
直接或间接因未最终支付的存款项目而从任何客户或存款人的账户中付款或取款,根据保险条款第 1.1 条、计算机或电子欺诈定义或文件欺诈定义承保的财务损失,则不在此限。
5.22 未售出的旅行支票
由于交由被保险人保管并授权其出售但未售出之旅行支票丢失所致,除非被保险人因为支票签发人后来支付或兑现了支票而在法律上需负责旅行支票产生的任何财务损失,或该财务损失根据保险条款第 1.1 条有承保。
适用于保险条款第 1.3 条的附加除外责任
下列除外责任适用于保险条款第 1.3 条,保险人不负责对下列任何专业责任索赔作出赔付:
5.23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
指称、起因于、基于或者归因于人身伤害、身体不适、情感或精神伤害、疾病或死亡,或财产因故遭受损失、损坏或毁损(包括丧失使用价值),或侵犯他人隐私权。
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第 2.55.6 款专业损害定义。
5.24 业务风险
起因于、基于或可归因于下列事项所致:
5.24.1 被保险人代表自己或作为委托人发生的自营交易损失、财务损失或业务损失;或
5.24.2 被保险人作为保险或再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或再保险人,根据保险或再保险合同而需要赔付或赔偿的责任。
5.25 合同责任
指称、起因于、基于或可归因于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者协议规定而承担的责任,但在没有上述合同或者协议的情况下,该被保险人仍应承担该责任的除外。
5.26 雇佣责任
指称、起因于、基于或可归因于被保险人作为当前、先前或未来雇主实际或被指称违反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职责。
5.27 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
指称、起因于、基于或可归因于以下各方或他人代以下各方提起的索赔:
5.27.1 被保险人,或任何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5.27.2 被保险人运营、管理或控制的其它实体;
5.27.3 投保人的母公司(或其任何母公司、子公司或附属公司)。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
(i) 由被保险人提起的要求分摊或赔偿的索赔(如果该索赔是由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另一索赔所直接引起的),但前提是该索赔是在完全未受任何其他被保险人劝诱、协助、主动参与或干预的情况下提起和主张的;
(ii) 由雇员提起的索赔,但前提是索赔人是以被保险人实体的顾客或客户的身份提起索赔的,且该索赔是在完全未受任何其他被保险人劝诱、协助、主动参与或干预的情况下提起和主张的;
5.28 知识产权
指称、起因于、基于或可归因于违反下列事项所致:
5.28.1 知识产权许可、专利、版权、商标或服务标记;或
5.28.2 其他形式的注册知识产权;或
5.28.3 隐私权或盗用商业机密。
5.29 放贷人责任(美国和加拿大)
指称、起因于、基于或可归因于与下列实际或指称的事项有关的任何专业责任所致:
5.29.1 无论是已授权还是未授权的贷款,除非该专业责任是有关该贷款的管理而产生;或
5.29.2 与该贷款有关的催收欠款、没收抵押物或者占有抵押财产。本除外责任仅适用于下列专业责任:
(i) 指称、起因于、基于或可归因于任何全部或部分在美国或加拿大境内实施或未实施的任何行为、错误或疏漏所致的专业责任;或
(ii) 关于全部或部分在美国或加拿大境内提出之专业责任索赔的专业责任。
5.30 自己的不当行为
指称、起因于、基于或可归因于下列事项所致:
5.30.1 被保险人获取其依法不应享有的任何收入或利益;
5.30.2 任何故意实施的不当专业行为;
5.30.3 被保险人实施任何犯罪、不诚实、欺诈或恶意行为;
5.30.4 被保险人明知或故意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但上述事项(包括有关判决、裁定或其他裁决的任何上诉结果)须经有最终裁定权的法院、仲裁庭或仲裁员通过认可、判决、裁定或裁决确定此等行为已实际发生。
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未实施过或不容忍此等行为的被保险人。
5.31 先前已知行为
指称、起因于、基于或可归因于下列事项或以任何形式与下列事项相关:
5.31.1 根据本保险合同所替代、续保或承继的其他保险合同已经发出通知的损失、索赔或情形;
5.31.2 负责人知晓或可以合理预见先前未决日之前实施或发生的可能导致损失或索赔的不当欺诈行为、不当疏忽行为、不当专业行为或情形的
5.31.3 先前未决日之前已提起、未决、已决或被驳回的诉讼,或基于与上述先前未决日之前的诉讼相同或大致相同的事实对被保险人提起的诉讼。
就本除外责任而言,“诉讼”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或刑事程序、行政或监管程序或官方调查、仲裁或任何其它形式的裁决。
5.32 监管机构
起因于、基于或可归因于任何官方机构本身、以其权利、以其名义或者因其促使直接或者间接提出的赔偿请求。
本除外责任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i) 专业调查费用;
(ii) 该官方机构完全是作为被保险人的顾客或客户维护其自身利益;
(iii) 根据法律规定代表被保险人的任何客户或顾客提出的;或
5.33 利益相关者
起因于、基于或可归因于下列人员本身、以其权利、以其名义或者因其促使提出的赔偿请求:
5.33.1 股票持有人、债券持有人或类似公司福利或债务的持有人;或
5.33.2 之前、现在或未来的雇员;或
5.33.3 被保险人雇员福利计划或方案中的任何受益人。
6. 一般规定
6.1 赔付基准
就根据保险条款第 1.1 和 1.2 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
6.1.1 证券
就证券而言,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财务损失发现之日前一营业日营业结束时证券的实际现金价值。
6.1.2 账簿和记录
如果发生的财产损失或损坏中包含被保险人在经营业务中使用的账簿或其他记录(电子数据除外),保险人仅赔偿该等账簿或记录被实际再造时的成本,且赔偿责任不超过被保险人为再造该等账簿或其他记录而使用空白账簿、空白页或其他材料的成本加上实际抄写或复制数据所耗的劳力和计算机时间成本。
6.1.3 电子数据
如果由本保单承保的不当欺诈行为导致被保险人使用的电子数据在储存于被保险人的计算机系统期间被毁坏、删除或盗窃,保险人仅赔偿当该等电子数据被实际再造时,被保险人产生的实际抄写或复制数据的劳力成本。
6.1.4 财产损坏
如果发生财产损坏或损害以及办公室和内容物损坏,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以相似质量和价值之材料进行修复的实际成本。
6.1.5 外币
如果本保单项下被保险人遭受的财务损失中包含外币(本保单规定货币之外的货币),则出于计算赔付财务损失的目的,汇率应采用该等赔付日当天官方发布的汇率。
6.1.6 其他财产
在任何情况下,就(上文未包括的)其他财产,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发生财务损失时其实际现金价值或以相似质量和价值之材料进行修复的实际成本,但前提是,被保险人持有的作为预付款或贷款抵押品或担保品的其他财产的实际现金价值应视为不超过被保险人进行该等预付款或贷款时所确定和记录的财产价值,或在没有该等记录的情况下,不超过该等预付款或贷款的未付部分加上以法定利率计得之应计利息。
6.2 保险合同的解除
如被保险人未遭受任何赔偿请求、未向保险人通知财务损失或导致保险赔偿的情形下,则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人将按照短期费率收取保险费。
保险费应于本保险合同起始日后六十(60)天内缴纳。如投保人未能按期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书上载明的日期终止。
6.3 控制权变更
x保单提供的保险范围应仅适用于控制权变更生效日期之前实施的不当欺诈行为或不当专业行为的相关项。
投保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该等控制权变更。
所有通知均应发送给保险人相关分公司的负责金融类客户的核保人,并以收信人实际收到视为有效送达。
尽管该等控制权变更对保险范围存在影响,任何一方均应无权取消本保单(不支付保费除外)
且本保单的全部保费应视为在截至该等控制权变更日期时已全部赚取。
6.4 免赔额
保险人将只对超出免赔额的财务损失或专业责任索赔的金额进行赔付。
免赔额不是保险人对财务损失或专业责任索赔赔偿责任的一部分。单次免赔额适用于:
6.4.1 单次不当欺诈行为造成的所有财务损失;
6.4.2 任何单次专业责任索赔,且无总限额的约束。
6.5 抗辩与和解
被保险人有义务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就专业责任索赔来进行抗辩,且不得作出任何不利于保险人的行为。
保险人无义务为针对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专业责任索赔进行抗辩。关于本保单可能承保的任何专业责任索赔,保险人应:
6.5.1 有权获得保险人合理要求提供的有关该专业责任索赔的所有信息;以及
6.5.2 被充分告知关于该专业责任索赔调查、抗辩或和解的所有事项,并且有权收到相关的所有文件副本;以及
6.5.3 有权就涉及或合理会涉及保险人对专业责任索赔的赔付与被保险人有效地进行联合抗辩、调查和谈判。
被保险人在没有保险人的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被无理拒绝或推迟作出)不得承认或承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或同意任何判决。只有按照本保单规定抗辩的专业责任索赔所引起的和解或判决才可以作为专业损害根据本保单取得赔偿。
如果任何专业责任索赔遭到质疑,被保险人应按保险人和保险人的代表的合理要求,提供所有此等信息和协助,以便有效地抗辩该专业责任索赔。
6.6 适用法律和保单解释
6.6.1 本保单的有效性和解释根据保单明细表中指定国家的法律管辖进行解释。
6.6.2 标题只起描述的作用,不用于条款的解释;
6.6.3 单数名称包括其复数含义,反之亦然;
6.6.4 男性代词包括女性和中性含义;
6.6.5 所有引用的法律法规,应包括其所有的修订稿和重新颁布的版本,也包括财务损失发现或专业责任索赔提出所在司法辖区的类似法律法规;以及
6.6.6 凡提到的各种岗位、职位、职务名称均包括在财务损失发现或专业责任索赔提出所在司法辖区的类似岗位、职位、职务。
6.7 无恶意的不予披露
保险人不会基于未予披露或虚假xx而撤销或否认本保单,但欺诈性不予披露或虚假xx除外。
6.8 责任限额
保单明细表中所述的责任限额是指本保单在保险期限和延长报告期内应赔付的最高总赔偿责任。责任限额在相关的免赔额之上适用。
延长报告期的责任限额是保险期限内赔偿责任限额的一部分,不是对保险期限内赔偿责任限额的增加。
对于任何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作为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保险人的总赔偿责任不超过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作为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中保险人应赔付的金额。
本保单(包括保单明细表)中规定的任何分项责任限额是指保险人对任何保险或扩展责任将赔付的最高总限额,是保单明细表中所述赔偿责任限额的一部分,并非对赔偿责任限额的增加。
6.9 索赔或情况通知
作为根据本保险单获得赔付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将以下事项书面通知保险人:
6.9.1 被保险人发现的财务损失;或
6.9.2 针对任何被保险人提起的专业责任索赔或任何个人或实体意图提起该等专业责任索赔的通知
6.9.3 专业调查。
书面通知应包括对财务损失、专业责任索赔或情形的描述、被指称的或潜在损害的性质、实际或潜在索赔人的姓名/名称以及被保险人首次获悉财务损失、专业责任索赔或情形的日期和方式;
若被保险人获悉任何据合理预期可能会导致日后专业责任索赔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将该等情况书面通知保险人之日将被视作本保险单下的专业责任索赔通知发出之日,但前提是该等书面通知须说明可能导致该等专业责任索赔的不当专业行为以及可能引发专业责任索赔的重要事实。
本保单项下与本保单有关的任何财务损失、专业责任索赔或情况通知均应发给相关的苏黎世分公司,地址如下:
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理赔部
北京市朝阳区曙光xx甲 5 号院 21 号楼凤凰置地广场
F 座写字楼第 6 层 606 室邮编:100028
6.10 其他保险
如果若没有本保单,本保单项下的财务损失或专业损害赔偿将由任何其他有效的、可赔付的保单或保障承保,那么保险人将仅赔付超出上述该等其他保单或保障应赔付金额之上的损失,除非该等其他保险在签单之时便约定仅作为本保险单的赔偿责任限额之上的超额保险。
6.11 货物和服务税费的缴纳
如果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支付购买商品、服务或其他供应品的价款,无论购买行为是否实际发生,保险人将从付款金额中扣除被保险人享有、将享有或本应享有的与上述购买有关的进项税抵扣金额。
如果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支付赔偿金而非购买商品、服务或其他供应品的价款,但该等赔偿金被用来购买商品、服务或供应品,保险人将从付款金额中扣除收款人享有、将享有或本应享有的进项税抵扣金额。
6.12 支付专业抗辩费用
除非保险人拒绝赔付,否则保险人将在符合本保险单赔偿责任限额和免赔额要求的情况下,在专业损害索赔得以最终解决前即时赔付被保险人发生的专业抗辩费用。
如果最终确定上述专业责任索赔不应由本保险单赔付,或专业责任索赔已以其他条件或方式解决并无需再由本保险单赔付,被保险人应按其各自所占利益分别将上述款项退还保险人。
6.13 保单签名
x保单仅由保险人的经授权代表在保单明细表中签名之后方对保险人有约束力。
6.14 追讨
被保险人或保险人针对任何已支付财务损失或专业损害赔偿所追讨回的金额应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首先,用于偿还相关方就追讨而合理、必要产生的任何成本或开支;
其次,用于偿还被保险人支付的超出本保险单承保之赔偿责任限额的那部分金额;再次,用于偿还保险人根据本保单支付的任何财务损失或专业损害赔偿;
最后,用于偿还被保险人支付的任何财务损失或专业损害赔偿的免赔额部分。
6.15 责任可分性以及责任归算
如果本保险单为多人提供保险保障,本保单应视为由每一名被保险人单独投保。在确定是否能获得本保险单赔付时:
6.16.1 任何被保险人作出的未尽披露,均不能归算给任何其他事先不知悉此未尽披露事宜的被保险人;
6.16.2 就除外责任第 5.30 条“自己的不当行为”而言,一名被保险人的相关事实、行为或所了解的信息不得推及任何其他被保险人。
6.16 代位追偿
在根据本保险单就任何财务损失或专业责任索赔做出赔付后,保险人将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该等财务损失或专业责任索赔所享有的一切追偿权和补偿,且被保险人不得采取任何措施损害该等权利。为免存疑,被保险人与其他方在索赔之前签订了排除或限制该等其他方责任的合同,不应视为保险人的权利受损。
保险人应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和执行该等权利。无论在保险人赔付之前或之后,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一切合理的协助与合作(包括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书),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签署任何必要的文件)使保险人能有效地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保险人不应对下列人员行使代位追偿权:
6.17.1 就财务损失对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董事或高级职员行使代位追偿权,除非该等财务损失起因于或归因于该等雇员、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不当欺诈行为;或
6.17.2 被保险人;或
6.17.3 就专业损害赔偿对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董事或高级职员行使代位追偿权,除非该等专业损害赔偿起因于或归因于该等雇员、董事或高级职员的不当欺诈行为,
除非该等雇员、董事或高级职员根据其他保单有权(或若没有被保险人的责任或本保单项下提供的任何保险范围将有权)获得赔偿,不论该等其他保单是否就该等人员被投诉的行为或疏忽支付任何金额。
6.17 保险地域范围
6.17.1 本保单条款第 1.1 和 1.2 条仅承保由在保单明细表所规定地域内实施的任何不当欺诈行为直接产生的财务损失。
6.17.2 本保单条款第 1.3 条仅承保保单明细表所规定具有司法管辖权之国家的法院对被保险人所作出的最终判决或决议, 但不包括通过互惠协议或其他方式在其他地区获得的判决或决议。
6.18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争议解决
任何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事前书面同意,不得承认或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达成任何和解协议、或者接受任何判决。否则,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并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作出上述同意。
在事先取得保险人的同意后,被保险人可以选择自己的律师。
保险人可以在其认为有利的情况下,就任何针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做出和解。尽管如此,如果保险人和投保人就因履行本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无法在发生争议之日起的 6 个月之内通过协商解决,则该争议应提交双方在保险单上所约定的仲裁机构,通过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