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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 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x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视同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 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 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经办部门,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额度和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拟定年度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达到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须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 限如下:
1、远期结售汇业务任一时点的最高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
(含10%),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2、远期结售汇业务任一时点的最高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
(含50%)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财务部须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的具体 事宜。在授权有效期内,经审议通过的远期结售汇额度可以循环使用。任一时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已审批额度,若交易金 额将超出已审批额度,须就拟超出部分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财 务部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1、负责对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审议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方案,根据流动性和金额大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远期结售汇方案。
3、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办部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及时向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负责人为责任人。
2、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内部审计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1、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操作,财务部应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2、销售部门根据客户订单及订单预测,采购部根据供应商订单预测额,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3、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结合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的预测结果,根据外汇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提交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
4、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负责审核财务部提交的交易方案,评估风险。
5、董事会、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审议。
6、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7、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8、财务部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
9、财务部应对每笔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
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10、财务部应每季度将发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盈亏情况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上报总经理。
11、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12、审计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由总经理判断后根据审批权限上报。
第二十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部应及时 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 负责人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已出现 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移至公司财务档案室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二十五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在执行完毕后次年按会计档案移至公司财务档案室保管,保管期限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x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x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八条 x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