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節 內容 頁數 第一章 證券現金交易 第 1 頁至第 36 頁 第二章 首次公開招股及配售 第 37 頁至第 42 頁 第三章 證券保證金交易 第 43 頁至第 46 頁 第四章 股票期權交易 第 47 頁至第 51 頁 第五章 電子交易設施 第 52 頁至第 60 頁 第六章 電子結算帳單服務 第 61 頁至第 63 頁 第七章 期貨交易 第 64 頁至第 94 頁 第八章 期貨(保證金融資)交易 第 95 頁至第 99 頁 第九章 風險披露聲明 第 100 頁至第 111 頁 第十章...
耀才證券國際(香港)有限公司耀才期貨及商品有限公司
耀才環球金業有限公司耀才環球外匯有限公司
交易帳戶條款及條件
〈目錄〉
章節 | 內容 | 頁數 |
第一章 | 第 1 頁至第 36 頁 | |
第二章 | 第 37 頁至第 42 頁 | |
第三章 | 第 43 頁至第 46 頁 | |
第四章 | 第 47 頁至第 51 頁 | |
第五章 | 第 52 頁至第 60 頁 | |
第六章 | 第 61 頁至第 63 頁 | |
第七章 | 第 64 頁至第 94 頁 | |
第八章 | 第 95 頁至第 99 頁 | |
第九章 | 風險披露聲明 | 第 100 頁至第 111 頁 |
第十章 | 常設授權書 | 第 112 頁至第 113 頁 |
第十一章 | 貸款及抵押 | 第 114 頁至第 130 頁 |
第十二章 | 上市前交易 | 第 131 頁至第 134 頁 |
第十三章 | 貴金屬交易 | 第 135 頁至第 160 頁 |
第十四章 | 槓桿外匯交易 | 第 161 頁至第 188 頁 |
第十五章 | 國際稅務規定 | 第 189 頁至第 192 頁 |
第十六章 | 關於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交易的 附錄 | 第 193 頁至第 195 頁 |
第一章 – 證券現金交易的條款及條件
客戶與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及透過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完成、處理、進行及訂立有關所有類別證券的所有交易、買入、投資、賣出、交投、兌換、收購、持有、存放、轉讓、處置、結算、交收或買賣,以及客戶在耀才證券開立及持有的證券帳戶,均須受制於本協議,以及根據本協議進行。
1. 定義
1.1 在本條款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帳戶」指現時或日後按照本協議或其他協議或文件,以客戶名義於任何耀才集團公司開立及持有的任何性質帳戶;
「客戶守則」指客戶守則,包括不時修改或補充的買賣須知、存款及提款程序、任何帳戶與證券帳戶之間的轉帳程序以及其他有關證券帳戶之資料;
「開戶表格」指證券帳戶的開戶表格,包括當中客戶需填妥及簽署的聲明、資料、附註及xx,以及(如文意所需)其不時作出的任何修改;
「本協議」指客戶與耀才證券訂立,由開戶表格、本條款、客戶守則及當中所提及或附加的其他文件(包括其不時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所組成的協議;
「獲授權人士」指客戶委任作為其代理人的所有人士或任何人士,以(包括但不限於)代表客戶發出有關證券帳戶及/或交易的指示,最初是開戶表格中指明的人士,以及客戶不時委任的其他替代人或額外委任人士(客戶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耀才證券有關委任事宜,而該委任事宜於耀才證券確實收到通知及作出批准後始為有效);
「繳付帳單號碼」指由耀才證券所發出一個指定存款號碼,客戶可根據本條款利用該指定存款號碼經由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恒生銀行有限公司、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或耀才證券不時決定的其他銀行,存入款項或資金到耀才證券;
「耀才期貨」指耀才期貨及商品有限公司(一間根據香港法例註冊成立的公司)(證監會中央編號:
ADH427),以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耀才外匯」指耀才環球外匯有限公司(一間根據香港法例註冊成立的公司)(證監會中央編號:AZK567),以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耀才集團公司」指耀才證券、耀才期貨、耀才外匯、耀才金業以及耀才證券不時增添及通知客戶的其他公司;
「耀才金業」指耀才環球金業有限公司(一間根據香港法例註冊成立的公司)(公司編號:1810415),以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耀才證券」指耀才證券國際(香港)有限公司(一間根據香港法例註冊成立的公司)(證監會中央編號:
AEZ575),以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耀才交易代理」指由耀才證券委任、聘請及指示的代理,以代表客戶執行、完成、買賣、履行、結算及交收該等指示及該等交易;
「耀才交易代理協議」指耀才證券及耀才交易代理就本條款及該等交易之目的而訂立的協議及條款及條件(包括其不時的任何修訂或補充版本);
「耀才網站」指由耀才集團公司提供或運作的任何及所有網站;
「營業日」指 (a) 就根據本協議作出或發出的通知而言,香港銀行開放營業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以及香港於下午二時正前懸掛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的日子); (b) 就在聯 交所進行的交易而言,聯交所開放買賣證券的日子;及 (c) 就在海外證券交易所進行的交易而言,該海外證券交易所開放買賣證券的日子;
「中央結算系統」指由香港結算運作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
「結算所」指 (a) 就聯交所而言,為香港結算;及/或 (b) 就海外證券交易所而言,於該海外司法管轄區,向該海外證券交易所提供與香港結算提供的服務相類似服務的有關海外結算所;
「結算規則」指 (a) 中央結算系統不時生效的一般規則、運作程序及其他適用規則、程序及規例;及/或 (b) 有關海外結算系統不時生效的規則、程序及規例(視情況而定);
「結算系統」指 (a) 中央結算系統;及/或 (b) 有關海外結算系統(視情況而定);
「客戶」指已簽署開戶表格及/或開戶表格內列明的人士,如證券帳戶是由一名以上人士開立,則指所有該等人士的統稱,以及其任何法定或遺產代理人、遺囑執行人、所有權繼承人或認許受讓人,並在文意准許的情況下,包括獲授權人士;
「客戶集團公司」指由客戶控制的任何公司;一名人士「控制」一間公司的情況是:(a) 該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的董事慣常依照該人士的指示行事;或 (b) 該人士(不論單獨或與其任何有連絡人士)有權於該公司或其附屬公司的股東大會上,行使或控制行使超過 30%表決權;
「《操守準則》」指由證監會發出及不時經修訂及替代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確認書」指耀才證券不時就雙方之間的交易、代客戶訂立的交易及/或耀才證券對證券帳戶作出的其他調整而向客戶發出的書面通知;
「信貸融通」指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根據貸款協議,不時提供或授出或同意提供或授出的所有或任何貸款或信貸融通;
「虧損額」指帳戶內不論以何種方式產生的負數結餘;
「裝置」指客戶為發出指示而獲提供(不論是否由耀才證券提供)或另行採用的任何裝置(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數位或電子證書或加密軟件)、設備、電話、機器或電腦(不論是流動、固定、手提或其他形式);
一名人士的「解散」包括該名人士的清盤、清算或破產,以及在該名人士註冊成立、居籍、居住、從事業務或擁有資產的任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下的任何相同或類似程序,而「被解散」須作相應詮釋;
「產權負擔」指任何按揭、押記、質押、留置權、抵押性質的轉讓、財務租賃、遞延購買、售後購回或售後回租安排、押貨預支、賣方保留所有權或就任何資產而給予或招致的其他抵押權益,以及讓任何債權人享有優先權的任何安排,或就上述任何一項訂立的任何協議;
「電子交易設施」指第五章「電子交易設施的條款及條件」所界定的「電子交易設施」;
「違約事件」具有第 17 條所賦予的涵義;
「交易所」指 (a) 聯交所及/或 (b) 有關海外證券交易所(視情況而定);
「海外結算所」指結算或交收公司、法團、組織或機構(由海外證券交易所委任、授權或聘請或設立及運作,藉以向該海外證券交易所提供有關證券的結算及交收服務),包括(如文意所需)其代理、代名人、代表、高級職員及僱員;
「海外結算系統」指由相關海外結算所不時運作的結算及交收系統;
「海外司法管轄區」指香港以外的國家、地區或司法管轄區;
「海外監管機構」指在海外司法管轄區,對該等交易具有司法管轄權或監管或監督權力的任何監管或監督法團、組織或機構;
「海外證券法」指相關海外司法管轄區涉及該等交易的相關法律、法例、規則及規例;
「海外證券交易所規則」指由海外證券交易所制定的規則、規例、細則及程序,以及其不時生效的任何修訂、補充、更改或修改版本;
「海外證券交易所」指海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允許在該海外司法管轄區運作的股份或證券交易所,包括(如文意所需)其代理、代名人、代表、高級職員及僱員;
「香港結算」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包括(如文意所需)其代理人、代名人、代表、高級職員及僱員;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監管機構」指聯交所、證監會、香港金融管理局及/或在香港對該等交易具備司法管轄權或監管或監督權力或授權的任何其他監管或監督法團、組織或機關;
「指示」指客戶或獲授權人士根據本條款向耀才證券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口頭、電話、傳真、電郵、互聯網、任何電子方式及任何書面形式)發出的任何指示或指令;
「債務」指客戶對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彼等各自的代名人、附屬公司或其他相聯公司就帳戶及/或本協議,不論實際或有、現在或將來應付、結欠或涉及的一切款項、債務及責任,或客戶可能由於任何原因或以任何方式或任何貨幣(不論單獨或與任何其他人士共同,及以任何名稱、稱號或商號)可能或須以其他方式向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負上的責任,連同由催繳當日起至付款當日的利息,耀才集團公司、彼等各自的代名人、附屬公司或其他相聯公司就追討或企圖追討該等款項、債務及責任而招致的法律費用及其他一切費用、收費及開支;
「貸款協議」指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與客戶訂立或將訂立的 (a) 第十一章「貸款及抵押的條款及條件」所界定的「貸款協議」;或 (b) 任何其他貸款或信貸融通協議(視情況而定)(以不時經修訂或補充的版本為準),而根據並受限於上述協議的條款及條件下,耀才證券及/或耀才期貨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同意就協議中所述目的向客戶提供或授出信貸融通;
「市場」指香港境內外的任何股票、證券或其他交易所(包括聯交所)及市場、場外交易市場、負責的交易商協會或法團,從事買賣證券交易以提供一個證券市場;
「市場規則」指市場的或由市場制定的章程、規則、規例、附例、慣例、用途、裁定及程序,以及上述各項不時的修訂、補充、變更或修改;
「雙方」指耀才證券及客戶,彼等各自則為「該方」;
「風險披露聲明」指耀才集團公司向客戶提供不時由耀才集團公司規定、修訂或補充的風險披露聲明,其現行版本載於第九章「風險披露聲明」;
「證券」指 (a)《證券及期貨條例》所定義的證券;及/或 (b) 現時在市場買賣,屬於任何機構(不論是屬法團或不屬法團)或任何政府機關或由彼等發行,並獲耀才證券接納的任何股份、股票、債權證、借貸股票、資金、債券、票據、單位信託、存款證或其他商業票據或證券或任何其他種類的類似票據,以及按耀才證券的絕對酌情權決定,可能包括 (i) 上述任何一項的或有關上述任何一項的權利、期權或權益(不論是以單位描述或以其他形式描述)、(ii) 上述任何一項的權益或參與證明書,或臨時或中期證明書、票據或認購或購買的權證,或 (iii) 普遍稱為證券的任何票據;
「證券帳戶」指客戶現時或日後,根據本協議以其名義在耀才證券開立及持有的任何帳戶,以進行交易,及/或客戶現時或日後,根據本協議或其他協議或文件,以其名義在耀才證券開立及持有的任何性質的所有其他帳戶;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包括(如文意所需)其代理人、代名人、代表、高級職員及僱員;
「聯交所規則」指當時有效的聯交所或由聯交所制定的規則、規例及程序,以及其不時生效的任何修改、補充、更改或修訂;
「結算帳戶」指就本條款第 9 條而言,客戶的銀行帳戶,有關詳情列明於開戶表格內;
「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以及據此制定的任何附屬法例;
「子帳戶號碼」指由耀才證券不時選定的銀行所發出一個子帳戶號碼,客戶可根據本條款利用該帳戶號碼存入款項或資金到耀才證券;
「補遺」指本條款的滬港通及深港通補遺(以不時經修訂及補充的版本為準);
「本條款」指本第一章「證券現金交易的條款及條件」及補遺中的所有條款及條件(以不時經修訂及補充的版本為準);
「交易」指任何交易、購買、投資、銷售、買賣、交換、收購、持有、存入、轉移、出售、結算、交收或買賣任何證券,以及一般買賣任何及所有種類的證券,包括持有證券(不論是否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5 所界定的「證券交易」);及
「美國人士」包括屬美國公民或居民的任何自然人;根據美國或其任何政治分部法例組成或註冊成立的法團、合夥商號或其他商業組織;由一位為美國人士的遺囑執行人或受託人管理的任何遺產或信託,或該遺產或信託的收入須繳納美國聯邦入息稅(不論其來源);任何由交易商或受信人為美國人士持有的帳戶(任何遺產或信託除外)及任何根據任何海外司法管轄區法例組成或註冊成立並由美國人士組成的合夥商號或法團(主要為從事投資非根據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註冊的證券)。「美國人士」不包括以令人信服的商業理由而於美國以外經營作為從事銀行或保險業務的當地受規管分行或代理,及並非為投資於非根據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註冊的證券而設的美國銀行或保險公司的任何分行或代理。就本定義而言,「美國」包括美利堅合眾國、其州、領土及屬土及哥倫比亞地區;
1.2 在本條款中:
(a)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b) 「附屬公司」具有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條例》所賦予的涵義,而「相聯公司」乃就任何人士,指任何公司(並非該人士的附屬公司,但該名人士實益擁有其百分之二十(20%)或以上的已發行股本,或該名人士有權就其委任一名或以上董事),或就任何公司而言,該公司的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
(c) 條文指本條款的條文,開戶表格指由客戶或代表客戶填妥的開戶表格,以及凡已於其後向耀才證券發出通知修改的資料,乃指經該通知修改的開戶表格;
(d) 條例是指香港的條例或法律,以及與之有關的任何附屬法例(以不時經修訂、綜合、延展、編纂或再制定,以及在當時生效的版本為準);
(e) 單數之詞語皆包含眾數之意思,反之亦然;個人的用詞包括法團或非屬法團或其他團體;任何性別之詞語皆包含男性、女性及中性之意思;
(f) 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提供,並不影響彼等的詮釋或解釋;及
(g) 凡需要對本協議的任何條文作出真實解釋或詮釋,以致本協議的任何一方的負債、債務或責任於本協議終止後仍延續,該條文便應於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生效。
2. 適用規則及規例
2.1 由 (i) 耀才證券與客戶;及 (ii) 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代表客戶作出或訂立的所有指示及交易,須受制於以下各項,以及就上述而言,耀才證券及客戶須受到以下各項的約束:
(a) 本協議;
(b) 耀才證券不時生效的規則、規例、程序及政策;
(c) 聯交所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聯交所規則、香港的結算規則及聯交所的常規、慣例、裁定及程序;
(d) 《證券及期貨條例》及香港所有適用的法律、規則及規例;
(e) 耀才交易代理協議,以及涉及和適用於該等交易的耀才交易代理不時生效的規則、規例、程序及
政策;
(f) 相關海外證券交易所的憲章、相關海外證券交易所規則、相關海外司法管轄區及市場(以及彼等各自的結算所(如有))的結算規則,以及相關海外證券交易所(在此執行、履行、結算或交收指示及該等交易)的習慣、慣例、判定及程序;
(g) 執行、履行、結算或交收指示及該等交易的海外司法管轄權的相關海外證券法;
(h) 包括 (1) 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與 (2) 任何市場數據回饋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所及/或其相聯公司)之間訂立的任何協議;及
(i) 包括 (1) 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與 (2) 提供關於或適用於指示及/或交易的服務的任何其他服務供應商/代理人之間訂立的任何協議。
2.2 倘若本協議的任何條文與第 2.1 條的 (b) 、(c)、(d)、(e)、(f)、(g) 及 (h) 段的任何條文之間出現任何衝突或不一致情況,則耀才證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就確保遵守有關條文而決定採取或拒絕採取任何行動,或要求客戶採取或停止採取任何行動。
3. 委任代理人及其涵蓋範圍
3.1 耀才證券可(按其全權酌情決定及選擇)與客戶按主事人與主事人的基礎訂立交易,或以客戶的代理人身分代表客戶進行交易。為免疑問,客戶無權特別要求耀才證券以主事人或客戶代理人的身分進行交易,亦不能就客戶(直接或間接)由於或關於耀才證券在任何交易中決定或選擇以主事人或客戶代理人身分行事(不論該決定或選擇是否與客戶的指示或意願相反)而蒙受及/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開支或利潤損失,而向耀才證券追討任何賠償。無論如何,本條款所載的任何條文,概無構成耀才證券為客戶的受託人或構成耀才證券與客戶之間的合夥關係。客戶就證券交易或任何交易作出決定時,須獨立地自行作出判斷及決定,不應倚賴耀才證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
3.2 除另有書面議定外,客戶須以主事人身分訂立交易。假如在客戶與一名第三方之間,客戶是一名代理人
(不論客戶是否向耀才證券指明該主事人),除非耀才證券明確地以書面形式接受客戶的身分為代理人,否則客戶(在客戶與耀才證券之間)一律被視為唯一主事人,而耀才證券與該第三方並無合約關係或責任。
3.3 即使有第 3.1 及 3.2 條的規定,耀才證券亦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 (a) 拒絕接納、進行、執行、訂立或完成任何指示及/或交易;或 (b) 無需給予任何理由,拒絕執行或停止進行、執行、訂立或完成任何已接納的指示及/或任何交易。耀才證券在任何情況下無須因為其不接納、進行、執行、訂立或完成有關指示及/或交易,或不發出相關通知而引致(直接或間接)客戶所蒙受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開支或失去任何利潤及/或與此有關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開支或失去任何利潤,向客戶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
(包括因疏忽招致的法律責任)。
3.4 客戶確定及接納未必可能取消、更改或修訂指示。凡客戶試圖取消、更改或修訂指示,一律視為提出取消或修改的要求。耀才證券並無責任按任何指示行事,以取消、更改或修訂已經給予耀才證券的任何指示。倘若原有指示經已完成,或耀才證券認為,耀才證券並無足夠時間或無能力按該等指示行事,以取消、更改或修訂原有指示,則耀才證券無須對客戶所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開支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客戶進一步確定及接納試圖取消、更改或修訂指示,可導致過量執行有關指示,或重複執行有關指示,且客戶須對所有執行事宜負責。
3.5 客戶是一位與耀才證券的任何董事、行政總裁、大股東及/或彼等各自的附屬公司概無關連、並非彼等的有聯繫者或一致行動的獨立第三方。客戶於耀才證券並無持有任何利益。
3.6 在不損害本條款的其他條文的情況下,客戶同意授權耀才證券,按耀才證券可能按其絕對酌情權認為適合的情況下,委任、聘請及指示耀才交易代理,以執行、完成、買賣、履行、結算及交收任何指示及/或該等交易。
3.7 即使耀才證券已接納及同意進行、執行、訂立或完成任何指示及/或任何交易,但倘若耀才交易代理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 (a) 拒絕接納、進行、執行、訂立或完成任何指示及/或任何交易;或 (b) 拒絕對任何已接納的指示及/或任何交易採取行動或停止進行、執行、訂立及完成有關指示及/或任何交易,耀才證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 (a) 拒絕接納、進行、執行、訂立或完成任何已接納的指示及/或任何交易;或 (b) 拒絕對任何已接納的指示及/或任何交易採取行動或停止進行、執行、訂立及完成有關指示及/或任何交易,而無需給予任何理由。耀才證券在任何情況下無須對於客戶因為其不接納、進行、執行、訂立、完成有關指示及/或該等交易或不行事,或遺漏發出相關通知而引致客戶(直接或間接)或
就此而蒙受及/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開支或任何利潤損失,承擔法律責任(包括因疏忽招致的法律責任)。
4. 獲授權人士
4.1 客戶授權獲授權人士在所有指示及交易的所有事宜上代表客戶,尤其是就本協議及證券帳戶及其運作而給予指示及簽立所有協議及文件。所有該等指示、交易、協議及文件均對客戶構成絕對及不可推翻的約束力。客戶同意耀才證券有權按該等指示行事,直至客戶以書面通知耀才證券獲授權人士的授權已被撤銷及更改為止。
4.2 客戶向耀才證券承諾會一直追認及確認獲授權人士給予或企圖給予的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於在撤銷獲授權人士的授權至耀才證券確實收到該撤銷授權通知後的時間內,可能給予或企圖給予的任何指示。客戶同意於撤銷獲授權人士的授權後(但於耀才證券確實收到該撤銷授權通知前)由獲授權人士給予或企圖給予或發出的任何指示,均對客戶構成絕對及不可推翻的約束力,並對耀才證券具有效性及效力。
4.3 不論本條款所載的任何條文,客戶確定及確認獲授權人士並非耀才證券的僱員或代理人,以及獲授權人士與耀才證券之間並無合夥或僱傭關係。獲授權人士是客戶委任為其代理人,可以全權代表客戶根據本協議而行事,猶如其本身是客戶一樣,並有權就任何付予或給予獲授權人士的有關證券帳戶中的任何付款、款項、資金、證券、財產或資產給予有效收據。所有由獲授權人士給予的指示,將為及被視為客戶發出的指示,而獲授權人士的所有行為、不作為、失責或違反(不論是否得到客戶的指示或同意),將為及被視為客戶的行為、不作為、失責及違反。耀才證券不會就獲授權人士的行為、不作為、失責或違反(不論是否得到客戶的指示或同意),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在本協議中,「客戶」一詞在文意允許情況下,包括獲授權人士。
5. 指示的方式
5.1 在符合本條款的規定下,客戶或獲授權人士須按耀才證券不時指定的指示方式,直接向耀才證券給予(不論是口頭(親自或透過電話)、互聯網、各電子方式、電子交易設施,或耀才證券不時接納的其他通訊方法)有關交易的所有指示。倘若指示是透過電話、互聯網、各電子方式或電子交易設施而給予,則耀才證券有權依據及根據該等指示行事,且無須查詢或核實作出或給予或企圖作出或給予該等指示的人士的許可權或身分,亦無須理會給予該等指示之時的當時情況,或該等指示所涉及的金額,即使當中有任何錯誤、誤導成份、不清楚、詐騙、偽造或欠缺權力依據等情況。
5.2 耀才證券有權將根據第 5.1 條給予的指示,均被視為獲客戶全面授權,並對客戶具約束力的指示。耀才證券有權(但不受約束)就該等指示或依據該等指示作出或採取耀才證券真誠地認為合適的步驟,即使該指示有任何錯誤或誤導成份或不清楚等情況亦然。
5.3 當指示是客戶或獲授權人士透過電話給予的指示:
(a) 客戶或獲授權人士必須使用耀才證券不時提供的指定電話號碼(「指定電話號碼」)。為免生疑問,透過電話但並非使用指定電話號碼給予的任何指示,以及在耀才證券的任何電話號碼,或耀才證券的僱員或代理人的個人手提電話號碼的留言信箱留下口訊的方式給予的任何指示,均不會被視為對耀才證券有效或具效力的指示。耀才證券不會因客戶或獲授權人士未能遵守本條款的條文而招致或與此相關的任何損失,向客戶負責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b) 即使有指定電話號碼及上文第 5.3 (a) 條的條文,耀才證券(但並非客戶)擁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接納、執行、進行或完成透過電話(但並非使用指定電話號碼)給予的任何指示(「非指定電話號碼指示」)。倘若耀才證券接納、執行、進行或完成任何非指定電話號碼指示,則該非指定電話號碼指示將在所有方面被當作及被視為一項指示(定義見本條款)。耀才證券的所有權利、保障、權力及補償,均適用於該非指定電話號碼指示;及
(c) 耀才證券並不會對於傳送或傳達指示或價格資料上的任何延誤、失效、錯誤、干擾或暫時終止,或任何其他人士錯誤地收到任何指示而負上任何責任。耀才證券有權執行其收到的任何指示(不論是否有上述的延誤、失效、錯誤、干擾或暫時終止情況),而耀才證券不需與客戶查核該等指示的真確性或可信賴性,且耀才證券無須就客戶因為耀才證券執行有關指示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成本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倘若客戶欲耀才證券按電話指示行事,則耀才證券有權要求客戶訂立進一步協議。
5.4 在透過電子交易設施發出指示的情況下,客戶或獲授權人士必須:
(a) 僅以耀才證券不時就相關類別的交易而指定的方法及方式給予指示;
(b) 利用合適的裝置(如適用),以連接耀才證券就相關類別的交易而設的指定計算器或其他系統給予指示;及
(c) 應耀才證券的要求(該要求可能是以電子圖像或數碼化語音或其他電子方式(視情況而定)而提出),透過輸入指定號碼及/或相關密碼,以及耀才證券可能要求關於客戶身分的任何其他資料,以及關於交易的資料及詳情而給予指示。
5.5 客戶確認及明白透過電話或電子交易設施給予指示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指示為不獲授權,或是由不獲授權人士給予的風險。倘若客戶選擇以該等方式給予指示,即客戶全面承受該等風險。
5.6 客戶一旦給予指示,有關指示便不可在並無耀才證券的書面同意下予以取消、變更或修訂。
5.7 耀才證券並無責任促致客戶遵守監管其作為受信人的行為的任何法律或規例(如適用)。
5.8 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可將客戶的指令,與其本身的指令或與耀才證券相關連的人士的指令或其他客戶的指令匯集處理。該匯集處理在某些時候可能對客戶不利,但在其他時候可能有利於客戶。客戶同意,倘若沒有足夠證券可滿足所匯集處理指令,則證券將按耀才證券收到客戶指令的先後次序而撥歸予相關客戶。
5.9 凡客戶在根據本協議向耀才證券發出指示時,作為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人及代表彼等行事,則耀才證券有權就任何目的及所有責任而將客戶(而非任何其他人士)當作其客戶,客戶將因此而須負上法律責任。即使客戶是代表某人士(客戶已將該人士知會耀才證券)行事,本條文亦合適用。任何人士均不會是一名「間接客戶」。
5.10 客戶了解到耀才證券無辦法知道是否有客戶以外的人已經或正在利用客戶的名稱或客戶的用戶名稱或密碼而給予或作出指示。客戶不得允許或准許任何其他人士因任何目的而使用證券帳戶。客戶須對客戶的名稱或客戶的用戶名稱或密碼的保密及使用,以及以有關名稱或用戶名稱或密碼而給予或作出的任何客戶指令負責。客戶依然要對利用客戶的名稱或客戶的用戶名稱及密碼而發出的所有指示負責。
5.11 耀才證券可接納客戶或獲授權人士已的電子簽署,但必須已向耀才證券提供電子證書以作證明。客戶同意,耀才證券有權將上述電子簽署視為有關人士的親筆簽署。
5.12 客戶確認,其將對於因為客戶的指示及耀才證券據此作出的行動而直接或間接招致或與此相關的任何損失、成本、費用及開支承擔責任,並將就此向耀才證券作出彌償。
6. 交易
6.1 耀才證券有絕對酌情權揀選安排、執行、履行或落實指示所在或經由的市場。
6.2 客戶授權耀才證券,按耀才證券的絕對酌情權視為適當的情況下,指示耀才交易代理、執行經紀、代理人、託管人、代名人、海外經紀及交易商(包括耀才證券的分行或相聯公司)執行任何指示及交易,而該等人士將擁有耀才證券在本協議下的所有權利、權力及補救權的利益。客戶確認該等人士的業務條款,以及任何執行及結算該等指示及交易的相關交易所及/或市場及/或結算系統的適用規則,將適用於該等指示及該等交易。
6.3 所有交易將根據適用於耀才證券的政府機構及法定機關(具司法管轄權)的所有法律、規則及規例指示而進行。耀才證券根據該等法律、規則及指示而採取的所有行動,將對客戶具約束力。在耀才證券並無故意的不當行為或詐騙情況下,耀才證券無須就因為耀才證券或第 6.2 條所指明的任何人士,為了遵守該等法律、規則及指示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或不作為而向客戶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
6.4 耀才證券可在耀才網站不時刊登證券的說明書。客戶確認其於給予指示前有責任閱讀及全面了解該等說明書,並會定期審閱該等說明書,以便及時取得任何修訂的通知。客戶進一步確認該等說明書及其修訂對客戶具約束力。
6.5 因為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或市場的環境或實質限制,以及價格走勢的波動,有時候及即使耀才證券、耀才交易代理、執行經紀、海外經紀或交易商盡其合理的努力,也有可能會延遲執行指示或在任何指定時間進行買賣。客戶接受耀才證券未必能夠以客戶指定的價格執行客戶的指令或以任何指定時間的價格、
「最佳價格」、「最佳報價」或「市場價格」執行客戶的指令。客戶同意在任何情況下接納耀才證券依據指示而執行的交易及受其約束,並同意耀才證券無須就因為其未能或無能力遵守客戶指令而招致的任何損失負責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6.6 凡耀才證券或第 6.2 條列明的人士不能夠十足履行任何指示,則耀才證券或該等人士有權在並無事先向客戶提及或獲得客戶確認的情況下只進行部分指示。客戶將受到耀才證券所履行有關部分的指令所約束。耀才證券對於尚未履行的該部分指示,無須負上任何責任。
6.7 除非客戶向耀才證券發出相反的明確指示,否則客戶確認,所有指示僅於當日生效,至於尚未履行的那部分指令,將於交易所或市場(即就該等市場而發出有關指令及要求)的正式交投日結束時失效。
6.8 倘若耀才證券已完成代客戶買入任何證券(有關交易乃根據聯交所規則予以記錄,並獲聯交所承認),但銷售經紀(耀才證券除外)未能根據聯交所規則在到期日交付該等證券,則客戶須承擔耀才證券在公開市場上獲得該等證券而招致的價格差額及所有雜費。
6.9 倘若耀才證券已完成代客戶買入任何證券(有關交易乃根據海外證券交易所規則予以記錄,並獲海外證券交易所承認),但銷售經紀或耀才交易代理(耀才證券除外)未能根據海外證券交易所規則在到期日交付該等證券,則客戶須承擔耀才證券在公開市場上獲得該等證券而招致的價格差額及所有雜費。
6.10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規例及市場規則的情況下,耀才證券可在充分考慮收到其客戶指令的先後次序後,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執行該等指令的優先次序,而客戶均不得就耀才證券執行所收到的任何指令而提出優先於另一名客戶而獲得處理的要求。
6.11 客戶確認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將不會接納代表客戶沽空的指示。耀才證券無須就核實某一指示是否沽空的指示而向客戶承擔責任。客戶承諾,其不會發出任何沽空的指示,並倘於任何沽售指令是與沽空證券有關時通知耀才證券,而有關通知需於發出沽售指令的同一時間發出。就「有擔保」沽空的沽售指令而言,客戶必須在發出該沽售指令時通知耀才證券,耀才證券擁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接納指示以執行該指令。
6.12 客戶確認,其將負責與客戶未能於交收日前履行其義務或支付應付耀才證券的任何其他金額有關的任何損失、費用、收費及開支,並將就此向耀才證券作出彌償。
6.13 客戶需按耀才證券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及其他條款(如沒有發出該通知,則按相等於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或耀才證券不時決定的其他銀行的現行最優惠利率或港元的最優惠貸款利率加五厘(5%)的利率),支付有關證券帳戶的所有逾期結餘,或於任何時間結欠耀才證券的任何款項的利息(包括客戶收取判定債項後產生的利息)。利息應於各曆月的最後一日或於耀才證券提出要求後立即支付。
6.14 客戶確定,為使耀才證券能夠核證指示,客戶與耀才證券的所有電話對話可以在並無任何自動電話警告下被錄音。如有任何爭議,客戶同意接納相關錄音帶的錄音作為指示內容的最終及不可推翻的證據。該等錄音帶將永遠是耀才證券的財產。
6.15 客戶確認,耀才證券有關任何指示或交易的帳簿及記錄,在所有法庭上及就所有目的而言,對客戶構成不可推翻的證據(明顯錯誤者除外)。為此,耀才證券的獲授權職員簽署任何關於指示或交易的證明文件(明顯錯誤者除外),將對客戶而言為不可推翻及具約束力。
6.16 凡耀才證券知悉或懷疑保安受到破壞,或出現有關或關乎操作一個或多個帳戶或向客戶提供的任何服務的值得懷疑情況,耀才證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及在並無任何法律責任下,拒絕執行或延遲執行指示。在該情況下,耀才證券將在可能的範圍內,盡快知會客戶有關事宜。
6.17 倘若客戶身故或清盤,或倘若客戶失去能力管理及掌管其財產或事務,在耀才集團公司確實收到有關客戶身故、清盤或無行為能力或失去能力的通知書前,所有耀才集團公司可,但無責任繼續執行客戶或獲授權人士發出的指示,猶如客戶仍然生存、存在或有能力管理及掌管客戶的財產或事務一般。
6.18 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未必能進入買賣某產品或證券的每個市場。交易所或市場莊家可能未能或拒絕採用彼等所報的價格。交易所可從自動執行系統中抽出客戶指令,以人手處理(在這情況下,可能會嚴重押後執行客戶指令)。交易所或市場規則、政策、程序或決定或系統如有任何延誤或故障,可能會妨礙客戶指令的執行,可能導致延遲執行或履行指示,或可能導致指示並非以最佳價格執行。在任何情況下,耀才證券無須對於任何交易所、市場、結算所或監管機構的任何行動、不行動、決定或判定向客戶負上法律責任。
6.19 倘若耀才證券不能執行或進行任何指示,耀才證券可採取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行動。客戶明白到客戶將對於耀才證券就上述各項而引致的任何後果或開支承擔責任,亦明白到耀才證券不會對因此可能招致的任何損失負上法律責任。
6.20 耀才證券可就其本身或代耀才證券的任何相聯公司進行交易,即使耀才證券可能同時持有關於同一產品
或證券(可按同一價格予以執行)而並未執行指示。任何耀才證券、耀才期貨及/或耀才集團公司的董事、職員或僱員均可為其/彼等本身而進行交易。
6.21 耀才證券可選擇透過電郵或電子交易設施傳送電子形式的確認書,或為保安理由而在耀才網站刊登確認書(並向客戶寄發有關登入及檢索確認書的通知)等方法,以確認執行或取消任何指示。客戶同意接納電子形式的確認書以代替印刷形式的確認書。
6.22 確認書可能會延遲發出。客戶明白,取消指示或交易的確認書及報告可能因為不同原因而有錯誤,包括但不限於被有關市場或結算所取消、修改或修訂。耀才證券有權更改確認書,在這情況下,只要實際執行指示與指示相符,客戶便須受到已實際執行的交易所約束。倘若耀才證券確認執行或取消事宜有錯,而客戶不合理地延遲報告有關錯誤,則耀才證券保留權利,要求客戶接納該交易,或從證券帳戶中刪除該交易。
6.23 客戶同意倘若:(a) 客戶未能收到執行或取消的準確確認書;(b) 客戶收到的確認書與指示並不一致;(c)客戶收到有關客戶並無發出的指示的執行或取消確認書;或 (d) 客戶收到的結算單、確認書或其他資料所反映的指示、指令、交易、帳戶結餘或持倉量、資金、保證金狀況或交易紀錄並不準確,客戶會立即將有關事宜知會耀才證券。
6.24 客戶了解及同意,耀才證券可調整證券帳戶,以改正任何錯誤。客戶同意立即將其無權享有,但獲分派的任何資產退還予耀才證券。
6.25 客戶確認及接納耀才證券及耀才交易代理一概無須以任何形式的通知,知會、告知或提醒客戶任何有關及涉及以下各項的資料、行動及事宜:(a) 彼等所購買或持有的證券、(b) 該等證券隨附、附帶、衍生或產生的客戶權利、權益及義務;及 (c) 該等證券的發行人。客戶有責任閱讀及獲取該等證券及其發行人的資料、公告、通函或通告,以及採取及作出有關及涉及以下各項的必要行動:(aa) 該等證券、(bb) 該等證券隨附、附帶、衍生或產生的權利、權益及義務,以及 (cc) 該等證券的發行人。對於耀才證券未能或延遲通知客戶有關及涉及 (i) 該等證券、(ii) 該等證券隨附、附帶、衍生或產生的權利、權益及義務,以及 (iii) 該等證券的發行人的資料、行動及事宜而令客戶招致的損失、費用或開支,耀才證券一概無須負上法律責任。
6.26 倘若客戶指示耀才證券向客戶交付證券、耀才證券須作出必要安排,在耀才證券可能釐定的期間內,向客戶交付有關證券。
7. 存入款項或資金
7.1 客戶須親自向耀才證券支付款項或資金,或把有關款項或資金直接存入耀才證券指定的銀行帳戶,且客戶須親身到耀才證券領取或存入其股票。耀才證券可全權酌情決定,拒絕接納由客戶或獲授權人士以外的任何人士(「第三方」)存入的款項或資金。
7.2 耀才證券並不接受由第三方開出的支票作為款項或資金的存入。唯耀才證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接納由第三方將已結算資金過戶至其指定的帳戶,作為代客戶的存入款項。
7.3 客戶或第三方(視情況而定)向耀才證券存入資金後,須於存入資金當日的辦公時間內立即傳真存款單及/或其他耀才證券不時接納有關該存入資金的其他證明文件(其上注有客戶名稱、證券帳戶編號及簽署)(「付款證據」)予耀才證券或親身向耀才證券交付付款證據作為核證。客戶確認及明白向耀才證券(不論是由客戶或第三方)存入的資金,在耀才證券收到有關通知前,可能不會被存入客戶的證券帳戶或從任何帳戶結算單中反映出來。
7.4 客戶確認,客戶或第三方(視情況而定)有責任在向耀才證券提供付款證據前,保管付款證據。耀才證券無須就因為客戶或第三方(視情況而定)未能及時或準時向耀才證券提供付款證據,或被客戶以外之任何人士或第三方以外之任何人士使用付款證據(不論有否獲得客戶的指示或同意)而招致或與此相關的任何損失而向客戶負責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7.5 客戶將保留付款證據的正本最少由存款當日起計一(1)個月。耀才證券將於存款後盡快向客戶寄發帳戶結單,以供記錄及核證。倘若客戶於存款後並無收到有關帳戶結單,則客戶須立即知會耀才證券。
7.6 客戶確認,明白及接受透過互聯網經其銀行帳戶把有關的款項或資金存入耀才證券的指定銀行帳戶內以作買入證券或就交易作出結算(「網上存款」)下之風險。如客戶選擇以此方法存入款項或資金,即表示客戶完全接受當中之風險,同意承擔該風險以及因而產生之一切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該等風險及責任:
(a) 客戶須於發出網上存款之有關指示前,自行確保所有有關的程序、步驟、資料、子帳戶號碼、繳付帳單號碼、個人悉別號碼、存入之金額及有關存入款項或資金至耀才證券之資料已被詳細檢查及核實為真實、正確及無誤。當客戶以任何方式發出網上存款之有關指示後,該等指示均不可在並無耀才證券的書面同意下被修訂、撤銷、刪除或取消,並對耀才證券具有效性及效力及對客戶構成絕對及不可推翻的約束力。客戶確認耀才證券不會於任何情況下因網上存款而產生或與之有關之損失、訟費、費用、開支而承擔任何責任,即使於發出該等指示時有錯誤或誤會亦然;
(b) 耀才證券有權將網上存款指示視為獲客戶全面授權,並對客戶具約束力的指示。耀才證券有權依據及根據該等指示行事,並無須查詢或核實作出或給予該等指示的人士的許可權或身分,亦無須理會給予該等指示之時的當時情況,即使當中有任何錯誤、誤導成份、不清楚、詐騙、偽造或欠缺權力依據等情況;
(c) 客戶同意及接受,如耀才證券於其每日指定截數時間之後收到有關之網上存款指示,該指示將會被視為於下一個營業日被耀才證券收到。耀才證券在任何情況下無須對客戶因上述之安排而引致(直接或間接)或就此而蒙受及/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開支或任何利潤損失,向客戶承擔法律責任(包括因疏忽招致的法律責任);及
(d) 客戶完全明白及同意,有關網上存款發出的任何指示,會因通訊網路故障、系統故障、裝置或軟件受到干擾或其他情況而導致受干擾、延誤或未能傳達。客戶同意承擔一切因此而產生之風險及自行對客戶因網上存款而引致(直接或間接)或就此而蒙受及/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開支或任何利潤損失承擔法律責任。
7.7 證券帳戶內的款項或資金存款在可供使用或應用前,均須已予結算及由耀才證券實際收取。
7.8 倘若客戶未能遵守本條的任何部分,客戶須全面承擔所有與存款有關的債務責任,並須就因此而直接或間接招致或與此相關的所有費用、索償、債務及開支,全數向耀才證券作出彌償。
8. 交收
8.1 客戶須於到期交收日或付款日前,在耀才證券已通知客戶的地點,向耀才證券提供出售的證券(須已繳足股炊、具有效而妥善的所有權及屬於可交付形式)以作交收,或向耀才證券提供已清算資金,為已購買的證券付款。交收日為耀才證券就相關交易而收到證券的日子,付款日為耀才證券就相關交易而收到已清算資金(以有關交易所需的貨幣)的日子。倘若客戶未能於交收日或付款日前向耀才證券提供證券或已清算資金,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無須再作通知或要求而有權即時:
(a) 以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按其絕對酌情權釐定的價格借取及/或買入所需證券以作交收用、從任何帳戶收取有關的費用、交付證券以履行客戶的義務,並將交付收得的款項存入任何帳戶;或
(b) 接受證券交付、從任何帳戶收取有關款項以履行客戶的義務,以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按其絕對酌情權釐定的價格轉讓及/或出售證券,並將就此所得的所得款項存入帳戶。
或,除了上文 (a) 或 (b) 或作為了代替上文 (a) 或 (b) ,使用第 32 條所載的合併權及抵銷權,以交收交易。
8.2 客戶須在十足彌償的基礎上,承擔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因按照第 8.1 條規定買賣證券而招致的損失及任何費用或開支(包括法律費用)所產生的任何虧損額。
8.3 客戶不可撤回地授權耀才證券轉讓、扣除或扣減證券帳戶及/或帳戶中的任何款項,以向耀才證券支付、解除及清償因為本協議而產生、根據本協議而招致及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根據本協議而應付而未償還買入價錢、費用、收費、開支、佣金及利息。
9. 結算帳戶
9.1 耀才證券獲授權將根據本協議而應付客戶的所有款項或資金過戶至結算帳戶。將上述應付的所有款項或資金過戶至結算帳戶,或根據指示而支付該等款項或資金,將為及被視為妥善及有效地解除據此須向客戶支付有關款項的責任。
10. 證券的保管
10.1 客戶確定,將證券交由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保管存在著風險,並同意對由耀才證券、與耀才證券的有關聯個體或耀才交易代理保管的任何證券,可按耀才證券的酌情權:
(a) (如屬可註冊證券)以客戶名義或耀才證券、其代名人或耀才交易代理名義註冊;或
(b) 存放於耀才證券的指定帳戶妥為保管,或其於提供證券及有關文件保管設施的其他機構或耀才交易代理開立的指定帳戶妥為保管。
10.2 客戶確認及同意,須按照適用的結算規則持有根據本協議而經或於結算系統不時獲得及/或持有的證券。
10.3 客戶謹此委任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作為交付予耀才證券及為耀才證券或任何其分保管機構根據本協議持有的客戶的所有有關現金及證券的保管機構。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有權在其認為合適的條款下,將有關的現金或證券存放於其他保管公司或機構。有關現金和證券可能與其他客戶的現金和證券混合(但不會與屬於耀才證券的帳戶中的現金和證券混合),而在此情況下,客戶與其他客戶對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為客戶所持有的現金或證券同樣有共同權利。
10.4 在符合第 10.7 條的規定下,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在收到指示後,會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
(a) 促致以客戶或經客戶通知耀才證券的客戶代名人的名義,註冊不時於證券帳戶中的證券,或當證券停止存放於證券帳戶時,在收到有關指示後,向客戶或其代名人提交代表或證明客戶的證券的文件;及
(b) 將指示中指明的款額由證券帳戶轉帳至結算帳戶或客戶可能指定的銀行帳戶,及此轉帳應被視為充分解除付款予客戶之責任。
10.5 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須交付其代客戶購買、收購或保留的任何證券或證明該等證券的文件、將有關證券或文件作安全的託管或以客戶或其代名人的名義註冊有關證券或文件的義務,乃透過交付、以客戶或其代名人的名義持有或註冊與原本存放在耀才證券、轉讓予耀才證券或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代表客戶收購(但不得抵觸可能同時發生的任何資本重組)的證券的數目、類別、面額及面值相同的證券或證明該等證券的文件,並與其享有同等權益的證券或證明該等證券的文件,但耀才證券無須受約束要交付或退回證明有關證券的原有文件,或在數目、類別、面額、面值及附帶的權利等方面與有關證券完全相同的證券。
10.6 當海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在限制外國證券擁有權的海外司法管轄區內承兌時,如非經客戶特別指示,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並無責任厘清證券擁有人的國藉或有關證券的外國擁有權是否被認可。
10.7 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於第 10.4 條下之責任為受限於本協議中其他條文,及受限於耀才證券有權要求客戶在提取任何款項或文件前全數償還所有債務的權利。耀才證券可在未有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於進行任何根據第 10.4 條所訂的註冊或轉帳前,以證券帳戶中的資金償還任何或全部債務,或要求客戶在耀才證券根據第 10.4 條進行任何註冊或轉帳前支付所需款項。
10.8 客戶謹此明確地放棄客戶的證券所附帶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包括任何供股、收購建議、資本化發行、行使兌換或贖回或認購權利及投票權。
10.9 耀才證券會於耀才證券可能釐定的期間內,將所有股息、分配、利息、息票或與客戶之證券有關的利益存入證券帳戶。如與股息、利息、息票、分配或其他相關利益有關的證券為耀才證券為其他客戶總共持有的相同證券的一部分,客戶有權獲得其持有證券所產生的股息、分配、利息、息票或有關利益,應占份額與客戶持有量相對總持有量的份額相同。
10.10 客戶謹此授權耀才證券、其代名人或耀才交易代理為遵照適用的法律、結算規則及交易所規例及規則而作出一切所須行動。客戶確認,耀才證券、其代名人及耀才交易代理無須為任何與證券帳戶中由耀才證券、其代名人或耀才交易代理持有的證券有關的認購、分期付款或其他付款負上責任。
10.11 耀才證券、其代名人或耀才交易代理可不時就彼等的保管服務及其他與保管服務相關的成本、開支及墊支費用,向客戶收取由耀才證券、其代名人或耀才交易代理釐定的費用。耀才證券可證券帳戶或任何帳戶扣除有關的收費、成本、開支及墊支費用。
10.12 耀才證券應每月或按耀才證券絕對酌情權決定的時段向客戶發出其證券帳戶的結算單。客戶同意其必須檢查及核對有關結算單,如有任何錯誤、遺漏、意見不一或未獲授權的交易,客戶需於結算單發出後的四(4)日內通知耀才證券。如客戶未能按上述所行,則客戶無權就任何於結算單上列出的交易或記錄的記項提出爭議,並須接受有關結算單為最終及不可推翻的,及對客戶就各方面而言均具約束力。同樣地,確認書及關於證券帳戶的所有其他文件,對當中所載的事宜均為不可推翻的。倘若客戶在該等文件日期起計四(4)日內並無以書面形式提出反對,則須視為客戶已接納有關確認書及文件。
10.13 耀才證券應向客戶發出成交單據及授權文件,作為代客戶執行交易的證據。如涉及關於一連串交易的多份文件,則一般而言,有關文件將暫存至此一連串的交易完成後交予客戶。
10.14 任何根據第 30.1 條向客戶發出的通知,均需註明耀才證券應將證券帳戶中的證券或款項交付予的人士的名字。如耀才證券發出終止通知書,客戶需於發出通知書後兩(2)個營業日(或經耀才證券同意的時段)內向耀才證券發出書面通知,註明耀才證券應將證券帳戶中的證券或款項交付予的人士的名字。在上述兩個情況下,耀才證券均會在證券帳戶中扣除所有債務後,將證券帳戶中的證券或款項交付予指定人士。如客戶在發出通知書後兩(2)個營業日(或經耀才證券於其後同意的時段)內未有向耀才證券發出上述的書面通知,耀才證券將會在無須負上任何責任的情況下繼續持有有關的證券或款項,直至收到上述的書面通知為止,而客戶須承擔耀才證券因上述目的所徵收的成本、開支、費用及收費,直至有關的證券或款項交予客戶或客戶註明的人士。
10.15 在並無損害本協議及/或貸款協議(如有)賦予耀才證券的權利及權力情況下,耀才證券不得在並無客戶的事先同意書下,就任何目的而存放任何客戶的證券作為貸款或放款的抵押品,或借出或以其他方式放棄任何有關證券的管有。
11. 稅項
11.1 客戶謹此授權耀才證券或耀才交易代理為遵守香港及/或海外司法管轄區(視情況而定)就任何交易及
/或客戶所購買或持有的證券之相關的稅務、稅項、徵款及收費的適用規則、規例及法律,採取及作出所有必要行動,包括提交申報表、表格及/或香港及/或海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機關或部門可能規定的其他文件,及預扣及/或支付應付稅務、稅項、徵款及收費。客戶確認,耀才證券會從任何帳戶中預扣及/或扣除有關付款額。
11.2 客戶須自費向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及/或資料,以便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採取或作出第 11.1 條訂明的行動,以及應耀才證券要求,簽立申報表、表格及/或香港及/或海外司法管轄區(視情況而定)的相關機關或部門可能規定的其他文件。
11.3 客戶確認及接納耀才證券及耀才交易代理一概無須負責建議及提醒客戶有關支付稅務、稅項、徵款或收費的到期日,及/或就客戶應付的稅務、稅項、徵款或收費給予任何意見。客戶進一步同意,耀才證券及耀才交易代理一概無須以任何方式就客戶因其違責或疏忽或有關其疏忽而延遲支付稅務、稅項、徵款或收費,並因而被徵收的任何罰款或費用負上任何法律責任。對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因為客戶延遲付款而作出必要安排下可能合理招致的所有合理費用及開支,客戶須向耀才證券及耀才交易代理作出悉數彌償及使耀才證券及耀才交易代理獲悉數彌償。
11.4 如果在任何時間耀才證券認為因任何外國法律及法規,包括但不限於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美國國內稅收法、美國財政部條例或在上述法律法規下發布之相關指引、任何相關之政府協議、任何類似或相關之非美國法律或任何耀才證券依據上述任何或全部法規與任何國際間、政府間、半官方間、規管、行政、執法或監管機構、單位、部門、辦事處、所在法律管轄地的機構、代理機關、交易所、結算所、銀行委員會、稅務機關或任何其他機關、團體、單位、部門、辦事處或其他機構或任何具管轄權的法院或審裁處、( 個別稱為「機關」) 所簽署或承擔或慣常遵守的合約、承諾、責任或任何政策或指示(不管是否有法律效力)( 該等外國法律法規、協議、承擔、責任、政策或指示統稱為「適用法律」),因為客戶在美國稅法及規則下的狀況或因美國稅法及規則而衍生,可能需要從客戶帳戶抵繳或扣繳相關課稅,耀才證券有權並在此明示客戶授權耀才證券可從耀才證券應支付給客戶的金額中扣除或扣繳相關稅款
(「獲授權之扣除或扣繳」),向客戶支付扣除或扣繳稅款後之結餘,並將獲授權之扣除或扣繳交付給任何機關(包括美國國稅局(「國稅局」)或其他機關或其任何代表。如根據適用法律客戶須作出獲授權之扣除或扣繳,客戶應從速向耀才證券支付額外款項,以令耀才證券所實收之淨款額不會因獲授權之扣除或扣繳而減少。
11.5 客戶同意及明示同意耀才證券可收集、儲存、使用、處理、向國稅局、任何機關或任何其他人披露、提供、洩露及報告,根據客戶或任何客戶的受益者之美國稅務狀況,耀才證券認為可能須要、可以或有助耀才證券遵守適用法律或履行耀才證券在適用法律下的責任之資訊、文件及記錄(包括任何有關客戶的帳戶及任何與客戶間的交易或商業往來資料、文件及記錄,以及任何客戶的直接或間接受益者、受益人或帳戶控制人的個人資料、文件及記錄)。
11.6 客戶同意在收到耀才證券要求後,盡快提供:
(a) 任何有關客戶身分及稅務狀況以及任何客戶的直接或間接受益者、受益人或控制人之文件或資料
(包括 IRS 表格 W-9、W-8BEN 與 W-8IMY 或任何其他國稅局或其他機關不時指定之表格);
(b) 任何有關客戶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持有的任何帳戶,或有關耀才證券不時提供予客戶之產品、服務、
協助或支援等之文件或資料;及
(c) 為了允許耀才證券執行第 11.5 條規定,由客戶直接或間接受益者,以耀才證券同意、核准或提供的表格,出具之豁免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他法例或規則之書面同意或豁免。
11.7 客戶同意如果上述資訊(包括上述文件及表格中提及的資訊) 有任何進一步的更改或有不正確的地方,將從速通知耀才證券,並向耀才證券提供更新的文件、表格或資料。
11.8 如客戶沒有在適當時間及確實的狀況下向耀才證券提供上述第 11.6 及 11.7 條提及之資訊、文件、表格、同意或豁免,耀才證券有權依據客戶任何帳戶狀況或耀才證券不時提供客戶之產品、服務、協助或支援的狀況下,採取其認為合適的行動,耀才證券所作之決定為最終及對於客戶具約束力。
11.9 如耀才證券認為繼續保留帳戶為不合法、違法或受適用法律所禁止或受任何機關的經濟貿易制裁管制,耀才證券可在任何時候在無須通知或給予理由的情況下終止任何帳戶。耀才證券有權扣留帳戶中的任何賒帳餘額(扣除獲授權之扣除或扣繳)並將該賒帳餘額存入無息存貨暫記帳戶,等候客戶提取。
11.10 客戶特此無條件及絕對地放棄及免除耀才證券在本條下善意行使其任何權利或採取任何行動所引致之責任、申索及索求。在無損任何客戶在本協議下向耀才證券提供之任何其他擔保彌償之前提下,客戶進一步同意向耀才證券擔保彌償耀才證券因客戶為令耀才證券遵守適用法律而提供誤導性資料、文件或記錄而引致的任何責任、申索、索求、損失、費用、收費及任何類型的開支。
12. 費用及開支
12.1 客戶須不時就所有交易及於客戶獲支付所有款項後,向耀才證券、其代名人或耀才交易代理支付由耀才證券、其代名人或耀才交易代理按其絕對酌情權釐定的佣金、費用、經紀費或其他酬金,以及任何相關結算系統或市場施加的所有適用徵費及所有適用印花稅。所有該等佣金、費用、徵費及稅項,均可由耀才證券從證券帳戶及任何帳戶中扣除。
12.2 在不損害耀才證券根據第 30 條終止證券帳戶的權利情況下,倘若客戶已有六個月或以上沒有進行交易活動,則耀才證券可就任何不活動帳戶每月收取維持費(將由耀才證券通知客戶有關數額)。該等費用(如有)將從證券帳戶或任何帳戶中自動扣除。
12.3 客戶須按全數彌償的基準,承擔任何經紀、代理人及代名人(包括耀才證券就證券帳戶而任用的代名人)的所有費用及開支、由任何相關結算系統或市場徵收的適用徵費及/或費用,以及就或關乎交易、證券帳戶或於證券帳戶中或為證券帳戶應收的任何帳款或款項、向客戶提供的服務或其他事宜而招致的所有轉讓費、登記費、股票交收費、利息及其他手續費或開支。
12.4 耀才證券可選擇從任何帳戶提取現金,以支付根據本協議而應付耀才證券的任何款項。
12.5 客戶同意並授權耀才證券接納自為客戶進行交易的經紀及交易商不時由香港經紀協會批准的及/或任何適用於交易進行及結算的市場及結算系統的規則許可的任何回佣或再補貼或非款項佣金,但前提是:
(a) 耀才證券及/或其代名人可與經紀訂立非款項佣金安排(透過該經記為客戶執行交易)。耀才證券及/或其代名人只會在有關貨品或服務明顯是有利於耀才證券及/或其代名人(如適用)的客戶情況下,才會訂立該安排。在向有關經紀分配業務時,耀才證券及/或其代名人有責任確保所執行的交易質素,與最佳執行準則相符,且經紀佣金費並不超過慣常的全套服務收費。為此,該等貨品及服務可包括:研究及顧問服務;經濟及政治分析;投資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表現計算;市場分析、資料資料及報價服務;與上述貨品及服務相關的電腦硬件及軟件;結算及託管服務,以及投資相關的刊物;及
(b) 耀才證券及/或其代名人可收取為客戶執行交易的現金或款項回佣。耀才證券及/或其代名人在並無事先向客戶披露的情況下,將絕對地為彼等本身而保留該等回佣。倘若耀才證券及/或其代名人保留該等回佣,則其有責任確保經紀佣金費並不超過慣常的全套服務費用。
13. 客戶的款項
13.1 耀才證券有權將證券帳戶中所有款項或資金,以及為客戶收取的所有款項存放在一間或多間持牌銀行的一個或多個帳戶內。除非客戶與耀才證券之間另有協議外,否則該等款項或資金累算的任何利息,均絕對屬於耀才證券所有。客戶謹此明確地放棄該利息附帶的任何或所有權利、索償權及享有權。
13.2 就於在海外司法管轄區執行的交易而言,客戶謹此授權及指示耀才證券將耀才證券代客戶因該等交易而
不時收到的所有款項(減經紀費及其累計的其他適當收費),存入耀才證券在任何金融機構(可能是或不是持牌銀行)持有的任何信託帳戶,即使任何該等款項可能用於為或代表客戶再作投資。
14. 披露
14.1 客戶須應要求立即向耀才證券提供關於客戶的財務或其他資料(耀才證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及在並無作出任何原因的情況下而要求客戶提供)。
14.2 客戶確認,市場規則可能載有條文,規定耀才證券應該市場的要求或在若干情況下,披露客戶的名稱及實益身分以及該市場可能索取關於客戶的其他資料。客戶須應要求立即向耀才證券提供客戶的名稱、實益身分及耀才可能索取關於客戶的其他資料,令耀才能夠遵守該市場的規則及規例。客戶同意,假如耀才未能遵守該等披露規定,有關部門可能要求代客戶平倉或對客戶的持倉徵收保證金附加費。
14.3 耀才證券及客戶謹此同意,即使終止本協議,本條須繼續生效。
15. 留置權
15.1 在不影響耀才證券根據法律享有之任何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其他類似權力之情況下,客戶同意、接受及聲明下列條款:
(a) 所有現在或將來存放、或轉撥至證券帳戶及任何其他帳戶之證券(及客戶在當中的所有權益、所有權、權利、權力、利益),及/或就任何目的而由或代客戶存放或轉撥或將存放或轉撥至耀才證券的證券,及/或由耀才證券就任何目的而代客戶已經或將買入、收購或持有及其他替代或新增之證券,所有附屬之權益、權利、款項、股息、已有分配、將會分配、所有賣出收益、有關轉讓、出售或交易所收取之款項;及
(b) 證券帳戶及任何其他帳戶內之所有客戶的財產、資產、款項、資金、應收款項、數額、所有權、權益、權力、認購權、利益及權利;
(上述 (a) 及 (b) 項統稱「保留財產」)將受以耀才集團公司為受益人之留置權所限,並為續持的抵押品(「留置權」),以:(i) 作為客戶於本協議中所有責任或債務之適當及即時履行及遵守之保證;及 (ii)作為根據本協議、貸款協議或其他與任何耀才集團公司的協議或其他協議或文件,客戶或客戶集團公司
(不論是否單獨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或以任何名稱、稱號或商號進行)結欠耀才證券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於現在或任何其他時間的(不論過去、現在或將來,亦不論確實或或有)款項、資金、負債、責任及債務,連同其利息及耀才證券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之法律費用及開支之付款、還款、履行及/或按要求時付款的保證。
15.2 客戶不得在並無耀才證券的事先同意書下,就客戶在耀才證券為其持有的任何投資產品中的權利、所有權、權益及索償權而進行出讓、轉讓、按揭、質押、抵押或增設或允許招致或存在任何性質的留置權、抵押或其他形式的產權負擔。
15.3 當耀才證券認為合適的任何時候及/或,或於發生(按耀才證券全權及主觀判斷下認為)任何違約事件後,留置權便可予立刻執行,及耀才證券在不影響其根據本協議、貸款協議或其他文件所享有之任何權利或權力之情況下及在不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有權:(a) 隨時及不時撥用、支付、扣減、轉移或抵銷全部或部分在保留財產中的資金或款項,用以支付、履行或解除以留置權作保證的任何款項、資金、負債、義務或責任,及/或 (b) 以耀才證券依據其絕對酌情權而決定,在不用以任何方式負責客戶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損失的情況下,按有關條款及條件,以有關代價(不論是即時付款或交付或分期付款及不論以現金或其他代價或同時兩者),隨時及不時經經紀通過任何市場或以公開或私下形式或其他方法,一次或分批賣出、出售、清盤、轉讓、交易、處理、或清理(耀才證券獲授權進行所有與此有關的事宜)全部或部分保留財產(按耀才證券的絕對酌情權揀選)。在並無限制上述各項的一般性情況下,耀才證券謹此特別獲授權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將證券帳戶、包括在保留財產中或在證券帳戶中持有的所有證券處置、清算、轉移、交易及/或買賣。
15.4 在根據本條或本協議進行的任何出售、處置、清算、轉移、交易或買賣中,倘若少於所有保留財產被出售、處置、清算或轉移,則耀才證券可隨時及不時按其絕對酌情權揀選哪一部分的保留財產將予出售、處置、清算、轉移、交易或買賣。
15.5 客戶同意耀才證券根據本條或本協議有完全及絕對權力及酌情權以決定何時何日行使或執行其賣出、出售、撥用、清盤、轉移、買賣或處置之權利及權力。耀才證券根據本協議作出之任何賣出、出售、撥用、
清盤、轉移、買賣或處置而產生之任何損失,不論該等損失如何產生,及不論於賣出、出售、撥用、清盤、轉移、買賣或處置或保留財產之過程中,有否透過押後或提前進行有關賣出、出售、撥用、清盤、轉移、買賣或處置或其他事宜的時間而可能取得更好價格或更佳條款,客戶將無權就其損失向耀才證券提出任何申索。
16. 客戶的陳述、承諾及保證
16.1 客戶陳述及保證,客戶並非證監會、任何結算所、市場、交易所、交易委員會或大多數股本由任何交易所擁有的任何法團的高級職員或僱員,亦非受僱於任何交易所的成員或在任何交易所註冊的商號(已向耀才證券提交有關買賣的書面同意除外)。
16.2 在客戶持有證券帳戶期間,客戶在向耀才證券發出指示時陳述及保證:
(a) 客戶將是所有交易的最終發出人,以及作為相關證券及證券帳戶的實益擁有人而為其本身進行買賣,且並無客戶以外的人士在證券帳戶中的相關證券中擁有任何權益;
(b) 開戶表格的資料為真實、完整及正確;
(c) 客戶作為所有證券(客戶指示耀才證券根據本協議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的證券)的實益擁有人而擁有或將擁有有關證券的妥善及無產權負擔的所有權,並承諾準時向耀才證券交付該等證券,以符合適用的相關交易所規則。
(d) 為簽立本協議及為於任何市場上進行任何交易,客戶已取得所有可能需要的同意、批准或授權均,並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e) 客戶擁有許可權及權利及法律身分以開立證券帳戶及履行其於本協議下的義務,本協議對客戶的義務有效及具法律約束力;
(f) 客戶簽訂本協議將不會違反或超過任何借貸或類似的限制或其他權力或限制或任何法律施加給客戶的借貸限制;
(g) 本協議由客戶簽署或簽立後,即根據其條款構成對客戶具約束力之有效及合法責任;
(h)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答妥(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的所有問卷,或耀才證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獲提供的其他資料,均為真實、準確及完整,以及所有耀才集團公司有權倚賴該等資料;
(i) 客戶將立即書面通知耀才證券有關任何上述資料的任何改動(不論是否重要),而有關改動僅會於耀才證券收到有關通知後才具效力;
(j) 客戶認為買賣證券對客戶來說是適合的,在各方面是審慎之舉,且並無及將不會違反客戶受到約束的任何法規、規則、規例、判決或判令、協議或承諾;
(k) 客戶並非進行任何洗黑錢活動或恐怖主義份子活動。交易並不涉及任何洗黑錢活動或恐怖主義份子活動或與此相關。證券帳戶內的款項、投資或證券、財產及資產,並非產生自或涉及任何洗黑錢活動或恐怖主義份子活動或與此相關;及
(l) 客戶並非美國人士,亦不會收購或持有美籍人士實益擁有的證券,或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而收購或持有有關證券。
16.3 客戶陳述及保證任何填妥的開戶表格中提供的資料均為完整及準確,故耀才證券可倚賴開戶表格中所提供資料,直至耀才證券收到客戶發出該等資料有所改動的通知書為止。客戶須將根據本協議或按本協議而訂立的任何協議或關於證券帳戶所提供的資料的任何重大改動,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耀才證券。
16.4 客戶向耀才證券承諾作出或簽立任何耀才證券合理認為就實行及執行本協議所必需或合宜而要求客戶作出的任何行動、契據、文件或事情,包括客戶簽立一份不可撤回的授權書,委任耀才證券擔任客戶的合法授權人,代表客戶作出及簽立耀才證券就有關實行或執行本協議而認為必要或適宜的所有行動、契據、文件或事情。
16.5 客戶同意作出耀才證券合理認為必須的行為及事項並簽立有關文件以追認或確認耀才證券、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相聯公司或任何彼等指示的任何其他實體為適當行使本協議或按本協議而訂立的任何協議或關於證券帳戶的協議所賦予的任何權利或權力而作出的任何事宜。
16.6 倘若客戶是一個法團,則客戶向耀才證券陳述、保證及承諾:
(a) 客戶於其註冊成立地之法律下乃妥為成立、有效存在及有良好聲譽。客戶擁有全面的權力及許可權進行現時進行或準備進行之業務及本協議內之事務,及有權擁有收購或持有證券、財產及資產;
(b) 客戶有全面權力及許可權訂立、簽署及簽立本協議,履行落實客戶在本協議下之責任及義務,及有權依據憲章文件(客戶據此成立或組成)的條款在任何市場進行任何交易;
(c) 客戶在開戶表格上的簽名樣式乃為已獲得其董事會妥為授權的真確簽署,耀才證券無須查詢、核證或調查上述簽署的授權事宜;
(d) 已採取所有必要的法團及其他行動,以及已取得就授權訂立、簽署、執行、履行及落實本協議而所需的股東及其他同意。當本協議由客戶簽署或簽立時即構成對客戶具約束力之有效及合法責任;
(e) 客戶並非進行任何洗黑錢活動或恐怖主義份子活動。交易並不涉及任何洗黑錢活動或恐怖主義份子活動或與此相關。證券帳戶內的款項、投資或證券、財產及資產,並非產生自或涉及任何洗黑錢活動或恐怖主義份子活動或與此相關;
(f) 客戶提供予耀才證券之財務報表及帳目,乃根據慣用會計準則編制,並能真實、公平及準確地於有關會計期間反映客戶之營運狀況及於會計期間終結時反映其財務狀況;
(g) 客戶向耀才證券提供的經核證決議案副本,已於客戶根據其憲章文件在本協議日期或之前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董事會議上獲正式通過,並已記存入會議紀錄簿冊中及具十足效力及作用;及
(h) 客戶須免除耀才證券所有相關的指責及責任,彌償耀才證券因其接受及處理上述客戶正式通過的決議案乃為真實簽署所產生的損失、賠償、責任、索償、要求及成本,並且,耀才證券將無須就相關事宜進行查詢。
16.7 凡客戶為其客戶進行交易,不論以全權或非全權基準,以及不論是作為代理人或透過作為主事人而與其客戶進行交易對盤,客戶謹此同意,凡耀才證券收到香港監管機構的查詢,以下條文將適用:
(a) 按下文所規定,客戶須按耀才證券的要求(該要求須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i) 獲其代為完成交易的客戶的身分、地址、職業、聯絡方法等資料及其他詳情;(ii) 最終負責發出指示以執行有關交易的人士或實體(法律或其他);及 (iii) 收取有關交易的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或實體(法律或其他);
(b) 倘若客戶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而執行交易,則客戶須按耀才證券的要求(該要求須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關於該計劃、帳戶或信託的名稱,以及(如適用)代表該計劃、帳戶或信託,最終負責發出指示以執行有關交易的人士的身分、地址、職業、聯絡方法及其他詳情;
(c) 倘若客戶作為任何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的投資經理,則客戶須於其代表該計劃、帳戶或信託作出投資的酌情權被推翻時,立即知會耀才證券。倘若客戶的投資酌情權被推翻,客戶需按耀才證券的要求(該要求須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關於最終負責發出指示以執行有關交易的人士的身分、地址、職業、聯絡方法及其他詳情;
(d) 倘若客戶獲悉其客戶為其有關客戶充當中介人,而客戶並不知悉執行該交易的有關客戶的身分、地址、職業、聯絡方法等詳情,則客戶確認:
(i) 客戶與其客戶已訂立了安排,就此授權客戶,在要求下立即由其客戶獲得上文第 (a) 、(b) 及
/或 (c) 段所載的資料,或促致取得該等資料;及
(ii) 客戶將應耀才證券就交易而提出的要求,立即向其客戶要求獲得上文第 (a) 、(b) 及/或 (c)段所載的資料,以及於其向客戶取得有關資料後盡快向香港監管機構提供有關資料,或促致其獲提供有關資料;
(e) 客戶確認,在需要時其向為其進行交易之客戶、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取得所有相關同意或豁免,以及(如適用)遵守香港法例第 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以致其能夠向香港監管機構提供關於該等客戶、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以及於任何該交易中最終擁有實際權益的人士,以及(如不是客戶/最終受益人)提出進行交易的人士的身分及聯絡詳情;
(f) 客戶同意及承諾在耀才證券提出書面要求(該要求須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詳情)的兩 (2)
個營業日內,直接向香港監管機構提供上文第 (a) 、(b) 及/或 (c) 段所載有關客戶身分的資料;
(g) 就於某司法管轄區(設有客戶保密法)的任何中介人而言,客戶確認,客戶已與其最終客戶訂立協議,在向香港監管機構提供客戶身分資料一事上,放棄該保密法的利益;及該等協議於相關法律下具約束力;及
(h) 耀才證券及客戶謹此同意,即使終止本協議,本條的條文將繼續具效力。
16.8 凡客戶為其客戶進行交易,不論以全權或非全權基準,以及不論作為代理人或透過作為主事人而與其客戶的任何客戶進行交易對盤,客戶謹此同意,凡耀才證券收到海外監管機構就交易作出查詢時,以下條文將適用:
(a) 按下文所規定,客戶須按耀才證券的要求(該要求須包括海外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詳情),立即知會海外監管機構 (i) 獲其代為完成交易客戶的身分、地址、職業、聯絡方法等資料及其他詳情;(ii)最終負責發出指示以執行有關交易的人士或實體(法律或其他);及 (iii) 收取有關交易的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或實體(法律或其他);
(b) 倘若客戶就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執行交易,則客戶須按耀才證券的要求(該要求須包括海外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詳情),立即知會海外監管機構關於該計劃、帳戶或信託的名稱,以及(如適用)代表該計劃、帳戶或信託最終發出指示以執行有關交易的人士的身分、地址、職業、聯絡方法及其他詳情;
(c) 倘若客戶作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的投資經理,則客戶須於其代表該計劃、帳戶或信託作出投資的酌情權被推翻時,立即知會耀才證券。倘客戶的投資酌情權被推翻,客戶需按耀才證券的要求(該要求須包括海外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詳情),立即知會海外監管機構於最終發出指示以執行相關交易的人士的身分、地址、職業、聯絡方法及其他詳情資料;
(d) 倘若客戶知悉其客戶為其有關客戶充當中介人,而客戶並不知悉執行該交易的有關客戶的身分、地址、職業、聯絡方法等詳情,則客戶確認:
(i) 客戶與其客戶已訂立了安排,就此授權客戶,在要求下立即由其客戶獲得上文第 (a) 、(b) 及
/或 (c) 段所載的資料,或促使取得該等資料;及
(ii) 客戶將應耀才證券就交易而提出的要求,立即向其客戶要求獲得上文第 (a) 、(b) 及/或 (c)段所載的資料,以及於其其向客戶取得有關資料後盡快向海外監管機構提供有關資料,或促使其獲得有關資料;
(e) 客戶確認,在需要時向為其進行交易之客戶、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取得所有相關同意或豁免,以及(如適用)遵守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規定或,以致其能夠向海外監管機構提供關於該等客戶、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以及於任何該於該交易中最終擁有實際權益的人士,以及(如不是客戶/最終受益人)提出進行交易的人士的身分及聯絡詳情;
(f) 客戶同意及承諾在耀才證券提出書面要求(該要求須包括海外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詳情)的兩 (2)
個營業日內,直接向把海外監管機構提供上文第 (a) 、(b) 及/或 (c) 段所載有關客戶身分的資料;
(g) 就於某司法管轄區(設有客戶保密法律)的任何中介人而言,客戶確認,客戶已與其最終客戶訂立協議,在向海外監管機構提供客戶身分資料一事上,放棄該保密法的利益;及該等協議於相關法律下具約束力;及
(h) 耀才證券及客戶謹此同意,即使本協議終止,本條的條文將繼續具效力。
16.9 客戶同意及承諾立即彙報任何關於客戶的用戶名稱及/或密碼的任何遺失或盜用,以及未經授權使用證券帳戶等事宜。
17. 違約事件
17.1 任何下列一項的事件均構成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a) 當耀才證券按其唯一酌情權認為需要保障耀才證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時;
(b) 客戶沒有或拒絕在依據本協議或其他與任何耀才集團公司的協議規定而於到期或應支付時支付或償還任何未償還數額、款項、資金、買入價錢或其他付款;
(c) 客戶未能或拒絕清償或支付任何帳戶中的任何未償還款項、款項或虧損額;
(d) 客戶違反或未能及時履行其根據本協議而須履行的任何條款、承諾、協議、契諾或條件;
(e) 客戶未能在被催促時或在到期日向耀才證券提交任何文件或交付任何證券;
(f) 客戶未能遵守相關市場或結算所的任何附例、規則及規例;
(g) 客戶沒有或拒絕依據本協議或其他與任何耀才集團公司的協議解除、支付、償付或履行客戶之任何責任、債項或債務;
(h) 客戶違反、拒絕、未能或沒有遵從、落實、履行或遵從本協議或其他與任何耀才集團公司的協議的任何條款或條件;
(i) 於本協議或交付予耀才證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之任何文件內作出之陳述或保證是或成為不完全、不真確或不正確;
(j) 客戶在訂立本協議需取得之任何同意或授權,全部或部分被取消、暫停、終止或不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k) 客戶被提出或展開破產或清盤的申請或呈請,或遭申請委任破產管理人,或遭展開其他類似的法律程序;
(l) 關於本協議及/或貸款協議下客戶的責任、負債或債務的留置權(或其任何部分)或任何增設的抵押品(或其任何部分)被廢止或終止;
(m) 保留財產(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他抵押品(或其任何部分)之價值或市價(不論是否實際或合理估計)有任何下降或減值(耀才證券認為)或有任何下跌或貶值(耀才證券認為);
(n) 針對證券帳戶或任何帳戶而實施的扣押或押記;
(o) 任何第三方有針對證券帳戶或任何帳戶內之任何款項或資金而提出索償、權利或權益;
(p) 客戶因任何破產、清盤、重組、延期償付、無償債能力或類似法律程序而從中得益,或提出或建議提出任何致使客戶的債權人得益之任何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或客戶或其業務或資產之重要部分就其清盤、重組、破產或委任清盤人、破產受託人或管理人,被法庭頒佈任何命令、判決或判令;
(q) 客戶因為任何原因而成為無償債能力或解散、與無連絡人士合併,或出售其業務或資產之全部或任何重要部分;
(r) 客戶身故、清盤或被司法當局宣佈為無行為能力;
(s) 有任何人士針對客戶有關本協議內述之任何事項或保留財產或任何部分,或針對耀才證券有關本協議內述之任何事項或保留財產或其任何部分而展開任何訴訟、法律程序或申索或索求;
(t) 耀才證券主觀認為客戶之公司架構、業務、資產、財務狀況及一般事務或前景有任何不利改變;
(u) 當耀才證券或/及耀才交易代理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受限於任何有關交易所及/或市場及/或結算所及/或經紀行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需採取任何本條所提及之行動;及
(v) 以耀才證券主觀認為出現任何事情可能或將會損害或影響耀才證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的權利、權益或利益。
17.2 如有違約事件發生(以耀才證券之全權及主觀判斷認為),客戶應付耀才證券的所有款項,須按要求立即償還,就不時未償還的款項的利息,將按第 6.13 條列明的利率累算;待客戶已全面解除其於本協議下應向耀才證券履行的所有義務後,耀才證券才進一步根據本協議償履行其未向客戶履行的任何義務(不論是支付金額或其他),以及在並無進一步通知或要求下,以及不影響根據本協議及/或貸款協議賦予的任何其他權利或權力的情況下,耀才證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有權按其絕對酌情權:
(a) 以耀才證券按其絕對酌情權可能釐定的方式,出售、變現或以其方式處置由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就任何目的,在任何帳戶持有的所有或部分財產或資產,並將所得款項用以減少客戶結欠耀才證券的所有或部分任何負債,藉以履行客戶可能應向耀才證券履行的任何義務(不論是直接或透過擔保或其他抵押品);
(b) 採取或作出其認為必要或合宜的行為、事宜或事情,以遵守或履行、取消或清償耀才證券對客戶的任何責任,及/或客戶及/或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就任何未了結交易對有關交易所及/或市場及/或結算所及/或經紀(視情況而定)負有的任何責任;
(c) 抵銷、合併或綜合在耀才證券或任何帳戶,或將耀才證券根據本協議應向客戶履行的任何義務,抵銷客戶根據本協議應向耀才證券履行的任何義務;
(d) 暫停耀才證券根據本協議履行的義務;
(e) 修訂、更改、撤銷、終止或取消給予或授予客戶之融資、放款、信貸或貸款或其任何部分;
(f) 執行留置權及/或根據貸款協議而構成或訂立的抵押;
(g) 結束證券帳戶或任何帳戶;
(h) (如適用)出售證券帳戶及/或任何證券;
(i) (如適用)購買之前於證券帳戶及/或任何帳戶中以沽空形式售出的證券;
(j) 將耀才證券代客戶持有的任何未平倉合約平倉,以及交付或收取有關該合約的證券;
(k) 借取或購買代客戶進行有關交付事宜所需的任何證券;
(l) 行使耀才證券代客戶持有的任何期權;
(m) 轉入、轉出、結算、清算全部或任何證券;
(n) 要求或執行以耀才證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作為受益人而發出、作出或訂立的任何抵押(以保證客戶在本協議下的責任、負債或債務);.
(o) 行使耀才證券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或所有權利及權力;
(p) 取消任何或全部代表客戶發出之未執行指示、指令或任何其他承諾;
(q) 根據本協議下的授權、指示、委任或賦予之權力,採取任何行動或作出任何行為、事宜或事情;
(r) 按耀才證券認為合適的情況,就保留財產採取有關行動或作出有關行為、事宜或事情;及/或
(s) 按耀才證券認為合適的情況,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行為、事宜或事情。
17.3 任何證券及/或財產及/或資產的銷售、購買、轉移、買賣、出售、交易、交收及/或結算,均須按照耀才證券的判斷及酌情權進行。無論如何,先前的催收或先前通知的銷售、購買、轉移、買賣、出售、交易、交收及/或結算的時間或地點,概不被視為放棄耀才證券在本條款下的權利。
17.4 耀才證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將耀才證券因行使本條下的權力而實際收到的所得款項淨額(扣除與行使根據本條賦予耀才證券的權力而招致的所有費用、成本及開支後),按耀才證券認為適當的次序或方法,用以減少客戶債項。
17.5 耀才證券對於行使其於本條下的權利的所有事宜上,擁有絕對酌情權,以及任何證券單獨或集合地出售。客戶謹此放棄就因為耀才證券行使本條所賦予的權力而直接招致的任何無意的或其他損失向耀才證券提出的所有索償及索求(如有),不論是否與行使有關權力的時間或方法或其他原因 有關(除非是耀才證券的故意失責,或罔顧耀才證券於本條下的義務)。
17.6 倘若發生違約事件(根據耀才證券全權及主觀判斷),則耀才證券可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終止本協議。任何終止事宜不會損害本協議任何條文所載雙方享有的權利及義務。即使終止本協議,有關條文仍然具十足效力及作用,並可予強制執行。
17.7 客戶須按全面彌償基準,對任何虧損額(可能於耀才證券行使了本條的任何或合併權利後存在),以及耀才證券就有關行使而招致的任何成本或開支負上法律責任。
17.8 在行使本條的權利時,耀才證券無須向客戶交付任何結欠客戶的證券、財產或資產或任何款項或資金,直至客戶完全支付、履行或解除在本協議下的責任、負債及債務。
17.9 耀才證券有權在任何時間聘用收帳代理人收取客戶的任何到期但未支付金額。為此,耀才證券可及據此獲授權向該代理人披露關於客戶的任何或全部資料。耀才證券無須就該披露事宜或該代理人的任何失責、疏忽行為、不當行為及/或契據而負上法律責任(不論是合約下或侵權法下的責任)。客戶謹此被警告,客戶須按全數彌償的基準,就耀才證券在聘用收帳代理人時可能合理招致的所有合理成本及開支,向耀才證券作出彌償。
18. 客戶的權益披露責任
18.1 客戶務須留意《證券及期貨條例》以及當中關於披露若干持股量(包括公司及家族權益)的責任。其他披露責任可能會根據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立法或市場的規則及規例而產生。
18.2 耀才證券為一間持牌法團,並無責任提醒客戶一般責任或可能因為任何指示而產生的任何責任,或因為任何交易或任何持有或其他原因而已經產生的責任。該等披露責任乃客戶的個人責任。耀才證券無須就此而有責任於任何時限前,以任何形式發出有關客戶持股量的通知,但本協議明確列明的任何通知或陳述則除外。耀才證券無須對於客戶因為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未能或延遲根據任何有關責任作出披露,或延遲或並無知會客戶關於執行任何指示而招致的任何損失、費用或開支承擔法律責任,但客戶須就因為任何有關不履行、延遲或失責事宜而招致的任何損失、成本或開支向耀才證券作出彌償。
19. 買賣建議
19.1 客戶確認及同意:(a) 客戶就證券帳戶的所有交易決定及(除非耀才證券明確地另有同意)證券帳戶中的所有買賣或交易承擔全部責任,而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則僅負責執行、結算及進行指示;(b) 對於關乎證券帳戶或當中的任何交投、買賣或交易的任何仲介公司、交易顧問或其他第三方的任何行為、行動、陳述或聲明,耀才證券均無須負上任何責任或義務;及 (c) 耀才證券、其董事、僱員或代理人的任何建議或資料(不論是否索取得來),只提供予客戶作純資訊或純參考用途,均不構成訂立任何交易的要約,亦不得被客戶或任何人士視作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耀才證券亦無須就有關建議或資料負上法律責任。在本條中,「金融產品」具第 25.4 條下所賦予的相同含意。
20. 免責聲明
20.1 耀才證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或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均無須就客戶因為以下各項而蒙受的任何直接、間接或相應損失、開支或賠償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不論是疏忽或其他責任):
(a) 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按照或倚賴任何指示而行事,不論有關指示是否跟從耀才證券、耀才交易代理及/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所給予的任何推薦、建議或意見而作出;或
(b) 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因為以下原因而延遲或未能履行或執行指示或彼等各自於本協議中的義務:(i) 傳輸、通訊或電腦設施出現任何干擾、故障、機能失常或失誤等事宜、(ii) 任何郵政或其他罷工或類似工業行動、(iii) 任何相關交易所及/或市場及/或結算所及/或結算系統及/或經紀及/或任何其他人士或商號或公司出現任何干擾、關閉、故障或失誤等事宜、(iv) 任何現行市況,或 (v) 政府、政府機關、任何有關交易所、市場及/或結算所的任何行動;或
(c) (i) 耀才交易代理;及 (ii) 並非耀才證券的分支或有聯繫者的執行經紀、代理、託管人、代名人、海外經紀及交易商的任何違責、疏忽、作為、不作為、行為、不當行為、違約及/或作為。
20.2 在不限制第 20.1 條的一般性情況下,耀才證券、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對於客戶蒙受的任何直接、間接或相應損失、開支或賠償(包括由於任何經紀或交易商執行交易而導致的損失及債務),均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由於耀才證券的欺詐或蓄意違責則屬例外。
21. 客戶的資料
21.1 客戶須就耀才證券不時提出的要求提供所需的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乎客戶的財務資料。如未能提供有關資料,可能導致耀才證券不能夠開立或維持證券帳戶,或就交易設立、繼續或提供服務。
21.2 客戶授權耀才證券向耀才交易代理披露、提供或傳達由客戶向耀才證券提供的所有或部分資料,藉以按
客戶的指示完成相關交易。
21.3 客戶同意立即 (a) 向耀才證券提交適當的財務報表;(b) 向耀才證券披露有關客戶的財務狀況的任何重大變動;(c) 提供耀才證券可能合理要求關乎客戶的其他資料;(d) 倘若本協議所載的任何陳述,在任何方面不再是真實、準確及正確,便向耀才證券發出書面通知;及 (e) 任何違約事件發生後,將有關事宜通知耀才證券。
22. 使用客戶的資料
22.1 客戶確認,耀才證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為及代表客戶進行交易所在的有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及市場的適用規則及規例,均可能規定披露關於客戶及/或帳戶的資料。客戶謹此不可撤回地授權耀才證券及耀才集團公司,在並無客戶的通知或同意下,向相關機構披露及提供可能為此而被要求的客戶的所有資料及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或證券帳戶的最終實益擁有人的名稱及身分,以及耀才證券或耀才集團公司可能得悉的客戶的財務狀況。客戶不得因為該披露事宜而引致的任何後果要求耀才證券或耀才集團公司負上法律責任。客戶須按要求向耀才證券及耀才集團公司償付耀才證券及耀才集團公司為遵守披露的要求而招致的所有成本及開支(包括法律費)。
22.2 在並無限制第 22.1 條的一般性情況下,客戶明白並同意,耀才證券為了向客戶提供與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相關的服務,以及為了遵守不時生效的聯交所與證監會的規則和規定,耀才證券可收集、儲存、處理、使用、披露及轉移與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的客戶識別信息 (具有《操守準則》第 5.6 段所界定的含義)及券商客戶編碼 (具有《操守準則》第 5.6 段所界定的含義))。在不限制以上的內容的前提下,當中包括:
(a) 根據不時生效的聯交所及證監會規則和規定,向聯交所及/或證監會披露及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
(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
(b) 允許聯交所:(i)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以便監察和監管市場及執行《聯交所規則》;(ii)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監會)披露及轉移有關資料,以便他們就香港金融市場履行其法定職能;及(iii)為監察市場目的而使用有關資料進行分析;及
(c) 允許證監會:(i)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以便其履行法定職能,包括對香港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及 (ii)根據適用法例或監管規定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披露及轉移有關資料。
客戶亦同意,即使客戶其後宣稱撤回同意,耀才證券在客戶宣稱撤回同意後,仍可繼續儲存、處理、使用、披露或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以作上述用途。
客戶如未能向耀才證券提供個人資料或上述同意,可能意味著耀才證券不會或不能夠再(視情況而定)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或向客戶提供證券相關服務,惟出售、轉出或提取客戶現有的證券持倉 (如有)除外。
22.3 耀才證券會將關於客戶及證券帳戶的資料保密,但獲授權就以下目的而使用有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a) 證券帳戶的日常運作及向客戶提供的服務;(b) 進行客戶對信貸審查;(c) 確保客戶有持續良好信譽;
(d) 設計及推廣服務或相關產品;(e) 向客戶及為客戶的債項提供抵押品的人士收取未償還的款項;(f) 根據對耀才證券具約束力的任何法律的規定作出披露;及 (g) 與此相關的目的。耀才證券可向以下人士提供任何有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i) 耀才證券代表客戶指示的其核數師、法律顧問、經紀或交易商、(ii)聯交所或任何監管機構、(iii) 為證券帳戶進行買賣證券的任何市場、(iv) 任何監管機關(包括香港監管機構及海外監管機構),以順應彼等要求提供資料、(v) 就耀才證券的業務營運而向耀才證券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結算或其他服務的任何僱員、代理人、承辦商、次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及
(vi) 須向耀才證券履行保密職責的任何已經承諾將有關資料保密的其他人士,包括但不限於所有耀才集團公司。耀才證券無須對根據本條作出的任何披露向客戶負責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2.4 凡客戶是個別人士,則客戶同意受到耀才證券的「致客戶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所約束。客戶亦同意耀才證券按該通知所列明的方法使用其個人資料。
22.5 根據及按照香港法例第 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任何個別人士:(a) 有權查核耀才證券是否持有其資料,並有權獲取該資料;(b) 有權要求耀才證券更正有關其任何不正確的資料;及 (c) 有權確定耀才證券關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以及獲悉耀才證券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
22.6 耀才證券可於本協議持繼續生效或於本協議終止後,在並無向客戶發出通知的情況下,向任何耀才集團
公司或任何代理人,或向耀才證券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的任何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參與者或附屬參與者或受讓人披露有關客戶的任何資料。
22.7 耀才證券或耀才集團公司擬使用及/或轉送客戶的資料給耀才證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作直接促銷之用,耀才集團公司須為此取得客戶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客户現同意用作此用途及轉送。耀才證券及 耀才集團公司不時持有的客戶的姓名、聯絡詳情、財務背景及統計資料可由耀才證券或耀才集團公司用 於直接促銷:(i) 金融服務和產品;(ii) 相關優惠計劃;(iii) 金融與投資建議;或 (iv) 耀才集團公司就前 述產品及服務之業務推廣和宣傳活動直至耀才集團公司收到客戶通過耀才集團公司指定的渠道作出的反 對或要求終止有關的使用或轉移為止。
23. 責任及彌償
23.1 客戶須就耀才證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或彼等各自的董事、高級職員、獲授權人、代理人、僱員、代名人、聯絡人或代表)直接或間接由於或關於以下事情而可能受到、招致或被提出的任何及所有債務、責任、損失、賠償、罰款、訴訟、判決、訟案、成本、法律開支及其他開支或雜費(耀才證券欺詐或故意失職所致除外),而向耀才證券、所有耀才集團公司及彼等各自的董事、高級職員、獲授權人、代理人、僱員、代名人、聯絡人或代表)作出彌償及保持彼等獲得彌償:
(a) 履行或行使彼等在本協議下的職責或酌情權,或由於或關於客戶不遵守或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文而起的,或違反客戶對耀才證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的任何義務,或因客戶的任何陳述或保證變為不真實或不準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彼等在追討客戶結欠彼等的債項而招致的任何成本;
(b) 根據任何指示而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事情,耀才證券合法地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事情,耀才證券代客戶訂立的任何交易,或耀才證券根據本協議採取的任何行動;
(c) 獲授權人士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
(d) 買方或任何其他人士因為客戶的證券所有權欠妥而可能向耀才證券提出的任何索償。
23.2 客戶亦同意立即向耀才證券及所有耀才集團公司支付耀才證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在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文而招致的所有賠償、成本及開支(包括按悉數彌償基準支付法律成本及開支)。
24. 耀才證券的權益
24.1 客戶確認及同意,當耀才證券為客戶進行任何交易時,耀才證券、其代名人、附屬或相聯公司、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彼等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及/或代理人可能在擁有對該交易而言屬重大的權益、關係或安排。客戶同意,在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適用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即使有任何該利益、關係或安排,耀才證券可連同或透過其任何代名人、附屬公司或相聯公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為客戶進行交易,且耀才證券、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可以:
(a) 為其本身成為就任何該等交易作對手方;
(b) 在其、其任何代名人、附屬公司或相聯公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持有證券,或作為該等證券的包銷商、保薦人或其他身分的情況下進行交易;
(c) 將客戶的指令與耀才證券其他客戶的指令進行配對;或
(d) 採取與客戶指令相反的持倉(不論是為耀才證券本身,還是為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或耀才證券其他客戶)。
24.2 在耀才證券並無欺詐行為或故意的不當行為情況下,耀才證券無須就耀才證券、其任何代名人、附屬或相聯公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遭受涉及第 24.1 條所述任何交易的任何索償,包括令到耀才證券、其任何代名人、附屬公司或相聯公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須向客戶支付耀才證券或其任何代名人、附屬公司或相聯公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就任何該等交易而賺取或收到的任何執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而向客戶承擔法律責任。
25. 適宜性
25.1 除非耀才證券另行以書面明確地同意,否則耀才證券不會就客戶所訂立的任何交易對客戶的價值或適宜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陳述或保證。
25.2 客戶謹此確認,即使耀才證券傳遞給客戶的任何資料是來自耀才證券相信是可靠的來源,但有關資料並未獲耀才證券獨立地作出核證,可能是不完整、不準確或在並無向客戶發出通知的情況下被更改。客戶謹此確認任何此等資料僅由耀才證券向客戶提供以作客戶的純資訊或純參考用途,此等資料並非作為投資建議或作交易或其他用途。耀才證券對於有關資料的序列、準確度、真實性、可靠性、充足與否、及時性、完整性或正確性並無作出任何陳述、保證或擔保。耀才證券及/或耀才集團公司對於彼等或彼等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向客戶提供的任何資訊或發表的意見(不論是否應客戶要求而提供該等資訊或發表該等意見),概無任何責任亦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5.3 客戶須就其訂立的任何交易自行作出判斷及獨立決定。耀才證券無任何義務向客戶提供任何投資建議或推薦,而除非耀才證券已明確地另有如此同意,由耀才證券之任何代表所提供的任何意見、資料、通訊或解釋均不得被客戶視為或倚賴為訂立任何交易的投資意見或建議。客戶了解到耀才證券或一間或以上的耀才集團公司,可買賣持有提供給客戶的資訊內所提及的證券或金融工具,而耀才證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的持倉量或交易,可能或可能不會與耀才證券給予客戶的資訊相符。耀才證券就本協議下的任何指示或交易向客戶提供的任何資料、通訊或解釋,不得被視為訂立本協議下的任何交易的投資意見或建議。
25.4 假如耀才證券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耀才證券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耀才證券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耀才證券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就本條的目的而言,「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外匯交易合約。就「槓桿外匯交易合約」而言,其只適用於由獲得發牌經營第 3 類受規管活動的人所買賣的該等槓桿外匯交易合約。
26. 投資者賠償基金
26.1 如耀才證券作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II 部所界定的違約行為,且令客戶因此遭受款項損失,客戶了解到向《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II 部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索償的權利,將限制在條例中所規定的範圍。
26.2 即使有上述事項,但客戶完全明白第 26.1 條所述的投資者賠償基金索償權利,將不適用於在非《證券及期貨條例》界定的認可股票市場的交易所發出的任何指示或進行的交易,在上述情況下,假如耀才證券或其相聯人士違約,客戶獲得賠償的權利將受有關交易所規則所規限。
27. 證券借貸
27.1 耀才證券獲准僅根據由聯交所頒發的《證券借貸規例》或結算規則(視情況而定)借貸證券。倘若借取的證券與香港的股票有關,耀才證券必須同時根據適用的法律,特別是香港法例第 117 章《印花稅條例》和相關的《印花稅署釋義及執行指引》借貸證券。
28. 聯名及個別責任/繼任人
28.1 凡客戶包括一名以上人士(不論是合夥或其他關係):
(a) 「客戶」一詞須包括每名該等人士(「聯名客戶」),且聯名客戶在本協議下的責任須共同及個別承擔;
(b) 向任何一名或以上聯名客戶索求付款,須被視為對全體聯名客戶的有效索求;
(c) 耀才證券及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有權與任何聯名客戶分開處理任何事宜,包括解除任何一名或多名聯名客戶在本協議下的責任,或解除任何有關人士的債務,接納任何有關人士的債務重組協議,或與任何有關人士訂立任何其他安排,而不會引致解除或損害或影響其針對任何其他聯名客戶的權利及補償;
(d) 每名聯名客戶須以全部耀才集團公司為受惠人,就任何聯名客戶的破產或清盤、放棄就舉證方面與任何一名或多名耀才集團公司競爭的權利,且任聯名客戶不得在並無所有耀才集團公司事先發出的同意書下,向任何其他聯名客戶取得任何反抵押品;
(e) 任何耀才集團公司以任何聯名客戶為受惠人或為使其得益而解除、遵行或履行本協議下的任何負債、債項或債務,須為及被視為以全部聯名客戶為受惠人或為使彼等得益而全面及充分地解除、遵行或 履行本協議下的任何負債、債項或債務。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向或以任何聯名客戶為受惠人而支付的 款項或資金,將為及被視為全面及充分地解除、遵行或履行向或以任何或全部聯名客戶為受惠人而 支付款項或資金的責任;
(f) 本協議不會因為任何聯名客戶的身故、無行為能力或解散而受到影響;
(g) 由任何一名或多名聯名客戶或其或彼等的遺產代理人,根據第 30 條終止本協議,不會影響其他聯名客戶的持續責任;
(h) 耀才證券對各聯名客戶的財產(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帳戶)均享有留置權。耀才證券的留置權是附加於耀才證券於本協議下的權利及補償;
(i) 聯名客戶已授權耀才證券可接受聯名客戶的其中一位人士(「該人士」)個別向耀才證券發出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於口頭指示或書面指示)。該人士有權處理證券帳戶內的任何運作及代表其他聯名客戶行使本協議下的所有權利、權力及酌情權。耀才證券可依循該人士發出的任何指示行事,而不需向任何一名或多名聯名客戶發出有關指示的通知,或向任何一名或多名聯名客戶取得有關指示的授權。耀才證券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接納有關指示,有關接納與否而導致之後果,耀才證券亦無須就此而負上任何責任。任何聯名客戶的任何行動、行為、指示、決定及/或授權,對其他聯名客戶均構成個別及共同的約束力;
(j) 就聯名客戶之間的任何款項或財產動用而言,耀才證券並無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查詢或為其保證);
(k) 任何聯名客戶無權與任何其他聯名客戶分開或獨自聲稱或堅稱證券帳戶中的任何特定或指定證券、財產及/或資產的權益、利益、擁有權或所有權,歸該聯名客戶所有;
(l) 聯名客戶已訂立的本協議備有生存者取得權;
(m) 倘若任何聯名客戶身故,已故聯名客戶的遺產代理人或尚存的聯名客戶,必須立即將相關身故事宜以書面形式通知耀才證券,並向耀才證券提交及交付有關身故證明的真實副本及耀才證券按其絕對酌情權要求的其他文件(但耀才證券不須核證所提供證據的真確性);及
(n) 不論聯名客戶之間的安排或協議,以及即使本協議可能對任何一名或多名聯名客戶為無效或不可予以執行(不論耀才證券是否得悉有關的缺陷),每名聯名客戶均受本協議約束。
29. 單一及持續性協議
29.1 本協議及其所有修訂為一持續性協議,並各別及共同涵蓋客戶不時與耀才證券開立及持有的所有證券帳戶,耀才證券執行的每項指令,乃受到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所規限。客戶謹此確認,為客戶執行的所有該等交易,乃由耀才證券依據有關事實而執行,猶如客戶在第 16 條給予耀才證券的陳述、承諾及保證,於各有關交易前重複一樣,如不重複則雙方不會訂立有關交易。
30. 終止
30.1 客戶只能以有效的事先書面通知,知會耀才證券來終止本協議方。上述提及之事先書面通知,只會在耀才證券確實收到該通知書後方為有效的事先書面通知。通知書上載述有關終止本協議的生效日期,需為耀才證券收到有關通知後最少七(7)個營業日。本協議將可隨時按耀才證券之酌情權在給予客戶通知後而終止,而耀才證券無責任給予任何終止的理由。終止本協議不會影響或損害:
(a) 於終止本協議或之前,根據本協議及/或貸款協議及/或與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訂立的任何協議所存在、產生或招致的客戶債務、責任或債項,包括但不限於於終止本協議之時因未平倉或未進行的交易而產生或與此相關的債務或客戶的債項;
(b) 本協議及/或貸款協議及/或與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訂立的任何協議下客戶作出的任何協議、保證、陳述、承諾及彌償而產生或與此相關的債務、債項或負債;
(c) 對客戶的所有未平倉交易或未進行的交易進行終止、轉讓或交收的權利及權力,以及採取附帶於本條所述的終止、轉讓或交收或與此相關的有關行動或作出有關作為及事情的權利及權力;及
(d) 採取附帶於終止、結束、綜合、結算或清償所有債務、客戶在本協議下的責任或債項或與此相關的有關行動或作出有關作為及事情的權利及權力,或採取附帶於終止本協議或與此相關的有關行動或作出有關作為及事情的權利及權力。
30.2 於根據第 30.1 條終止本協議後,根據本協議客戶應付或結欠耀才證券的所有款項,將變成即時到期及須向耀才證券支付。即使有任何相反的指示,耀才證券將不再有任何責任根據本協議的條文,為客戶進行
任何交易。
30.3 在終止本協議後,耀才證券有權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以耀才證券按其絕對酌情權認為必須的代價及方式出售、變現、贖回、清算或另行處置所有或部分客戶的證券以清償:首先是耀才證券在有關出售、變現、贖回、清算或另行處置事宜而招致的所有成本、收費、費用及開支(包括法律開支),以及根據本協議而應付或結欠的金額,以及應付耀才證券及未償還的其他累計負債(不論是確實或或有、現在或將來或其他性質);其次是所有其他債務,而客戶須獨自承擔風險及費用,且耀才證券無須對客戶所招致的任何損失或賠償負上法律責任。
30.4 於清償第 30.3 條註明的所有金額後,剩餘的任何現金款項,將進帳至證券帳戶。並未變現或處置的所有證券,連同耀才證券管有的任何相關所有權文件,將一併交付予客戶,有關風險及開支均由客戶獨自承擔。耀才證券無須就客戶因該交付而招致的任何損失或賠償負上法律責任。在不妨礙前述規定的前提下,若客戶未能接收,耀才證券徵收由耀才證券通知客戶的每月維護費,此費用(如有)將從任何帳戶自動扣除。
30.5 倘若根據第 30.3 條應用銷售所得款項後有虧損額,則客戶須立即向耀才證券支付一筆相等於該虧損額的金額,連同耀才證券為該結餘提供的款項的成本,以及按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或耀才證券不時決定的其他銀行的現行最優惠利率或港元最優惠貸款利率加 5 厘(5%)的利率計算的利息,直至耀才證券收到全數款項為止(不論是取得任何判決之前或之後)。
31. 不可抗力事件
31.1 倘若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因為政府限制、任何相關交易所、結算所或市場實施緊急程序或暫停買賣、暴動、恐怖主義行動或威脅行動、天災、戰爭、罷工或第三方不能控制的其他情況而不能行事,則該方無須對另一方所蒙受的任何損失承擔法律責任。
32. 合併及抵銷
32.1 即使本協議、貸款協議或客戶與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訂立的其他任何協議中載有任何條文,客戶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授權及指示耀才證券,在發出或並無發出通知的情況下,把在證券帳戶或任何帳戶中持有的保留財產、證券、應收款、款項或資金扣起,用於抵銷及完全或部分支付、解除或清償客戶結欠耀才證券或任何一間耀才集團公司的任何性質的債項、責任或債務(不論是主要、附屬、各別、共同或以其他貨幣計值,以及不論是否與證券帳戶或任何其他之前結束帳戶相關)。
32.2 在並無影響第 32.1 條的一般性的情況下,倘若客戶開立了一個以上帳戶,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謹此獲客戶授權,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隨時將所有或任何該等帳戶合併或綜合,以及將任何一個或多個有關帳戶的任何保留財產、款項、資金、證券、財產或資產過戶或動用,以抵銷客戶就任何其他帳戶而應付任何耀才集團公司的任何性質(確實或或有、主要或附屬、有抵押或無抵押、共同或各別)的任何負債、債項或債務。凡任何有關合併、綜合、抵銷或過戶需要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則有關兌換將是按任何一間耀才集團公司在合併、綜合、抵銷或過戶當日認為相關的外匯市場的現行現貨匯率計算出來。
32.3 根據本協議,耀才證券向客戶收取或為客戶向任何其他人士收取私所有款項或其他財產,將由耀才證券持有,並在由耀才證券收取有關款項或其他財產後起計的合理時間內,與耀才證券本身的資產分開,以及支付至獨立公司帳戶中。
32.4 客戶確認,就耀才證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在任何結算所設置的任何帳戶(不論是否完全或部分因為代客戶進行交易而持有的帳戶,亦不論客戶支付的款項是否已支付予該結算所)而言,在耀才證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及相關結算所之間,耀才證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視情況而定))被視為主事人。
33. 授權
33.1 客戶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指示及授權耀才證券,當收到任何耀才集團公司不時要求、指引、指示或索求後,耀才證券須作出以下行動及事情:
(a) 出售、購買、訂立、作出、處置、買賣、交投、轉移、清算、結算或交收於證券帳戶中的任何證券及/或倉盤;及
(b) 出售、購買、買賣、交投、處置、變現、轉入或轉出於證券帳戶中所有或任何的證券、財產或資產。
33.2 客戶不可撤銷或無條件地指引、授權、指示及同意耀才證券,在任何耀才集團公司不時提出請求,指引、指示或要求時,耀才證券可由證券帳戶或任何帳戶交付、過戶、扣帳、扣除或支付予任何耀才集團公司,
由任何耀才集團公司不時指示或釐定的應收款、款項或資金,及/或用以全部或部分償付、支付或解除任何由客戶或客戶集團公司不時引致、拖欠、結欠或應付給任何耀才集團公司的任何款項、債項、拖欠款額、債項或債務。
33.3 客戶同意及接納耀才證券根據本條作出或進行的所有行動,事情及事宜,均為及被視為客戶作出或進行的行動,事情及事宜,並於所有方面及就所有目的而對客戶具絕對約束力。
34. 通訊、通知及送達
34.1 除本協議另有註明者外,否則客戶根據本協議而向耀才證券作出或發出的任何通知均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34.2 在不影響本協議其他關於由耀才證券發出的通訊或通知的條文,及耀才證券可使用任何方式或方法進行通訊的權利的情形下,任何根據本協議由耀才證券給予客戶的報告,確認書,結單、通知及其他通訊皆可以專人遞交、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電郵」)方式給予客戶在開戶表格中填寫的地址、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其註冊辦事處,或客戶書面通知耀才證券的其他地址、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需在耀才證券確實收到通知二十四(24)小時後生效)。任何這些由耀才證券發出之報告、確認書、結單、通知或其他通訊,在下述情況下應被視為已被客戶收到:(a) 如由專人遞交,在遞交之時、(b) 如以郵寄發出,在郵寄後二十四(24)小時,或 (c) 如以傳真或電郵,在發送之時。除非耀才證券在專人遞交、傳真傳遞或電郵或郵寄後四(4)日內確實收到客戶的書面反對,否則任何上述的報告、確認書、結單、通知或通訊內容均為及被視為正確、準確及不可推翻及客戶沒有反對。
34.3 在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文的情況下,客戶給予耀才證券的任何信件、通知、文件或其他通訊,只在耀才證券確實收到及確實知悉後才生效。
35. 時間是關鍵
35.1 對本協議下客戶之所有債務及義務而言,時間是關鍵。
36. 自動押後
36.1 謹此同意,倘若耀才證券已同意或有責任作出、採取或進行任何事宜、行動或交易的日子(「行動日期」),是並非營業日的日子,則行動日期將自動押後至下一個營業日。
37. 可分割性
37.1 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因任何原因而違法、無效或不能執行的本協議的任何條文,所失效的條文將條限於屬違法、無效或不能執行的條文,而將不會影響本協議中其餘條文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執行性或該條文於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執行性。然而,倘若任何適用法律的條文可被寬免遵從,雙方應按該法律允許的範圍寬免遵從有關條文,以致本協議成為有效及具約束力的協議,可根據其條款及條件執行。
38. 轉讓
38.1 客戶不得出讓、轉讓、讓與、押記、轉授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於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權益、利益、債務或義務。耀才證券可在並無客戶的事先同意下出讓或轉讓其於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及義務。耀才證券的任何承讓人、受讓人或承繼人均擁有相同權益、權利、利益、債務及補償,猶如其為耀才證券一樣。耀才證券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轉授或分判其於本協議下的義務的履行事宜。
38.2 在耀才證券把其於本協議下的所有權利及責任轉讓及轉移至另一名按《證券及期貨條例》定義的中介人後(不論由於業務重組或轉移或其他原因),客戶承諾向耀才證券或其相聯實體發出書面指示,授權耀才證券或其相聯實體把耀才證券或其相聯實體持有的所有客戶證券及/或財產及/或資產轉移至受讓的中介人,否則耀才證券將根據第 30 條終止證券帳戶。
39. 繼承人及受讓人
39.1 本協議確保耀才證券、其繼承人及受讓人的利益,並對客戶的繼任人、遺囑執行人、破產管理人、遺產代理人、繼承人及受讓人(視情況而定)具約束力。
40. 貨幣轉換
40.1 客戶向耀才證券發出訂立交易的任何指示,而該交易須將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轉換的成本及任
何因有關貨幣匯率波動而引致的利潤或損失,須全部歸於客戶及由客戶承擔風險;
40.2 客戶授權耀才證券隨時按耀才證券認為適當的匯率及金額,將款項從任何貨幣轉換或轉換為任何貨幣,而該匯率為耀才證券全權酌情確定是當時現行的市場匯率。上述轉換可以是為了任何交易或為計算客戶結欠的任何借項結餘或結欠客戶的任何貸項結餘而進行。
40.3 客戶授權耀才證券從任何帳戶扣除在進行任何貨幣轉換時招致的任何開支。
40.4 客戶以外幣向耀才證券支付的所有款項,在耀才證券收到之時,必須是可以自由轉移及可供立即動用的資金,不附帶任何稅項、收費或任何性質的付款。
40.5 耀才證券保留權利,可隨時拒絕接受關於任何貨幣轉換的任何指示。
41. 雜項條文
41.1 本協議取代耀才證券先前訂立所有協議、安排、協議及合約(不論口頭或書面)。於簽署本協議前,耀才證券(或由他人代表)並無作出或給予任何有關本協議(不論明示或暗示)之保證或陳述。如有任何該類(不論明示或暗示)之保證或陳述,彼等概於耀才證券簽署本協議之前即時撤銷或視為撤銷。然而,本協議並無及將不會取代任何由客戶給予耀才證券並對其有利之所有協議、安排、協議及合約(不論口頭或書面及不論是否過去、現在或將來),及並不及將不影響由客戶結欠耀才證券之任何或全部債務、債項或負債(不論口頭或書面及不論是否過去、現在或將來)。
41.2 耀才證券及客戶會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關於根據本協議或按本協議訂立的任何協議而提供或與證券帳戶有關的資料的重要改動。
41.3 耀才證券有絕對權利修訂、刪除或替代本協議(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守則)內的任何條款或增加新條款。修訂通知及修改後之本協議將刊載於耀才網站 www.bsgroup.com.hk 之「重要條款」專欄內。客戶應不時登入耀才網站以獲得最新之本協議並細閱其條款。該等修訂、刪除替代或增加的條款將於修訂通知刊載當日生效及納入本協議內(並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客戶可於修訂通知在耀才網站上刊載當日後十四
(14)日內提出書面反對,否則將被視為接受該等修訂、刪除、替代或增加的條款。
41.4 對於耀才證券履行本協議下的義務有任何投訴,均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寄予耀才證券的投訴主任。投訴主任將調查有關投訴。客戶同意向投訴主任提供投訴主任可能合理要求的所有有關資料,讓投訴主任能夠調查該宗投訴。
41.5 客戶承諾及確認,客戶將不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並在其上簽署(須與提供予耀才證券的開戶表格中的簽名式樣相符))耀才證券關於客戶資料(如客戶包括任何個人,則客戶的個人資料)、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或電郵地址的任何更改事宜。
41.6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者外,否則本協議內的權利、權力、補償及特權均為可累積的並包括法律規定的任何權利、權力、補償及特權。
41.7 倘若耀才證券未能或延遲行使其可能擁有的任何權力、權利或補償,均不得視其放棄有關權力、權利或補償。
42. 受規則及規例管轄
42.1 就於聯交所進行的交易而言:
(a) 於聯交所進行的每宗交易,將須繳付交易費。客戶須承擔有關費用;
(b) 於聯交所進行的每宗交易,將須繳付聯交所不時徵收的其他徵費;及
(c) 耀才證券獲授權根據聯交所不時的規則,收集上文第 (a) 及 (b) 段的適當交易費或其他徵費。
42.2 就於海外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該等交易而言:
(a) 於海外證券交易所簽立的每宗交易,將須繳付交易費。客戶須承擔有關費用;
(b) 於海外證券交易所簽立的每宗交易,將須繳付該海外證券交易所不時徵收的其他徵費;及
(c) 耀才證券獲授權根據海外證券交易所規則,不時收集上文第 (a) 及 (b) 段的適當交易費或其他徵費。
43. 確認書
43.1 客戶確認:客戶已閱讀本協議(包括開戶表格、客戶守則及本條款)及風險披露聲明,耀才證券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已邀請及建議客戶就本協議(包括開戶表格、客戶守則及本條款)及風險披露聲明徵詢獨立法律意見,且本協議(包括開戶表格、客戶守則及本條款)及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已全面以客戶明白的語言向客戶解釋,以及客戶完全確認、接納、明白本協議(包括開戶表格、客戶守則及本條款)及風險披露聲明並同意受其約束。客戶確認,倘若本協議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分歧,概以英文版為準。
44. 《合約(第三者)條例》
44.1 《合約(第三者)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不適用於本協議,而除非本條款明文規定,否則雙方以外的任何人士在本協議下概無任何權利,雙方以外的任何人士亦無權強制執行本協議。
45.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45.1 本協議及在本協議下的一切權利、義務及責任,均受香港法律管轄及根據香港法律解釋。客戶及耀才證券謹此不可撤銷地同意提交給香港法院對於本協議下產生的任何申索、事宜或法律程序的專屬管轄權。客戶同意,香港法院的裁定、命令、決定及/或裁決是最終及不可推翻的。
45.2 客戶同意,耀才證券有權在其認為合適的任何司法管轄區強制執行及執行香港法院的裁決。客戶謹此進一步同意,不會在本協議下產生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包括為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強制執行裁決而進行的法律程序)提出反對,亦不就香港或其他司法管轄區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
45.3 客戶同意任何令狀、傳票、命令、判決或其他文件若致送客戶及郵寄致客戶於開戶表格內所述或按耀才證券最近所知之註冊辦事處或通訊地址,將視作妥為送達。上述方式將不限制耀才證券根據相關司法管轄區法律所允許的任何方法而進行送達程序的權利。
補遺
證券現金交易的條款及條件──關於滬港通及深港通的補遺
本補遺的條款及條件乃附加於及補充第一章「證券現金交易的條款及條件」(「第一章」)的條款及條件。任何時候當客戶透過耀才證券在滬港通及深港通買賣中華通證券時,本補遺適用。如本補遺的任何規定與第一章的任何規定有抵觸或不一致,就客戶透過耀才證券在滬港通及深港通買賣中華通證券而言,應以本補遺為準。
1. 定義
1.1 在本補遺中,除非在本補遺中重新定義或文意另有所指外,否則在第一章第 1 條定義的所有詞彙在本補遺中使用時(在適用情況下)具有相同涵義。
1.2 在本補遺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A 股」 指任何由在中國內地註冊的公司發行、並在中國內地 A 股市場而非聯交所上市及買賣的股份。
「適用規定」 指由香港或中國內地有關政府或監管機構不時頒布的有關法律、規
則、規例、政策、釋義、指引、規定及其他監管文件,包括滬港通及深港通規則,及任何政府或監管機構、交易所或結算所不時發布及/或修訂的任何其他有關規定及/或限制。
「現金」 指由耀才證券根據本補遺的條款收到或持有的離岸人民幣現金或現金等值物。
「中央結算系統」 指由香港結算運作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及/或為滬港通及深港
通而設立的任何系統。
「中央結算規則」 指經不時修訂、補充、修改及/或變更的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
「中國結算」 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中華通市場」 指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適用)。
「中華通市場營運者」 指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適用)。
「中華通證券」 指任何在中華通市場上市、而不時獲接納為合資格供香港及海外投
資者在滬港通及深港通買賣的證券。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否則「中華通證券」包括「特別中華通證券」。
「深交所創業板股份」 指不時獲接納及獲准在深交所營運的深交所創業板市場上市及買
賣的任何證券。
「熔斷機制」 指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根據熔斷機制規定,可能在中華通市場實施或
啟動的任何措施。
「熔斷機制條文」 指營運者規則中為了(其中包括)盡量減少或避免在有關中華通市
場買賣的證券價格大幅上升或下降,而實施熔斷機制的相關規定,包括所有有關應用或撤銷熔斷機制的條文規定。
「費用」 指費用、收費及開支,包括與提供法律意見有關的費用、收費及開支。
「中證監」 指中國內地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港交所」 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機構專業投資者」 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 第 1 部第 1 條中「專業投資者」定義
的(a)、(b)、(c)、(d)、(e)、(f)、(g)、(h) 或 (i) 段的涵義。
「中國內地」 就本補遺而言,指中國,但香港、澳門及台灣除外。
「北向交易」 指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分別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買賣中華通證券。
「損失」 指任何種類的損失、損害、索求、申索、債務及費用。
「離岸人民幣」 指在中國內地境外可進行一般外匯市場交易的人民幣。
「營運者中華通規則」 指上交所中華通規則或深交所中華通規則(如適用)。
「營運者上市規則」 指上交所上市規則或深交所上市規則(如適用)。
「營運者規則」 指上交所規則或深交所規則(如適用)。
「中國」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民幣」 指中國的法定貨幣。
「外匯管理局」 指國家外匯管理局。
「滬港通」 指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由聯交所、上交所、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為了在聯交所與上交所之間建立互聯互通市場而開發的證券交易及結算連結計劃。
「深港通」 指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由聯交所、深交所、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為了在聯交所與深交所之間建立互聯互通市場而開發的證券交易及結算連結計劃。
「賣空」 指出售不時包括在由聯交所不時發布的中華通市場合資格賣空證券名單內的中華通證券,而客戶對該等證券具有一項即時可行使而不附有條件的權利,可憑藉根據一項股票借貸安排借入的證券,將該等證券歸屬於買方。
「特別中華通證券」 指在聯交所接納的任何於中國內地證券市場上的任何證券,而此等
證券在滬港通及深港通下不時獲接納為合資格證券名單,僅可供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出售而不能購入。
「特別獨立帳戶」 具有結算規則列明的涵義。
「特別獨立帳戶指令」 指出售在特別獨立帳戶的中華通證券的滬港通及深港通指令。
「上交所」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交所中華通規則」 指上交所為實施滬港通而發布、並經不時修訂、補充、修改及/或
變更的滬港通規則及規例。
「上交所上市規則」 指經不時修訂、補充、修改及/或變更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
「上交所規則」 指上交所中華通規則以及經不時修訂、補充、修改或變更的上交所
業務及交易規則及規例。
「深交所」 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深交所中華通規則」 指深交所為實施深港通而發布、並經不時修訂、補充、修改及/或
變更的深港通規則及規例。
「深交所上市規則」 指經不時修訂、補充、修改及/或變更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
「深交所規則」 指深交所中華通規則以及經不時修訂、補充、修改或變更的深交所
業務及交易規則及規例。
「股票借貸安排」 具有滬港通及深港通規則訂明的涵義。
「滬港通及深港通」 指滬港通或深港通,或聯交所與中國內地的交易平台(視適用情況
而定)開發或將開發的其他證券買賣及結算連結計劃
「滬港通及深港通當局」 指提供服務及/或監管滬港通及深港通及有關活動的交易所、結算
系統及監管機構,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證監會、聯交所(及其有關附屬公司)、香港結算、中國人民銀行、中證監、外匯管理局、中華通市場營運者、中國結算,以及對滬港通及深港通具有司法管轄權或負有責任的任何其他監管機構、機關或部門。
「滬港通及深港通規則」 就滬港通及深港通而言,指任何法律、規則、規例、政策、釋義、
指引、規定,或有關當局就滬港通及深港通或任何因此而起的任何活動而頒布、發布或應用的其他監管文件。
「本補遺」 指經不時修改及補充的本「證券現金交易的條款及條件──關於滬港通及深港通的補遺」。
「稅項」 包括:
(a) 所徵收、施加或評定的任何稅項、徵稅、徵費、扣減、收費、差餉、預扣或任何名稱的稅項(包括預扣稅、商品及服務稅、增值稅、銷售稅、消費稅、印花稅、交易徵費及所施加或徵收的任何類似稅費);及
(b) 任何利息、罰款、收費、罰金或費用,或就上述各項(包括就未能或延遲支付款項)而評定、收取或施加的任何種類的其他金額。
「交易日」 指透過在聯交所接收及傳送北向交易買賣指令的系統進行交易的日子。
「出售長倉」 指:
(a) 客戶向耀才證券落盤出售中華通證券的指令,而該指令並非賣空指令;
(b) 客戶根據股票借貸安排借入該中華通證券的其他股份,而該等股份並不受制於 (a) 項所述的出售指令;
(c) 客戶未歸還其根據股票借貸安排借入的全部股份;及
(d) 滬港通及深港通規則所載的價格定適用於出售指示。
「券商客戶編碼」 指由耀才證券向每位滬港通及深港通客戶編派的一個編碼。
「客戶識別信息」 指在適用規定下,由港交所不時要求耀才證券向其提供有關客戶識
別
的資料。
1.3 在本補遺中:
(a)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b) 提述「條款」之處,指本補遺的條款;提述「開戶表格」之處,指由或代表客戶填妥的開戶表格;如其後向耀才證券發出通知以修改該等資料,則指經該等通知修改的開戶表格;
(c) 提述「條例」之處,指不時經修訂、整合、延展、編纂為成文法則或重新制定並且當時生效的香港法例或條例以及其相關的附屬法例;
(d) 表示單數的字詞包括複數涵義,反之亦然;表示人的字詞包括法人團體或並非法團的團體或其他實體;表示性別的字詞包括每一性別及中性;
(e) 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加入,概不影響條款的釋義或解釋;及
(f) 在對本補遺任何條文作出真實解釋或釋義時,如為使本協議任何一方的債項、債務或責任於本協議終止後延續而屬必要,該等條文將於本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
2. 合資格投資者
2.1 客戶確認,北向交易僅開放予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客戶持續地陳述及承諾:
(a) 客戶並非在中國內地註冊或登記的法律實體;
(b) 客戶只會使用位於中國內地境外的資產來透過北向交易進行投資;
(c) 除非客戶是一名機構專業投資者,並已獲耀才證券確認此地位,否則客戶不會發出任何買入或出售滬港通及深港通下的深交所創業板股份的指令或指示(適用於出售指令的特別中華通證券除外);及
(d) 假如客戶是代表其客戶行使的代理人,除非客戶合理地信納其客戶是機構專業投資者,否則客戶不會代表其客戶發出任何買入或出售滬港通及深港通下的深交所創業板股份的指令或指示(適用於出售指令的特別中華通證券除外)。
3. 符合適用規定
3.1 任何中華通證券的買賣均須符合適用規定。
3.2 耀才證券在收到一切所需的指示、資金、財產及文件前,可以但無責任行事。耀才證券若選擇如此行事,則有權對任何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進行中華通證券買賣的買賣,實施其酌情認為為符合任何適用規則、其政策及/或市場慣例而屬必要或合宜的程序或規定。若耀才證券不如此行事,或出於真誠行事而作出或沒有作出任何事情,耀才的權利亦不受影響。
3.3 假如任何指示不符合(或耀才證券合理地證為其不符合)任何適用規定或其政策,耀才證券可酌情決定拒絕執行任何指示。對於客戶可能因此而直接或間接招致的任何損失,耀才證券概不負責。
4. 發出指令
4.1 耀才證券僅接受符合適用規定的北向交易。對於客戶可能因嘗試發出任何不符合適用規定的北向交易買賣指令而蒙受的任何損失,耀才證券概不負責。
4.2 耀才證券概不接受任何中華通證券的賣空指令或出售長倉指令。客戶每日持續地陳述及承諾,客戶就中華通證券向耀才證券發出的任何指令,均並非及不會是滬港通及深港通規則就賣空交易而規限的賣空指令或出售長倉指令。
4.3 除非耀才證券絕對酌情判斷客戶為機構專業投資者,否則耀才證券不會接受任何透過北向交易購買深交所創業板股份的指令。
5. 增強交易前檢查
5.1 在客戶指示耀才證券代客戶執行特別獨立帳戶指令的情況下,本第 5 條列明的規定適用。
5.2 在指示耀才證券執行任何特別獨立帳戶指令前,客戶將按照耀才證券不時要求的方式向耀才證券提供所有資料或文件,令耀才證券能夠代客戶發出特別獨立帳戶指令。
5.3 客戶授權(並設有適當的安排以授權)隨時複印、複製及傳送特別獨立帳戶的持股紀錄,藉以令聯交所及其附屬公司進行其交易前檢查程序。
5.4 假如:
(a) 客戶指示耀才證券代客戶執行特別獨立帳戶指令,而且使用並非客戶本身的投資者識別號碼,則客戶承認及確認,耀才證券可根據客戶原本的指示,以特別獨立帳戶內的中華通證券結算該特別獨立帳戶指令;或
(b) 客戶的投資者識別號碼被耀才證券用於代耀才證券的另一名客戶執行特別獨立帳戶指令,則客戶承認及確認,耀才證券可根據該另一客戶的原本指示,以該另一客戶的獨立帳戶內的中華通證券結算該特別獨立帳戶指令。
5.5 客戶持續地(包括每次當客戶就特別獨立帳戶內持有的中華通證券發出特別獨立帳戶指令或其他指示時)陳述及承諾,就客戶指示耀才證券執行的任何特別獨立帳戶指令而言,在所有有關時間:
(a) 客戶已獲指編配特別獨立帳戶,而中央結算系統已指定投資者識別號碼予客戶就上述任何特別獨立帳戶指令向耀才證券提供的該特別獨立帳戶,上述情況均符合中央結算規則及任何適用的滬港通及深港通規則;
(b) 客戶無條件地授權耀才證券代表客戶,執行出售在指定特別獨立帳戶內的有關中華通證券的出售交易;
(c) (A) 特別獨立帳戶內有及將會有充足的中華通證券,以供客戶在結算日按照滬港通及深港通規則就上述特別獨立帳戶指令履行交收責任;及 (B) 客戶將確保特別獨立帳戶指令所涉及的中華通證券,將於耀才證券指定的交收日期,在不遲於耀才證券不時指明的截止交收時間,或(如較早)任何滬港通及深港通當局指定的截止交收時間,按照耀才證券不時向客戶或客戶的代理指明的任何其他交收規定,交付到耀才證券或其指定帳戶;
(d) 特別獨立帳戶指令所涉及的中華通股份總數,就任何有關交易日在該特別獨立帳戶內的中華通證券而言,(A) 在緊接該交易日滬港通及深港通開始運作之前,或 (B) 耀才證券或任何滬港通及深港通當局不時指明的其他時間,不會超過就相同的中華通證券的總持倉(有關特別獨立帳戶的投資者識別號碼旁邊所示);
(e) 在 (i) 客戶是基金經理,及 (ii) 客戶合併多於一個特別獨立帳戶的特別獨立帳戶指令(不論該等帳戶是由一名或多名根據中央結算規則註冊的託管參與者維持)的情況下:
(A) 客戶獲所有相關人士(包括有關基金或子基金)的授權,以合併該等特別獨立帳戶指令,及由客戶酌情在該等特別獨立帳戶之間分配中華通證券;及
(B) 任何已經或將會採取的行動,均符合所有適用規定,並且不涉及挪用客戶資產;
(f) 在有關特別獨立帳戶內記錄的有關數目的中華通證券,將由客戶用於根據中央結算規則及任何其他相關滬港通及深港通規則,結算該等特別獨立帳戶指令;及
(g) 假如任何特別獨立帳戶指令是一項賣空指令,則借入的賣空證券是在有關特別獨立帳戶持有,而且該指令符合 (i) 適用於任何特別獨立帳戶指令的中華通規則,及 (ii) 本補遺訂明的責任。為免疑問,耀才證券並不接受任何賣空指令。
5.6 假如上述第 5.5 條列明的任何陳述不再正確或變為具誤導性,或客戶曾經或將會不符合本補遺或滬港通及深港通規則下的任何責任,而可能影響耀才證券根據滬港通及深港通規則執行特別獨立帳戶指令的能力,客戶則必須立即通知耀才證券。
5.7 假如有違反第 5 條任何條款的情況,而導致耀才證券未能按照滬港通及深港通規則的規定,就任何特別獨立帳戶指令將在有關特別獨立帳戶持有的任何中華通證券交付到中央結算系統:
(a) 客戶確認,耀才證券有權通知香港結算,表示是由於一個特別獨立帳戶未能交付而導致耀才證券未能交付,因此,任何逾期的短倉股票數目將從有關特別獨立帳戶的可出售餘額中扣除;及
(b) 客戶同意提供耀才證券可能要求的任何資料或其他協助,以確保聯交所及/或香港結算信納,逾期的短倉股票是由於一個特別獨立帳戶未能交付而導致的。
6. 交收、貨幣轉換及指示
6.1 北向交易以人民幣買賣及交收。假如客戶的帳戶沒有充足的離岸人民幣,以履行任何透過北向交易購買中華通證券的指令,或其他與滬港通及深港通有關的付款責任,則客戶授權耀才證券將任何帳戶內另一貨幣的任何資金轉換為離岸人民幣,用作與滬港通及深港通有關的交收。然而,假如在交收前並無上述資金(或該等資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不能轉換為充足的離岸人民幣資金),交收則可能延遲及/或失敗,而客戶可能無法購買或轉移有關中華通證券。
6.2 不論第一章有任何其他規定,但如有需要根據、關於或由於本補遺而將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該貨幣轉換可由耀才證券真誠地按其合理認為適當的匯率自動進行,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客戶就此等轉換引起的任何短絀金額向耀才證券作出彌償。
6.3 客戶放棄其在任何司法管轄區以非付款貨幣支付任何金額的權利。假如耀才證券收到以非付款貨幣支付的金額:
(a) 耀才證券可按其合理認為適合的日期及匯率將該金額轉換為付款貨幣,而無須事先通知客戶。耀才證券可扣除其因進行轉換而招致的費用;及
(b) 客戶以付款貨幣付款的責任,僅在上述轉換中,扣除轉換費用後所得的付款貨幣金額的程度內獲得履行。
6.4 客戶必須就本補遺及北向交易遵守所有適用的外匯管制法律及規定。
6.5 假如耀才證券認為客戶在適用的截止時間(由耀才證券不時通知客戶)前,在帳戶內並無充足的可用中華通證券,或耀才證券因任何其他原因認為發生或可能發生不符合任何適用規定的情況,耀才證券可酌情決定拒絕客戶的出售指令。客戶就任何不符合或潛在不符合交易前檢查及/或任何適用規定的情況所招致的任何損失,向耀才證券作出彌償。
6.6 在聯交所、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或其他滬港通及深港通當局的要求下,耀才證券可拒絕客戶的購買指令或出售指令。對於客戶因聯交所、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或其他滬港通及深港通當局的上述要求而招致的任何損失,耀才證券無須負責。
6.7 假如耀才證券因任何緊急情況(例如聯交所與一名中華通市場營運者之間的所有通訊聯繫中斷或故障)而無法執行來自客戶的取消指令要求,而有關指令已獲配對及執行,則客戶仍須承擔交收責任。
6.8 對於客戶因任何基於指示的買賣而招致的任何損失,耀才證券無須負責。耀才證券無法將任何買賣平倉;客戶亦應注意在滬港通及深港通下關於中華通證券的交收安排、交易前檢查規定及即日(轉向)買賣限制,這些都可能影響客戶減輕其錯誤買賣的後果的能力。
7. 授權出售
7.1 客戶授權耀才證券在以下情況下按耀才證券絕對酌情決定的價格及條款,出售或安排出售代客戶持有的任何數目的中華通證券:
(a) 耀才證券直接或間接收到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或其他滬港通及深港通當局的指示,要求客戶出售任何指定中華通證券及平倉;
(b) 耀才證券認為客戶違反或可能違反任何適用規定;或
(c) 耀才證券代客戶持有該等中華通證券的期間,超過耀才證券不時通知客戶的指定期間。
8. 責任及彌償限度
8.1 除非適用規定禁止耀才證券免除或限制其責任,或有關損失是直接由於耀才證券的欺詐或蓄意失當行為
而造成的,否則耀才證券無須就任何因本補遺或任何北向交易所招致的損失(包括關於提供、無法提供任何滬港通及深港通相關服務或其運作不當、延誤或錯誤傳送任何電子付款轉帳、未能或延誤執行任何指示、任何通訊系統停頓或故障、延誤向客戶提供資金,或耀才證券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其他事情)負責。此規定適用於因任何原因而起的損失,以至可合理預見的損失或耀才證券已提示可能招致的損失。
8.2 在適用規定許可的最大限度內,客戶就耀才證券因所有法律程序及/或稅項合理招致的任何損失(不論如何引起、直接或間接出於或由於客戶根據滬港通及深港通買賣中華通證券),向耀才證券作出彌償,並且必須應要求向耀才證券付款。
8.3 為免疑問,本第 8 條乃附加於第一章第 23 條(責任及彌償),以及本補遺、第一章或其他規定列明對耀才證券的責任或彌償的免除或限制。
9. 其他規定
9.1 客戶同意按耀才證券的合理要求簽署任何其他文件及提供任何材料及/或資料,令耀才證券能履行其於本補遺下的職責及責任(當滬港通及深港通規則不時被更新、修訂及/或替代時,即可能需要)。如客戶未能遵守本規定,可能導致暫停向客戶提供滬港通及深港通服務。
9.2 在不影響第一章的前提下,客戶確認,耀才證券可使用從客戶收到的上述任何材料及/或資料來遵守適用規定,並可在耀才證券根據適用規定認為適當的期間保留從客戶收到的上述任何材料及/或資料。
10. 風險披露及確認
10.1 客戶確認已閱讀並明白在風險披露聲明列明的風險披露及其他資料,而且客戶明白其於本補遺及風險披露聲明所列明的責任。
10.2 客戶確認其明白並已評估關於滬港通及深港通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在風險披露聲明列明的風險),而客戶願意承擔該等風險。
10.3 客戶確認,對於客戶可能因風險披露聲明所述的任何風險或與滬港通及深港通買賣相關的風險實現而蒙受的任何損失,耀才證券無須負責。
10.4 客戶確認及同意,客戶必須遵守所有適用於其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買賣中華通證券的適用規定。對於北向交易,客戶特別確認:
(a) 不得進行即日買賣(即在某交易日購買的中華通證券不得在同一交易日出售);
(b) 除非已有特別獨立帳戶指令安排,否則必須設有交易前檢查,從而假如客戶打算在同一交易日出售中華通證券,客戶必須在該交易日開市前,將其中華通證券轉至耀才證券的相應中央結算系統帳戶;
(c) 所有買賣必須在中華通市場進行,即不得進行場外或人手買賣;
(d) 不得進行無貨沽空;
(e) 如客戶利用滬港通及深港通服務進行保證金交易、股票借貸及/或賣空活動,客戶須清楚知道適用於該等活動的限制、規定及條件。客戶特別確認,在適用規定指明的情況下(例如當交易量超過適用規定指明的界線,或發生或懷疑發生異常交易活動),該等活動的交易服務可能被暫停、限制或停止,而且只可就合資格的中華通證券進行保證金交易及賣空活動。客戶可參考聯交所網站
(www.hkex.com.hk)不時公布的合資格中華通證券名單;
(f) 外國擁有權有所限制(包括適用於外國投資者及斬倉安排的個人持股限制(現時為 10%)及合共持股限制(現時為 30%)),耀才證券在收到港交所任何斬倉通知時,有權出售客戶的股份。無論如何,客戶不得就因或由上述外國擁有權限制而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向耀才證券申索;
(g) 客戶應充分明白關於「短線利潤」的適用規定及其披露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根據中國內地適用法律適用於投資 A 股人士的持股披露責任(現時為 5%)),並應相應地遵循該等規則及規例;
(h) 在緊急情況下,例如當香港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信號,耀才證券有權取消客戶的指令。無論如何,客戶不得就由於或關於上述取消情況而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向耀才證券申索;
(i) 在緊急情況下(例如聯交所失去與一名中華通市場營運者之間的所有通訊聯繫),耀才證券未必能夠傳遞客戶取消指令的要求,如有關指令已獲配對及執行,則客戶仍須承擔交收責任;
(j) 客戶必須遵守營運者規則及中國內地關於北向交易的其他適用法律;
(k) 耀才證券有權向港交所、聯交所或其附屬公司提供、披露及轉移關於客戶身分的資料或其他資料(包括券商客戶編碼、客戶識別信息、客戶的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而港交所、聯交所或其附屬公司可以為協助滬港通及深港通當局的監察或調本,而向該滬港通及深港通當局提供、披露及轉移上述資料;
(l) 港交所、聯交所或其附屬公司有權(i)收集,使用及存取由中國結算或有關滬港通及深港通當局(若存取,則由上述機構或港交所)為市場監視、監控、執行適用規定提供的券商客戶編碼、客戶識別
信息及任何綜合、經驗證及標記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ii)(直接或透過中國結算或有關滬港通及深港通當局)向中國結算或有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提供、披露及轉移券商客戶編碼、客戶識別信息及任何綜合、經驗證及標記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及(iii)向有關滬港通及深港通當局或香港監管機構提供、披露及轉移券商客戶編碼、客戶識別信息及任何綜合、經驗證及標記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以履行其法定職能。
(m) 中國結算或有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有權(i)收集,使用及存取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以促進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的綜合及驗證及根據投資者識別數據庫標記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以及向有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港交所、聯交所或其附屬公司提供綜合、經驗證及標記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的資料;(ii)使用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信息以履行其法定職能;及(iii)向內地監管機構及執法機構提供、披露及轉移及任何綜合、經驗證及標記的券商客戶編碼以履行其監管、監控及執法職能。
(n) 如有違反營運者規則或營運者上市規則所述的披露及其他責任的情況,有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可有權進行調查,而有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可透過聯交所或其附屬公司要求耀才證券提供有關資料及材料,以協助調查。客戶須授權耀才證券並與耀才證券充分合作,提供該等資料及材料;
(o) 聯交所或其附屬公司可應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的要求,要求耀才證券拒絕客戶的指令,而客戶無論如何不得就客戶由於或關於上述拒絕而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向耀才證券申索;
(p) 客戶需接受所有關於北向交易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在風險披露聲明披露的風險;
(q) 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可要求聯交所或其附屬公司,要求耀才證券向客戶發出警告聲明(口頭或書面),並且不提供北向交易服務予客戶,而客戶無論如何不得就客戶由於或關於不獲提供上述服務而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向耀才證券申索;
(r) 對於客戶或任何第三方由於或關於北向交易、或由於或關於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制定、修訂或強制執行有關營運者規則、或履行其監督職能或監管責任時所採取的任何行動,而直接或間接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聯交所及其附屬公司、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及其附屬公司、任何滬港通及深港通當局及彼等各自的董事、僱員及代理人概無責任,亦不得被追究責任;及
(s) 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在任何交易日對有關中華通市場營實施停板措施,將導致在有關中華通市場暫停執行交易。
10.5 客戶確認及接受:
(a) 本補遺並無宣稱披露關於北向交易或一般交易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考慮;
(b) 本補遺並不修改任何適用規定(但本補遺訂明而適用規定許可者除外);
(c) 聯交所有權不向客戶提供任何關於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買賣中華通證券的服務,而且若發現客戶、耀才證券及/或耀才證券的任何客戶作出或可能作出滬港通及深港通規則列明的異常交易行為或未有遵守任何滬港通及深港通規則,則有權要求耀才證券不接受指示;
(d) 有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有權進行調查,並可透過聯交所(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監管機構)要求耀才證券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提供關於客戶的相關資料及材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身分、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及協助滬港通及深港通當局調查客戶及/或客戶的交易活動;
(e) 如任何滬港通及深港通當局認為有嚴重違反適用規定的情況,該滬港通及深港通當局可能會要求耀才證券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a) 向客戶發出警告聲明(口頭或書面);及 (b) 停止向客戶提供任何與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買賣中華通證券有關的服務;
(f) 本補遺不構成任何業務、法律、稅務或會計意見,客戶在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進行任何交易前,應徵詢獨立專業意見及自行進行調研及評估;及
(g) 除非客戶已完全明白有關交易的條款及風險,包括其潛在損失風險的程度,否則客戶不應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進行任何交易。
* * * * *
第二章 – 首次公開招股及配售的條款及條件
本條款乃附加於及補充第一章「證券現金交易的條款及條件」(「第一章」)的條款及條件。所有申請及關於該等申請的信貸融通均須遵守及符合本協議及貸款協議。凡本條款的任何條文與第一章所載的任何條文之間出現抵獨或不一致情況,則概以本條款的條文為準。
1. 定義
1.1 在本條款中,除另有界定或文意另有所指外,第一章界定的所有詞彙,與本條款所用者具相同涵義(如適用)。
1.2 在本條款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本協議」指客戶與耀才證券訂立,由開戶表格、本條款、客戶守則、第一章之條款及條件,以及當中所提及或附加的其他文件(包括其不時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所組成的協議;
「獲分配證券」就每項申請而言,指有關申請被接納的所有證券;
「申請」指耀才證券或其代理人以代理人身分代表客戶根據第 2 條認購或購買發售證券而提出的任何及每項申請;
「申請金額」就每項申請而言,指相等於在申請中所申請的發售證券總價值的金額,加上客戶就申請應付的所有費用、收費及開支(包括交易徵費、佣金、開戶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如適用));
「銀行」指《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所界定的銀行或有限制牌照銀行;
「信貸融通」指任何耀才集團公司不時就根據第 7 條及貸款協議下的申請而應要求向客戶提供、授予或同意提供或授予的所有或任何貸款或信貸融通;
「外幣」指港幣以外的貨幣;
「集資費用」指耀才證券不時通知客戶(如有)的款項、成本、費用、利息、開支、佣金及收費(包括但不限於第 7.5 條提述或根據第 7.5 條招致的款項、成本、費用、利息、開支、佣金及收費)的金額;
「港幣」或「港元」指在有關時間香港的法定貨幣;
「首次公開招股」指公開發售新上市的證券及/或在交易所發行該等證券;
「發行人」指發售證券的發行人或出售人;
「發售」指首次公開招股或配售(視情況而定);
「發售證券」指由發行人提供 (a) 在首次公開招股中供認購的證券;或 (b) 在配售中供購買的證券;
「配售」指配售及/或選定/有限制的證券發售;
「相關人士」就一項發售而言,指發行人、保薦人、包銷商、配售代理、過戶處、中央存管處、受理銀行,以及該項發售涉及的其他中介機構、交易所、證監會、結算所、任何其他相關監管機構及/或人士;及
「本條款」指本第二章「首次公開招股及配售的條款及條件」中的所有條款及條件(以不時經修訂或補充的版本為準)。
1.3 在本條款中:
(a)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b) 條文指本條款的條文,開戶表格是指由客戶或代表客戶填妥的開戶表格,以及凡已於其後向耀才證券發出通知修改的資料,乃指經該通知修改的開戶表格;
(c) 條例是指香港的條例或法律,以及與之有關的任何附屬法例(以不時經修訂、綜合、延展、編纂或再制定,以及在當時生效的版本為準);
(d) 單數之詞語皆包含眾數之意思,反之亦然;個人的用詞包括法團或非屬法團或其他實體;任何性別之詞語皆包含男性、女性及中性之意思;
(e) 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提供,並不影響彼等的詮釋或解釋;及
(f) 凡需要對本條款的任何條文作出正確解釋或詮釋,以致本協議的任何一方的負債、債務或債項於本協議終止後仍延續,該條文便應於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生效。
1.4 凡需要對本協議的任何條文作出真實解釋或詮釋,凡提述第一章的 (i)「本協議」之處,須解釋為提述本條款所界定的本協議;及 (ii) 「信貸融通」之處,須解釋為提述本條款所界定的信貸融通。
2. 申請
2.1 客戶不可撤銷地及無條件地要求及授權耀才證券或其代理人作出申請並附有以下詳情:
(a) 將予申請的發售證券數目;
(b) 該發售證券的發行人名稱;及
(c) 該發售證券的申請金額。
2.2 耀才證券保留因帳戶在有關時間沒有足夠資金結清申請金額及集資費用,或基於耀才證券認為的任何其他合理原因,拒絕代客戶提出任何申請。
2.3 倘若由耀才證券或其代理人遞交申請,就申請發售證券而言,耀才證券或其代理人乃客戶的代理人,但耀才證券或其代理人(視情況而定)並非發行人或任何相關人士的代理人。
2.4 客戶必須以主事人身分申請發售證券。任何以客戶為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人、代名人或受託人的身分而提出的申請,將被耀才證券拒絕受理。
2.5 客戶必須確保每一項申請乃遵照發行人訂明有關發售證券首次公開招股或/及配售的任何最低、最高、股份面額及/或其他要求(不論是涉及發售證券的數量或價值或申請的數目)。任何未完全遵照該等要求的申請,將不獲耀才證券受理。
2.6 每項申請須按照本協議規定而進行。
2.7 耀才證券可將任何申請連同耀才證券或其代理人代表耀才證券及/或耀才證券的其他客戶而作出的大額申請匯集起來。客戶確認和同意:
(a) 該大額申請可能會因為與客戶和申請無關的理由而遭到拒絕,而在沒有欺詐或故意失責的情況下,耀才證券和其代理人無須就該拒絕的後果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責任;
(b) 倘若該大額申請因客戶未能遵守其於本協議下或與申請有關的任何責任(包括客戶的任何陳述、承諾及/或保證是或變為不真實或被違反)或因任何與客戶有關的其他理由而遭到拒絕,就耀才證券可能蒙受或招致或被提出的任何及所有損失、損害、費用、收費、開支(包括按十足彌償基準計算的法律費用)、申索或索求,向耀才證券作出彌償。客戶確認,客戶亦可能須對其他受上述違反或其他理由影響的人士負上支付損害賠償的責任;及
(c) 倘若大額申請只獲部分發售,則耀才證券有權按其絕對酌情權分派獲分配證券,包括在所有參加大額申請的耀才證券客戶間平均分派獲分配證券。就有關大額申請分派獲分配證券的數額或給予其他耀才證券客戶的優先次序而言,客戶並沒有任何申索權。
2.8 若發售證券是以外幣計值,或同時以港幣及外幣計值,則耀才證券就以下事情具有絕對酌情權:
(a) 要求客戶以耀才證券不時決定的港幣及/或有關外幣比例支付或轉移申請金額及集資費用;及
(b) 為提交申請及/或提交申請的其他附帶目的,而將(全部或部分)申請金額及集資費用從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
2.9 就每項申請而言,客戶確認耀才證券已邀請客戶就申請尋求獨立的法律及其他專業意見,或客戶雖獲提供機會尋求獨立的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但並不認為有此需要。
2.10 客戶確認及同意,耀才證券或其代理人一旦代客戶提供任何申請,未經耀才證券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撤銷、取消或修改。
3. 耀才證券的責任
3.1 耀才證券對於有關任何發售的任何招股章程、要約文件、申請表格及/或其他文件的內容並無責任亦不負責,亦無授權及不得被視為授權上述內容。
3.2 除以書面形式另行委任外,耀才證券並非客戶就任何發售或申請的投資顧問,以及無須就客戶因任何根據本協議代客戶作出的申請而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失負責。客戶確認,每項申請都是由客戶根據其自身判斷、自行承擔風險而提出的。
3.3 耀才證券並無就發售證券的分配結果作出承諾、保證或陳述,而且耀才證券無論如何無須就分配結果或就任何申請因任何原因全部或局部被拒絕而負責。
3.4 耀才證券無須就其未能履行其於本協議下的任何義務或不作為(包括但不限於作出任何申請或任何拒絕作出或任何撤回任何申請)而招致或導致的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負責。
4. 通知及結果
4.1 發行人須全權負責根據申請的批准或不批准及公佈發售證券的分配結果。每項發售的有關結果公佈的特定安排可能會各有不同,客戶須負責審核有關招股章程及/或要約文件,以確定該等安排的詳情。耀才證券將按照耀才證券認為適當的方式通知客戶其申請結果。
4.2 除非耀才證券在其給予客戶的分配通知中註明的時限內收到客戶持相反意見的通知,連同客戶就任何申請結欠耀才證券的一切款項(包括但不限於信貸融通的應付利息、信貸融通的未償還本金金額、申請金額及集資費用)(而不影響耀才證券按要求償還的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否則耀才證券獲授權但無責任在無須通知客戶及得到客戶同意的情況下,按照耀才證券認為適當的方式及價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或所有獲分配證券(而無須對任何損失負責),並按耀才證券認為適當的先後次序運用出售或處置所得款項清償債務(包括因出售或處置獲分配證券而招致的費用,及耀才證券就申請招致的所有其他費用、信貸融通的應付利息、信貨融資的未償還本金金額、集資費用及申請金額),然後將餘額(如有)付給客戶或根據客戶的指示付給其他人士。倘若在運用出售或處置獲分配證券所得款項後尚有不足之數,客戶須作出補償並按要求將該等不足之數付予耀才證券。客戶亦須按耀才證券不時知會客戶的利率及其他條款,或如並無有關知會,則按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或耀才證券不時決定的其他銀行的港元現行最優惠利率或最優惠貸款利率加 10 厘(10%)的利率支付不足之數的利息。有關利息須於每個曆月的最後一日或於耀才證券提出付款要求後立即支付。
4.3 若客戶根據第 4.2 條向耀才證券發出任何通知,客戶須在發出該通知時或在被要求時,向耀才證券支付客戶就有關申請而結欠耀才證券的所有款項(包括但不限於信貸融通的應付利息、信貸融通的未償還本金金額、申請金額及集資費用),而耀才證券在以其滿意的方式全數收到客戶結欠的所有金額前,並無責任向客戶發放或促致其代理人向客戶發放有關獲分配證券的證書。
5. 退還申請金額
5.1 假如因任何原因並無代表客戶提交申請,耀才證券將安排向客戶退還耀才證券已扣除或收到的申請金額全數(但無利息),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將有關金額存入結算帳戶。如已提交申請,但完全或局部申請不成功,耀才證券將安排:(a) 如屬首次公開招股,於發行人公佈的退款日期;或 (b) 如屬配售,於根據招股章程、要約文件、申請表格或與該配售有關的其他文件的條款和條件成交及/或終止配售後 3 個營業日內,以本條描述的方式,在第 5.5 及第 7 條的規限下退還申請金額(如屬局部不成功申請,則適用的餘額)。
5.2 倘若(由發行人最終決定的)發售證券發盤價低於客戶原先付出的申請金額,在有關發售的條款和條件規限下,耀才證券將以本條款描述的方式,在第 5.5 及第 7 條的規限下安排向客戶退還剩餘的申請金額。
5.3 除非耀才證券另行發出書面指定外,否則有關申請的所有集資費用將不能退還。
5.4 若發售證券是以外幣計值,或同時以港幣及外幣計值,則耀才證券就以下事情具有絕對酌情權:
(a) 以耀才證券不時決定的港幣及/或有關外幣的比例,向客戶退回、支付或轉移申請金額(如屬局部不成功申請,則適用的餘額);及
(b) 為上述退款、付款或轉移及/或退款、付款或轉移的其他附帶目的,而將(全部或部分)申請金額
(如屬局部不成功申請,則適用的餘額)從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
5.5 儘管是一項代客戶提出的申請,但假如向客戶提供了信貸融通,對於申請金額的任何退還金額的權利,將由耀才證券或其代理人以信託形式持有,以向耀才證券支付。客戶對於該退款金額並無任何權利或申索權。客戶發出提交申請的指示,即不可撤銷地同意及確認,耀才證券或其代理人(視情況而定)獲授權以第 4.2條訂明的方式,運用任何退還金額來償還客戶結欠耀才證券的任何金額。耀才證券可酌情向任何第三方授予上述任何退還金額的任何性質的抵押權益,作為耀才證券獲提供的任何信貸融通(以提供全部或部分貸款的資金)的抵押。
6. 客戶的陳述、承諾及保證
6.1 客戶向耀才證券及其任何代理人保證,及為耀才證券及其任何代理人的利益而保證,耀才證券或其任何代理人(視情況而定)獲授權以客戶的代理人身分及代表客戶提出申請。
6.2 客戶向耀才證券及其任何代理人保證,及為耀才證券及其任何代理人的利益而保證,客戶並非受任何相關人士禁止或被任何法例、規則或規例禁止提出申請或擁有發售證券之人士,而且客戶是以主事人身分提出每項申請,而非代表任何受上述禁制人士或任何其他人士提出申請。
6.3 就每項申請而言,客戶須熟悉並遵從:(a) 該發售的申請表格、招股章程、要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關文件所載的管轄有關發售的所有條款和條件;及 (b) 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及條件,而且客戶同意受到耀才證券或其代理人代客戶提出申請的每項發售的條款和條件所約束。客戶須基於該發售的招股章程、要約文件及任何其他相關文件,而非基於關於該發售任何其他資料(特別是關於該發售的宣傳或推廣資料及傳媒報導)作出投資決定。客戶一經作出任何提交申請的指示,即表示客戶確認已就有關發售及申請遵守本條款。
6.4 客戶向耀才證券陳述、承諾及保證:(a)(在不允許提出多份發售證券認購或購買申請的發售中)客戶沒有及不會、亦沒有及不會促致就上述發售提出多於一份申請(不論是為其本身或為任何其他人士);(b) 客戶沒有及不會、亦沒有不會促致以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人、代名人或受託人身分提出任何申請;(c) 就任何申請而言,客戶並未(為其本身或其他人士的利益)獲配售與申請相同類別或種類的任何股份或認股權證或權益。客戶確認,若客戶違反其在本條所載之陳述、承諾及保證,或該等陳述、承諾及保證有任何不準確,可導致申請遭到拒絕,及由耀才證券代表其本身或代表其他人士提交之其他申請遭到拒絕。客戶須應要求向耀才證券就上述違反或不準確情況而導致的所有損失作出彌償。客戶確認和接受,耀才證券、其代理人及相關人士將會就有關申請倚賴上述陳述、承諾及保證。
6.5 除了客戶就每項申請向或將向耀才證券作出的其他陳述、保證及承諾外,客戶還向耀才證券作出一名發售證券的申請人(不論是向任何或所有相關人士)須作出的所有陳述、保證和承諾。
6.6 客戶承認及明白,每項發售或申請的法律和監管規定及市場慣例可能不時變化。客戶承諾會按耀才證券不時絕對酌情決定的法律和監管規定及市場慣例對客戶的規定,向耀才證券提供資料、作出披露、採取步驟和作出陳述、保證和承諾。客戶亦須遵守該等規定及慣例。
6.7 假如耀才證券或其代理人被要求,就任何發售及/或申請而向任何一名或多名相關人士就客戶或任何其他事宜作出任何承諾、保證和陳述,耀才證券獲客戶授權只按照客戶向耀才證券作出的任何承諾、陳述及保證而作出該等承諾、陳述及保證。客戶須受到任何相關人士作出之所有適用公告及管限每項發售及申請及發行獲分配證券的所有適用法例、規則或規例之約束。
6.8 客戶權耀才證券為提出任何申請的目的而代表客戶簽署一切所需文件及作出一切所需事情。客戶接納耀才證券及/或其代理人就每項申請代表客戶作出的一切事情。客戶須接受耀才證券或其代理人在每項申請中代表客戶申請的或根據該項申請獲配售的較少數目的發售證券。客戶向耀才證券及/或其代理人就彼等各自因為任何申請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申索作出彌償。
6.9 客戶授權耀才證券,在法律規定或有關發售或申請要求或規定的情況下,向任何相關人士披露關於客戶及有關申請的所有資料。
7. 申請融資
7.1 客戶向耀才證券申請及要求其應要求向客戶授予或提供有關申請的信貸融通。客戶及耀才證券就有關申請同意以下各項:
(a) 信貸融通的本金金額;
(b) 利率;及
(c) 融資費用。
7.2 在本第 7.3 條的規限下,耀才證券倚賴客戶在本協議及貸款協理內的陳述、保證及承諾,同意在本協議及貸款協議的條款及條件的規限下,向客戶授予或提供信貸融通。
7.3 即使本條款(尤其是第 7.2 條)或貸款協議載有任何條款及條件,在不損害本協議、貸款協議及/或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授予耀才證券的任何其他權利及權力的前提下,客戶同意及確認,任何信貸融通是按耀才證券的全權酌情權下提供及供提取的。耀才證券保留權利,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於直至提出有關申請之前,隨時撤銷、停止或取消信貸融通的任何部分或全部。倘若耀才證券行使上述權利,則信貸融通
(或其任何部分)應自動予以撤銷、停止或取消,且其後信貸融通(或其任何部分)不會再提供予客戶。為免生疑問,謹此同意及宣佈客戶在本協議及貸款協議下的所有權利及利益,將時刻受到本條所述耀才證券的撤銷、停止及取消權利所規限。
7.4 儘管本協議或貸款協議載有任何條款及條件,客戶授權耀才證券,隨時按耀才證券與銀行議定的條款及條件,為了向客戶授予或提供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信貸融通的融資,而向或從該銀行申請、獲授予及/或獲提供財務融資。客戶進一步同意、確認及授權:
(a) 耀才證券可按該銀行與耀才證券決定的限度,向該銀行提供抵押或擔保品安排,藉以就該銀行提供的財務融資提供抵押;及
(b) 耀才證券及該銀行可以就該銀行提供的上述財務融資,簽訂或訂立任何種類的對沖、財務或其他安排(包括但不限於掉期安排)。
7.5 儘管本協議或貸款協議載有任何條款及條件,客戶向耀才證券同意、確認及承諾,客戶須向耀才證券承擔及支付、及應要求向耀才證券充分彌償及保持耀才證券獲彌償就第 7.4 條所述的財務融資、抵押或擔保品安排及對沖、融資及其他安排(包括但不限於掉期安排)所引起或相關的任何款項、費用、成本、利息、開支、佣金及收費。
7.6 儘管本協議或貸款協議載有任何條款及條件,客戶同意、確認及向耀才證券承諾:
(a) 客戶將於耀才證券提出要求時,向耀才證券支付信貸融通、有關利息、融資費用,及與信貸融通有關的所有費用、收費及成本;
(b) 信貸融通墊支給客戶僅供用作提出有關申請的用途,而信貸融通的所得款項將就此目的而以信託形式被持有。儘管申請乃由耀才證券或其代理人以代理人身分代表客戶提出,但就信貸融通的任何款項或使用信貸融通作提出有關申請以外的任何用途而言,客戶並無任何性質的權利、所有權、利益或申索權。如任何申請將由耀才證券的代理人提出,在等候向發行人或按發行人指示付款期間,耀才證券的代理人須一直以信託形式為耀才證券持有有關信貸融通的金額;
(c) 鑒於耀才證券向客戶提供信貸融通,在耀才證券或其代理人根據有關申請代表客戶獲配發及發行獲 配發證券配後,客戶(作為實益擁有人)謹此以第一固定押記方式向耀才證券押記、轉讓、按揭及 質押,並同意以第一固定押記方式向耀才證券押記、轉讓、按揭及質押並向耀才證券發放客戶在獲 配發證券中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及權益,作為保證客戶向耀才證券支付所有關於信貸融通及申請的 應付金額以及履行客戶對耀才證券負有的任何其他責任的持續抵押。此項押記所設立的保證須包括:在任何時間以替代、贖回、紅利、優先權、選擇權或其他方式就獲配發證券累計或提供的任何及所 有股息、認股權證、股份、股票、權利、利益、權益、分派、增益及其他金錢及財產。在不損害上 述規定的前提下,獲配發證券(包括在任何時間以替代、贖回、紅利、優先權、選擇權或其他方式 就獲配發證券累計或提供的所有股息、認股權證、股份、股票、權利、利益、權益、分派、增益及 其他金錢及財產)須成為保留財產(見第一章定義)的一部分及受留置權(見第一章定義)所規限;
(d) 耀才證券獲客戶授權,可在上述第 7.6(c) 條所構成的抵押的規限下,向任何第三方質押或授予任何及所有獲分配證券的任何性質的抵押權益,作為耀才證券獲提供任何信貸融通(以提供全部或部分
貸款的資金)的抵押;
(e) 於客戶未能應要求支付其於本協議下應向耀才證券支付的任何款項後,或假如客戶無法或承認其無法支付其到期債務,或假如客戶受到任何無力償債、破產或清盤法律程序或類似程序,或假如任何獲分配證券或客戶的其他資產被申請、實施或強制執行任何法律程序,耀才證券有權強制執行上述第 7.6(c) 條所構成的抵押,並可在無須向客戶發出進一步通知、索求、法律程序文件或對客戶採取任何其他行動及無須客戶同意的情況下,按照耀才證券認為適當之方式及價格(無須對任何損失負責)出售獲分配證券(或其任何部分),並在扣除開支後運用出售或處置所得款項清償所有債務。倘若在執行上述抵押後尚有不足之數,客戶須作出補償並按要求將該等不足之數付予耀才證券。客戶亦須按耀才證券不時知會客戶的利率及其他條款,或如並無有關知會,則按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或耀才證券不時決定的其他銀行的港元現行最優惠利率或最優惠貸款利率加 10 厘(10%)的利率支付不足之數的利息。有關利息須於每個曆月的最後一日或於耀才證券提出付款要求後立即支付;
(f) 除了及在不損害本協議的任何其他條文或耀才證券可能享有的法律或任何其他抵押或權利的情況下,客戶授權耀才證券運用客戶於任何帳戶享有的任何貸方結餘及耀才集團公司應付予客戶的任何其他款項來清償結欠及應付耀才證券而未付的任何款項。為此而言,耀才證券獲授權以記在上述帳戶的貸項之下的款項,購買為進行上述清償而可能需要的其他貨幣;
(g) 客戶須自費簽立及簽署所有轉讓文件、授權書、委託書及/或其他文件,以及作出耀才證券為以下目的而要求作出的所有行動及事情:完善耀才證券對全部或任何獲分配證券的所有權;及/或將或使耀才證券能夠將獲分配證券歸於於其本身、其代名人及/或任何購買者的名下;或取得、保存及強制執行本協議及貸款協議授予耀才證券的全部抵押利益及或其他權利及補救方法。耀才證券有權行使本條款賦予耀才證券的一切權利及權力,包括但不限於出售獲分配證券的權利;
(h) 在不影響本協議任何其他條文的前提下,客戶須完全彌償及按要求彌償耀才證券因信貸融通及/或申請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收費、開支、申索或索求;
(i) 客戶確認,耀才證券已邀請客戶就每項信貸融通尋求獨立法律及其他專業意見,或客戶雖獲提供機會尋求獨立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但並不認為有此需要;
(j) 耀才證券擁有凌駕性的權利,可隨時要求立即償還任何信貸融通的任何未償還金額及取消任何信貸融通;
(k) 上述第 7.6(c) 條所構成的抵押是一項持續抵押,就客戶不時結欠耀才證券的所有債務的最終結餘予以保證,而不論是否有任何中期還款或償還該等債務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每項抵押均附加於耀才證券持有的任何其他抵押,而且儘管耀才證券持有任何其他抵押亦不受影響並可強制執行。任何對於證券權益合併權利的限制均不適用於上述第 7.6(c) 條所構成的抵押;
(l) 就任何信貸融通或申請而向耀才證券支付的任何款項,可被用於或用作償還信貸融資,或存入耀才證券決定的帳戶,藉以保留其證明客戶的債項全額的權利;及
(m) 耀才證券可在任何時間繼續任何現有帳戶並以客戶的名義開立任何新帳戶,而該新帳戶後來的交易、收款或付款概不影響客戶的負債。
7.7 若發售證券是以外幣計值,或同時以港幣及外幣計值,則耀才證券就以下事情具有絕對酌情權:
(a) 以耀才證券不時釐定的港幣及/或有關外幣的比例,向客戶提供或授予信貨融通;及
(b) 為提供或授予信貨融通及/或與信貨融通有關或附帶的其他目的,而將(全部或部分)信貨融通從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
* * * * *
第三章 – 證券保證金交易的條款及條件
本條款乃附加於及補充第一章「證券現金交易的條款及條件」(「第一章」)的條款及條件。客戶與及透過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就保證金帳戶完成、處理、進行及訂立有關所有類別證券的所有交易、買入、投資、賣出、變現、兌換、收購、持有、存放、轉讓、處置、結算、交收或買賣以及客戶在耀才證券開立及持有的保證金帳戶,均須受限於及根據本協議進行。凡本條款的任何條文與第一章及/或貸款協議所載的任何條文之間出現抵獨或不一致情況,則以本條款的條文為準。
1. 定義
1.1 在本條款中,除另有界定或文意另有所指外,第一章界定的所有詞彙,在本條款使用時具相同涵義(如適用)。
1.2 在本條款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本協議」指客戶與耀才證券訂立,由開戶表格、本條款、客戶守則、第一章及第二章的條款及條件,以及當中所提及或附加的其他文件(包括其不時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所組成的協議;
「抵押財產」指具有貸款協議所賦予及界定的涵義;
「抵押品」指抵押財產、保證金帳戶資金及/或客戶根據貸款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抵押予貸款人的其他款項或資產;
「違約事件」具有第 4.1 條所賦予的涵義;
「貸款人」具有貸款協議所賦予及界定的涵義;
「保證金帳戶」指客戶現時或日後,根據本協議以其名義在耀才證券開立及持有的任何帳戶,以利用信貸融通進行交易,及/或客戶現時或日後,根據本協議或其他協議或文件,以其名義在耀才證券開立及持有屬於任何性質的所有其他帳戶;
「保證金帳戶資金」指 (i) 不時存於保證金帳戶的所有及任何款項或資金;(ii) 耀才證券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不時為或代表客戶持有的所有資金;及 (iii) 該等資金累計的所有利息(如有);及
「本條款」指本第三章「證券保證金交易的條款及條件」中的所有條款及條件(以不時經修訂或補充者為準)。
1.3 在本條款中:
(a)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b) 「附屬公司」具有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條例》所賦予的涵義,而「相聯公司」乃就任何人士而言,指任何公司(並非該人士的附屬公司,但該名人士實益擁有其百分之二十(20%)或以上的已發行股本,或該名人士有權就其委任一名或以上董事),或就任何公司而言,該公司的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
(c) 條文指本條款的條文,開戶表格是指由客戶或代表客戶填妥的開戶表格,以及凡已於其後向耀才證券發出通知修改的資料,乃指經該通知修改的開戶表格;
(d) 條例是香港的條例或法律,以及與之有關的任何附屬法例(以不時經修訂、綜合、延展、編纂或再制定,以及在當時生效的版本為準);
(e) 單數之詞語皆包含眾數之意思,反之亦然;個人的用詞包括法團或非屬法團或其他實體;任何性別之詞語皆包含男性、女性及中性之意思;
(f) 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提供,並不影響彼等的詮釋或解釋;及
(g) 凡需要對本協議的任何條文作出正確解釋或詮釋,以致本協議的任何一方的負債、債務或債項於本協議終止後仍延續,該條文便應於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生效。
1.4 凡需要對本協議的任何條文作出正確解釋或詮釋,則 (i) 第一章凡提述「證券帳戶」之處,均須詮釋為提述保證金帳戶;(ii) 第一章凡提述「本協議」之處,均須詮釋為提述本條款所界定的本協議;及 (iii) 第一章凡提述「保留財產」之處,均須詮釋為包括抵押品。
2. 信貸融通
2.1 若貸款人向客戶授予任何信貸融通,該信貸融通必須為以抵押品作擔保的循環信貸融通,數額在貸款人不時絕對及主觀酌情釐定的限度之內(受制於適用法律及規例下的限制),但貸款人有權參照客戶的財務狀況及其他目關因素檢討上述限度。
2.2 客戶進一步確認及同意遵守貸款協議的條款及條件,以及就授出及維持該等信貸融通與貸款人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不時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的條文。
2.3 貸款人有絕對酌情權不時釐定客戶所須提供的抵押品的價值,及/或不時決定、修訂或更改信貸融通的本金額及其他條款,及/或拒絕根據信貸融通作出任何放款(不論是否已超出現時融通限額),及/或隨時終止並要求立即償還信貸融通。信貸融通下的未償還金額在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貸款人根據第 2.1 條訂明的限度。
2.4 即使本協議或貸款協議載有任何條款或條件,(i) 信貸融通應按要求予以償還,而貸款人可絕對酌情決定更改或終止信貸融通;及 (ii) 於任何時候貸款人均無責任向客戶放款。
2.5 在不影響上述各項的情況下,在下述任何情況發生時,貸款人並無責任向客戶放款:
(a) 客戶違反本協議、貸款協議或客戶與耀才證券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訂立的任何其他函件、協議或文件的任何條文;
(b) 耀才證券認為,客戶的財政狀況或任何人士的財政狀況存在了或已發生了重大不利變動,而此等變 動或會對客戶按本協議、貸款協議或客戶與耀才證券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訂立的任何其他函件、協議或文件償付債務或履行客戶的義務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
(c) 向客戶放款會導致超過貸款人根據第 2.1 條訂明的適用限度;或
(d) 耀才證券以其絕對酌情權認為為了保障耀才證券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而屬審慎或適宜之舉。
2.6 耀才證券獲得客戶指示及授權,從信貸融通中提取款項,以清償任何債務(不論是否涉及任何交易)、耀才證券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就任何持倉而規定的維持保證金的責任,或償付結欠耀才證券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的任何佣金或其他費用及開支。
2.7 只要有任何債務償尚未償還,耀才證券有權隨時及不時拒絕提取任何或所有抵押品或由任何耀才集團公司為客戶持有的任何其他款項及/或證券。
2.8 在以下任何一項或以上事件發生時,信貸融通將會終止:
(a) 第十章「常設授權書」所載或規定的客戶常設授權書被撤銷;或
(b) 該常設授權書在屆滿或被要求更新時未予更新;或
(c) 根據第一章終止,而為該目的發出的任何通知須被視為終止信貸融通的通知。在信貸融通終止時,任何未償還的債務須立即償還。
3. 保證金及資金
3.1 客戶同意在保證金帳戶中,以現金、證券及/或耀才證券不時絕對酌情規定的形式及金額的其他資產,並按耀才證券不時絕對酌情規定的條款提供及維持保證金(「保證金要求」),。耀才證券要求的保證金要求可能超過任何交易所、結算所、耀才交易代理或經紀商所指定的任何保證金要求。耀才證券可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按其唯一酌情權而更改任何保證金要求。倘若耀才證券認為需要額外保證金,客戶同意應要求立即向耀才證券支付及/或存放該額外保證金。客戶提供作保證金的所有資金必須為已結算資金,而客戶提供作為保證金的所有證券必須為客戶擁有妥善而無產權負擔所有權的證券。任何保證金要求均不會構成任何先例。保證金要求的變更適用於現有持倉以及在該變更日期之後的新持倉。
3.2 客戶根據第 3.1 條提供及維持的所有保證金(不論是否額外保證金),及現時或此後任何時間須存入、轉 至或促致存入或轉至耀才證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或由其持有的所有款項及證券,均構成抵押品的一部分,作為向耀才證券及貸款人提供的持續抵押,以保證客戶支付及償還所有債務(不論信貸融通下或其他債務)。
3.3 在不影響第 3.5 至第 3.11 條的情況下,客戶必須於耀才證券提出要求後,立即滿足或履行有關保證金要求的催繳或付款要求。客戶須應要求為耀才證券提供資金或款項或為耀才證券作出安排,使耀才證券及時獲提供資金或款項,以讓耀才證券能夠清償因為就保證金帳戶而進行交投、買賣或交易所招致或將招致的任何負債。客戶須應要求,向耀才證券償付其因為就保證金帳戶而完成交投、買賣或交易所招致的所有成本及開支,及/或支付或清償保證金帳戶下的任何未清償款項。
3.4 耀才證券無須就耀才證券獲支付或收取關於保證金帳戶的款項或資金(不論是作存款或其他所述用途)而支付利息。耀才證券有權為其本身利益而保留就該等款項或資金而賺取或收取的任何利息或其他已變現收入或增值。耀才證券有權隨時徵收而客戶則同意隨時向耀才證券支付就任何虧損額或耀才證券因其他原因而應收的任何款項或資金,按耀才證券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及其他條款(如沒有發出該通知,則按相等於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或耀才證券不時決定的其他銀行的現行最優惠利率或港元的最優惠貸款利率加五厘(5%)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利息須於每個曆月的最後一日支付,或在被耀才證券要求時立即支付。
3.5 客戶須監察保證金帳戶,確保保證金帳戶時刻有足夠的帳戶結餘以應付保證金要求。當客戶並無足夠帳戶結餘以應付保證金要求,耀才證券可拒絕執行任何指示或客戶的指令,以及耀才證券在釐定保證金帳戶的正確保證金狀況之時,可能會延遲處理任何指示或指令。客戶須在並無耀才證券的通知或要求下,時刻保持有足夠的帳戶結餘以繼續應付保證金要求。客戶必須時刻履行耀才證券計算的任何保證金要求。
3.6 在耀才證券根據本協議行使其權利、權力、酌情權及補償前,耀才證券並無責任就客戶未能符合保證金要求通知客戶。客戶了解及接納,耀才證券一般不會對保證金要求提出催繳或付款要求,且耀才證券一般不會向保證金帳戶作出進帳,以應付保證金要求的任何不足之數,以及耀才證券獲授權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情況下,行使其於第一章第 17 條下的任何權利,以滿足保證金要求。
3.7 倘若保證金帳戶的結餘於任何時間為零資本或有虧損額,或保證金帳戶並無足夠的帳戶結餘以應付保證金 要求,則耀才證券有權隨時按其全權酌情決定(但並無責任)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付款要求或催繳通知 的情況下,根據耀才證券視為必要,隨時以任何方法或於任何市場上行使其於第一章第 17 條下的任何權 利。客戶同意負責及立即向耀才證券支付因為是次行使其權利而產生或剩餘的保證金帳戶的任何不足之數。耀才證券對於客戶因為是次行使權利(或倘若耀才證券延遲行使,或並無行使有關權利)而蒙受的任何損 失或賠償,無須向客戶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3.8 客戶明確表示放棄收取耀才證券事先通知或要求的任何權利,以及同意任何事先的要求、通知、公告或廣告,不得被視為耀才證券放棄行使其於第一章第 17 條下的任何權利。客戶明白到,倘若耀才證券行使有關權利,客戶將無權及無機會決定耀才證券行使有關權利的方法。耀才證券可按其絕對及唯一酌情權決定在任何交易所或市場行使有關權利,以及耀才證券或其相聯公司可對有關平倉、清算或結算交易持不同立場。倘若耀才證券行使有關權利,則行使有關權利將決定客戶的盈虧及結欠耀才證券債務款額(如有)。客戶須向耀才證券償付與耀才證券行使該等權利相關的所有行動、不作為、成本、開支、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罰款、損失、索償或債項,以及使耀才證券免受上述各項所影響。客戶須負責一切損失後果,並對此負上法律責任,即使耀才證券延遲或未能行使有關權利。倘若耀才證券執行命令(客戶對此並無足夠資金),則耀才證券有權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將有關交易清算,且客戶須負責是次清算所引致的任何損失,包括任何成本,且並無權享有是次清算帶來的任何利潤。
3.9 客戶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授權耀才證券在保證金帳戶及/或帳戶中進行過戶或扣除任何款項,藉以支付、解除、清償因為本協議及/或貸款協議而產生、招致及與其相關的客戶結欠耀才證券的負債、債項及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根據本協議及/或貸款協議而應付的未償還買入價、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市場資料資料費)、收費、開支、佣金及利息。客戶確認及同意該等扣減可能會影響保證金帳戶的款項款額(將用於應付保證金要求)。倘若扣減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導致保證金帳戶沒有足夠結餘應付保證金要求,則耀才證券可行使其於第一章第 17 條下的任何權利。
3.10 倘若耀才證券向客戶提出有關保證金要求的催繳或付款要求,則客戶必須立即履行有關催繳及付款要求。
客戶同意立即將已結算資金存放於保證金帳戶,以悉數支付保證金不足的未平倉合約,藉以履行耀才證券提出有關保證金要求的催繳或付款要求。
3.11 耀才證券亦有權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按上述的相同方法行使其於第一章第 17 條下的任何權利:(a) 倘若出現關乎任何客戶的交投或交易的任何爭議;(b) 於客戶未能及時清償債務;(c) 於客戶無償債能力或提交破產呈請或債權人保護的呈請後;(d) 於委任破產管理人後;或 (e) 耀才證券於任何時候按其絕對及全權酌情權認為行使有關權利是保障耀才證券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而必須或適宜作出的事宜。
4. 違約
4.1 任何下列一項的事件均構成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a) 第一章第 17 條所述的事件;
(b) 客戶未能遵守第 3 條;及
(c) 客戶並未提供根據本協議而到期或應付的任何保證金(首次、維持或附加)或調整(變價調整或其他調整),或未能或拒絕遵守耀才證券根據本協議而提出的任何請求、催繳或付款要求。
5. 獨立帳戶
5.1 除於本協議有明文規定外,否則保證金帳戶記錄的交易及資產不應與證券帳戶記錄的交易和資產混合。
6. 申請融資
6.1 本條款須納入第二章「首次公開招股及配售的條款及條件」(「第二章」),並且經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第二章中界定的信貸融通及獲分配證券,但本條款在納入而適用於第二章時,第 1.2 條的「抵押品」的定義須被解釋為包括:
「現時或此後任何時間須存入、轉至或促致存入或轉至耀才證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或代名人或由其持有的所有獲分配證券及關於申請的所有款項,包括耀才證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不時就申請而管有、託管或控制的款項及證券(包括任何附加或替代證券,以及以贖回、紅利、優先權、選擇權或其他方式就上述任何證券、附加或替代證券累計或提供的所有股息、分派或支付或應付利息、權利、權益、款項、所有權、其他付款或財產)」
* * * * *
第四章 – 股票期權交易的條款及條件
本條款乃附加於及補充第一章「證券現金交易的條款及條件」(「第一章」)的條款及條件。客戶與及透過耀才證券及/或耀才交易代理就或於股票期權帳戶完成、處理、進行及訂立的交易,客戶在耀才證券開立及維持的股票期權帳戶,以及耀才證券向客戶提供的交易所買賣期權活動,均須受限於及根據本協議進行。凡本條款的任何條文與第一章的任何條文之間出現抵觸或不一致情況,則概以本條款的條文為準。
1. 定義
1.1 在本條款中,除另有界定或文意另有規定者外,(a) 聯交所規則(包括《期權交易規則》、《交易運作程序》及《結算運作程序》);及 (b) 第一章的條款及條件界定的所有詞彙,在本條款使用時具相同涵義(如適用)。
1.2 在本條款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本協議」指客戶與耀才證券訂立,由開戶表格、本條款、客戶守則、第一章的條款及條件,以及當中所提及或附加的其他文件(包括其不時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所組成的協議;
「客戶款項規則」指香港法例第 571I 章《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
「客戶證券規則」指香港法例第 571H 章《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
「衍生產品結算及交收系統」指由期權結算公司及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運作的衍生產品結算及交收系統;
「《結算運作程序》」指不時生效的期權結算公司《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結算運作程序》;
「《交易運作程序》」指不時生效的聯交所《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交易運作程序》;
「《期權交易規則》」指不時生效的聯交所《期權交易規則》;
「期權結算公司」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如文意許可,亦包括其代理人、代名人、代表、高級職員及僱員;
「股票期權帳戶」指現時或將來根據本協議在耀才證券以客戶名義為進行交易而開立及維持的任何帳戶,及/或現時或將來根據本協議或其他協議或文件在耀才證券以客戶名義開立及維持的任何性質的帳戶;
「股票期權交易」指買入、買賣、處置、終止、行使、結算及撤銷股票期權長倉交易,以及透過股票期權帳戶出售股票期權,或以其他方式增設任何未平短倉合約;及
「本條款」指本第四章「股票期權交易的條款及條件」中的所有條款及條件(以不時經修訂或補充的版本為準)。
1.3 在本條款中:
(a)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b) 「附屬公司」具有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條例》所賦予的涵義,而「相聯公司」乃就任何人士而言,指任何公司(並非該人士的附屬公司,但該名人士實益擁有其百分之二十(20%)或以上的已發行股本,或該名人士有權就其委任一名或以上董事),或就任何公司而言,該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附屬公司;
(c) 條文是指本條款的條文,開戶表格是指由客戶或代表客戶填妥的開戶表格,若其後曾向耀才證券發出通知修改資料,乃指經該通知修改的開戶表格;
(d) 條例是指香港的條例或法律,以及與之有關的任何附屬法例(以不時經修訂、綜合、延展、編纂或再制定,以及在當時生效的版本為準);
(e) 單數之詞語皆包含眾數之意思,反之亦然;個人的用詞包括法團或非屬法團或其他實體;任何性別之詞語皆包含男性、女性及中性之意思;
(f) 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提供,並不影響彼等的詮釋或解釋;及
(g) 凡需要對本協議的任何條文作出正確解釋或詮釋,以致本協議的任何一方的負債、債務或債項於本協議終止後仍延續,該條文便應於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生效。
1.4 凡需要對本協議的任何條文作出正確解釋或詮釋,則 (i) 第一章凡提述「證券帳戶」之處,均須詮釋為提述股票期權帳戶;(ii) 第一章凡提述「本協議」之處,均須詮釋為提述本條款所界定的本協議;及 (iii) 第一章凡提述「交易」之處,均須詮釋為包括股票期權交易;(iv) 第一章凡提述「證券」之處,須解釋為包括合約;及 (v) 第一章及本條款凡提述「結算規則」之處,須解釋為包括不時生效的期權結算公司的結算規則。
2. 法律及規則
2.1 所有交易所買賣期權活動須按照所有適用於耀才證券之法例、規則及規管指示(「法律及規則」),包括聯交所規則、期權交易規則、交易運作程序、結算運作程序、結算規則及香港結算的規則進行。特別是,期權結算公司獲授權根據法律及規則修訂合約的條款。耀才證券須將影響客戶合約(客戶為其中一方)的任何修訂通知客戶。客戶同意,所有耀才證券、聯交所、期權結算公司或香港結算按照法律及規則所採取之行動,須對客戶具約束力。
2.2 客戶同意有關期權系列之標準合約條款,將適用於耀才證券和客戶訂立之各份客戶合約,並且所有客戶合約須依照法律及規則予以訂立、行使、結算及撤銷。
3. 指示及交易常規
3.1 在客戶款項規則及客戶證券規則的制約下,耀才證券謹此獲授權,按指示替股票期權帳戶訂立、行使、結 算及/或解除期權合約,以及用其他方式處置在股票期權帳戶內持有或為股票期權帳戶持有之任何保證金、抵押品、證券、期權金、期權合約、應收帳款或款項。
3.2 客戶確認並同意,耀才證券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於衍生產品結算系統內經「客戶按金對銷帳戶」對銷客戶持倉的按金。
4. 合約
4.1 就按指示而進行的所有合約而言,客戶須於耀才證券知會的期間內,向耀才證券支付期權金、耀才證券的佣金及任何其他收費,以及聯交所徵收的適用徵費(已通知客戶)。如耀才證券未有指明期間,客戶則須在上述要求提出起計滿兩小時之前遵循要求(如耀才證券要求,客戶須更快遵循)。耀才證券可以在接納指示前,要求客戶先安排支付期權金、耀才證券的佣金及聯交所徵收的任何其他收費及/或適用徵費,亦可以不時按耀才證券絕對酌情認為合適的決定,實施關於支付上述各項的其他規定。耀才證券可從股票期權帳戶或任何帳戶中,扣除該期權金、佣金、收費及徵費。
4.2 耀才證券可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隨時限制客戶可能已擁有的未平倉合約或交付責任。
4.3 客戶確認:
(a) 耀才證券可能須將客戶合約平倉或轉移,以遵從聯交所訂明之持倉限額;
(b) 倘若耀才證券違責,聯交所之違責處理常式,可能會導致客戶合約被平倉或轉移,或由另一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與該名客戶所訂立之客戶合約取代;及
(c) 假如某類別期權的相關證券的發行人資本架構或組成有變,或有任何其他特殊情況,期權結算公司可按其認為需要及適宜的方式,調整讓類別期權的條款及條件,以確保該期權的未平倉合約的所有訂約方獲公平對待。客戶謹此確認及同意,上述所有調整均對客戶具約束力。
4.4 當客戶行使客戶合約或該客戶合約被行使時,客戶需在到期日當日,下午 4 時 15 分或之前通知耀才證券行使該合約,客戶將依照標準合約及按照耀才證券所獲通知,履行客戶根據有關合約須承擔的交付責任。
因不同產品的到期日各有不同,客戶需自行決定是否需要及在何時行使合約,耀才證券沒有責任通知客戶有關產品之到期日或有關產品之行使決定,客戶需要自己負擔及承擔所有後果。
4.5 客戶確認,在到期日(但亦只限於到期日當日),期權系統將就價內值百分比相等於或高於期權結算公司不時訂明的標準的所有價內股票期權長倉未平倉合約,自動產生行使指示,客戶可指示耀才證券按照結算運作程序,在到期日系統終止前撤銷該「自動產生之行使指示」。
4.6 客戶確認,耀才證券可應客戶要求而同意根據法律及規則以客戶與另一期權交易所參與者訂立的客戶合約,取代耀才證券與客戶訂立的客戶合約。
4.7 客戶確認,儘管所有期權合約將會在聯交所執行,客戶及耀才證券在客戶合約中須以當事人身分訂立合約。
4.8 就客戶的短倉合約而言,如客戶合約是有效地行使(包括根據第 4.9 條的情況),客戶須於行使之日的下一個營業日下午 3 時 15 分之前履行其於有關客戶合約下的責任。如未能履行,在不損害耀才證券可能針對客戶擁有的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的前提下,耀才證券可以無須提出要求或發出通知,而以耀才證券認為最適當的方式,填補或處理客戶在任何短倉合約中的任何債務。客戶同意,客戶會負責耀才證券與此有關的所有開支,而且耀才證券概不負責任何可能由此引起的損失。
4.9 客戶明白及同意,根據《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期權結算公司可隨機選擇任何股票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行使一份未平短倉客戶合約,在此情況下,該名期權買賣交易所參與者須在與該份客戶合約相同的股票期權系列中所有構成未平短倉的客戶合約中,隨機選擇一份客戶合約。就所有目的而言,藉本協議、
《期權交易規則》及結算規則的施行,如此選出的客戶合約須被視為在選出之時已有效行使。耀才證券須盡快通知客戶上述行使的詳情。
4.10 有效行使客戶合約後,交付責任便產生。由或對客戶行使客戶合約時,客戶將根據標準合約及按照客戶接到耀才證券的通知,履行其於有關合約的交付責任。
4.11 客戶謹此確認,客戶須向耀才證券負責(按彌償基準)耀才證券就客戶未能於到期日前履行本條所述的責任,而招致的任何損失、費用、收費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
5. 保證金
5.1 客戶同意向在股票期權帳戶中,以現金、證券及/或按耀才證券不時絕對酌情規定的形式及金額的其他資產,並按耀才證券規定的條款提供及維持保證金(「保證金」),作為客戶在本協議下的責任的保證。保證金要求的金額不得少於但可超過法律及規則就客戶的未平倉合約及交付責任而規定的金額。耀才證券可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按其唯一酌情權而更改任何保證金。倘若耀才證券認為需要額外保證金,客戶同意應要求立即向耀才證券支付及存放該額外保證金。客戶提供作保證金的所有資金必須為已結算資金,而客戶提供作為保證金的所有證券必須為客戶擁有妥善而無產權負擔所有權的證券。任何保證金均不會構成任何先例。保證金的變更適用於現有持倉以及在該變更日期之後的新持倉。
5.2 若耀才證券接納以證券形式提供的保證金,客戶須應要求向耀才證券給予耀才證券根據法律及規則要求的授權,以授權耀才證券直接或透過期權交易所參與者,向期權結算公司交付該等證券,作為因發出指示而與交易所買賣期權活動有關之期權結算公司之抵押品。耀才證券並未獲客戶之進一步授權,借入或借出客戶之證券,或為任何其他目的放棄管有客戶之任何證券(除非還予客戶或按照指示)。
5.3 在不影響第 5.5 至第 5.12 條的情況下,客戶必須於耀才證券提出要求後,立即滿足或履行有關保證金的催繳或付款要求。客戶須應要求為耀才證券及時提供資金或款項,或為耀才證券作出安排使耀才證券獲提供資金或款項,以讓耀才證券能夠清償因為就股票期權帳戶而進行交易所招致或將招致的任何負債。客戶須應要求,向耀才證券償付其因為就股票期權帳戶而進行交易所招致的所有成本及開支,及/或支付或清償股票期權帳戶下的任何未清償款項。
5.4 耀才證券無須就耀才證券獲支付或收取關於股票期權帳戶的款項或資金(不論是作存款或其他所述用途)而支付利息。耀才證券有權為其本身利益而保留就該等款項或資金而賺取或收取的任何利息或其他已變現收入或增值。耀才證券有權隨時徵收而客戶則同意隨時向耀才證券支付就任何虧損額或於任何時間欠下耀才證券的任何其他款項或資金,按耀才證券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及其他條款(如沒有發出該通知,則按相等於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或耀才證券不時決定的其他銀行的現行港元最優惠利率或最優惠貸款利率加五厘(5%)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利息須於每個曆月最後一日支付,或於耀才證券催收時立即支付。
5.5 客戶須監察股票期權帳戶,確保股票期權帳戶時刻有足夠的帳戶結餘以應付保證金。當客戶並無足夠帳戶結餘以應付保證金,耀才證券可拒絕執行客戶的任何指示或指令,而耀才證券在釐定股票期權帳戶的正確保證金狀況之時,可延遲處理任何指示或指令。客戶須在並無耀才證券的通知或要求下,時刻保持有足夠
的帳戶結餘以繼續應付保證金。客戶必須時刻履行耀才證券計算的任何保證金。
5.6 在耀才證券根據本協議行使其權利、權力、酌情權及補救方法前,耀才證券並無責任就客戶未能符合保證金通知客戶。客戶了解及接納,耀才證券一般不會對保證金提出催繳或付款要求,且耀才證券一般不會向股票期權帳戶作出進帳,以應付保證金的任何不足之數,以及耀才證券獲授權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情況下,行使其於 (a) 第一章第 17 條及/或 (b) 第 8 條下的任何權利,以滿足保證金。
5.7 倘若股票期權帳戶的結餘於任何時間為零資本或有虧損額,或股票期權帳戶並無足夠的帳戶結餘以應付保證金,則耀才證券有權(但並無責任)隨時按其全權酌情決定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付款要求或催繳通知的情況下,根據耀才證券視為必要,隨時以任何方式及於任何市場上行使其於 (a) 第一章第 17 條及/或
(b) 第 8 條下的任何權利。客戶同意負責及立即向耀才證券支付因為是次行使其權利而產生或剩餘的股票期權帳戶的任何不足之數。耀才證券對於客戶因為上述行使權利(或倘若耀才證券延遲行使,或並無行使有關權利)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或賠償,無須向客戶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5.8 客戶明確表示放棄收取耀才證券事先通知或要求的任何權利,以及同意任何事先的要求、通知、公告或廣告,不得被視為耀才證券放棄行使其於 (a) 第一章第 17 條及/或 (b) 第 8 條下的任何權利。客戶明白到,倘若耀才證券行使有關權利,客戶將無權及無機會決定耀才證券行使有關權利的方式。耀才證券可按其絕對及唯一酌情權決定在任何交易所或市場行使有關權利,以及耀才證券或其相聯公司可對有關平倉、清算或結算交易持不同立場。倘若耀才證券行使有關權利,則行使有關權利將決定客戶的盈虧及結欠耀才證券債務款額(如有)。客戶須向耀才證券償付與耀才證券行使該等權利相關的所有行動、不作為、成本、開支、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罰款、損失、索償或債項,以及使耀才證券免受上述各項所影響。即使耀才證券延遲或未能行使有關權利,客戶仍須負責一切損失後果,並對此負上法律責任。倘若耀才證券執行命令(客戶對此並無足夠資金),則耀才證券有權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將有關交易清算,且客戶須負責是次清算所引致的任何損失,包括任何成本,且並無權享有是次清算帶來的任何利潤。
5.9 客戶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授權耀才證券在股票期權帳戶及/或帳戶進行過戶或扣除任何款項,藉以支付、解除、清償因為本協議而產生、招致及與其相關的客戶結欠耀才證券的負債、債項及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根據本協議而應付的未償還買入價、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市場資料資料費)、收費、開支、佣金及利息。客戶確認及同意該等扣減可能會影響股票期權帳戶內用於應付保證金的款項款額。倘若扣減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導致股票期權帳戶沒有足夠結餘應付保證金,則耀才證券可行使其於 (a) 第一章第 17 條及
/或 (b) 第 8 條下的任何權利。
5.10 倘若耀才證券向客戶提出有關保證金的催繳或付款要求,則客戶必須立即履行有關催繳及付款要求。客戶同意立即將已結算資金存放於股票期權帳戶,以悉數支付保證金不足的未平倉合約,藉以履行耀才證券提出有關保證金的催繳或付款要求。
5.11 耀才證券亦有權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按上述的相同方法行使其於 (a) 第一章第 17 條及
/或 (b) 第 8 條下的任何權利:(a) 倘若出現關乎任何客戶的交投或交易的任何爭議;(b) 於客戶未能及時清償其債務時;(c) 於客戶無償債能力或提交破產呈請或債權人保護的呈請後;(d) 於委任破產管理人後;或 (e) 在耀才證券按其絕對及全權酌情權認為為保障耀才證券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而屬必須或適宜的任何時候。
5.12 倘若客戶未能符合本第 5 條的規定,則構成第一章第 17 條下的違約事件。
6. 外幣交易
6.1 如客戶指示耀才證券訂立任何合約,而該等合約需要由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則:
(a) 有關成本及因為相關貨幣的匯率波動引致的任何利潤或損失,均須由客戶承擔,且客戶須承擔有關風險;
(b) 就保證金規定而首次存放及其後存放的所有款項而言,均須以耀才證券按其酌情權可能要求的貨幣及數額支付;及
(c) 當該合約被平倉時,耀才證券須將股票期權帳戶中的款項,以耀才證券可能酌情決定的貨幣進行進帳或扣除,而所採用的匯率乃由耀才證券按其酌情權決定。
7. 違約
7.1 倘若客戶未能遵守客戶於本協議下的責任及/或清償於本協議下的有關債務,包括未能提供保證金,或於發生任何違約事件時(由耀才證券全權主觀判斷決定),除耀才證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於第一章的第 17
條下的權利及權力外,耀才證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應有權按其絕對酌情權及無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並且在不損害本協議及/或貸款協議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及權力及在該等權利及權力之上,立即:
(a) 拒絕接受有關交易所買賣期權活動的進一步指示;
(b) 將客戶與耀才證券訂立的若干或所有客戶合約平倉;
(c) 訂立合約、訂立證券或商品(如第七章「期貨交易的條款及條件」所定義(「第七章」)的任何交易、訂立交易所合約(如第七章所定義)、訂立期貨/期權合約(如第七章所定義),以履行因客戶違約而引致之責任或對沖因客戶違約而引致之風險;
(d) 按耀才證券以其絕對酌情權可能認為適合的方式及代價,出售、變現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保證金(全部或部分),耀才證券沒有責任向客戶交代如何行使酌情權,並將有關所得款項用以償還全部或部分有關債務;或
(e) 如保證金不足夠,客戶須按耀才證券的要求立即增加保證金,否則,耀才證券有權追究客戶所有損失。
8. 平倉
8.1 在不損害耀才證券按第 7 條所享有權利之情況下,倘耀才證券認為下列變動已發生或該變動正在進展並將發生,則耀才證券可在未得獲客戶同意前,將客戶所有或任何持倉盤平倉:
(a) 本地、國家或國際的貨幣、金融、經濟或政治狀況或外匯管制出現變動,而該等變動將導致或耀才證券認為其將導致香港及/或海外股市或股票期權市場出現重大或不利波動;或
(b) 性質屬或可能屬重大嚴重,並將影響客戶狀況或運作之變動。
* * * * *
第五章 – 電子交易設施的條款及條件
本條款乃附加於及補充規管相關帳戶的條款及條件。耀才集團公司所提供的電子交易設施,須受限於本協議,及根據本協議進行。凡本條款的任何條文與規管相關帳戶的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條文之間出現任何抵觸或不一致情況,則耀才集團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決定以何等條款及條件為準。
1. 定義
1.1 在本條款中,除另有界定或文意另有所指外,第一章「證券現金交易的條款及條件」、第四章「股票期權交易的條款及條件」、第七章「期貨交易的條款及條件」、第十三章「貴金屬交易的條款及條件」及第十四章「槓桿外匯交易的條款及條件」所界定的所有詞彙,在適用情況下,與本條款所用者具相同涵義。
1.2 在本條款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開戶表格」指相關帳戶的開戶表格,包括當中客戶需填妥及簽署的聲明、資料、附註及陳述,以及(如文意所需)其不時作出的任何修改;
「客戶守則」指客戶守則,包括不時經修訂及補充的買賣須知、存款及提款程序、任何帳戶與相關帳戶之間的轉款程序以及其他關於相關帳戶之資料;
「本協議」指客戶與耀才集團公司訂立,由開戶表格、本條款、客戶守則、規管相關帳戶的條款及條件,以及當中所提及或附加的其他文件(包括其不時的任何修改或補充)組成的協議;
「獲授權人士」指客戶委任作為其代理人的所有人士或任何人士,以(包括但不限於)代表客戶發出有關相關帳戶及/或交易的指示,以及最初於開戶表格中指明的人士,以及客戶不時委任的其他替任人或額外委任的人(客戶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耀才集團公司有關委任事宜。 而該委任事宜於耀才集團公司確實收到通知及作出批准後始為有效);
「耀才期貨交易代理」指第七章所界定的「耀才交易代理」;
「耀才期貨交易代理協議」指第七章所界定的「耀才交易代理協議」;
「耀才外匯交易代理」指第十四章所界定的「耀才外匯交易代理」;
「耀才外匯交易代理協議」指第十四章所界定的「耀才外匯交易代理協議」;
「耀才金業交易代理」指第十三章中界定的「耀才金業交易代理」;
「耀才金業交易代理協議」指第十三章中界定的「耀才金業交易代理協議」;
「耀才證券交易代理」指第一章所界定的「耀才交易代理」;
「耀才證券交易代理協議」指第一章所界定的「耀才交易代理協議」;
「貴金屬交易」指第十三章界定的「交易」;
「客戶」指已簽署開戶表格及/或開戶表格內列明的人士,如相關帳戶由一名以上人士開立,則指所有該等人士的統稱,以及其任何法定或遺產代理人、遺囑執行人、所有權繼承人或獲准受讓人,並在文意許可的情況下包括獲授權人士;
「客戶系統」指客戶接達電子交易設施時所使用的一切硬件及軟件系統(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電腦、數據機、流動電話及內置的任何程序);
「裝置」指客戶為發出指示而獲提供(不論是否由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提供)或另行採用的任何裝置(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數位或電子證書或加密軟件)、設備、電話、機器或電腦(不論是流動、固定、手提或其他形式);
「電子交易設施」指 (a) 由 (i) 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及/或 (ii) 耀才期貨交易代理就第七章之目的;及/或 (iii) 耀才證券交易代理就第一章及/或第四章之目的;及/或 (iv) 耀才金業交易代理就第十三章之目的;及/或 (v) 耀才外匯交易代理就第十四章之目的,而提供或運作的互聯網交易服務及設施(包括但不限於網站);及/或 (b) 任何耀才集團公司透過電訊及/或無線傳輸系統及設施提供的交易服務及設施(包括但不限於流動網站或其他形式的設備)(視情況而定);
「交易所」指第一章及/或第七章(視情況而定)界定的「交易所」;
「期貨交易」指第七章界定的「交易」;
「代理網站」指由耀才期貨交易代理、耀才外匯交易代理、耀才金業交易代理及/或耀才證券交易代理(視情況而定)提供或運作的任何及所有網站;
「外匯交易」指第十四章界定的「交易」;
「資料」指所有類型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訊息、新聞、報價、報告、電腦程序、軟件、圖像、插圖、表述、意見、配置、文字及其他資料;
「指示」指客戶或獲授權人士透過電子交易設施向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就 (a) 交易;及/或 (b) 查核相關帳戶中的投資組合及基金持倉量傳達的任何指示或指令;
「市場」指第一章、第七章、第十三章及/或第十四章(視情況而定)界定的「市場」;
「流動網站」指由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提供或運作,並可借著電話(不論是流動、手提或其他形式)接達的任何及所有網站;
「雙方」指耀才集團公司及客戶,彼等各自則為「該方」;
「密碼」指客戶接達電子交易設施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務時與使用者認證一併使用的個人密碼;
「相關帳戶」指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同意提供電子交易設施的帳戶;
「第一章」指以「證券現金交易的條款及條件」為題的第一章;
「第四章」指以「股票期權交易的條款及條件」為題的第四章;
「第七章」指以「期貨交易的條款及條件」為題的第七章;
「第十三章」指以「貴金屬交易的條款及條件」為題的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指以「槓桿外匯交易的條款及條件」為題的第十四章;
「證券交易」指 (a) 第一章界定的「交易」;及/或 (b) 第四章界定的股票期權交易;
「本條款」指本第五章「電子交易設施的條款及條件」中的所有條款及條件(以不時經修訂或補充的版本為準);
「交易」指 (a) 期貨交易;(b) 證券交易;(c) 貴金屬交易;及/或 (d) 外匯交易;
「使用者認證」指客戶接達電子交易設施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提供的其他服務時與密碼一併使用的個人身分確認;及
「網站」指 (a) 耀才網站;及/或 (b) 代理網站。
1.3 在本條款中:
(a)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b) 「附屬公司」具有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條例》所賦予的涵義,而「相聯公司」乃就任何人士而言,指任何公司(並非該人士的附屬公司,但該名人士實益擁有其百分之二十(20%)或以上的已發行股本,或該名人士有權就其委任一名或以上董事),或就任何公司而言,該公司的控股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
(c) 條文指本條款的條文,開戶表格是指由客戶或代表客戶填妥的開戶表格,以及凡已於其後向耀才集團公司發出通知修改的資料,乃指經該通知修改的開戶表格;
(d) 條例是指香港的條例或法律,以及與之有關的任何附屬法例(以不時經修訂、綜合、延展、編纂或再制定,以及在當時生效的版本為準);
(e) 單數之詞語皆包含眾數之意思,反之亦然;個人的用詞包括法團或非屬法團或其他實體;任何性別之詞語皆包含男性、女性及中性之意思;
(f) 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提供,並不影響彼等的詮釋或解釋;及
(g) 凡需要對本協議的任何條文作出正確解釋或詮釋,以致本協議的任何一方的負債、債務或債項於本協議終止後仍延續,該條文便應於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生效。
2. 適用規則及規例
2.1 由 (i) 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與客戶;及 (ii) 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及/或耀才期貨交易代理代表客戶透過電子交易設施作出或訂立的所有指示及期貨交易,均須受限於以下各項,以及就上述各項而言,耀才集團公司及客戶均須受到以下各項的約束:
(a) 本協議;
(b) 耀才集團公司不時生效的規則、規例、程序及政策;及
(c) 耀才期貨交易代理協議,以及適用於及與指示及期貨交易有關的耀才期貨交易代理不時生效的規則、規例、程序及政策。
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文與第 2.1 條 (b) 及 (c) 段所載任何內容有任何抵觸或不一致,耀才集團公司可絕對酌情決定採取或拒絕採取任何行動,或要求客戶採取或拒絕採取任何行動,以確保予以遵守。
2.2 由 (i) 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與客戶;及 (ii) 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及/或耀才證券交易代理代表客戶透過電子交易設施作出或訂立的所有指示及證券交易,均須受限於以下各項,以及就上述各項而言,耀才集團公司及客戶均須受到以下各項的約束:
(a) 本協議;
(b) 耀才集團公司不時生效的規則、規例、程序及政策;及
(c) 耀才證券交易代理協議,以及適用於及與指示及證券交易有關的耀才證券交易代理不時生效的規則、規例、程序及政策。
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文與第 2.2 條 (b) 及 (c) 段所載任何內容有任何抵觸或不一致,耀才集團公司可絕對酌情決定採取或拒絕採取任何行動,或要求客戶採取或拒絕採取任何行動,以確保予以遵守。
2.3 由 (i) 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與客戶;及 (ii) 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及/或耀才金業交易代理代表客戶透過電子交易設施作出或訂立的所有指示及貴金屬交易,均須受限於以下各項,以及就上述各項而言,耀才集團公司及客戶均須受到以下各項的約束:
(a) 本協議;
(b) 耀才集團公司不時生效的規則、規例、程序及政策;及
(c) 耀才金業交易代理協議,以及適用於及與指示及貴金屬交易有關的耀才金業交易代理不時生效的規則、規例、程序及政策。
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文與第 2.3 條 (b) 及 (c) 段所載任何內容有任何抵觸或不一致,耀才集團公司可絕對酌情決定採取或拒絕採取任何行動,或要求客戶採取或拒絕採取任何行動,以確保予以遵守。
2.4 由 (i) 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與客戶;及 (ii) 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及/或耀才外匯交易代理代表客戶透過電子交易設施作出或訂立的所有指示及外匯交易,均須受限於以下各項,以及就上述各項而言,耀才集團公司及客戶均須受到以下各項的約束:
(a) 本協議;
(b) 耀才集團公司不時生效的規則、規例、程序及政策;及
(c) 耀才外匯交易代理協議,以及適用於及與指示及外匯交易有關的耀才外匯交易代理不時生效的規則、規例、程序及政策。
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文與第 2.4 條 (b) 及 (c) 段所載任何內容有任何抵觸或不一致,耀才集團公司可絕對酌情決定採取或拒絕採取任何行動,或要求客戶採取或拒絕採取任何行動,以確保予以遵守。
3. 客戶系統
3.1 客戶需全權負責自費取得客戶系統及承擔風險,以利用裝置接達電子交易設施,並支援客戶利用裝置使用電子交易設施。
3.2 客戶表明,客戶是客戶系統的擁有人,或獲授權使用客戶系統,以接達電子交易設施。
3.3 客戶須自費確保客戶系統時刻與耀才集團公司的系統相容及妥為連接,並須自費維持客戶系統及裝置運作狀態良好。
3.4 耀才集團公司對於因為客戶系統故障、失靈或機能失常而導致的任何事宜概不負責。
3.5 客戶僅可在香港或在耀才集團公司、耀才期貨交易代理、耀才證券交易代理、耀才金業交易代理及/或耀才外匯交易代理可合法提供、而客戶可合法使用電子交易設施的其他司法管轄權內使用客戶系統。
4. 電子交易設施的範圍
4.1 客戶同意以電子交易設施作為與耀才集團公司通訊的途徑,以及用以傳遞或接收耀才集團公司與客戶之間的資訊、資料及文件。所有經電子交易設施傳遞予耀才集團公司的指示/指令均被視為由客戶所發出。耀才集團公司及/或耀才期貨交易代理及/或耀才證券交易代理及/或耀才金業交易代理及/或耀才外匯交易代理將按照規管相關帳戶的條款及條件執行有關指示。
4.2 電子交易設施僅供客戶專用,及僅於適用的法律及規例下可合法提供及處理電子交易設施的司法管轄區及限度內提供有關的電子交易設施。
4.3 耀才集團公司可不時全權酌情決定及更改電子交易設施的可使用的範圍及方式,並訂定及更改電子交易設施的正常服務時間,以及任何類別的交易的每日截止交易時間。由於可在全球各地接達電子交易設施,故以香港的每日截止交易時間為準。
4.4 耀才集團公司於指定的每日截止交易時間後收到的任何指示,均不得予以執行,直至下一個處理該類指示的日子為止。
4.5 除非在耀才集團公司的相關帳戶定期結算單中已註明,及/或經由耀才集團公司在網上及/或經由其他途徑發出執行確認書外,否則耀才集團公司不應被視為已收到或已執行指示。客戶同意及確認其本人有絕對責任保留由耀才集團公司發出的結算單、確認及/或通知的記錄,在沒有明顯錯誤之情況下或除非客戶能作出耀才集團公司信納的相反證明,耀才集團公司的記錄將被視為最終及具約束力的確證。
4.6 在不損害本條款的任何條文或規管相關帳戶的其他條款及條件的情況下,客戶同意其本人有責任迅速檢查及核證耀才集團公司發出的相關帳戶每張定期結算單的內容,及/或經由耀才集團公司在網上及/或經由其他途徑發出的執行確認,並由該等結算單、確認及/或通知發出當日起計四(4)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耀才集團公司呈報任何差異。倘若客戶未能作出呈報,則客戶無權對該等結算單、確認及/或通知的任何差異作出爭議,並接納該等結算單、確認及/或通知為不可推翻及具決定性,且就所有目的而言對客戶具約束力。
4.7 在不損害本條款的任何條文或規管相關帳戶的其他條款及條件的情況下,在耀才集團公司在網上及/或經由其他途徑傳送執行確認後,客戶將被視作已收到有關的確認。為免生疑問,客戶同意其有責任於並無在一般規定的時間內就任何交易收到耀才集團公司的相關帳戶定期結算單或耀才集團公司發出的網上確認及/或以其他方式發出的通知時,立即知會耀才集團公司。
4.8 在不損害規管相關帳戶的條款及條件中涉及耀才集團公司發出的通訊或通知,以及耀才集團公司使用任何通訊方式及方法的權利的任何條文的情況下,就電子交易設施而言,任何郵寄至客戶在耀才集團公司記錄中最新地址的通知及通訊,將被視作在郵寄後二十四(24)小時妥為送抵客戶;而在以電子郵件(「電郵」)或傳真形式傳送至客戶提供的電郵地址或傳真號碼情況下,將被視作在傳送後已送抵客戶(除非與耀才集團公司的內部記錄不符)。為免生疑問,任何由耀才集團公司向客戶發出的通知,在被張貼於耀才集團公司的網站或流動網站時,將被視為已妥為發出。
4.9 即使本條款內的任何條文另有規定,耀才集團公司有可行使的全權酌情權在無須知會客戶,並無受到任何限制、及無須向客戶負責的情況下,隨時基於任何原因(包括未經授權使用任何服務、資料、資料,或任何使用者身分確認或帳戶號碼)限制、更改、暫停或終止客戶使用電子交易設施或當中的任何功能,或使用任何資料或服務供應商的任何資料或資料或其任何部分,或對於可能發出的任何指示及據此可能訂立的任何交易制定任何限制。
4.10 客戶了解及確認,電子交易設施是就客戶與及透過耀才集團公司有效完成、進行、作出及訂立的交易而提供的額外服務,並不得被視為取代其他發出有關交易的指示的方法。倘若電子交易設施因任何原因(不論是否在耀才集團公司的控制範圍內)而未能提供服務,客戶不得因為不能使用電子交易設施而向耀才集團公司提出任何申索,並須使用其他可用方式發出有關該等交易的指示。
4.11 在不損害上述各項的一般性情況下,倘若出現以下情況,耀才集團公司有權終止向客戶提供電子交易設施:
(a) 客戶嚴重違反本協議、規管相關帳戶、貸款協議、耀才期貨交易代理協議、耀才證券交易代理協議、耀才金業交易代理協議及/或耀才外匯交易代理協議的任何其他條款及條件;
(b) 向客戶提供及/或維持電子交易設施屬不法行為或被法律禁止;或
(c) 耀才集團公司的記錄顯示出相關帳戶於耀才集團公司指定的期間內已暫停使用。
4.12 客戶可能以書面形式或透過電子交易設施要求耀才集團公司不時更改密碼。 給予或分配新密碼均不得被視為是展開或訂立客戶與耀才集團公司之間關於電子交易設施的新協議。
5. 電子交易設施的限制
5.1 網站、流動網站及/或電子交易設施乃擬於可合法提供的司法管轄區內提供。
5.2 客戶可能於使用網站、流動網站及/或電子交易設施屬不法行為、被禁止或以任何方式被限制的任何司法管轄區內居住。客戶確認及同意查核及遵守其可能適用的所有相關限制。
6. 網站及流動網站
6.1 客戶確認耀才集團公司可運作網站及流動網站,以促致向客戶提供電子交易設施。耀才集團公司是按其酌情權而向客戶提供網站及流動網站,故客戶使用網站及/或流動網站時,乃受到耀才集團公司施加及不時修訂的條款及條件所規限。耀才集團公司將通知客戶該等條款及條件,以及有關修訂,而有關條款、條件及修訂,按耀才集團公司全權酌情權決定張貼在網站及/或流動網站及/或郵寄或送予客戶,而被視為已妥為通知客戶。
6.2 客戶確認,在網站及/或流動網站上張貼或以其他方式在或透過電子交易設施、網站及/或流動網站可取得的所有資訊及資料,均按「現況」及「如有提供」的基準提供。耀才集團公司明確卸棄任何類型的保證
(不論是明示或隱含),包括但不限於關乎可商售性、適用性及並無侵犯第三者權利的隱含保證。有關資料及資料(不論是由耀才集團公司或任何第三者提供)僅作參考用途,且在任何情況下對交易並無具約束力,或並非擬作任何交易之用,或被客戶視為或用作為作出任何交易決定(或任何其他目的)之專業或投資意見或基準。客戶須於有需要時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6.3 客戶確認及同意,從或透過使用網站及/或流動網站下載或取得的任何資料、收據及/或軟件,均由客戶自行酌情決定而進行,並自行承擔有關風險。客戶承諾採取所有必要的預防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在使用有關軟件前進行資料備份及軟件測試。耀才集團公司對於因為下載及/或使用有關資料、資料或軟件而導致客戶系統出現任何損壞或失去資料(特別是涉及電腦病毒或軟件機能失常而導致的損失及損壞),概不會
在任何方面負上法律責任。
6.4 網站及/或流動網站與任何其他網站超連結僅供參考及方便之用。耀才集團公司對於資料的準確性、連續性、真確性、可靠性、充足性、即時性、完整性或其他方面直接或間接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壞(包括附帶的、相應產生的及特別的損失),以及因為該等網站的任何欠妥之處而直接或間接招致的損失概不負責。在網站上加入超連結,並非暗示耀才集團公司認可該等網站上的任何資料。
6.5 客戶確認並同意,除本條款外,耀才集團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決定不時加入與使用電子交易設施有關的條款及條件。有關的條款不會刊載於本文,但可按耀才集團公司的酌情權張貼於網站及/或流動網站及/或郵寄或送予客戶(視情況而定)。有關的條款及條件均會對客戶具約束力。耀才集團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決定不時修訂或更改有關條款及條件及/或本條款,而有關的修訂或更改按耀才集團公司的酌情權決定張貼於網站及/或流動網站及/或郵寄或送予客戶,而被視為已妥為通知客戶。倘若客戶並不接納耀才集團公司建議對該等條款及條件及/或本條款的任何修訂,則客戶應 (a) 不再使用電子交易設施;及 (b) 向耀才集團公司發出不少於十四(14)個營業日的通知書(該通知書僅在耀才集團公司實際收到後生效)而終止電子交易設施,但前提是雙方於是次終止前所累算的所有權利及義務均不得受到影響。客戶一旦於相關條款及條件的修訂或更改生效後使用或繼續使用電子交易設施,則被視為已接受經修訂或更改的條款及條件。
6.6 客戶確認及同意,因為不可預計的網路擠塞或任何其他原因,互聯網本質上為不可靠的通訊媒體,且其本質的不可靠性乃耀才集團公司所不能控制的。因此,耀才集團公司對於使用網站及/或流動網站而可能取得的結果,或透過網站及/或流動網站取得的任何資料的準確性或可靠性,或修正網站及/或流動網站上提供的軟件存在的欠妥之處等事宜,概不作出任何擔保。
7. 用戶認證
7.1 客戶確認其為相關帳戶的電子交易設施的唯一獲授權使用者,且客戶可能被要求在使用有關服務時,需要使用各種識別及存取代碼,包括密碼、使用者識別項及其他使用者識別號碼(以下統稱為「用戶認證」)。
7.2 一旦輸入客戶正確的使用者認證後,耀才集團公司便獲授權(但並無義務)按其絕對酌情權就任何接收到關於相關帳戶的指示行事,但沒有責任核實發出指示的人士的身分或許可權,及/或有關指示的有效性及
/或真確性。客戶確認並同意,客戶須自行就任何以其用戶認證通過電子交易設施輸入的所有指示,以及據此而訂立的所有交易(不論該等指示是否實際由客戶發出)負責。耀才集團公司及耀才集團公司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均無須就有關任何指示的處理或損失的索償而對客戶或其他經客戶而導致索償的人士負責。
7.3 客戶須就任何直接或間接因未獲授權使用其用戶認證而招致或與此相關的所有成本和損失獨自負上全責。客戶亦有責任在知悉出現任何損失、盜竊或未獲授權使用客戶的使用者認證時,立即通知耀才集團公司。
8. 客戶的責任
8.1 客戶承諾:
(a) 客戶須時刻負責其使用者認證的保密、應用及適當使用,並須於需要時採取有關行動或作出有關行為、事宜或事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i) 不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用戶認證,或允許任何其他人士接達電子交易設施;
(ii) 不透過電郵寄發用戶認證;
(iii) 不向在任何情況下聲稱其為耀才集團公司的代表,或顯示其為耀才集團公司的僱員或獲授權代表(耀才集團公司的客戶無須得悉使用者認證)的任何人士披露用戶認證;
(iv) 銷毀密碼的正本印刷本(如有);
(v) 更改客戶首次使用電子交易設施時的最初密碼,以及定期更改密碼;
(vi) 客戶一旦用完電子交易設施,便立即登出電子交易設施;及
(vii) 在使用電子交易設施時,不讓客戶系統無人看管。
(b) 客戶不得就耀才集團公司允許以外的任何目的而使用或企圖使用電子交易設施;
(c) 客戶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透過電話向耀才集團公司彙報用戶認證的任何遺失或不獲授權披露等事宜及其後於二十四(24)小時或耀才集團公司可能不時指定的其他期間內以書面形式作出確認;
(d) 客戶同意及確認,其須對於意外或在不獲授權情況下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用戶認證而負上全責;
(e) 客戶不得及不得企圖干擾、修訂、反編譯、拆卸、反向工程、損毀、更改或在不獲授權情況下接達任何部分的電子交易設施、網站、流動網站及/或當中包含的任何軟件;及
(f) 客戶承諾,倘若客戶獲悉有任何其他人士作出第 8.1 (e) 條所述的任何行為,其會立即知會耀才集團公司。
9. 第三者資料
9.1 客戶確認透過電子交易設施提供有關證券及/或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及/或貴金屬及/或合約及/或外匯及/或外匯合約及/或市場的任何資料及資料,乃耀才集團公司從交易所及市場及耀才集團公司不時委聘的其他第三者資料或服務供應商取得的。客戶同時確認該等資料及資料均受到或可能會受到版權法律及其他知識產權法律的保護,並只提供給客戶作私人及非商業性的用途。客戶不可:
(a) 在未經耀才集團公司或該等資料或服務供應商的准許下,以任何方式下載、複製、複印、提供、傳送、轉送、散佈、出售、轉讓、披露、出讓、傳遞、租賃、分享、借出、派發、出版、傳播、播送、電報播送或發行任何有關資料及資料或以之作商業用途;
(b) 以任何方式刪除、塗去、清除、重新擺放或修訂任何有關資料或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商標或版權通知;或
(c) 將任何有關資料或資料納入或併入任何其他程序。
9.2 客戶確認經電子交易設施可能提供的即時報價服務及訊息提示服務(當客戶指定的證券及/或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及/或貴金屬及/或合約及/或外匯及/或外匯合約的價格到達預設價位時,客戶收到的訊息提示)是由耀才集團公司不時委聘的第三者提供。如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因訊息提示未能發出及/或因依據經電子交易設施向客戶提供證券及/或商品及/或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及/或貴金屬及/或合約及/或外匯及/或外匯合約的任何即時報價服務,及/或透過電子交易設施提供予客戶的任何資料而有所損失,客戶同意耀才集團公司無須就此負上任何責任。
9.3 耀才集團公司、任何資料或服務供應商或任何第三者概不會對經電子交易設施及/或網站及/或流動網站提供的任何資料或資料的準確性、可靠性、充足性、即時性及完整性,或任何有關資料或資料是否適合用作任何目的作出保證、聲明或擔保。耀才集團公司及所有資料或服務供應商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有關資料或資料所引起的責任或因依據有關資料或資料所引起的責任負責。
10. 知識產權
10.1 於電子交易設施、網站及流動網站上存續的全部所有權及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均為耀才集團公司或相關資料或服務供應商專屬的資產。本協議下可接達電子交易設施及/或網站及/或流動網站的權利以外,並無其他權利、所有權或權益向客戶轉讓或出讓。客戶不得發表或作出可能被當作表示客戶擁有任何有關權利、所有權或權益的任何陳述或行動。
11. 責任的限制
11.1 除非因耀才集團公司、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故意違反而直接及唯一招致直接及合理可預見的損失及損害(如有)或相關交易的款額(以較低的金額為準)外,耀才集團公司無須對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就以下情況所引起或有關之結果負上任何責任:(a)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在無論獲授權與否的情況下,使用電子交易設施及/或經電子交易設施及/或網站及/或流動網站接達任何資料或資料所引致的結果;
(b) 在提供電子交易設施、傳送指示或關於電子交易設施或關乎網站及/或流動網站的資料或資料時出現任何干擾、截取、暫停、延遲、損失、不可用、損毀或其他故障(不論是否在耀才集團公司的控制範圍內),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通訊網路故障或電腦停機、任何第三者資料或服務供應商的行為或不作為、內部管理、電腦病毒、被不獲授權的任何人士(包括駭客)接達、升級或預防或補救的維護活動、機械故障、電力故障、機能失常、停頓,或設備、裝置或設施不足,或任何法律、規則、規例、守則、指令、監管指引或政府命令(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c) 經由任何系統、設備或由任何通訊網路供應商提供的工具所進行與客戶、電子交易設施及/或由客戶進行有關電子交易設施的交易有關的任何資料及/或資料傳送、張貼及
/或儲存;及 (d) 不可抗力、政府行事、政府限制、緊急程序之頒佈、內亂、罷工、恐怖主義行為或威脅、戰爭、天災、火災、水災、爆炸或其他不在第三者控制之內的情況。
11.2 耀才集團公司無須在任何情況下以任何方式對於任何用途、收益、利潤、儲備或機會的損失,或因為電子交易設施而招致的任何其他附帶、相應產生、特殊或間接損失或損壞向客戶負上任何責任,不論有關損失是如何產生。
12. 彌償責任
12.1 在不損害本條款任何其他條文的情況下,除非因耀才集團公司的故意違反外,否則客戶須就耀才集團公司提供電子交易設施及/或網站及/或流動網站及/或接收有關的資料或資料,及/或行使或保持耀才集團公司可能擁有的權力和權利而可能招致的任何責任、索償、要求、損失、損害賠償、開支、收費或任何類型的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以及可能由耀才集團公司提出或被提出的所有訴訟或法律程序,按全面彌償基準完全及持續彌償耀才集團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聯營公司、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人。
12.2 在任何情況下,耀才集團公司無須就客戶未能遵守上述義務而負上責任,客戶並須全面就耀才集團公司可能因此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或開支(不論是什麼性質)作出彌償。為免生疑問,客戶有責任自行就經電子交易設施發出的任何指示,向耀才集團公司查詢其狀況。
12.3 如客戶在香港以外地區向耀才集團公司發出任何指示,客戶同意確保及表示有關指示是在符合發出有關指示的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任何適用法律下發出。客戶並同意,如有疑問,客戶應諮詢相關司法管轄區內的法律顧問及其他專業人士。客戶接受可能因其於香港以外地區發出的任何指示而須向有關當局繳交稅款或收費,而客戶同意繳交該須徵收有關稅款或收費。
12.4 客戶進一步承諾於有所要求時按照完全彌償基準賠償耀才集團公司任何因使用電子交易設施所招致的損失或損害(包括法律費用)。
13. 收費與開支
13.1 客戶須支付不時由耀才集團公司因使用電子交易設施而收取的所有訂閱、服務及使用費用(如有)。倘若客戶未能支付其因為使用電子交易設施而結欠及應付耀才集團公司的任何金額,則客戶須就耀才集團公司在追討有關金額時所招致的所有成本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按全面彌償基準向耀才集團公司作出彌償。耀才集團公司有權在並無知會或獲得客戶同意的情況下,隨時撤銷或轉移任何帳戶中的任何貸方餘額,以償付客戶因為使用電子交易設施而結欠耀才集團公司的任何債務或負債。
13.2 客戶不可撤回地授權耀才集團公司(惟耀才集團公司並不因此而有義務)為完成任何交易而從任何帳戶(不論有關帳戶中的是借方餘額、貸方餘額或其他情況)收回或扣除任何金額的款項(包括任何相關的成本和開支)。
14. 不作保證
14.1 耀才集團公司並不保證 (a) 任何經電子交易設施及/或網站及/或流動網站提供的服務或客戶就電子交易設施及/或網站及/或流動網站提供的使用並沒有錯誤、截取或干擾;或 (b) 任何經由電子交易設施及
/或網站及/或流動網站提供、使用或取得的資料、資料或其他資料並沒有病毒、使失去能力的裝置或其他污染物。客戶確認,除非有明顯錯誤或客戶能提供耀才集團公司信納的相反證明外,否則耀才集團公司關於相關帳戶、有關交易及資料的內部記錄將被視為不可推翻。為免生疑問,即使耀才集團公司可能經由電子交易設施及/或網站及/或流動網站引述不同的資料,惟耀才集團公司可使用在執行任何交易的指示時可使用的已更新資料,而有關交易對客戶具有約束性。
15. 獲授權人士及獲授權簽署人
15.1 客戶、其獲授權人士及代表客戶簽署及簽立開戶表格的獲授權簽署人,均同意以共同及各別的基礎承擔所有客戶於本協議下的所有責任及義務,而耀才集團公司根據本協議進行的交易,將在所有方面對客戶、獲授權人士或獲授權簽署人具約束力。
16. 聯名帳戶
16.1 如客戶為相關帳戶的聯名帳戶持有人,則相關帳戶的所有聯名持有人同意按共同及各別的基礎承擔客戶在本協議下的所有責任及義務,而耀才集團公司根據本協議進行的交易,將在所有方面對所有聯名帳戶持有人具約束力。
17. 披露
17.1 客戶須按耀才集團公司要求,立即通知耀才集團公司或耀才集團公司指示的其他監管機構有關客戶所進行
交易之有關人士及該宗交易的最終受益人的身分、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客戶亦須通知耀才集團公司或由耀才集團公司指示的監管機構任何發起有關交易的第三者的身分、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18. 第三者服務
18.1 客戶同意耀才集團公司可以接受任何參與交易或提供與電子交易設施及/或網站及/或流動網站有關服務的任何其他第三者的回扣、任何費用的津貼、經紀費、佣金或任何類似的相關款項,耀才集團公司並有權保存任何盈利或因收費、經紀費、佣金、回扣、賞錢或其他直接或間接因電子交易設施及/或網站及/或流動網站而取得或收取的利益。
18.2 為提供電子交易設施及所有相關服務,客戶同意向參與任何交易或就電子交易設施及/或網站及/或流動網站而提供服務的任何其他第三者披露、轉交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與客戶及帳戶有關的所有個人資料及其他資料,以及客戶的交易及與上述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及彼等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的附屬公司、集團成員公司及代理人進行與電子交易設施及所有相關服務有關的交易。
* * * * *
第六章 – 電子結算帳單服務的條款及條件
本條款乃附加於及補充監管相關帳戶的條款及條件。耀才集團公司所提供的電子結算單服務(據此,客戶將利用其提供的電子郵件(「電郵」)地址,經電郵收取相關帳戶的結算單),須受限於及根據本協議而提供。凡本條款的任何條文與監管相關帳戶的任何條款及條件的任何條文之間出現衝突或不一致情況,則耀才集團公司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所採用的條款及條件。
1. 定義
1.1 在本條款中,除另有界定或文意另有所指外,第一章「證券現金交易的條款及條件」、第四章「股票期權交易的條款及條件」、第七章「期貨交易的條款及條件」、第十三章「貴金屬交易的條款及條件」及第十四章「槓桿外匯交易的條款及條件」(如適用)所界定的所有詞彙,與本條款所用者具相同涵義。
1.2 在本條款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開戶表格」指相關帳戶的開戶表格,包括當中客戶需填妥及簽署的聲明、資料、附註及陳述,以及(如文意所需)其不時作出的任何修改;
「客戶守則」指客戶守則,包括不時經修訂及補充的買賣須知、存款及提款程序、任何帳戶與相關帳戶之間的轉款程序以及其他關於相關帳戶之資料;
「本協議」指客戶與耀才集團公司訂立,由開戶表格、本條款、客戶守則、監管相關帳戶的條款及條件,以及當中所提及或附加的其他文件(包括其不時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所組成的協議;
「客戶」指已簽署開戶表格及/或開戶表格內列明的人士,如相關帳戶由一名以上人士開立,則指所有該等人士的統稱,以及其任何法定或遺產代理人、遺囑執行人、所有權繼承人或認許受讓人;
「客戶系統」指客戶使用電子結算單服務時所使用的一切硬件及軟件系統(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電腦、數據機、流動電話及其內置的任何程序);
「雙方」指耀才集團公司及客戶,彼等各自則為「該方」;
「相關帳戶」指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同意提供電子結算單服務的帳戶;及
「本條款」指本第六章「電子結算單服務的條款及條件」中的所有條款及條件(以不時經修訂或補充的版本為準)。
1.3 在本條款中:
(a)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b) 條文,指本條款的條文,開戶表格是指由客戶或代表客戶填妥的開戶表格,以及凡已於其後向耀才集團公司發出通知修改的資料,乃指經該通知修改的開戶表格;
(c) 條例是指香港的條例或法律,以及與之有關的任何附屬法例(以不時經修訂、綜合、延展、編纂或再制定,以及在當時生效的版本為準);
(d) 單數之詞語皆包含眾數之意思,反之亦然;個人的用詞包括法團或非屬法團或其他實體;任何性別之詞語皆包含男性、女性及中性之意思;
(e) 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提供,並不影響彼等的詮釋或解釋;及
(f) 凡需要對本協議的任何條文作出正確解釋或詮釋,以致本協議的任何一方的負債、債務或債項於本
協議終止後仍延續,該條文便應於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生效。
2. 客戶系統
2.1 客戶需單獨負責自費取得客戶系統,以收取電子結算單,並支援客戶使用電子結算單服務,有關風險亦由客戶自行承擔。
2.2 客戶宣佈,就第 2.1 條所載目的而言,客戶是客戶系統的擁有人,或獲授權使用客戶系統。
2.3 客戶須自費確保客戶系統時刻與耀才集團公司的系統相容及妥為連接,並須自費維持客戶系統運作狀態良好。
2.4 耀才集團公司對於因為客戶系統故障、失靈或機能失常而導致的任何事宜概不負責。
2.5 客戶僅可於香港或耀才集團公司可合法提供,而客戶亦可合法使用電子結算單服務的其他司法管轄權內使用客戶系統。
3. 電子結算單服務
3.1 客戶須遵守任何及所有現有或其後可能制定、頒發或強制執行的法律、規則、規例及適用於電子結算單服務的正式發佈,以及監管使用耀才集團公司可能不時向客戶提供有關電子結算單服務的其他設施、利益或服務之其他條款及條件。
3.2 客戶同意使用電子結算單服務,並明白「電子結算單服務」是指耀才集團公司將以附加文件案的電子訊息
(「電子結算單」),把客戶的相關帳戶結算單傳送到可在客戶的電腦終端機查閱的電郵地址。客戶將不再從郵寄方式收取相關帳戶結算單印刷本。
3.3 電子結算單服務僅提供予客戶獨家使用,並只可於根據適用法律及規例可合法提供及處理電子結算單服務的司法管轄區內提供。
3.4 客戶明白耀才集團公司只向擁有耀才集團公司所接納的電訊設備/電腦終端機的客戶提供電子結算單服務。
3.5 耀才集團公司保留不時限制客戶向耀才集團公司提供作收取電子結算單的電郵地址數量的權利,不同類型的客戶可能受到的限制不同。
3.6 客戶明白電子結算單服務可因任何理由(包括但不限於有關耀才集團公司的系統或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所引致與其網路有關之故障、維修、修改、擴大及/或改善工程),在不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暫停服務。客戶同意耀才集團公司無須為暫停服務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
3.7 耀才集團公司須作出合理的努力,以確保電子結算單服務之安全性及不讓未經授權第三者使用。然而,客戶確認,耀才集團公司並不保證任何經由適用的電訊管道、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網路系統或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內的其他同等系統進行的任何資訊傳遞之安全性、秘密性或機密性。
3.8 客戶明白到耀才集團公司不能得悉是否有客戶以外的人士可利用客戶的電郵地址的用戶名稱及/或密碼而取得電子結算單。客戶不得就任何目的而允許或准許任何其他人士有權取覽客戶的電郵地址。客戶對於客戶的電郵地址的用戶名稱及密碼的機密性及用途須負上責任。
3.9 客戶同意以書面形式(或耀才集團公司不時制訂的方式)將更改提供予耀才集團公司的資料一事通知耀才集團公司。有關更改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電郵地址。客戶將於中斷或暫停使用提供予耀才集團公司的任何客戶的電郵地址後,立即知會耀才集團公司。
3.10 除非基於耀才集團公司及/或耀才集團公司的任何相關服務供應商的故意失責外,否則耀才集團公司及/或耀才集團公司的任何相關服務供應商不會為向客戶傳遞的資訊之故障或延誤,或該資訊之錯誤或不準確而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耀才集團公司及/或耀才集團公司的任何相關服務供應商尤其不會為由下列各項所引起之後果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其他責任:(a)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無論是否獲授權)使用電子結算單服務及/或通過電子結算單服務取覽任何資料或資料;(b) 提供電子結算單服務或傳送與電子結算單服務有關的資料或資料方面的任何中斷、竊聽、暫停、延遲、遺失、不可用、損毀或其他故障(無論是否耀才集團公司所能控制的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通信網路故障或電腦停機時間、任何第三方資訊或服務提供者之作為或不作為、內務、電腦病毒、任何人士(包括駭客)非法取用、升級或預防或補救維修活動、機械故障、電力故障、功能失常、故障、配備或安裝之不足,以及任何法律、規則、法例、守
則、指引、規管指引、政府指令(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c) 通過或於任何通信網路提供者的任何系統、設備或儀器內傳送、張貼及/或儲存任何與客戶及/或電子結算單服務有關的資料及/或資料;及 (d) 天災、政府行為、政府限制、實施應急程序、民眾騷亂、罷工、恐怖主義行動或威脅有恐怖主義行動、戰爭、自然災害、火災、水災、爆炸或第三者控制範圍外的其他情況。
4. 取消
4.1 客戶明白耀才集團公司或客戶可根據第 4.2 及 4.3 條取消電子結算單服務。
4.2 耀才集團公司保留權利,以取消客戶的電子結算單服務登記。耀才集團公司須在取消客戶登記電子結算單服務前,以電子或書面方式,給予客戶合理的通知。
4.3 客戶可在給予耀才集團公司最少十四(14)個營業日的書面通知取消登記使用電子結算單服務。上述事先書面通知僅是,且於耀才集團公司實際收到有關通知時才是有效及具作用的事先書面通知書,而當中所述取消電子結算單服務的生效日期,將為耀才集團公司收到有關通知當日後最少七(7)個營業日後。
4.4 耀才集團公司保留就隨時在不發出事先通知及理由的情況下,暫停或終止電子結算單服務的權利。
* * * * *
第七章 – 期貨交易的條款及條件
客戶與耀才期貨及透過耀才期貨有效完成、作出、進行及訂立於、為及與所有類別的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的所有交易、購買、投資、出售、貿易、訂立、交換、收購、持有、轉移、締造、結算、交收、處置或買賣,以及客戶在耀才期貨及/或耀才交易代理開立及設置的期貨帳戶,均須受制於本協議,以及根據本協議進行。
1. 定義
1.1 在本條款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帳戶」指客戶現時或將來根據本協議或其他協議或文件,以其名義於任何耀才集團公司開立及設置無論任何性質的任何帳戶;
「開戶表格」指期貨帳戶的開戶表格,包括當中客戶將填妥及簽署的聲明、資料、附註及陳述,以及(如文意所需)其不時作出的任何修改;
「客戶守則」指客戶守則,包括不時經修訂或補充的買賣須知、存款及提款程序、任何帳戶與期貨帳戶之間之轉款程序以及其他有關期貨帳戶之資料;
「本協議」指客戶與耀才期貨訂立,由開戶表格、本條款、客戶守則及當中所提及或附加的其他文件(包括其不時的任何修改或補充)組成而客戶與耀才期貨訂立的協議;
「核准債務證券」指具有期交所規則所賦予有關核准債務證券的涵義;
「獲授權人士」指客戶委任作為其代理的人士或任何該等人士,以代表客戶(包括但不限於)發出有關期貨帳戶及/或該等交易的指示,以及為開戶表格中首次指明的人士,以及為客戶委任的其他替代或增加人士
(客戶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耀才期貨有關委任事宜。該委任事宜於耀才期貨確實收到通知及作出批准後始為有效);
「繳付帳單號碼」指由耀才期貨所發出一個指定存款號碼,客戶可根據本條款利用該指定存款號碼經由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恒生銀行有限公司、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或耀才期貨不時決定的其他銀行存入款項或資金到耀才期貨;
「耀才期貨」指耀才期貨及商品有限公司(一間根據香港法例註冊成立的公司)(證監會中央編號:ADH427),以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耀才外匯」指耀才環球外匯有限公司(一間根據香港法例註冊成立的公司)(證監會中央編號:AZK567),以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耀才集團公司」指耀才證券、耀才期貨、耀才外匯、耀才金業以及耀才期貨不時增添及通知客戶的其他公司;
「耀才金業」指耀才環球金業有限公司(一間根據香港法例註冊成立的公司)(公司編號:1810415),以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耀才證券」指耀才證券國際(香港)有限公司,(一間根據香港法例註冊成立的公司)(證監會中央編號:
AEZ575),以及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耀才交易代理」指由耀才期貨委任、聘請及指示的代理,以代表客戶執行、完成、買賣、履行、結算及交收該等指示及該等交易;
「耀才交易代理協議」指耀才期貨及耀才交易代理就本條款及該等交易之目的而訂立的協議及條款及條件
(包括其不時的任何修訂或補充版本);
「耀才網站」指由耀才集團公司提供或運作的任何及所有網站;
「營業日」指 (a) 就根據本協議作出或發出的通知而言,香港銀行開放營業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以及香港於下午二時正前懸掛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八號或以上颱風警告信號的日子);(b) 就在期交所進行的交易而言,期交所開放買賣期貨/期權合約的日子;及 (c) 就在海外期貨交易所進行的交易而言,該海外期貨交易所開放買賣期貨/期權合約的日子;
「結算所」視情況而定,(a) 就期交所而言,指期貨結算公司;及/或 (b) 就某海外期貨交易所而言,指在該海外司法管轄區向該海外期貨交易所提供與期貨結算公司提供相類似服務的相關海外結算所;
「結算規則」視情況而定,指 (a) 香港–衍生產品結算系統不時生效的一般規則、運作程序及其他適用的規則、手續及規例;及/或 (b) 相關海外結算系統不時生效的規則、手續及規例;
「結算系統」視情況而定,指 (a) 香港–衍生產品結算系統;及/或 (b) 相關海外結算系統;
「客戶」指已簽署開戶表格及/或開戶表格內列明的人士,以及如由一名以上人士開立期貨帳戶,共同指所有該等人士,以及其任何合法代表或遺產代理人、遺囑執行人、所有權繼承人或獲准受讓人,並在文意准許的情況下,包括獲授權人士;
「客戶集團公司」指由客戶控制的任何公司;某名人士「控制」一間公司的情況是,(a) 該公司或另一間公司(其附屬公司)的董事慣常根據該人士的指示行事;或 (b) 該人士(單獨或聯同其任何連絡人)有權行使或控制該公司或另一間公司(其附屬公司)行使於股東大會上超過 30%的投票權;
「《操守準則》」指由證監會發出及不時經修訂及替代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確認書」指耀才期貨不時就雙方之間的交易、耀才期貨代客戶進行的交易及/或對期貨帳戶作出的其他調整而向客戶發出的書面通知;
「平倉合約」指:
(a) 期交所規則所界定的平倉合約,或(如適用)相關海外期交所規則所界定的平倉合約;
(b) 以下任何一種:客戶、耀才期貨、耀才交易代理或有關人士或部門專為任何期貨/期權的盈利或損失達致具體化(自願或受相關交易所或結算所規則強制),而以該期貨/期權合約的相同條款達成第二張期貨/期權合約,但以下除外:
(i) 其價格可能與首次提及的期貨/期權合約所指定的價格相同;及
(ii) 客戶、耀才期貨、耀才交易代理或上述相關人士或機構在首次提及的期貨/期權合約中所擔當的一方的相反方;或
(c) 根據相關海外期貨交易所或相關海外結算所的規則、規例或細則,被視作平倉合約的期貨/期權合約;
而「平倉」或「已平倉」須相應地理解;
「商品」指 (a) 《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財產,及/或 (b) 期交所規則所界定的商品,及/或 (c) 任何項目、權益、權利及財產,以及農業產品、資產、貨品、物件、商品、石油、土地、證券、金屬、貨幣、股票、利率、指數(包括股票市場指數或其他指數)、產品、評級、參考資料、衍生工具,或其他金融合約、能源、實物資產、權利或授權,及/或 (d) 耀才期貨不時就本協議之目的而宣佈屬於商品的任何其他項目或詳情,以及如情況所須,包括有關以上任何一項的期貨/期權合約而在各情況下不論上述任何一項是否可作交付,以及「該等商品」須作相應詮釋;
「信貸融通」指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根據貸款協議,不時提供或授出或同意提供或授出的所有或任何貸款或信貸融通;
「虧絀」指帳戶內無論如何及怎樣招致的負值帳戶結存;
「裝置」指客戶為發出指示而獲提供(不論是否由耀才期貨提供)或另行採用的任何裝置(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數位或電子證書或加密軟件)、設備、電話機器或電腦(不論是流動、固定、手提或其他形式);
某名人士的「解散」亦包括該名人士的清盤、清算或破產,以及根據任何該人士註冊成立、居籍、居住、從事業務或擁有資產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進行的任何相等或類似程序,而「被解散」則須作相應詮釋;
「產權負擔」指任何按揭、質押、押記、留置權、抵押性質的轉讓、財務租賃、遞延購買、售後購回或售後回租安排、擔保、賣方保留所有權或就任何資產而給予或招致的其他抵押權益,以及讓任何債權人享有優先權的任何安排,或任何相同性質的協議;
「電子交易設施」指第五章「電子交易設施的條款及條件」所界定的「電子交易設施」;
「違約事件」具有第 17 條所賦予的涵義;
「交易所」指 (a) 期交所;及/或 (b) 相關海外期貨交易所(視情況而定);
「交易所合約」視情況而定,指 (a) 期交所規則所界定的交易所合約,及/或 (b) 相關海外期貨交易所批准的商品合約,以於市場上買賣,而此可能導致訂立期貨/期權合約;
「期貨期權業務」指期交所規則界定的期貨期權業務;
「期貨/期權合約」視情況而定,指 (a) 期交所規則所界定的期貨/期權合約,及/或 (b) 期貨合約及/或期權合約;
「海外結算所」指結算或交收公司、法團、組織或機構(由海外期貨交易所委任、授權或聘請或設立及運作,藉以向該海外期貨交易所提供有關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的結算及交收服務),包括(如文意所需)其代理、代名人、代表、高級職員及僱員;
「海外結算系統」指由相關海外結算所不時運作的結算及交收系統;
「海外期貨交易所」指海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允許在該海外司法管轄區運作的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包括(如文意所需)其代理、代名人、代表、高級職員及僱員;
「海外期貨法」指相關海外司法管轄區涉及該等交易的相關法律、法例、規則及規例;
「海外期交所規則」指由海外期貨交易所制定的規則、規例、細則及程序,以及其不時生效的任何修訂、補充、更改或修改版本;
「海外司法管轄區」指香港以外的國家、地區或司法管轄區;
「海外監管機構」指在海外司法管轄區,對該等交易具有司法管轄權或監管或監督權力的任何監管或監督法團、組織或機構;
「期貨帳戶」指客戶現時或日後,根據本協議以其名義在耀才期貨開立及設置的任何帳戶,以進行該等交易,及/或客戶現時或日後,根據本協議或其他協議或文件,以其名義在耀才期貨設立屬於任何性質的所有其他帳戶;
「期貨合約」指 (a) 《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期貨合約,及/或 (b) 期交所規則所界定的期貨合約,及/或 (c) 相關海外期貨法及/或相關海外期交所規則及/或相關結算規則界定或視為或所指的期貨合約,及/或 (d) 於任何交易所簽立的合約,其效力是:(i) 一方同意在約定的未來時間及以約定價格,向其他方交付約定的商品或約定數量的商品;或 (ii) 雙方同意在約定的未來時間,根據該商品當時的價值較簽訂合約時雙方協議的價值為高或低(視情況而定)而作出調整,有關差額將根據訂立合約所在交易所的規則釐定;
「期貨結算公司」指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即期交所委任或成立及運作的機關,以向期交所成員提供有關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的結算及交收服務),包括(如文意所需)其代理人、代名人、代表、高級職員及僱員;
「香港–衍生產品結算系統」指由期貨結算公司與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所有限公司不時運作的衍生產品結算及交收系統;
「期交所」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包括(如文意所需)其代理人、代名人、代表、高級職員及僱員;
「期交所規則」指期交所的或制定的規則、規例及程序,以及彼等不時生效的任何修訂、補充、更改或修改版本;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監管機構」指期交所、證監會、香港金融管理局及/或於香港對該等交易具備司法管轄權或監管或監督權力或許可權的任何其他監管或監督法團、組織或機關;
「指示」指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根據本條款向耀才期貨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於口頭、電話、傳真、電郵、互聯網、各電子方式及書面形式)發出的任何指示或指令;
「貸款協議」指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與客戶訂立或將訂立的 (a) 第十一章「貸款及抵押的條款及條件」或 (b)任何其他貸款或信貸融通協議(視情況而定)(以不時經修訂或補充者為準)而根據並受限於上述協議的條款及條件下,耀才證券及/或耀才期貨及/或耀才集團公司同意就協議中所述目的向客戶提供或授出信貸融通;
「有關債務」指客戶對耀才集團公司、彼等各自的代名人、附屬公司或其他相聯公司就帳戶及/或本協議確實或或有、現在或將來應付、結欠或招致的一切款項、債務及責任,或客戶可能由於任何原因或以任何方式或任何貨幣(不論單獨或與任何其他人士共同,及以任何名稱、稱號或商號)可能或須以其他方式向耀才集團公司負上的責任,連同由催繳當日起至付款當日的利息,耀才集團公司、彼等各自的代名人、附屬公司或其他相聯公司就追討或企圖追討該等款項、債務及責任而招致的法律費用及其他一切費用、收費及開支;
「市場」指香港境內外的任何商品、期貨、期權或其他交易所(包括期交所)、市場、場外交易市場、負責的交易商協會或法團,藉以提供一個進行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買賣的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市場;
「市場規則」指市場的或由市場制定的章程、規則、規例、附例、慣例、用途、裁定及程序,以及上述各項不時的修訂、補充、變更或修改;
「未平倉合約」或「未平倉持倉」視乎情況而定,指 (a) 期交所規則界定的未平倉合約或未平倉持倉;及/或 (b) 平倉合約以外的交易所合約或期貨/期權合約;
「期權合約」視乎情況而定,指 (a) 期交所規則所界定的期權合約或期權,及/或 (b) 相關海外期貨法及
/或相關海外期交所規則及/或相關結算規則所界定或視為或所指的期權合約;及/或 (c) 其中一方(「第一方」)與另一方(「第二方」)在任何交易所簽立的合約,而根據該合約:
(i) 第一方賦予第二方權利(但非責任)於約定的未來日期或之前,或(視乎情況而定)於約定的未來日期,以約定的價格向第一方認購約定的商品或約定數目的商品,及倘若第二方行使其認購權利,則:
(1) 第一方必須以約定之價格交付商品;或
(2) 第二方收取一個根據商品價格比約定價格高出的差額(如有)計算的金額。有關付款是根據該合約訂立之交易所之規則釐定;或
(ii) 第一方賦予第二方權利(但非責任)於約定的未來日期或之前,或於約定的未來日期(視乎情況而定),以約定的價格向第一方認沽約定的商品或約定數目的商品,及倘若第二方行使其認沽權利,則:
(1) 第一方必須以約定之價格收取商品;或
(2) 第二方收取一個根據約定價格比商品價格高出的差額(如有)計算的金額。有關付款是根據該合約訂立之交易所之規則釐定;
「雙方」指耀才期貨及客戶,彼等各自則為「該方」;
「風險披露聲明」指耀才集團公司向客戶提供不時由耀才集團公司規定、修訂或補充的風險披露聲明,其現行版本載於第九章「風險披露聲明」;
「結算帳戶」指就本條款第 9 條而言,客戶的銀行帳戶,有關詳情列明於開戶表格內;
「證監會」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以及據此制定的任何附屬法例;
「子帳戶號碼」指由耀才期貨不時選定的銀行所發出一個子帳戶號碼,客戶可根據本條款利用該帳戶號碼存入款項或資金到耀才期貨;
「本條款」指本第七章「期貨交易的條款及條件」中的所有條款及條件(以不時經修訂或補充者為準);
「交易」指於,為及與任何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的交易、購買、投資、出售、貿易、訂立、交換、收購、持有、轉移、締造、結算、交收、處置或買賣,以一般對任何及所有種類的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的買賣(不論是否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5 所界定的「期貨合約交易」);及
「美國人士」包括屬美國公民或居民的任何自然人;根據美國或其任何政治分部法例組成或註冊成立的法團、合夥商號或其他商業組織;由一位為美國人士的遺囑執行人或受託人管理的任何遺產或信託,或該遺產或信託的收入須繳納美國聯邦入息稅(不論其來源);任何由交易商或受信人為美國人士持有的帳戶(任何遺產或信託除外)及任何根據任何海外司法管轄區法例組成或註冊成立並由美國人士組成的合夥商號或法團(主要為從事投資非根據一九三三年美國證券法註冊的證券)。「美國人士」不包括以令人信服的商業理由而於美國以外經營作為從事銀行或保險業務的當地受規管分行或代理,及並非為投資於非根據一九九三年美國證券法註冊的證券而設的美國銀行或保險公司的任何分行或代理。就本定義而言,「美國」包括美利堅合眾國、其州、領土及屬土及哥倫比亞地區。
1.2 在本條款中:
(a)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b) 「附屬公司」須具備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條例》所賦予的涵義,而「相聯公司」乃就任何人士而言,該名人士實益擁有百分之二十(20%)或以上的已發行股本或該名人士有權委任一名或以上董事的任何公司(非該名人士的附屬公司),或就任何公司而言,指其為首先提及的公司該間控股公司的附屬公司;
(c) 凡提及條,均指本條款的條,凡提及開戶表格,均指由客戶或代表客戶填妥的開戶表格,以及凡已於其後向耀才期貨發出通知修改的資料,乃指經該通知修改的開戶表格;
(d) 條例乃指不時經修訂、綜合、延展、編纂或再制定,以及在當時生效的香港某條例或法律,以及其任何附屬法例;
(e) 男性性別的用詞應包括女性性別及中性性別;單數的用詞應包括眾數,反之亦然;人士的用詞應包括公司、機構、商號、合夥商行、非屬法團的團體或其他實體;
(f) 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提供,並不影響彼等的詮釋或解釋;及
(g) 凡需要對本協議的任何條文作出真實解釋或詮釋,以致本協議的任何一方的負債、債務或債項於本協議終止後仍延續,該條文便應於本協議終止後仍存在。
2. 適用規則及規例
2.1 由 (i) 耀才期貨與客戶;及 (ii) 耀才期貨及/或耀才交易代理代表客戶作出或訂立的所有指示及交易,須受制於以下各項,以及就上述而言,耀才期貨及客戶須受到以下各項的約束:
(a) 本協議;
(b) 耀才期貨不時生效的規則、規例、程序及政策;
(c) 期交所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期交所規則、規例(定義見期交所規則)、程序(定義見期交所規則)、香港結算規則及期交所的習慣、慣例、判定及程序;
(d) 《證券及期貨條例》及香港所有適用的法律、規則及規例;
(e) 耀才交易代理協議,以及涉及和適用於該等交易的耀才交易代理不時生效的規則、規例、程序及政策;
(f) 相關海外期貨交易所的憲章、相關海外期交所規則、相關海外司法管轄區及市場(以及彼等各自的結算所(如有))的結算規則,以及相關海外期貨交易所(在此執行、履行、結算或交收指示及該等交易)的習慣、慣例、判定及程序;及
(g) 執行、履行、結算或交收指示及交易所在的海外司法管轄權的相關海外期貨法;及
(h) 包括 (1) 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與 (2) 任何市場數據回饋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所及/或其相聯公司)之間訂立的任何協議;及
(i) 包括 (1) 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與 (2) 提供關於或適用於指示及/或交易的服務的任何其他服務供應商/代理人之間訂立的任何協議。
2.2 倘若本協議的任何條文與第 2.1 條的 (b) 、(c)、(d)、(e)、(f)、(g) 及 (h) 段所載的任何條文之間出現任何衝突或不一致情況,則耀才期貨可按其絕對酌情權,就確保遵守有關條文而決定採取或拒絕採取任何行動,或要求客戶採取或停止採取任何行動。
3. 委任代理人及其職責範圍
3.1 耀才期貨可(全權酌情決定及選擇)在主事人對主事人的基礎上與客戶進行交易,或以客戶代理人身分代客戶進行交易。為免疑問,客戶無權特別要求耀才期貨以主事人或客戶代理人身分進行交易,亦無權就由於或關於耀才期貨在任何交易中決定或選擇以以主事人或客戶代理人身分行事(不論該決定是否有違客戶的指示或意願)而蒙受及/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開支或利潤損失,而向耀才期貨追討任何賠償。無論如何,本文概不構成耀才期貨為客戶的受託人或構成耀才期貨與客戶之間的合夥關係。客戶須就任何期貨/期權合約交易或任何交易獨立地自行作出判斷及決定,不得倚賴耀才期貨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
3.2 除非另行以書面形式議定,否則客戶須以主事人身分進行交易。在客戶與第三方之間,假如客戶是代理人,不論客戶是否已向耀才期貨指明主事人身分,除非耀才期貨以書面形式明確接受客戶是代理人的身分,否則在客戶與耀才期貨之間,客戶須被視為唯一的主事人,耀才期貨與該第三方並無合約關係或責任。
3.3 儘管有第 3.1 及 3.2 條的規定,但耀才期貨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 (a) 拒絕接納、進行、執行、訂立或完成任何指示及/或任何交易;或 (b) 在並無給予任何理由情況下,拒絕對任何已接納的指示及/或任何交易採取行動或停止進行、執行、訂立或完成有關指示及/或任何交易。耀才期貨在任何情況下無須對於客戶因為其不接納、進行、執行、訂立或完成有關指示及/或該等交易或不行事,或漏了發出相關通知而引致(直接或間接)或就此而蒙受及/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開支或任何利潤損失,向客戶承擔法律責任(包括因疏忽招致的法律責任)。
3.4 客戶確定及接納未必可能取消、更改或修訂指示。試圖取消、更改或修訂指示,乃純粹是提出取消或修改的要求。耀才期貨並無責任按任何指示行事,以取消、更改或修訂已經給予耀才期貨的任何指示。倘若原有指示經已完成,或耀才期貨認為,耀才期貨並無足夠時間或無能力按該等指示行事,以取消、更改或修訂原有指示,則耀才期貨無須對客戶所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開支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客戶進一步確定及接納試圖取消、更改或修訂指示,可導致過份執行有關指示,或重複執行有關指示,且客戶須對所有執行事宜負責。
3.5 客戶是與耀才期貨及/或其附屬公司各自的任何董事、主要行政人員、主要股東概無關連、聯繫亦非與彼等一致行動的獨立第三方。客戶並無於耀才期貨中持有任何權益。
3.6 在不損害本條款的其他條文的情況下,客戶同意授權耀才期貨,按耀才期貨可能按其絕對酌情權認為適合的情況下,委任、聘請及指示耀才交易代理,以執行、完成、買賣、履行、結算及交收任何指示及/或交易。
3.7 即使耀才期貨已接納及同意進行、執行、訂立或完成任何指示及/或任何交易,但倘若耀才交易代理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 (a) 拒絕接納、進行、執行、訂立或完成任何指示及/或任何交易;或 (b) 拒絕對任何已接納的指示及/或任何交易採取行動或停止進行、執行、訂立及完成有關指示及/或任何交易,耀才期貨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 (a) 拒絕接納、進行、執行、訂立或完成任何已接納的指示及/或交易;或 (b) 拒絕對任何已接納的指示及/或任何交易採取行動或停止進行、執行、訂立及完成有關指示及/或任何交易,而無需給予任何理由。耀才期貨在任何情況下無須對於客戶因為其不接納、進行、執行、、訂立完成有關指示及/或該等交易或不行事,或遺漏發出相關通知而引致客戶(直接或間接)或就此而蒙受及/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開支或任何利潤損失,承擔法律責任(包括因疏忽招致的法律責任)。
4. 獲授權人士
4.1 客戶授權獲授權人士在一切關乎所有指示及該等交易的事宜上代表客戶,特別是就本協議及期貨帳戶及其運作而給予指示及簽立所有協議及文件。所有有關指示、該等交易、協議及文件均須對客戶構成絕對及不可推翻的約束力。客戶同意耀才期貨有權按該等指示行事,直至客戶書面通知耀才期貨關於獲授權人士的授權已被撤銷及更改為止。
4.2 客戶向耀才期貨承諾會不時及全時間追認及確認獲授權人士給予或企圖給予的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於在 撤銷獲授權人士的授權至耀才期貨確實收到該撤銷授權通知後的時間內,可能給予或企圖給予的任何指示。客戶同意於撤銷獲授權人士的授權後(但於耀才期貨確實收到該撤銷授權通知前)給予或企圖給予或發出 的任何指示,須對客戶構成絕對及不可推翻的約束力,並對耀才期貨具有效性及效力。
4.3 不論本條款載有任何條文,客戶確定及確認獲授權人士並非耀才期貨的僱員或代理人,以及獲授權人士與耀才期貨之間並無合夥人或僱傭關係。獲授權人士是客戶委任為其代理人,以及擁有全面的授權代表客戶根據本協議而行事,猶如其本身是客戶一樣,並擁有權力發出關於期貨帳戶中付予或給予獲授權人士的任何付款、款項、資金、商品、證券、財產或資產的良好及有效收據。所有由獲授權人士給予的指示,將為及被視為客戶給予的指示,而獲授權人士的所有行為、不作為、失責或違反(不論是否得到客戶的指示或同意),將為及被視為客戶的行為、不作為、失責及違反。耀才期貨不會就獲授權人士的行為、不作為、失責或違反(不論是否得到客戶的指示或同意),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法律責任。在本協議中,「客戶」一詞在文意允許情況下,乃包括獲授權人士。
5. 指示的方式
5.1 在符合本條款的規定下,客戶或獲授權人士須按耀才期貨可能不時指定的指示方式,直接向耀才期貨給予
(不論是口頭(親自或透過電話)互聯網、各電子方式、透過電子交易設施,或耀才期貨不時接納的其他通訊方法)有關該等交易的所有指示。倘若指示是透過電話、互聯網、各電子方式或電子交易設施而給予,則耀才期貨有權依據及根據該等指示行事,且無須查詢或核實作出或給予或企圖作出或給予該等指示的人士的許可權或身分,亦無須理會給予該等指示之時的當時情況,或該等指示所涉及的金額,即使當中有任何錯誤、誤導成份、不清楚、詐騙、偽造或欠缺權力依據等情況。
5.2 耀才期貨有權將根據第 5.1 條給予的指示視為獲客戶全面授權,並對客戶具約束力。耀才期貨有權(但不受約束地)以其真誠地認為適合的指示或依據該等指示行事或採取步驟,即使該指示的條款有任何錯誤或誤導成份或不清楚等情況。
5.3 倘若客戶或獲授權人士透過電話給予指示:
(a) 客戶或獲授權人士必須使用耀才期貨不時提供的指定電話號碼(「指定電話號碼」)。為免生疑問,透過電話但並非使用指定電話號碼給予的任何指示,以及在耀才期貨的任何電話號碼,或耀才期貨的僱員或代理人的個人手提電話號碼的留言信箱留下口訊的方式給予的任何指示,均不得被視為對耀才期貨有效或具效力的指示。耀才期貨不會就因為客戶或獲授權人士未能遵守本條款的條款而招致或與此相關的任何損失,向客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b) 即使有指定電話號碼及上文第 5.3 (a) 條的條文,耀才期貨(但並非客戶)擁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接納、據此行事、進行或執行透過電話(但並非使用指定電話號碼)給予的任何指示(「非指定電話號碼指示」)。倘若耀才期貨接納、據此行事、進行或有效完成任何非指定電話號碼指示,則該非指定電話號碼指示將在所有方面被當作及被視為一項指示(定義見本條款)。耀才期貨的所有權利、保障、權力及補救權,均適用於該非指定電話號碼指示;及
(c) 耀才期貨並無對於傳輸或傳達指示或價格資料上的任何延誤、失敗、錯誤、干擾或暫停,或任何其他人士錯誤地收到任何指示而負上任何責任。耀才期貨獲授權依據其收到的任何指示(不論是否有上述的延誤、失敗、錯誤、干擾或暫停情況)行事。耀才期貨無須向客戶查核發出的指示的準確性或真實性,且耀才期貨無須就客戶因為耀才期貨按有關指示行事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成本負上法律責任。倘若客戶欲耀才期貨按電話指示行事,則耀才期貨有權要求客戶訂立進一步協議。
5.4 在透過電子交易設施發出指示的情況下,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必須:
(a) 僅以耀才期貨可能不時就相關類別的交易而指定的方法及方式給予指示;
(b) 利用適當的裝置(如適用),以接達耀才期貨就相關類別的交易而設的指定電腦或其他系統;及
(c) 應耀才期貨的要求(該要求可能是以電子圖像或數位化語音或其他電子方式(視情況而定)而提出),
透過輸入指定號碼及/或相關密碼,以及耀才期貨可能要求關於客戶身分的任何其他資料,以及關於交易的資料及詳情而給予指示。
5.5 客戶承認透過電話或電子交易設施給予指示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指示為不獲授權,或是由不獲授權人士給予的風險。倘若客戶選擇以該等方式給予指示,即客戶全面接納該等風險。
5.6 客戶一旦給予指示,有關指示便不可在並無耀才期貨的書面同意下予以取消、變更或修訂。
5.7 耀才期貨並無責任促致客戶遵守監管其作為受信人的行為的任何法律或規例(如適用)。
5.8 耀才期貨及/或耀才交易代理可將客戶的指令,與其本身的指令或與耀才期貨相關連的人士的指令或其他客戶的指令匯集處理。該匯集處理在某些時候可能對客戶不利,但在其他時候可能有利於客戶。客戶同意,倘若沒有足夠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可滿足所匯集處理的指令,則該等交易將按耀才期貨收到客戶指令的先後次序而歸屬予相關客戶。
5.9 凡客戶在根據本協議向耀才期貨發出指示時,作為任何其他人士的代理人及代表彼等行事,則耀才期貨有權就所有目的及所有義務而將客戶(而非任何其他人士)當作其客戶,客戶將因此而須負上法律責任。即使客戶是代表某人士(客戶已將該人士知會耀才期貨)行事,亦會採用上述情況,而有關人士將不會是一名「間接客戶」。
5.10 客戶了解到耀才期貨不能夠獲悉是否有人(客戶除外)已經或正在利用客戶的名稱或客戶的用戶名稱或密碼而給予或作出指示。客戶不得允許或准許任何其他人士因任何目的而接達期貨帳戶。客戶須對客戶的名稱或客戶的用戶名稱或密碼的機密性及使用,以及以有關名稱或用戶名稱或密碼而給予或作出的任何客戶指令承擔責任。客戶依然要對利用客戶的名稱或客戶的用戶名稱及密碼而發出的所有指示承擔責任。
5.11 耀才期貨可接納客戶或獲授權人士的電子簽署,但前提是客戶或獲授權人士須已向耀才期貨提交電子證書以作證明。客戶同意,耀才期貨有權將該等電子簽署視為有關人士的親筆簽署。
5.12 客戶確認,其將對於因為指示及耀才期貨據此作出的行動而直接或間接招致或與此相關的任何損失、成本、費用及開支承擔責任,並將就此向耀才期貨作出彌償。
5.13 客戶確認並同意,耀才期貨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於衍生產品結算系統內經「客戶按金對銷帳戶」對銷客戶持倉的按金。
6. 交易
6.1 耀才期貨已按其絕對酌情權選擇在或透過哪些市場安排、執行、履行或達致指示。
6.2 客戶授權耀才期貨,按耀才期貨絕對酌情權視為適當的情況下,指示耀才交易代理、執行經紀、代理人、託管商、代名人、海外經紀及交易商(包括耀才期貨的分行或連絡人)執行任何指示及交易,而該等人士將擁有耀才期貨在本協議下的所有權利、權力及補救權的利益。客戶確認該等人士的業務條款,以及任何執行及結算該等指示及該等交易之相關交易所及/或市場及/或結算系統的適用規則,將適用於該等指示及該等交易。
6.3 所有交易將根據適用於耀才期貨的政府機構及法定機關(具司法管轄權)的所有法律、規則及規例指示而執行。耀才期貨根據該等法律、規則及指示而採取的所有行動,將對客戶具約束力。在耀才期貨並無故意的不當行為或詐騙情況下,耀才期貨無須就因為耀才期貨或第 6.2 條所指明的任何人士,為了遵守該等法律、規則及指示而採取的任何行動或不作為而向客戶承擔法律責任。
6.4 耀才期貨可在耀才網站不時刊登有關商品、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的說明書。客戶確認其於給予指示前有責任閱讀及全面了解該等說明書,並會定期審閱該等說明書,以便及時取得任何修訂的通知。客戶進一步確認該等說明書及修訂事宜對客戶具約束力。
6.5 因為任何交易所、結算所或市場的環境或自然限制,以及價格波動或基點走勢,有時候及即使耀才期貨、耀才交易代理、執行經紀、海外經紀或交易商盡其合理的努力,也可能會延遲在任何指定時間進行定價、執行指示或買賣。客戶接納耀才期貨未必能夠按客戶指定的價格或基點進行交易或買賣,且耀才期貨未必能夠以任何指定時間所報告的價格或基點,或以「按最佳價格」、「按所報最佳價格」或「按市價」而進行交易或買賣。客戶同意在任何情況下接納耀才期貨依據指示而執行的該等交易及受其約束,並同意耀才期貨無須就因為其未能或無能力遵守客戶指令的任何條款而招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6.6 凡耀才期貨或第 6.2 條列明的人士不能夠全面履行任何指示,則耀才期貨或該等人士有權在並無事先向客
戶提及或獲得客戶確認的情況下,僅有效完成履行部分指示。客戶受到耀才期貨所履行有關部分的指示所約束。耀才期貨對於尚未履行的該部分指示,無須負上任何義務或法律責任。
6.7 除非客戶向耀才期貨發出相反的具體指示外,否則客戶確認,所有指示僅於當日有效,且在未獲達致的範疇內,彼等將於交易所或市場(就此而發出有關指令及要求)的正式買賣日結束時失效。
6.8 在不抵觸適用法律及規例及市場規則的情況下,耀才期貨可在適當地考慮收到其客戶指令的先後次序後,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執行該等指令的優先次序,而客戶均不得就耀才期貨執行所收到的任何指令對另一名客戶有優先權的要求。
6.9 客戶確認,其將承擔涉及客戶未能於交收日前履行其義務或支付欠耀才期貨的任何其他金額的任何損失、成本、費用及開支,並將就此向耀才期貨作出彌償。
6.10 客戶將隨時按耀才期貨不時通知客戶的利率及其他條款(或若並無發出該通知,則按相等於較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或耀才期貨不時決定的其他銀行的現行最優惠利率或港元的最優惠貸款利率加五厘(5%)的利率),支付有關期貨帳戶的所有逾期結餘,或應付耀才期貨的任何款項的利息(包括於向客戶收取判定債項後產生的利息)。利息應於各曆月的最後一日或於耀才期貨提出付款要求後立即支付。
6.11 客戶確定,為使耀才期貨能夠核證指示,客戶與耀才期貨的所有電話對話可以在並無任何自動電話警告下被錄音。如有任何爭議,客戶同意接納相關錄音帶的錄音作為指示內容的最終及不可推翻的證據。該等錄音帶將永遠是耀才期貨的財產。
6.12 客戶確認,耀才期貨有關任何指示或交易的帳簿及記錄,在所有法庭上及就所有目的而言,對客戶構成不可推翻的證據(明顯錯誤者除外)。為此,耀才期貨的獲授權高級職員就涉及任何指示或交易而簽署的證明書(明顯錯誤者除外),對客戶構成不可推翻及具約束力。
6.13 就一個或多個帳戶操作或一般對客戶的服務而言,凡耀才期貨獲悉或懷疑保安受到破壞或出現值得懷疑情況,耀才期貨可按其絕對酌情權及在並無任何法律責任下,拒絕執行或延遲執行任何指示,且在該情況下,耀才期貨將在可能的範圍內,盡快知會客戶有關事宜。
6.14 倘若客戶身故或清盤,或倘若客戶無行為能力或失去能力管理及照料其財產或事業,在耀才集團公司確實收到有關客戶身故、清盤或無行為能力或失去能力的通知書前,所有耀才集團公司可以(但不被約束地)繼續按客戶或獲授權人士發出的指示行事,猶如客戶仍然生存、存在或有行為能力管理及照料客戶的財產或事業一般。
6.15 如任何相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及/或耀才期貨代表客戶已透過其訂立任何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的代理人,要求修改有關合約的任何條款或條件,耀才期貨會為了遵守有關要求或避免或減少有關要求所導致的損失而採取其按絕對酌情權認為必須或適宜的所有行動。所有有關行動對客戶均具約束力。
6.16 耀才期貨及/或耀才交易代理未必能進入每個某特定產品、商品、交易所合約或期貨/期權合約可能買賣的市場。交易所或莊家可能未能或拒絕採用彼等所報的價格。交易所可從自動執行系統中抽出客戶指令,並加以人手處理的重新編排(在這情況下,可能會嚴重押後執行客戶指令)。交易所或市場規則、政策、程序或決定或系統如有任何延誤或故障,可能會妨礙指示的執行,可能導致延遲執行或履行指示,或可能導致並非以最佳價格執行指示。在任何情況下,耀才期貨無須對於任何交易所、市場、結算所或監管機構的任何行動、不行動、決定或判定向客戶負上法律責任。
6.17 倘若耀才期貨不能執行或進行任何指示,耀才期貨可採取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行動。客戶明白到客戶將對於耀才期貨就上述各項而引致的任何後果或開支承擔責任,亦明白到耀才期貨不會對因此可能招致的任何損失負上法律責任。
6.18 即使本協議載有任何相反的條文,耀才期貨收到及執行指示是基於理解到將不會就耀才期貨代表客戶訂立的任何交易所合約或期貨/期權合約而收取或交付或被要求收取或交付商品,且只須就有關合約作出或要求現金交收或支付。除非客戶的初次倉盤被平倉外,否則客戶將被要求支付或收取付款。耀才期貨基於以下的理解而代客戶訂立每份交易所合約或期貨/期權合約:耀才期貨與客戶預期借著現金交收或支付而履行有關合約,且該份交易所合約或期貨/期權合約載有耀才期貨與客戶的責任,其為要以支付或收取款項或資金,對該合約進行交收。就於當月到期的未平倉合約而言,客戶須於最後交易日前最少五(5)個營業日(就長倉而言),以及於最後交易前最少五(5)個營業日(就短倉而言),指示耀才期貨將有關倉盤平倉,或向耀才期貨支付所有款項、資金或客戶根據該合約交付的文件,以令耀才期貨能夠根據相關交易所或結算所的規則及規例,或相關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妥為交收(以現金)該合約。倘若客戶未能於上述期間內向耀才期貨作出該指示、支付款項、資金或文件,耀才期貨可在並無發出任何通知情況下,將相關合約平倉,或代表客戶按耀才期貨絕對酌情權決定的條款及方法,支付或收取款項或資金。倘若客戶未
能向耀才期貨給予有關指示,因而導致耀才期貨根據相關交易所合約或期貨/期權合約而有責任收取或交付商品,則耀才期貨將作出所有必須的安排及採取行動,以終止、取消、撤銷或解除耀才期貨的有關責任,以致不用或不須收取或交付商品。一切風險及費用概由客戶承擔。客戶須就耀才期貨因為根據本條所採取的行動而招致的所有成本、損失、索償、罰款、罰金、稅項、損害賠償及開支,向耀才期貨作出彌償。
6.19 倘若耀才期貨或其代理人(視情況而定)於有關的支付到期日,因任何原因而未能根據相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的規則及規例及/或相關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收取與耀才期貨代表客戶訂立的任何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有關且到期應付客戶的所有或任何數額的款項或資金(不論是從相關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及/或任何其他人士所得),耀才期貨必須就該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而向客戶支付任何款項或資金的責任,將據此及鑒於是次未能履行責任而必須支付款項或資金,有關數額乃相等於耀才期貨就此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資金款額。
6.20 耀才期貨並無責任向客戶提供關於客戶任何倉盤的資料,以及(除非客戶有指示外)並無責任(但有權按耀才期貨的酌情權)代表客戶將期貨帳戶中的任何倉盤平倉。本條款所載的條文概無令耀才期貨有責任向客戶披露其在以任何身分代表任何其他人士就其本身行事的過程中所獲悉的任何事實或事情。
6.21 應耀才期貨的要求,客戶須立即就耀才期貨代表客戶訂立的任何交易所合約或期貨/期權合約,向耀才期貨提供耀才期貨可能要求關於交收及/或(在期權合約的情況下)行使任何有關尚未平倉或(視情況而定)獲行使合約的資料。
6.22 耀才期貨可就其本身或代耀才期貨的任何相聯公司進行貿易或交易,即使耀才期貨可能同時持有並未執行指示所涉及及可按同一價格予以執行的同一產品、商品、交易所合約或期貨/期權合約。任何耀才期貨、耀才證券及/或耀才集團公司的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均可為其/彼等本身而進行交易。
6.23 耀才期貨可選擇透過電郵或電子交易設施,或為安全起見而在耀才網站刊登確認書(並向客戶寄發有關登入及讀取確認書的通知)等方法,以電子形式向客戶傳輸確認書以確認執行或取消任何指示。客戶同意接納電子形式的確認書以代替印刷形式的確認書。
6.24 確認書可能會延遲才獲發出。客戶了解到,取消執行或交易的確認書及報告可能因為不同原因而有錯誤,包括但不限於被有關市場或結算所取消、修改或修訂。確認書亦會被耀才期貨更改,在這情況下,只要實際執行指示與指示相符,客戶便須受到實際執行的交易所約束。倘若耀才期貨確認執行或取消事宜有錯,加上客戶不合理地延遲報告有關錯誤,則耀才期貨保留權利,要求客戶接納該等交易,或從期貨帳戶中刪除該等交易。
6.25 客戶同意倘若:(a) 客戶未能收到準確的執行或取消確認書;(b) 客戶收到的確認書與指示並不一致;(c) 客戶收到有關客戶並無發出的指示的執行或取消確認書;或 (d) 客戶收到結算單、確認書或反映出不準確指示、指令、貿易、戶口結餘或倉盤、基金、保證金狀況或該等交易紀錄的其他資料,其會立即將有關事宜知會耀才期貨。
6.26 客戶了解及同意,耀才期貨可調整期貨帳戶,以改正任何錯誤。客戶同意立即將其無權享有,但獲分派的任何資產退還予耀才期貨。
7. 保證金及資金
7.1 客戶同意在期貨帳戶中提供及設置保證金、變價調整及利率現金調整(定義見期交所規則)(統稱為「該等保證金規定」,每一項則為「保證金規定」),及/或為期貨帳戶提供耀才期貨可能按其絕對酌情權而不時決定形式、數額及所依據條款的抵押品、擔保及其他抵押。耀才期貨要求的該等保證金規定可能超過任何交易所或結算所或耀才交易代理或經紀所指定的任何保證金規定、變價調整或利率現金調整。耀才期貨可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按其酌情權而更改任何保證金規定。倘若耀才期貨認為需要額外保證金、變價調整及利率現金調整,客戶同意應要求立即向耀才期貨付款及/或存放該額外保證金、變價調整及利率現金調整。客戶提供作為保證金的所有資金必須為已結算資金,而客戶提供作為保證金的所有證券,客戶必須擁有有效而不附帶產權負擔的所有權。該等保證金規定既無確立任何先例。該等保證金規定之變動適用於現有及該變動日期後的新倉盤。
7.2 在不損害第 7.8 至第 7.14 條的情況下,客戶必須於耀才期貨提出要求後,立即滿足或達致有關保證金規定的催繳或付款要求。耀才期貨可將其任何保證金規定的催及付款要求不獲滿足或達致的未平倉合約平倉。客戶須應要求為耀才期貨提供資金或款項或為耀才期貨作出安排,使耀才期貨及時獲提供資金或款項,以讓耀才期貨能夠解除因為就期貨帳戶而有效完成交易、買賣或該等交易所招致或將招致的任何法律責任。客戶須應要求,向耀才期貨退還其因為就期貨帳戶而有效完成交易、買賣或該等交易,及/或支付或清結期貨帳戶下的任何未清償款項而招致的所有成本及開支。
7.3 耀才期貨可要求向期交所及/或海外期貨交易所彙報關於客戶已有連續兩次未能在耀才期貨指定的期間內,應耀才期貨的要求而滿足保證金規定或額外保證金規定的催繳或付款要求的所有未平倉合約詳情。
7.4 耀才期貨並無責任須就耀才期貨獲支付或收取關於期貨帳戶的款項或資金(不論是作存款或其他所述用途)而支付利息。耀才期貨有權為其本身利益而保留就該等款項或資金而賺取或收取的任何利息或其他已變現 收入或增值。耀才期貨有權隨時徵收、而客戶則同意隨時向耀才期貨支付就任何虧絀或耀才期貨因其他原 因而應收的任何款項或資金,按耀才期貨不時可能指定的利率及其他條款計算的利息,如沒有通知,則按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或耀才期貨不時決定的其他銀行的現行最優惠利率或港元最優惠貸款利率加 5 厘(5%)的利率計算的利息。利息應於各曆月的最後一日或於耀才期貨提出要求後立即支付。
7.5 耀才期貨從客戶或為客戶而從任何其他人士(包括結算所)收到的所有款項、證券及其他財產,均由耀才期貨作為受託人而持有,並與耀才期貨本身的資產分開。耀才期貨持有的所有上述資產並不構成用作無償債能力或清盤用途的耀才期貨資產的一部分,但將於就耀才期貨的所有或任何部分業務或資產而委任臨時清盤人、清盤人或類似人員後,立即退回予客戶。
7.6 耀才期貨從客戶或從任何其他人士(包括期貨結算公司)收到的所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須按《守則》的附表 4 第 7 至 12 段指明的方式持有。客戶謹此授權耀才期貨按《守則》的附表 4 第 14 至 15段指明的方式運用上述任何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尤其是,耀才期貨可將該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用於或用作償還耀才期貨結欠任何人士的債務,只要有關債務是與耀才期貨代表客戶進行期貨期權業務交易有關或附帶即可。
7.7 客戶確認,就耀才期貨於期貨結算公司設置的任何帳戶而言,不論該帳戶是否全部或部分就期貨期權業務
(代表客戶而進行)而設置,以及不論客戶支付或存入的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是否已支付或存入予期貨結算公司,在耀才期貨與期貨結算公司之間,耀才期貨是以主事人身分進行交易,因此該帳戶概無給予客戶任何信託或其他衡平法權益,且支付或存入予期貨結算公司的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均不受第 7.5 條所述的信託限制。
7.8 客戶須監督期貨帳戶,以致期貨帳戶於任何時間都有足夠的帳戶結餘以應付適用的保證金規定。倘若在釐定期貨帳戶的正確保證金狀況之余,客戶並無足夠帳戶結餘以應付該等保證金規定,以及可能延遲處理任何指示或指令,耀才期貨可拒絕客戶任何的指示或指令。客戶須在並無耀才期貨的通知或要求下,於任何時間保持有足夠的帳戶結餘以繼續應付該等保證金規定。客戶必須全於任何滿足耀才期貨計算的任何保證金規定。
7.9 在耀才期貨根據本協議行使其權利、權力、酌情權及補救權前,耀才期貨並無責任通知客戶其未能符合保證金規定。客戶了解到,耀才期貨一般不會對保證金規定提出催繳或付款要求,且耀才期貨一般不會向期貨帳戶作出進帳,以應付保證金規定的任何不足之數,以及耀才期貨獲授權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情況下,將期貨帳戶中的開倉合約或未平倉合約平倉、清算或清結及/或行使其於第 17 條下的任何權利,以滿足該等保證金規定。
7.10 倘若期貨帳戶的結餘於任何時間為零資本或有虧絀,或期貨帳戶並無足夠的帳戶結餘以應付該等保證金規定,則耀才期貨有權隨時按其全權酌情決定(但並無責任)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付款要求或催繳通知的情況下,根據耀才期貨視為必要的方法,於任何市場將客戶於期貨帳戶的所有或任何部分倉盤平倉、清算或清結,及/或行使其於第 17 條下的任何權利。客戶同意負責及立即向耀才期貨支付因為是次平倉、清算、清結或行使權利而產生於期貨帳戶的任何不足之數,或於是次平倉、清算、清結或行使權利後的剩餘的不足之數。耀才期貨對於客戶因為是次平倉、清算、結清或行使權利(或倘若耀才期貨延遲執行或並無有執行有關平倉、清盤或清結,或延遲或並無行使該等權利)而存續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無須向客戶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7.11 客戶明確表示寬免及放棄收到耀才期貨事先通知或要求的任何權利,以及同意任何事先的要求、通知、公告或廣告,不得被視為放棄耀才期貨對客戶的任何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清算或結清或行使其於第 17 條下任何權利的權利。客戶明白到,倘若耀才期貨將未平倉合約平倉、清算或結清或耀才期貨行使該等權利,客戶將無權或機會決定將要進行清算的未平倉合約,或進行平倉、清算或結清的次序或方法,或耀才期貨行使該等權利的方式。耀才期貨可按其絕對及唯一酌情權決定在任何交易所或市場有效進行平倉、清算或結清或行使該等權利,以及耀才期貨或其相聯公司可對有關平倉、清算或結清交易持不同立場。倘若耀才期貨將期貨帳戶中的任何或所有未平倉合約平倉、清算或結清,則有關平倉、清算或結清將確定客戶對耀才期貨的盈虧及債務款額(如有)。客戶須向耀才期貨退還耀才期貨進行任何交易或行使任何該等權利相關的所有行動、不作為、成本、開支、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罰款、虧失、索償或債項,以及使耀才證券免受上述各項所影響。客戶須負責客戶倉盤的一切損失後果,並對此負上法律責任,即使耀才期貨延遲或未能將任何有關未平倉合約平倉、清算或結清或行使該等權利。倘若耀才期貨執行客戶並無足夠資金供其所用的指令,則耀才期貨有權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將有關交易清算,且客戶須負責是次清算所引致的任何損失,包括任何成本,且並無權享有是次清算帶來的任何利潤。
7.12 客戶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授權耀才期貨在期貨帳戶及/或該帳戶中進行轉移、借取或扣除任何款項,藉以支付、解除、清償因為本協議及/或貸款協議而產生、招致及與其相關的客戶的對耀才期貨的負債、債項及有關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根據本協議及/或貸款協議而應付的未償還買入金額、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市場資料資料費)、收費、開支、佣金及利息。客戶確認及同意該等扣減可能會影響期貨帳戶內將用於應付該等保證金規定的款項款額。倘若扣減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導致期貨帳戶沒有足夠結餘應付該等保證金規定,則客戶的未平倉合約均受制於本條款所述的平倉、清算或結清,而耀才證券可行使其於第 17 條下的任何權利。
7.13 倘若耀才期貨向客戶提出有關保證金規定的催繳或付款要求,則客戶必須立即滿足有關催繳或付款要求。客戶同意立即將可即時動用的資金存入期貨帳戶,以悉數支付保證金不足的未平倉合約,藉以滿足耀才期貨發出有關保證金規定的催繳或付款要求。即使有該等保證金規定的催繳或付款要求,客戶向耀才期貨確認,耀才期貨可按其全權酌情權決定隨時將客戶的未平倉合約平倉、清算或結清,或行使其於第 17 條下的任何權利。
7.14 耀才期貨亦有權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按上述的相同方法將客戶的所有或部分未平倉合約平倉、清算或結清或行使其於第 17 條下的任何權利:(a) 倘若出現關乎客戶任何的交易或客戶該等交易的任何爭議;(b) 於客戶未能及時履行其對耀才期貨的義務後;(c) 於客戶無償債能力或提交破產呈請或要求債權人提供保障的呈請後;(d) 於委任破產管理人後;或 (e) 耀才期貨於任何時候按其絕對及全權酌情權認為為保障耀才期貨及/或耀才集團公司而必須或適宜作出的事宜。
8. 款項或資金存款
8.1 客戶須親自向耀才期貨支付款項或資金,或將有關款項或資金直接存放入耀才期貨指定的銀行帳戶。耀才期貨可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權決定拒絕接納客戶或獲授權人士以外的任何人士(「第三方」)存放的任何款項或資金。
8.2 耀才期貨並不接受由第三方開出的支票作為款項或資金的存入。唯耀才期貨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接納由第三方將可即時動用的資金過戶至其指定的帳戶,作為代客戶的存入款項。
8.3 客戶或第三方(視情況而定)向耀才期貨存入資金後,須於存入資金當日的辦公時間內立即傳真存款單及
/或其他耀才期貨不時接納該存入資金的其他證明文件(其上注有客戶名稱、期貨帳戶編號及簽署(「付款證據」)予耀才期貨或親身向耀才期貨交付付款證據作為核證。客戶確認及明白向耀才期貨(不論是由客戶或第三方)存入的資金,在耀才期貨收到有關通知前,可能不會被存入客戶的期貨帳戶或從任何帳戶結算單中反映出來。
8.4 客戶確認及明白,客戶或第三方(視情況而定)有責任在向耀才期貨提供付款證據前,保管付款證據。耀才期貨無須就因為客戶或第三方(視情況而定)未能及時或準時向耀才期貨提供付款證據,或被第三方人士使用付款證據(不論有否獲得客戶的指示或同意)而招致或與此相關的任何損失而向客戶負責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8.5 客戶將保留付款證據的正本最少由存款當日起計一 (1) 個月。耀才期貨將於存款後盡快向客戶寄發帳戶結單,以供記錄及核證。倘若客戶於存款後並無收到有關帳戶結單,則客戶須立即知會耀才期貨。
8.6 客戶確認,明白及接受透過互聯網經其銀行帳戶把有關的款項或資金存入耀才期貨的指定銀行帳戶內以作買賣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或就交易作出結算(「網上存款」)下之風險。如客戶選擇以此方法存入款項或資金,即表示客戶完全接受當中之風險,同意承擔該風險以及因而產生之一切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該等風險及責任:
(a) 客戶須於發出網上存款之有關指示前,自行確保所有有關的程序、步驟、資料、指定帳戶號碼、繳付帳單號碼、個人悉別號碼、存入之金額及有關存款項或資金至耀才期貨之資料已被詳細檢查及核實為真實、正確及無誤。當一項網上存款指示以任何方式發出後,該指示不可在並無耀才期貨的書面同意下被修訂、撤銷、刪除或取消,並對耀才期貨具有效性及效力及對客戶構成絕對及不可推翻的約束力。客戶確認耀才期貨不會於任何情況下因網上存款而產生或與之有關之損失、訟費、費用、開支而承擔任何責任,即使於發出該等指示時有錯誤或誤會;
(b) 耀才期貨有權將網上存款指示視為獲客戶全面授權及對客戶具約束力的指示。耀才期貨有權依據及根據該等指示行事,並無須查詢或核實作出或給予該等指示的人士的許可權或身分,亦無須理會給予該等指示之時的當時情況,即使當中有任何錯誤、誤導成份、不清楚、詐騙、偽造或欠缺權力依據等情況;
(c) 客戶同意及接受,如耀才期貨於其每日指定截數時間之後收到網上存款指示,該指示將會被視為於
下一個營業日被耀才期貨收到。耀才期貨在任何情況下無須對客戶因上述之安排而引致(直接或間接)或就此而蒙受及/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開支或任何利潤損失,向客戶承擔法律責任
(包括因疏忽招致的法律責任);及
(d) 客戶完全明白及同意,有關網上存款發出的任何指示,會因通訊網路故障、系統故障、裝置或軟件受到干擾或其他情況而導致受干擾、延誤或未能傳達。客戶同意承擔一切因此而產生之風險及自行對客戶因網上存款而引致(直接或間接)或就此而蒙受及/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賠償、開支或任何利潤損失承擔法律責任。
8.7 期貨帳戶內的款項或資金存款,在可供使用或應用前均須已兌現及由耀才期貨實際收取。
8.8 倘若客戶未能遵守本條的任何部分,客戶須全面承擔所有與存款有關的債務責任,並須就因此而直接或間接招致或與此相關的所有費用、索償、債務及開支,全數向耀才期貨作出彌償。
9. 結算帳戶
9.1 耀才期貨獲授權將根據本協議而應付客戶的所有款項或資金過戶至結算帳戶。將上述須繳交的所有款項或資金過戶至結算帳戶,或根據指示而支付該等款項或資金,將為及被視為妥善及有效地解除據此須向客戶支付有關款項的義務。
10. 稅項
10.1 客戶謹此授權耀才期貨或耀才交易代理採取及作出為了遵守香港及/或海外司法管轄區(視情況而定)有關因任何交易及/或客戶所購買或持有的商品、交易所合約或期貨/期權合約而招致或與此相關的稅務、稅項、徵款及收費的適用規則、規例及法律而可能需要採取及作出的所有必要行動,包括提交申報表、表格及/或香港及/或海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機關或部門可能規定的其他文件;及預扣及/或支付稅務、稅項、徵款及收費。客戶確認,耀才期貨會從任何帳戶中預扣及/或扣除有關付款額。
10.2 客戶須向耀才期貨及/或耀才交易代理提供所有必要的文件及/或資料,促致耀才期貨及/或耀才交易代理採取或作出第 10.1 條訂明的行動,以及應耀才期貨要求,按香港及/或海外司法管轄區(視情況而定)相關機關或部門的規定簽立申報表、表格及/或其他文件。
10.3 客戶確認及接納耀才期貨及耀才交易代理一概無須負責建議及提醒客戶有關支付稅務、稅項、徵款或收費的到期日;及/或就客戶應付的稅務、稅項、徵款或收費給予任何意見。客戶進一步同意,耀才期貨及耀才交易代理一概無須就客戶因違約或疏忽而延遲支付稅務、稅項、徵款或收費,並因而被徵收的任何罰款或費用而以任何方式負上任何法律責任。對耀才期貨及/或耀才交易代理因為客戶延遲付款而作出必要安排可能合理招致的所有合理費用及開支,客戶須向耀才期貨及耀才交易代理作出悉數彌償及使耀才期貨及耀才交易代理獲悉數彌償。
10.4 如果在任何時間耀才期貨認為因任何外國法律及法規,包括但不限於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美國國內稅收法、美國財政部條例或在上述法律法規下發布之相關指引、任何相關之政府協議、任何類似或相關之非美國法律或任何耀才期貨依據上述任何或全部法規與任何國際間、政府間、半官方間、規管、行政、執法或監管機構、單位、部門、辦事處、所在法律管轄地的機構、代理機關、交易所、結算所、銀行委員會、稅務機關或任何其他機關、團體、單位、部門、辦事處或其他機構或任何具管轄權的法院或審裁處、( 個別稱為「機關」) 所簽署或承擔或慣常遵守的合約、承諾、責任或任何政策或指示(不管是否有法律效力)
(該等外國法律法規、協議、承擔、責任、政策或指示統稱為「適用法律」),因為客戶在美國稅法及規則下的狀況或因美國稅法及規則而衍生,可能需要從客戶帳戶抵繳或扣繳相關課稅,耀才期貨有權並在此明示客戶授權耀才期貨可從耀才期貨應支付給客戶的金額中扣除或扣繳相關稅款(「獲授權之扣除或扣繳」),向客戶支付扣除或扣繳稅款後之結餘,並將獲授權之扣除或扣繳交付給任何機關(包括美國國稅局(「國稅局」)或其他機關或其任何代表。如根據適用法律客戶須作出獲授權之扣除或扣繳,客戶應從速向耀才期貨支付額外款項,以令耀才期貨所實收之淨款額不會因獲授權之扣除或扣繳而減少。
10.5 客戶同意及明示同意耀才期貨可收集、儲存、使用、處理、向國稅局、任何機關或任何其他人披露、提供、洩露及報告,根據客戶或任何客戶的受益者之美國稅務狀況,耀才期貨認為可能須要、可以或有助耀才期貨遵守適用法律或履行耀才期貨在適用法律下的責任之資訊、文件及記錄(包括任何有關客戶的帳戶及任何與客戶間的交易或商業往來資料、文件及記錄,以及任何客戶的直接或間接受益者、受益人或帳戶控制人的個人資料、文件及記錄)。
10.6 客戶同意在收到耀才期貨要求後,從速提供:
(a) 任何有關客戶身分及稅務狀況以及任何客戶的直接或間接受益者、受益人或控制人之文件或資料
(包括 IRS 表格 W-9、W-8BEN 與 W-8IMY 或任何其他國稅局或其他機關不時指定之表格);
(b) 任何有關客戶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持有的任何帳戶,或有關耀才期貨不時提供客戶之產品、服務、協助或資助等之文件或資料;及
(c) 為了允許耀才期貨執行第 10.5 條規定,由客戶直接或間接受益者,以耀才期貨同意或核准的表格,出具之豁免適用之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他法例或規則之書面同意或豁免。
10.7 客戶同意如果上述資訊(包括上述文件及表格中提及的資訊)有任何進一步的更改或有不正確的地方,將從速通知耀才期貨,並向耀才期貨提供更新的文件、表格或資料。
10.8 如客戶沒有在適當時間及確實的狀況下向耀才期貨提供上述第 10.6 及 10.7 條提及之資訊、文件、表格、同意或豁免,耀才期貨有權依據任何帳戶狀況或耀才期貨不時提供客戶之產品、服務、協助或支援的狀況下,採取它認為合適的行動,耀才期貨所作之決定應為最終及對於客戶具約束力的。
10.9 如耀才期貨認為繼續保留任何帳戶為不合法、違法或受適用法律所禁止或受任何機關的經濟貿易制裁管制,耀才期貨可在任何時候在無須通知或給予理由的情況下終止該等帳戶。在此情況下,耀才期貨有權扣留帳 戶中的任何賒帳餘額(扣除獲授權之扣除或扣繳)並將該賒帳餘額存入無息存貨暫記帳戶,等候客戶提取。
10.10 客戶特此無條件及絕對地放棄及免除耀才期貨在本條下善意行使其任何權利或採取任何行動所引致之責任、申索及索求。在無損任何客戶在本協議或與耀才期貨的任何其他協議下向耀才期貨提供之任何其他擔保彌償之前提下,客戶進一步同意向耀才期貨擔保彌償耀才期貨因客戶為令耀才期貨遵守適用法律而提供誤導性資料、文件或記錄而引致的任何責任、申索、索求、損失、費用、收費及任何類型的開支。
11. 費用及開支
11.1 客戶須不時就所有交易及於客戶獲支付所有款項後,向耀才期貨、其代名人或耀才交易代理支付由耀才期貨按其絕對酌情權釐定的佣金、費用、經紀費或其他酬金,以及任何相關結算系統或市場施加的所有適用徵費及所有適用印花稅。所有該等佣金、費用、徵費及關稅,均可由耀才期貨從期貨帳戶及任何帳戶中扣除。
11.2 在不損害耀才期貨根據第 30 條終止期貨帳戶的權利情況下,倘若客戶已有六個月或以上沒有進行交易活動,則耀才期貨可就任何不活躍帳戶每月收取保持費(將由耀才期貨通知客戶有關數額)。該等費用(如有)將從期貨帳戶或任何帳戶中自動扣除。
11.3 客戶須按悉數彌償的基準,承擔任何經紀、代理人及代名人(包括耀才期貨就期貨帳戶而聘用的代名人)的所有費用及開支、由任何相關結算系統或市場徵收的適用徵費及/或費用,以及就或關乎該等交易、期貨帳戶或於期貨帳戶內持有或計入期貨帳戶的任何應收款或款項、向客戶提供的服務或其他事宜而招致的其他手續費或開支。
11.4 耀才期貨可選擇從任何帳戶提取現金,以支付根據本協議而應付耀才期貨的任何款項。
11.5 客戶同意及授權耀才期貨為客戶向任何參與該等交易的經紀及交易商收取,由香港經紀協會及/或任何執行及交收該等交易或透過其執行及交收該等交易的適用市場及結算系統的規則不時可能批核的任何回扣或退回折扣或非款項佣金,但前提是:
(a) 耀才期貨及/或其代名人可與經紀訂立非款項佣金安排而透過此為客戶執行該等交易。耀才期貨及
/或其代名人只會在有關貨品或服務明顯是有利於耀才期貨及/或其代名人(如適用)的情況下才訂立該安排。在向有關經紀分配業務時,耀才期貨及/或其代名人有責任確保所執行的交易質素,與最佳執行準則相符,且經紀費並不超過慣常的總服務費。為此,該等貨品及服務可包括:研究及顧問服務;經濟及政治分析;投資組合分析,包括估值及表現措施;市場分析、資料資料及報價服務;與上述貨品及服務相關的電腦硬件及軟件;結算及託管商服務,以及投資相關的刊物;及
(b) 耀才期貨及/或其代名人可收取為客戶執行有關該等交易而生的現金或款項回扣。耀才期貨及/或其代名人在並無事先向客戶披露的情況下,將絕對地為彼等本身而保留該等回扣。倘若耀才期貨及
/或其代名人保留該等回扣,則其有責任確保經紀費並不超過慣常的總服務費。
12. 外幣交易
12.1 如客戶指示耀才期貨訂立任何交易,而該等交易需要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則:
(a) 有關成本及因為相關貨幣的匯率波動引致的任何利潤或損失,均須由客戶承擔,且客戶須承擔有關風險;
(b) 就保證金規定或變價規定而首次存放及其後存放的所有款項而言,均須以耀才期貨按其酌情權可能要求的貨幣及數額支付;及
(c) 當未平倉合約被平倉時,耀才期貨須將期貨帳戶中的款項,以耀才期貨可能酌情決定的貨幣進行進帳或扣除,而所採用的匯率乃由耀才期貨按其酌情權決定。
12.2 客戶授權耀才期貨可在任何時間按耀才期貨認為恰當的匯率及恰當的兌換金額兌換自或兌換至任何貨幣,而該匯率則按耀才期貨獨有酌情權而釐定為當時通行的市場匯率。耀才期貨可就任何交易或就計算客戶應付的任何債項餘額或應付客戶的貸方餘額而進行有關兌換。
12.3 客戶授權耀才期貨從任何帳戶中扣除款項,以支付執行任何貨幣兌換而招致的任何開支。
12.4 客戶以外幣向耀才期貨作出的所有付款,必須為可自由轉移及可立即動用的已結算資金,在耀才期貨收到時不附帶任何稅項、收費或任何性質的付款。
12.5 耀才期貨保留權利,隨時拒絕接納關於任何貨幣兌換的任何指示。
13. 客戶的款項
13.1 耀才期貨有權將在期貨帳戶中持有的所有款項或資金,以及為客戶收取的所有款項存放在一間或多間持牌銀行的一個或多個帳戶內。除非客戶與耀才期貨之間另有協議外,否則該等款項或資金累算的任何利息,均絕對屬於耀才期貨所有。客戶謹此明確放棄對於該等利息的任何或所有權利、申索及所有權。
13.2 就於海外司法管轄區執行的交易而言,客戶謹此授權及指示耀才期貨將該等交易代客戶不時收到的所有款項(扣除了經紀費及其累計的其他適當收費),存入耀才期貨在任何金融機構(可能是或不是持牌銀行)持有的任何信託帳戶,即使任何該等款項可能被用作為或代表客戶進行重新投資。
14. 披露
14.1 客戶須應要求立即向耀才期貨提供耀才期貨可能按其絕對酌情權及在並無作出任何原因的情況下而要求關於客戶的財務或其他資料。
14.2 客戶確認,期交所規則載有條文規定耀才期貨須應期交所或證監會的要求,或在若干情況下披露客戶的名稱、實益身分(定義見期交所規則),以及期交所或證監會可能需要關於客戶的其他資料。客戶須應要求立即向耀才期貨提供客戶的名稱、實益身分及耀才期貨為了遵守期交所規則、規例(定義見期交所規則)、程序(定義見期交所規則)而可能需要關於客戶的資料。客戶同意,倘若耀才期貨未能遵守期交所規則第 606 (a) 條或第 613 (a) 條的披露規定,則行政總裁(定義見期交所規則)可能要求代表客戶將客戶的合約平倉或向客戶未平倉的合約徵收保證金附加費。
14.3 客戶確認,海外期交所規則可能載有條文規定耀才期貨須應海外期貨交易所的要求,或在若干情況下披露客戶的名稱、實益身分,以及海外期貨交易所可能需要關於客戶的其他資料。客戶須應要求立即向耀才期貨提供客戶的名稱、實益身分及耀才期貨為了遵守海外期貨交易所的規則及規例而可能需要的關於客戶的資料。客戶同意,倘若耀才期貨未能遵守該等披露規定,有關機構可能要求代表客戶將客戶的合約平倉或向客戶未平倉的合約徵收保證金附加費。
14.4 耀才期貨及客戶謹此同意,即使終止本協議,本條將繼續生效。
15. 留置權
15.1 在不影響耀才期貨根據法律享有之任何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其他類似權力之情況下,客戶同意、接受及聲明下列條款:
(a) 耀才期貨現時或將來為任何目的而代表客戶作出、訂立或取得的,或由、為或因客戶為任何目的而持有於、存入或轉移至期貨帳戶及任何其他帳戶的,及/或將由、為或因客戶為任何目的而持有於、存入或轉移至耀才期貨的所有商品、交易所合約及期貨/期權合約(及客戶在當中的所有權益、所有權、權利、權力、利益),連同各自就交收、結算、履行、購買、出售、收購、訂立、轉移、處置、交換、平倉、交易或買賣該等商品、交易所合約或期貨/期權合約而收取的所有所得款項、款項或資金;及
(b) 期貨帳戶及任何其他帳戶內之所有客戶的財產、資產、款項、資金、應收款項、數額、所有權、權益、權力、購買權、利益及權利;
上述 (a) 及 (b) 段統稱 「保留財產」,將受所有耀才集團公司之留置權所限,並作為以下事項的連續抵押
(「留置權」):(i) 客戶於本協議中所有責任或有關債務之適當及即時履行及遵守之保證;及 (ii) 作為根據 本協議、貸款協議、與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訂立的其他協議或任何其他協議或文件或其他戶口,或以任何方 法(不論是否由客戶單獨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或以任何名稱、稱號或商號進行),客戶或客戶集團公司需要對 耀才期貨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現在或任何其他時間的不論過去、現在或將來或不論確實或有應繳付款、再繳付款,履行及/或按要求需即時清結之款項、資金、負債、責任及有關債務,連同其利息及耀才期貨 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之法律成本及開支。
15.2 客戶不得在並無耀才期貨的事先同意書下,就客戶在耀才期貨為其持有的任何投資產品中的權利、所有權、權益及索償權而進行出讓、轉移、按揭、質押、抵押或增設或允許招致或存在任何性質的留置權、抵押品或其他形式的產權負擔。
15.3 於耀才期貨認為適當的任何時候及/或於發生(按耀才期貨全權及主觀判斷下認為)任何違約事件後,留置權便可予立刻執行,而耀才期貨在不影響其根據本協議、貸款協議或其他文件所享有之任何權利或權力之情況下及在不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有權:(a) 隨時及不時分配、支付、扣減、轉移或抵銷全部或部分在保留財產中的資金或款項,用以支付、履行或解除由留置權抵保的任何款項、資金、負債、義務或責任,及
/或 (b) 以耀才期貨依據其絕對酌情權而決定的方式及代價(不論是即時付款或交付或分期付款及不論以現金或其他代價或同時兩者)及條款及條件,在不用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負責因此而招致的任何損失的情況下,隨時及不時通過任何市場以經紀形式或以公開或私下形式或其他方法,一次或分批出售、處置、清算、轉移、交易、買賣或平倉(耀才期貨獲授權就有關出售、處置、清算、轉移、交易、買賣或平倉而作出必要的所有事情)全部或部分保留財產(按耀才期貨的絕對酌情權揀選)。在並無限制上述各項的一般性情況下,耀才期貨謹此特別獲授權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將期貨帳戶及在保留財產中或在期貨帳戶中持有的所有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以及期貨帳戶中的所有倉盤處置、清算、轉移、交易、買賣及/或平倉。
15.4 在根據本條或本協議進行的任何出售、處置、清算、轉移、交易、買賣或平倉中,倘若少於所有保留財產被出售、處置、清算、轉移、交易、買賣或平倉,則耀才期貨須隨時及不時按其絕對酌情權揀選將予出售、處置、清算、轉移、交易、買賣或平倉的保留財產的部分。
15.5 客戶同意耀才期貨根據本條或本協議有完全及絕對權力及酌情權以決定何時何日行使或執行其出售、處置、分配、清算、轉移、交易、買賣或平倉之權利及權力。耀才期貨根據本協議作出之任何賣出、出售、分配、清盤、轉移、買賣、處置或清理而產生之任何損失,不論該等損失如何產生,及不論於出售、處置、分配、清算、轉移、交易、買賣或平倉保留財產之過程中,有否透過押後或提前進行有關出售、處置、分配、清算、轉移、交易、買賣或平倉或其他事宜的時間而可能取得更好價格或更佳條款,客戶將無權就其損失向耀才期貨提出任何申索。
16. 客戶的陳述、承諾及保證
16.1 客戶陳述及保證,其並非期交所、證監會、任何結算所、市場、交易所或交易所於當中擁有絕大部分股本的任何法團的高級職員或僱員,或(除非向耀才期貨提交有關交易的同意書外)受聘於任何交易所的成員,或在任何交易所註冊的商號。
16.2 客戶陳述及保證,在客戶維持期貨帳戶期間及於發出指示時:
(a) 客戶將是所有該等交易的最終發出人,以及作為相關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及期貨帳戶的實益擁有人而為其本身進行買賣,且並無客戶以外的人士在相關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在期貨帳戶持有)中擁有任何權益;
(b) 開戶表格的資料為真實、完整及正確;
(c) 客戶就客戶指示耀才期貨沽售或根據本協議就期貨帳戶以其他方式出售的所有資產的實益擁有人而擁有或將擁有有關商品的妥善及無產權負擔的所有權,並承諾準時向耀才期貨交付該等資產,以使耀才期貨可遵守適用的相關交易所規則;
(d) 已取得簽立本協議及為於任何市場上進行任何交易而可能需要的所有必要同意、批准或授權,並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e) 客戶擁有授權、權力及法定資格以開立期貨帳戶及履行其於本協議下的義務,本協議對客戶的義務
有效及具法律約束力;
(f) 客戶簽訂本協議將不會違反或超過任何借貸或類似的限制或其他權力或限制或任何法律施加給客戶的借貸限制;
(g) 本協議由客戶簽署/簽立後,即按照本協議條款構成對客戶具約束力之有效及合法責任;
(h) 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答妥(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進行)的所有問卷,或耀才期貨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獲提供的其他資料,均為真實、準確及完整,以及所有耀才集團公司有權倚賴該等資料;
(i) 客戶將立即以書面通知耀才期貨有關任何上述資料的任何改動(不論是否重大),而有關改動僅會於耀才期貨收到有關通知後才具效力;
(j) 客戶認為買賣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對客戶來說是適合的,在各方面是審慎之舉,且並無及將不會違反客戶受到約束的任何法規、規則、規例、判決或判令、協議或承諾;
(k) 客戶並非進行任何洗黑錢活動或恐怖主義份子活動。交易並非涉及任何洗黑錢活動或恐怖主義份子活動或與此相關。期貨帳戶內的款項、投資額或商品、交易所合約、期貨/期權合約、財產及資產,並非產生自或涉及任何洗黑錢活動或恐怖主義份子活動或與此相關;及
(l) 客戶並非美籍人士,故不會收購或持有任何美籍人士實益擁有或為美藉人士擁有或違反任何適用的法律的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
16.3 客戶陳述及保證於任何填妥的開戶表格中提供的資料均為完整、真實及準確,故耀才期貨可倚賴開戶表格中所提供的資料,直至耀才期貨收到客戶發出該等資料有所改動的通知書為止。客戶須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耀才期貨根據本協議或按本協議而訂立的任何協議或關於期貨帳戶的協議所提供的資料的任何重大改動。
16.4 客戶對耀才期貨承諾,作出或簽立任何耀才期貨合理認為實行及執行本協議所必須或合宜而要求客戶作出的任何行動、契據、文件或事項,包括客戶簽立不可撤銷的授權書,委任耀才期貨出任客戶的合法代理人,代表客戶作出及簽立所有耀才期貨認為有關實行或執行本協議所必要的行動、契據、文件或事項。
16.5 客戶同意作出耀才期貨合理認為必須的行為及事項並簽立有關文件以追認或確認耀才期貨、其代名人、附屬公司或相聯公司或任何彼等指示的任何其他實體適當行使任何本協議或任何根據本協議或就期貨帳戶訂立的任何協議所授予的任何權利或權力。.
16.6 倘若客戶是一個法團,則客戶向耀才期貨陳述、保證及承諾:
(a) 客戶於其註冊成立地之法律管轄下乃妥為成立、有效存在及有良好紀錄。客戶擁有全面的權力及許可權進行現時進行或建議進行之業務及本協議內之事務,及有權擁有、收購、訂立或持有商品、交易所合約、期貨/期權合約、財產及資產;
(b) 客戶有全面權力及授權訂立、簽署及簽立本協議,履行及達致客戶在本協議下之職責及義務,及有權依據憲章文件(客戶據此成立或組成)的條款在任何市場進行任何交易;
(c) 客戶在開戶表格上的簽名樣式乃為獲授權簽署人的真確簽署,而該獲授權簽署人已獲客戶的董事會妥為授權。耀才期貨將無須就上述簽署的授權進行查詢、認證或調查;
(d) 已採取所有必要的法團及其他行動,以及已就授權訂立、簽署、執行、履行及達致本協議而給予一 切所需的股東及其他同意。當本協議由客戶簽署或簽立時即構成對客戶具約束力之有效及合法責任;
(e) 客戶並非進行任何洗黑錢活動或恐怖主義份子活動。交易並非涉及任何洗黑錢活動或恐怖主義份子活動或與此相關。期貨帳戶內的款項、投資額或商品、交易所合約、期貨/期權合約、財產及資產,並非產生自或涉及任何洗黑錢活動或恐怖主義份子活動或與此相關;
(f) 客戶提供予耀才期貨之財務報表及帳目,乃根據慣用會計準則編制,並能真確、公平及準確地於有關會計期間反映客戶之營運狀況及於會計期間終結時反映其財務狀況;
(g) 客戶向耀才期貨提供的經核證決議案副本,已於客戶根據其憲章文件,在本協議日期或之前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董事會議上獲正式通過,並已記存入會議紀錄中及具十足效力及作用;及
(h) 客戶須免除耀才期貨所有相關的指責及責任,彌償耀才期貨因其接受及處理上述客戶正式通過的決議案乃為真實簽署所產生的損失、賠償、責任、索償、要求及成本,並且,耀才期貨將無須就相關事宜進行查詢。
16.7 凡客戶為其客戶進行交易,不論以全權或非全權基準,以及不論是作為代理人或透過作為主事人而與其客戶進行交易對盤,客戶謹此同意,凡耀才期貨收到香港監管機構的查詢,以下條文將適用:
(a) 按下文所規定,客戶須按耀才期貨的要求(該要求須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i) 獲其代為執行交易的客戶的身分、地址、職業、聯絡方法等資料及其他詳情;(ii) 最終負責發出指示以執行有關交易的人士或實體(法律或其他);及 (iii) 收取有關交易的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或實體(法律或其他);
(b) 倘若客戶就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而執行交易,則客戶須按耀才期貨的要求(該要求須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關於該計劃、帳戶或信託的名稱,以及(如適用)代表該計劃、帳戶或信託,最終負責發出指示以執行有關交易的人士的身分、地址、職業、聯絡方法及其他詳情;
(c) 倘若客戶作為任何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的投資經理,則客戶須在其代表該計劃、帳戶或信託作出投資的酌情權被推翻時,立即知會耀才期貨。倘客戶的投資酌情權被推翻,客戶需按耀才期貨的要求(該要求須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關於最終負責發出指示以有執行有關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分、地址、職業、聯絡方法及其他詳情;
(d) 倘若客戶獲悉其客戶為其有關客戶充當中介人,而客戶並不知悉執行該交易的有關客戶的身分、地址、職業、聯絡方法等詳情,則客戶確認:
(i) 客戶與其客戶已訂立了安排,就此授權客戶,在要求下立即由其客戶獲得載於上文第 (a) 、
(b) 及/或 (c) 段所載的資料,或促使取得該等資料;及
(ii) 客戶將應耀才期貨就交易而提出的要求,立即向其客戶要求獲得上文第於 (a) 、(b) 及/或
(c) 段所載的資料,以及於其向客戶取得有關資料後盡快向予香港監管機構提供有關資料,或促使其獲得有關資料;
(e) 客戶確認,在需要時向其進行交易之客戶、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取得所有相關同意或豁免,以及(如適用)遵守香港法例第 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以玫其能夠向香港監管機構提供關於該等客戶、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以及於任何等交易中最終擁有實際權益的人士,以及(如不是客戶/最終受益人)提出進行交易的人士的身分及聯絡詳情;
(f) 客戶同意及承諾在耀才期貨提出書面要求(該要求須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詳情)的兩個營業日內,直接向香港監管機構提供上文第 (a) 、(b) 及/或 (c) 段所載有關客戶身分的資料;
(g) 就於某司法管轄區(設有客戶保密法律)的任何中介人,客戶確認,已客戶已與其最終客戶訂立協議,在向香港監管機構提供客戶身分資料一事上,放棄保密法律的利益,以及該等協議於有關法律下具約束力;及
(h) 耀才期貨及客戶特此同意,即使本協議終止,本條的條文將繼續具效力。
16.8 凡客戶為其客戶進行交易,不論以全權或非全權基準,以及不論作為代理人或透過作為主事人而與其客戶的任何客戶進行交易對盤,客戶謹此同意,凡耀才期貨收到海外監管機構就交易作出查詢時,以下條文將適用:
(a) 按下文所規定,客戶須按耀才期貨的要求(該要求須包括海外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詳情),立即知會海外監管機構 (i) 獲其代為執行交易的客戶的身分、地址、職業、聯絡方法資料及其他詳情;(ii)最終負責發出指示以執行有關交易的人士或實體(法律或其他);及 (iii) 收取關交易的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或實體(法律或其他);
(b) 倘若客戶就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執行交易,則客戶須按耀才期貨的要求(該要求須包括海外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詳情),立即知會海外監管機構關於該計劃、帳戶或信託的名稱,以及(如適用)代表該計劃、帳戶或信託最終發出指示以執行有關交易的人士的身分、地址、職業、聯絡方法及其他詳情;
(c) 倘若客戶作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的投資經理,則客戶須於其代表該計劃、帳戶或信託作出投資的酌情權被推翻時,立即知會耀才期貨。倘客戶的投資酌情權被推翻,客戶須即時按耀才期貨的要求(該要求須包括海外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詳情),立即知會海外監管機構最終發出指示以執行有關交易的人士的身分、地址、職業、聯絡方法及其他詳情;
(d) 倘若客戶知悉其客戶為其有關客戶充當中介人,而客戶並不知悉執行該交易的有關客戶的身分、地址、職業、聯絡方法等詳情,客戶確認:-
(i) 客戶與其客戶已訂立了安排,就此授權客戶,在要求下立即由其客戶獲得上文第 (a) 、(b) 及
/或 (c) 段所載的資料,或促使取得該等資料;及
(ii) 客戶將按耀才期貨就交易的要求,立即向其客戶要求獲得上文第 (a) 、(b) 及/或 (c) 段所載的資料,以及於其向客戶取得有關資料後盡快向海外監管機構提供,或促使獲得有關資料;
(e) 客戶確認,在需要時向為其進行交易的客戶、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取得所有相關同意或豁免,以及(如適用)遵守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規定或規例,以致其能夠向海外監管機構提供關於該等客戶、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以及任何於該等交易中最終擁有實際權益的人士,以及(如不是客戶/最終受益人)提出進行交的人士的身分及聯絡詳情;
(f) 客戶同意及承諾將在耀才期貨提出書面要求(該要求須包括海外監管機構的有關聯絡詳情)的兩個營業日人,直接向海外監管機構提供上文 (a) 、(b) 及/或 (c) 段所載有關客戶身分的資料;
(g) 就某司法管轄區(設有客戶保密法律)的任何中介人,客戶確認,客戶已與其最終客戶訂立協議,在向海外監管機構提供客戶身分資料一事上,放棄保密法律的利益,以及該等協議於相關法律下具約束力;及
(h) 耀才期貨及客戶特此同意,即使本協議終止,本條的條文將繼續具效力。
16.9 客戶同意及承諾立即彙報任何關於客戶的用戶名稱及/或密碼的任何遺失或盜用,以及未經授權而接達期貨帳戶等事宜。
17. 違約事件
17.1 任何下列一項的事件均構成違約事件(「違約事件」):
(a) 耀才期貨可行使其唯一酌情權當認為需要保障耀才期貨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時;
(b) 客戶沒有或拒絕在依據本協議或與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規定而於到期或應支付時支付或結算任何未償還數額、款項、資金、買入價或其他付款;
(c) 客戶未能或拒絕清償或支付任何帳戶中的任何未償還款項、款額或虧絀;
(d) 客戶違反或未能及時履行其根據本協議而須履行的任何條款、承諾、協議、契諾或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未能遵守第 7 條);
(e) 客戶未能在被要求時或在到期日向耀才期貨提交任何文件或交付任何商品、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
/期權合約;
(f) 客戶未能遵守適用市場或結算所的任何附例、規則及規例;
(g) 客戶沒有或拒絕依據本協議或與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解除、支付、償付或履行客戶之任何有關責任、債項或債務;
(h) 客戶並未提供根據本協議到期或應付的任何保證金(首次、維持或附加)或調整(變價調整或其他調整),或未能或拒絕遵守耀才期貨根據本協議提出的任何請求、催繳或付款要求;
(i) 客戶違反、拒絕、未能或沒有遵從、達致、履行或遵從本協議或與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的任何條款或條件;
(j) 於本協議或交付予耀才期貨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之任何文件內作出之陳述或保證是或成為不完全、不真確或不正確;
(k) 客戶在訂立本協議需取得之任何同意或授權,全部或部分被取消、暫停、終止或不再具十足效力及作用;
(l) 客戶被提出或展開呈請或遭申請破產或清盤或呈請,或遭申請委任接管人,或遭展開其他類似的法律程序;
(m) 分別在本協議及/或貨款協議下的客戶責任、負債或有關債務的留置權或任何增設的抵押品或其任何部分被廢止或終止;
(n) 保留財產或其他抵押品或任何部分之價值或市價(不論是否真實或合理估計)有任何耗損或減值(在耀才期貨意見下認為)或有任何下跌或貶值(在耀才期貨意見下認為);
(o) 有針對期貨帳戶或任何帳戶徵收附加費或收費;
(p) 任何第三方有針對期貨帳戶或任何帳戶內之任何款項或資金而提出索償、權利或權益;
(q) 客戶因任何破產、清盤、重組、延期償付、無償債能力或類似法律程序而從中得益,或提出或建議提出任何致使客戶的債權人得益之任何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或客戶或其業務或資產之重要部分受任何指令、判決或法庭頒佈其清盤、重組、破產或委任清盤人、破產託管人或接管人;
(r) 客戶因為任何原因而成為無償債能力或解散、與無關連絡人士合併,或出售其業務或資產之全部或任何重要部分;
(s) 客戶身故、清盤或被司法宣佈為無民事能力;
(t) 有任何人士針對客戶有關本文內述之任何事項或保留財產或任何部分,或針對耀才期貨有關本文內述之任何事項或保留財產或其任何部分而展開任何行動、法律程序或任何申索或索求;
(u) 以耀才期貨獨自及主觀的意見下認為客戶之公司架構、業務、資產、財務狀況及一般事務或展望有任何逆轉;
(v) 當耀才期貨及/或耀才交易代理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受限於任何有關交易所及/或市場及/或結算所及/或經紀行施加的責任或任何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而需採取本條所提及之任何行動;及
(w) 以耀才期貨獨自及主觀的意見下認為出現任何事情可能或將會損害或影響耀才期貨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的權利、權益或利益。
17.2 如有違約事件發生(以耀才期貨之全權及主觀判斷認為),客戶應付耀才期貨的所有款項,須按要求立即償還,以及將就不時未償還的款項,按第 6.10 條列明的利率累算利息;待客戶已全面解除其於本協議下應向耀才期貨履行的所有義務後,耀才期貨才進一步根據本協議履行其未向客戶履行的任何義務(不論是支付金額或其他),以及在並無進一步通知或要求下,以及不影響根據本協議及/或貸款協議(如有)賦予的任何其他權利或權力的情況下,耀才期貨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有權按彼等絕對酌情權:
(a) 以耀才期貨按其絕對酌情權可能釐定的方式,出售、變現或以其方式處置由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就任何目的,在任何帳戶持有的所有或部分財產或資產,並將所得款項用以減少所有或部分任何負債,藉以履行客戶可能應向耀才期貨履行的任何義務(不論是直接或透過擔保或其他抵押品);
(b) 採取或作出其認為必要或合宜的行動或行為、事宜或事情,以就任何未完成交易或未平倉合約,遵守或履行、取消或結清耀才期貨對客戶的任何義務,或客戶及/或耀才期貨及/或耀才交易代理對有關交易所及/或市場及/或結算所及/或經紀(視情況而定)的任何義務(該等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平倉或履行上述未平倉合約);
(c) 抵銷、合併或綜合任何帳戶,或將耀才期貨根據本協議應向客戶履行的任何義務,抵銷客戶根據本協議應向耀才期貨履行的任何義務;
(d) 暫停耀才期貨根據本協議履行的義務;
(e) 修訂、更改、撤銷、終止或取消給予或授予客戶之融通、墊支、信貸或貸款或其任何部分;
(f) 執行留置權及/或根據貨款協議所產生或構成的抵押品;
(g) 清結期貨帳戶或任何帳戶;
(h) 平倉或執行期貨帳戶中的任何或所有未平倉合約;
(i) 出售、買入、轉入、轉出、買賣、處置、處理、交收、結算全部或任何商品、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
(j) 要求或執行為耀才期貨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的利益而發出、作出或增設的任何抵押品,以保證客戶在本協議下的責任、債項或有關債務;
(k) 行使耀才期貨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或所有權利及權力;
(l) 取消任何或全部代表客戶發出之未執行的指示,指令或任何其他承諾;
(m) 根據本協議下的授權、指示、委任或賦予之權力,採取任何行動或作出任何行為、事宜或事情;
(n) 就保留財產而言,按耀才期貨認為合適情況下,採取有關行動或作出有關行為、事宜或事情;及/或
(o) 在按耀才期貨認為合適的情況下,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行為、事宜或事情。
17.3 任何出售、買入、轉移、買賣、處置、處理、交收、結算及/或平倉任何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及/或未平倉合約及/或財產及/或資產,必須根據耀才期貨的判斷及酌情權作出。在所有情況下,事先發出的催收或催繳,或事先通知出售、買入、轉移、買賣、處置、處理、交收、結算及/或平倉的時間或地點,不得被視為放棄耀才期貨在本協議下的權利。
17.4 耀才期貨可按其絕對酌情權,將耀才期貨因行使本條下的權力而實際收到的所得款項淨額(扣除與行使根據本條賦予耀才期貨的權力而招致的所有費用、成本及開支後),按耀才期貨認為適當的次序或方法,用以減少債務。
17.5 耀才期貨對於關乎行使其於本條下的權利的所有事宜上,擁有絕對酌情權,以及可按單一或集合基準而出售任何證券、商品、交易所合約或期貨/期權合約。客戶謹此放棄就耀才期貨行使本條所賦予的權力,不論怎樣而直接招致的任何損失(不論是否偶然的),向耀才期貨提出的所有索償及索求(如有),亦不論損失是否關乎行使該權利的時間或方式(不包括因為耀才期貨的故意失責,或罔顧耀才期貨於本條下的債項而招致的損失)。
17.6 倘若(耀才期貨全權及主觀認為)發生違約事件,則耀才期貨可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立即下終止本協議。任何終止事宜不會損害本協議任何條文所載雙方享有的權利及義務。即使終止本協議,有關條文仍然具十足效力及作用,並可予強制執行。
17.7 客戶須按全面彌償基準,對任何可能於耀才期貨行使了本條的任何或合併權利後存在的虧絀,以及耀才期貨就有關行使而招致的任何成本或開支負上法律責任。
17.8 耀才期貨行使其於本條下的權利後,在客戶於本協議下的責任、債項及債務獲全部支付、償還或解除前,耀才期貨無責任向客戶交付任何商品、交易所合約、期貨/期權合約、財產或資產或任何結欠客戶的款項或資金。
17.9 耀才期貨有權在任何時間僱用收帳代理追討客戶任何未付的應付款項,而耀才期貨因有關行動可及特此獲授權向有關公司披露任何或所有的客戶資料,耀才期貨則無須就有關披露或任何有關該等公司的失責、疏忽行為、處理方式、不當行為及/或行為負責(不論是合約法上或侵權法上)。客戶特此被警告客戶須彌償及在完全彌償基準下彌償耀才期貨因僱用收帳代理所合理招致的一切合理開支及費用。
18. 客戶的權益披露責任
18.1 客戶務須留意關於披露若干權益(包括公司及家族權益)的《證券及期貨條例》條文及當中的責任。其他披露責任可能會根據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立法或市場的規則及規例而產生。
18.2 耀才期貨為一家註冊機構,故並無責任向客戶提供關於任何該等一般責任或可能因為任何指示而產生的任 何責任,或因為任何交易或從任何持有或以其他方式而經已產生的任何責任。該等披露責任乃客戶的個人 責任。耀才期貨無責任就客戶任何方式的持有或就持有的任何時限發出通知,但本協議明確列明的任何通 知或陳述則除外。耀才期貨無須對於客戶因為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未能或延遲根據任何有關責任作出披露,
或延遲或並無知會客戶關於有效執行任何指示而招致的任何損失、成本或開支承擔法律責任,但客戶須彌償耀才期貨任何有關不履行、延遲或失責事宜而招致的任何損失、成本或開支向耀才期貨作出彌償。
19. 交易的推薦建議
19.1 客戶確認及同意:(a) 客戶就期貨帳戶的所有交易決定及(除非耀才期貨另行明確同意)期貨帳戶的所有買賣或交易承擔全部責任,而耀才期貨及/或耀才交易代理僅負責執行、結算及進行指示;(b) 對於關乎期貨帳戶或當中的任何貿易、買賣或該等交易的任何中介公司、交易顧問或其他第三方的任何行為、行動、陳述或聲明,耀才期貨均無須負上任何責任或義務;及 (c) 耀才期貨、其董事、僱員或代理人的任何建議或資料(不論是否索取得來),只提供予客戶作純資訊或純參考用途,均不構成訂立任何交易的要約,亦不得被客戶或任何人士視作向客戶兜售或推薦任何金融產品,故耀才期貨無須就有關建議或資料負上法律責任。在本條中,「金融產品」具第 25.4 條下所賦予的相同含意。
20. 免責聲明
20.1 耀才期貨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或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均無須就客戶因為以下各項而蒙受的任何直接、間接或相應損失、開支或損害(不論是否疏忽或其他原因)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a) 耀才期貨及/或耀才交易代理按任何指示而行事,或倚賴任何指示,不論有關指示是否跟從耀才期貨、耀才交易代理及/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所給予的任何推薦、建議或意見而作出;或
(b) 耀才期貨及/或耀才交易代理因為以下原因而延遲或未能履行或執行指示或彼等於當中的義務:(i)傳輸、通訊或電腦設施出現任何干擾、故障、機能失常或失誤等事宜,(ii) 任何郵誤或其他罷工或類似工業行動,(iii) 任何相關交易所及/或市場及/或結算所及/或結算系統及/或經紀及/或任何其他人士或商號或公司出現任何干擾、關閉、故障或失誤等事宜,(iv) 任何現行市況,或 (v) 政府、政府機關、任何相關交易所、市場及/或結算所的任何行動;或
(c) 以下人士的失責、疏忽、作為、不作為、行為、失當行為、違約及/或行為:(i) 耀才交易代理;及
(ii) 並非耀才期貨分行或有關聯人士的執行經紀、代理人、託管人、代名人、海外經紀及交易商;或
(d) 任何相關交易所及/或市場及/或結算所及/或經紀因任何原因而不再確認由耀才期貨代表客戶訂立的任何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的存在,或未能履行或進行任何該等合約,但前提是該等事宜不會影響客戶對於任何該等合約的義務或就此產生的客戶的其他義務或責任。
20.2 在不限制第 20.1 條的一般性情況下,耀才期貨、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對於客戶蒙受的任何直接、間接或相應損失、開支或損害(包括因任何經紀或交易商執行的交易所導致的損失或債務),均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除非是由於耀才期貨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欺詐或蓄意失責所導致,則屬例外。
20.3 恒指服務有限公司(「HSI」)現推出、制訂及計算一系列的股市指數以及可能不時按照恒生訊息服務有限公司(「HSDS」)之要求而推出、制訂及計算其他股市指數(總稱為「恒指系列」)。恒指系列中的各指數之商標、名稱和制訂及計算程序均為 HSDS 之專屬資產,其產權屬於 HSDS。HSI 以特許權形式授予期交所使用恒生指數及其四個分類指數,恒生中資企業指數及恒生國企指數,用於以該等指數為商品的指數期貨合約的制訂、推廣及交易。HSI 並可能不時以特許權形式授予期交所使用恒指系列中之任何指數於期貨合約(總稱「HSI 期貨合約」)。HSI 可能於任何時間及未有作出通知的情況下,更改恒指系列中任何的指數的制訂及計算之基礎與步驟、及其他有關之方程序、成份股和因數。而期交所亦可能於任何時間要求所指定的期貨合約以其他一個或多個指數進行交易及結算。期交所與 HSDS 與 HSI 俱不對任何參加者或其他人士保證或聲稱或擔保恒指系列或其中之指數及有關其制訂和計算或所包含的資料的準確或完整,以上所述之保證聲稱或擔保一概不被提供或被暗示提供。再者,期交所或 HSDS 或 HSI 不會就以下承擔任何責任:就期貨合約使用恒指系列或其中任何指數有關於及/或其買賣交易;HSI 於制訂及計算恒指系列或其中任何指數的任何失准、疏漏、錯誤、延遲、干擾、暫停、變更或失誤(包括但不限於由疏忽引致的);任何參與者或其他人士在期貨合約交易中因上述情況直接或間接受到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任何參與者或任何人士不得向期交所及/或 HSDS 及/或 HSI 就有關上述在本免責聲明中之各點提出索償或採取法律行動。任何參與者和其他人士在完全明白本免責聲明的情況下參與期貨合約交易以及不倚賴於期交所、 HSDS 及/或 HSI。
20.4 恒指服務有限公司(「HSI」)現推出、制訂及計算一系列的股市指數以及可能不時按照恒生訊息服務有限公司(「HSDS」)之要求推出、制訂及計算其他股市指數(總稱「恒指系列」)。恒指系列中的各指數之商標、名稱和制訂及計算程序均為 HSDS 之專屬資產,其產權屬於 HSDS。HSI 以特許權形式授予期交所
使用恒生指數及其四個分類指數,恒生中資企業指數及恒生國企指數,用於以該等指數為商品的指數期權合約的制訂、推廣及交易。HSI 並可能不時以特許權形式授予期交所使用恒指系列中之任何指數於期權合約(總稱「HSI 期權合約」)。HSI 可能於任何時間及未有作出通知的情況下,更改恒指系列中任何的指數的制訂及計算之基礎與步驟、及其他有關之方程序、成份股和因數。而期交所亦可能於任何時間要求所指定的期權合約以其他一個或多個指數進行交易及結算。期交所與 HSDS 與 HSI 俱不對任何參與者或其他人士保證或聲稱或擔保恒指系列或其中之指數及有關其制訂和計算或所包含的資料的準確或完整,以上所述之保證或聲稱或擔保一概不被提供或被暗示提供。再者,期交所或 HSDS 或 HSI 不會就以下承擔任何責任:就期權合約使用恒指系列或其中任何指數有關於及 /或其買賣交易;HSI 於制訂及計算恒指系列或其中任何指數的任何失准、疏漏、錯誤、延遲、干擾、暫停、變更或失誤(包括但不限於由疏忽引致的);任何參與者或其他人士在期權合約交易中因上述情況直接或間接受到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任何參與者或任何人士不得向期交所及/或HSDS 及/或HSI 就有關上述在本免責聲明中之各點提出索償或採取法律行動。任何參與者和其他人士在完全明白本免責聲明的情況下參與期權合約交易以及不倚賴於期交所、 HSDS 及/或 HSI。
20.5 期交所交易合約為基礎的股票指數及其他所有產品,期交所可以其為依據而不時發展,期交所臺灣指數是交易所發展為第一隻指數,期交所不時發展產品如期交所臺灣指數及其他該類指數或其他所有產品(「期交所指數」) 為交易所之財產,每一期交所指數之編制處理及計算是交易所的專有財產及所有,編制處理及基準及期交所指數之計算可不時修改或更改而無須通知,期交所不時指定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之交易及結算是依據任何期交所指數或期交所按候補指數計算為參考作為指定處理方式,期交所對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不作出保證、陳述或擔保就任何期交所指數之準確或完整或編制及計算或任何涉及資料,期交所不作任何保證、陳述或擔保有關任何期交所指數之發出或默示,另外,期交所沒有責任就期交所或任何人士或期交所委任人士編制及計算之任何期交所指數之任何錯誤、錯漏、延遲、打斷、暫停、改變或不成功(包括不限於疏忽)而引致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交易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招致經濟上損失或其他損失。參照此免責聲明而引用在相關事宜,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不得就此向期交所提出索償行動或法律訴訟,任何會員或任何第三者從事期交所指數期貨合約及期權合約交易須對此免責聲明有全面知悉及不可放置信任在期交所關乎此交易。
21. 客戶的資料
21.1 客戶須提供耀才期貨可能不時要求的資料,而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關乎客戶的財務資料。未能提供有關資料可能導致耀才期貨不能夠開立或維持期貨帳戶,或就交易設立、維持或提供服務。
21.2 客戶授權耀才期貨向耀才交易代理披露、提供或傳達由客戶向耀才期貨提供的所有或部分資料,藉以按客戶的指示完成相關交易。
21.3 客戶同意盡快 (a) 向耀才期貨提供適當的財務結算單;(b) 向耀才期貨披露客戶的財務狀況的任何重大變化, (c) 提供耀才期貨可能合理地要求的有關客戶的其他資料,(d) 在本協議訂立的任何陳述不真實、準確及正確時,以書面知會耀才期貨及 (e) 在發生違約事件之後通知耀才期貨。
22. 使用客戶的資料
22.1 客戶確認,耀才期貨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為及代表客戶進行交易的有關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及任何市場適用規則及規例均可能要求披露有關客戶/或帳戶資料。客戶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耀才期貨及耀才集團公司,並無須通知客戶或取得客戶同意,即可向有關當局披露及提供為此目的而要求的客戶的全部有關資料及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的姓名及身分或期貨帳戶的最終實益持有人,及耀才期貨或耀才集團公司所知客戶的財務狀況。客戶不得因有關披露而引起任何後果而要求耀才期貨或耀才集團公司承擔責任,及客戶須應要求耀才期貨及耀才集團公司補償耀才期貨及耀才期貨集團公司因遵從該等要求而引致的一切費用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
22.2 耀才期貨會將關於客戶及期貨帳戶的資料保密,但獲授權就以下目的而使用有關資料。有關目的包括但不限於:(a) 向客戶提供的期貨帳戶的每日運作及服務;(b) 進行有關客戶的信譽查詢;(c) 確保客戶有持續良好信譽;(d) 設計及向市場推廣服務或相關產品;(e) 收取客戶未償還的款項,以及為客戶的債項提供抵押品的款項;(f) 根據對耀才期貨具約束力的任何法律的規定作出披露;及 (g) 與此相關的目的。耀才期貨可向以下人士提供任何有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i) 耀才期貨代表客戶指示的其核數師、法律顧問、經紀或交易商,(ii) 期交所或任何監管機構,(iii) 在當中為期貨帳戶買賣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
/期權合約的任何市場,(iv) 任何監管機構(包括香港監管機構及海名監管機關),以順應彼等對資料的要求或請求,(v) 就耀才期貨的業務營運而向耀才期貨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清算或其他服務的任何僱員、代理人、承辦商、次承辦商或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及 (vi) 須向耀才期貨履行保密職責的任何其他人士,包括但不限於所有耀才集團公司。耀才集團公司已經承諾將有關資料保密。耀才期貨無須對根據本條作出的任何披露向客戶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2.3 凡客戶是個別人士,則客戶同意受到耀才期貨的「致客戶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及於上述通知所列明其個人資料的使用法式所約束。
22.4 根據及按照香港法例第 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條款,任何個別人士:(a) 有權查核耀才期貨是否持有其資料,並有權獲取該資料;(b) 有權要求耀才期貨更正有關其任何不正確的資料;及 (c) 有權確定耀才期貨關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以及獲悉耀才期貨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
22.5 耀才期貨可於本協議生效期內或於本協議終止後,在並無向客戶發出通知的情況下,向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或任何代理人,或向耀才期貨在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的任何實在或建議承讓人或參與者或附屬參與者或受讓人披露有關客戶的任何資料。
22.6 耀才期貨或耀才集團公司擬使用及/或轉送客戶的資料給耀才期貨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作直接促銷之用,耀才集團公司須為此取得客戶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客户現同意用作此用途及轉送。耀才期貨及耀才集團公司不時持有的客戶的姓名、聯絡詳情、財務背景及統計資料可由耀才期貨或耀才集團公司用於直接促銷:(i) 金融服務和產品;(ii) 相關優惠計劃;(iii) 金融與投資建議;或 (iv) 耀才集團公司就前述產品及服務之業務推廣和宣傳活動直至耀才集團公司收到客戶通過耀才集團公司指定的渠道作出的反對或要求終止有關的使用或轉移為止。
23. 責任及彌償
23.1 客戶須就耀才期貨、所有耀才集團公司及彼等各自的董事、高級職員、受委人、代理人、僱員、代名人、聯絡人或代表,直接或間接由於或關於以下事情而令耀才期貨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受委人、代理人、僱員、代名人、聯絡人或代表)被施加、招致或被聲稱的任何類別或性質的任何及所有債務、債項、損失、損害賠償、罰款、訴訟、裁判、訟案、成本、法律開支及其他開支或雜費(不包括因耀才期貨的欺詐行為或故意失責而引致者),向耀才期貨、所有耀才集團公司及彼等各自之董事、高級職員、受委人、代理人、僱員、代名人、聯絡人或代表作出彌償及保持彼等獲得彌償:
(a) 履行或行使彼等在本協議下的職責或酌情權,或由於或關於客戶違約本協議任何規定或客戶對耀才期貨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的責任,或客戶的任何陳述或保證變為不真實或不準確,包括但不限於彼等任何一方在追收客戶結欠彼等的債務時招致的任何費用;
(b) 根據任何指示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事情,耀才期貨合法地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事情,耀才期貨代客戶進行的任何交易,或耀才期貨根據本協議採取的任何行動;
(c) 獲授權人士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
(d) 買方或任何其他人士因為客戶對商品、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的所有權任何不妥。
23.2 客戶亦同意立即向耀才期貨及所有耀才集團公司支付耀才期貨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在強制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文而招致的所有損害賠償、成本及開支(包括按悉數彌償基準支付法律成本及開支)。
24. 耀才期貨的權益
24.1 在並無抵觸《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適用法律的條文情況下,耀才期貨可就其本身或為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或耀才期貨的其他客戶,對於客戶關乎任何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的指令持相反立場,但前提是有關交易是根據期交所規則,在或透過期交所的設施,或根據任何其他交易所的規則及規例,在或透過其他交易所的設施有競爭性地執行。
24.2 客戶確認及同意,當耀才期貨代表客戶執行指示以買賣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耀才期貨、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人可為任何有關人士於當中擁有直接或間接權益的帳戶而執行有關指示,但須受到相關交易所或市場當時生效的憲章、規則、規例、常規、慣例、裁定及詮釋(據此而行有關指示)所載的限制及條件(如有)所規限,以及受到該交易所或市場合法頒佈的任何適用法例中所載的限制及條件(如有)所規限。
24.3 在耀才期貨並無欺詐行為或故意的不當行為情況下,耀才期貨無須就耀才期貨、其任何代名人、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遭受涉及第 24.1 條及第 24.2 條所述任何交易的任何索償向客戶承擔法律責任,包括使耀才期貨、其任何代名人、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須向客戶支付耀才期貨、其任何代名人、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就任何該等交易而賺取或收到的任何執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
25. 適用性
25.1 除非耀才期貨另行以書面同意,否則對於客戶進行的任何交易的價值或適宜性,耀才期貨不會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陳述或保證。
25.2 客戶特此確認,耀才期貨向客戶傳達的任何資訊,雖然取自耀才期貨相信是可靠的來源,然未經耀才期貨獨立核證及可能不完整、不準確或未經通知客戶已作出改變。客戶謹此確認任何此等資料僅由耀才期貨向客戶提供以作客戶的純資訊或純參考用途,此等資料並非作為投資建議或作交易或其他用途。耀才期貨對該等資訊的序列、準確度、真實性、可靠性、充足與否、及時性、完整性或正確性並無作出任何陳述、保證或擔保。耀才期貨及/或耀才集團公司對於彼等或彼等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向客戶提供的任何資訊或發表的意見(不論是否應客戶要求而提供該等資訊或發表該等意見),概無任何責任亦無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5.3 客戶就任何其進行的交易須自行作出判斷及獨立決定。耀才期貨無任何義務向客戶提供任何投資建議或推 薦,而除非耀才期貨已明確地另有如此同意,由耀才期貨之任何代表所提供的任何意見、資料、通訊或說 明均不得被客戶視為或憑藉為進行任何交易的投資意見或建議。客戶明白耀才期貨或其一家或以上的耀才 集團公司可購入或賣出、持有提供給客戶的資訊內所述的商品或交易所合約或期貨/期權合約或金融工具,而耀才期貨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的持倉量或交易可能或可能不會與耀才期貨提供給客戶的資訊相符。耀才 期貨就本協議下的任何指示或交易與客戶的通訊或向客戶提供的說明,不得被視為在本協議下進行任何交 易的投資意見或建議。
25.4 假如耀才期貨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耀才期貨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耀才期貨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耀才期貨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就本條的目的而言,「金融產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外匯交易合約。就「槓桿外匯交易合約」而言,其只適用於由獲得發牌經營第 3 類受規管活動的人所買賣的該等槓桿外匯交易合約。
26. 投資者賠償基金
26.1 如耀才期貨作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II 部所界定的違約行為,且令客戶因此遭受款項損失,客戶了解到向《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XII 部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索償的權利,將限制在條例中所規定的範圍。
26.2 即使有上述事項,但客戶全面了解到第 26.1 條所述的投資者賠償基金索償權利,將不適用於在海外司法管轄區發出的任何指示或進行的交易。
27. 相關條文
27.1 在不損害本協議的任何其他條文,以及除本協議的任何其他條文外,在期交所訂立的所有該等交易,均須受到以下條文所規限:
(a) 每份交易所合約均須繳付投資者賠償基金(定義見期交所規則),以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須繳付的徵費,有關兩者的費用均由客戶承擔;
(b) 倘若客戶因為耀才期貨的失責而蒙受款項損失,投資者賠償基金(定義見期交所規則)將如《證券及期貨(投資者賠償——賠償上限)規則》所規定被限制為有效的索償,以及將以《證券及期貨條例》註明的款項限額為限。因此,現不能確保客戶因為有關失責而持續蒙受的任何款項損失,將可以從投資者賠償基金(定義見期交所規則)中獲得全數、部分或任何賠償;
(c) 就涉及於市場(不包括由期交所運作的市場)上訂立的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買賣業務的交易而言,該等交易將須受制於該等市場的規則及規例(而並非期交所的規則及規例),此導致客戶就該等交易而獲得市場提供的保障程度及類別,可能與期交所規則、規例(定義見期交所規則)及程序(定義見期交所規則)所提供的保障程度及類別有實質上的差異;
(d) 客戶確認,在不抵觸《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適用法律的條文的情況下,耀才期貨不論是為其本身或為其聯營公司為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或為耀才期貨的其他客戶的帳戶,就任何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採取與客戶的買賣指令相反的買賣盤,但前提是有關交易是以公平競爭的方式,根據期交所規則、規例(定義見期交所規則)及程序(定義見期交所規則)在或透過期交所的設施而執行,或根據其他交易所的規則在或透過其他交易所的設施而執行;
(e) 客戶同意及確認,期貨結算公司可在耀才期貨作為期交所參與者的權利被暫停或撤銷時作出一切必要事情,以便將耀才期貨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未平倉合約以及帳戶內的任何款項及證券,轉調到另一個期交所參與者的帳戶;
(f) 客戶確認,耀才期貨是受到期交所規則約束。期交所規則准許期交所採取步驟,限制持倉量或規定可代表客戶將合約平倉,因為期交所認為客戶所累積的倉盤正在或可能會對任何一個或多個市場造成損害或正在或可能會對某個或多個市場(視情況而定)的公平及有秩序運作產生不良影響;
(g) 耀才期貨須向客戶合約規格(定義見期交所規則)提供有關保證金手續,以及可在何種情況下未經客戶的同意而將客戶的倉盤平倉的詳情說明;及
(h) 客戶確認及接納,倘若耀才期貨超過根據期交所規則(定義見期交所規則)而施加的任何交易限額或倉盤限額,則行政總裁(定義見期交所規則)有權要求耀才期貨進行平倉或根據結算所規則將未平倉合約的數目(可包括客戶的所有或部分未平倉合約)轉移至另一名成員,藉以令(行政總裁(定義見期交所規則)認為)耀才期貨符合倉盤限額。
27.2 在不損害本協議的任何其他條文,以及除本協議的任何其他條文外,於市場(不包括由期交所運作的市場)訂立的所有該等交易,均須受到以下條文所規限:
(a) 客戶確認及同意,該等交易將須受制於海外期交所規則,此導致客戶就該等交易而獲得市場提供的保障程度及類別,可能與期交所規則、規例(定義見期交所規則)及程序(定義見期交所規則)所提供的保障程度及類別有顯著的差異;
(b) 客戶確認,在不抵觸任何適用法律的條文的情況下,耀才期貨不論是為其本身或為其聯營公司、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或為耀才期貨的其他客戶的帳戶,均可就任何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採取與客戶的買賣指令相反的買賣盤,但前提是有關交易是以公平競爭的方式,根據海外期交所規則在或透過海外期貨交易所的設施而執行;
(c) 客戶同意及確認,期貨結算公司以外的結算所可在耀才期貨的成員權利被海外期貨交易所暫停或撤銷時作出一切必要事情,以便將耀才期貨代表客戶持有的任何未平倉合約以及帳戶內的任何款項及證券,轉調到另一個海外期貨交易所成員的帳戶;
(d) 客戶授權耀才期貨按相關海外期交所規則訂明的方式,應用客戶可能支付予耀才期貨的任何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耀才期貨尤其可應用該等款項、核准債務證券或核准證券以履行其對任何人士的責任,但該等責任必須是在與耀才期貨代表客戶進行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的買賣業務有關的情況下或附帶於有關買賣而產生的;
(e) 客戶確認,耀才期貨是受到相關海外期交所規則約束。該海外期交所規則可能准許海外期貨交易所採取步驟,限制持倉量或規定可代表客戶將合約平倉,因為海外期貨交易所認為客戶所累積的倉盤正在或可能會對任何一個或多個市場造成損害或正在或可能會對某個或多個市場(視情況而定)的公平及有秩序運作產生不良影響;
(f) 客戶確認及同意,合約規格、產品規格、說明書、風險披露陳述書、免責聲明、提供保證金手續,以及可在何種情況下未經客戶的同意而將客戶的倉盤平倉的詳情說明,均可不時在耀才網站刊登,並對客戶構成約束力;及
(g) 客戶確認及接納,倘若耀才期貨超過根據海外期交所規則而施加的任何交易限額或倉盤限額,則有關機構有權要求耀才期貨進行平倉或根據結算所規則將未平倉合約的數目(可包括客戶的所有或部分未平倉合約)轉移至另一名成員,藉以令(該海外期貨交易所認為)耀才期貨符合倉盤限額。
28. 聯名及個別責任/繼任人
28.1 凡客戶包括一名以上人士(不論是夥伴或其他關係):
(a) 「客戶」一詞須包括每名有關人士(「聯名客戶」),且聯名客戶在本協議下的責任為共同及個別責任;
(b) 向任何一名或以上聯名客戶索要付款,須被視為對全體聯名客戶的有效索求;
(c) 耀才期貨及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有權與任何聯名客戶分開處理任何事宜,包括解除任何一名或多名聯名客戶在本協議下的責任,或與任何有關人士聯合,接納任何有關人士的債務重組協議,或與任何有關人士訂立任何其他債務償還安排,而結果是無須解除或損害或影響其針對任何其他聯名客戶的權利及補救權;
(d) 每名聯名客戶須以全部耀才集團公司為受惠人,豁免任何一間或多間耀才集團公司就任何聯名客戶
的破產或無償債能力提出證明的權利,且概無聯名客戶須在並無所有耀才集團公司事先發出的同意書下,向任何其他聯名客戶取得任何反抵押品;
(e) 任何耀才集團公司以任何聯名客戶為受惠人或為使其得益而解除、達致或履行本協議下的任何負債、債項或債務,須為及被視為以全部聯名客戶為受惠人或為使彼等得益而全面及足份地解除、達致或 履行本協議下的任何負債、債項或債務。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向或以任何聯名客戶為受惠人而支付的 款項或資金,將為及被視為全面及足份地解除、達致或履行向或以任何或全部聯名客戶為受惠人而 支付款項或資金;
(f) 本協議不會因為任何聯名客戶的身故、無行為能力或解散而受到影響;
(g) 由任何一名或多名聯名客戶或其或彼等的遺產代理人,根據第 30 條終止本協議,不會影響其他聯名客戶的持續責任;
(h) 耀才期貨擁有各聯名客戶的財產(包括但不限於期貨帳戶)的留置權。耀才期貨的留置權必須附加於耀才期貨於本協議下享有的權利及補救權;
(i) 聯名客戶已授權耀才期貨可接受聯名客戶的其中一位或多位人士(「該人士」)個別向耀才期貨發出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於口頭指示或書面指示)。該人士有權處理期貨帳戶內的任何運作及代表其他聯名客戶行使本協議下的所有權利、權力及酌情權。耀才期貨可依循該人士發出的任何指示行事,而不需向其餘任何一名或多名聯名客戶發出有關指示的通知,或向其餘任何一名或多名聯名客戶取得有關指示的授權書。耀才期貨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接納有關指示,有關接納與否而導致之後果,耀才期貨亦無須就此而負上任何責任。任何聯名客戶的任何行動、行為、指示、決定及/或授權,對其他聯名客戶均構成個別及共同的約束力;
(j) 就聯名客戶之間的任何款項或財產動用而言,耀才期貨並無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查詢或實踐的職責);
(k) 任何聯名客戶無權與任何其他聯名客戶分開或獨自聲稱或堅稱期貨帳戶中的任何特定或指定商品、交易所合約、期貨/期權合約、財產及/或資產的權益、利益、擁有權或所有權;
(l) 聯名客戶訂立本協議時備有生存者取得權;
(m) 倘若任何聯名客戶身故,已故聯名客戶的遺產代理人或生存聯名客戶,會立即將相關身故事宜以書面形式通知耀才期貨,並向耀才期貨提交及交付有關身故證明的真實副本及耀才期貨按其絕對酌情權要求的其他文件但耀才期貨並無被要求核證所提供證據的真確性;及
(n) 不論聯名客戶之間的安排或協議,以及即使本協議可能對任何一名或多名聯名客戶為無效或不可予以執行(不論耀才期貨是否得悉有關不足之處),每名聯名客戶須被本協議約束。
29. 單一及持續協議
29.1 本協議及其所有條訂須為持續性質,並各別及共同涵蓋客戶可能不時與耀才期貨開立及設置的所有期貨帳戶,耀才期貨執行的每項指令,乃受到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所規限。客戶謹此確認,為客戶執行的所有該等交易,乃由耀才期貨依據有關事實而執行,猶如客戶在第 16 條給予耀才期貨的陳述、承諾及保證,於各有關交易前重複一樣,且雙方不會另行訂立有關交易。
30. 終止
30.1 客戶只能以事先書面通知耀才期貨的方式終止本協議方為有效及有作用。上述提及之事先書面通知,在耀 才期貨確實收到該通知書後才是有效及有作用的事先書面通知。通知書上載述有關終止本協議的生效日期,將為耀才期貨收到有關通知後最少七個營業日。本協議將可隨時按耀才期貨之酌情權在給予客戶通知後而 終止,而耀才期貨無責任給予任何終止的理由。終止本協議不會影響或損害:
(a) 於終止本協議或之前,客戶根據本協議、貸款協議及/或與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訂立的任何協議存在、產生或招致的有關債務、責任或債項,包括但不限於於終止本協議之時因未平倉合約或未進行的該等交易而產生或與此相關的有關債務或客戶的債項;
(b) 因客戶根據本協議、貸款協議及/或與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訂立的任何協議而給予的任何同意、保證、陳述、承諾及彌償而產生或與此相關的有關債務、客戶的債項或負債;
(c) 對客戶的所有未平倉合約或未進行的該等交易進行平倉、轉移或交收的權利及權力,以及採取附帶於本條所述的平倉、轉移或交收或與此相關的有關行動或作出有關作為及事情的權利及權力;及
(d) 採取附帶於終止、結束、綜合、結算或交收客戶在本協議下的有關債務、客戶責任或債項或與此相關的有關行動或作出有關作為及事情的權利及權力,或採取附帶於終止本協議或與此相關的有關行動或作出有關作為及事情的權利及權力。
30.2 於根據第 30.1 條終止本協議後,根據本協議客戶應付或結欠耀才期貨的所有款項,將成為即時到期及應付的款項。即使有任何相反的指示,但耀才期貨將不再有任何責任根據本協議的條文,代表客戶有效完成任何交易。
30.3 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終止本協議後,耀才期貨有權以耀才期貨按其絕對酌情權認為的代價及方式出售、變現、贖回、解除或以其方式出售客戶全部或部分的商品,交易所合約或期貨/期權合約,以首先償還耀才期貨在有關出售、變現、贖回、解除或其他出售方式所招致的所有成本、收費、費用及開支(包括法律開支),以及根據本協議而應付或結欠的金額,以及應付耀才期貨及未償還的其他累計負債(不論是確實或或有、現在或將來或其他性質);第二是所有其他有關債務,而客戶須獨自承擔風險及支付款項,且並無招致耀才期貨須對客戶所招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負上法律責任。
30.4 於清償第 30.3 條註明的所有金額後仍然存在的任何現金所得款項,將進帳至結算帳戶。
30.5 倘若根據第 30.3 條使用銷售所得款項後有任何虧絀,則客戶須立即向耀才期貨支付一筆相等於該虧絀的金額,加耀才期貨支付該虧絀的成本,以及截至耀才期貨實際收到悉數付款(於判決後及之前)當日之利息,利率為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或耀才期貨不時決定的其他銀行的現行最優惠利率或港元最優惠貸款利率加 5 厘(5%)。
31. 不可抗力
31.1 倘若任何一方直接或間接因為政府限制、任何相關交易所、結算所或市場施加緊急程序或暫停買賣、暴動、恐怖主義行動或威脅行動、自然天災、戰爭、罷工或第三方不能控制的其他情況而不能行事,則雙方均無須對另一方承擔直接或間接地蒙受的任何損失承擔法律責任。
32. 合併及互相抵銷
32.1 即使本協議、貸款協議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與客戶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載有任何條文,客戶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授權及指示耀才期貨,在發出或並無發出通知的情況下,於客戶應付耀才期貨或任何一間耀才集團公司的任何性質的負債、債項或有關債務(不論是主要、有擔保、各別、共同或以其他貨幣計值,以及不論是與期貨帳戶或任何其他之前取消帳戶相關)的全部或部分付款、清償或償付額中抵銷及保留在或為期貨帳戶或任何帳戶中持有的保留財產、證券、應收款、款項或資金,或將有關證券、應收款、款項或資金用於該付款、清償或償付額中。
32.2 在並無損害第 32.1 條的一般性情況下,倘若客戶開立了一個以上帳戶,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謹此獲客戶授權,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隨時將所有或任何該等帳戶合併或綜合,以及抵銷,應用或轉移於任何一個或多個有關帳戶內的任何保留財產、款項、資金、證券、商品、財產或資產以應付客戶對任何耀才集團公司的任何性質(確實或或有、主要或有擔保、有抵押或無抵押、共同或各別)有關任何其他帳戶的任何負債、債項或有關債務的付款、清償或償付。凡任何有關合併、綜合、抵銷或過戶需要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則有關兌換將是按任何一間耀才集團公司在合併、綜合、抵銷或過戶當日認為相關的外匯市場的現行現貨匯率計算出來。
32.3 根據本協議,耀才期貨向客戶收取或為客戶向任何其他人士收取的所有款項或其他財產,將由耀才期貨持有,並在由耀才期貨收取有關款項或其他財產後起計的合理時間內,與耀才期貨本身的資產分開,以及支付至獨立公司帳戶中。
32.4 客戶確認,就耀才期貨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在任何結算所設置的任何帳戶(不論是否全部或部分就任何交易而代客戶設置有關帳戶,且不論客戶支付的款項是否已支付予該結算所)而言,在耀才期貨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及相關結算所之間,耀才期貨(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視情況而定))被視為主事人。
33. 授權
33.1 客戶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向耀才期貨發出指引、指示及授權,於耀才集團公司不時提出請求、指引、指示或索求後,耀才期貨須作出以下行動及事情:
(a) 出售、購買、訂立、作出、處置、買賣、交易、轉移、清算、平倉、結算或交收所有或任何商品及
/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及/或於期貨帳戶中的倉盤;及
(b) 出售、購買、買賣、交易、處置、變現、轉入或轉出期貨帳戶中的任何證券、財產或資產。
33.2 客戶不可撤銷或無條件地指引、授權、指示及同意耀才期貨,在任何耀才集團公司不時提出請求,指引、指示或要求時,耀才期貨可由期貨帳戶或任何帳戶交付、轉移、記入、扣除或支付予任何耀才集團公司,由任何耀才集團公司不時指示或釐定的應收款、款項或資金,及/或用以全部或部分償付、支付或解除任何由客戶或客戶集團公司不時引致、拖欠、結欠或應付給任何耀才集團公司的任何款項、債項、拖欠款額、債項或有關債務。
33.3 客戶同意及接納耀才期貨根據本條作出或進行的所有行動、事情及事宜,均為及被視為客戶作出或進行的行動、事情及事宜,且於所有方面及就所有目的而對客戶具絕對約束力。
34. 通訊、通知及送達
34.1 除本協議另有註明者外,否則客戶根據本協議將向耀才期貨作出或發出的任何通知均須以書面形式進行。
34.2 在不影響本協議其他關於耀才期貨發出的通訊或通知的條文,及耀才期貨可使用任何方式或方法進行通訊的權利的情形下,任何根據本協議由耀才期貨給予客戶的報告,確認書,結單、通知及其他通訊皆可以專人遞交、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電郵」)方式給予客戶在開戶表格中填寫的地址、傳真號碼及電郵地址、其註冊辦事處,或客戶書面通知耀才期貨的其他地址、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需在耀才期貨確實收到通知 24 小時後生效)。任何這些由耀才期貨發出之報告、確認書、結單、通知或其他通訊,在下述情況下應被視為已被客戶收到:(a) 如由專人遞交,在遞交之時、(b) 如以郵寄發出,在郵寄後 24 小時,或 (c) 如以傳真或電郵,在發送之時。 除非耀才期貨在專人遞交、傳真傳遞或電郵或郵寄後四(4)日內確實收到客戶的書面反對,否則任何上述的報告、確認書、結單、通知或通訊內容均為及被視為正確、準確及不可推翻及客戶沒有反對。
34.3 在不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文的情況下,客戶給予耀才期貨的任何信件、通知、文件或其他通訊,只在耀才期貨確實收到及確實知悉後才生效。
35. 時間是關鍵
35.1 依據本協議,時間對客戶之所有有關債務及義務而言將於各方面是關鍵。
36. 自動押後
36.1 謹此同意,倘若耀才期貨已同意或有責任作出、採取或進行任何事宜、行動或交易的日子(「行動日期」),是並非營業日的日子,,則行動日期將自動押後至下一個營業日。
37. 可分割性
37.1 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因任何原因而違法、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的本協議的任何條文,將只限於該違法性、無效性或不能強制執行性而不生效,但本協議中其餘條文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強制執行性或該條文於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強制執行性並不受影響。然而,如任何適用法律可被豁免,雙方按該法律允許的範圍豁免有關條文,以致本協議成為有效及具約束力的協議,可根據其條款及條件強 制執行。
38. 轉讓
38.1 客戶不得出讓、轉移、讓與、押記、轉授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於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權益、利益、有關債務或義務。耀才期貨可在並無客戶的事先同意下出讓或轉讓其於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及義務。耀才期貨的任何承讓人、受讓人或承繼人均擁有相同權益、權利、利益、債務及補救權,猶如其為耀才期貨一樣。耀才期貨可按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轉授履行其於本協議下的義務。
38.2 於耀才期貨向另一名中介人(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出讓及轉讓其所有於本協議下的權利及義務(不論是基於重組或轉讓業務或其他情況)後,客戶承諾向耀才期貨或其聯繫實體發出書面指示,授權耀才證券或其聯繫實體向承讓人中介人轉讓由耀才期貨或其聯繫實體持有的所有客戶的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否則耀才期貨將根據第 30 條終止期貨帳戶。
39. 繼任人及受讓人
39.1 本協議確保耀才期貨、其繼承人及受讓人的利益,並對客戶的繼任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遺產代理人、繼承人及受讓人(視情況而定)具約束力。
40. 雜項條文
40.1 本協議取代耀才期貨先前所有不論口頭或書面的約訂、安排、協議及合約。於簽署本協議前,並無任何由耀才期貨或由他人代表其發出有關本協議不論明示或暗示之保證或陳述。如有任何該類不論明示或暗示之保證或陳述,彼等概於耀才期貨簽署本協議之前即時撤銷或視為撤銷。然而,本協議並無及將不會取代任何由客戶給予耀才期貨並對其有利之所有約訂、安排、協議及合約(不論口頭或書面及不論是否過去、現在或將來),及並不及將不影響由客戶給予耀才期貨之任何或全部有關債務、債項或負債(不論口頭或書面及不論是否過去、現在或將來)。
40.2 耀才期貨在耀才期貨的辦公室及客戶會盡快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關於根據本協議或按本協議或就期貨帳戶訂立的任何協議的資料改動。
40.3 耀才期貨有絕對權利修訂、刪除或替代本協議(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守則)內的任何條款或增加新條款。修訂通知及修改後之本協議將刊載於耀才網站 www.bsgroup.com.hk 之「重要條款」專欄內。客戶應不時登入耀才網站以獲得最新之本協議並細閱其條款。該等修訂、刪除、替代或增加的條款將於修訂通知刊載當日生效及納入本協議內(並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客戶可於修訂通知在耀才網站上刊載後當日後十四(14)日內提出書面反對,否則將被視為接受該等修訂、刪除、替代或增加的條款。
40.4 對於耀才期貨履行本協議下的義務有任何投訴,均須以書面形式提出,並寄予投訴主任,以及附件予耀才期貨。投訴主任將調查有關投訴。客戶同意向投訴主任提供投訴主任可能合理要求的所有有關資料,讓投訴主任能夠調查該宗投訴。
40.5 客戶承諾及確認,客戶任何時間以書面形式通知(並在其上簽署(須與提供予耀才期貨的開戶表格中的簽名式樣相符))耀才期貨關於客戶資料(如客戶包括任何個人,則客戶的個人資料)、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或電郵地址的任何更改事宜。
40.6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者外,否則本協議內的權利、權力、補救權及特權均為累積的,故並不包括法律規定的任何權利、權力、補救權及特權。
41. 遵守規則及規例
41.1 就於期交所進行的該等交易而言:
(a) 於期交所簽立的每宗交易,將須繳付交易費。客戶須承擔有關費用;
(b) 於期交所簽立的每宗交易,將須繳付期交所不時徵收的其他徵費;及
(c) 耀才期貨獲授權根據期交所規則,不時收集上文第 (a) 及 (b) 段的適當交易費或其他徵費。
41.2 就於海外期貨交易所進行的該等交易而言:
(a) 於海外期貨交易所簽立的每宗交易,將須繳付交易費。客戶須承擔有關費用;
(b) 於海外期貨交易所簽立的每宗交易,將須繳付該海外期貨交易所不時徵收的其他徵費;及
(c) 耀才期貨獲授權根據海外期交所規則,不時收集上文第 (a) 及 (b) 段的適當交易費或其他徵費。
42. 確認書
42.1 客戶確認,其已閱讀本協議(包括開戶表格、客戶守則及本條款)及風險披露聲明,且耀才期貨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已邀請及建議客戶就本協議(包括開戶表格、客戶守則及本條款)及風險披露聲明徵詢獨立法律意見,而本協議(包括開戶表格、客戶守則及本條款)及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已全面以客戶明白的語言向客戶解釋,以及客戶完全確認、接納、明白及同意受本協議(包括開戶表格、客戶守則及本條款)及風險披露聲明約束。客戶確認,倘若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之間有任何分歧,概以英文版為準。
43.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43.1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不適用於本協議,而除本協議有明確規定外,本協議雙
方以外的其他人士在本協議下概無任何權利,亦無權強制執行本協議。
44. 權利放棄
44.1 倘若耀才期貨未能或延遲行使其可能擁有的任何權力、權利或補救權,均不得視其放棄有關權力、權利或補救權。
45.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45.1 本協議及在本協議下的一切權利、義務及責任,均受香港法律管轄及根據香港法律解釋。客戶及耀才證券謹此不可撤銷地同意提交給香港法院對於本議下產生的任何申索、事宜或法律程序的專屬管轄權。客戶同意,香港法院的裁定、命令、決定及/或裁決是最終及不可推翻的。
45.2 客戶同意,耀才期貨有權在其認為合適的任何司法管轄區強制執行及執行香港法院的裁決。客戶謹此進一步同意,不會在本協議下產生的任何法律程序中(包括為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強制執行裁決而進行的法律程序)提出反對,亦不就香港或其他司法管轄區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
45.3 客戶同意任何令狀、傳召、命令、判決或其他文件若致送客戶及郵寄致客戶於開戶表格內所述或按耀才期貨最近所知之註冊辦事處或地址,將視作妥為送達。上述方式將不限制耀才期貨根據相關司法管轄區法律所允許的任何方法而進行送達程序的權利。
* * * * *
第八章 – 期貨(保證金融資)交易的條款及條件
本條款乃附加於及補充第七章「期貨交易的條款及條件」(「第七章」)的條款及條件。客戶與及透過耀才期貨及/或耀才交易代理為或於期貨保證金融資帳戶,完成、處理、進行及訂立有關所有類別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的所有交易、買入、投資、賣出、交投、訂立、兌換、收購、持有、轉讓、作出、結算、交收、處置或買賣,以及客戶在耀才期貨開立及維持的期貨保證金融資帳戶,均須受限於及根據本協議進行。凡本條款的任何條文與第七章及/或貸款協議的任何條文之間出現任何衝突或不一致情況,則概以本條款的條文為準。
1. 定義
1.1 在本條款中,除另有界定或文意另有所指外,第七章界定的所有詞彙,在適用情況下,與本條款所用者具相同涵義。
1.2 在本條款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本協議」指客戶與耀才期貨訂立,由開戶表格、本條款、客戶守則、第七章的條款及條件,以及當中所提及或附加的其他文件(包括其不時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所組成的協議;
「抵押財產」指具有貸款協議所賦予及界定的涵義;
「抵押品」指抵押財產、期貨保證金融資帳戶資金及/或客戶根據貸款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抵押予貸款人的其他款項或資產;
「違約事件」具有第 [6.1] 條賦予的涵義;
「期貨保證金融資帳戶」指根據本協議以客戶名義於現時或日後在耀才期貨開立及維持的使用信貸融通進行交易的任何帳戶,及/或根據本協議或其他協議或文件,以客戶名義在耀才期貨於現時或日後開立及維持屬於任何性質的所有其他帳戶;
「期貨保證金融資帳戶資金」指 (i) 不時存於期貨保證金融資帳戶的所有及任何貸方資金或款項;(ii) 耀才期貨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不時為或代表客戶持有的所有資金;及 (iii) 該等資金的所有累計利息(如有);
「貸款人」具有貸款協議賦予及界定的涵義;及
「本條款」指本第八章「期貨(保證金融資)交易的條款及條件」中的所有條款及條件(以不時經修訂或補充的版本為準)。
1.3 在本條款中:
(a)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於」;
(b) 「附屬公司」具有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條例》所賦予的涵義,而「相聯公司」乃就任何人士而言,指任何公司(並非該人士的附屬公司,但該名人士實益擁有其百分之二十(20%)或以上的已發行股本,或該名人士有權就其委任一名或以上董事),或就任何公司而言,該公司的控股公司的任何附屬公司;
(c) 條文指本條款的條文,凡開戶表格是指由客戶或代表客戶填妥的開戶表格,以及凡已於其後向耀才期貨發出通知修改的資料,乃指經該通知修改的開戶表格;
(d) 條例是指香港的條例或法律,以及與之有關的任何附屬法例(以不時經修訂、綜合、延展、編纂或再制定,以及在當時生效的版本為準);
(e) 單數之詞語皆包含眾數之意思,反之亦然;個人的用詞包括法團或非屬法團或其他實體;任何性別之詞語皆包含男性、女性及中性之意思;
(f) 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提供,並不影響彼等的詮釋或解釋;及
(g) 凡需要對本協議的任何條文作出正確解釋或詮釋,以致本協議的任何一方的負債、債務或債項於本協議終止後仍延續,該條文便應於本協議終止後仍然生效。
1.4 凡需要對本協議的任何條文作出真實解釋或詮釋,則 (i) 第七章對於「期貨帳戶」的所有提述,均須詮釋為期貨保證金融資帳戶的提述;(ii) 第七章對於「本協議」的所有提述,均須詮釋為本條款界定的本協議的提述;及 (iii) 第七章對於「保留財產」的所有提述,均須詮釋為包括抵押品。
2. 信貸融通
2.1 如貸款人向客戶授予任何信貸融通,該信貸融通須為循環信貸融通並以抵押品作擔保,擔保範圍由貸款人
(按其絕對及主觀的酌情權)不時釐定(受限於任何適用法律及規例下的限制),但貸款人有權參照客戶的財務狀況及其他相關因素以檢討該範圍。
2.2 客戶進一步確認及同意遵守貸款協議的條款及條件,以及與貸款人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不時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的條文,涉及授出該等信貸融通及維持該信貸融通。
2.3 貸款人有絕對酌情權釐定客戶須提供的抵押品的價值,及/或不時釐定、修訂或更改信貸融通的本金金額及其他條款,及/或隨時拒絕根據信貸融通作出任何墊款(不論是否超出了現有融通限額)及/或終止信貸融通,並要求立即償還信貸融通。信貸融通下的未償還金額在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貸款人根據第 2.1 條訂明的限額。
2.4 即使本協議或貸款協議載有任何條款及條件,(i) 信貸融通款額需即時償還,而貸款人有絕對酌情權更改或終止信貸融通;及 (ii) 貸款人無須隨時給予客戶任何放款。
2.5 在不損害上述各項的情況下,如屬下述任何其中一個情況,貸款人根據信貸融通無需為客戶提供任何墊款:
(a) 客戶違反本協議、貸款協議或客戶與耀才期貨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訂立的任何其他函件、協議或文件的任何條文;
(b) 如耀才期貨認為,客戶的財政狀況或可能影響客戶的任何人士的財政狀況存在或已發生重大不利變動,而此等變動或會對客戶按本協議、貸款協議或客戶與耀才期貨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訂立的任何其他信函、協議或文件償付有關債務或履行其義務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
(c) 如向客戶墊款會造成超過貸款人根據第 2.1 條訂明的適用限額;或
(d) 耀才期貨以其絕對酌情權認為為保障耀才期貨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屬審慎或適宜之舉。
2.6 耀才期貨獲得客戶指示及授權,從信貸融通中提取款項,以清償任何有關債務(不論是否涉及任何交易、按耀才期貨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的規定要為任何倉盤維持保證金的責任,或償付結欠耀才期貨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的任何佣金或其他費用及開支)。
2.7 只要尚有任何債務尚未償還,耀才期貨有權隨時及不時拒絕任何提取任何或所有抵押品或任何其款項及/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為客戶持有的商品及/或交易所合約及/或期貨/期權合約。
2.8 信貸融通將於以下任何單一或多於一項事件發生時終止:
(a) 第十章「常設授權書」所載或規定的客戶常設授權書被撤銷;或
(b) 該常設授權書在屆滿時或被要求續期時未有續期;或
(c) 任何根據第七章的終止情況,而任何為該目的發出的終止通知書須被視為信貸融通的終止通知書。在信貸融通終止時,任何未償還的債務須立即償還。
3. 保證金要求的融資
3.1 信貸融通之目的是不時為客戶的保證金要求提供融資。
3.2 耀才期貨有絕對酌情權釐定保證金要求的融資的款額、限度或百分比。超過耀才期貨提供的保證金要求款額的保證金要求的餘額,均稱為「該等剩餘保證金要求」,彼等各自則稱為「剩餘保證金要求」。
4. 剩餘保證金要求及資金
4.1 客戶同意在期貨保證金融資帳戶中提供及維持該等剩餘保證金要求,及/或為期貨保證金融資帳戶提供的抵押品、擔保及其他抵押,有關形式及數額及所依據的條款,耀才期貨可按其絕對酌情權而不時決定。耀才期貨索取或要求的該等剩餘保證金要求可能超過任何交易所或結算所或耀才交易代理或經紀商所指定的任何保證金要求、變價調整或利率現金調整(定義見期交所規則)。耀才期貨可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按其唯一酌情權更改任何剩餘保證金要求。倘若耀才期貨認為需要額外保證金、變價調整或利率現金調整,客戶同意應要求立即向耀才期貨付款及/或存放該額外保證金、變價調整或利率現金調整。客戶提供作保證金的所有資金必須為已結算資金,而客戶提供作為保證金的所有證券必須為客戶擁有妥善而無產權負擔所有權的證券。先前的剩餘保證金並非先例。剩餘保證金要求的變動適用於現有倉盤以及變動日期後的新倉盤。
4.2 客戶根據第 4.1 條提供或維持的所有保證金(不論是否額外保證金),及現時或此後任何時間存入、轉移 或安排轉移至耀才期貨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或由彼等持有的所有客戶款項及證券,均構成抵押品的一部分,作為向耀才期貨及貸款人保證支付及清償所有債務(不論是否在貸款融通下)的持續抵押。
4.3 在不損害第 4.4 至 4.11 條的前提下,客戶必須在耀才期貨要求時立即達致或滿足剩餘保證金要求。如未能達致或滿足任何剩餘保證金要求,耀才期貨可將有關的未平倉位平倉。客戶須應要求為耀才期貨提供資金或款項,或為耀才期貨作出安排,使耀才期貨及時獲提供資金或款項,以讓耀才期貨能夠清償因為就期貨保證金融資帳戶而已完成往來、買賣或交易所招致或將招致的任何負債。客戶須應要求,向耀才期貨退還其因為就期貨保證金融資帳戶而已完成往來、買賣或交易所招致的所有成本及開支,及/或支付或償付期貨保證金融資帳戶下的任何未清償款項。
4.4 客戶須監察期貨保證金融資帳戶,使期貨保證金融資帳戶時刻有足夠的帳戶結餘以應付適用的該等剩餘保證金要求。倘若客戶並無足夠帳戶結餘以應付該等剩餘保證金要求,耀才期貨可拒絕執行任何指示或客戶的指令,而在釐定期貨保證金融資帳戶的正確保證金狀況之時,耀才期貨可能延遲處理任何指示或指令。客戶須在沒有耀才期貨的通知或要求下,時刻保持有足夠的帳戶結餘以繼續應付該等剩餘保證金要求。客戶必須時刻達致耀才期貨計算的任何剩餘保證金要求。
4.5 在耀才期貨根據本協議行使其權利、權力、酌情權及補救前,耀才期貨並無責任就未能達致剩餘保證金要求等事宜通知客戶。客戶明白耀才期貨一般不會對剩餘保證金要求發出或作出催繳或付款要求,且耀才期貨一般不會向期貨保證金融資帳戶作出進帳,以滿足剩餘保證金要求的任何虧損額,以及耀才期貨獲授權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情況下,將期貨保證金融資帳戶中的未平倉合約或未平倉交易進行平倉、清算或結算及/或行使其於第七章第 17 條下的任何權利,以達致該等剩餘保證金要求。
4.6 倘若期貨保證金融資帳戶的結餘於任何時間為零資本或有虧絀,或期貨保證金融資帳戶並無足夠的帳戶結餘以應付該等剩餘保證金要求,則耀才期貨有權隨時按其全權酌情決定(但並無責任)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付款要求或催繳通知的情況下,在耀才期貨視為必要的情況下,隨時及以任何形式及於任何市場將客戶在期貨保證金融資帳戶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倉盤平倉、清算或結算及/或行使其於第七章第 17 條下的任何權利。客戶同意負責及迅速向耀才期貨支付因為是次平倉、清算或結算而產生期貨保證金融資帳戶的任何虧損額,或於是次平倉、清算、結算或行使權利後的虧損額。即使客戶其後能按比優惠價格較差的價格或比優惠價位較差的價位重新設立其倉盤,耀才期貨對於客戶因為是次平倉、清算、結算或行使權利(或倘若耀才期貨延遲平倉、清算、結算或行使權利,或並無作出平倉、清算、結算或行使權利)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無須向客戶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4.7 客戶明確免除及放棄收到耀才期貨事先通知或要求的任何權利,以及同意任何事先的要求、通知、公告或廣告,不得被視為耀才期貨放棄權利,將客戶的任何未平倉合約平倉、清算或結算或行使其於第七章第 17條下的任何權利。客戶明白到,倘若耀才期貨將未平倉合約平倉、清算或結算或耀才期貨行使該等權利,客戶將無權或機會決定將予清算的未平倉合約或有關平倉、清算或結算的指令或方式或耀才期貨行使該等權利的方式。耀才期貨可按其絕對及唯一酌情權決定在任何交易所或市場進行平倉、清算或結算或行使該等權利,以及耀才期貨或其聯營公司可對有關平倉、清算或結算交易持不同立場。倘若耀才期貨將期貨保證金融資帳戶中的任何或所有未平倉合約平倉、清算或結算或行使該等權利,則有關平倉、清算或結算或權利的行使將向耀才期貨確定客戶的盈虧及債務款額(如有)。客戶須向耀才期貨退還與耀才期貨進行任何有關交易或行使任何該等權利相關的所有行動、不作為、成本、開支、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罰款、損失、索償或債項,以及使耀才期貨免受上述各項所影響。客戶須負責客戶的倉盤的一切歸複損失,並對此負上法律責任,即使耀才期貨延遲或未能將任何未平倉合約平倉、清算或結算或行使該等權利。倘
若客戶並無足夠資金而耀才期貨執行命令,則耀才期貨有權在並無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將有關交易清算,且客戶須負責是次清算所引致的任何損失,包括任何成本,且並無權享有是次清算帶來的任何利潤。
4.8 客戶不可撤回及無條件地授權耀才期貨在期貨保證金融資帳戶及/或帳戶中進行轉移、把任何款項記入借 方或扣除任何款項,藉以支付、解除、清償耀才期貨因為本協議及/或貸款協議而產生、招致及與其相關 的客戶的負債、債項及有關債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根據本協議及/或貸款協議應付而未償還的買款、費 用(包括但不限於市場資料資料費)、收費、開支、佣金及利息。客戶確認及同意該等扣減可能會影響期 貨保證金融資帳戶的款項款額而不利於應付該等剩餘保證金要求。倘若扣減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導致期 貨保證金融資帳戶沒有足夠結餘應付該等剩餘保證金要求,則客戶的未平倉交易須進行本條款所述的平倉、清算或結算,而耀才期貨可行使其於第七章第 17 條下的任何權利。
4.9 若耀才期貨向客戶催收剩餘保證金要求,客戶必須立即滿足該催收要求。客戶同意立即在期貨保證金融資帳戶存入已結算資金,全數支付未支付足額保證金的未平倉合約,以滿足耀才期貨的任何剩餘保證金要求。儘管有上述剩餘保證金要求,但客戶確認,耀才期貨可全權酌情決定隨時將未平倉合約平倉、清算或結算或行使其於第七章第 17 條下的任何權利。
4.10 耀才期貨亦有權在並無向客戶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按上文規定的相同方式,將客戶的所有或任何部分未平倉交易平倉、清算或結算或行使其於第七章第 17 條下的任何權利:(a) 倘若出現關乎客戶的任何買賣或交易的任何爭議;(b) 於客戶未能及時解除其應向耀才期貨履行的責任後;(c) 於客戶無償債能力或提交破產呈請或債權人要求提供保障的呈請後;(d) 於委任破產管理人後;或 (e) 耀才期貨於任何時候按其絕對及全權酌情權認為為保障耀才期貨或任何耀才集團公司而屬必須或適宜。
4.11 本條款(特別是本條)不得影響或取代客戶在第七章第 7 條下的義務、責任及債項。
5. 交易
5.1 授予及持續授予信貸融通的一項條件是,客戶為或於期貨保證金融資帳戶完成、作出、進行及訂立有關所有交易以及期貨保證金融資帳戶,均須受限於及根據以下各項進行:
(a) 客戶須於截止時間或之前,將所有超額未平倉合約平倉、清算或結算,但以客戶僅有權將可接納未平倉合約轉倉或結轉至下一交易時段的範圍為限;
(b) 耀才期貨有絕對及全面權利、許可權及權力,將客戶的超額未平倉合約,以及客戶在緊隨截止時間後並未平倉、清算及結算的任何未平倉合約或未平倉交易(「剩餘超額未平倉合約」)平倉、清算及結算,猶如發生違約事件。根據本協議,耀才期貨於發生違約事件時或之後的所有權利、權力及酌情權,均適用於剩餘超額未平倉合約,並可由耀才期貨在各方面就剩餘剩餘超額未平倉合約而行使;
(c) 除了及不損害耀才期貨在第 5.1 (b) 條下的權利、權力及酌情權之上,根據第 5.1 (b) 條而將剩餘超額未平倉合約平倉、清算及結算外,耀才期貨有權及獲客戶授權進行以下各項:
(i) 按耀才期貨(按其絕對及主觀酌情權)不時釐定的任何價格或價位(未必是所報或所登的最 優惠價格或價位或市價或市場價位),將剩餘超額未平倉合約平倉、清算或結算。該平倉、清算或結算價格或價位,可能與所報或所登的最優惠價格或價位或市價或市場價位有所偏差;及
(ii) 將各戶的剩餘超額未平倉合約,連同耀才期貨的其他客戶、耀才證券及其各自的聯營公司的其他未平倉合約一併平倉、清算或結算。
5.2 倘若客戶未能或拒絕完成或履行其於第 5.1 條下的義務,及/或耀才期貨並無行使其於第 5.1 條下的權利及權力:
(a) 剩餘超額未平倉合約依然是客戶的未平倉合約或未平倉交易。客戶須對於該等剩餘超額未平倉合約負上法律責任及負責;及
(b) 客戶無權將剩餘超額未平倉合約轉倉或結轉至下一個交易時段。
5.3 在本第 5 條中:
「可接納未平倉合約」或「AOC」指客戶可維持或保持的未平倉合約數目(如該數目並非整數,則調低至最接近的整數)。有關數目 (a) 按耀才期貨(按其絕對酌情權)不時釐定;或 (b) 根據以下公式釐定及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