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RR )i
汉口银行九通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用户协议
如汉口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汉
口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以下又称“本业务”),一经在本界面上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同意《汉口银行九通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用户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即表示持卡人已阅读、理解并有效签署本协议,同意完全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持卡人成功申请现金分期后,需按期偿还本金并支付分期利息:
按月分期本金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总金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人民币账户,余数计入最后一期;单期分期利息=申请总金额×单期分期利率, 单期分期利率范围为 0%-0.85%,实际分期利率以系统实时测评为准。分期利息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利率为0%-16.27%(该近似折算年化利率用单利计算仅供参考,实际年化利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还款方式等不同情况而略有差异)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其公式为:
分期本金 = ∑期限 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利息
i=1
(1+ IRR )i
n
其中n为年内还款频率(例如,每月还款一次则n为12,每3个月还款一次则n为4,每年还款一次则n为1),由此计算出的IRR即为近似折算年化利率。
按日分期每笔借款以实际借款天数为准,按天计算利息,
每笔借款将在成功申请的次日产生分期利息。
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折算年化利率。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持卡人务必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标注的内容)。在确认充分了解后慎重决定是否同意本协议。如果持卡人不同意本协议的相关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持卡人有权要求本行对本协议进行解释和说明,具体的咨询
渠道:汉口银行信用卡客服电话 40060-96558。
第一条 声明事项
1.持卡人申请本业务,本行需要根据监管相关要求对持卡人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查询持卡人的个人资信信息(含个人信用信息),持卡人特此授权汉口银行在本次业务过程中(从业务申请到业务终止),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基础数据库、电信、企业(股权)登记、税务、公积金、社保、交管、保险、微信、支付宝等依法能够为金融机构提
供个人信息查询服务的第三方渠道查询、使用持卡人的身份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身份信息、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银行存款账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人养老保险金账户(缴存)、个人电信预存款项等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资金数量、资金收付情况)及其他能够反映持卡人的身份、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情况的信息; 同意并授权汉口银行采集、处理、传递及应用持卡人的个人资料,将持卡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同意并授权汉口银行将持卡人所提交的个人信息用于向 CFCA(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申请数字证书,CFCA将按照持卡人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要求使用持卡人的个人姓名、证件号及类型签发数字证书,并允许其在法定期限内存储持卡人的个人信息。
2.持卡人可通过本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九通信用卡微信公众号、汉口银行客服热线40060-96558(含销售热线)、汉口银行授权的合作渠道申请本业务。
3.现金分期款项仅可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购房、企业经
营、生产经营、偿还信用卡、偿还贷款或债务、购买保险、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期货、理财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等)等非消费领域,不得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现金分期款项严禁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
4.持卡人申请分期成功后,分期金额会占用信用卡现金额度,
信用卡现金额度会随着持卡人偿还欠款而恢复。
5.持卡人保证所提供的银行卡卡号等信息真实有效,提供的借记卡证件号与本行信用卡所预留的证件号一致,因持卡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证件号不一致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6.持卡人确认:本行已就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向持卡人本人进行了提示和说明。
7.持卡人确认:持卡人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
部内容。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过程中, 本行
办理渠道上显示的内容、本协议内容、本行发送到持卡人手机的信息(短信、电话、微信等)均是持卡人办理本业务的相关规则,持卡人办理本业务即表示持卡人同意接受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的所有规则。
8.持卡人声明:本协议内容不受持卡人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排
斥,否则,持卡人应立即终止申请或停止使用本业务。
9.持卡人承诺:持卡人在办理本业务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等。持卡人利用本业务从事违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等产生的后果与责任,由持卡人独立承担。持卡人在申请本业务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10.持卡人知晓并同意:本业务通过互联网网络实现,本行非
网络服务商,持卡人理解并同意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提供过程中所需的合理时间。持卡人使用本业务时,可能因系统传输延时等原因致使交易资金无法正常入账,交易结果一律以本行系统记录结果为准。
11.持卡人知晓并同意:分期申请信息以持卡人所提交《九通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信息确认表》(见附件)为准,汉口银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核准申请,持卡人可通过我行网上银行或授权渠道查询分期办理情况。一经核准通过则不能撤销,且不能对申请分期的金额和期数进行更改。
第二条 申请
1.现金分期是指持卡人将现金分期额度部分或全部转入本行其名下借记卡,本行在约定期限内将分期金额及分期利息按约定期次通过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记账,持卡人按照每期入账金额进行偿还的业务,包括按月分期和按日分期两种方式。现金分期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元,分期总金额不超过汉口银行授予的现金分期额度,最高人民币5万元,最长期限2年。
2.按月分期是指持卡人正常使用额度后,根据持卡人申请,按约定的期限分次通过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扣收,持卡人按每期入账金额进行偿还的业务。按月分期以月为账单周期,每
期分摊金额可享免息期,但列入最低还款额计算。分期还款金额的记账日为每月账单日。
3.按日分期是指持卡人正常使用额度后,以日为单位计收利息,根据持卡人申请,在约定天数期限内(最长365天),一次性偿还本金,根据本金的使用天数,每月随账单偿还分期利息的业务。
4.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业务审核通过后,款项将实时或延时向本人账户转账,到账时效以办理渠道实时展示、办理结果通知信息为准。
5.如果因持卡人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的借记卡账户信息有误、提供的借记卡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而导致款项划拨失败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情况)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6.为了确保资金安全,请持卡人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密码、短信验证码以及借记卡卡号、密码等卡片信息和个人信息。因持卡人个人信息、卡片信息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7.持卡人知悉并同意,本行将因风险控制等因素采取必要的控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消持卡人的现金分期交易等。
第三条 收费及还款
1.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成功后,需支付分期利息,现金分期
的本金及分期利息不可申请分期还款。
2.持卡人按申请分期获批时既定分期利率支付分期利息,分期利率一经确定,在还款期内不再变动。
3.按月分期业务:
(1)分期利息以等额收取方式计入每期账单。等额收取方式是指持卡人成功申请分期后,分期利息在分期期限内平均分配到每期账单等额收取。分期利息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2)按月分期当期分期利息全额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往期分期利息的未还部分全额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当期分期本金全额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往期分期本金的未还部分全额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如办理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额偿还当期已出账单金额的全部款项,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除另有约定的情况外,本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除违约金、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外)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至清偿日止按透支利率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对应的年化利率为18.25%(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受大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持卡人如
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支付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作为违约金,最低为人民币10元。
(3)若持卡人申请提前结清按月分期交易并经本行同意,本行有权宣布持卡人已成功办理的分期中尚未偿还的分期债务(包含但不限于剩余分期交易本金等,以下又称“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本行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分期交易项下本行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分期利息优惠、积分、实物礼品、还款金、消费金与现金抵用券等,以下又称“营销活动奖励”),持卡人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本行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本行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且将按本行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中的未偿本金的3%向持卡人收取提前结清违约金。
4.按日分期业务:
(1)按日分期每笔借款以实际借款天数为准,按天计算利息,每笔借款将在成功申请的次日产生分期利息。按天收取利息,到期还本,每笔借款周期如果跨账单日,当期分期利息将计入持卡人账单,持卡人仅需在借款周期内的每期账单的最后还款日之前偿还本笔业务的分期利息即可;如在单笔借款到期日之前,一直未申请还款,则到期日当
日需偿还本金,剩余未收分期利息计入最近一期账单。如在到期还款日前未签约自扣还款,还款时持卡人应偿清已出账单全额还款金额未还足部分、未出账单已入账总金额未还足部分、最后偿还按日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如在到期还款日前已签约自扣还款,可直接通过借记卡账户扣划按日分期本金,剩余未收分期利息计入最近一期账单。
(2)按日分期提前还款收取该笔分期记账日至提前还款日
期间分期利息。申请提前还款或到期还款日未足额还款的,自该笔分期最后还款日次日,按日分期本金计入取现金额,按照我行信用卡透支利率计收利息,按日现金分期利息计入应还利息,上述金额将在按日分期最后还款日最近一期账单中体现。按日分期最后还款日为记账日起分期约定天数的到期日。还款时持卡人应偿还已出账单全额还款金额未还足部分、未出账单已入账总金额未还足部分及按日分期本金和分期利息。
5.本业务当期分期利息全额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往期分期利息的未还部分全额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
6.若本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进行调整,需通过网站公告、官方微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透支利率标准生效日前向本行提出办理销户申请。
7.若持卡人需在还款期内整户注销信用卡,本行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本行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分期交易项下本行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持卡人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本行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本行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且按月现金分期将按本行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中的未偿本金的3%向持卡人收取提前结清违约金。 8.为落实监管规定,持卡人当期及往期现金分期本金、手续费、分期利息全额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本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个自然日(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本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单方变更上述还款顺序。
2.本行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持卡人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持卡人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持卡人或持卡人重要关联方存在洗钱或者被
制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不实、不完整或者无效的身份或交易信息,未及时更新身份证明文件,持卡人或持卡人账户、持卡人重要关联方出现异常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持卡人或持卡人交易、持卡人重要关联方或其交易涉及联合国、中国等国际组织或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项,持卡人或持卡人重要关联方在使用金融服务中或为本行提 供服务中出现其他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等);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本行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本行风险管理能力时;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偿还贷款、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用于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 相关规定等情形时;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经本行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持卡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失效;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资信状况经本行评估存在异常;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或本行的相关规定等】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本业务时,本行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 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本行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分期交易项下本行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
励,持卡人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本行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本行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且将按本行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中的未偿本金的3%向持卡人收取提前结清违约金。如持卡人出现本条所述的风险情况,本行有权要求持卡人配合尽职调查、补充证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销户及其他相关手续。持卡人逾期未办理的,则视同自愿销户,此时本行可单方予以销户。本行因持卡人出现本条所述的风险情况而采取上述措施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同时还应对本行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账户扣款对本行所受损失予以弥补。
3.持卡人须保留现金分期款项的相关消费凭证(包括不限于刷卡POS回单,购物发票等),本行拥有调阅消费凭证的权利,如持卡人拒不配合或消费用途不符情况下,本行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清偿规则同上)。
第五条 其他
1.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协议。
2.本协议未尽事项依据汉口银行信用卡章程、汉口银行信用
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有关规定处理。
3.持卡人同意,本行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要求
或业务发展的需要等修改本协议,并通过本行网站、营业网点、电子邮件、短信、语音电话等方式(本行有权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通知持卡人。该等修改自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生效日期前选择是否同意该等修改。如持卡人不同意相关修改,持卡人有权申请一次性清偿剩余分期债务,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变更,本行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本行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分期交易项下本行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持卡人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本行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本行已收取的分期利息不予退还且将按本行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中的未偿本金的3%向持卡人收取提前结清违约金。
4.汉口银行信用卡投诉电话为 40060-96558。
附件
九通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信息确认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 信用卡卡号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分期产品 | 交易日期 | 年 月 日 | |||
申请金额 | 元人民币 | ||||
本人名下转入借记卡卡号 | |||||
申请期数 | |||||
分期本金 还款方式 | |||||
分期利息收取方式 | |||||
分期利率 | 分期利息 总额 | 元人民币 | 折合年化 利率 | ||
本人已阅知并同意遵守《汉口银行九通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用户协议》的所有条款。申请 如获批准,本人自愿履行约定条款内规定之全部内容。 持卡人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