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红外线治疗仪等物理治疗设备项目编号:FYZB-HW-2024-05-03
十堰市妇幼保健院采购项目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红外线治疗仪等物理治疗设备项目编号:FYZB-HW-2024-05-03
采 购 人 :十堰市妇幼保健院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十堰市妇幼保健院·招标采购部二○二四 年 五 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二部分 采购内容及要求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第四部分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竞争性磋商公告
根据医院工作要求,我院现对高能红外线治疗仪等一批物理治疗设备项目进行公开采购,欢迎满足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前来参加。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采购项目编号:FYZB-HW-2024-05-03
2、采购项目名称:红外线治疗仪等物理治疗设备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54.8 万元
5、最高限价:54.8 万元
6、采购需求:采购清单如下,具体内容及要求等详见磋商文件。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最高限价(万元) |
1 | 高能红外线治疗仪 | 台 | 1 | 20 |
2 | 半导体激光治疗仪 | 台 | 1 | 15 |
3 | 脉冲磁治疗仪 | 台 | 1 | 10 |
4 | 短波紫外线治疗仪 | 台 | 1 | 9.8 |
合计 | 台 | 4 | 54.8 |
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完成交货、安装调试及验收工作。
8、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参加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
4、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报名须知
供应商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每张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必须如实填写《供应商报名表》;
2、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并附投标人营业执照;
3、供应商的法人授权委托证书,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供应商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5、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银行代扣(代缴)转账凭证等均可,近 12 个月内至少 1 个月);交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
据或社会保险交纳清单,近 6 个月内至少 1 个月);
6、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站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分别提供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查询时间以本公告发布之后日期为准。
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投标人如为所投设备医疗器械制造商或代理商,投标人须具备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采购文件
1、报名时间:2024 年 5 月 22 日~2024 年 5 月 28 日,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1:30,下午 14:30~17:00;可网上直接报名(报名资料采用pdf 格式,文件名:供应商+项目)。
2、报名地址:十堰市妇幼保健院行政楼南楼三楼招标办 312 室(x
xxxxxxxxx 000 x)
3、磋商文件获取方式:资格预审通过后会将磋商文件发送到项目联系人邮箱并电话告知,亦可现场领取。
4、请各潜在供应商密切留意本网站最新公告、通知。联系人:苏老师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邮编:442000 邮箱:syfyzbb@163.com网址:湖北十堰妇幼保健院 (xxxxxx.xxx)
或 xxxx://xxx.xxxxxx.xxx/附件:附件1-供应商报名登记表
2024年5月21日
第二部分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总则
1.1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采购项目。
请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重复现象、排版错误等问题的,请立即与医院采购办联系解决,否则视同对磋商文件的完整、齐全无异议。
1.2 磋商供应商被视为(或有义务)充分熟悉本竞争性磋商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劳动力及公用设施等,本磋商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1.3 磋商供应商必须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规定及表格格式。磋商供应商若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和规范编制、提交响应文件,将有可能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接受。
二、采购需求及技术、服务要求
(一)采购需求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最高限价(万元) |
1 | 高能红外线治疗仪 | 台 | 1 | 20 |
2 | 半导体激光治疗仪 | 台 | 1 | 15 |
3 | 脉冲磁治疗仪 | 台 | 1 | 10 |
4 | 短波紫外线治疗仪 | 台 | 1 | 9.8 |
合计 | 台 | 4 | 54.8 |
注: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标包下投标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竞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得分且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二)技术、服务要求 1、高能红外线治疗仪
主要用于红外线医疗辐照治疗,小儿肺炎、上呼吸道感染、哮喘、肠炎、腹泻、鼻窦炎、中耳炎、慢性胃炎等,也可促进伤口愈合。
*1、波长范围:能量主要分布范围 400nm -1400nm;(提供证明材料) 2、治疗光源:进口卤素光源;
3、光功率密度:出光口平面中心处光功率密度 ≥480mW/cm2 ;
*4、有效照射面积:有效照射面积≥650cm²;
*5、出光口面积:≥98cm²; 6、治疗深度:≥10cm
7、操控方式:≥7 英寸全彩电容触摸屏操作,触感敏捷流畅;
8、升降方式:手动升降调整,治疗头高度范围 97cm -122cm;
具
9、具有光斑调节功能;
体
10、具有过热保护功能;倾倒断电功能;
技
11、具有手控急停开关
术
12、治疗时间控制功能:可在 30s~99min 之间调节;
参
13、治疗输出控制模式:≥3 种,包括,连续、脉冲、振荡模式;
数
14、振荡模式下,输出功率能在设定的大小功率之间随时间动态变化,
可有效防止烫伤,消除生物耐受性;
15、操作系统:普通模式和处方模式 2 套操作系统,可一键选择转换;
*16、处方模式操作系统功能:可根据患者病种、患部、病期、疗期等病况自动生成针对性治疗参数,实现个性化精准治疗。
*17、显示功能:可实时显示患者病情、治疗头型号、治疗参数、治疗时间进度及治疗功率强度动态变化曲线;
18、通过国家权威机构抗干扰电磁兼容检测。(提供检测报告)
2、半导体激光治疗仪
主要用于慢性软组织及骨关节疾病疼病的辅助治疗,主要用途:支气管炎、肺炎、湿疹、腹泻、创面愈合、鼻窦炎、小儿脑卒中后遗症、中枢性及周围性偏瘫、三叉神经痛、颞颌关节紊乱及炎症、小儿颈椎与
腰椎、肩周、关节等疼痛症等。
1、推车式可移动主机,配带锁脚轮;
2、双路输出,有点和面两种不同治疗面积的治疗头;
3、双路独立控制,可同时治疗两个病灶部位或两个病人;
4、激光波长:810nm、660nm 双波长;
5、激光介质:GaAlAs(砷铝镓);
6、治疗头最大输出光功率:
6.1 点治疗头 0~500mW 可调
6.2 面治疗头≥2500mW 7、治疗头出口光斑:
7.1 点治疗头Ø≤10mm
7.2 面治疗头Ø≤100mm
8、两路治疗头的调节支臂:万向阻尼式,长度≥100 厘米,
具 *9、输出控制模式:双路治疗头均具有连续、间歇、振荡 3 种输出
体 控制模式;
技 ①振荡模式治疗具备预防病人烫伤功能;
术 ②高低功率协同作用充分发挥多重治疗功效;
参 10、振荡模式下治疗光连续输出不间断,且能自动控制强弱变化,
数 防止能量积聚引起灼伤;
11、振荡模式下可按治疗需要任意调节振荡功率变化区间,针对性治疗。
12、光功率调节功能:双路均可在 0~最大值之间连续调节;
13、治疗时间控制功能:可在 0~90min 之间调节;
14、间歇模式下时间控制功能:通、断时间可在 1~9s 之间分别调节;
*15、操控方式:触摸屏操作;
16、实时显示输出功率曲线及治疗时间进度;
17、语音提示操作,音量大小可调;
18、可显示设备累计使用时间;
19、具有 III 类准字号注册证;
20、通过抗干扰电磁兼容检测,有检测报告。
3、脉冲磁治疗仪
主要用于小儿腹泻、肠炎、咳嗽、哮喘、遗尿、便秘、消化不良、肠膜淋巴结炎、肠痉挛等,也适用于膝关节退行性病变患者的膝关节功能改善。
*1、高场强磁场、振动、温热三种物理因子相结合进行同步治疗。
*2、脉冲磁场强度最高可达到 800mT(8000GS):磁头:输出强度最低 50mT,最高可达到 800mT,步长调节 50mT;磁垫:输出强度最低 10mT,最高可达到 350mT,调节步长:10-100mT 调节步长为 10mT,100-350mT 调节步长为 50mT
3、脉冲频率:10~100(调节步长 10 次/分)、120 次/分、300 次/
分、600 次/分、1500 次/分、3000 次/分
具
*4、设备自带处方的数量:≥30 个
体
5、治疗时间:1~99 分钟可调
技
6、治疗仪的输出温度:≤55℃,智能温控自动调整,达到最适温度
术
状态
参
7、显示模式:液晶显示,每个液晶显示屏均可显示强度、频率、时
数
间、处方。
8、振动模式 :可选择设置磁垫的振动模式为连续振动、断续振动;振动强度可调:可选择设置磁垫的振动强度为弱、强、无
*9、单、双极性磁场输出:治疗仪可输出单极性(磁场 N、S 极固定)和双极性(磁场 N、S 极可互换)的磁场
10、输出通道:不低于 4 通道
11、自带台车
4、短波紫外线治疗仪
主要用于杀菌、消炎、镇痛,促进伤口愈合
*1、紫外线辐射波长:辐射波峰值波长为 253.7nm,误差为±0.3nm, 2、紫外线辐射强度:
(1)体表照射器距离照射面距离≤1cm 时,开机辐射强度
≥17.1mw/cm2 ;
( 2 ) 直光导距离照射面距离≤1mm 时, 紫外线辐射强度
≥15mw/cm2;
( 3 ) 弯光导距离照射面距离≤1mm 时, 紫外线辐射强度
≥4mw/cm2;
( 4 ) 鼻光导距离照射面距离≤1mm 时, 紫外线辐射强度
≥4mw/cm2;
具 连续使用 1000 小时后,各类型照射器紫外线辐照强度维持率≥
体
技 95% ;以上结果能够出具相关检测报告;
术 3、紫外线有效受照区:照射器对照射面进行垂直照射时,
参 (1)体表照射器距离照射面 1cm 距离时,受照面积≥ 2400mm2;
数
(2)体腔照射器直光导距离照射面 1mm 距离时,受照面积
≥177mm2;
(3)体腔照射器弯光导距离照射面 1mm 距离时,受照面积
≥180mm2;
(4)体腔照射器鼻光导距离照射面 1mm 距离时,受照面积
≥24mm2;
4、治疗时间:0s~100s 可调,步长 1s,误差为±2%。预置为 10s;
5、语音提示功能:治疗结束时有音响提示;
*6、治疗时间过量报警功能:当用户设置治疗时间过量时(体腔照射超过 20S 或体表照射超过 60S),主机有音响提示报警;且在治
疗结束时有音响提示。
7、治疗状态下,体腔手柄(通风口处)的温度达 35℃±5℃时,自动通风散热;
8、冷热阴极增强型照射器:低压、低臭氧、具有高效、节能、安全特点;
*9、具有专门用于口腔、肛周部位、深度创面治疗的照射光导装置。
*10、紫外线输出光源纯度:253.7nm 的紫外线辐照强度>90%;
11、紫外线辐射剂量:紫外线最大辐射剂量≤2J/cm2 。
说明:(1)标注有“*”号的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未标注“*”的参数为一般技术参数,均为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中的评分内容。
(2)技术要求中涉及规格、型号、尺寸及重量的均为参考,其目的是为了方便供应商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供应商应提供同等档次或更高档次产品,并提供相应技术参数、功能证明其符合采购需求。
(三)商务要求
序号 | 商务条款 | 要 求 |
1 | 交货期 | 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天内完成安装 |
2 | 质保期 | 2 年 |
3 | 交货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4 | 付款方式 | 按合同约定 |
5 | 报价方式及报价范围 | 投标总报价包括投标人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含与交货有关的费用:供货、应用软件的集成安装及联调、运输、安装到采购方指定地点、调试验收、售后服务、 人员培训及相关税费 |
6 | 资料验收和售后服务 | 1、资料验收: 1.1 投标时提供原厂技术参数说明书附中文对照,并逐页签章。 1.2 提供设备配置清单、备品备件清单、操作、维护 手册、验收标准等相关的所有技术资料。 |
2.1 安装调试由供应商负责:设备到达现场后一周内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安装现场。 操作的培训。 | ||
7 | 配套设备 及服务 | 采购设备原厂质保两年 |
8 | 履约验收 | (1)履约验收主体:十堰市妇幼保健院; (2)履约验收时间: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之日起 15 天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甲乙双方现场验收,甲方也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 (4)履约验收程序:装备的运输、安装由乙方负责,确保设备按甲方要求时间安全无损地运抵甲方指定现场,至少提前 24 小时将装备到院时间通知我院医学装备部(设备科)。甲、乙双方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的技术标准对设备进行开箱清点检查验收。 (5)履约验收内容:甲、乙双方在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的技术标准对设备进行开箱清点检查验收,验收内容主要有:外包装检查、开箱验收、数量验收、应用质量验收。甲乙双方应仔细检查外包装、装备是否完好无损,严格核对设备品名、生产商、产地、规格、型号、数量等是否与合同一致。破损或不一致的,乙方应免费调换。若乙方提供的产品存在任何质量、数量、权属上的瑕疵,甲方有权拒收,由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乙方应安排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技术人员及时进行设备安装及调试,检测证实装备各项参数及性能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设备技 术手册所规定的技术要求,直至设备正常运行,安装检 |
测调试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检验调试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最终验收在此之后进行。如设备不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将货品退回原厂,并退还甲方所有交付金额,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乙方负责对甲方的装备操作人员、装备管理人员、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操作规范、维护保养措施、注意事项等必须掌握的技能,培训合格方能验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操作手册、保养手册、维护手册中英原版电子版/纸质资料,并制作操作保养规程手册挂与设备上。 设备到达现场,甲乙双方均须在场并确认包装的完好性后,由甲方验货。乙方应按甲方安排的时间派人到现场,对货物进行清点验收,并签字确认。若发现货物与装箱单不符,乙方负责补齐或收回。如乙方不能按时到达,甲方有权开箱检验,并对缺件,损坏做出记录,乙方应认可并负责解决。乙方应提供装备的技术文件及相关资料:包括使用说明书、产品结构及线路图纸、维修手册、出厂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随机配件。 (6)履约验收标准:甲乙双方按《十堰市妇幼保健院设备验收单》逐项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免费调换,若乙方提供的产品存在任何质量、数量、权属上的瑕疵,甲方有权拒收,由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7)履约验收其他事项:无 |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四、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五、磋商报价
本次磋商所涉及的价格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须根据本项目服务要求及自身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服务方案及报价。投标人提供的详细服
务方案、磋商报价,理应为保证本项目最终成功实施的全部服务内容。如有遗漏,投标人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补充,否则一旦成交,将视为投标人认同遗漏部分并免费提供相应服务。
六、磋商有效期
本项目磋商有效期为磋商之日起90日历天。响应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期短于90日历天的,可视为无效投标。
七、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7.1 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
7.2 若潜在供应商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有疑点或异议,可用书面形式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 个工作日前通知医院招标办,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7.3 为使潜在供应商有充足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进行研究和响应,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适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并以书面(或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领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7.4 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潜在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当潜在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或邮件)形式向采购人确认收悉
八、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8.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 48 小时前送达投标地点,采购人可以予以接受,但不退还投标文件。
8.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同时应
在封皮上表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8.3 撤回投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撤回投标的时间以送达投标地点的时间为准。
8.4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不得更改投标文件。
8.5 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之间,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九、磋商基本原则
9.1 在磋商中执行“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维护采购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正当的权益;
9.2 不以最低价格作为确定获得磋商成功的唯一依据;
9.3 对所有投标人的评估,都采取相同的程序和标准。十、综合评审方法
10.1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须到场参加磋商,必须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未提供视为自动弃权。
10.2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的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成交候选投标人的评审方法。
10.3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后,由磋 商小组各成员依据评审评分标准,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最终提交报价的投标 人不得少于 3 家,否则本项目废标。
10.4 推荐成交候选人。磋商小组应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 名成交候选投标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以报价低、技术得分高的顺序优先排序。
十一、成交公告与成交通知书
11.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十堰市妇幼保健院官网(xxxx://xxx.xxxxxx.xxx/)公告成交结果,成交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11.2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11.3 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1.4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项目,未中标人可在结果公告质疑有效期内按公告中的联系方式获知本单位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十二、质疑与投诉
12.1 质疑提交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 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医院招标办或监察审计科提出质疑。
12.2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2.2.1 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2.2.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12.2.3 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2.3 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2.3.1 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12.3.2 被质疑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12.3.3 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和明确的请求;
12.3.4 质疑事项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12.3.5 提出质疑的日期;
12.3.6 质疑人的署名及签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2.3.7 法人授权委托书(质疑人或法人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12.4 不予受理的情形
供应商未按本章“质疑与投诉”规定的时限、内容及方式进行质疑的,医院不予受理。
十三、政府采购合同
13.1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3.2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向对方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双方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3.3 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13.4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
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13.5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十四、响应文件要求
14.1 响应文件应当密封,“正本”、“副本”可以单独封装,也 可密封于一件包装袋内。包装袋封面应标明供应商的名称、详细地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正本或副本等,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并注明“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不准启封”字样,由于响应文件 未作标记或标记不明而造成响应文件错放或提前开启,采购人不负责任。
14.2 为方便开标时唱标,供应商应单独提供一份“报价一览表”和“分项报价表”。此报价应密封在报价信封内,信封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14.3 份数:响应文件的综合技术部分和商务报价分开密封,其中:综合技术部分需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胶装),商务报价部分需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