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转融通证券出借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机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住所:
邮编:
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乙方: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xxxxxxxxxx 000 x联系电话:
特别提醒:
乙方提醒甲方特别关注本协议“第五章 违约责任”、“第六章 免
责条款”、“第七章 通知和送达”及本协议其他章节加粗、划线标
识的条款内容,注意其中的责任承担方式及甲方可能受到的影响。
鉴于:
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开展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的出借人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具有合法有效的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业务资格。
甲方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内容,愿意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甲方已在乙方开立相关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用于本协议项下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约定的费率通过沪市综合业务平台或深市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向证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出借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二)出借人、甲方:本协议所指的出借人没有独立交易单元,委托通过公司的交易单元代理申报出借证券。
(三)借入人: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金公司”)。
(四)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是指乙方代理甲方从事证券出借交易业务的服务。
(五)证券出借交易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是指证券交易所、证金公司公布的可参与证券出借交易业务的标的证券。
(六)非约定申报:是指甲方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没有指定最终证券融入方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申报指令。申报内容包括拟融出证券名称、期限档次和数量等;
(七)约定申报:是指甲方就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品种、数量、期限和费率等与指定成交对手方达成一致后,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指定该成交对手方作为最终证券融入方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申报指令。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由出借人、借入人协商确定约定申报的期限、费率等要素。期限可在 1 天至 182 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八)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第二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如下: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开展证券出借交易业务的证券出借人主体资格,不存在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情形。
(二)甲方证券出借交易代理业务,已经过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获得合法有效的批准或授权。
(三)甲方已经知晓证券出借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则、充分理解相关文件的 确切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自行承担转融券业务的全部风险。
(四)甲方自愿遵守国家有关转融通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证金公司依法制定并公布的相关业务制度的规定。
(五)甲方承诺,其参与证券出借交易业务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合法、真实、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xx或者重大遗漏。
(六)甲方承诺,其所提供的用于证券出借交易业务的标的证券,为本机构合法持有、有权处分并依法可流通的证券,标的证券未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且未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财产保全等限制
性措施。
(七)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八)甲方承诺出现符合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形时,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九)甲方承诺,接受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金公司等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和业务规则而对甲方的持续跟踪管理,接受乙方根据监管规定或业务规则对甲方采取的相应管理措施,包括甲方出借人资格的暂停、终止及恢复等。
(十)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第三条 乙方声明与保证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业务资格;
(二)乙方具备代理客户从事证券出借交易业务的条件,能够诚信、专业地为甲方进行证券出借交易业务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代为提交出借人资格和权限申请资料;
2.有权按本协议的约定要求乙方提供标的证券的代理申报和清算交收服务;
3.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证券出借交易的查询和核对服务;
4.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应当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及办理证券出借交易业务的相关材料,对 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保证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过期时及时更换;若乙方通过相关合法渠道发现甲方身份证明材料及办理证券出借交易业务的相关材料出现变化或过期时,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更换、补充相关资料;因未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向乙方提交相关资料及资料变更情况,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在提交出借申报指令前,应当确认其证券账户真实、有效,且实际拥有 与出借申报数量相对应的证券,及时足额提供标的证券,在撤销出借申报指令前,应当确保不对已申报出借的证券进行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3.如出现符合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形,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 义务;
4.将严格遵守相关交易规则,合规交易,不发生异常交易行为或其他严重 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交易行为。愿意配合监管部门及乙方关于合规交易的相关管理行为;
5.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及办理证券出借交易相关的其他材料,审核甲方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资质,并对甲方相关资质进行持续评估和管理;
2.有权根据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和交易规则,在申报前进行相关的前端检查和控制,对已申报出借的证券,在撤销申报指令前限制甲方卖出或者另作他用;
3.有权收取代理证券出借交易申报委托的佣金和相关费用;
4.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将甲方提交的相关材料如实提交给交易所、证金公司;
2.接受并执行甲方下达的合法有效的证券出借交易申报指令;
3. 协助甲方和借入人办理归还、展期、通知、查询等相关事宜; 4.代理甲方进行证券出借交易标的证券的清算、交收;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证券出借交易委托代理
第六条 甲方应当根据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提交证券出借交易的交易申报。
第七条 甲方提交的交易申报委托指令以乙方电脑系统记录为准。
对乙方电脑系统和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
令,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甲方提交申报委托时,应保证其证券账户中有足够的证券出借交易标的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甲方标的证券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申报委托成功的,甲方应承担卖空证券的归还责任。乙方可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
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 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
第九条 甲方在交易申报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申报委托发出撤 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已在市场成交的,甲方必须确认其成交。
第十条 乙方接受甲方申报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甲方原申报委托指令未撤 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xx的申报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根据其业务规则代理甲方提交证券出借交易的交易申报委托:
1.乙方可以代理甲方提交非约定申报或者约定申报;
2.甲方同意,按证券种类及期限品种相匹配原则,甲方的非约定申报优先与乙方拟借入证券申报达成约定申报;对于甲方非约定申报委托中未与乙方达成一致的部分,乙方代理甲方提交非约定申报。
乙方业务规则发生变更的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公告或通知,甲方同意按 照变更后的业务规则办理。
第十二条 证券出借交易期限
(一)甲方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申报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期限须与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期限一致,否则乙方将拒绝接收该申报指令。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业务的,期限可在 1 天至 182 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二)证券出借交易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归还日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
(三)证券出借交易期限顺延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借入人与出借人可以协商采取现金方式清偿。
借入人与出借人采取现金方式清偿的,应当根据交易所或交易所认可的指数编制机构编制发布的股票行业指数计算该证券的公允价值。
前款规定的公允价值计算公式为:公允价值=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现金了结日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出借证券数量。
(四)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购,且归还日在收购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的,归还日提前至收购公告之日起的第 3 个交易日。
(五)标的证券终止上市,且归还日在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归还日提前至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的第 3 个交易日。
(六)对于证金公司同意展期的转融通合约,乙方联系甲方协商展期事项;若甲方同意展期的,乙方代理甲方申报展期指令。科创板出借合约展期的,展期数量、期限、费率由甲方和借入人协商确定,但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证金公司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甲方应在申报委托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申报委托结果,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十四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证金公司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向甲方收取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
甲乙双方约定, 甲方通过乙方进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佣金标准为 ‰。
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依法制定上述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并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上述收取标准,但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事先履行有 关备案及公告程序。乙方调高对甲方的收取标准的,应经甲方签字或其他留痕方式确认同意;乙方主动调低对甲方的收取标准的,则不需要甲方签字同意,但乙方需通知甲方调整的相关情况。甲方不同意乙方调整收取标准的,可解除本协议。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全部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若甲方不遵守监管规定或不配合乙方基于监管规定进行的业务管理行为 的,视为甲方重大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解除协议的书面通知自送到乙方之日起,协议即告解除。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对于在本协议签署、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合法的公开信息为止。违反本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六章 免责条款
第十八条 因出现一方或双方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 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瘟疫、战争、社会动乱等情形,或因出现非乙方原因导致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免除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 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其它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二十条 乙方xx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 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给其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 通知和送达
第二十一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按在本协议第 1 页提供的联络方式,接收乙方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除本协议已有明确约定外,乙方选择甲方在本协议第 1 页提供 的任一联络方式通知甲方,均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对甲方的通知义务,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联络方式真实、有效。甲方提供的任一联 络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到乙方指定的营业场所或以乙方届时符合监管规定的方式办理资料变更手续。若因甲方未办理联络方式变更手续,导致甲方无法及时接收乙方通知或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络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前述“乙方届时符合监管规定的方式”请详见乙方官方网站或通过乙方分支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咨询了解。
第二十四条 乙方通知送达甲方的时间,以如下方式确认:
(一)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的,系统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通知送达甲方;
(二)以录音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通知送达;电话 3 次无法接
通或无人接听的,以第 4 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通知送达甲方;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系统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通知送达甲方;
(四)以邮寄方式通知的,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通知送达之日;
(五)如协议约定以公告方式通知的,以乙方公告发出后视为通知送达甲方。第二十五条 乙方公告方式包括以下四种,乙方可合并使用以下四种,也可
选择其中一种或其中多种方式予以公告:
(一)乙方网站 xxx.xxxx.xxx 公告;
(二)乙方网上交易系统公告;
(三)乙方营业场所内公告;
(四)乙方的手机 APP。
第二十六条 甲方对其账户情况负有谨慎义务,应随时留意自己的账户出借 合约状态和乙方依据本协议发出的通知或公告,在转融通证券出借过程中始终承担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随时关注乙方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系统的提示、
APP 提示、及时接听业务通知电话或查收手机短信等)。若因甲方原因,没有及 时查收、了解乙方发出的通知或公告,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七条 乙方为甲方建立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况。乙方负责制作甲方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成交对账单,供甲方查询。甲方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对账单(查询期限以系统功能为准),或到乙方营业场所打印对账单。
第二十八条 x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证金 公司、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发生变化,需修改或增补协议内容时,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在乙方网站以公告形式或由乙方通过电子邮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自乙方公告之日或通知送达之日起 7 个交易日内不提出书面异议,则公告或通知内容自公告或通知确定的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若甲方对所修改或增补的内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之日起双方进行协商解决,经协商同意继续履行的,相关修改或增补的条款自乙方公告或通知确定的生效之日起执行;在乙方公告或通知确定的生效日前协商不成的,双方终止本协议,确定终止协议的,则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
第八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等事宜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含港澳台地区)。
第三十条 x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 决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三十一条 x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被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它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协议双方口头或书面确认,若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第三十三条 x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金公司等金融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规则和业务规则办理,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有关未尽事宜可进一步协商形成补充协议。
第三十四条 x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甲乙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协议自动延续一年。若任何一方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书面提出本协议到期后不再延期的,本协议到期自动终止。
第三十五条 x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声明: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向甲方充分说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风
险,并且不保证甲方获得出借收益或承担甲方损失;甲方确认,已逐
条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内容,愿意自行承担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可
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以下无正文)
甲方: | 乙方: | ||
(机构盖章) | (签章) | ||
签署日期: | 年 | 月 日 |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