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的,保险人根据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原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 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