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臺北市市有公用土地維護管理行政契約
立行政契約人____(以下簡稱甲方)及____(以下簡稱乙方)茲為本契約第一條所示之市有公用土地維護管理事項,雙方特約定契約條款如下:
第 一 條 維護管理土地坐落標示如下:(位置詳如附圖)
土 地 標 示 | 面 積 | 備 註 |
第 二 條 維護管理目的及用途
乙方應無償維護管理本契約土地,限作為出入通道使用,不得阻擾公眾通行,亦不得使他人誤認為屬乙方私有產權範圍之土地。
第 三 條 維護管理期間
自民國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共計 年。[備註:契約時間以 55 年為原則]
第 四 條 履約保證金
乙方應於締約時,繳納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50 萬元予甲方,並以一次繳清為限。
第 | 五 | 條 | 稅捐負擔 |
本契約土地應納之地價稅,由甲方負擔。其他法定稅捐由乙方負擔。 | |||
第 | 六 | 條 | 維護管理土地之注意義務 |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維護管理本契約所定土地。如有故意或 |
過失致土地上地上物毀損、滅失時,乙方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甲方概不負責。
乙方因維護管理欠缺致第三人遭受損害時,乙方應對於該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方概不負責。如因此致甲方遭受損害或第三人向甲方請求賠償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賠償責任),乙方應賠償甲方之損害。
第 七 條 不得影響環境
x契約土地之安全,應由乙方負責,並作適當之安全措施,接受甲方及主管機關檢查。
乙方應保持所維護管理土地之完整,並不得產生任何污染、髒亂或噪音致影響附近居民生活環境。如構成危害或違法情事,乙方應自行負責處理,並負損害賠償責任,甲方概不負責。如因此致甲方遭受損害或第三人向甲方請求賠償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國家賠償責任),乙方應賠償甲方之損害。
前項情形,乙方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改善後 日內或甲方通知所訂之期限內將土地回復原狀,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維護管理期限屆滿或其他事由所生契約關係消滅者,亦同。
第 八 條 不可抗力致土地不堪用
土地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毀損或滅失,致不達第二條所定之維護管理目的及用途者,經甲方查驗屬實後,乙方得終止契約,並應即返還土地。
第 九 條 不得增建
乙方就維護管理土地不得增建地上物。
若乙方有違背前項情事者,甲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乙方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原狀者,甲方得立即終止契約,並得以乙方之費用回復原狀。乙方並應自違約時起算至甲方確認已回復原狀為止,計罰按該期間本契約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金額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若致甲方遭受損害,並應賠償甲方所受損害,不得要求補償。
第 十 條 質押禁止
乙方不得以本契約之權利設定擔保或供作其他類似使用。乙方不得要求就維護管理土地設定地上權。
乙方不得以本契約作為使用基地證明文件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第 十一 條 乙方提前終止
乙方於維護管理期間內擬提前終止契約者,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得終止契約,乙方並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
第 十二 條 甲方終止契約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一 政府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二 政府因實施國家政策、都市計畫、開發利用必須收回。
三 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毀損土地或其他設備而不負責修護。四 乙方變更維護管理約定用途。
五 乙方違反本契約之約定,情節重大,並經甲方限期改善而仍不改善。六 乙方維護管理土地違反法令。
七 依其他法令規定,得終止契約。
因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甲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者,除本契約另有約 定外,乙方應支付按事實發生之日起至終止契約之日止,按該期間本契約土 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金額五倍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如致甲方受有損害,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十三 條 返還土地
x契約期限屆滿後,除已續約者外,契約關係即行消滅,乙方應於屆滿當日將土地點交返還甲方。但契約關係因終止或解除而消滅者,則應於甲方指定之日點交返還。
乙方於契約關係消滅時,其留置物品經甲方通知限期 日內仍不搬離者,視為廢棄物,任憑甲方處理,其處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契約關係消滅後,乙方未依第一項約定辦理者,應支付按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土地點交返還之日止,按該期間本契約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金額五倍支付懲罰性違約金。
第 十四 條 返還履約保證金
x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後,甲方得自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乙方尚未繳納之懲罰性違約金與損害賠償及其他費用。若仍有剩餘,經甲方確認無爭議或待解決事項後,應將餘款無息返還予乙方;倘有不足,乙方仍不免其責任。
第 十五 條 當事人變更、死亡或法人格消滅
土地管理機關變更時,由變更後之管理機關承受本契約甲方之相關權利
義務。
乙方死亡、遭他公司合併或其他原因致人格消滅者,其繼承人或繼受人欲繼續維護管理者,應於乙方死亡或法人格消滅後三個月內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另訂新約。屆期無人申請者,本契約即溯及乙方死亡或法人格消滅之日起失效,甲方得逕行收回土地。
第 十六 條 管理維護之轉讓
乙方於契約期間,非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本契約移轉與第三人。
乙方於辦理本契約移轉時,應於甲方指定之日,會同第三人(丙方)辦理現場會勘、點交,於確認無待解決事項,並協助丙方與甲方訂立新約後,乙方始得解除本契約責任,未辦理者,乙方仍應負本契約之責任。
乙方違反前項約定,應依事實發生之日按本契約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核算當月金額五倍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應對甲方因此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備註:如乙方為興建住宅等有長久通行之需求,應增加乙方應於興建完成買賣時,告知承買戶本契約之內容及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載明,買賣時列入產權移轉交待,如有未交待致發生糾紛,乙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乙方應於興建之建物住戶成立管理委員會後,偕同該管理委員會於 日內與甲方訂立新約,乙方始得解除本契約責任,未辦理者,乙方仍應負本契約之責任。乙方未履行告知承買戶義務或該管理委員會拒絕與甲方訂立新約時,乙方應對甲方因此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及支付懲罰性違約金]
第 十七 條 續約
契約期滿乙方如有意繼續維護管理,應於契約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向甲方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另定書面維護管理行政契約。乙方逾期未申請者,視為乙方無意繼續使用,契約期滿後,維護管理關係當然消滅。
[備註:如乙方為興建住宅等有長久通行之需求,應增加乙方建築物於存續期間應續訂維護管理契約]
第 十八 條 連帶責任
乙方如有數人者,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本契約簽訂前,應由乙方覓妥連帶保證人經甲方同意後始得簽約。連帶保證人對乙方積欠違約金、不履行本契約各項約定或因契約關係消滅後發生之一切義務,均負連帶清償責任。
保證期間連帶保證人申請解除保證責任時,乙方應立即覓保更換,經甲方同意並辦妥換保手續後,原連帶保證人始得解除保證責任。
第 十九 條 送達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應送達本契約當事人之通知、文件或資料,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於送達對方時生效。除於事前取得他方同意變更地址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下列為準:
一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二 乙方地址:____________。
當事人之任一方未依前項規定辦理地址變更,他方按原址,並依當時法律規定之任何一種送達方式辦理時,視為業已送達對方。
前項按址寄送,其送達日以掛號函件執據、快遞執據或收執聯所載之交寄日期,視為送達。
第 二十 條 執行
乙方依本契約所負擔之義務不履行時,同意接受甲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以本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逕為執行。
前項約定,業經臺北市市長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認可。
第二十一條 其他法令之適用與準用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適用行政程序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並準用民法相關規定。契約內容如生疑義,由甲方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
第二十二條 其他法令之適用與準用
一 ____________。二 ____________。三 ____________。
[備註:本條由提供使用機關視實際情形決定是否制定。]第二十三條 契約修訂
x契約得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修正或補充之。第二十四條 契約份數
x契約一式_份,正本_份、副本_份,經雙方當事人簽章後生效,正本由甲、乙方及連帶保證人各執乙份,副本由甲方保管。
立契約書人
甲方:臺北市政府ˍˍˍ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代表人:
身分證字號:地址:
電話:
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代表人:
身分證字號:地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 註 : 本 契 約 範 本 僅 供 參 考 , 各 機 關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增 刪 修 改 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