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月月都便宜優惠方案申請書(限亞太行動用戶申辦)
一、用戶原申辦資料填寫: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1.原業者名稱: Hi Net 遠傳 SO-NET 台灣固網 (除了 Hinet 用戶,其他業者用戶,施工完成後需向原業者申請退租 ) | ||||||||
2.合約是否到期: 合約已到期 合約未到期願付專案補貼款 | 3.原申辦速率: / | |||||||
4.原中華電信登記附掛電話或電路編號: *請務必填寫,可市話撥打 123 確認電路資料 | **中華 | 於帳單收取 | 200 | 元異動費 | ||||
5.請填寫申辦亞太 IP 規格 | 8 個浮動 IP(中華電信申請書勾選非固定制) 1 個固定 IP(固定 IP 無法申請中華 MOD;中華電信申請書勾選固定制) | |||||||
客戶基本資料填寫 | ||||||||
申請人(或公司名稱 | ) | 身份證號(或統一編號) | ||||||
出生日期(或公司成立日期) | e-mail(通知帳號、密碼使用) | |||||||
申請人行動電話 | 申請人市話 | |||||||
負責人姓名 | 負責人身份証字號 | |||||||
聯絡人 | 同申請人 | 其他: | 聯絡人聯絡電話 | |||||
裝機地址 | ||||||||
戶籍/營業登記地址 | 同裝機地址 | 另填其他地址 | ||||||
帳單地址 | 同裝機地址 | 同戶籍地址 | 另填其他地址: | |||||
產品 | ADSL(月繳或年繳二擇一) | 產品 | 光纖(月繳或年繳二擇一) | |||||
速率 | 5M/384K | 速率 | 16M/3M | 35M/6M | 60M/20M | 100M/40M | ||
月繳 05AAD1A1T1 | ⬜119 元/月 | 月繳 05AFT1A1T1 | ⬜139 元/月 | ⬜159 元/月 | ⬜209 元/月 | 07AFT3A1T1⬜269 元/月 | ||
年繳 05AAD3A1T1 | ⬜1,357 元/年 | 年繳 05AFT2A1T1 | ⬜1,585 元/ | ⬜1,813 元/年 | ⬜2,383 元/年 | 07AFT4A1T1 ⬜3,168 元/ | ||
合約到期 後月租費 | 119 元/月 | 合約到期 後月租費 | 139 元/月 | 159 元/月 | 209 元/月 | 269 元/月 | ||
中華電路費 | 198 元/月 | 中華電路費 | 294 元/月 | 367 元/月 | 390 元/月 | 443 元/月 | ||
贈品 | 無 | 光纖用戶免費租用中華電信家用 WiFi(需填寫中華電信家用 Wi-Fi 服務租用申請書, 請見注 2) | ||||||
注 | 1. 申請以上專案需綁約 12 個月,客戶同意自參加方案日起持續使用至合約期滿,未滿合約期退租、降速,須收取專案補貼款 1,000 元(按未滿租期天數比例計收。 2. 同時租用中華家用 Wi-Fi 者免收 89 元月租費與 250 元設定費。 3. 上述電路費僅供參考,實際產品規格與費用由電路服務提供業者訂定。 4. 本人了解其它未盡事宜,悉依亞太電信相關規定,亞太電信保留隨時終止或更改本活動條款及規定。 5. 本人了解亞太電信收取之費用並不含中華電信裝機費、異動費及每月電路月租費,因該電路租用合約係屬本人與中華電信所簽訂,如因該約而發生糾紛,概與亞太電信無涉(例如:租用中華電信電路如有提前終止須繳交相關費用)。 | |||||||
意 | ||||||||
事 | ||||||||
項 | ||||||||
同意聲明 | ||||||||
客戶簽章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請勾選 1.本人 □同意 □不同意 接受亞太電信寄送之各項優惠促銷資訊。 2.本人了解實際上網連線速率會因上網終端設備、距離、用戶所在位置之環境及到訪之連外頻寬等因素影響而有所變化,因此於提供上網服務時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Best Effort」模式。 3.本人對上述各項記載均保證正確無誤,並願意接受背面所載服務契約之各項條文。 4.本人已攜回二日以上或當場審閱申請書與服務契約所載之契約以及上述各項特別約定且充分了解,並願遵守契約中各項條款以及上列各項特別約定之規定。 5.本人已經由亞太電信官網或店內公告了解並同意亞太電信依「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所載內容,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 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簽章 請附身份證影本及次要證件影本 公司戶需負責人蓋章或 簽名;個人戶委託請於本欄簽章,並另填委託書 本人確實受客戶委託代辦申請手續,如有虛偽假冒,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 |||||||
姓 | 名 | 連絡電 | ||||||
身分證號碼 | ||||||||
次要證件 | 類別: | 證號: | ||||||
戶籍地址 | ||||||||
確認事項 | 1. ■獨立帳單 2. 亞太電信服務契約條款說明請參閱網路上公布之內容(xxxx://xxx.xxxx.xxx.xx)。中華電信電路租用契約條款請參閱網路上公布之內容 (xxxx://xxx.xxx.xxx.xx)。 3. 請充份了解優惠方案內容所規定的限制條件,並同意遵守。於專案優惠時限內,申請異動速率及連線型態時,若原優惠方案不再適用,同意依異動後之新 | |||||||
服務內容及新方案計費。 4. 對於用戶所登錄或留存之個人資料,除下列情況外,本公司同意在未獲得用戶同意以前,不對外揭露用戶之姓名、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個人資料:(1)基於法律之規定;(2)受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基於法定程序之要求;(3)為保障本公司之財產及權益;(4)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其他用戶 | ||||||||
或第三人之人身安全。 |
用戶免填欄位
業務代 | 業務職章 | 客戶行動電話(必填) | 門市固網店章 | |||
建檔人 | 收件日期 |
ADSL/光纖 寬頻上網服務契約立契約書人:
甲方: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即亞太電信。
乙方:向甲方租用 ADSL/光纖寬頻上網相關服務之客戶。
茲因電信服務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訂定條款如下,以玆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務範圍
第一條 乙方同意申請租用甲方 ADSL/光纖上網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方同意提供乙方 ADSL/光纖上網服務。本服務共分為撥接型 ADSL/光纖及固接型 ADSL 兩種。
第二條 乙方使用 ADSL 服務之線路服務,須同時向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租用 ADSL 電路,若乙方非於xxxxxxxxxxxx,x方得代為向其他 ADSL 電路出租業者(以下簡稱替代電路供應商)辦理申請替代電路;若乙方使用光纖服務之線路服務,則甲方得代為向替代電路供應商辦理申請替代電路。而所發生之債權債務關係,依乙方與電路供應商間之約定辦理,如發生任何糾紛,概與甲方無涉。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三條 x服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
第四條 乙方得於申請書中選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務,並依其所選擇之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繳交各項費用。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不得以二個以上乙方名稱登記,應由申請人將乙方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 自然人:身分證明文件及足資識別身份之第二證明文件。二、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一) 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 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但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乙方之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生任何糾紛時,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五條 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甲方得有權拒絕乙方申請。
第六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須檢附前條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甲方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其申請,並將原因通知乙方:一、 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未繳者。
二、 申請書內所填乙方名稱或戶籍地址等資料不實,或非屬於甲方營業區域者。三、 其他依法律不得為申請者。
乙方對甲方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六日內向甲方申請複查。甲方應於六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乙方
第三章 異動程序
第八條 乙方申請本服務之異動事項,除依甲方營業規章之各項規定辦理外,依規定得以電話申請之項目,乙方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即可辦理。
第九條 乙方之本服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乙方名稱或其代表人、替代電路供應商或電信使用單位有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變更。
第十條 乙方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服務,原申請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準用繼承更名之規定。
第十一條 乙方申請遷移線路,應申請移機手續,並由甲方配合協助電路測通。
第十二條 如因異動附掛之市內電話辦理一退一租或更名或繼承更名,乙方需同時辦理前述相關異動事項。
第十三條 乙方得將其對本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轉讓與他人。乙方於辦理過戶時,須無欠費之情事,並由乙方及受讓人(以下稱丙方)持經雙方簽章之異動申請書及丙方應附之相關證件向甲方辦理轉讓過戶手續。自完成異動日起丙方承受乙方基於本契約所生一切權利義務。過戶後,丙方若於乙方立帳期間內申請退租,其相關退費方式須依甲方之會計作業辦法規定辦理之。
第十四條 乙方擬終止租用本服務時,應於預計終止日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甲方及填具終止服務申請書並註明停用日期,否則視為繼續租用本服務並有支付服務費之義務。
第十五條 除甲方之 ADSL 自有電路外,如因電路暫停服務而導致 ADSL 連線服務無法使用等情形,乙方不得申請暫停本服務,且仍應支付上網月租費。
第十六條 乙方使用替代電路供應商之電路,若自行與該業者辦理異動時,需同步通知甲方,否則甲方不負責其後之線路穩定度。
第四章 服務費用
第十七條 乙方同意本服務最低租期為一個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甲方取得乙方終止服務申請書正本之日期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乙方租用本服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超過一個月而終止,其末月未滿一個月者,應按日收費,其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第十八條 甲方提供之服務範圍為 ADSL 上網服務,甲方於提供服務範圍應完成相關網際網路設定,但用戶端非甲方提供之上網設備的安裝、設定、維修等項目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九條 x服務之上、下行速率係指線上傳輸速率(line rate)即為最高可能之資訊傳輸速率(data rate)。乙方申請變更連線型態、連線速率、變更 IP 數量、連線單位時,應繳納異動設定費。
第二十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應繳納服務設定費,其後每月應按期繳納上網月租費。第二十一條 乙方申請辦理更名手續者,需繳納更名費。
第二十二條 乙方申請變更上網傳輸速率時應補、減收相關費用之差額。
第二十三條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充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充抵,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服務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終止租用日起四十五日內無息退還。
第二十四條 x服務費用不含 ADSL 電路費用,乙方需自行負擔 ADSL 電路接線費及 ADSL 電路月租費。
第二十五條 甲方對本服務各項費用有調整權利,甲方應於調整前一個月於甲方網頁上公告或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同意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收費標準繳款。
第二十六條 郵寄地址以乙方登錄者為準,乙方更換郵寄地址應立即以書面通知甲方,否則依原登錄地址所為之寄送視為已送達。
第二十七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甲方規定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通知暫停提供本服務。經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甲方得終止提供本服務,並視同乙方自行終止租用本契約。前項所欠各項費用應自保證金及預繳款內扣抵計算之,不足之數,乙方仍須繳納。
第二十八條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費或停止通信。
第二十九條 乙方使用本服務而拒不繳費者,應追繳其應付之費用。乙方同意各項通信紀錄均以甲方電腦紀錄資料為準。
第三十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掣發收據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應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
第三十一條 乙方申請暫停使用本服務或因欠費、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其停止使用期間,仍應繳付上網月租費,但停話期間應繳付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第三十二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阻斷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月租費。阻斷開始之時間,依本契約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第三十三條 乙方租用之本xx,xxxxx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上網月租費之扣減按下列規定辦理。但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應繳上網月租費為限。連續阻斷時間未滿二十四小時,不予扣減。連續阻斷時間滿二十四小時以上,每二十四小時扣減全月十五分之一之上網月租費。
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察覺或接到用戶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三十四條 申請表填表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五章 服務內容
第三十五條 (1) 乙方之電路由亞太電信提供時,本服務之啟用日與電路啟用日相同。乙方之電路由替代電路供應商提供時,本服務自替代電路供應商 ADSL/光纖電路供裝完成後第五日起(啟用日)開始計算上網月租費或以乙方自行於甲方網頁上,登錄開通本服務之日(啟用日)開始計算上網月租費,以先完成者為準。價格依甲方網頁公告為準。
(2) 乙方於啟用日前應先行確認替代電路供應商 ADSL/光纖電路已完工及測通,並備齊系統應有之各項設備及完成相關設定後,即可自行上網登錄以使用本服務,如前述應辦理之事項未完成,而乙方已自行上網登錄開通者,仍以乙方上網登錄之日為啟用日,但未能如期於啟用日使用本服務之損失,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三十六條 x服務將依甲方規定核發乙方 Internet Protocol(IP),甲方核發 IP 予乙方後,得根據用戶實際使用 IP 數量之情形,調整或收回部份核發之 IP,以符合經濟效益,乙方不得提出異議。乙方終止使用本服務時,甲方得收回核發之 IP。
第六章 特別權利義務條款
第三十七條 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甲方得停止其使用。乙方應遵守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不得有入侵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之意圖與行為;不得破壞網路上各項服務,亦不得在網際網路上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發送垃圾信件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如有違反者,除須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甲方為維護服務品質,依網際網路國際應用慣例,得不經乙方同意,停止本服務且不予退費。
第三十八條 乙方同意甲方可能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協力廠商或相關電信業者網路系統軟硬體設備之故障或失靈、人為操作上之疏失而暫時無法使用、遲延、或造成資料傳輸之錯誤、遭第三人侵入等,乙方不得因此而要求任何補償或賠償。
第三十九條 資料保密義務
(1) 用戶同意本公司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用戶並同意本公司,就共同行銷業務、交易帳款收付業務、 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租用服務有關之附隨業務(如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行銷,用戶資料輸入、表單列印、封裝及付交郵寄,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含符合特定目的之相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得委託適當第三人辦理,並依前述目的將個人各項資料提供予該第三人。
(2)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處理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電信法第 7 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查詢外,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A.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B.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C.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四十條 於申請本服務後,乙方同意甲方可向乙方發送商業廣告及各種商品之促銷活動,或僅將乙方資料作甲方內部之統計分析之用。
第四十一條 甲方將盡最大努力維持系統及網路正常作業,惟因網際網路資源眾多,並由各自不同單位負責維護,故無法保證乙方所擷取之資料完整性與正確性,乙方如因擷取使用資料所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甲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由甲方提供之各種服務功能及程式,其智慧財產權及使用權均歸屬於甲方或其他有權之個人、組織、公司或團體所有,乙方僅得於甲方授權之範圍內使用,如有複製、更改或供他人使用等侵害情形,甲方得逕行終止本契約,並向乙方要求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失。
第四十三條 如乙方違反本契約時,甲方為維護服務品質,得逕行停止本服務或終止本契約。因乙 方違約所致之損害或涉及任何糾紛爭訟者,應由乙方負責 (包含但不限於人員處理費、訴訟費、律師費及營業損失等) 。
第四十四條 甲方倘因情勢變更或業務需求,得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經營,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但甲方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於甲方網頁上公告及書面通知乙方並呈報主 管機關備查。
第四十五條 乙方逾期未繳款,經甲方催收後仍未清償,甲方將自動停止乙方連線服務,並只停留甲方網頁,並將乙方帳號保留三個月,三個月內若乙方未繳清欠款辦理復線,甲方可正式刪除乙方帳號,且連同個人加值服務一併取消。
第四十六條 如因乙方之網路問題致影響甲方其他客戶使用上網服務權益時,經甲方向乙方通知並提出證明後,若乙方仍無法即時處理,甲方將暫停提供乙方服務,俟乙方解決問題並經甲方確認無誤後,再予恢復提供服務,暫停期間內乙方仍應支付上網月租費。
第七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七條 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親向甲方或委託代理人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
第四十八條 x服務終止時,乙方向甲方承租與本服務相關之產品及服務將一併終止。
第四十九條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五十條 x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向主管機關備查,並於書面或公告方式通知乙方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第五十一條 x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八章 廣告之效力
第五十二條 x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九章 申訴業務
第五十三條 乙方不滿意甲方提供之服務,除可撥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可至甲方服務中心辦理,甲方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甲方服務專線:4058-0999。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五十五條 x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應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
客戶簽章:
營業秘密
營業 中華電信光世代/ADSL + 市內電話業務 租用/異動申請書
秘密 聯單號碼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預施日期 年
紅
ISP 專用
月 日
線 申請事項 租用
退租 租用
退租 新租 變更附 變更傳
變更ISP 宅外
變更 ADSL
租用光世代(不租用ADSL(不ADSL 附掛電話改為不
框 (請勾選) 光世代 光世代 ADSL
ADSL 市話 掛電話 輸速率 /連線單位 移機
電路繳費方式
附掛電話)
附掛電話) 附掛電話且退租原市話
WIFI
內 新租或異動後新資料
各 電話號碼/電路編號 (新租者免填)
欄 客 戶 名 稱
請 光 身分證統一編號 生日 年 月 日客
戶 世 營業證照統一編號 代表人
詳 x 次要證件 類別 □健□駕□ 證號
異動前或原客戶資料
身分證統一編號 生日 年 月 日
營業證照統一編號 代表人
次要證件 類別 □健□駕□ 證號
細 / E-mail
填 A
寫 D
□同意據此申請電子帳單
縣 市鄉
行動電話
路
段 巷 號之
縣 市鄉
行動電話
路 段 巷 號之
S 裝 機 地 址
L
※
市 區鎮 街 弄 樓之
樓高共 層為七十九年七月□前□後之建築物 室
市 區鎮 街 弄 樓之
樓高共 層為七十九年七月□前□後之建築物 室
客
戶 籍 地 址
□同裝機地址
戶
基 帳 單 地 址□同裝機地址 □同戶籍地址
□同裝機地址
□同裝機地址 □同戶籍地址
x □同名刊登 刊登 其他
非住宅
□加刊Web 104(含地址) □同名刊登 刊登 其他
非住宅
資 電話號碼刊登
刊登
□不要刊登 業別 名稱
獨資用 □於電話號碼簿加刊裝
戶 機地址
刊登
□不要刊登 業別 名稱
□加刊Web 104(含地址)
獨資用戶 □於電話號碼簿加刊裝機地址
料 市 用 戶 種 類 □住宅 □營業 □非營業 話機種類
係 話
□租用話機 □自備
□住宅 □營業 □非營業
話機種類
□租用話機 □自備
營 費 率 種 類 □ A1 □ A2 □ B □ C □ 上網型
業 特 別 業 務 □話插□指轉/加密□來電答鈴□來話過濾□
□ A1 □ A2 □ B □ C □ 上網型
□話插□指轉/加密□來電答鈴□來話過濾□
秘 ADSL 電路繳費方式 □月繳□半年繳(96折) □年繳(92折)(半年繳、年繳須另填同意書) □月繳 □半年繳(96折) □年繳(92折) (半年繳、年繳須另填同意書)
密 傳輸速
不 率
得 (bps)
光世代
ADSL
□ 1G/600M □ 500M/250M □ 300M /100M □ 100M /100M
□ 100M /40M □ 60M /20M □ 35M/6M □ 16M /3M
⬜5M/ 384K □ 4M/1M □2M/64K □512K/512K
□ 1G/600M □ 500M/250M □ 300M /100M □ 100M /100M
□ 100M /40M □ 60M /20M □ 35M/6M □ 16M /3M
□5M/ 384K □ 4M/1M □2M/64K □512K/512K
複 光世代 □非固定制(PPPoE) □固定制 BridgedMode
製 ADSL □非固定制 固定制:□Bridged Mode □Routed Mode
或
x ISP 名稱: 亞太
欄
光世代 ADSL ISP
□非固定制(PPPoE) □固定制 BridgedMode
□非固定制 固定制:□Bridged Mode □Routed Mode
名稱:□Hi Net □遠傳(Seed Net) □ SO-NE T □台灣固網
光世代/ADSL 固定制Bridged Mode 請填:
外 資 x線單位 IP: 起始 IP: 結束 IP:
洩 料 Netmask: Gateway:
請 ADSL 固定制Routed Mode1 請填:
洽 ATU-R LAN Port IP: Netmask: I ATU-R WAN Port IP: Netmask: S Gateway:
P ATU-R 連接Router:□否□是,若是請填寫:
提 Router 連接 ATU-R 之 Port IP:
供 有內部網段請填內部網段 IP:
光世代/ADSL 固定制Bridged Mode 請填:
連線單位 IP: 起始 IP: 結束 IP: Netmask: Gateway:
ADSL 固定制Routed Mode1 請填:
ATU-R LAN Port IP: Netmask:
ATU-R WAN Port IP: Netmask: Gateway:
ATU-R 連接Router:□否□是,若是請填寫:
Router 連接 ATU-R 之 Port IP:有內部網段請填內部網段 IP:
安裝 測試網址:
測試 測試 IP: DNS IP:
安裝 測試網址:
測試 測試 IP: DNS IP:
□參加光世代/ADSL 接線費優惠:第一個月須另繳電路接線費新台幣500 元,須同意租用2 年,未滿租期退租,依未滿租用日數補收接線費,每日1.37 元。
優( □不參加光世代/ADSL 接線費優惠:收取電路接線費新台幣1,500 元。
xx □參加新申請市內電話裝置費優惠:免繳市內電話裝置費,須同意租用2 年,未滿租期退租,依未滿租用日數補收裝置費,每日1.37 元。
方複 □參加原ADSL 改光世代免收接線費優惠(F010),須同意租用2 年,未滿租期退租,依未滿租用日數補收接線費,每日1.37 元。
)
式選 □光世代/ADSL 與附掛市話同時申請移機者,收取光世代/ADSL 接線費新台幣500 元、優惠市話移機免收移機費新台幣1,000 元,須同意租用市話 2 年,
未滿租期退租,依未滿租用日數補收移機費,每日 1.37 元。
⬛本人已了解新申租或升速光世代/ADSL 提供「起租 7 日內不滿意得退租或恢復原速率」服務及如下注意事項:
1.同一證號或同一裝機地址於 180 天內僅提供乙次「7 日內退租或恢復原速率」服務,已依前述規定辦理退租或恢復原速率之同一證號客戶於不同裝機地址,或之不同證號之客戶於同一裝機地址並檢附租賃契約等文件,於 180 天內得再提供乙次「7 日內退租或恢復原速率」服務。
2.新申請客戶7日內退租免收接線費、電路月租費;升速客戶 7 日內恢復原速率者,免收設定費,7 日期間依原速率費率計收電路月租費;如客戶未於 7 日內申請恢復原速率,則以升速竣工日為起租日,並自起租日次日起按新速率計收電路月租費。
□本人已了解並同意新申租或升速光世代/ADSL 起租 7 日內不提出退租或恢復原速率申請。
1.光世代係指在本公司機房或利用光纖迴路連接至光化交接箱、社區、大樓、家庭等,利用各式光網路設備,搭配乙太網路(Ethernet)或 VDSL
說 等技術,作為固網 IP 網路之接取電路,透過彙集網路提供客戶連接網際網路或可管理式 IP 服務等寬頻傳輸服務之業務。
x 2.ADSL 電路服務係指本公司在客戶迴路兩端加裝設備,以非對稱式數位用戶迴路(ADSL)技術作為固網 IP 網路之接取電路,透過彙集網路提供事 客戶連接網際網路或可管理式 IP 服務(Managed IP Services)。
項 3.光世代網路/ADSL 電路之各速率係指最高可提供之線路速率(line rate),客戶實際上網傳輸資料速率(Data rate)會因上網終端設備之軟硬體、
詳
, 距離、客戶所在位置之環境及到訪網站之連外頻寬、同時使用加值服務(如:MOD、OTT…)等因素之影響,有時會發生上網速率下降的現象,請 因此於提供上網服務時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 Best Effort 模式。
閱 4.光世代/ADSL 受距離及設備限制,供租對象為本公司採用產品技術可達之範圍為限。
5.降速需收電路異動費200 元
※本人已知悉如不需使用網路時,除向連線業者(ISP)辦理退租外,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辦者,請填委託書)
聯絡人
須再至中華電信各地服務中心辦理電路終止租用手續。 茲委託下列受託人辦理本項業務,此代理行為視同本 □同租用人
110
※契約書業經本人攜回審閱二日以上。
※本人確認已收受契約書正本乙份。
人行為並由本人承擔一切責任。
委託人簽章:
□其他(請填寫)
04 客
※本申請書若經由其他業者轉送本公司,須待本公司確認後始生效。受託人簽章:
姓 名:
16 戶
版 簽章
※除租用號碼外,其他提醒繳費電話:
電路(附掛電話)申請人簽名
(簽章)。
受託人身分證字號:
受託人次要證件類別及證號:受託人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本受託人確實受申請人委託代辦本項業務,如有虛假偽冒,願負法律責任。
市內電話: 行動電話: E-mail:
受 理 員 登 錄 員
受託人及聯絡人填具之上開資料,本公司僅作申辦業務及聯絡使用。
複 核 員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路出租業務服務契約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99 年 12 月 17 日通傳營字第 0990059235 號函核准,自 99 年 12 月 29 日起實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1 年 2 月 29 日通傳營字第 1000061124 號函核准,自 101 年 3 月 11 日起實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7 年 12 月 12 日通傳平臺字第 10700621360 號函核准,自 107 年 12 月 21 日起實施。
立契約書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租用電路事宜,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 服務範圍
第一條 甲方所經營之電路出租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稱之電路出租業務。
第二條 x業務專供乙方作合法通信之使用,且不得影響其他用戶權益。第三條 x業務之營業區域如下:
一、市內電路出租業務:以國內同一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
二、長途電路出租業務:以國內不同市內通信營業區域間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
三、國際電路出租業務:以國際間之電路出租服務為範圍,並依本公司劃定之海外接續國家為原則。
市內通信營業區域依主管機關公告之區域劃定之。第四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之服務如下:
一、數據電路服務:
(一)國內數據電路。
1、市內數據電路。
2、長途數據電路。
(二)國際數據電路。二、電視電路服務。
三、ADSL 電路服務。
四、新世代用戶光纖網路服務。五、光世代網路服務。
六、電話電路服務:
(一)長途電話電路。
(二)國際電話電路。
甲方為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得經營前項以外之服務。
第四條之一 ADSL 電路服務及光世代網路服務因受距離及設備限制,供租對象為甲方採用產品技術可達之範圍為限。乙方上網另需向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提出上網申請。
ADSL 電路服務及光世代網路服務係遵循 ITU-T 國際電信聯合會建議書所訂定之標準提供服務,各服務速率係指最高可提供之線路速率(Line Rate),乙方實際上網傳輸資料速率(Data Rate)會因上網終端設備之軟硬體、距離、乙方所在位置之環境及到訪網站之連外頻寬、同時使用加值服務等因素之影響而有所變化,因此於提供上網服務時依國際標準網路品質分類歸屬為盡力而為(Best Effort)模式。
乙方申請租用 ADSL 電路服務、光世代網路服務或申請提升 ADSL電路服務或光世代網路服務速率,甲方到乙方現場之裝機人員於施工報竣時,應於乙方端使用甲方電腦直接連接甲方建置於乙方之設備量測線路速率(Line Rate),並將量測結果提供乙方簽認。甲方應將上網服務時乙方個人電腦系統之需求建議及每月裝機時實測之寬頻上網線路速率(Line Rate)統計值公告於甲方官網 (xxxx://xxx.xxx.xxx.xx/)。
前項線路速率(Line Rate)之量測範圍為從甲方裝置於乙方之設備至甲方電信機房設備間之速率。
第二章 申請程序
第五條 x業務使用權利之歸屬,以本業務申請書內所載乙方之名稱為準。
第六條 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應由申請人將乙方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本業務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乙方不得以二個以上名稱登記。
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外,乙方應檢附下列雙證件,並出示正本供甲方核對:
一、本國自然人:
(一)國民身分證。
(二)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二、外國自然人:
(一)護照。
(二)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三、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一)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法人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 法人代表人、非法人團體代表人或商號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但上揭代表人、負責人非屬本國人得以護照取代。
乙方之名稱及其證照如有不實致發生任何糾紛時,由行為人自行負責。第七條 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書,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
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前項乙方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甲方不受理其申請。
第八條 乙方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需檢附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乙方本人,由乙方負履行契約責任。
第九條 乙方及其委託之代理人應就其於申請書中所填之相關資料、檢附或出示之文件、資料證明等之真實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拒絕乙方申請租用本業務,並將原因通知乙方:
一、經甲方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 二、申請書內所填資料不實且逾期不補正者。
三、其他依法規不得為申請或租用電路之地點不得設置建築物者。四、租用電路地址欠詳且無法補正者。
五、申請租用電路地址係屬缺線區,無法在一個月內供裝。
乙方因欠費拆除電路且尚未清償欠費,若申請新租用電路或復租用電路時,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再予辦理。
乙方對甲方拒絕其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六日內向甲方申請複查。甲方應於六日內將複查結果通知乙方。
第十一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之各服務項目其最短期間規定如下:一、一般租用:租用期間連續滿一個月以上者。
二、臨時租用:租用期間不滿一個月者。 三、國際電路及專案建設:依雙方之約定。
乙方申請臨時租用,以甲方可以調度之現有電路供租,不須另行建設為限。
甲方得考量乙方權益,視業務性質或配合乙方特殊需要另行簽訂租用期間。
第十二條 乙方依規定繳納 ADSL 電路或光世代網路之電路費用後,甲方應自繳費之次日起算二個工作日內使其通信。但因機線設備欠缺、山區、偏遠地區、不可抗力或乙方因素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乙方依規定繳納其他電路費用後,甲方應依固定通信業務服務品質規範之客戶服務品質項目指標中專線申裝移日程內使其開通。但因機線設備欠缺、山區、偏遠地區、不可抗力或乙方因素等特殊原因得予延期。
甲方應將前項延期原因及預定通信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如不同意延期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七日內,向甲方辦理終止租用及退費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意延期。
第三章 異動程序
第十三條 乙方申請本業務之異動事項,除依本服務契約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得以電話或經由網際網路申請,乙方如以電話或經由網際網路申請異動事項,甲方得經確認其個人資料無誤後即可辦理。
因欠費暫停通信且尚未清償欠費之舊用戶申請異動服務,甲方得要求其清償欠費後,再受理其申請。
第十四條 乙方申請遷移電路,由甲方派工移設,移設分為下列二種:
一、宅內移設:在同一宅內(同一門牌號碼)移動電路裝設位置者。二、宅外移設:將電路之裝設位置移裝至另一宅內者。
乙方宅外移設之新地址,因缺乏電信機線設備或其他因素,甲方不能在一個月內移設時,應於七日內將原因通知乙方,由乙方辦理原址電路免費暫拆手續。
第十五條 乙方因故需短期停止使用本業務者,得通知甲方暫停通信,並申請保留使用權利,待需用時再通知恢復使用。暫停通信期間之月租費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乙方之本業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用戶名稱或其代表人,或其使用單位異動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甲方申請更名。
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業務,原租用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準用更名之規定。
第十七條 乙方欲終止租用本業務之全部或部分服務時,應親自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證明文件;ADSL 電路或光世代網路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二日;國際數據電路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三十日;其他電路應於預定終止日前三日,向甲方辦理書面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已出帳及尚未出帳之費 用。
甲方於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於預訂終止日或視乙方需求另訂較長之拆除日期拆除之。
乙方於終止租用本業務時,應歸還甲方於乙方端加裝之電信設備。 第十八條 乙方欲將租用本業務權利讓與他人時,應經新用戶同意後,向甲方辦
理一退一租,乙方之欠費及其他應賠償之費用,應於終止租用時繳清,未繳清而有保證金者,其所欠各項費用應於保證金內扣抵,有剩餘再退還乙方,不足之數或無保證金者,則仍需追繳。
乙方辦理一退一租時,乙方之退租行為視為乙方終止租用;新用戶則視為新申租,應繳納相關費用,並遵守本服務契約之一切規定。
乙方未辦理一退一租而私自將租用本業務權利讓與他人時,其讓與行為對甲方不生效力。
第四章 電信設備維護與管理
第十九條 裝置於乙方端之電信設備得由甲方供租與維護。但依規定得由乙方自備者,得由乙方自行維護。
前項依規定得由乙方自備之電信設備,必須取得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關(構)之審驗合格證明。
乙方向甲方租用之電信設備,經甲方查明無法使用且其故障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者,甲方應予免費換裝。
第一項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之電信設備,乙方應予妥善保管,如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應按甲方定價賠償。
前項定價,應考慮該項設備原購置價格及折舊等因素訂定之。
第二十條 甲方應維持電信機線設備正常運作,如有障礙應儘速修復。乙方自備設備者,應自行檢修。如因乙方自備設備或其他第一類電信服務業者電信機線障礙而影響甲方電信網路之傳輸品質或其他電路之使用時,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暫停其使用,待機線修復後再恢復其使用。因此導致之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問題依相關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章 服務費用
第二十一條 下列各項資費由甲方擬訂,依據「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之期限,報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並在媒體、電子網站及甲方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時亦同。該收費標準資料並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一、電路月租費。二、接線費。
三、專案建設保證金。四、工料費。
五、設定費。
六、非營業時間施工費。七、移設費。
八、用戶自備設備障礙檢查費。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資費。
前項之各項收費標準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調整者,依調整後之資費計收。
第二十二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應依前條收費標準按時繳納各項服務之費用。乙方申請於非營業時間配合至乙方端施工者,施工時間應由乙方與甲方協議,甲方得另加收非營業時間施工費。
第二十三條 甲方按每路電路向乙方收取電路月租費。
乙方租用本業務以甲方電路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申請終止租用之日為終止租用日,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一日計算;起租當期租費按起租日次日至所屬計費週期截止日之實際租用日數計算,終止租用當期租費按前次計費週期收費截止日次日至終止租用日之實際租用日數計算,其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乙方租用本業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但國際租用或專案建設之租期未滿者,依雙方之約定。
臨時租用租費按日計算。
乙方計費週期變更等異動事項,致無法按月計收月租費,異動生效當期之租費,依新舊週期轉換後尚未收費之週期日數計算,日租費以月租費三十分之一計收。
第五項所稱計費週期,係指甲方以三十日為計費基準,每隔五日為一計費區間之開端,共劃分六個計費區間,分為第一週期至第六週期。
第五項所稱週期日數,係指乙方申請變更計費週期時,收費日數按舊計費週期收費截止日次日至新計費週期生效之收費截止日,依各週期間隔五日之倍數計算,採五、十、十五、二十、二十五、三十、三十五、四十、四十五、五十、五十五日計收。
第二十四條 乙方申請專案建設時,應繳納保證金及工料費,作為租用本業務應付費用之擔保。
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時,甲方得以前項保證金抵充乙方積欠本業務之各項費用,如有餘額,甲方應於用戶終止租用本業務之最後一期帳單出帳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乙方無息退還餘額,但自終止日起算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
第二十五條 乙方申請移設電路設備者,須繳納移設費及工料費。
乙方申請宅外移設,因新址缺乏機線無法即時供移而辦理原址暫拆電路時,候移期間免收月租費。
乙方申請更名、暫拆、復裝等異動者,應繳納換更名費、暫拆費、復裝費。
因辦理異動致當月之費用發生增減時,按異動前後之日數分別計算。
第二十六條 乙方申請裝移電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實需工料費計收:一、高山森林地區工程艱鉅,需特別設計辦理者。
二、偏僻地區發展緩慢,預測三年內申請裝移機不同證號用戶在十戶以下,需特別為申請用戶立桿架線者。
前項實需工料費含管道、電桿、纜線、專設無線系統及施工等實際工料成本。管道、電桿、纜線、專設無線系統由本公司負責維運與管理。
第一項實需工料費除乙方為具有營利事業登記者或裝移地點無正式編定門牌號碼者,由乙方全額負擔外,由乙方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三十由甲方負擔。
乙方如屬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且可提出證明者,第一項實需工料費由乙方負擔百分之四十七,其餘百分之五十三由甲方負擔。裝機後三年內有下列情形者,需補繳工料費差額:
一、辦理一退一租時,新用戶非屬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者。二、改供不符本項要件之他人使用。
嗣後三年內第二至第四位用戶共用該段纜線管道時,依其共用長度比例繳付工料費,原已繳工料費之用戶,由甲方按比例退回。
為避免爭議,甲方應會同乙方實地查勘認定,獲得乙方同意並繳費後始得建設。
第二十七條 電路障礙經甲方先行測試後,判定係屬乙方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 若乙方要求甲方派員查修,並經確認係因乙方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甲方得向乙方收取檢查費。
第二十八條 乙方於甲方未施工前,因故註銷申請,已繳之接線費及相關費用,甲方應無息退還;乙方於甲方施工後註銷申請者,其已繳之費用依施工情況予以扣減,如有餘額者,甲方應無息退還之。但xxxxxxxxxx,xxxxx方合約另行訂定之。
乙方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抵充次月或後續應付之費用,如乙方不同意抵充,甲方應於乙方通知不同意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如乙方終止租用本業務或辦理一退一租手續時,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抵充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甲方應於費用抵充日起七日內無息退還。
第二十九條 乙方申請 ADSL 電路或光世代網路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月租費依該服務最低速率收費標準計收。暫停期間以一年為限,逾期月租費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收。乙方申請其他電路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月租費依雙方合約約定。但乙方因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者,其停止通信期間,乙方不得申請暫停使用,月租費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收。
第三十條 乙方使用本業務而拒不繳費者,應追繳其應付之費用。乙方同意各項通信紀錄均以甲方電腦紀錄資料為準。
乙方將本業務電信設備交由他人使用時,其應繳費用仍由乙方負責繳付。
乙方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甲方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應暫緩催費或停止該電路之使用。但如有本契約第三十七條被盜接、冒用之情形者,依其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由甲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如有遺失,乙方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
所有以甲方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蓋有甲方之圖章或數位簽章認證始生效力。
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甲方紀錄為準。
第三十二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因甲方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甲方應按連續阻斷時間減收月租費,但因配合用戶時間約修者,其約修時間不予記錄。
前項減收標準如下。但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月租費為限:一、ADSL 電路或光世代網路: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 扣減下限(月租費) |
六(含)以上-未滿八 | 減收 5% |
八(含)以上-未滿十二 | 減收 10% |
十二(含)以上-未滿二十四 | 減收 20% |
二十四(含)以上-未滿四十八 | 減收 30% |
四十八(含)以上-未滿七十二 | 減收 40% |
七十二(含)以上 | 全免 |
二、臨時電路連續阻斷致停止通信一小時以上者,每一小時當日租費減收十分之一,逾十小時以上當日租費全免。臨時電路全部租期連續阻斷不通且阻斷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者,乙方已繳之費用,甲方應全數退還。
三、國內數據電路傳輸速率1.544Mbps(含)以上或國際數據電路,其連續阻斷未滿一小時部分,不予扣減,滿一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七十二小時者,每一小時扣減百分之零點二七八之電路月租費;滿七十二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一百二十小時者,每一小時扣減百分之零點三四七之電路月租費;滿一百二十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二百四十小時者,每一小時扣減百分之零點四一七之電路月租費;滿二百四十小時(含)以上者,電路月租費全免。
四、前三款以外之電路,其連續阻斷未滿六小時部分,不予扣減,滿六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七十二小時者,每六小時扣減百分之一點六六七之電路月租費;滿七十二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一百二十小時者,每六小時扣減百分之二點零八三之電路月租費;滿一百二十小時(含)以上而未滿二百四十小時者,每六小時扣
減百分之二點五之電路月租費;滿二百四十小時(含)以上者,電路月租費全免。
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 為準。
第三十三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由於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阻斷者,自連續阻斷開始之時間起至修復日止不收電路月租費,且不適用前條扣減標準。電路阻斷開始之時間,依前條規定。
第六章 特別權利與義務條款
第三十四條 甲方暫停或終止本業務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六個月前報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通知乙方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終止租用之手續。
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甲方如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時,甲方於收受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特許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日起七日內刊登新聞紙公告,並通知乙方於二個月內辦理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其溢繳費用之手續。乙方如有其他損害,甲方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 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電信法第七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
露: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三十七條 甲方察覺乙方使用之本業務有被盜接、冒用之虞時,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並暫停本業務之使用,惟事後應由乙方確認之。
乙方發現使用之本業務有被盜接、冒用並對各項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時,應立即向甲方提出申訴。
前二項情形,就有爭議之費用,乙方可暫緩繳納,但經甲方查證結果證明確由乙方所使用之本業務終端設備發出之通信信號所致者,乙方仍應繳納
第三十八條 乙方申請租用 ADSL 電路服務或光世代網路服務,於起租日起七日內得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免收月租費及接線費。
甲方於受理乙方前項終止申請時,應與乙方約定歸還甲方裝於乙方電信設備之期限,乙方如未於期限內歸還電信設備或有可歸責於乙方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應按甲方定價賠償。
乙方申請提升 ADSL 電路服務或光世代網路服務速率,於異動起租日起七日內,得向甲方申請恢復原速率服務;辦理升速後申請恢復原速率者,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算租費,免收設定費。
乙方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終止租用或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者,同一證號或地址於一百八十日內限申請一次。但符合電路出租業務營業規章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之規定者,於一百八十日內得再申請一次。
乙方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終止租用或未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者,按該服務收費標準計收費用。
臨時租用、展場、工地地號等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第七章 違規處理
第三十九條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乙方如有冒名申裝本業務電信服務或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時,甲方得停止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前項情形於乙方將本業務終端設備供他人使用者亦適用之。
第四十條 乙方應繳付之各項費用,除依第三十條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於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繳納全部費用,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暫停未繳清費用之服務,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納月租費。經甲方再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未繳清費用之服務,並拆除電路。
前項乙方積欠之費用,甲方得自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再依法向乙方追討。
乙方因未繳費致被暫停提供服務,乙方於其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甲方後,甲方應儘速於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提供服務。
第四十一條 由甲方提供乙方租用之電信機線設備,除宅內移動外,乙方或他人不得擅自變更其性能、用途或裝設地址。乙方違反上揭規定者,應在甲方通知之限期內回復原狀或辦理更換機線設備手續,逾期未辦理者,甲方得暫停提供本業務之服務,俟其回復原狀或換妥機線設備後予以恢復提供服務。
因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經甲方再限期辦理,而逾期限未完成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前二項暫停或終止服務所導致之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等問題,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乙方終端設備裝、移後,經裝、移地址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向甲方提出乙方並未居住於該址之聲明並經查證屬實者,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申請一退一租或移設手續,逾期未辦理者,甲方得逕行停止通信或終止租用。
前項甲方終止租用準用第二十四條規定。
第四十三條 乙方依本服務契約規定有關異動事項應辦登記而未辦理或違反本服務契約規定者,經甲方發現並通知乙方限期補辦手續或改正後,逾期仍未辦理或改正者,甲方得予暫停提供該違規項目之服務,俟乙方依規定補辦各項手續或改正後再予恢復服務,暫停通信期間乙方仍應繳納月租費,但暫停通信應繳納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因前項規定暫停提供服務者,經甲方再限期辦理,而逾期限未完成者,甲方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終止租用。
第八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四條 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本契約之權利及義務與第三人,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第四十六條 乙方與第三人所訂契約,如涉及本業務租用事項,未經甲方同意者,對於甲方不發生效力。
第四十七條 x契約之變更或修正,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於公告後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甲方應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乙方。
第四十八條 x契約之任何通知如須以書面為之者,應以親自送交或郵寄方式寄至本契約所載他方之地址。雙方地址變更,應立即通知他方,否則對他方不生效力。
第九章 廣告之效力
第四十九條 x契約所未記載之事項,如經甲方以廣告或宣傳品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者,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十章 用戶服務
第五十條 乙方就甲方提供之服務有諮詢或申訴之需要者,可利用甲方所設置免費之服務專線(專線號碼:123)、網站(網址: xxxx://xxx.xxx.xxx.xx)或甲方各服務據點提出。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甲方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所屬之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
第五十二條 x契約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依相關法令及甲方營業規章之規定辦理之。
甲方: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信義路一段 21-3 號統一編號:96979933
乙方證照號碼及地址均與申請書相同,並確認已攜回本契約書審閱二日以上,且已收受本契約書正本。
乙方: (乙方簽章)中華民國○年○月○日
附註: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電路出租業務營業規章
第三十八條 用戶申請租用ADSL 電路服務或光世代網路服務,於起租日起七日內得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免收月租費及接線費。
本公司於受理用戶前項終止申請時,應與用戶約定歸還本公司裝於用戶端電信設備之期限,用戶如未於期限內歸還電信設備或有可歸責於用戶原因所致之損壞或遺失,應按本公司定價賠償。
用戶申請提升ADSL 電路服務或及光世代網路服務速率,於異動起租日起七日內,得向本公司申請恢復原速率服務;辦理升速後申請恢復原速率者,依原速率收費標準計算租費,免收設定費。
用戶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終止租用或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者,同一證號或地址於一百八十日內限申請一次。但已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終止租用或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之同一證號用戶於不同裝機地址,或之不同證號之用戶於同一地址並檢附租賃契約等文件,於一百八十日內得再申請一次。
用戶未依第一項規定辦終止租用或未依第三項規定辦理恢復原速率服務者,按該服務收費標準計收費用。
臨時租用、展場、工地地號等不適用本條之規定。
適用免費對象:
1.新申辦光纖
2.ADSL 升級光纖
3.原本已租用家用 Wi-Fi 之用戶光纖用戶
□ 租用
□ 異動ISP
【亞太電信用戶適用】
適用期間:110.05.01 起
中華電信家用 Wi-Fi【寬頻-加價購】優惠方案專用同意書,茲同意下列條款:
一、本服務係以 Wi-Fi 機件連接網際資訊網路,提供本公司寬頻電路客戶租用,限附掛於本公司光世代電路,於收訊可及之範圍使 用。單一電路裝設 2 台以上之家用 Wi-Fi 服務者,其數據機/AP 均限同一裝址。
二、本公司家用 Wi-Fi 服務有基本型優惠方案,租用類型、數量約期與應收費用如下:
1. 中華電信基本型家用 Wi-Fi 光世代用戶優惠方案:
基本型 | 產品 | 優惠對象 | 約期 | 月租費 | 設定費 | |
數據機內建 | 光世代 | 撥接型 | 同寬頻租期 | ■ 0 元 (04BW) | 250 元(次/台) | |
多機型 | 同寬頻租期 | □ 89 元 (04BW) | 250 元(次/台) | |||
ADSL | 同寬頻租期 | □ 89 元 | 250 元(次/台) |
同時與光世代(含A 升光)/ADSL 業務新申請租用、移設或復裝,得免收基本型家用 Wi-Fi 設定費 250 元;除方案另有優惠外,設定費為 250 元(次/台),依租用台數計算,費用併電路帳單計收。
三、 本案優惠期間內申請寬頻暫停,或寬頻欠停、欠拆者,家用 Wi-Fi 隨之停用且暫停收費,惟約期繼續計算,俟客戶自行申請復話後繼續出帳。客戶如欲變更/終止租用優惠方案,應於優惠屆滿/終止租用日之 5 日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四、 數據機與 AP 以網路線連接,兩者之距離應小於 100 公尺以免訊號大幅衰減/不通;網路線材以本公司設備機件同捆包裝盒內附為主,長度不足者須由客戶另購/自備。數據機/AP 均僅提供基本安裝,不提供防火牆設定或與用戶自備其他網路設備介接之服務。家用 Wi-Fi 服務之機件設備實際安裝型號以本公司現場供料或系統調訂為準。(如異動速率須以更優待方式異動代碼並重新綁約,家用 Wi-Fi 設備由本公司依速率別提供匹配機件)
五、 客戶應對本公司提供之家用 Wi-Fi 設備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如有毁損遺失,應照價賠償。
六、 Wi-Fi 網路品質依國際標準歸類為「best effort」模式,以本公司採用產品技術可達之範圍為限,實際連線速率受連網終端設備之性能、擺放位置、空間距離、建物(裝潢)遮蔽、環境(溫濕度)變因、電磁波同頻段干擾、及到訪網站之連外頻寬…等眾多因素影響,不建議逕以 Wi-Fi 無線上網量測速率,本公司並不保證經由家用 Wi-Fi 所測得之速率,會與貴客戶申租寬頻上網之牌告速率或經由有線方式所測得之 速率相符,亦無最低速率保證。
七、 Wi-Fi 易因環境及無線傳輸技術等(諸如:微波爐、無線電話、藍牙裝置、其他 Wi-Fi AP…等)因素影響,產生射頻干擾(如封包遺失、瞬斷…等),如因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本公司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須簽-署服務-契約(-詳次頁)始-生效。
立同意書人市內電話/寬頻電路號碼:
本同意書須由申請人本人親自簽章,代簽名者須負法律責任。
立同意書人:
簽名蓋章
受託人: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聯絡人:
受託人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請併同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回傳;委託代辦者,請連同本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併回傳。 營業客戶請附:①公司證件 ②負責人證件 ③委託代辦人證件(委託書欄位必填)。
經辦單位: 受理員簽章:
推廣人單位:
員工代號:
推廣人姓名: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Wi-Fi 無線上網服務契約條款
立契約書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各地營運處(以下簡稱甲方)與租用本業務用戶(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提供乙方 Wi-Fi 無線上網業務(以下稱本業務),關於本業務之權利義務,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並經雙方合意訂定條款如下:
一日卡 | 12 小時以上 | 更換一日卡 1 張 |
三日卡 | 12 小時以上~未滿 24 小時 | 更換一日卡 1 張 |
24 小時以上~未滿 48 小時 | 更換一日卡 2 張 | |
48 小時以上 | 更換三日卡 1 張,或一日卡 3 張 | |
七日卡 | 12 小時以上~未滿 24 小時 | 更換一日卡 1 張 |
24 小時以上~未滿 48 小時 | 更換一日卡 2 張 | |
48 小時以上~未滿 72 小時 | 更換三日卡 1 張,或一日卡 3 張 | |
72 小時以上~未滿 96 小時 | 更換三日卡 1 張及一日卡 1 張,或一日卡 4 張 | |
96 小時以上~未滿 120 小時 | 更換三日卡 1 張及一日卡 2 張,或一日卡 5 張 | |
120 小時以上 | 更換七日卡 1 張,或三日卡 2 張及一日卡 1 張, 或一日卡 7 x | |
x卡 | 12 小時以上 | 更換一日卡 1 張 |
24 小時以上~未滿 48 小時 | 更換一日卡 2 張 | |
48 小時以上~未滿 72 小時 | 更換三日卡 1 張,或一日卡 3 張 | |
72 小時以上~未滿 96 小時 | 更換三日卡 1 張及一日卡 1 張,或一日卡 4 張 | |
96 小時以上~未滿 120 小時 | 更換三日卡 1 張及一日卡 2 張,或一日卡 5 張 | |
120 小時以上~未滿 168 小時 | 更換七日卡 1 張,或三日卡 2 張及一日卡 1 張, 或一日卡 7 張 | |
168 小時以上~未滿 336 小時 | 更換七日卡 2 張,或七日卡 1 張及三日卡 2 張及 一日卡 1 張,或七日卡 1 張及 1 日卡 7 張 | |
336 小時以上 | 更換月卡 1 張 |
第一章 (業務種類、內容及適用範圍)
第一條 x業務種類、內容如下:
一、 家用 Wi-Fi 服務:係於乙方租用甲方寬頻電路連接網際資訊網路業務之場所,以甲方 Wi-Fi 機件連接前述業務,供乙方租用。
二、 公眾 Wi-Fi 服務:係甲方於特定場所建置 Wi-Fi 無線網路熱點(以下簡稱熱點)連接甲方網際資訊網路(以下簡稱 HiNet),經由甲方認證程序後,供乙方使用。 (一) 計時制:乙方限定為甲方之 HiNet 用戶或行動電話用戶,依前述業務配發
之帳號密碼使用公眾 Wi-Fi 服務,按分鐘數計費。
(二) 月租型:乙方限定為甲方之 HiNet 用戶向甲方申請於租用期間內每月無限次數使用公眾 Wi-Fi 服務。
(三) 預付卡:係指乙方購買甲方發行之中華電信 Wi-Fi 預付卡,經開通後於首次連線上網起算連續至該預付卡之期限屆滿為止,無限次數使用公眾 Wi-Fi 服務。
(四) 其他專案:得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契約辦理。第二條 x業務適用範圍限於甲方 Wi-Fi 訊號可達之區域。
第三條 甲方之熱點公布在中華電信官方網站「CHT Wi-Fi 熱點查詢」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二章 (申請須知)
第四條 乙方申請家用 Wi-Fi 服務、公眾 Wi-Fi 月租型服務及其他專案,應檢具相關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但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免附證明文件;辦理各項異動或終止時亦同。公眾 Wi-Fi 計時制服務不需另行申請即可使
用。
第五條 乙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於使用本業務各項服務前,需經法定代理人閱讀並同意本契約條款後,方得註冊及使用。當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各項服務時,則視為法定代理人業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本契約條款之內容,乙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前條之申請時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乙方如有積欠甲方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六條 預付卡購買地點為甲方各地營運處服務中心及本業務網站,其他購買地點另公布於本業務網站。乙方若有退貨需求,須於預付卡未使用前,至原購買通路理。
第七條 乙方應提供真實之個人資料,如有資料登錄不實以致發生任何糾紛或違法情事時,乙方應自行負責。
第三章 (計費及收費)
第八條 x業務種類及收費標準詳如本業務網站之公告費率。費率若有調整,甲方將於生效日 7 日前於本業務網站公告,自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
一、 家用 Wi-Fi 應繳付設定費及月租費。其租用最短期間為連續滿 1 個月計,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
二、 公眾 Wi-Fi 計時制服務按連線分鐘數計收費用,未滿 1 分鐘以 1 分鐘計。
三、 公眾 Wi-Fi 月租型服務以月租費計收。其租用最短期間為連續滿 1 個月計,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
四、 公眾 Wi-Fi 預繳制服務以年約/半年約預繳優惠金額計收,預繳金額不予退費。 (一) 【年約/半年預繳】方案,約期屆滿恢復牌價,以月繳金額計收。
(二) 【年約/半年預繳】續享方案,約期屆滿續享優惠方案,自動扣抵當期預繳金額。如每期屆滿前未提出終止租用或異動繳費方式者,則視為乙方仍繼續使用本服務且使用本繳費方式。
五、中華電信預付卡分為一日卡、三日卡、七日卡及月卡,依其面額計費,提供乙方於首次連線上網起算連續 24 小時內、72 小時內、168 小時內、744 小時內,無限次數使用公眾 Wi-Fi 服務。
六、本公司有權保留修改、取消、終止或暫停優惠方案內容之權利,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公告並通知客戶辦理未使用之租費退費,本公司對客戶已繳租費除按未到期日扣減外,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九條 乙方租用家用Wi-Fi 及公眾Wi-Fi 月租型,甲方自乙方申裝完成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申請終止之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按 1 日計算。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按全月租費之 1/30 計收。
第十條 乙方對家用 Wi-Fi 或公眾 Wi-Fi 計時制、月租型及其他專案應繳付之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依甲方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暫停乙方使用。經限期催繳,逾期仍未繳清者,甲方得逕行終止乙方使用,乙方所積欠未繳費用,甲方將依法追討。
第十一條 乙方於前項溢繳或重繳之費用,甲方得於通知乙方後抵充次月或後續應付之費用。
第十二條 甲方繳費通知單郵寄地址以乙方租用寬頻電路或行動電話號碼登載之資料為準,乙方更換郵寄地址未通知甲方,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三條 甲方依「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預付卡已委由銀行提供足額履約保證,保證期間自出售日起一年。
第四章 (終止租用)
第十四條 乙方申請終止租用家用 Wi-Fi 及公眾 Wi-Fi 月租型,應於預定終止租用日 5 日前向甲方提出終止申請。
第十五條 前條租用期間未滿本契約條款第八條所規定之租用期限者,應補足期間之各項月租費。但終止租用之原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免予補繳。
第十六條 乙方因欠費或有第二十條情事之一或有違反法令致被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但停止使用應繳租費之期間最長以 1 個月為限。如乙方依優惠方式申請,且於所承諾最短使用期間尚未屆滿時,因乙方違反本契約之規定致甲方終止契約時,乙方應依該優惠方式提前退租所訂補償措施補償甲 方。
第五章 (服務中斷之處理)
第十七條 甲方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停止或縮短本業務運作時間,並於 7 日前公告於本業務網站。
第十八條 乙方租用本業務,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造成甲方機線設備發生障礙、阻斷,以致本業務完全無法通信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甲方應按連續阻斷時間減收月租費或更換預付卡,其標準如下,但減收月租費最多以扣減當月份月租費為限:
一、 家用 Wi-Fi:
連續阻斷時間 | 扣減下限(當月月租費) |
12 小時以上~未滿 24 小時 | 減收 5% |
24 小時以上~未滿 48 小時 | 減收 8% |
48 小時以上~未滿 72 小時 | 減收 10% |
72 小時以上~未滿 96 小時 | 減收 13% |
96 小時以上~未滿 120 小時 | 減收 16% |
120 小時以上~未滿 168 小時 | 減收 25% |
168 小時以上~未滿 336 小時 | 減收 50% |
336 小時以上 | 全免 |
二、公眾 Wi-Fi: (一) 月租型:
連續阻斷時間 | 扣減下限 (當月月租費) 請勾選 |
12 小時以上~未滿 24 小時 | 減收 5% 與簽名 |
24 小時以上~未滿 48 小時 | 減收 8% |
48 小時以上~未滿 72 小時 | 減收 10% |
72 小時以上~未滿 96 小時 | 減收 13% |
96 小時以上~未滿 120 小時 | 減收 16% |
120 小時以上~未滿 168 小時 | 減收 25% |
168 小時以上~未滿 336 小時 | 減收 50% |
336 小時以上 | 全免 |
種類 | 連續阻斷時間 | 更換中華電信 Wi-Fi 預付卡數量 |
(二) 預付卡
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甲方察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六章 (乙方應遵守之使用規則)
第十九條 家用 Wi-Fi 服務係由乙方負責保管家用 Wi-Fi 連線金鑰及控管無線上網分享。
第二十條 x業務供乙方作正常合法網路通訊之用,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暫停或終止乙方使用本業務,乙方不得要求退費或賠償,並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如造成甲方權益受損者,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一、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二、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三、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客戶權益之情事者。
四、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箱造成對方困擾之情事者。五、於論壇區張貼與主題無關之訊息之情事者。
六、濫發電子郵件、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之情事者。七、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
八、發表或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之情事者。
九、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之情事者。十、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者。
十一、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之情事者。
十二、利用或委託他人以本項第四款之方式從事各項活動之情事者。
十三、未得甲方之同意不得將本業務轉售、租賃、出借予其他人,或以其他方式進行有價交易。十四、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甲方基於維護電子郵遞服務之品質及遏止大量廣告或不實電子訊息濫發,甲方有權採取必要管理措施,前述電子訊息管理措施之規定公告於HiNet 首頁之系統公告中,變更時亦同,乙方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本條所稱之電子訊息係指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經由通訊設備傳遞之資訊。
依著作權法規定,乙方使用本業務涉有三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情事者,甲方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第七章 (資訊保密義務)
第二十一條 甲方因業務上所掌握之乙方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乙方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處理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項、電信法第七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查詢外,甲方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一、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二、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三、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八章 (甲方免責事由)
第二十二條 Wi-Fi 網路品質依國際標準歸類為「best effort」模式,以甲方採用產品技術可達之範圍為限,實際連線速率受連網終端設備之性能、擺放位置、空間距離、建物(裝潢)遮蔽、環境(溫濕度)變因、電磁波同頻段干擾及到訪網站之連外頻寬…等眾多因素影響,不建議逕以 Wi-Fi 無線上網量測速率,甲方並不保證經由家用 Wi-Fi 所測得之速率,會與乙方申租 HiNet 寬頻上網之牌告速率或經由有線方式所測得之速率相符,亦無最低速率保 證。
第二十三條 x業務易因環境及無線傳輸技術等(諸如:微波爐、無線電話、藍芽裝置、其他 Wi-Fi信號等)因素影響,產生射頻干擾(如封包遺失、瞬斷等),如因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甲方機線設備發生障礙、阻斷,以致本業務完全無法通信時,甲方除依第十八條辦理扣減費用或更換預付卡外,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甲方如因情事變更,得暫停或終止本業務之全部或部分經營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公告,甲方除受理乙方辦理未使用之預付卡退費、對乙方已繳租費按未到期日扣減租費外,甲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九章 (契約之修改)
第二十六條 甲方得因電信服務之性質、技術或情勢之變遷、維護之需要或任何非可歸屬於甲方之事由,隨時修訂本契約條款,修訂後之契約條款將於生效日七日前在本業務網站公告,乙方若不同意變更後條款時,應於生效日前辦理退租,生效日後如繼續使用者視為乙方同意甲方修改後之契約條款。
第十章 (提供服務方式)
第二十七條 乙方對甲方提供之服務如有建議諮詢等需要,除可撥叫甲方之服務專線外,亦得至甲方之服務中心或以書面為之,甲方應即視實際情形依法令及相關營業規章規定處理。甲方之服務專線為:0000-000-000(障礙申告) 0000-000-000(業務說明)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甲方有關本業務之廣告或宣傳品,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十九條 x契約條款之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乙方同意依法令及甲方相關營業規章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條 x契約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三十一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系爭金額超過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小額訴訟金額者,雙方合意以甲方當地分支機構所在地或消費關係發生地所屬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契約書乙式二份,交由乙方收執乙份。立契約人
乙
方: (簽章)
□本契約書業經本人攜回審閱五日以上。
□本人確認已收受本契約書正本乙份。
□證照號碼及地址均同申請書。
甲 方:中華電信 營運處統一編號: 地 址:
契 約 簽 署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寬頻上網申請證件影本黏貼單
用戶類別 | 第一證件(身分證) | 第二證件(健保卡正面) 【建議用健保卡】 | 營利事業登記證或 統一編號編配書 |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雙證 (亞太+中華都需填寫) |
個人戶 | ● | ● | ||
未滿 20 歲 | ● | ● | ● | |
公司戶 | ● | ● | ● | |
注意事項: 1.若中華電信附掛電話登記人與亞太電信寬頻上網服務申請人不同時,請檢附雙方申請人雙證件影本。 2.公司戶請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統一編號編配書及負責人身份證及第二證件(健保卡)影本 。 |
身分證反面影本黏貼處【務必檢附】
若為公司戶請貼上負責人身分証反面影本
中華附掛電話/電路登記人
身分證正面影本黏貼處【務必檢附】
若為公司戶請貼上負責人身分證正面影本
中華附掛電話/電路登記人
中華附掛電話/電路登記人
健保卡正面影本黏貼處【務必檢附】
若為公司戶請貼上負責人健保卡影本
亞太大寬頻服務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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