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保密条款
下列保密条款(以下称“本保密条款”)适用于揖斐电株式会社和/或其持过半数的子公司(以下合称“揖斐电”)为了评估及讨论揖斐电与相对方(以下称“相对方”)之间的潜在和/或实际商业交易(以下称“本目的”)而向相对方披露或从相对方获取的任何信息。揖斐电及相对方有时称为“一方”,二者合称为“双方”。
1. 保密信息。就本保密条款而言,“保密信息”是指一方(以下称“披露方”)向另一方(以下称“接收方”)披露的,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或其他信息:(i) 如是有形形式,标注有“机密”或“专有”或其他类似标记的;或(ii) 如是口头或无形形式,披露时即指定为保密并在披露后三十(30)日内以书面方式总结并发送给接收方的。保密信息不包括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信息:(i) 被提供时已经或其后非出于接收方的不当行为而为公众所知的;(ii) 接收方在披露前已经知晓的;(iii) 接收方以正当地从第三方获得而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或(iv) 接收方由独立开发的。
2. 保密义务。接收方应:(i) 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ii) 将保密信息仅用于实现本目的;(iii) 以保护自身保密信息的同等程度的注意保护保密信息,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合理的注意程度。即使有前述规定,接收方受到有效的法院或政府部门命令要求、或法律另有要求的,可披露保密信息,前提是,接收方应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书面方式提前通知披露方,以便披露方寻求保护令和
/或其他恰当救济。
3. 不授权。接收方未被直接或间接授予任何以任何方式使用披露方拥有或即将获得的任何专利、著作权、其他知识产权或专有权利的许可或其他权利。
4. 出口管制。双方应遵守所有适用于出口本保密条款下获取的任何技术信息或产品的法律法规,未获得该等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批准或许可,不得出口或再出口本保密条款下获取的任何技术信息或产品或该等技术信息的直接成果。
5. 准据法。本保密条款以日本法为准据法,但不适用任何冲突规范。
6. 仲裁。就因本保密条款而产生或与本保密条款有关的所有纠纷、争议和/或不一致,均应提交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指定的 3 名仲裁员按照该规则最终解决。仲裁地为被申请人居住国。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程序应使用英语。
7. 禁令。即使有前述规定,但由于保密信息的特殊性质,如接收方违反本保密条款的任何规定,披露方可能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且在出现该违反时金钱赔偿和其他法律救济可能不足以弥补。因此,披露方有权向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禁制令,且该禁制令应视为披露方依据法律或衡平法拥有之其他救济的补充而非替代。
8. 其他。本保密条款构成本保密条款约定事项的完整、终局且排他的条款xx,并取代双方此前的全部协议,无论其为明示或暗示,书面或口头。对本保密条款的任何违反的豁免并不视为对任何后续违反的豁免。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保密条款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本保密条款的任何规定被证明无效或不能强制执行的,其他规定并不因此而受损或无效,本保密条款的所有其他规定仍具有完整效力。
NDTC-00-CN-R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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