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3 号中国电子大厦 B 座 1616 室 邮编:1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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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议 编 号 : _ 乙方基金: _
甲方:新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机构客户):
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就乙方采用传真方式向甲方提交交易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接受的乙方传真交易申请包括认购、申购、赎回、撤单、转托管、转换和修改分红方式等。
二、乙方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契约规定的且在甲方直销中心开立了基金交易账户的投资者。
三、甲方收到乙方传真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已到达甲方确定的资金结算专用账户后受理申请。如果资金未到账,以自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资金实际到账日为申请日;三日内资金仍未到账,则该申请被视为无效申请。申购基金的价格计算以资金到账日和申请提交日中较晚之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
四、甲方收到乙方的赎回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甲方可不予执行乙方的赎回申请。
五、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 9:30—15:00(认购期间为 9:30—17:00)将申请资料传真给甲方。
六、乙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材料包括: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投资人(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发生变更时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七、乙方办理其他申请时,传真给甲方的资料包括:加盖预留印鉴的申请表、投资人(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发生变更时提供)、基金账户卡复印件。
八、乙方发出传真后,应及时打电话向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确认传真申请事宜。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或未能及时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九、甲方根据且仅根据乙方及其指定的经办人所发出的传真处理乙方的交易申请。如因电话线路、机器故障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甲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乙方的交易申请、或收到的乙方传真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执行交易申请的,甲方可不执行该交易申请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无须对乙方因不真实的传真申请所导致的损失承担责任。
十、乙方应在传真申请发出的五个自然日之内,将传真原件,包括申请表原件、基金账户卡复印件、投资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发生变更时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以邮政特快专递(EMS)形式邮寄到甲方受理业务的直销中心,时间以甲方收到邮件的邮戳为准。如甲方在受理传真交易申请后的二十日内收不到乙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甲方保留取消乙方传真交易的权利。
十一、甲方传真电话号码的变更,将以公告或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甲方地址:xxxxxxxxx 0 xxxxxxx X x 0000 x xx:000000
甲方接受传真交易传真:010-58290555 甲方传真交易联系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十二、本协议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收到乙方终止本协议书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十三、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