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置换服务合同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产品置换服务合同标准文本、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境内依法设立的,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置换服务的制造商、销售商或服务运营商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与消费者签订了产品置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且服务合同中列明的产品发生了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故障或意外事故,消费者在服务合同期内按照服务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提出产品置换要求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根据服务合同承担的置换费用,在本合同载明的项目和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消费者要求置换的产品的身份认证信息与服务合同中记载不一致的;
(二) 消费者要求置换的产品的用途与服务合同中限定不一致的;
(三) 产品遭受的损害事故发生在服务合同生效前,或消费者未在服务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产品置换要求;
(四)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变更服务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根据服务合同,被保险人不承担产品置换责任的各类原因;
(二)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欺诈、不诚实或违法犯罪行为;
(三) 消费者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欺诈、不诚实、违法犯罪行为;
(四) 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
(五) 产品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
(六)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七) 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八) 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九) 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在产品置换过程中,因更换品牌、型号、规格等原因产生的额外费用;
(二) 任何形式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除本合同第三条所列产品置换费用外其他任何费用支出;
(三) 产品置换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间接损失、赔偿责任;
(四) 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及服务期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每一产品的服务期以其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起止日期为准。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x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一产品累计赔偿限额等各项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x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费根据服务合同中所载每一产品计收。
一般事项
第十二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向保险人提供服务合同标准文本,并对投保单中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如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
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合同载明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服务合同文本修订、服务
合同适用产品、规格、用途等调整,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x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将服务合同范围内的产品信息及相关消费者信息等书面告知保险人。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确定消费者要求置换的产品是否属本合同所承保服务合同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收据;
(二) 要求置换的产品的服务合同、已发生符合服务合同约定的故障或意外事故的证
明;
(三) 相关费用清单、发票或支付凭证;
(四)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证明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根据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产品置换服务的,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对产品置换费用负责赔偿。
产品置换费用 = 被置换产品原始购置价 -被置换产品残值+相关税费及服务费
产品残值以拍卖处置价格或公允评估价值为准,或根据保险单中载明折旧率计算得出。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扣除免赔额后,产品置换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一产品累计
赔偿限额。
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情形特别复杂的,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商议合理核定期间,并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一条 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情况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解除
第二十四条 x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
第二十五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时 终止。
第二十六条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费 5%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如果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第二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保险人: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消费者:指在保险期间内与被保险人签订服务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服务合同:指被保险人与消费者在保险期间内签订的,约定由被保险人在服务期内提供产品置换服务的协议。
未满期保险费: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在剩余保修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 = ∑每一产品保险费×(每一产品置换服务期剩余天数/每一产品置换服务期总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