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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2017]意外伤害保险 007 号
招商信诺附加百万守护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1.
⯎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
⯎ 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程度未达到或不属于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类别与等级,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4.
⯎ 请留意本附加合同中关于合同效力和保险期间的条款。 2. 6.
⯎ 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
⯎ 您可扫描右边二维码登陆我方官方网站下载《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华人民 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JR/T 0083-2013)全文(PDF 文件)。
✓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 合同的构成
2. 合同的效力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
3. 投保范围
4. 保险责任
5. 责任免除
第三章 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6. 保险期间
7. 基本保险金额 8.保险费的支付
第四章 保险金申领及其他
9. 诉讼时效
10. 受益人
11. 保险金申领资料
12. 保险单借款
招商信诺附加百万守护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 ||
1. | 合同的构成 | 《招商信诺附加百万守护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方的申请,经我方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
2. | 合同的效力 |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或中止)。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效力不能单独恢复。 主合同无效的,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 | ||
3. | 投保范围 | 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同主合同投保范围。 |
4.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附加合同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1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 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我方将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如果第(一)项所述的意外身故是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陆公共交通运输工具2时由于该运输工具发生交通工具意外事故3而遭受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我方额外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三)如果第(一)项所述的意外身故是被保险人在驾驶或乘坐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4时发生交通工具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我方额外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四)如果第(一)项所述的意外身故是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用客运航班班机时由于该班机发生航空意外事故而遭受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我方额外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900%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 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5(以下简称“伤残标准”)中所列 |
1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 水陆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获得运输乘客的营运许可,并按国家和
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管理制度运营,以收费方式合法搭载乘客的客运列车(含地铁、轻轨、城轨、高铁、动车)、客运汽车(含公共汽车、公共电车、客运出租车)和客运轮船。若以上各种交通运输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目的,则该交通运输工具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水陆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定义。水陆公 共交通运输工具不包括非营运性质机动车辆、电梯、自动马路、缆车、旅游包车、个人自驾租车、货运轮船、非营运性质的船(艇)、游轮(艇)及旅游景点内的船、艇等。
3 交通工具意外事故:指交通工具发生紧急制动、碰撞、冲撞、砸压、翻侧、坠毁、沉没、燃烧或爆炸等。
4 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指机动车行驶证中登记车辆类型为“微型轿车、小型轿车、面包车、微型客车、小型客车、微型越野客车或小型越野客车”,且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的机动车辆,但特定非营运机动车辆不包含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机动车辆及校车。
5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为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并通过审查(标
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
举的伤残,我方将按照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应在对该意外伤害的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伤害之日起第 180 天仍未结束治疗,应在第 180 天向司 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我方将根据鉴定结果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第 180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伤残标准完成前述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程度未达到或不属于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类别与等级,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三)伤残标准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伤残标准相对应的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给付比例 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1. 如果不同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肢体或同一组织器官,且导致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次意外伤残保险金减去前次意外伤残保险金的余额;若前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2. 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相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照该伤残等级的上一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四)我方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三、有关保险金给付的其他规定 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伤残并身故的,我方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之和以该意外伤害对应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
5.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x、被保险人自伤;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6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期间、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辆从事营运或其他有 偿运输服务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实施扰乱或非法干扰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 五、被保险人非遵医嘱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物不在此限);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7、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六、猝死;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或整容手术; 七、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 术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赛车等高风险 运动;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 |
行业标准。
6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
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但是以乘客身份乘坐民用客运航 班时除外;被保险人作为航空安全员、飞行安全员或空中警察在执勤期间; 八、被保险人精神或行为障碍8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九、怀孕(含宫外孕)、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及前述任一情况的并发症;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您方已 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方向您 方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 | ||
第三章 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 ||
6. | 保险期间 |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
7.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方和我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8. | 保险费的支付 |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
第四章 保险金申领及其他 | ||
9.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方请求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10. | 受益人 | 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您方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方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方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及时通知我方。我方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并且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该申请于批注上注明的变更生效起始时间起生效。 您方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方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8 精神或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
11. | 保险金申领资料 | 一、身故保险金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住院病历; 4. 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 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我方要求提供的证明、报告和文件。二、伤残保险金 申领伤残保险金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住院病历; 4.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需自费提供); 5. 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我方要求提供的证明、报告和文件。 |
12. | 保险单借款 | 本附加合同不提供保险单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