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家衞生部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衞生福利及食物局關於醫療衞生的合作備忘錄
一、前言
自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以來,內地與香港在衞生領域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先後簽署了《關於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機制的合作協議》及其實施細則,建立了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應急合作機制,爲維護兩地人民的健康作出了貢獻。
爲推動兩地衞生事業的進一步發展,通過優勢互補提升兩地的醫療衞生水平,雙方同意簽訂本合作備忘錄。
二、合作領域
雙方同意主要(但不限於)在下列領域進行合作交流:疾病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對、醫學培訓、醫療服務發展、健康促進、傳統醫學、醫療衞生規劃、醫院管理、衞生法制、衞生監督及社區衞生服務等。
三、合作機構
兩地合作機構主要包括國家衞生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及相關的醫療衞生單位。雙方鼓勵兩地的醫療衞生單位、院校、科研單位、醫院等在上述領域開展合作。
四、合作方式
在上述商定的領域內,雙方將通過以下方式開展合作:
(一) 加强醫療及衞生方面資訊與資料互通。
(二) 傳染病疫情及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通報和應急合作。
(三) 鼓勵兩地醫療專業團體及相關單位進行互訪、共同舉辦研討會、培訓課程等交流經驗。
(四) 推動內地與香港在醫院管理方面的合作,鼓勵醫院管理專家及醫護人員開展交流,包括開展人材培養和專科醫院隊伍建設。建立院際間的合作關係,協商建立香港與內地醫療機構間的有效轉診。
(五) 推動內地與香港在社區衞生服務的交流與合作。
五、協定實施
爲有效實施各項合作活動,雙方可指定有關機構就相關領域合作的具體事宜進行討論,並簽署合作實施細則。
六、審核監督
雙方應確保在各自法律及法規許可的條款下開展各項活動,定期回顧與監督合作進展,並根據具體情况對合作提出改進建議。
七、備忘錄生效及有效期
▇備忘錄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爲五年。除非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任何一方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備忘錄,否則本備忘錄自動延長五年。
八、其他
如雙方對本備忘錄的解釋、實施及執行有任何分歧,應通過協商方式解决。本備忘錄的終止將不影響終止前經雙方同意並已開始實施的合作項目的執行。
本備忘錄於 2007 年 6 月 22 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訂,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國家衞生部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衞生福利及食物局
高强部長 周一嶽局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