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六级(含)以上风、雹灾、雪灾;二、泥石流、ft体滑坡、地震;
华农保险北京市地方财政补贴性密植园果品种植保险(2024 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矮化密植方式栽培或负责管理仁果类果树(仅包括苹果 树和梨树)、核果类果树(仅包括桃树和樱桃树)和浆果类果树(仅包括葡萄树)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 列条件种植的果品(以下统称“保险果品”),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农户和家庭农场作为投保人的,种植面积 30 亩以上(含);或同一行政村内,累计种植面积 30 亩以上(含);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作为投保人的,种植面积 100 亩以上
(含);或同一行政村内,累计种植面积 100 亩以上(含);
三、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
四、仁果类果树需建园 4 年以上(含),核果类果树和浆果类果树需建园 3 年以上(含);
五、仁果类果树每亩种植 83 株以上(含),核果类果树每亩种植 111 株以上(含),浆果类果树每亩种植 222 株以上(含);
六、生长和管理正常。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上述种植者或组织统称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符合上述条件的种植果品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果品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损果品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六级(含)以上风、雹灾、雪灾;二、泥石流、ft体滑坡、地震;
三、火灾;
四、果实发育期由于连续阴雨天气或暴晒引起的樱桃裂果(仅在保险标的为樱桃时适用,其他果品不适用)。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大面积、集中连片的保险果品经济损失,损失率达到 50%(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对受损果品的投入成本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冻灾、旱灾;二、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果品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三、各种形式征用、占用土地;
四、保险责任以外的其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鸟啄;五、任何人为原因;
六、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病虫草鼠害以外的可通过有效措施防治的常规病虫害;七、在果品生长期间正常的自然落果;
八、因技术管理不当造成的果品等级下降及农药、化肥残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不当;
九、牲畜啃食、践踏;机械碾压;
十、果树的树木、树枝、树藤、树叶损毁; 十一、果实发育期间由于浇水不当造成裂果。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参照果品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确定,每亩保险金额、保险
费率及每亩保险费详见下表。
类型 | 树种 | 保险金额 (元/亩) | 费率 | 保险费 | ||||
总保险费 (元) | 市级补贴 (元) | 区级补贴 (元) | 农民交纳 (元) | |||||
仁果类果树 | 苹果 | 8000/10000 | 9% | 比例 | 100% | 50% | ||
金额 | 720/900 | 360/450 | ||||||
梨 | 8000/10000 | 11% | 比例 | 100% | 50% | |||
金额 | 880/1100 | 440/550 | ||||||
核果类果树 | 桃 | 6000/8000 | 8% | 比例 | 100% | 50% | ||
金额 | 480/640 | 240/320 | ||||||
樱桃 | 8000/10000 | 7% | 比例 | 100% | 50% | |||
金额 | 560/700 | 280/350 | ||||||
浆果类果树 | 葡萄 | 6000/8000 | 7% | 比例 | 100% | 50% | ||
金额 | 420/560 | 210/280 |
类型 | 树种 | 品种 | 最早责任起期 | 最晚责任止期 |
仁果类果树 | 苹果 | 早熟 | 4 月 1 日零时 | 9 月 30 日 24 时 |
晚熟 | 11 月 10 日 24 时 | |||
梨 | 早熟 | 4 月 1 日零时 | 9 月 30 日 24 时 | |
晚熟 | 10 月 15 日 24 时 | |||
核果类果树 | 桃 | -- | 4 月 1 日零时 | 9 月 30 日 24 时 |
樱桃 | -- | 4 月 1 日零时 | 6 月 30 日 24 时 | |
浆果类果树 | 葡萄 | 早熟 | 5 月 1 日零时 | 8 月 31 日 24 时 |
中熟 | 9 月 30 日 24 时 | |||
晚熟 | 10 月 25 日 24 时 |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详见下表。
保险责任期限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后附本条款。对于本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保险人应向
投保人明确说明,并积极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第十条 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每位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 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以集体形式投保的,保险人应当将勘察定损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将损失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核定结果达成一致意见且索赔资料完整的,保险人应在六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不得以虚假赔案或虚增赔款金额的方式变相支出费用。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对于被保险人直接投保的,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提 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无法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的,应由村委会或 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相关证明。对于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等代投保的,应由村委会或集体经 济组织等机构出具盖章确认的投保清单。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当以唯一名称投保,不得随意变更投保人姓名,或以同一保险标的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通过虚构投保关系或者伪造、变造、提供虚假证明获取参保资格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因果园停止种植,清理完所有标的后,投保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退保申请材料,向
保险人申请退还完成清场之日起的剩余保险费。
退保保险费=(保险金额-已赔付金额)×保险费率×未到期退保天数÷保单保险期间天
数
第十六条 以集体形式投保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提供每位被保险人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合同双方分别留存。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在签订投保单的同时,一次性交清投保人应自负部分的保险费,除本条款第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申请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对保险标的防灾减损的合理建议和农业部门的技术指导,按照科学的管理方法,做好田间管理,保障果品的正常生长。
第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在 24 小时内报案,同时积极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须如实向保险人说明果品的受灾损失情况及采摘情况,并配合保险人做好灾后查勘定损工作。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保险凭证、投保清单等有关证明材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赔偿标准和原则:
一、保险果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果品落地、雹痕明显,保险人结合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的强度,根据果品受损程度及数量,以投保的亩数、株数为依据,按受损株数及受损程度比例折成亩数计算赔偿。
本着保险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需采用抽样方式定损的,选取的抽样方法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
赔偿金额(元)=不同生长期成本系数×每亩保险金额(元)×损失率×受损面积(亩)损失率=单位面积果品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生长果品数量(以正常生长管理条件为
前提)
理赔定损时单位面积平均生长果品数量可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不同酌情调整。
当损失率达 80%(含)以上时,视为全部损失,赔偿金额(元)=不同生长期成本系数
×每亩保险金额(元)×受损面积(亩)
保险果品不同生长期损失赔偿计算公式表
果品生长期 | 赔偿金额 |
花期—坐果期(含) | 每亩有效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成本系 数 X(X≤0.4) |
坐果期—果实生长发育期(含) | 每亩有效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成本系 数 X(0.4<X≤0.7) |
果实成熟采收期 | 每亩有效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成本系 数 X(0.7<X≤1.0) |
注:①花期—坐果期(含)成本系数不高于 0.4,坐果期—果实生长发育期(含)成本系数大于 0.4 且不高于 0.7,果实成熟采收期成本系数大于 0.7 且不高于 1.0。
②旱灾损失:即保险果品因遭受长期自然干旱形成的旱灾,致使大面积、集中连片的保险果品经济损失,损失率达到 50%(含)以上,结合损失率与每亩有效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③冻灾损失:即保险果品因遭受冻灾,造成花器官、幼果发育不良或中途停止发育形成果品经济损失,损失率达到 50%(含)以上,结合损失率与每亩有效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④病虫草鼠害损失:即保险果品因遭受爆发性、流行性病虫草鼠害,致使大面积、集中连片的保险果品经济损失,损失率达到 50%(含)以上,结合损失率与每亩有效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二、如果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赔款时,保险单的有效保险金额(有效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已付赔款)逐次递减,逐次累计赔款金额以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为上限。
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小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与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果品种植面积大于其实际种植面积时,保险人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赔偿。
四、计算赔款时,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以前由于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果品损失,
要按损失情况,从总保险金额中按损失比例剔除。
五、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可实行多次查勘一次定损,遭受冻灾一个月后进行二次查勘定损。
第二十三条 已采摘部分果品的果园,在计算赔款时按照采摘部分占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扣除。已采摘 90%(含)以上的果园,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上述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赔偿,其行为将被纳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并影响其享受相关惠农政策;情节严重者,保险人有权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与本保险合同有关
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