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300424 证券简称:航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2-133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协议为双方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意向性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本协议所涉及的具体合作事项需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合作内容、合作机制等事项的具体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协议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 本协议为双方开展合作的框架性文件,不涉及具体金额,预计对公司 2022 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3. 公司无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性协议、意向性协议无后续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22 年 11 月 9 日,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航新科技”或“乙方”)与成都xx综合保税区双流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或“甲方”)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为推进区域经济跨越式发展,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协作、创新、互惠、共赢的原则,一致同意扩大合作领域、深化合作强度,在成都市双流区共建航空资产管理和飞机循环再利用项目。本
次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为意向性协议,不涉及具体金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也不构成关联交易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介绍
1. 名称:成都xx综合保税区双流园区管理委员会
2. 关联关系:公司与成都xx综合保税区双流园区管理委员会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双方未发生类似交易。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合作内容
(1) 乙方积极投身双流区经济建设,配合甲方发展战略,大力发展航空资产管理和飞机循环再利用产业,助力甲方航空资产管理和循环再利用产业发展,促进航空资产管理生态圈建圈强链。
(2) 甲方积极支持双方共建项目在双流的发展,在产业成长、基本建设、项目促进、人才引进、科技创新等方面,在符合法律法规 以及上级政策的前提下,为项目提供贷款支持、资金补助、绿色通道、 项目扶持等政策支持和政务服务,甲方根据乙方及成员企业对双流区 发展的实际贡献给予奖励。
2. 双方权利义务
(1) 乙方所投资项目须符合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安全、消防等相关要求,符合国家、省、市节能减排相关要求。
(2) 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照章纳税,守法经营,不得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不得侵害国家及第三方合法利益。若违反法律法规,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由此产生的经
济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 甲方负责依法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为乙方提供高效服务,创造良好的建设和生产经营环境。
(4) 甲方负责协助项目公司向上争取国家、省、市的政策支持,并以产业发展为导向,根据具体项目以及项目对甲方当地的实际贡献,依法提供产业扶持。
3. 保密原则
甲乙双方对本合作框架协议的有关讨论,及谈判过程中涉及的项目内容、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按照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必须披露的除外)。未经对方书面允许,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若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责任免除
(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甲乙双方未达成任何正式投资协议,则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有费用产生由双方自行承担。
(2) 因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致一方无法履行协议义务,则不构成违约。
5. 其他
(1) 本协议代表双方的合作意向,具体项目实施将由双方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后,由双流区属国有平台公司与乙方或乙方成员企业成立合资公司,新设合资公司注册地及税收解缴关系须在双流区内。
(2)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开展合作的意向性文件,甲乙双方合作须另行签订正式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合作内容及权利义务均以另行签订的正式投资合作协议约定为准。
(3) 本协议任何一方发出的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通知均应为书面形式送达对方,通知地址以本协议载明为准。任何一方联系方
式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按照本协议所在地址递交通知的视为送达。
(4)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如果发生由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5)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双方本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旨在合作推进双流区航空产业经济建设,促进航空资产管理生态圈建圈强链。本次合作有利于公司充分利用当地航空产业政策,助力公司航空资产管理和循环再利用产业发展。
本协议的签署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未来随着双方业务合作的进一步加深,预计将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本协议的签署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为履行本协议而对合作方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本协议仅为双方合作意向的框架性xx,本合同有效期 6 个月,后续合作与项目推进等具体事项尚需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具体合作内容以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
本协议的签署预计对公司 2022 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合作后续事项的 落地实施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七、其他相关说明
1. 公司最近三年无其他签署框架协议事宜。
2. 本次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2022 年 8 月 8 日-2022 年 11 月 8
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监高持股变动情况
2022年7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控制权转让交易的进展暨原控 股股东减持预披露的提示性公告》(2022-107),基于2021年4月2日 签署的《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转让协议》约 定,xxx、xx所持有股票截止前述公告披露日已经达到可交易条 件,拟于该公告披露3个交易日后的1个月内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深圳 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深圳前海恒星-广州恒贸”)转让合计17,575,133股(占公司总股数的7.33%)。
2022年8月18日,公司收到相关股东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已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对申请人提交的股份协议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已出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2022]第166号),对出让xxxx、xx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前海恒星-广州恒贸出让股份13,962,757股、3,612,376股的交易事项予以确认,转让价格为15.84元/股,确认书有效期为六个月。详情请查阅2022年8月19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的公告《关于股份协议转让进展暨收到<股份转让申请确认书>的公告》(2022-117)。
2022年9月9日,xxx、xx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减持xxx、xx转让给深圳前海恒星-广州恒贸的无限售流通股合计17,575,133股已于2022年9月9日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详情请查阅2022年9月13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的公告《关于控制权转让交易完成暨部分原控股股东减持完毕并过户登记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
告》(2022-119)。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股) | 比例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股) | 比例 | |
xxx | 26,777,015 | 11.16% | 11,513,452 | 4.80%* | 12,814,258 | 5.34% | 12,814,258 | 5.34% |
xx | 8,409,648 | 3.51% | 4,797,272 | 2.00% | 4,797,272 | 2.00% | 4,797,272 | 2.00% |
小计 | 35,186,663 | 14.67% | 16,310,724 | 6.80% | 17,611,530 | 7.34% | 17,611,530 | 7.34% |
深圳前海 恒星-广州恒贸 | 0 | 0.00% | 0 | 0.00% | 17,575,133 | 7.33% | 17,575,133 | 7.33% |
广州恒贸 | 19,130,831 | 7.97% | 38,006,770 | 15.84% | 19,130,831 | 7.97% | 19,130,831 | 7.97% |
小计 | 19,130,831 | 7.97% | 38,006,770 | 15.84 % | 36,705,964 | 15.30 % | 36,705,964 | 15.30 % |
合计 | 54,317,494 | 22.64% | 54,317,494 | 22.64 % | 54,317,494 | 22.64 % | 54,317,494 | 22.64 % |
注: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广州恒贸”)开设的证券产品户全称,该产品户是以广州恒贸为主体进行独立核算、独立记账。
3.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其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和董监高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相关人员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