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〇二四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于
2012年5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677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年7月25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24年3月1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10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103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10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6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7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59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60
第一部分 绪言
《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发售公告:指《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理财咨询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交收、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人: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限: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38、日:指公历日
39、月:指公历月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日期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8、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转移到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51、巨额赎回: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等款项、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
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业务规则: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6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5、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法定代表人:王胜
成立时间:2011 年 4 月 27 日电话:(021)61870999-6210
联系人:宋丽韵
注册资本:8.18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股权结构: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1]544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49%;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6%;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25%。注册资本为8.18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六个一级部门,分别是:党建工作部、权益投资部、研究发展部、多资产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渠道理财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专户理财部、产品创新部、信息技术部、基金事务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和监察稽核部。党建工作部全面负责公司党务建设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落实党员管理工作。权益投资部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各类权益、量化产品的投资管理,以确保投资目标和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开展量化研究工作,为公司投资管理业务提供有效支持;积极参与组合产品设计,包括拟订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收益测算等;协助做好各项市场营销活动,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管理产品的了解。研究发展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产品管理的实际需求,开展策略研究、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工作,为公司投资管
理业务提供有效的研究支持;协助做好各项市场营销活动,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研究理念的了解和认识。多资产投资部根据公司整体投资策略,承担公司多类资产产品的投资策略及投资计划,确保投资组合的正常运作;负责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运作;积极参与组合产品设计,包括拟订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收益测算等;配合开展业务培训和客户维护等工作。固定收益部根据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制定和实施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策略,实现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保值与增值;负责跟踪和落实基础设施不动产项目筛选、谈判、尽调、价值评估、交易结构设计、资金对接和投资实施等;开展策略研究和信用研究工作,为公司投资管理业务提供有效支持;配合完成产品发行路演活动,满足受众群体的投资诉求,负责监督、指导和执行交易指令,主动向投资经理提供建设性建议。渠道理财部根据公司整体营销规划,负责公司公募基金、专户等产品代销渠道的开拓与维护,代销及营销协议的签署,产品的发行和持续营销工作;负责公司各类产品的营销策划及实施,为公司投资者做好理财服务;参与组合产品设计,包括拟订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收益测算等。机构业务部负责公司机构客户的开发与维护,完成相应的业务销售任务,增进并维护公司与机构客户业务关系。电子商务部以互联网为依托推广公司品牌,推介并销售公司产品,进而扩大公司产品规模,提升公司知名度和美誉度。专户理财部负责研判行业发展及监管趋势,拓展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类型及项目;负责私募项目的设计、筛选、立项及分析评价,撰写项目尽职调查、投后管理等相关报告,落实商业谈判、合同签约及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框架下,负责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具体投资运作;负责私募项目后续管理和风险防范;开发和维护客户关系,提供持续服务,扩大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产品规模。产品创新部负责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提供公司产品策略建议,把握产品设计定位,提出产品设计思路,建立并完善公司高效产品线,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信息技术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策略,规划公司信息技术体系架构,构建完善的信息技术平台;负责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为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信息的安全保密和企业信息化提供有效的保障。基金事务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负责基金的财务核算、资产估值、注册登记、资金清算等相关业务,维护基金交易的正常有序运作。综合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负责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的拟定、推行、跟踪和执行效果评估工作;负责
公司制度建设、文秘管理、外部联络、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为公司日常运作、领导战略决策提供支持和服务。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参与制订人力资源战略规划;负责制定、执行和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政策,运作和维护人力资源体系;建立和完善人才梯队的配置和储备;制定并组织员工培训和开发;组织、实施和监督各部门的员工绩效管理;宣传、贯彻公司价值理念,组织员工活动,提供员工帮助,增强组织凝聚力;维持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人力资源优势。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全面预算的编制、会计核算、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为公司发展和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同时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与财务有关的内控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司资产清查,监督公司自有财产的管理,保证公司自有财产记录准确和安全;并接受并配合国家监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和公司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的检查。监察稽核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审核,检查、监督各部门执行情况;对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风险管理;负责公司专项审计、信息披露内容的审核、对外文件的法律审核,保证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公司设北京分公司,主要从事基金销售、基金产品开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24 年 3 月 1 日,公司总人数 87 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为
84 人,其中 74.7%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董事长:
蒋晓刚先生,1968 年 10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营业部总经理,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筹建办业务总监,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现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董事长:
陈巍先生,1976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历任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办事员、主管、经理助理、副经理、
副经理(主持工作)、经理,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支部委员,兼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高速公路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董事,南京协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镇江君鼎协立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南京协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苏交控商业保理(广州)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
王胜先生,1968 年 7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历任南京证券公司新华路营业部业务员,南京证券连云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南京证券南京新华路营业部总经理,南京证券营销管理总部部门总经理,南京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部门总经理,南京证券宁夏分公司公司业务总监、分公司总经理,南京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公司业务总监、部门总经理,南京证券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总监、部门总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曹鹏先生,1979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历任江苏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业务二部总经理,南京金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南京河西投资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南京河西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金领千先生,1976 年 12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南车站路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存管中心主办会计、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总监;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现任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黄懿稚女士,1974 年 4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金新信托上海管理总部人力资源部薪酬福利主管,民安证券上海管理总部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富安达基金筹备组人力资源负责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历任部门经理,部门副总监(主持工作)。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独立董事:
张兵先生,1962 年 11 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学位,教授。历任南京农业大学经管学院讲师、审计室副主任、经管学院副院长、财务处处长、金融学院党委书记、院长,西南交通大学党委常委、总会计师,河海大学党委常委、总会计
师、副校长。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现任河海大学教授,江苏省重点培育智库“生态文明建设与流域保护研究院”院长、首席专家,江苏省决策咨询重点研究基地“江苏长江保护与高质量发展研究基地”首席专家。
黄江东先生,1979 年 6 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历任上海证监局机构二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调研员,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调研员,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复核处副调研员,证监会上海专员办调查三处处长,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现任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海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君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外部董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听证员。
张玉林先生,1964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教授。历任扬州曙光光学仪器厂工程师,扬州大学税务学院信息管理系讲师、副教授,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系副系主任、系主任、副教授。现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东南大学特聘教授、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江苏省高校管理科学与工程学科联盟理事长,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常务理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主席:
刘宁女士,1967 年 11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正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历任南京市审计局政财金融审计处科员,金融审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任南京巨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监事:
施杨先生,1989 年 8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助理、投资经理,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助理室董事长投资并购助理、投资部投资副总监,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策略投资部高级投资
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江苏云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工会副主席、监事,兼任江苏交控云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江苏苏美达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夏凡先生,1988 年 12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中级会计师。历任江苏丰泽土畜产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助理,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助理主管、财务主管,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助理。现任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副部长,兼任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戚明龙先生,1976 年 2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上海南车站路营业部市场部副经理、南京云南北路营业部市场部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兼党建工作部总监。
李守峰先生,1981 年 12 月出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历任万联证券研究所医药研究员、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
高大祥先生,1992 年 1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2014 年加入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华东区销售经理、华东区副总监、总监。现任渠道理财部副总监兼华东区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
王胜先生(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副总经理:
沈伟青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历任南京市证券公司上海长宁支路营业部、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南车站路证券营业部员工,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南车站路证券营业部交易部经理,西北证券托管组银川福州南街证券营业部托管小组成员,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吉祥商城证券营业部、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南车站路证券营业部、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西藏南路证券营业部、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番禺路证券营业部、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
李理想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合规风控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首席信息官:
孙爱民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历任南京电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工程师、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IT 工程师、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华路营业部 IT 工程师,富安达基金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良海先生,博士研究生。历任上海电气电站集团订单项目处项目经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观债券分析师;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高级分析师;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高级研究员。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富禧纯债 3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赵恒毅先生,硕士研究生。历任通用技术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债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债券基金经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基金经理、债券基金部副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纯债专户部资深投资经理;益民基金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2022 年加入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富安达稳健配置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黄强先生,2012 年 7 月 25 日至 2013 年 8 月 27 日管理本基金。
李飞先生,2013 年 7 月 4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1 日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1)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王胜(总经理)、李理想(督察长)、申坤(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李守峰(研究发展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纪青(权益投资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栾庆帅(基金经理)、路旭(基金经理)、孙绍冰(行业研究员)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王胜(总经理)、李理想(督察长)、赵恒毅(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康佳燕(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郑良海(首席经济学家、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各项业务和各个岗位,渗透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文化。
①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和薪酬委员会、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②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③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④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⑤公司注重内控文化的建设,树立员工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定期对员工进行合法合规的相关培训。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
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4 年
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61 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9 位。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3.83 万亿元。2023
年三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691.7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代
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
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
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业务总
部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
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
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
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
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 2022 年 4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57 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 和 QFLP 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
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电话:(021)61870808
传真:(021)61601555联系人:宋丽韵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30-6999 (免长途)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83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山大街 88 号法定代表人:胡升荣
客服电话:95302
(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江苏银行总部大厦 1803 室法定代表人:夏平
电话: 95319
(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95574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大厦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电话:95561
(7)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户服务电话:95386网址:www.njzq.com.cn
(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7网址:www.htsc.com.cn
(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1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电话:95536网址:www.guosen.com.cn
(1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客户服务电话:95575网址:www.gf.com.cn
(1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999
电话:95523
传真:021-33388224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法定代表人:贺青
(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客服电话:95548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网址:www.htsec.com
(1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1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4006600109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电话:4008-888-888、95551
(20)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电话:95517
(2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13 层(中信建投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电话:400-8888-108
(2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95330
(2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法定代表人:王洪
(2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95321
(2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电话:95523、4008895523传真:010-88085195
(26)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电 话: 95511
(2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人代表:张皓
电话:400-990-8826
(28)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电话:95531
(29)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电话:95368
(3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95525
(31)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电话:956011
(3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95531/400-8888-588
(3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95510传真:010-85632773
(3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电话: 95579
(3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热线:95519
(36)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热线: 95351
(3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合利天德广场 T1 号楼 10 楼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电话: 95548
(38)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21、22、2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电话:95564
(39)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法定代表人:邓晖
电话:95305
(40)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法定代表人:宋成
电话:400-618-3355
(41)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外滩金融中心 S2 幢 22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电话:400-8888-128 或 021-68639618
(45)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客服电话:952303
(4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800 号宝安大厦 37-38 楼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客服电话:95537
(4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98 号永丰国际大厦 10 楼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4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4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热线:400-118-1188
(5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952555
(5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5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 12 楼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53)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张昱
客服电话:4000125899
(5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 泛利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20-0022
(55)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 769 号 1807-3 室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 C5 栋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4013999
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5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Halo 广场 4 楼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5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平安财富大厦 7 楼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4008219031
(5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95177
(59)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电话:400-001-1566
(60)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注册地址:上海市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服电话:400-6767-523
(61)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6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6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 643 3389
网址:https://www.vstonewealth.com/
(64)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6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66)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 2 号楼 18 层 03 单元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67)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6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010-83275199
(69)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70)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网址:www.hgccpb.com
(71)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联系人:庞文静
客服电话:400-003-5811
(7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电话:400-799-1888
(73)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 26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 号 B 座 1108 | ||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 ||
客服电话:400-893-6885 | ||
(74)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 202 | 室 |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 202 | 室 |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 ||
客服电话:4000-899-100 | ||
(75)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 ||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 ||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 ||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 ||
(76)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01 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热线: 400-080-3388
(7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京东总部一号楼 A 座 15 层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网站:https://kenterui.jd.com/
(78)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招商局大厦 2405、06 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招商局大厦 24F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客服电话:95183
网址:https://caifu.yixin.com
(79)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腾讯滨海大厦南塔 15 层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https://www.tencentwm.com/web/v3/index.shtml
(80)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81)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柳
客服电话:400-666-7388
(82)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83)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法定代表人:马金
客服电话:021-60608983
(84)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 400-101-9301
网址 https://www.tonghuafund.com
(8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 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8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号 6 幢 22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95733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87)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热线: 4000048821
(88)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热线:95505-4
公司网站: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89)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90)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B3-1106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张开兴
客服电话:400-9302-888
(91)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法定代表人:陈成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9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法定代表人:张巍
客服电话:95514
(93)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服电话:400-168-1235
(94)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6 层 60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楼 6 层 601-7 室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客服电话:400-003-0358
公司网站:www.qiandaojr.com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法定代表人:王胜
电话:(021)61870999-3602传真:(021)021-61065222
联系人:王雪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联系人: 刘佳、孙文婷经办律师:刘佳、孙文婷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法人代表: 邹俊
电话:+86(10)8508 5000
传真:+86(10)8518 5111
联系人: 虞京京
经办注册会计师: 虞京京、敖彪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2年5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677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4019 户,
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606170350.17 元,折合基金份额 606170350.17 份(其中 A
级基金份额为 204783958.18 份;C 级基金份额为 401386391.99 份);募集资金
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98817.68 元,折合 98817.68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A 级基金份额为 39150.76 份;C 级基金份额为 59666.92 份)。在基金募集期内,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份额 101004 份,占本基金份额总量的
0.01666%;上述资金已于 2012 年 7 月 25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计算,
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606170350.17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98817.68
份, 两项合计共 606,269,167.85 份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
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四、本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7 月 25 日正式生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二、申购、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但具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若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 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业务程序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
费);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本基金申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要求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转换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转换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转换时或赎回/转换
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转换时需一次全部赎回/转换。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 5%。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 5%,其中,对持有持续有效期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采用低于柜台费率的申购费率。
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收取的赎回费的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有持续有效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表 2: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 | A 类份额申购费率 | C 类份额申购费率 |
M<100 万 | 0.8% | 0% |
100 万≤M<200 万 | 0.5% |
200 万≤M<500 万 | 0.3% | |
M≥500 万 | 1000 元/笔 |
2、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有持续有效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表 3: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表
A 类份额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
Y<7 日 | 1.50% |
7 日≤Y <1 年 | 0.10% |
1≤ Y <2 年 | 0.05% |
Y ≥ 2 年 | 0 |
C 类份额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
Y<7 日 | 1.50% |
7 日≤Y <30 天 | 0.10% |
Y ≥ 30 天 | 0% |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以上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计算举例:
(1)A 类份额: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0.8%)=9,920.63 元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 = 9,920.63/1.010 = 9,822.41 份
(2)C 类份额: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元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 = 10,000/1.010 = 9900.99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以上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计算举例:
(1)A 类份额: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00 元,持有期限大于 7 日但不足 1 年,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0×0.1%=10.1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0-10.1=10089.9 元
(2)C 类份额: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00 元,持有期限大于 7 日但不足 30 天,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0×0.1%=10.1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0-10.1=10089.9 元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人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赎回部分,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并且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
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基金管理人使用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的除外),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届时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业务开始前2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
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人或机构投资人。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与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政策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理性分析价值,严格控制风险,通过积极的主动管理优化基金的风险—收益,为投资人带来长期稳定的回报。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充分研究宏观市场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采用自上而下的富安达多维经济模型,运用定性与定量分析方法,通过对全球经济发展形势、国内经济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物价水平变动趋势、资金供求关系
和市场估值的分析,结合 FED1 模型,判断和预测经济发展周期及趋势,综合比
注 1:FED(联储)模型的定义是指:股票指数在公正的估值状况下,股票盈利率(即股票市盈率的倒数)应该等于长期(10 年期,国内由于 10 年期债券的历史较短,我们采用 7 年期债券替代)的债券利率。也
就是使用了无风险利率(既 10 年国债利率)去衡量比较和决定另一种风险资产(如股票)的估值水平。当债券和股票被看做是相互竞争的大类资产配置时,他们的收益率理论上应该是 1:1 的比率,其中一方的收
较大类资产的收益及风险情况,确定债券、股票、现金等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时,本基金首先通过久期配置、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策略来实现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
(1)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配置策略为了提高或降低债券组合对于利率变动的风险暴露程度,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组合管理策略,旨在对债券组合进行合理的久期控制,从而提高收益水平或降低跌价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宏观经济政策的预测,结合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债券供需状况等因素,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预测债券市场利率变化趋势。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确定债券组合目标久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是在确定组合目标平均久期后对资产进行从上而下的最优化组合配置。本基金管理人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包括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以从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类属配置策略
在宏观分析及其决定的久期配置范围下,本基金管理人将进行类属配置以贯彻久期配置策略。对不同类属债券(国债、央票、金融债、企业债等),本基金将对其收益和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同时关注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科学分析各类属债券的利差变化趋势,合理配置并灵活调整不同类属债券在组合中的构成比例,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券种的投资比例,通过对类属的合理配置力争获取超越基准的收益率水平。
(4)个券选择
在确定债券平均组合久期、期限结构配置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对对影响个别债券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市场供求、票息及付息频率、税赋、含权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对于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充分借鉴外部的信用评级结果,并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根据对债券发行人及债券资信状况的分析,给发行主体和标的债券打分,进而确定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和信用风险利差,并建立信用债备选库,固定周期对信用债备选库进行更新,以便于基金经理选择。
(5)其他投资策略
1)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又称收益率曲线下滑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债券剩余期限的逐渐缩短,其收益率水平也会从较为陡峭的区间进入较为平缓的低位,这时将债券按市场价格出售,投资人除了获得债券利息以外,还可以获得资本利得。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本基金可以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2)回购策略
本基金可以在基础组合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放大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同时选择交易所和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捕获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率的利差。在进行回购放大操作时,必须考虑到始终保持债券收益率与回购收益率的相互关系,只有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该策略才能够有效执行。另外本基金还将密切关注由于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的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拆借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3)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宏观经济的研究和判
断、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主要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利差补偿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在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4、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征。一方面,通过投研部门对可转换债券对应标的股票的研究,判断正股的价格走势及其与可转换债券间的联动关系,对目标转债的股性进行合理定价。另一方面,通过对可转换债券债性的研究,结合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及标的债券进行信用评级,考量其合理定价区间。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组合。
5、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持有股票余额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本基金的股票类资产作为整体基金投资组合管理的辅助工具,为投资人提供适度参与股票市场、获取超额收益的机会。当本基金管理人判断市场出现明显的投资机会时,本基金可直接参与股票市场的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争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通过 GARP 策略,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性且估值水平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
GARP策略(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合理价格成长策略)的核心思想是以相对较低的价格买入成长性较高的公司股票。GARP策略是成长策略与价值策略的有机结合,不将投资标的划分为成长型股票和价值型股票,强调成长性与合理估值的动态平衡,在追求成长性的同时避免投资标的估值过高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成长矩阵筛选、价值矩阵筛选、流动性筛选、核心股票池构建三个步骤完成个股的定量筛选,结合研究员对公司基本面的定性分析及基金经理的判断。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可转换债券转股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可转换债券投资时,面对可能出现可转换债券与正股之间存在套利机会的现象或者出现可转换债券流动性暂时不足的现象,采用可转换债券转股策略,即将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期内转股抛售,以更好的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实现基金可转换债券投资收益最大化。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投资策略为价差策略,在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的条件下,决策买入、持有及卖出权证。
五、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本公司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产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部和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总体投资方案、确定资产和行业配置原则、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等。
2) 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由投资总监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 基金经理
本公司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制定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
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暂时代为履行投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的授权。
3、研究机制
本公司设立研究部门,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具体包括研究投资策略,提供包括宏观经济、资本市场、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服务;开展对行业、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资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开展基金绩效考核,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旗下基金的绩效分析报告等。
4、投资基本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股票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并采用实地调研、持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并建立相关模型,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度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研究部门的固定收益产品研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数量化模型,合理预计收益率曲线,并形成债券投资策略提交投资部门。此外,研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3)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依据研究部门提供的研究成果,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完善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1)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2)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公司研究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利用相关工具对基金投资的风险检验、风险评估、投资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测算,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的依据。
3)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公司设置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各项风险问题,并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究环节的全面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合规监督检查,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问题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指数收益率×90%+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10%。
中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公司开发的中国A 股市场统一指数, 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 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主流投资股票, 能够反映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具有权威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并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并及时
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部予以卖出;
(8)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0)除上述(7)、(12)、(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组合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十二、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权益投资 | 3,039,447.25 | 5.20 |
其中:股票 | 3,039,447.25 | 5.20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54,628,350.12 | 93.43 |
其中:债券 | 54,628,350.12 | 93.43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 628,713.37 | 1.08 |
8 | 其他资产 | 174,827.46 | 0.30 |
9 | 合计 | 58,471,338.20 | 100.00 |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686,204.00 | 1.38 |
C | 制造业 | 1,024,112.25 | 2.06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 -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155,532.00 | 0.31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 347,580.00 | 0.70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 199,629.00 | 0.40 |
J | 金融业 | 250,380.00 | 0.50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376,010.00 | 0.76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3,039,447.25 | 6.11 |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600036 | 招商银行 | 9,000 | 250,380.00 | 0.50 |
2. | 601088 | 中国神华 | 7,700 | 241,395.00 | 0.49 |
3. | 601728 | 中国电信 | 36,900 | 199,629.00 | 0.40 |
4. | 600547 | 山东黄金 | 8,700 | 198,969.00 | 0.40 |
5. | 000429 | 粤高速A | 23,500 | 198,810.00 | 0.40 |
6. | 300413 | 芒果超媒 | 7,700 | 194,040.00 | 0.39 |
7. | 300133 | 华策影视 | 31,000 | 181,970.00 | 0.37 |
8. | 002415 | 海康威视 | 4,500 | 156,240.00 | 0.31 |
9. | 000034 | 神州数码 | 5,200 | 155,532.00 | 0.31 |
10. | 000933 | 神火股份 | 9,000 | 151,200.00 | 0.30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 国家债券 | 2,734,746.85 | 5.50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2,105,949.73 | 4.24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37,551,985.16 | 75.52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5,078,093.99 | 10.21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7,157,574.39 | 14.39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54,628,350.12 | 109.86 |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1480164 | 14鄂交投 01 | 30,000 | 3,181,749.18 | 6.40 |
2 | 188115 | 21诚通07 | 30,000 | 3,065,458.85 | 6.16 |
3 | 155693 | 19航控08 | 30,000 | 3,055,161.04 | 6.14 |
4 | 102282389 | 22鄂联投 | 30,000 | 3,047,357.38 | 6.13 |
MTN004 | |||||
5 | 143167 | 17光控02 | 25,000 | 2,531,308.22 | 5.09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15,654.94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55,671.40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3,501.12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174,827.46 |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 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13044 | 大秦转债 | 650,290.37 | 1.31 |
2 | 127012 | 招路转债 | 445,710.73 | 0.90 |
3 | 110088 | 淮22转债 | 303,622.68 | 0.61 |
4 | 110045 | 海澜转债 | 293,100.77 | 0.59 |
5 | 127078 | 优彩转债 | 253,930.68 | 0.51 |
6 | 110079 | 杭银转债 | 252,239.86 | 0.51 |
7 | 128141 | 旺能转债 | 251,943.15 | 0.51 |
8 | 113637 | 华翔转债 | 247,598.71 | 0.50 |
9 | 113066 | 平煤转债 | 247,569.54 | 0.50 |
10 | 127049 | 希望转2 | 247,487.74 | 0.50 |
11 | 118026 | 利元转债 | 247,244.32 | 0.50 |
12 | 127020 | 中金转债 | 246,312.70 | 0.50 |
13 | 123071 | 天能转债 | 205,170.21 | 0.41 |
14 | 127079 | 华亚转债 | 199,256.28 | 0.40 |
15 | 123171 | 共同转债 | 198,530.51 | 0.40 |
16 | 123190 | 道氏转02 | 198,330.00 | 0.40 |
17 | 123158 | 宙邦转债 | 198,129.34 | 0.40 |
18 | 127063 | 贵轮转债 | 152,505.02 | 0.31 |
19 | 113662 | 豪能转债 | 151,892.97 | 0.31 |
20 | 118011 | 银微转债 | 148,388.35 | 0.30 |
21 | 110048 | 福能转债 | 98,344.73 | 0.20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2 年 7 月 25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A)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2年07月25日(合同生效日)-2012年12月 31日 | 1.4% | 0.04% | 0.49% | 0.13% | 0.91% | -0.09% |
2013年01月01日-2013 年12月31日 | -0.92% | 0.35% | -2.47% | 0.18% | 1.55% | 0.17% |
2014年01月01日-2014 年12月31日 | 25.02% | 0.50% | 14.93% | 0.18% | 10.09% | 0.32% |
2015年01月01日-2015 年12月31日 | 16.71% | 1.86% | 8.52% | 0.27% | 8.19% | 1.59% |
2016年01月01日-2016 年12月31日 | -19.69% | 1.00% | 0.18% | 0.19% | -19.87% | 0.81% |
2017年01月01日-2017 年12月31日 | -4.17% | 0.61% | 0.94% | 0.11% | -5.11% | 0.50% |
2018年01月01日-2018 年12月31日 | -12.00% | 0.96% | 5.73% | 0.15% | -17.73% | 0.81% |
2019年01月01日-2019 年12月31日 | 27.15% | 1.00% | 7.36% | 0.12% | 19.79% | 0.88% |
2020年01月01日-2020 年12月31日 | 17.03% | 1.44% | 5.52% | 0.16% | 11.51% | 1.28% |
2021年01月01日-2021 年12月31日 | 11.75% | 1.15% | 4.70% | 0.14% | 7.05% | 1.01% |
2022年01月01日-2022 年12月31日 | -19.86% | 1.27% | 0.73% | 0.14% | -20.59% | 1.13% |
2023年01月01日-2023 年12月31日 | 2.23% | 0.17% | 3.03% | 0.09% | -0.80% | 0.08% |
2012年07月25日(合同 | 35.26% | 1.03% | 60.88% | 0.16% | -25.62% | 0.87% |
生效日)-2023年12月 31日 |
阶段 (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C)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2年07月25日(合同生效日)-2012年12月 31日 | 1.21% | 0.04% | 0.49% | 0.13% | 0.72% | -0.09% |
2013年01月01日-2013 年12月31日 | -1.34% | 0.35% | -2.47% | 0.18% | 1.13% | 0.17% |
2014年01月01日-2014 年12月31日 | 24.49% | 0.50% | 14.93% | 0.18% | 9.56% | 0.32% |
2015年01月01日-2015 年12月31日 | 16.23% | 1.86% | 8.52% | 0.27% | 7.71% | 1.59% |
2016年01月01日-2016 年12月31日 | -20.02% | 1.00% | 0.18% | 0.19% | -20.20% | 0.81% |
2017年01月01日-2017 年12月31日 | -4.57% | 0.61% | 0.94% | 0.11% | -5.51% | 0.50% |
2018年01月01日-2018 年12月31日 | -12.35% | 0.96% | 5.73% | 0.15% | -18.08% | 0.81% |
2019年01月01日-2019 年12月31日 | 26.68% | 1.00% | 7.36% | 0.12% | 19.32% | 0.88% |
2020年01月01日-2020 年12月31日 | 16.51% | 1.44% | 5.52% | 0.16% | 10.99% | 1.28% |
2021年01月01日-2021 年12月31日 | 10.98% | 1.15% | 4.70% | 0.14% | 6.28% | 1.01% |
2022年01月01日-2022 年12月31日 | -20.19% | 1.27% | 0.73% | 0.14% | -20.92% | 1.13% |
2023年01月01日-2023 年12月31日 | 1.82% | 0.17% | 3.03% | 0.09% | -1.21% | 0.08% |
2012年07月25日(合同生效日)-2023年12月 31日 | 28.66% | 1.03% | 60.88% | 0.16% | -32.22% | 0.87% |
注:①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10%×沪深300指数+90%×中债总指数,
②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指数按照构建公式每交易日进行计算,按下列公式计算:
Return t =10%×[沪深300指数t / 沪深300指数(t-1)-1]+90%×[中债总指数t / 中债总指数
(t-1) -1]
Benchmark t =(1+Return t)×Benchmark(t-1)
其中,t =1,2,3,…T,T 表示时间截至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本基金A类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年07月25日-2023年12月31日)
本基金C类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年07月25日-2023年12月31日)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和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①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②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
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将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依法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章节第四条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但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每单位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最低比例为 30%。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从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银行存款、证券等账户开立的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上述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7%。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无法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无法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将依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基金注册登记人代收,基金注册登记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4、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七、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注册地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