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於中國提供高等教育屬於「受限制」類別。尤其是,該目錄明確限制中外資合辦高等教育,意味着外資方僅可通過與按照《中 外合作辦學條例》於中國註冊成立實體的合作經營高等教育機構。此外,該目錄規定,國內合作方應在中外合作中起主導作用,即(a)學校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其他首席執行官應 為中國公民;及(b)國內合作方代表應不少於中外合作學校董事會、執行理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一半(「外資控制權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