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13
云南省中央财政补贴性牦牛养殖保险
行业示范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符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二)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并且投保时能证明未发生动物疫病。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牦牛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称“保险牦牛”):
(一)牦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二)投保时牦牛在6月龄(含)以上、体重40公斤(含)以上;
(三)规模养殖牦牛场(户)单独投保,其它场(户)的牦牛可以村、居民小组或合作社统一投保;
(四)牦牛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五)牦牛按规范的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有记录,且必须按规定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或采用牛脸识别等技术来确定身份唯一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牦牛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雹灾、冻灾等自然灾害;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生动物毁损等意外事故;
(三)疾病、疫病;
(四)雪灾(包括因雪灾直接导致保险牦牛的死亡及自雪灾发生后六十日内因雪灾导致饲料供给中断,而导致保险牦牛的死亡)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牦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或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三)正常的淘汰、宰杀;
(四)未按相关部门强制免疫程序及时接种疫苗;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或发生疫情后不向防疫部门报告;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不采取保护与施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保险牦牛的;
(二)保险牦牛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费用;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第八条 保险牦牛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牦牛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当地生产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元)=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保险数量按照投保时牦牛实际存栏数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xxx为准。
第十一条 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含)为保险牦牛的疾病观察期。疾病观察期内保险牦牛发生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疫病,保险人不负责赔付。检疫合格的续保牦牛,可以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重点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特别约定、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金额支付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如不能确定赔款金额,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对可以确定的金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并达成赔偿协议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牦牛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付部分保险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牦牛饲养管理的规定,做好饲养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牦牛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牦牛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条 保险期间内,保险牦牛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四)按畜牧部门相关规定做好死亡牦牛的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真实合法的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等证明材料或证据材料;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病死牦牛无害化处理是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未履行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义务,导致损失扩大或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以及无法核实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牦牛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保险牦牛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第四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死亡数量
(二)发生第五条所述政府扑杀造成保险牦牛的损失,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死亡数量
当每头牦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高于每头牦牛对应比例赔偿金额时,保险人对该头保险牦牛不予赔偿。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单项下保险牦牛有效保险数量小于本次出险时实际存栏数、且无法区分保险牦牛与非保险牦牛的,保险人基于本次出险时实际死亡的牦牛数量,按本次出险时保险单项下的有效保险数量与本次出险时实际存栏数的比例来确定计算赔偿的死亡数量;若保险单项下保险牦牛有效保险数量大于等于本次出险时实际存栏数时,保险人按本次出险时实际死亡的牦牛数量来确定计算赔偿的死亡数量。
实际存栏数指符合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的保险牦牛实际存栏数量。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牦牛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牦牛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保险牦牛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悉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规定。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保险牦牛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将已收取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送达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保险人均不得因保险牦牛的危险程度发生变化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 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常年水位线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政府行蓄洪不属于洪水责任。
(三)风灾:指8级(含)以上,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四)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五)地震:是地壳快速释放能量过程中造成振动,期间会产生地震波的一种自然现象。
(六)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牦牛损失的灾害。
(七)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动物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死亡的现象。
(八)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九)山体滑坡:指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十一)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十二)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三)野生动物毁损:由于野生动物破坏,造成保险牦牛死亡的灾害。
(十四)雪灾:指长时间大量降雪造成大范围积雪成灾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死亡。
(十五)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项下保险牦牛有效保险数量:指保险xxx的牦牛保险数量扣除本次出险前保险公司已赔付的死亡牦牛数量。
(十六)养殖场(户):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养殖户、专业合作社或养殖企业的养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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